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政府与企业关系下的政府规制:挑战与要求_环境经济论文

论新政府与企业关系下的政府规制:挑战与要求_环境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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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6)03-0059-08

      一、新型政企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政企关系,顾名思义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从政企关系的主体上看,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管理、为经济主体的发展创造环境与平台;而企业是构成微观经济的细胞,发挥着微观经济主体的作用。因此,政府与企业作为定位不同的两种角色而相互博弈,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两个车轮”。在任何国家,政企关系都是非常重要的公共政策议题。[1]

      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经济建设的进程,我国政企关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嬗变,逐渐显现不同时期的发展特点。改革开放以前,政企关系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无论生产经营还是资源分配,在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对企业均实行大包大揽,企业成为了政府的附庸。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政企关系的变革一开始强调政府与企业的分工及企业自主权的扩大;直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在党的十六大之后,民营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政企关系重要的研究对象。因此,研究政府如何对企业进行合理干预,促进民营企业的成长与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政策支持,这类问题逐渐成为处理政企关系要解决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怎样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了改革的核心问题。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政企关系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体现,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和实质就是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因此,如何适应新型政企关系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创新政府规制,就成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

      本文所论述的新型政企关系特指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所需要或表现出来的政企关系。与传统的政企关系相比,新型政企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一)新型政企关系强调内外部环境共同促进的变革动力

      从内生动力来看,当今我国政府体制改革逐渐进入到深水区,经济的发展模式除了要依靠政府部门宏观调控以外,还要推动私营企业参与到市场之中并发挥更大作用,进而最大限度的激发市场的活力。例如,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以私营企业主为代表的非国有资本以“股权多元化”、“参股”等形式进入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改革等。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通过法律制度设定政府干涉的权限范围;通过司法监督使新型政企关系的变革更加规范透明。另外,在国企改革领域,通过“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2]等等,这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最大限度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竞争力。从外部动力来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网络监督手段的广泛应用,政企关系的互动越来越便于公众的监督,而且公众对政企关系的监督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从传统的以信访式的监督方式转变为微博、微信曝光和转发等新的网络监督方式,更加方便快捷。这些都成为政企关系变革的外部环境。

      (二)新型政企关系强调企业的参与型变革

      从整个世界的发展形势上看,当今世界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历史转折时期,世界各国都程度不同地处于政治、经济、社会的深度调整与变革之中。这种背景下的政企关系更加强调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需求表达和政治参与。例如,本届政府在简政放权过程中,注重问计于企业,从企业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增强政企关系互动的针对性、回应性和有效性,突出表现为针对小微企业反应的“融资困难、准入门槛高、成本增加、出口萎缩、政府干预及法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出台了专项的、系列化的融资和减税政策。这说明在新常态背景下,构建新型政企关系需要企业“参与型变革”,企业要勇于表达自身权益及需求,积极参与政府规制的制定与实施。另一方面,企业的参与型变革有利于对政府规制的监督,倒逼政府规制的变革与完善。

      (三)新型政企关系强调市场与政府作用机理的重新配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这是我国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与发展,为全面深化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新常态下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是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在自由、规范、法治的市场环境下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准入门槛平等,国民待遇平等,竞争规则平等,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自负盈亏,风险自担。可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是要推动各个经济主体在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利益机制的引导下,不断激发其创新力与内在活力,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增进国民财富的创造与积累。

      当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并不是推行“泛市场化”,并非意味着市场的作用是无边无界的。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并不是要政府撒手不管,而是要政府的作用发挥得更好。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就是强调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规制。新常态背景下发挥好政府的作用,归根结底就是要发挥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集中力量“办大事、办好事”。在这种背景下,“政府的职责主要就是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保证公平竞争,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3]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有效的政府规制不仅不应被削弱,反倒应该进一步加强。

      (四)新型政企关系强调减少发展束缚,推进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处理新型政企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政企关系视角下的简政放权,是指精简政府机构,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把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依法保障企业的自主权。2013年3月,李克强总理承诺,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将国务院各部门拥有的1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削减1/3以上。只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企业和市场活力的“加法”,用更大气力释放改革红利,才能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三大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内在活力。[4]

