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所欲为”道德标准的历史局限性_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文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准则的历史局限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勿施于人论文,己所不欲论文,局限性论文,准则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几千年来一直被当作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得到肯定和继承。我国伦理学界过去仅从“阶级本质”和“欺骗性质”两方面分析它的历史局限性是不够的。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了这一道德准则的历史局限性:从哲学角度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主观唯心主义世界观在个人道德行为准则上的一种表现;从社会学角度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抹杀了人与人之间的个性差异,不利于调整当代社会的人际关系;从伦理学角度看,它与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是相违背的。因此,我们不能把它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评价过高,而应该更多地提倡“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关键词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道德传统 “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提出的道德准则,后来成为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两千多年来,中国从奴隶制社会经过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准则一直被当作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得到肯定和继承。不但历代封建统治者把它奉为最高道德准则,连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家也对它给以充分的肯定。罗国杰同志指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我不欲人之加诸我者,吾亦欲无加诸人’,都是从‘仁’出发的……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的这种人本主义道德原则,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对于协调人际关系,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最近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几种《新三字经》,也无一例外地写上“己不欲,勿施人”,把它作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向童蒙灌输,可见这一道德准则的影响之深。

诚然,封建统治者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准则的推崇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家对它的肯定,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把它当作最高道德原则,而后者则对它加以批判的继承。但是,几十年来,我国伦理学界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历史局限性的批评,仅仅限于“阶级本质”和“欺骗性质”两个方面。一些伦理学家指出:“春秋末年奴隶主阶级的思想家孔子对奴隶主的道德理论作了系统的总结和发挥,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学说……所谓‘仁’,根据孔子的解释,就是‘爱人’,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 〕这里指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准则的奴隶主阶级本质。由于封建主阶级与奴隶主阶级在剥削本质上的一致性,由孔子提出的这一奴隶主阶级道德准则被封建阶级全盘继承并把它奉为最高道德原则也就不足为奇。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它的欺骗性,他们指出:“历代统治阶级之所以宣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观念,目的完全在于用来麻痹人民群众,阻止被压迫者起来进行反抗斗争,而统治阶级自己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实行这一道德准则。”〔3〕

我们认为,仅仅从“阶级本质”和“欺骗性质”两个方面来认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准则的历史局限性,不利于我们对它作客观的历史评价,也无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它在现代社会的实际价值。例如,假如我们撇开阶级性和欺骗性,仅仅从其本来意义上理解,“自己不想要的,就不要施加给别人”,能否成为现代社会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条道德准则?这种道德行为准则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否相一致?把“己不欲,勿施人”写进被称为启蒙德育教材的《新三字经》是否妥当?我们认为,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应该是否定的。下面我们从哲学、社会学、伦理学三个层面来分析一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历史局限性。

一、从哲学上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主观唯心主义世界观在个人道德行为准则上的一种表现。

在个人道德行为准则方面,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历来存在着根本的分歧:唯物主义认为,一个人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必须以是否合乎社会、集体、他人的需要和是否损害社会、集体、他人的利益(这些对于行为主体来说是一种客观存在)为准;而客观唯心主义则认为必须以是否合乎“天理”、“上帝的意志”为准,主观唯心主义则认为应以个人的主观欲望和心理体验为准。显然,“己所不欲”(或“己所欲”)属于个人的主观欲望和心理体验。按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准则,一个人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时,不应以社会、集体、他人的需要这一客观依据为准,而应以个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自己不想要的,就认为他人也不会想要,社会也不会需要,于是就不给予他人,不给予社会。尽管奉行这一道德准则的人主观愿望可能是好的,但由于颠倒了个人主观认识与社会客观需要之间的关系,当着这二者不一致的时候,其行为结果往往会违背行为主体的主观愿望。一知名教授出任某大学校长,由于他本人一心致力于教学科研,甘于清贫,对物质待遇没有什么过高的要求,便认为高校教师都应该像他一样,按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任期内在改善学校教学科研条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而对增加学校经济收入、提高教师物质生活待遇则并不重视,在社会上其他单位、其他行业职工经济收入普遍增加的情况下,该校教师物质待遇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结果出现了全校教师怨声载道,联名要求该校长提前离职的情况,这难道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为准则的悲剧吗?如果该校长不是以是否为“己所欲”为准,而是以是否为“人(教职工)所欲”为准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上任之初来一次深入的调查,搞清楚教职工到底在想些什么,并把这作为确定自己任期目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就不会出现最后的尴尬局面。

