综合商社的功能及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社论文,在我国论文,情况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目前已有两家企业被国务院正式批准为综合商社试点企业,这表明建立综合商社已成为近期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了解综合商社的发展过程及其基本功能,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于在我国引入和组建综合商社,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有序发展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都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一、日、韩两国综合商社的发展
从综合商社的组建方式来看,世界上曾组建过综合商社的国家和地区,大体上采用了两种模式:一种以日本综合商社为代表的自然发展式;一种是以韩国、台湾、土耳其、巴西、斯里兰卡、马来西亚、美国等为代表的政府推进式。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日、韩两国综合商社的情况。
1、日本综合商社的发展
十九世纪后半期,适应明治维新后发展民族工业和实现进出口贸易本国化的需要,在政府多种政策措施的扶植和支持下,以专业贸易公司为基础,日本综合商社逐步形成。二战以后日本综合商社被解散,50年代中后期重新恢复,6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企业对国外原材料的需要和对国际市场的依赖不断增强,进出口贸易额急剧膨胀,综合商社得到了迅速发展。日本现有九大综合商社,分别是三菱商事、三井物产、伊藤忠商事、住友商事、丸红、日商岩井、东棉、日棉和兼松。它们的进出口额占日本外贸出口的50 %以上,进口的 60 %以上。1995年,九大综合商社的销售额在世界最大500家公司中分列第1、2、3、5、6、11、21、35、37位。
2、韩国综合商社的发展
70年代以来,在移植日本综合商社的国家和地区中,韩国综合商社的发展最为成功。1975年,韩国政府颁布了取得综合商社资格的一组最低标准。其中包括:(1)自有资本总额不少于10亿韩币(约250万美元);(2)年度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3)出口产品7个以上, 每一种产品的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4)产品出口的对象国在10 个以上,每一个国家的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5)有10个以上的海外分支机构;(6)公开发行股票,综合商社的资产为社会所持有。 这些标准对于70年代中期的韩国企业来说是相当高的,只有同时具备这6 条标准的公司才能取得综合商社资格。而且,这些标准每年都有所提高,一旦达不到标准,综合商社的资格即予取消,其目的是要把综合商社控制在10家以内。
对于取得综合商社资格的公司,政府给予足够力度的政策支持,其中包括贸易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外汇政策等。政府给予综合商社贸易优先权、主要大宗原料进口代理权、在国际招标中的投标权;放宽综合商社在海外设立机构和加入各类商品出口协会的条件限制;商社在过去出口实际的限额内可优先获得贷款,用于出口的贷款利息仅为8—12 %;商社代理中、小企业出口可免征35%的营业税、可延期支付公司税等。此外,政府还给予综合商社诸方面的间接支持,如政府高度重视商社提出的意见和政策建议等。
二、综合商社的基本功能
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综合商社之所以能够得到迅速发展,是因为与一般的贸易公司相比,综合商社具有贸易、金融、产业、信息、组织与服务等多种功能。商社运用其金融功能和产业功能,与生产企业之间建立起了更加密切的联系,使贸易伙伴不断稳定和扩大;商社的信息功能和组织与服务功能,则为与商社相关联的企业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多种服务。具体说来,综合商社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贸易功能。贸易是综合商社的主要业务,它由进出口贸易、 转口贸易和国内贸易三部分组成。以日本综合商社1993年3 月的销售额构成为例,国内贸易占45%、进出口贸易占30%、转口贸易占25%。综合商社具有极强的贸易功能,这是由于综合商社进行贸易的交易量大、交易商品的种类多、拥有国际性的营销网络等优势,其他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无法与之竞争。同时,综合商社的金融、信息、组织与服务功能,以及产业投资等都是围绕着贸易这一主业进行的,也直接或间接地为贸易服务。
2、金融功能。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就是以巨大的筹、 融资能力为基础,以金融服务为纽带和手段,为其从事大宗贸易和稳定贸易伙伴提供资金支持。由于商社信誉高、经营稳定,在国内、国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容易筹措资金;日、韩两国综合商社都是上市公司,可利用发行股票和债券直接筹措资金。另外,在日、韩两国的综合商社的资本结构中,金融机构占据大股东的地位,商社容易得到股东和所属集团内银行的资金支持。商社运用强大的筹、融资能力,为生产企业提供贸易信用和资金转贷,其金融功能成为商社联结生产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3、信息功能。综合商社利用其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 收集有关政治、经济、金融、产业、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信息,通过整理、加工、分析后及时反馈给与商社相关联的生产企业,引导企业更新技术、改进产品、进入和占领海外市场。
4、产业功能。综合商社以参股、合资、 合作等方式投资于生产领域,控制为贸易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大宗贸易相关的实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为贸易发展提供产业基础。
5、组织与服务功能。综合商社在项目信息收集、组织厂家考察、论证、资金筹措、实施投资、项目建设、原材料的组织、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为生产企业在海外投资起到了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
三、我国综合商社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政策建设议
继1994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作为我国首家综合商社试点企业之后,国家体改委又于1997年4月14 日宣布:国务院正式批准上海东方国际集团为首家地方综合商社的试点单位。国家决定进行综合商社试点,其目的就是为了治理目前比较混乱的外贸经营秩序,实现外贸的有序发展和规模经济效益;通过组建大型综合商社,带动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培植起能与国外大财团相抗衡的企业集团;把综合商社作为政府实现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的传导点和作用点。
1、现有的商业体制不能适应综合商社的发展
我国现有的商业体制存在着行业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内外贸分割等缺陷,无法形成综合市场能力。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为了保护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企业的利益,极力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各专业外贸公司也是据此来组建和划分势力范围的。而综合商社是以内、外贸相结合、多品种、大额交易的综合性贸易为特征的,要打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内外贸之间的种种限制,需要有多方面的改革和政策配合。
2、政府政策支持的力度不够
中化公司成为综合商社的试点单位以后,政府对其寄予愿望,但除了把原属于外经贸部的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划归中化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政策优惠,这显然不利于综合商社的形成和发展。而日本和韩国在综合商社的形成初期,都不同程度地在外贸、外汇、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
3、专业外贸公司的功能缺陷
我国的专业外贸公司在外贸人才、海外分支机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但与日、韩两国的综合商社相比,其功能缺陷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1)立足于外贸,没有国内贸易基础;(2)自有资金和积累少,没有实业投资和实业基础;(3)缺乏与金融界的利益关联, 金融功能十分有限;(4)缺乏服务意识,也没有信息收集、分析、 处理能力和传播渠道。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借鉴日本、韩国等组建综合商社的成功经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内、外贸易的有序发展,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也有利于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政府应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对于具有相当内、外贸基础的少数专业外贸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工贸公司,给予足够力度的政策支持,引导它们向综合商社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从严、从紧审批综合商社的试点单位,防止过度竞争和盲目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