      近期的商事制度改革就是简政放权典型的案例。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商事制度改革进行简政放权,原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原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原“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制度,同时放宽了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的“三证合一”。将与企业关系最密切的商事制度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彰显当前中央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新型政企关系的决心。商事制度的改革带动了审批、监管等一系列相关制度改革,从而打破了市场主体准入的限制,真正实现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

      (五)新型政企关系强调扶持小微企业,实现创新驱动

      从我国政企关系发展的脉络上看,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政企关系的关键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在2015年政协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吕新华提及“我国中小微企业对GDP的贡献超过了65%,税收贡献占到了50%以上,出口超过了68%,吸收了75010以上的就业”。[5]当前政企关系不仅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国企的关系,更要注意服务小微企业。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小微企业充满进取精神和创新意愿,并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和吸纳新增就业主渠道,另一方面小微企业也存在着两极分化严重、产业升级困难等突出问题。因此,处理好新型政企关系的关键在于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境进行扶持帮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经济增长将更多依靠人力资本质量和技术进步,必须让创新成为驱动发展新引擎”,要“以政府自身革命带动重要领域改革,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发展新动力”。随着“互联网+”与“工业4.0”时代的到来,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产品智能化为代表的创新革命将为企业价值创造与发展方式带来质的飞跃。因此,新型政企关系下,整个经济系统逐渐从集中式的大企业发展向系统式的平台发展转变。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创新变革逐渐成为大企业,成为支撑经济发展、实现创新驱动、解决就业的生力军。与此相适应,政府规制的监管思路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拓展创新。例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央行等十部门已经发布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业务、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等领域开展监督管理,我国正式步入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时代。推动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互联网监管规制净化小微企业的经营环境,这是新常态下实现政企关系健康发展、激发创新驱动的又一动力机制。

      (六)新型政企关系强调环境承载能力,倡导绿色发展

      当前我国的经济总量和经济增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此时我们更应该重新审视环保与发展之间的关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不是一对矛盾,更不应探讨孰轻孰重、何舍何得的问题;而是需要依托环境承载力,探索新型政企关系下的绿色发展。通过构建和谐、健康、绿色的新型政企关系,适应和引领环保新常态,进而把调整优化结构、实现创新驱动与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起来。

      此外,公众对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的要求不断提升,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在不断增强。这就要求无论是政府施政还是企业经营,都应该主动回应公众的期待。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是单纯的财富积累,而是要以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015年8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施行,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责任,并建立了追责机制。另一方面,随着网络监督的普及,公众对企业的违法经营、政府的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方式不断更新,监督的力度也在逐渐加强。例如,公众利用网络等手段表达对环保利益的要求,从而促使政府下决心整治雾霾;福建漳州PX项目,在公众的抗议下,政府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新型政企关系的处理,强调从源头抓起,通过良性健康的政企关系的建立,切实保护好群众在环保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实现政府与企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让公众看到绿色发展的希望。

      二、新型政企关系对政府规制变革的挑战与要求

      政府规制是政府运用特有的公共权力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规范与控制,是政府与企业关系的集中体现。研究政企关系视野中的政府规制,就是基于政企关系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特点,探求如何实现政府在微观领域对经济的管理与服务职能。新型政企关系的形成给我国政府规制理论与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与要求,政府规制的变革只有适应这些挑战与要求,才能促进新型政企关系的协调发展,进而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新型政企关系对政府规制的挑战与要求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政府角色定位的挑战与要求

