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是什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性是什么?这不是几句话就可以回答的问题。因为人性问题,正如江恒源所言,乃是个最为源远流长、聚讼不休的难题:“我们哲学史上发生最早而争辩最激烈的,就是‘人性’问题。”[1](P4)张岱年也说:“人性,是中国哲学中一个重大问题,历来讨论不休,派别亦极分歧。”[2](P183)建国以来,人性仍然是学术界长期激烈争论的大问题。这种争论,如所周知,经历了两个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到“文化大革命”为一段;打倒“四人帮”以后的80年代和90年代则为另一段。今日来检讨这2000多年的争论,首先令我们困惑的,仍然是那个老问题:究竟什么是人性?
一、人性:人的普遍的和不变的属性
“人性”一词,由“人”与“性”构成。“人”是张三、李四、约翰、彼得等等的总称。他们都是能够独立存在的,因而是第一性实体,而人则是第二性实体。反之,“性”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东西,是依赖于、附属于实体的东西,因而叫做“属性”。所以,人性,顾名思义,也就是人的属性,就是人所具有的属性。“人”在此是全称,是指一切人。所以,人性也就是一切社会一切人都具有的属性,亦即一切人的共同性,普遍性;而仅仅为一些人所具有的特殊性则不是人性。孟子说,怜悯之心,人皆有之。怜悯心是一切人共同具有的东西,是一切人的一种共同性、普遍性。所以,怜悯心是一种人性。反之,杀人越货之心、敲诈勒索之心等等,并不是一切人都具有的共同性、普遍性,而仅仅是一些人具有的特殊性,因而都不是人性。因此,荀子云:“凡人之性者,尧舜之与桀跖,其性一也。君子之与小人,其性一也。”[3]
人性是一切社会一切人都具有的共同性、普遍性,意味着人性是一切社会一切人所具有的那种必然的、不可改变的、不变的属性。因为如果人性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在一个社会是一样,在另一个社会是另一样,那么,它就不是一切社会一切人的共同的、普遍的属性了。所以,苏东坡说:“君子日修其善,以消其不善,不善者日消,有不可得而消者焉。小人日修其不善,以消其善,善者日消,有不可得而消者焉。夫不可得消者,尧舜不能加焉,桀纣不能逃焉,是则性之所在也。”[2](P197)一切事物的本性,如张岱年所言,都是必然的、不可改变的、不变的:“共相,自其为多物之所共有而言之,谓之共相;自其为一物之所有言之,则谓之性。一物之性即一物所具有之恒常。凡物皆为历程,自始自终皆在变化之中。而其变化之中有不变之恒常,即此物之性。”[4](P162)据此可知,人性也就是一切人所具有的那种必然的、不可改变的、不变的属性。
人性就其自身来说是不变的、必然的、普遍的。但是,这不变的、必然的、普遍的人性并不能独立存在,而只能存在于人们那些变化的、特殊的、偶然的属性之中,通过这些属性表现出来。人们的这些变化的、特殊的、偶然的属性,就是人性的“用”,就是人性的表现形式;而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变的、必然的、普遍的人性,则是人性的“体”,是人性的内容。例如,报恩心人人都有,这是必然的、普遍的、不变的,因而是人性。但是,报恩心并不能赤裸裸地独自存在:它只能存在和表现于每个人的可多可少、可强可弱、时强时弱、时多时少的报恩心之中。报恩心的这些变化的、特殊的、偶然的属性,就是报恩心的“用”,就是报恩心的表现形式;而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变的、必然的、普遍的报恩心,则是报恩心的“体”,是报恩心的内容。
可见,人性是体用统一体,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是不变与变化的统一体。人性的“体”或内容,亦即人性自身,是不变的;而人性的“用”或形式则是变化的。
二、人性:人的生而固有的本性
人性——就其自身来说——是一切人的必然的、不可改变的、不变的属性,显然意味着:人性乃是每个人的这样一种属性,是他从生下来一直到死亡终生不变的属性,因而也就是与生俱来、生而固有的本性。这一点,说得最清楚的是埃尔伍德(Charles A.Ellwood)。他在总结西方思想家的人性论时写道:“我们所说的人性,乃是个人生而赋有的性质,而不是生后通过环境影响而获得的性质。”[5](P51)人的那些后天能够改变和形成的、可以发生变化的属性,乃是人性的表现形式,是人性的“用”,而并不是人性自身,不是人性的“体”。举例说,每个人从生下来一直到死亡,终生都具有自爱心和同情心,所以,自爱心和同情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生而固有的本性,是人性。后天能够改变的,只是增减他的自爱心和同情心,使他成为一个富有同情心的人或一个缺乏同情心的人,成为一个自爱心强或自爱心弱的人。这些后天形成和改变的属性,并非人性自身,并非人性的“体”;而只是人性的表现形式,只是人性的“用”。
