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成博[1]2017年在《亚投行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亚投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会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围绕借贷事宜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可见,贷款协议是亚投行在贷款程序中缔结的重要法律文件。与普通的国际借贷协议一样,亚投行贷款协议也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将协议适用的法律加以明确,以便解决贷款相关问题和争议。但由于亚投行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银行开展的贷款业务种类繁多,借贷对象也比较多元,因此亚投行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要较一般国际借贷协议复杂。本文将从国际法学角度聚焦这一问题,在介绍亚投行现行贷款协议及法律适用条款的基础上,探讨银行法律适用条款的规则设置、适用风险,并给出完善亚投行法律适用问题的合理建议。文章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对亚投行贷款协议进行介绍,探讨协议的性质与分类,其次是围绕亚投行贷款协议法律适用的一般与特殊理论展开的讨论,为之后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聚焦亚投行贷款协议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问题,以亚投行贷款规则为切入点,横向比较叁类贷款协议法律选择时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以及这样做的深层次原因。第叁章围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亚投行贷款协议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展开,探讨与银行贷款协议有最密切联系法律的判断标准,并关注运用最密切联系、特征履行推定法律时应注意的特殊问题。第四章也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介绍亚投行联合贷款协议的基本内容,分析这类协议法律适用的兼容性问题,其次聚焦亚投行债券筹资贷款协议,讨论该贷款协议法律适用的特殊性、重要性,以及现存的问题。第五章论述亚投行贷款协议法律适用的强行法问题,主要围绕外汇管制法对贷款协议的不利影响展开,分析外汇管制法得以适用的渠道以及影响贷款协议的方式。第六章则基于前五章探讨的内容,为银行改善法律适用问题逐一给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本文的得出以下结论:银行应在坚持适用国际法为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考虑适用与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内国法。此外,须完善对联合贷款协议、债券贷款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则设计,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强行法带来的法律适用风险,同时适当补充和完善我国相关涉外法律。
路璧瑛[2]2001年在《国际借贷协议的国际私法问题》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共四部分,内容简介如下:第一部分 国际借贷协议概述。首先介绍国际借贷的由来及历史,说明国际借贷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其次对国际借贷及国际借贷协议等相关概念作出界定,并对国际借贷协议的构成、分类及其内容作一介绍。由于国际借贷是跨国的金融活动,探讨其面临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针对借款人的风险及借款人的风险及预防对策作一简要论述。第二部分 国际借贷协议的管辖权。司法管辖权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协议中常见的共同条款之一,即使当事人未在借贷协议中约定司法管辖权条款,也可以在借贷协议之外另订立司法管辖权协议,研究司法管辖权对于国际借货协议本身及其众多问题的解决是很有必要的。而且,由于仲裁和诉讼各自的特点差异,在国际借贷领域,大都采用诉讼方式而非仲裁方式。国际借贷协议在管辖权条款方面较其他国际合同有特色,其管辖权条款可分为排他性管辖权条款和多重性管辖权条款。管辖权条款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依各国的管辖权规定而为。管辖权最大的限制是“非方便法院地原则”的适用,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利用“衡平”原则来保护弱者的利益。本质上,该原则是法院对其自身管辖权的一种监督权力。第叁部分 国际借贷协议的法律适用。这个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及核心部分。首先,由于国际借贷是跨国的资金流动方式,国际借贷法的渊源必然囊括了国内法、国外法乃至国际公法以及国际商事惯例等领域,且国际借贷协议在多方面也是有别于一般的国际商事合同的。这些特点必然导致了国际借贷协议在法律适用上的一些特殊性。本文在国际借贷协议准据法的确定这一阶段,主要介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确定准据法中的运用,以及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因素和意思自治所受到的限制。同时,对国际公法作为准据法的可行性作出讨论。第叁,对国际借贷协议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及例外作简洁地阐述。第四,针对国际借贷协议准据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尤其是直接适用的法以及贷款转让及证券化对准据法适用的影响进行论述。尤其是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借贷领域中主要是高利贷法和外汇管制对国际借贷协议准据法适<WP=3>用的影响是非常显着的。由于高利贷法的普遍存在,其依然是借贷金融活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障碍,出自对私人借款者的保护的目的,常常是实施高利贷法的由头。当然,高利贷法对国际借贷协议的适用也有例外。关于外汇管制,国家通常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主张其外汇管制法规的域外效力。各国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b)项的规定的理解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国际借贷协议的有效性及可否强制执行问题。此外,还就外汇管制与法院执行的冲突及解决作一阐述。第四部分 中国与国际借贷。主要介绍我国有关国际借贷的实践及发展,并着重阐述我国有关国际借贷的立法,尤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9月24日颁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规定》。