      新型政企关系是建立在市场决定性作用为基本理念的一种政企关系。要适应新型政企关系、发挥好政府规制作用,就要明确政府在新常态下的角色定位。首先,适应新型政企关系的发展,政府要做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角色要求政府尽量减少对市场、对企业的不必要干预,把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建设,为公共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发展条件,提供制度保障等作为政府角色定位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其次,适应新型政企关系的发展,政府要做好多元主体的协调者。新型政企关系下的行政管理理念是一种淡化政府主导的多元治理理念。政府要通过放权于市场、放权于企业,更好地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规制要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进行清晰划分,进一步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进而促进经济社会活力的迸发;同时,通过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和规范授权,进而缩短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距离,为企业主体、公民主体的行政参与创造条件,促进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和多样性。再次,适应新型政企关系的发展,政府要做好企业创新发展的引领者。新型政企关系的发展需要一个宽松、稳定、公平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府规制环境。这就要求“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除一切束缚创新的桎梏,让一切想创新能创新的人有机会、有舞台,让各类主体的创造潜能充分激发、释放出来,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6]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在实现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进行转变。实现创新驱动迫切要求明确企业在创新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迫切要求政府为企业创新营造发展环境、提供发展平台、完善发展政策,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创新成本补偿政策等等尤为重要。

      (二)对政府职能范围的挑战与要求

      新型政企关系需要运用法治的思维,依法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并对政府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真正“将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以往经验来看,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身权力范围和行为加以约束,即对自己实行“正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的职能会不断的增多,政府权力的“正面清单”便会日益丰富,从而造成职能的逐渐扩张以及行政干预的逐渐增强。为了适应新型政企关系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在政府职能界定上应该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我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7]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对政府的行为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可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活力,确保市场主体更加公平、有效地参与竞争。因此,“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会倒逼政府管理边界的后移和职能方式的转换。

      (三)对政府行政方式的挑战与要求

      随着以“互联网社会”为代表的行政生态环境的变化,新型政企关系迫切呼唤人性化、民主化、参与化的行政管理方式。因此,适应新型政企关系发展,政府的行政方式要实现三个转变:首先,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要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以权力为中心的管理理念,强化为公众服务,为公益行政、为人民执政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其次,从单向型向交互型转变。要避免单一的行政命令模式,注重在政企关系平等互动的基础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保障企业和社会主体参与行政管理的机会,形成政企之间协商沟通、交互影响的良性机制。再次,从强制型向合作型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容易使政企关系陷入僵化或对立状态,而新型政企关系则要求政企之间认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底线,政府规制导向政府、企业和公众利益的合作与共赢。因此,政府行政方式更加注重引导、协调和回应性。

      三、新型政企关系下政府规制的变革与创新

      新型政企关系对政府规制的理论与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与要求,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政府规制必须在新型政企关系下对规制理念、规制内容及规制实施等进行变革与创新。

      (一)政府规制理念的变革与创新

      1.公平竞争的理念。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反对和遏制不正当的垄断行为,这是新型政企关系的内在要求。许多企业家在李克强总理参加的经济形势的座谈会上,表示不需要国家的产业政策扶持,只要有公平竞争的环境,企业自己就可以做好。这其实就是对良好的政府规制环境的渴望与呼吁。无论是中资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普遍要求政府规制变革必须适应市场决定性作用的新常态,造就一个法治、公平、有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贯彻公平竞争的理念,关键在于完善市场体系,建立一整套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体系。提高市场的开放度,让不同的市场主体获得同等的市场准入资格;打破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促进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提高规则及监管的透明度,剔除寻租空间,彻底遏制消极腐败现象;优化基础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机制,如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定价机制,改变政府定价方式,切实发挥好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

      2.简政放权的理念。新型政企关系背景下,政府规制存在的理由在于弥补市场主体选择的不足及减少市场失灵。因此,政府规制只存在于非充分竞争性领域和维护公共利益所需的限度内,本质上应该是对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一种保障与补充,而非代替市场机制的作用。应适当放松经济性规制,培育多元化市场。目前,在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统一开放的全国性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市场体系被各级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条块不同程度地分割,很多领域的市场准入仍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限制。为了消除不必要的市场垄断,培育不同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引入民间投资主体参与自由竞争,或参与垄断环节的特许权竞争等形式,对垄断性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发展。