二、从社会学角度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准则抹杀了人与人之间的个性差异,不利于调整当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历史上,奴隶社会不把奴隶当人,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阶级根本谈不上个性的发展。封建社会是一个扼杀人的个性的社会,统治者用“三纲五常”等封建纲纪来约束人性的发展,宋明理学家更是公开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要消灭不符合“天理”的一切“人欲”。资产阶级公开提出“个性自由”、“个性解放”的口号,个性在理论上得到了承认和尊重,但由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局限,很难使“个性解放”、“个性自由”得到真正的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每个人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的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由此可见, 个性是否得到充分的承认和尊重,是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人的个性差异包括各人有着不同的需要,不同的兴趣、不同的爱好等,这在任何社会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准则否定了人与人之间这种个性差异。按照这种理论,自己不喜欢、不想要的,别人也一定不喜欢、不想要,所有人的需要和爱好都是一样的,不存在差异。在封建制度下,个性得不到承认和尊重,封建士大夫主张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准则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质是维护封建秩序)是顺乎其然的。在个性得到充分承认和尊重的现代社会,如果还将这种建立在抹杀个性基础上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奉为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就可能导致对他人个性发展的限制,从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以前几年社会学界颇为关注的“代沟”问题为例,两代人在许多观念上存在差别,如年轻人想到外面去闯世界,而老年人则执着于贫脊的黄土地,这本身并不构成社会矛盾,但是,倘若老年人因“己不欲”而对年轻人闯世界的举动加以反对和阻止,或年轻人因“己不欲”而反对老一辈坚守贫脊的黄土地,矛盾便会顿然而生。我国有的地区的一些家长,因为自己年幼时不曾读书,也没有读书的欲望,就无视子女要读书的愿望,不让孩子读书,而让他们辍学经商或做工,以至有的孩子发出“我要读书”的呼喊。这些家长的行为完全合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准则,却扼杀了孩子正常的发展要求。

三、从伦理学角度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相违背。

所谓“集体主义”,就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二者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并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集体主义是共产主义道德区别于一切旧道德的基本特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表面看是要人们从他人的角度来思考利益问题,实质上它的出发点仍然是“己”:自己所不想要的,就不要施加给别人,自己不喜欢的,就不要给予别人。这一原则只有在自己和他人、个人和集体“所欲”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协调自己和他人、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关系,而在自己和他人、个人和集体“所欲”不一致的情况下,这一原则就是要别人服从自己,要集体服从个人,因为它从根本上忽视了他人的“所欲”,忽视了集体的需要,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试想:当“己所不欲”正是他人“所欲”、正是集体所需要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施于人”呢?按照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毫无疑问应当“施于人”。而按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准则,又毫无疑问地应当“勿施于人”。只要我们认真分析,就会发现两种道德准则的差别竟是如此的明显。有位厂长自己不喜欢跳舞,并且看不惯别人跳舞,便对工会、团组织举办舞会采取不支持态度,后来干脆以“影响职工休息”为由,禁止在本厂工会活动厅举办舞会,引起许多职工的不满。这位厂长的行为完全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准则,但却从根本上违反了“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集体主义原则。

以上我们从哲学、社会学、伦理学三个方面分析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准则的历史局限性。与这一行为准则互为补充的“己之所欲,施之于人”也存在相同的局限性,对此,我们无须作更多的理论分析,只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1.如果将“己之所欲,施之于人”的行为准则使用于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就可能成为少数人将个人爱好强加于社会的伦理道德依据。二十年前曾发生过一件妇孺皆知的事:某要人自己喜欢穿一种裙装,便要全中国的女性都来穿这种裙装,以致于大中城市商店橱窗中的模特清一色地穿上这种“××裙”。此事后来之所以被人们引为笑谈,不是因为这种裙装本身不美观,而是因为这种行为方式行不通。你所喜欢的东西,别人不一定喜欢;你认为很美的东西,别人不一定也觉得它美。怎么能在着装上让全国的女性服从于个人的好恶呢?这种不尊重他人“所欲”的行为方式当然会受到人们的讥笑。

