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心睿[1]2013年在《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长久以来,我国一直采取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承担证明商主体身份的功能之外,还兼具证明商主体经营权、证明商主体商事行为能力,以及证明商主体资本信用等多重功能,可以说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思想,在我国商事登记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这种推崇“营业执照万能主义”的商事登记制度,其核心思维是对商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制。在运行初期,与当时计划经济为主的大背景是相契合的。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突显,严重限制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公正与效率,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商事登记的发展历程和相关理论问题的梳理,剖析了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1)商主体概念模糊,导致商事登记的范围不清、商主体类型划分不明;(2)基于商主体类型而制定的商事登记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一,使得商主体在申请商事登记时不知如何适用;(3)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相匹配;(4)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登记模式,混淆了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5)各类商主体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对待。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方面我国目前依据商主体类型的分散立法形式,立法层面的规定重迭和法律文件之间关系的不明确,使得商主体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易出现错误;另一方面是由于登记部门对于自身定位不够准确,对商事活动的服务、保护仍不够;此外,由于正处于经济转型这一特殊时期,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经济体制。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科学的《商事登记法》,以消除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众多,法出多门的状况,抑制因投资者身份不同而导致的宽严不一、差别待遇的状况。在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上,首先要明确商事登记的范围,并可依此对商主体进行分类;其次,变革经营范围的核定模式,对于经营一般项目的商主体,可不再记载其经营范围;同时,要对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合一登记的模式进行改革,采用两者相分离的登记方式,以便对两者进行区分。此外,还要以法条的形式对相关信息平台的构建予以规定,有助于完善公告制度和事后审查、监管,进一步加强改革后商事登记制度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冯翔[2]2011年在《商事登记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事登记的效力是指商事登记这一法律行为对相关主体所具有的作用力。研究商事登记的效力,对构建规范化、现代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商事登记的效力取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功能与价值。商事登记行为就法律性质而言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其主要体现为行政确认行为;作为保障商主体营业,实现其财富增长为主旨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为信息公示;其价值的定位和选择位序应是:以营业自由价值为基点,以市场安全价值为保障、以交易效率价值为目标。在分析商事登记的性质、功能、价值的基础上,本文主张商事登记的效力应包括确认力、公信力与对抗力,并分别展开论述。确认力是商事登记的基础效力。其有别于强制登记主义立法模式下商事登记的创设力,是指登记机关通过登记对商主体及其法律权利进行确认和证明,在内容上表现为对商主体资格、营业资格的确认。我国应选择全面分离主义登记模式。公信力是商事登记的核心效力,指商事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应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善意第叁人根据登记事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即使存在不实登记或错误登记。商事登记的公信力主要包括商事登记的真实性推定效力与善意保护效力两方面内容,其理论基础体现为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登记机关与审查方式构成公信力基础的可靠性因素,通过登记机关及审查方式的比较法考察及我国的现状分析,本文提出了我国在登记机关设置方面及审查制度上的改革建议与未来构建。同时本文还尝试着解决公信力原理的司法适用问题。对抗力指商事登记事项一经登记,登记申请人可以该登记事项对抗第叁人的主张,登记申请人因此而获得免责效力。对抗力的产生主要是商事登记主体权利义务平衡的必然要求。对抗力中的主要问题是登记与公告的关系问题。我国立法中欠缺关于商事登记对抗力的统一规定,本文提出了有关完善建议。
雷江帆[3]2014年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生态性研究》文中认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热点和重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以及文化观念的变化,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深入,商事登记在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逐渐显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生态性研究就是指研究既存的商事登记制度及其变革中的制度要素、制度运作与社会环境及其相互作用关系,改造并促使商事登记制度自我演化实现平衡的研究。以商事制度改革社会生态研究为基础和指导,进一步推进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巨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的具体内容如下:首先是绪论部分,即关于本选题的来源、意义、研究现状和创新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的综述。第一章,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及其生态的学理分析,就现阶段的热点事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及其试点作为切入点,剖析这一改革的背景、内容、和意义,考察商事登记的内涵、特点、功能,确定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以及商事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第二章,国外商事登记模式及其社会生态比较研究,考察不同登记模式的代表国家社会生态方面的差异,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叁章,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治生态研究,分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治生态环境,探讨政府、社会组织、商事主体个人的权利,定位其角色,完善商事登记中的相关行为制度。第四章,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经济生态研究,探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型、商主体自由经营权的发展这些经济环境的改变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以及制度完善。第五章,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文化生态研究,探究传统文化因素,表现在政府工作中的“官本位”文化、社会交往中的“关系”文化、以及商事主体个人“信用”文化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以及制度完善。
