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思考_商业论文

深化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思考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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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小型企业深化改革的基本取向

当前,国有商业企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关键时期,小企业怎么办?如何正确理解中央提出的“抓大放小”的方针?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具有现实的迫切性。从近20年来商业改革的发展趋势看,国有商业小企业深化改革的基本取向似应走“非国有化”的道路,也就是说,国有资本要从小企业中退出来,从原先的“国有国营”,通过“国有民营”形式的过渡,完成到“民有民营”的转变,这恐怕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选择。

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特点是面广量大,在我国内贸系统中,小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占到独立核算单位的85%以上,但资本却十分薄弱,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自身的独特历史过程。确切地说,商业小企业的国有化是过去在所有制问题上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结果。在50年代对私改造高潮中,一些本不适宜国家经营的小企业(门店)也涌入到公私合营,继而转变为国有国营;也有一部分是从集体所有制上升为国有制;其后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又按行政区建立了一批中小型国有商业企业,从而形成了小企业群。这些小企业过去在服务生产、便利消费、扩大就业等方面曾经起过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资本薄弱、规模较小、效益较差、负担又重,近10多年来,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激烈竞争的市场新形势下就显得很不适应,既无实力又缺活力的弱点日益暴露,越来越多的小企业陷入困境且难于自拔。为了扭转这种趋势,人们采取了多种改革措施,如租赁、承包、“国有民营”等等,但实践表明收效甚微,国有资产日趋流失的局面并未根本改观。问题的关键在于所有制改革没有突破,产权改革不到位,企业机制依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而所有制则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经营权以及收益的分配权,都要受到所有权的制约。尽管一些地方前一阶段对小企业改革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从实践看来“两权分离”的改革思路比较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因为它比较适应社会化、专业化、大生产的要求。而对小企业来说,还是要在所有制改革上从国有退回到民有,“民有民营”比之“国有民营”可能更加适合小企业的特点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尤其是适合商业这一竞争性行业的客观要求。

小型企业实行非国有化,并不影响国有经济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支柱地位,而将有利于使一大批小企业彻底放开搞活,转变经营机制,重新焕发活力;有利于活跃商品流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扩大就业;也有利于国有商业资本结构的优化,把“抓大放小”的方针落到实处,更好地发挥公有制商业在市场上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关于股份合作制形式的改革

小型商业企业从国有企业序列中退出,有着多种选择,可以转变为集体所有制,也可以转变为个体和私营企业。但一般看来,以股份合作制较为适宜。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就已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又进一步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把股份合作制作为小型国有商业企业实行非国有化改革的重点和首选形式,主要因为股份合作制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目前国有小企业的实际状况,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股份合作制的根本之点在于,全体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人,把共同劳动与共同投资结合起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归属明晰化,这就有效地解决了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资本人格化的缺位问题,也不同于老集体商业那种产权模糊的“二国营”模式。它既有合作制的特点,也有股份制的某些特点,是一种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劳动与资本的结合,是一种公有制的新形式。这种公有制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经营权、分配权紧密结合;企业的兴衰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负盈亏的风险意识大大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成为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按劳分配与入股分红的结合,强化了分配机制的激励作用,因而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极具生命力的集体所有制形式。

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转变为股份合作制,是所有制的改革,涉及许多深层次问题。从初步实践来看,做好转制的关键在于要做到四个注意:第一,注意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要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和具有资格的中介组织的共同参与下,会同职工代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科学界定产权归属,合理进行资产剥离,反对片面低估国有资产的倾向。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要按照有关法规妥善处理,不能以改制为名采用“金蝉脱壳”的办法,把不良的资产集中推给老企业、趁机逃废银行债务;确有困难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别情况加以处理。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收入应专项管理,用于国有经济的投入。第二,注意尊重企业自主权。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注意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同时也要帮助企业选好“当家人”,这是企业转制成功与否的关键。企业转制后成为独立的法人团体,对人、财、物的管理和支配,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主管部门不得再与其保留隶属关系,不得随便调动干部、安置人员、平调资财。第三,注意防止简单化。由国有制转变为股份合作制,必然会引起职工思想心态的较大震动,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讲清转制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尤其是在职工入股问题上,虽然原则上要求人人入股,但对一时不愿入股的应该允许,可在以后扩股时再入,更不得把入股与下岗直接挂钩。整个企业改制工作也不能“一刀切”、赶进度。第四,注意管好用好职工的股金。这一部分新增资本原则上应用于购买企业固定资产和充实流动资金,把增量资本与存量资本的盘活结合起来,一般均不宜用于搞建设,盖大楼;凡是用于上新项目的,要经职工股东大会同意。