      3.公共利益的理念。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综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绝不能被某些利益集团所左右,政府规制必须保障社会公平和公益目的。政府对企业的保护行为并不是保护非法,而是建立在与公共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的。“经济人”假设告诉我们,企业不会自发坚持公共利益,而需要政府对企业行为依法监管,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标准、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等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例如,近年来频发的公共场所电梯问题,震惊中外的天津港爆炸事件,以及久治不绝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桩桩件件触目惊心,无不凸显公共意识的缺失、公益保护的漏洞和政府监管的薄弱。要彻底改变这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必须强化政府规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升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认同和价值实现。对政府规制效果的评价,应该以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为主要依据,围绕公共利益构建政府官员和市场主体的问责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公共行政权力的监督与问责,这对于促进以保护公共利益为核心的政府规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法治的理念。法治理念要求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被限定在法律范围之内,政府规制作为特定的政府行为也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政府规制必须以法律、制度为依据,不可恣意妄为。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法治规范是市场经济有序、高效运行的基本保障。新常态下市场经济的运行,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完善法治规范,使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符合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8]这是对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法制体系、法治水平提出的基本法治要求。

      5.开放的理念。开放性是指政府规制在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应该公开化、透明化。这种公开与透明,一方面体现在政府规制的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各阶层及利益相关群体意见的听取与采纳,另一方面体现在政府规制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传统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关系公共利益的决策经常排斥公众的参与,由政府单一决策,例如,有些地方或部门实施价格改革听证的过程,往往在代表产生、意见采纳等方面走走过场,搞形式主义,造成一种“逢听必涨”的规律性现象,使公众参与的热情受挫,支持改革的信心和态度动摇。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时,一般都非常重视听取民众的意见,例如,美国“911事件”后,纽约世贸大楼恢复重建工作经历长时间民意征询和工程规划论证,从2001年开始筹建,到2014年11月一号楼“自由塔”开门营业,历经13年。期间,从利益到感情,从资金到选址,从规划到建设,时断时续,不断听取和接受公众的意见。这值得我们借鉴。我国新常态下的政府规制,必须杜绝“黑箱操作”,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参与权利。

      (二)政府规制内容的变革与创新

      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新型政企关系的政府规制,主要包括商品价格规制、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企业融资规制、产品质量规制、公共信息规制等内容。

      1.价格规制。价格规制是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为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共服务的公平供给,通过对价格水平与结构进行规制,以防止垄断企业形成垄断价格。新常态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绝大多数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并不需要政府直接规制,而应由市场调节。新型政企关系背景下的政府价格规制的变革,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要明确价格监管过程中监管主体的职能定位,实现监管与决策分离;突出实现调控作用,削减行政审批;使监管手段更加注重法律和经济手段。第二,从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融合的角度进一步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行业的自然垄断程度,适当引人竞争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自然垄断行业经营,参与价格决策与规制的过程,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三,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中心,完善自然垄断产品的价格听证机制,进而通过公众对价格规制的参与来提高价格规制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2.准入与退出规制。传统的政府规制对市场准入的限制较多,加之市场退出机制不畅通,一些市场主体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仍然依靠国家的帮扶经营,无法实现自负盈亏及畅通退出。新型政企关系下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并显现出“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特点。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新的商业发展模式逐渐形成,例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这种商业模式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投资形式,“跨行业、跨空间”的服务提供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状况需要政府在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的规制方面进行变革。从准入机制来看,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放宽市场准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这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解决当前市场准入不统一、退出不畅、政府干预过多等问题具有积极作用”。该《意见》通过负面清单的模式明确了“非禁即入”的管理方式,为市场主体平等、自主进入市场提供了制度保证。从退出机制来看,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退出制度的改革使得企业退出市场更加便利化;存款保险制度的规范为金融主体退出市场的风险防范做了充分准备;股票注册制的建立为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提供了保障。