孟更华[4]2011年在《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是创设商主体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市场交易的基础条件,不仅关系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在我国,学术界对此项制度不够重视,缺乏系统的研究,相关的论述不多,致使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对这一制度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以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对这一制度的理论剖析,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实践提供一点参考。本文立足于商事登记制度的一般性问题,也就是各种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的共同性问题进行研究,在具体论述过程中,笔者主要运用了规范分析法、比较的研究方法,注意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总结我国相关制度的缺陷,并试图提出修正性的意见。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分析了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笔者简要介绍了商事登记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目的以及功能。第二部分,商事登记主体制度。笔者通过分析商事登记主体判断标准、商事登记中特殊商事主体的归类以及商事登记中的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得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应将主体资格登记与营业资格登记相分离的结论。第叁部分,商事登记程序制度。笔者主要从商事登记的一般程序,以及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程序建构上的缺陷二个方面对商事登记程序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商事登记效力。在本部分笔者分别以商事登记效力、商事登记的分类、商事瑕疵登记的效力叁个方面为要点,对我国商事登记的效力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介绍。结语部分在分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建构。
魏伟[5]2011年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相关当事人了解商主体的能力,以便于预测交易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分散且复杂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不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自由、有效竞争的基本要求,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总结商事登记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改革和完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商事登记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从商事登记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质叁个方面对商事登记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探讨,明确了商事登记的基本特征:它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行为,是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与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相结合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也是一种公开行为。同时,通过对商事登记法律性质的分析,指出商事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公法与私法混合性质的行为。第二部分,域外商事登记制度的比较分析。在域外商事登记中,立法模式主要分为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两种;登记模式主要分为强制登记主义和任意登记主义两种;设立原则主要分为自由设立原则、准则原则、严格准则原则、行政核准原则四种;设置模式主要分为行政主管模式、司法主管模式、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模式叁种。这部分对各种观点、学说及制度实践进行了全面的研究,仔细分析了各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各自的优点和弊端,从而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进提供经验。第叁部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剖析。该部分通过对经济体制、立法体制和部门利益等方面原因的分析,总结出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所具有的强制登记原则、立法形式多样、前置审批、分级登记、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合一等主要特点,并归纳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九个主要问题:一是重公法价值而轻私法价值;二是立法形式过于分散;叁是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四是忽视效率原则;五是分级登记及程序不统一;六是执行上存在严重偏差;七是法律责任不清晰;八是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合二为一产生弊端;九是事后监督与纠错机制不健全。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所在,主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工商登记实践经验,对如何改进与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进行了反思与前瞻。首先,论文明确了商事登记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加快出台统一的《商事登记法》的总体设计;其次,论文从十一个方面较为全面的提出了制度创新的具体方向:一是实行强制登记兼任意登记原则;二是改革商事登记主管机构;叁是改革前置审批程序,试行后置审批制度;四是采用形式审查原则;五是建立注册官制度;六是改革年检制度;七是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八是取消经营范围登记;九是实施电子政务,推行网络登记;十是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分离;十一是整合商事主体的类别。