股份合作制是个新事物,有许多新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当前比较主要的是:第一,是一人一股好,还是一人多股好?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股份合作制应该是本企业职工人人入股,股数平等,可以有所差别但不宜悬殊;与此相联系,在决定企业重大问题时是一人一票,这体现了以劳动合作为基础,按劳分配为主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民主管理机制作用的发挥。但是目前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样易于产生新的“大锅饭”,主张可以一人多股,倡导持大股,尤其是经营者和管理层的持股可以超过企业总股数的一半以上,这样有利于加强经营者的责任,增强风险意识。我们认为,可以多种形式探索,一切经过试验;也可能有一些企业逐步从股份合作制演变为股份制,从全体职工入股的集体所有制演变为少数经营者持股的非公有制,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第二,要不要实行分红又保息?按照股份制原则,入股资本只能根据企业效益进行分红,或者贬值,这是市场风险决定的,也是投资与集资的根本区别,因此,原则上不应保息;但是为了鼓励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有些地方采取了某些灵活变通的办法,如规定在三年内,分红达不到银行利率的,可以补足到按银行利率支付,差额作为费用计入成本,我们认为,这也是可以考虑的。第三,要不要保留国家股?按有关规定,股份合作制可以用国有资本作为国家股,还可有法人股、职工集体股;但是从实际看,有些小企业经过清产核资、资产剥离后,净资产已不多,甚至是零资产或负资产,这种情况无疑不需要也不存在国家股的问题;第二种情况,如果净资产较多,职工一时难以付清的,也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按期付息的办法,不必再设国家股;此外,有的企业因固定资产部分价值较大,则可采取租赁形式,售租结合,也不须设立国家股。如果设立国家股,则需要派出国有资产的代表参加董事会,从国有小企业面广量大的实际出发,也不大可能。总之,以尽量不保留国家股为宜,这样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现在有些地方对于股份合作制存在误解,职工入股后就称之为股份合作制,实则职工股本不到一半,绝大部分资产仍属国有,而且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也无变化。我们认为,这不符合股份合作制的本来含义,作为国家控股、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运作,可能更加符合实际。

三、关于转为个体或私营问题

国有小型商业企业以股份合作制作为非国有化改革的重点,并不排斥使小企业通过出售或拍卖的形式直接转变为个体或私营经济,尤其是地处偏僻,微利或亏损的小门点,更宜于个体、私营。在我国现阶段,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存在有其历史条件和客观基础,改革的实践已充分表明个体、私营经济机制灵活,是商品市场上一支富有生机的力量。小企业从国有转为个体、私营,除了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转让外,还必须妥善解决好职工的安置和分流下岗问题。一是尽可能就地转岗,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个体、私营业主把全部或大部职工接收下来;二是分流到其他企业;三是下岗,纳入再就业工程。不论哪种办法,在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以前,都要按照政策认真做好职工的待业、医疗、养老保险统筹工作,以利社会的稳定。

四、关于其他形式的改革

把非国有化作为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深化改革的基本取向,并非说这是唯一取向。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在有利于资本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条件下,国有小型商业企业也可通过兼并、加盟等形式,与大中型国有商业企业联合,成为大中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连锁企业;还可与工业、农业、集体及乡镇企业组成股份制形式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等。总之,要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为国有商业的振兴发展,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而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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