从词源来看,人性也是人生而固有的东西。对此,傅斯年曾有极好的训诂辨证:“‘百姓’之姓,‘性命’之性,在先秦古文皆作生,不从女,不从心。即今存各先秦文籍中,所有之性字皆后人改写。在原本必皆作生字,此可确定者也。后世所谓性命之性字,在东周虽惶惚有此义,却并无此独立之字也。吾作此语,非谓先秦无从心之性字之一体。战国容有此字,今不可考,然吾今敢断言者,战国纵有此字,必是生之或体,与生字可以互用。”[6](P64)那么,生字的本义是什么呢?傅斯年接着写道:“生字本义为表示出生之动词,而所生之本、所赋之质亦谓之生。(后来以姓字书前者,以性字书后者。)……古初以为万物之生皆由于天,凡人与物生来之所赋,皆天生之也。……孟、荀、吕子之言性,皆不脱生之本义。”[6](P71)
那么,人性是人与生俱来、生而固有的本性,是否意味着:人性就是人的本能?张岱年的回答是肯定的:“这个意义的性,用现代的名词说,即是本能。”[4](P551)然而,心理学告诉我们,本能与学习恰恰相反。本能是有机体先天固有而又受意识支配的活动。学习是有机体后天习得而又受意识支配的活动;这就是说,本能与学习虽然相反,却同样是受意识支配的活动。这一点,达尔文说得很清楚:“我并不试图给本能下任何定义。容易指出,若干不同的精神活动都被包含在这一名辞之内;但是,当我说本能促使杜鹃迁徙并且使它们把蛋下在别种鸟巢里,每一个人都知道这是什么意思。”[7](P288)本能既然与学习一样,都是一种精神活动,亦即都是受意识支配的活动,因而也就都属于行为范畴。这样,“人的本能”便比“人性”狭窄得多,而“人性”则是“人的本能”的上位概念:人的本能都是人性;人性却不都是人的本能。举例说,人生而固有两只手和两条腿,不是本能,却是本性,是人性。于是可以说:人性乃是人的本能等等生而固有的一切本性。
诸子百家之人性论虽然分歧极大、争论激烈,但是,认为人性乃人生而固有,却是共识。性无善恶论者告子曰:“生之谓性。”[8](告于章句上)性有善恶论者董仲舒曰:“如其生之自然之资谓之性。”[9]性三品论者韩愈曰:“性也者与生俱生者也。”[10]性恶论者荀子曰:“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11]性善论者孟子,如所周知,也认为恻隐之心等人性“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8](告子)所以,傅斯年说:“荀子所谓性恶者,即谓生来本恶也。孟子所谓性善者,亦谓生来本善也。”[6](P65)冯友兰论及人性是与生俱生的还是后得的问题时也这样写道:“孟子及亚里士多德以为人之性对于人是俱生的。”[12](P103)
但是,人性亦即人生而固有的观点,却为我国今日学者所拒斥。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观点蕴涵着:人性都是人的自然本性。这是由于他们以为,人生而固有的本性都是人的自然本性;而人的社会本性则都是后天获得的。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所谓社会,如所周知,也就是两个以上的人因一定关系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因此,每个人的社会性或社会本性,也就是他的那些只有与他人发生关系才能够具有的属性;而他的自然本性或自然性,则是他的那些可以离开他人而独自一人具有的属性。据此观之,显然也就只有食、安全等需要和欲望,才是人的自然本性或自然性,因为只有这些东西才是一个人可以离开他人而独自具有的属性。反之,诸如同情心、报恩心等等都是人的社会本性,都是人的社会性,因为这些都是一个人对于他人的感情,因而只有与他人发生关系才能够具有。
所以,达尔文一再说:“同情心毕竟是社会性本能的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并且,说实在话,是它的基石。”[13](P150)同情心不仅是人的社会性、社会本性,而且是一种本能,因为同情心——如上所述——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生而固有的属性。同情心等等社会本性是生而固有的东西,显然意味着人生而固有的本性并不都是人的自然本性,而同样可能是社会本性。因此,我国学者以为“人性是人生而固有的本性”蕴涵着“人性都是人的自然本性”的观点,是错误的。人性是人生而固有的本性:它一方面是人生而固有的自然本性,另一方面则是人生而固有的社会本性。