范萍萍[6]2011年在《商事登记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在商事主体制度的研究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现代商事立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国家将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作为管理商事主体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不仅仅赋予了商事主体以合法资格,而且还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既有利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又保障了商事交易的安全。尽管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起源很早,而且在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制约,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具体实践中都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笔者希望,通过厘清商事登记制度的内涵、性质和效力等基本概念,分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并探索我国至今未能建立商事登记立法的原因,学习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以希冀为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提供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制定出一部统—完备的商事登记法。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共叁万余字。第一章,介绍了研究商事登记问题的价值所在,从语义学的角度对商事登记与商事登记主体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剖析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通过分析比较几种主流的商事登记性质学说,结合我国具体实践予以界定。从商事登记主体的角度剖析了商事登记的效力。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探索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呼声由来已久却至今未见成效的原因所在。第叁章,综合分析指出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商事登记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所在,在系统分析介绍如上商事登记相关问题的基础上,综合总结概括,为今后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提供了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黄臻[7]2012年在《回归与就位:我国商事登记的制度缺陷与现实进路》文中研究指明所谓的商事登记,是指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准备筹办商主体者、商主体,为了向社会公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将需要公示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过登记审查机关审查之后通过一定方式公示的法律行为的概称。而所谓商事登记制度,就是指国家为调整商事登记机关、商事主体、交易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设立、终止商事资格或变更商事主体登记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在商主体研究中显得十分重要,也是现代商事立法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充分发挥了商事登记制度在政府加强对市场管理方面的作用。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公民社会的建立以及对权利的普遍尊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对市场主体自由意志的尊重,当前我国的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需要重新厘清,商事登记制度制度内容需要进一步更新完善。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厘清与考察,对商事登记的概念、历史、性质与效力等进行基础分析,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厘清,是为全文的逻辑起点;第二部分为评判与慎思,重点介绍在公民社会已经逐步建立的今天,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对制度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第叁部分为考量与选择,在前两部分的分析基础上,对当前商事登记制度应遵循的价值取向进行再次厘清,只有准确的价值取向,才有正确的立法内容;第四部分为启示与借鉴,主要考察了域外法系关于商主体的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年检制度、推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讨论国外优秀的经验与做法对我国的经验与启示;第五部分为路径与架构,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以及改革内容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王令浚[8]2007年在《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应行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商业高度发达的社会,商事登记制度对于确保商事主体的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较为发达,国家通过这一制度实现对主体资格的审查以及控制市场准入,和转轨国家一样,由于历史、现实和理论的诸多因素的制约,还存在着诸多弊端。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由零散的单行立法构成,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又存在严重的交叉和冲突。由于这些交叉和冲突现象,导致我国的商事登记体系杂乱无章,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趋渐成熟、市场主体趋向稳定的情况下,其凸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弊端。一方面,导致了商事登记对象的不确定性。由于商事登记主体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各种单行法规在法律调整对象上不仅存在交叉冲突,还存在空白地带。另一方面,导致登记效力的混乱。根据登记对象和法律调整目的的不同,不同登记行为的效力也存在差异。由于立法的混乱,导致一种登记行为应当采取何种登记程序,并对应何种登记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导致了实践中登记法律效力的混乱。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第一次明确将我国的商事登记行为定性为行政许可行为。虽然《行政许可法》在对行政程序规范的同时也促进了商事登记程序的改革,然而,对其行政许可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引起了众多质疑。该定性不仅人为地割裂了商事登记行为与民事领域其他登记行为的共性,而且容易使商事登记陷入行政权力的掌控之中,背离现代各国商事登记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了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本论文拟从登记行为的性质入手,分析一般登记行为以及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并通过对各国商事登记模式的分析,构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框架。