2.如果将“己之所欲,施之于人”的行为准则使用于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就可能出现少数人(特别是有权者)置大多数人需要于不顾而将自己的爱好强加于集体的现象。例如,一个单位的工会主席爱好游泳,便将有限的文体活动经费大多用于组织职工去游泳,除非这个单位真有大多数职工喜欢游泳,否则这种活动必然会受到职工的反对,因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失去了许多参加其他更有趣的活动的机会。当一个班级的班长和团支部书记讨论决定春游活动到什么地方去时,他们应该以什么为准呢?如果他们自己想去A地便决定去A地,而班上大多数同学却希望去B地,去A地的决定是否损害了集体的利益?答案是不言而喻的。社会上类似的情况并不罕见,这不能不说与“己之所欲,施之于人”貌似合理而实质背离集体主义原则有着内在的联系。

3.如果将“己之所欲,施之于人”的行为准则使用于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就可能使“施于者”的一番好意变成一种强人所难的行为,甚至造成与“施于者”主观愿望完全相反的结果。只要稍微观察一下,就会发现这样的现象比比皆是。就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来说,父亲喜欢理科,便千方百计动员儿子学理科,全然不考虑儿子是否真的喜爱理科;母亲是音乐迷,便让女儿三岁就学钢琴,即使经过五年的学习已经证明女儿对音乐并无兴趣,也不肯让女儿放弃努力;丈夫爱看足球比赛的现场直播,便要妻子陪着看,却不管她是不是正愁着足球赛耽误了两集连续剧;妻子戴上项链觉得很漂亮,便给丈夫也买了一根,可丈夫却觉得男子汉戴项链不伦不类,两千多元不如买架好照相机。可以说“己之所欲,施之于人”的行为准则是造成许多家庭矛盾以及人与人之间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分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施之于人”道德准则的历史局限性,决不是要全盘否定它在历史上的进步意义,也不是否定它在现代社会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更不是主张与其相反的“己所不欲,施之于人;己之所欲,勿施于人”,而是要通过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施之于人”局限性的客观分析,寻找一种合乎共产主义道德基本原则和现代社会实际,更有利于调整现代社会人际关系的道德行为准则。

笔者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施之于人”之所以在许多地方行不通,其根本原因在于以“己所欲”和“己所不欲”为据,来决定“施于人”还是“勿施于人”,是以“己”及“人”,而不是以“人”律“己”,这就不但从根本上颠倒了自己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而且也颠倒了“己所欲”这种主观认识和感受与“人所欲”和集体的需要这种客观存在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摆正这些关系,就会承认,在对某事某物是否“施于人”这个问题上,不能以是否为“己所欲”为准,而应以是否为“人所欲”为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施之于人”应该改两个字,使它变成“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之所欲,施之于人”,这才是当代社会应该大力提倡的道德准则。

许多人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家之所以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施之于人”给予很高的评价并加以积极的倡导,主要原因在于没有认真分析“己所欲”和“人所欲”之间的同异关系。如果我们承认“己所欲”和“人所欲”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那么“己所欲”与“人所欲”之间的关系就可用线段图直观地表示如下:

图中线段AF为与“己”和“人”有关的一切事物,BD为“人所欲”,CE为“己所欲”,AB和EF为人己皆所不欲,CD为人己皆所欲,BC为己所不欲而人所欲,DE为人所不欲而己所欲。

下面我们根据这个示意图来分析几种行为准则的优劣:

1、“人所不欲,施之于人;人之所欲,勿施于人”。 这是一种极端的“损他主义”行为准则,对AF间的一切事物使用这一准则,都只会损害他人(不一定有利于自己)。历史上不曾有人公开主张这种行为准则,行动上遵循这种行为准则的人也极为少见,仅见于少数患有复仇狂的精神病人。

2、“己所不欲,施之于人;己之所欲,勿施于人”。 这是一种极端利己主义的行为准则,一个人对BC、DE段的事物使用这一准则,客观上不会有损于他人,但是对AB、CD、EF段的事物使用这一准则,就会损害他人利益。历史上公开主张这种极端利己主义的人极少见,但行动上遵循这种行为准则的人则并不罕见。