刘胜题[3]2005年在《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控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银团贷款在二战后期兴起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技术。经过60 余年的发展,国际银团贷款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取得了不可替代的地位,尤其在1997 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国际银团贷款市场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这格外引起金融和法律界人士的注目。虽然国际社会不存在关于国际银团贷款的专门的统一法,但规范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具有很强国际性色彩的通行规则。2004 年6 月公布的巴塞尔新协议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到资本要求框架之中,引起人们对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在内的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进一步关注。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渠道拓展到借用国际银团贷款等方面,国内银行多次参与国际银团贷款,目前中国银团贷款市场欣欣向荣。当事人因为不熟悉国际银团贷款的国际通行规则,所以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发布了《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但是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与国际银团贷款相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亟需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加以完善。无论是国内企业利用国际银团贷款,还是我国银行参与国际银团放款,都必须注意国际银团贷款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应对之策。本论文采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着重分析国际银团贷款中的若干法律风险,略论控制对策。全文结构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六章,共计22 万多字。导言首先以经济学与法学为视角详细阐述了国际资本市场上国际银团贷款的来龙去脉,并界定了国际银团贷款,探讨了国际银团的法律属性和架构,理清了本文研究的主线。然后,对国际银团贷款的风险进行了铺陈,并界定了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风险。接着详细说明了研究的意义与分析方法,同时指出了
唐海珍[4]2004年在《论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文中研究指明国际商业贷款是国际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法律适用问题在实践中已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在运用上有何特殊性,本文运用国际金融法学理论和比较方法,对此进行了研究。全文共七章。 第一章从对国际商业贷款的概念界定入手,分析国际商业贷款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国际商业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而简要的分析;第二章从整体上简略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法律适用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将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和几类特殊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地位进行了比较;第叁章从法律选择的方式、时间和范围上来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四章研究当事人采取的使贷款协议稳定化的措施,如冻结准据法(选择在一定时间施行的法律)和固定协议条款;第五章研究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法律适用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包括强行法的适用,公共秩序的约束,与协议存在联系的约束和选择必须善意和合法的要求。此外,本章还专门用一节分析了国家为借款方时准据法选择的特殊之处。第六章研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准据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准据法适用范围内、外的事项和国际商业贷款中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七章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对我国涉外商业贷款协议法律适用中运用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完善建议和意见。最后,结语部分简要地总结了全文观点。
王鹏飞[5]2007年在《国际商业借贷协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借贷是国际金融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商业借贷是国际借贷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是指发生在私人间的国际借贷行为。作为是一种典型的国际民商事活动,国际商业借贷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商业性和合同性,而国际商业借贷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约定时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国际商业借贷活动的核心,当事人以借贷协议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国际商业借贷协议集中而全面的反映了国际商业借贷的特殊性。一般说来,国际商业借贷协议分为叁部分,首部,正文和结尾,其中,正文是对借贷活动主要内容和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借贷协议的主要部分。借贷协议内容复杂繁多,但形成的法律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般法律问题和特殊法律问题。一般法律问题是指普通合同业必然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协议的原则,履行,违约,法律适用。这一类问题由于国际商业借贷协议的特性而有了特殊意义。