本论文首先从一般登记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着手,探究各种登记制度的共同点,并从不同的登记制度中解析出一个最根本最核心的概念——登记行为。在分析登记行为时,将其从具体的法律部门中剥离出来,分析一个抽象的登记行为包括哪些组成要素,以及这些要素对于支撑整个登记行为的价值和意义。再结合各国商事登记模式的比较分析,探究各国商事登记立法及模式背后的政策考量,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借鉴。本论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导论的目的是解题。首先对论文的研究范围和几个基本概念作了诠释,特别是对论文题目中的“商事登记”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其次,分析了本论文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商事登记制度的总述。论文首先通过对登记和商事登记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的追溯,寻找登记制度在其发展中的共同点。虽然各种登记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同,其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目标也存在差异,但是他们在价值追求和功能上具有很多共性。所有的登记制度都以安全与效率作为其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并且在这两大价值目标的基础上实现赋税、经济管制、信息公示等主要功能。商事登记制度作为登记制度框架下一分支,不仅与其他登记制度存在共性,也有其独特的特点。论文接着着重分析商事登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内容,体现商事登记与其他登记制度相区别的特点。同时,这一部分对所有登记制度起源与共性的分析,也为下面登记行为概念的产生作了背景的铺垫。第叁部分是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分析。正是由于不同登记制度之间存在关联,才能从这些制度中提炼出一个核心的法律概念——登记行为。登记行为是从各种具体登记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个法律概念,是对所有登记共性的提炼,是所有登记的核心,也是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概念。论文首先由一般到特殊,对一般登记行为的性质和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登记行为是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并认为商事登记行为虽然在实践中受到了其原因行为性质的影响,但丝毫改变不了其私法性质。其次,论文在程序法意义上对登记行为的组成元素进行了透彻的剖析,并一一分析了登记行为的各种效力。这一部分是整篇论文的理论核心,为我国商事登记行为的重新定性和商事登记制度的重构提供了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是对各国商事登记模式的比较分析。基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各国和地区的商事登记在立法体例、操作程序、机构设置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形成了各异的商事登记模式。综合世界各国和地区商事登记模式的特点,在商事登记的立法方面有集中与分散模式之分;在机构设置方面有行政、司法和民间模式之分;在登记审查方式方面有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模式之分;在登记效力方面有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模式之分;在国家强制力方面有强制登记与任意登记模式之分。本论文不仅分析了不同模式的特点,同时考察了各国和地区在不同商事登记模式的选取和适用时的政策考量和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和历史背景。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商事登记现状和问题的分析。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商法部门,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因此商事登记法律没有一个既定的制度框架,商事登记的内容也没有合理的界定标准。我国目前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只不过是零散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集合,在立法概念中既没有商事范围的界定,也没有商事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更没有对商事主体进行登记的统一规则。由于历史发展的特点,我国商事登记的范围是以负责登记工作的工商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为划分基础,因此实质上我国商事登记就是工商登记,无论在登记机构设置上还是其他登记模式上都存在大量问题和弊端。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将商事登记行为界定为行政许可行为,更是导致商事登记偏离了其应有的发展轨道。第六部分是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由于我国商事登记存在众多的问题与弊端,对商事登记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势在必行。该部分主要依据论文前几部分对商事登记行为分析和对各国商事登记模式比较的结果,结合我国商事登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改革与创新的手段与建议。这一部分属于论文的结论部分,从商事登记范围、登记机构、登记程序和登记效力等方面提供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重构的建议。第七部分是本论文的结语部分,以前文的分析为基础,对我国《商事登记法》立法作了展望,以勾画中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运行图作结。理论总是为实践而服务,本论文对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框架的构建也是为了实现其中的立法目的。因此,依据本论文的创新观点和理论框架,结语部分为我国《商事登记法》的立法提供了建议和展望。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论文将处于不同部门法下的登记进行了一个逻辑上的整合,将所有的登记分解为原因行为与登记行为,抽象出所有登记中的最核心概念——登记行为。其次,论文通过原因行为和登记行为的划分将登记行为的性质与原因行为的性质区分开来,确定了登记行为的私法性质。因此,在商事登记中将前置审批作为原因行为,与登记行为区分开来,从而颠覆了我国《行政许可法》将商事登记行为定性为行政许可行为的观点。商事登记行为脱离行政许可的性质,不仅有助于解决不同登记制度下所有登记行为性质的统一问题,而且有利于商事登记由行政管制职能向公共服务职能转变。再次,论文将商事登记行为从商法部门中剥离出来,从程序法意义上分析一个抽象的登记行为包括申请、审查、备案和公告要素,以及这些元素对于支撑整个登记行为的理论意义。通过对抽象的登记行为元素的分析,获知每个元素存在的法律意义和效力价值。最后针对不同效力的登记行为,对各种元素进行重组,构建规范的登记程序。在商事登记中,根据原因行为与登记行为之间的关系,将登记行为划分为叁种不同的效力:使原因行为生效的登记行为、补充原因行为效力的登记行为和不影响原因行为效力的登记行为。使原因行为生效的登记行为应当具备申请、审查、备案和公告完整的四个要素,登记行为产生生效效力,登记机构承担实质审查责任;补充原因行为生效的登记行为由申请、审查、备案叁要素组成,登记行为产生对抗效力,登记机构承担形式审查责任;不影响原因行为效力的登记行为由申请与备案要素组成,登记行为产生证明效力,登记机构不承担审查责任。