三、人性:人的特性与人的动物性之和
人的一切普遍的、不变的、生而固有的本性,显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比较一般的、低级的、基本的,是人与其他动物的共同性,是人所固有的动物性,如能够自由活动、有食欲和性欲等等;另一部分则是比较特殊的、高级的,是使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而为人所特有的属性,是人之所以为人者,亦即人的特性,如能够制造生产工具以及具有语言、理性和科学等等。冯友兰把人的特性叫做“人之性”;而称人的动物性为“人所有之性”:“人之性是人之理。孟子说:‘人之所以为人者几希,’即是就人之性说。此人之性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亦即人之所以为人者。……人不独属于人之类,且属于包括人之类之类。人不仅是人,而且是物,是生物,是动物。所以凡是一般物,一般生物,一般动物,所同有之性,人亦有之。此诸性虽亦为一切人所同有,但非人之所以为人而所以异于禽兽者,故此只为人所有之性,而非人之性。”[12](P92-93)
然而,人所固有的动物性究竟是不是人性?这是两千年来人性概念争论的焦点。主流的观点当以孟子和戴震为代表,认为人所固有的动物性决非人性,人性只是人之所以为人者的特性。反之,非主流的观点则以告子和荀子为代表,认为人性就是人生而固有的本性,人生而固有的任何本性都是人性。
主流观点的主要根据,乃在于这样一种明摆着的事实:人性与犬性、牛性是不同的。《孟子·告子上》记载了孟子与告子的辩论:“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曰:‘然。’‘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曰:‘然。’‘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了?’”确实,人性与犬性、牛性是不同的。但是,由此能否得出结论说,人性就是人不同于犬、牛性的人之特性?不能。因为没有任何事物是完全不同的。人性与犬性、牛性也不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人性与犬性、牛性既有不同的一面,又有与犬性、牛性相同的一面。人性与犬性、牛性不同的一面,是人之所以为人者的特性,是人区别于犬、牛的人之特性,如能够制造生产工具以及具有语言、理性和科学等等;相同的一面,则是人性所包含的动物性,是犬性和牛性所包含的动物性,是人与犬、牛的共性,如能够自由活动、有食欲和性欲等等。所以,人性包括两部分:一是人性区别于犬性、牛性而为人所特有的属性;一是人性与犬性、牛性共同的动物性。孟子的错误就在于只看到人性与犬性、牛性不同的一面,而抹煞人性与犬性、牛性相同的一面,将人性与人性的一部分(亦即人的特性、人性的高级部分)等同起来,因而片面断言:人性只是区别于犬性、牛性的人之所以为人者的特性。
所以,一方面,“人性”与“人的特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性就是人的属性:既包含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属性,亦即人的特性;又包含人与其他动物共同的属性,亦即动物性。另一方面,“人性”占“动物性”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动物性存在于人性之中,是人性的一部分。因为任何一般都存在于个别之中,是个别的一部分;任何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是个性的一部分。所以,人性就是人生而固有的本性,人生而固有的任何本性——不论是人的特性还是人的动物性——都是人性。试想,人的食欲、性欲等等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所谓动物性,既然存在于一切人身上,怎么能不是人的属性呢?怎么能不是人性呢?如果因为这些属性同时也存在于其他动物身上,就断言它们不是人性,那么,我们也就可以因为白人身上的人性同样存在于黑人身上,断言人性不是每个白人的本性,在白人的本性中是没有人性的。依此类推,我们也就可以因为人性同样也存在于贾宝玉之外的人身上,断言人性不是贾宝玉的本性,在贾宝玉的本性中是没有人性的。难道还有比这更荒谬的吗?