3、“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施之于人”。 前面已经从理论到实践上分析了这种行为准则的局限性,从示意图看,只有对AB、CD、EF段的事物使用这一准则,才会有利于他人,而对BC和DE段的事物使用这一行为准则,在客观上就会有损于他人。可见,这不是一种理想的道德行为准则。

4、“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之所欲,施之于人”。对AF 间的任何事物使用这一行为准则,都只会有利于他人。伦理学史上没有人正式提出过这一行为准则,但笔者认为,这一行为准则与毛泽东同志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是一致的。如果我们把这一准则中的“人”不仅仅理解为“己”以外的个人,而且包括集体、社会、国家、人类,那么它就完全可以作为共产主义道德的一条行为准则。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施之于人”虽然优于极端“损他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的道德行为准则,但它本身并不是一种理想的道德行为准则,从理论到实践,从主观到客观都存在着许多局限性。因此,我们不宜把它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评价过高,更不应将它写进《新三字经》一类的启蒙性的德育教材,让毫无分辨能力的幼童接受这种存在着种种局限的道德准则,而应该明确地提倡“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之所欲,施之于人”。

提倡以“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之所欲,施之于人”替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施之于人”,会不会如有的同志所担心的那样,导致对个人(“己”)利益的否定和对个性的抹杀呢?不会。因为这一行为准则约束的仅仅是一个人将某事某物是否“施于人”,而不是“己”的个人利益是否应得到尊重,“己”的个性是否可以自由发展。一个人的利益是否可以满足,个性是否可以自由发展,应以是否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为准,而不是以是否为“人所欲”为准。损害他人和集体的个人利益不应得到满足,损害他人和集体的所谓个性也应该受到约束,反之,无损他人和集体的个人利益完全可以积极争取,无损他人和集体的个性也可以自由发展。“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之所欲,施之于人”的道德准则,对这种无损他人和集体的个人利益和个性发展不但没有任何约束,而且当人们都实行这一道德准则时,就避免了将“人所不欲”加于人、“人所欲”不加于人的现象,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将会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个性也可以得到最充分的自由发展。

当我们将“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之所欲,施之于人”作为道德准则加以提倡时,应当将它和“投人所好”的市侩庸俗行为区别开来。二者之间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第一,出发点不同。“投人所好”者总是从一己的私利出发,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通常是非常具体的目的)而去揣摩别人(主要是当权者)的好恶,并以此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之所欲,施之于人”主张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以他人的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以是否为“人所欲”作为是否将某事某物“施于人”的依据。第二,适用范围不同。“投人所好”中的“人”,仅限于少数与自己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人(主要是当权者),“投人所好”者是不会也不可能投所有人之“所好”的;而作为道德准则的“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之所欲,施之于人”中的“人”,不仅泛指“己”以外的个人,而且也包括集体、社会、国家、人类。第三,客观效果不同。“投人所好”者以满足与自己利益有关的少数人的暂时欲望为手段,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为此他们往往不惜损害第三方利益,损害集体、社会、国家、人类的利益,甚至也不惜牺牲对方个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投人所好”行为的结果是损害第三方、损害集体甚至从根本上损害对方;而“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之所欲,施之于人”的“人”包括集体、社会、国家、人类,在将这一准则使用于自己与其他个人之间的关系时,必须以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不损害集体、社会、国家、人类的利益为前提,因此,实行这一行为准则不会造成损害第三方、损害集体、损害对方根本利益的结果。

“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之所欲,施之于人”与十九世纪法国哲学家孔德提出的“利他主义”伦理观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利他主义”把社会关系仅仅理解为个别人之间的关系,认为“利他”必须以“利己”为基础,宣称如果没有利己心,人类就会灭亡,也就不存在“利他”的行为。因此,利他主义实质上是一种从利己主义出发的伪善理论。而我们所主张的“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之所欲,施之于人”则认为,一个人应以是否符合他人、集体、社会、国家的需要为依据来决定自己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或不可以做什么,它与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是完全一致的。(责任编辑 博泉)

注释:

〔1〕罗国杰《什么是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人民日报》1994 年3月23日。

〔2〕罗国杰主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3页。

〔3〕张孝华《论道德的历史继承性》,《理论探讨》1981年第5期第35页。

〔4〕《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1卷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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