特殊法律问题是指国界商业借贷协议中特有的约定所引起法律问题,这些特殊约定主要有利息费用货币问题,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消极担保,比例平等等等。研究国际商业借贷协议的国际惯例,对比考察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发现这些法律规定有许多不妥之处,阻碍了我国国际商业借贷市场的发展,应该进行修改,建立一个全面的国际商业借贷规范管理体系。同时,国际商业借贷协议内容的繁复增加了我国借款人参与借入国际商业贷款的难度,研究国际商业借贷协议应该为我国借款人的有关活动服务,提供法律指导,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李福慧[6]2018年在《亚投行贷款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亚投行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是解决借款人与亚投行间争议时首先需要明确的事项。除了需要依据贷款协议本身确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外,协议所适用的准据法是确认与保护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明确亚投行发布的规则对其贷款协议法律适用的限制,在此基础上,从国际借贷协议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直接适用的法的限制等方面探讨亚投行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文通过研究亚投行现已发布的规则文件的内容与效力,认为,虽然《主权担保贷款的一般条件》规定对于主权担保贷款协议仲裁时依据国际法,但基于该文件的性质与效力,并不能够因此认定该文件对于主权担保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选择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由此,在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中,亚投行与借款方仍可以就适用国际法或适用一国内国法有所协商。同时,对于意思表示的做出方式和法律同协议之间的联系并没有加以限制。亚投行《融资操作政策》肯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非主权担保贷款协议中的适用,但所适用的法律不能为贷款受益人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根据贷款协议的特殊履行方式,包括专用账户所在地在内的义务履行地等可能成为亚投行贷款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亚投行贷款协议还可能受到包括外汇管制法在内的直接适用的法影响,使协议难以被履行。由此,本文从亚投行贷款协议的法律选择、避免直接适用的法对履行的影响、亚投行总部所在地法等方面为完善亚投行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议,从而有效保障银行方的利益。
戴猛[7]2005年在《项目融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是指项目发起人为某项工程建设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贷款,以该项目现金流量及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的一种融资方式。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追索范围仅限于项目的资产价值和现金流量以及借款人的担保人按约承担的其他义务项下的财产,而不能追索到借款人的全部资产。所以,项目融资也被称为有限追索融资或无追索融资。 由于采用项目融资的项目一般都是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多的项目,因而在法律层面上和一般的商业融资项目相比,其涉及的当事人和法律问题要更为复杂。它涉及到的法律主体有:贷款人、项目发起人、借款人(项目公司)、项目使用方(项目产品的买主或项目的用户)、供应方、建设方、保证方、官方保险机构、受托人等。这些法律主体在融资过程中产生了多个法律关系,如项目发起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出资设立与经营管理关系、项目发起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担保关系、项目公司与贷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项目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关系、项目公司与工程建设公司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等。其涉及到的法律有: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银行法、证券法等并以合同法为基础。所以,正确地认识和处理项目融资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项目融资的成功运作至关重要。此外,一国良好的法律环境也有助于减少项目风险、吸引投资、有益于利用项目融资发展经济建设。 项目融资中所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引起了我的兴趣并将其确定为硕士论文的论题。 第一章剖析了项目融资中的最基本的法律工具——合同的相关问题。本章对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的基本合同或协议进行了介绍,这些合同或协议包括投资协议、完工担保协议、购买协议、先期购买协议、产品支付协议、提货或付款协议、特许协议、经营管理合同等。本章还对这些合同所形成的二联式、叁联式、四联式合同结构进行了评析。 第二章阐述了项目融资的主要融资方式——国际银团贷款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主要是对直接参与型银团贷款和间接参与型银团贷款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对间接参与型银团贷款中参与贷款权的方式进行了论述。
雷娟[8]2012年在《论离岸银团贷款的法律适用》文中研究指明离岸金融作为国际金融的一种,具有不同于在岸金融的鲜明特征,即真正的国际性、虚拟性等,从而使得其准据法确定极其复杂,也即离岸银团贷款涉及多个连结因素,问题的解决需要同时适用多个不同的法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该法律冲突不仅包括私法上的冲突还包括公法上的冲突。离岸贷款是离岸金融业务的重要内容,由于离岸金融市场上的贷款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单个银行无法完成贷款任务,因此离岸银行就必须合作,组成离岸银团,向同一借款人在离岸市场上发放贷款。离岸银团贷款通常会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因此纠纷发生后就会出现法律适用的问题。从宏观上来看,离岸银团贷款的法律适用必须遵循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等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外,还有其特有的适用原则,即平衡借贷各方利益原则。从微观上来看,除了主要涉及贷款协议外,根据银团的特性还牵涉到代理、联营等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离岸借贷协议又主要涉及当事人能力的问题,贷款货币及利率的法律适用问题、外汇管制法的适用等。可见,系统全面地研究离岸银团贷款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仅要对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作一整理,而且还需要结合离岸金融及银团贷款的特殊情况具体分析。