人的动物性不但是人性,而且与人的特性相比,乃是更重要的人性。因为现代心理学发现,人的基本需要和欲望由低级到高级大致分化为五种:生理、安全、爱、自尊、自我实现。人的一切需要和欲望,如安全需要、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完善自我品德的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等等,都是其生理的需要和欲望相对满足的结果。因此,人的生理的需要和欲望,亦即人的动物性,乃是引发人的一切行为的最终动因。马斯洛非常看重这个发现而称之为“人类动机活动组织的主要原理”。“人的动机活动组织的主要原理,是各种基本需要依其力量强弱或优先性的等级排列。驱动这个组织的主要动力原则是:健康的人的更有力量的需要一经满足,力量较弱的需要便会出现。当生理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时,它便会支配机体,驱使全部能力为其服务,并组织这些能力,使其服务达到最高效率。相对的满足消除了这些需要,使等级中的下一个需要得以出现,并支配、组织这个人;结果他刚刚摆脱饥饿的痛苦,现在又为安全所困扰。这个原理同样适用于等级中的其他需要,即爱、自尊和自我实现。”[14](P59)
这就是说,高级需要是低级需要相对满足的产物:安全需要是生理需要相对满足的产物;爱的需要是生理和安全需要相对满足的产物;尊重需要是生理、安全和爱的需要相对满足的产物;自我实现需要是生理、安全、爱和尊重需要相对满足的产物。因此,人的一切需要和欲望最终便都是在生理需要和欲望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生理需要和欲望相对满足的产物。生理需要和欲望是引发人的一切需要和欲望的始源,因而也就是产生人的一切行为的最终原因。于是,人的食欲、性欲等生理需要和欲望,亦即人的动物性,便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性:其他一切人性都必须由人的这些动物性来解释和说明,而不是相反。
因此,认为人所固有的动物性决非人性,人性只是人之所以为人者的特性的主流观点是错误的:而认为人生而固有的任何本性——不论是人的特性还是人的动物性——都是人性的非主流观点则是真理。进言之,非主流观点符合科学精神,而主流观点则与科学精神背道而驰。因为任何科学的研究对象,如所周知,都决不仅仅是事物的特性,决不仅仅是事物所特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普遍性;而是事物的一切普遍性:既包括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普遍性,又包括该事物与其他事物共同的普遍性。人性论亦然。人性论——它的研究对象是人性——也决不仅仅研究人的特性,决不仅仅研究人所特有的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普遍性;而是研究人的一切普遍性:既研究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普遍性,又研究人与其他动物共同的普遍性——对于后者的研究还远远重于对前者的研究。因为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本性,如上所述,并不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有普遍性,而是诸如食欲和性欲等等人与其他动物共同的普遍性,亦即人的动物性。
问题的关键正在于:只有当人性是人的一切普遍性,它才是极其丰富复杂的东西,才能够成为一种科学——亦即人性论——的研究对象;如果人性果真如主流观点所言,乃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性,那么,人性就是极其贫乏、极其简单的东西而不可能成为一种科学的研究对象。试想,人性如果排除食欲和性欲等等一切人与其他动物共同的东西,它还会剩下什么呢?能够制造工具?可是大象、白蚁等等也能够制造工具。具有语言?可是大猩猩也能够运用60多个英文单词,鹦鹉也会说话。具有理智?可是大象、狗甚至猪也都具有自制——自制亦即情欲服从理智——能力而有所不为。无疑,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之所以为人者的人的特性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孟子也不得不承认:“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8](离娄)然而,就是孟子所说的这“几希”的人之所以为人者,现在看来,也并不是什么人之所以为人者,而大都是人与动物所共同的动物性。就拿同情心来说,它被孟子视为“几希”的人性之最重要者:怜悯之心,仁之端也。但是,正如达尔文多次指出:许多动物,甚至鸟类,都同样具有同情心。[13](P155-160)因此,同情心并不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性,而是人与其他动物的共性,是人的动物性。这样一来,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性究竟还剩下什么呢?研究如此贫乏简单的东西究竟能有什么科学意义?这种研究怎么能够成为一种科学而名之为人性论呢?特别是,两千年来,难道人类会为这样贫乏简单的东西一直争论不休吗?
