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形成与实施_时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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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最初是陕西省渭南地区于1991年试行起来的,不少地区和部门也纷纷效仿。中纪委、中组部认真研究了实行此项制度取得的实效和经验。又在四川省、陕西省和青岛市、佳木斯市就实行此项制度进行试点。根据调研和试点情况,经过反复研究,中纪委、中组部起草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后经中央党建领导小组讨论修改并报党中央审议批准,终于在今年初正式发布实施。

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是同一类型的制度,因此,《规定》对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在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适用上,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基本一致的。至于县处级以下干部是否实行这项制度,可以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报告的事项。《规定》确定的报告内容共六项,主要集中在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导干部容易发生以权谋私行为的热点问题上,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些事项,无不与党风政风有关,无不与党群、干群关系有关,无不与领导干部的自身形象有关,因此,组织上必须了解和掌握。此外,领导干部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关于报告的时间。目前已试行这项制度的地方和部门,有规定事前报告的,也有规定事后报告的。起草过程中考虑,规定事前报告,固然有利于防范和事前监督,但哪些事项可以事前报告,哪些只能事后报告,难以区分;事前报告实际上等于请示,本人报告了,组织上就需要及时答复,这较难操作。所以,借鉴收入申报制度,大多规定为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其中如营建私房、因私出国(境)、与外国人通婚以及按过去或当地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关于受理的部门。目前已试行这项制度的地方和部门,有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的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同级监督和便于操作考虑,规定由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受理有关领导干部的报告。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这与现行的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是不同的。至于党委(党组)的受理工作由谁来具体办理,可以由党委(党组)考虑并规定适当机构和形式来办理。

关于对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的处理。《规定》一经发布,便是领导干部必须执行的一项纪律。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和程序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规定了几种处理方式。领导干部在办理个人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另有违纪违法行为的,那就不仅仅是批评教育通报的问题了,而是要按照党纪、政纪、法律严肃处理。

关于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规定》要求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两个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如民航、铁路、金融、税务、公安等,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具体办法中可包括:适用范围是否延伸到乡科级及基层站所负责人,报告事项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是否需要增加,明确哪些事项需要事前请示批准,向党委(党组)的报告由谁具体受理,如何监督检查,以及明确有关名词和条文的含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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