范晓亮[9]2012年在《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是以银行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缔结的,以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为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合同。银行的基础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信贷,其基础合同形式包括跨国存款和贷款合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在存贷款合同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金融工具和信用担保合同等衍生合同形式。论文第一章作为本文立论之根源,主要探讨跨国银行服务合同中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解决之思路。随着产业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市场一体化进程的深入,跨国银行业在20世纪后快速发展,银行活跃在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成为重要的经营主体。与跨国银行有关的合同交易常牵涉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银行法是否能够在域外适用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国际社会对于银行法这种公法与私法性质交融的“社会法”抑或“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已从绝对的反对到有限制的接受。然而不同国家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制的域外适用,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法律冲突。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跨国银行属人法的冲突、银行所在地法与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以及金融服务自由原则与国内冲突规则之间的抵触等。对于上述法律冲突之解决方式,本文主要从国内冲突规则、国际统一冲突规则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则叁个方面进行归纳,并提出礼让原则在解决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冲突中的重要作用。在论文的第二章中,对于跨国银行服务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主要从商业银行、银行分支机构、商务及专业客户、消费者等几个银行服务合同主体着手,分析其在跨国语境下的差异。银行作为重要的合同主体,其属人法的确定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意思自治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客观标准两种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革已经成为现实需要,主要体现在两种方式的修正与融合。欧盟设立自由原则对于法人在成员国间的自由设立有着深刻的影响,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法人属人法的补充适用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消费者保护现在业已成为重要主题,在跨国银行服务合同中也不例外。有关银行消费者保护规则的范围、例外、适用条件和强制性规则对于银行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的第叁章对跨国银行服务的基础合同形式--存款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银行业的基石是信用,存款是其原初和基础业务。本章首先着眼于银行与客户间存款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包括在传统交易模式和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先合同义务与合同订立的法律适用。在跨国银行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开户行相对于客户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因而根据特征性履行方法,开户行所在地法应当作为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合同所应适用的准据法。开户行所在地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履行、解除与诉讼时效。开户行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包括客户缔约能力的确定,以及消费者保护在跨国银行存款合同中的适用等。此外,存款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其法律性质如何,是否作为一种无体物等问题都对存款合同法律适用产生影响。本章的核心在于探讨开户行所在地法作为跨国银行存款合同特征性履行方的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以及其僵硬性及修正的建议。在本文的第四章中,对另一种银行基础业务--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根据主体与贷款方式的区别,分为定期贷款合同与跨国银团贷款合同两种。在跨国银行贷款合同中,会出现选择借款人所在国法作为准据法,而在合同履行之时借款人所在国法发生变动的情况。时际法律冲突在跨国银行贷款合同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是否因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变动而致合同无效,以及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制法律的变化对以外汇支付的跨国银行贷款合同的影响。相关法律的变动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何保证借款人义务的履行和实现贷款银行的权利,实践中有“准据法的冻结”和“准据法的隔离”两种做法,各有优劣和争议,有必要确定合适的方法以解决跨国银行贷款合同中的时际法律冲突。在本文的第五章中,对跨国银行衍生合同的一种,即金融工具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强调消费者保护在其中的特殊性。金融工具也就是银行在其传统业务基础上衍生出的中间业务,实质上是将一系列权利义务集合于某一合同之中,这也是为什么金融工具实质上是一种服务的原因所在。