主流观点如此背离科学精神,说到底,乃由于它原本是一种盛行于古代社会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极为狭隘的人类优越感和自大狂。正如张岱年所指出,孟子一派并不认为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的特性,都是人性;而是认为人性仅仅是人的那些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优越的特性,而人的那些劣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则不是人性:“所谓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在表面上是说人与禽兽的不同之点;在实际上则含有一特殊意谓,即专指人之所以贵于禽兽或优于禽兽者。而较禽兽尤为卑劣者,则不含于一般所谓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故确切言之,所谓人之所以为人者,乃指人之所以贵于禽兽者。”[2](P252)这哪里还有一点科学精神,岂不完全是一种主观任性的人类自大狂吗?
四、作为伦理学对象的人性: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本性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说,人性乃是一切人生而固有、永恒不变的普遍属性:它既包括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之特性;又包括人与其他动物共同的人之动物性。这就是人性的定义。那么,这就是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吗?这就是作为伦理学对象的人性吗?答案是否定的:“作为伦理学对象的人性”与“人性”并非同一概念。
原来,任何事物的本性或普遍性都是多层次的:既有与其他一切事物共同的最普遍的本性,又具有与同类一切事物共同的本性或普遍性,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种事物的本种一切事物的本性或普遍性。人性亦然,因为正如冯友兰所说:“人不仅是人,而且是物,是生物,是动物。所以凡是一般物,一般生物,一般动物,所同有之性,人亦有之。”[12](P93)首先,人是物、物质,存在和运动于时空之中,因而具有能量守恒和质量守恒等一切物质所具有的普遍属性,亦即所谓“物性”,这是人最基本的本性,是最基本的人性,亦即一级人性;其次,人是生物,因而遵循生物进化规律而具有生物性,这是人的第二级本性,是二级人性;再次,人是动物,因而具有食欲和性欲等一切动物都具有的动物性,这是人的第三级本性,是三级人性;最后,人具有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性,这是人的第四级本性,是四级人性。
显然,人性与其他任何具有多层次本性的复杂事物一样,都是若干门不同科学的研究对象,而皆非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一门科学只研究其一部分本性。那么,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究竟是人性的那一部分呢?无疑仅仅是可以言道德善恶的人性,如同情心和妒嫉心等等;而不包括不可言善恶的人性,如人有两只眼睛、两条腿、两只手等等。那么,可以言道德善恶的人性究竟是什么?王润生认为是人的行为本性:“所谓人性,就是人对自身的行为发生影响的本质属性。”[15](P102)这与孙本文的界说很相似:人性是人的行为之一般特质。这一定义,曾作为他的《社会心理学》第十章的标题:“行为的一般特质——人性”。他在这一章的第一节“何谓人性”中得出结论说:“人性是人类共同具有的行为特质。”[16](P165)
然而,真正讲来,人的行为——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因素——本性,乃是心理学所研究的人性,而并不是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因为人的行为并不都是可以言道德善恶的。可以言善恶的,仅仅是那些受利害他人与利害自己的意识支配的行为,亦即利害人己意识支配的行为,亦即所谓“伦理行为”。所以,作为伦理学对象的人性,乃是人的伦理行为之本性,更正确些说,乃是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本性。因为人性是一切人生而固有、永恒不变的普遍属性,显然意味着:人性属于事实范畴,而不属于“应该”范畴。可以言善恶的人性,既然是人性,也一定属于“事实”范畴,而不属于“应该”范畴。因此,作为伦理学对象的人性,乃是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