      3.融资规制。新型政企关系背景下,小微企业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解决小微企业长期以来“融资难”的问题,是当前政府融资规制变革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显现出“短、小、频、急”的特点,然而,受到小微企业自身条件的限制,融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适应新型政企关系,必须重视小微企业的存在,不能逃避小微企业给政府融资规制带来的挑战,要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新发展。首先,解决小微企业信用建设问题。要结合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在提升小微企业信用透明度的同时,完善社会的信用体系;同时,借助第三方力量,通过第三方担保为小微企业信用建设提供保障。其次,要拓宽直接融资的渠道,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拓宽金融服务渠道,合理引导民间资金在阳光透明的操作下,参与实体经济的融资与发展。还应注意风险防控,建立规范的民间资金服务平台,有效促进民间大量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最后,探索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通过互联网金融对大数据的敏感性,更好的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撑;利用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将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与融资风险进一步公开透明,让提供贷款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范围获取最佳的资金需求方;在放贷资金分散给多个对象的同时,实现风险的分散,从而降低信用风险。

      4.质量规制。质量规制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针对市场供给的产品与服务进行规范与管制。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质量规制体系,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等规制主体的协调发展,共同促进质量规制体系的优化迫在眉睫。首先,要发挥政府在质量规制体系中的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质量规则制定、信息发布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等职能。其次,质量规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质量的持续改进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化的认证与检测机构发挥质量监管的主导作用。例如企业根据与认证机构达成的协议,对日常性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形成了一套比较有效的市场化的质量监管机制。再次,要鼓励利益群体、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民众等结成利益共同体在社会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在质量规制的运行过程中,由于维护切身利益的动机,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反而比政府与市场更具有意愿主动去发挥自身的功能。例如民众通过自发的形式组成消费者联盟,为消费者提供诸如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而影响政府的质量规制。

      5.信息规制。信息规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共权力的行使,减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促进社会和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维护公平竞争。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的规制政策往往是低效率的,甚至会流于形式。当前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主体的诚信缺失。例如,部分企业经营主体常常冒着非诚信经营、偷税漏税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逃避政府规制。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政府规制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引进考核机制,从内在原动力上激发及引导企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从当前政府规制及市场发展的状况来看,最为急切的是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加大对非诚信经营的处罚力度,增强企业违法经营、虚假经营的违法成本。同时,要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实施激励措施,保障符合政府规制要求的企业行为。例如,通过建立企业诚信积分制、“红黑榜单”制度、特许投标机制等,努力营造企业合法诚信经营的规制环境。

      (三)政府规制实施的变革与创新

      新型政企关系下的政府规制,既要符合市场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发展规律,又要适应我国经济新常态的特点。习近平主席在去年召开的APEC会议上对经济新常态的特征概括为:“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第三产业、消费需求逐步成为主体,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占比上升,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9]根据经济新常态的特点,政府规制在实施过程之中应该注意在经济增速中规制作用的转变、在结构调整中规制方式的转变、在发展动力上规制机制创新与转变。

      首先,政府应该从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向维持作用转变。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经济增长的动力来源于政府推动;而进入新常态后,这种政府推动下继续两位数增长显然已经不现实,也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因此,当前政府要做的是在新常态中维持经济的中高速增长。从推动到维持,是政府规制实施理念的重大转变。这要求政府规制要摒弃长期以来挥之不去的GDP情结,将关注的重点放到民生问题的解决、公平环境的营造、风险防控体系的保障、绿色生产和绿色制造上。其次,政府应该从对经济的单一领导者角色向协调监管者的角色转变。新常态下政府监管者的功能在于为市场和企业行为设定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协调者的功能在于通过政府规制的实施,改变现有的经济结构状况,包括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等使之合理化、完善化,进一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再次,政府规制在实施过程中应促进机制的创新,实现凤凰涅槃。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两只鸟论”为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走可持续发展的路线指明了方向。“腾笼换鸟”与“凤凰涅槃”,是从结构调整和创新驱动两个层面对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机制创新提出要求。“腾笼换鸟”意指要培育和引进新兴产业,在腾挪空间中转型升级;“凤凰涅槃”则是指必须拿出浴火重生的勇气,抢占新产业、新技术的制高点才能实现创新发展。从两者的关系上看,腾笼并不是空笼,要先立后破,只有安顿好“老鸟”的问题,才能做好“新鸟”的进笼安置工作。因此,新常态下政府规制的变革与创新,从本质来看就是政府在不断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改革旧的体制,创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政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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