构成金融工具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而且常常牵涉到数个位于不同国家的发行银行与投资人,如果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将有可能使同一个金融工具适用数个不同国家的法律。这将造成法律适用的过于复杂,并使发行银行承担过重的义务,因而在金融工具交易中多排除消费者保护规则。需要提出的是,个人投资者多是委托经纪人与发行银行之间进行交易,个人投资者与经纪人之间仍然适用消费者保护规则。基于跨国银行金融工具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本文结合相关文献与实践,提出应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在本文的第六章中,对另一种跨国银行衍生合同形式——信用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信用是银行业务的基础,银行依其信用出具的担保基于其较高的质量和可靠性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信用证、银行保函等银行所出具的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有其独立的法律适用规则。学界对于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有着述,本文主要从《罗马条例Ⅰ》生效之后对于信用证关系的最新影响进行分析。基于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中国对于涉外银行保函持保守的态度,在现行金融体制下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从长远来看有改进的必要。在本文的第七章中,主要论述网络科技以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于传统的银行核心业务的法律适用所产生的深刻影响,以及在银行属人法的变革、银行消费者保护规则的适用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并将贯穿全文始终的金融服务自由原则进行总结和归纳,着重分析其对于冲突规则的影响,以及与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之间的互动。欧盟管制在线金融服务的基础法律体系和适用于跨国金融服务的冲突规则的改进,体现了服务自由潮流对欧盟与成员国间冲突规则关系的影响。而冲突规则反过来也对于服务自由产生了影响,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利于服务自由的实现,而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制规则也并不妨碍服务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保护规则与服务自由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需要进行合理协调。跨国银行与不具备高专业知识和资金基础的个人消费者之间谈判能力的差距判若云泥,为协调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谈判能力,求得实质公平,各国对银行消费者多予以特殊立法进行保护,银行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总的来说,银行服务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对法律适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的最后一章对于中国在金融服务自由化潮流下的选择,以及中国有关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等问题提出建议。中国目前尚没有针对跨国银行交易的专门法律适用规则,而需要适用立法中的普遍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中国国际私法最新和最重要的立法成果,将在本章中就与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有关的条文着重加以评述。本章的意义非仅在于收束全文,更是在于新的研究的开启。
胡润福[10]1987年在《国际借贷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借贷合同是进行国际贷款活动的主要法律形式,涉及私人、公司法人、国家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等各种跨国借贷主体,使借贷各方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而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趋增多。从我国目前的国外贷款情况来看,国家统借外资占80%,地方与部门借外资占20%,而提供贷款的外方主要为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国外商业银行及个人。此外,我国地方与部门靠发行国际债券已集资11亿美元。这表明,我国对外签订的借贷合同主要为国家合同性质,但由我国企业法人作为借贷主体向外借款也占有一定的比重。为促进我国向国外贷款,尤其是中长期贷款的有效利用,有必要对国际借贷合同的诸方面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选择国际借贷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这一重要课题进行粗浅的分析,权作引玉之砖。
参考文献:
[1]. 亚投行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研究[D]. 朱成博.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2]. 国际借贷协议的国际私法问题[D]. 路璧瑛.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3]. 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控制[D]. 刘胜题.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4]. 论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D]. 唐海珍.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5]. 国际商业借贷协议法律问题研究[D]. 王鹏飞.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6]. 亚投行贷款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李福慧. 上海大学. 2018
[7]. 项目融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戴猛. 武汉大学. 2005
[8]. 论离岸银团贷款的法律适用[D]. 雷娟. 中南大学. 2012
[9]. 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范晓亮. 武汉大学. 2012
[10]. 国际借贷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论与实践[J]. 胡润福. 国际商务研究.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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