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本性,也就是人的伦理行为以及引发它的心理活动——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因素——事实如何之本性。引发行为的心理活动,如知、情、意等等,未必可以言道德善恶,因而是心理学所研究的人性。引发伦理行为的心理活动,如引发利己目的的自爱心、求生欲、自尊心和引发害己目的的自恨心、自卑心、内疚感、罪恶感以及引发利他目的的爱人之心、同情心、报恩心、完善自我品德之心和引发害他目的的恨人之心、复仇心、嫉妒心等等,则都是可以言道德善恶的,因而都是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不过,这些心理活动及其所引发的伦理行为既然是可以言善恶的,岂不就是可以自由选择、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吗?因而岂不就是偶然特殊、变化无常的东西吗?是的。但是,任何偶然的东西都不能不包含或表现某种必然性;任何特殊的东西都不能不包含或表现某种普遍性。人的伦理行为以及引发它的心理活动,不论如何自由任意、偶然特殊、变化无常,却不能不包含或表现某种必然性、普遍性、不变性、客观性。
试举一例。谁都知道,我们并不是想爱什么就能爱什么。谁能爱给他痛苦的东西、而恨给他快乐的东西?给谁快乐谁能不爱、给谁痛苦谁能不恨?显然,就像铁遇氧必然生锈、水加热必然蒸发一样,人遭受损害和痛苦必恨、而接受利益和快乐必爱:爱是一个人对给予他利益和快乐的东西的必然的、客观的、普遍的心理反应;恨是一个人对给予他损害和痛苦的东西的必然的、客观的、普遍的心理反应。于是,每个人对于他人的爱必然与他人给予自己的利益和快乐成正比。谁给我的利益和快乐较少,谁与我必然较远,我对谁的爱必然较少,我必然较少地为了谁谋利益;谁给我的利益和快乐较多,谁与我必然较近,我对谁的爱必然较多,我必然较多地为了谁谋利益;说到底,我对我自己的爱必然最多,我为了我自己谋利益必然最多:自爱必然多于爱人、为己必然多于为人。换言之,每个人必然恒久为自己,而只能偶尔为他人:恒久者,多数之谓也,超过一半之谓也;偶尔者,少数之谓也,不足一半之谓也。这就是一切人生而固有、永恒不变的伦理行为本性之一,这就是儒家所发现的人性的“爱有差等”定律之真谛,这就是包尔生所谓的人性的“心理力学法则”,[17](P335)这就是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之一例。
这些作为伦理学对象的人性,这些一切人生而固有、永恒不变、必然的、普遍的属性,当然不能独立存在,而只能存在和表现于人们那些变化的、特殊的、偶然的属性之中:前者是人性自身或人性的“体”,是人性的内容;后者则是人性的“用”,是人性的表现形式。所以,作为伦理学对象的人性也都是内容与形式、体与用、不变与变化的统一体:这些人性的“体”或内容,亦即人性自身,是不变的;而这些人性的“用”或形式则是变化的。每个人必然恒久为自己,而只能偶尔为他人。这是普遍的、必然的、不变的,因而是人性的“体”或人性之内容。但是,品德高尚者的利他目的虽然达不到恒久,却可能接近恒久:而品德败坏者的利他目的虽然不可能无,却可能接近于无。这是特殊的、偶然的、变化的,因而是人性的“用”或人性的表现形式。每个人都具有妒嫉心,是必然的、普遍的、不变的,因而是人性的“体”或人性之内容。它存在和表现于不同的人或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之不同的妒嫉心:有些人的妒嫉心较多,,有些人的妒嫉心较少;一个人此时的妒嫉心较多而彼时则可能较少。这种不同的人和同一人不同时期之不同的、变化的、偶然的、特殊的妒嫉心,便是人性的“用”或人性的表现形式。
作为伦理学对象的人性是内容与形式、体与用、不变与变化的统一体,是伦理学对其进行研究的意义之所在。因为一方面,如果知道人性的哪些因素是必然的、不可改变的,便不会要求人们改变这些不可改变的人性,便不会制定违背人性的恶劣道德,而能够制定符合人性的优良道德;另一方面,如果知道哪些人性因素是偶然的、可以改变的,便可以减少、禁止其与道德相违者,而增进、发扬其与道德相合者,从而使优良道德规范得到实现。因此,人性乃是优良道德规范制定和实现的基础、源泉。所以,那些伟大的伦理学家们一再说:“要判断某种道德体系的优劣,我们只能根据这种体系在怎样的程度上符合人性。”[18](P88)“伦理上行动的规范是以人性为根源:道德规范是以人的秉性为基础。”[19](P95)这就是人性为什么会成为伦理学极其重要的研究对象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