苏玉龙[9]2015年在《论商事登记的私法性质》文中研究说明商事登记制度在商事领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解决了商事主体资格问题。通过登记机构履行登记公告的职责,商事主体的资格得以确认并将登记信息对外进行公布,从而保护私权主体的权益。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转型的加速及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强化,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在我国,由于尚无完整的商事登记法,且在法律层面对商事登记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导致学者们对商事登记概念的界定见仁见智。本文透过对国内外知名学者观点的分析研究,明确了商事登记的概念,从而能更好地论证本文的中心观点——商事登记的私法性;其次,在理论及实践层面上,分析我国商事登记的性质为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意见。在文章的具体论述时采用实地考察法、比较法、历史研究法和规范分析法等分析方法进行研讨。纵观全篇,本文主要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商事登记的性质在理论界以及实践层面上的倾向。在理论界,对商事登记性质的争论存在着叁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公法说、私法说和混合说;在实践层面,随着部分地区商事登记改革的进行,商事登记的公法性已经开始出现松动。同时,进一步指出,由于商事登记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导致我国商事登记制度设计不足。第二部分,从登记的目的与功能、自由经营权、登记效力、历史原因以及公私法的划分等方面论证了商事登记的性质归属。第叁部分,商事登记私法性质的明确,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设计及实践改革产生的积极影响:确立了商事登记的价值取向;强化了商事主体的自律性及自治性;明晰了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相分离的登记模式;有利于构建商事主体信用机制,强化民事责任;有助于促进登记审查的形式化。
康文婷[10]2013年在《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商事主体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出台,变“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商事主体的设立与经营实行“宽进严管”,对商事主体监管制度带来了挑战。然而,长期以来形成的“重登记轻监管”的局面使现有的商事主体监管制度落后、思路陈旧,手段有限,面对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现有的商事主体监管制度也应进行改革,使商事主体监管制度能与商事登记制度相匹配,以适应放宽准入后面临的市场管理需求。国内外相关着作主要关注于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认为我国应借鉴西方的模式,将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开,并对商事主体资格实行确认制而非许可制,全面放宽准入条件以激发市场活力。但西方的“宽进严管”是基于成熟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以及完善的信用体系建设下的模式,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我国应逐步改革商事主体监管制度,做到对商事主体登记后的有效监管,为“宽进严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本文旨在分析新一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现有商事主体监管制度产生的影响和带来的挑战,并研究如何对现有的商事主体监管制度进行改革及其与现有监管制度的过渡办法,以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本文先对商事登记制度及商事主体监管制度进行概念性描述,并阐述现有两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章的重点在于探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与商事主体监管制度间的有效衔接,在对新一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详细说明后,分析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后准入条件的放宽与现有商事主体监管制度之间存在的矛盾。为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达到目标,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通过参考国(境)外相关先进做法,提出商事主体监管制度的改进化构想。该构想主要从改革商事主体监管制度中监管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管方式的多样化展开,要实现这种构想,我国须在法律、市场信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条件。最后,文章试图从登记审查形式、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商事主体监管制度进化与现行的制度之间构建过渡的路径,主要涉及的仍是法律体系的完善问题,由此使商事主体监管制度能够平稳进化,最终能顺应并匹配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维护市场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与以往研究中将商事登记与商事主体监管制度分开研究的方法不同,文章始终秉持“商事主体监管制度的匹配与完善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这一理念,在分析探讨两项制度的改革、完善、相互衔接时,始终将两者紧密结合、通盘考虑,同时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商事主体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与商事主体监管制度改革的经验积累,即使是深圳于2013年3月开始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加强市场监管的试点工作,也由于时间所限,难以得出更多的经验做法。随着上海自贸区的成立以及改革试点区域的不断扩大,商事登记制度与商事主体监管制度改革仍会出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笔者仍将对商事登记制度与商事主体监管制度改革持续关注,不断参阅中外着作、总结工作经验,在此方面作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D]. 蒋心睿.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2]. 商事登记效力研究[D]. 冯翔. 吉林大学. 2011
[3].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生态性研究[D]. 雷江帆. 华南理工大学. 2014
[4].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D]. 孟更华. 中央民族大学. 2011
[5].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研究[D]. 魏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6]. 商事登记问题研究[D]. 范萍萍.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7]. 回归与就位:我国商事登记的制度缺陷与现实进路[D]. 黄臻. 中国政法大学. 2012
[8].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D]. 王令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9]. 论商事登记的私法性质[D]. 苏玉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商事主体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D]. 康文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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