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创新:民国初年全国高师学生入学与发展趋势分析_师范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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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8;G65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2)05-0037-08

民国初年六所国立高等师范学校是自1912年开始,在原有优级师范学堂或省师范学堂的基础上改设而成的。北京高等师范和武昌高等师范两校开办之初就定为国立,而广东高等师范和成都高等师范则是在改设4年之后即1916年才列入国家预算,南京高等师范1915年创立,沈阳高等师范延后至1918年设立。可见,六所国立高等师范学校自1912年逐渐改设到1918年完全建成,历经6年之久。1922年高师改大运动后,六所国立高等师范学校或并入综合性学校,或转办为其他类型学校,其完整存在时间仅4年左右,而前后共有10年时光。在此10年间,民国教育部和国立高等师范学校在充分吸取晚清京师大学堂师范生招收与分配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师范生的录取和就业进行了改革创新,从而进一步地完善和贯彻实施高师毕业生履行教职的义务。

一、民初国立高等师范生录取办法的革新

1.招生类别。民初的中国教育由民国政府教育部统管。它首先改革了前清不合时代的教育体制,并制定章程规范教育的管理体制,就学生的招收与分配,教师的聘任、职责与待遇作出明确指导。1912年1月9日,教育部颁布临时指导性纲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废止旧时奖励出身,各级学校毕业者均称为某级学校毕业生。[1]旧时奖励出身废除后,师范生的待遇与服务亦进行改革,在原有公费生、自费生的基础上,增加介乎两者之间的半费生,当然公费生仍为主体。与清末相比,民国师范生的免费政策变化不大。“公费生免纳学费,并由学校供给膳宿费。”半费生则由地方根据情形,“减给师范学校公费生学费、膳费、杂费的半数费额。”[2]为确保师范学校的开办与师范生免费政策的实施,教育部明令:“师范学校经费,由省经费支给之。高等师范学校经费由国库金支给之。”[3]

享受免费优待的同时,师范生须履行服务教育义务。高等师范学校分预科、本科和研究科。修业年限预科一年,本科三年,研究科一年或二年。对服务期限作出如下规定:高等师范学校本科公费生,若为男子,毕业服务年限为6年,若服务于边远地区,可减为4年。专修科公费生服务年限为4年,若服务边远地区,可减为3年。若为女子,本科公费生必须服务4年,若服务边远地区,可减为3年。本科、专修科自费生服务期限为公费生的减半。[4]由此可知,针对不同待遇的学生,有不同的义务要求,且不同的科类学生亦有不同的服务规定,如此区别对待,不仅让入学者明确自己的位置和发展前景,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亦使他们深知师范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2.招生办法。由于近代中国区域辽阔,各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面向全国招生的六所国立高等师范学校都在努力寻找一个可行的、兼顾各地的招生办法。

1916年,北京高等师范学校的招生办法是:在京由学务局考取,在外省由巡按使选送。由于以前送京复试的学生程度参差不齐,教授他们有种种困难,所以此次招生要求各地应严加甄别,宁缺毋滥。[5]1917年2月招选体育专修科生时,就是“除在北京自行招选外,并由各省公署教育科选送一人或二人”。[6]6月北京高等师范学校招选预科时规定,“在京由本校函请学务局选送外,其京兆及各直省特别区域,仰恳大部查照另表所列之选送名额,分别咨行,京兆尹及各省区长官转饬教育科,依照本校招生办法代为选取,如期送校复试。”并再三声明“所有选送各生务须严加甄别,倘及格者未能如额,宁缺毋滥”。[7]随后列出了各省选送预科学生名额(表1),共计135名,乃是按照招生定额加1/3而定的。如此,到京复试后,一方面可以淘汰不合格者,另一方面不至于影响招生的总人数。不过,此时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对于自行招考与各地选送学生的比例分配仍未明确界定,虽规定了各省选送学生的名额,但其不确定性较大。相比之下,同时招生的武昌高等师范学校就要先进一些。1917年5月,武昌高等师范学校拟办英语部、国文史地部、数学理化部、博物部,其招收预科生时声明:在武昌招30名,不分省界,由本校直接办理。其余70名,由各省按照名额配定选送(表1),而对于江苏有特别规定,即只专取国文史地部的学生。

可见,国立高等师范学校在1918年前沿用清末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的招生办法,即自行招考和地方选送相结合的办法。至于国立高等师范学校的招选名额应如何划分,直至1918年4月的全国高等师范学校校长会议才议定。教育部据此于5月宣布方案:“每届招生,应以各校每次学额四分之三由各省选送之额,四分之一为各校直接招考之额。”[8]从而明确了国立高等师范学校自行招考和地方选送的比例。

国立高等师范学校是依据交通条件、所属地区人口数量、拟建地基础设施、生源情况等方面的条件,选择几大地区较适宜的省会城市改设而成的。因此,各省具体选送的名额,就以各省的大小、距离高等师范学校开办地的远近及其省区内有无高等师范学校为标准来决定。各省选送学生的考试方法,由各校妥定。操行、体格及学科标准,经各省教育长官考录,送校复试,再定去取。这个招生方案一经宣布,各国立高等师范学校纷纷采用。如1919年5月准备招选预科生120名的沈阳高等师范学校,在沈阳直接招考30名。其余90名由各省按照选送学生的名额选考(表1)。1919年5月预招选本科、专修科学生125名的南京高等师范学校直接招考31名,各省区考送94名,各省应送学生名额详见表1。表中共计98名,是为了便于复试筛选。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1920年6月拟招英语部预科一班30名,数物化部预科一班30名,音乐体操专修科一班30名,总计90名。要求各省区教育行政长官依照规定名额选送(表1)。除由各省区选送外,计空额30余名,内有12缺须预为留作本校补修科学生升入,另要在北京直接招考15名,上海招考10名。

由表1可见,在按比例招生办法之前,武昌高等师范学校没有从热河、察哈尔、新疆、绥远、甘肃、吉林、奉天、黑龙江、山东、京兆等北方十省选送学生,但在按比例招生办法实行之后,沈阳高等师范学校仅不从奉天招收学生,南京高等师范学校也只是不让京兆选送学生。因此,新方法推行后,选送范围不仅扩大,而且是面向全国选考,足见其生源更广、选择更多、方法更科学。

在要求各省严格按照名额配定选送学生入国立高等师范学校复试的同时,国立高等师范学校还会根据一些省因教员缺乏,急需培养大量师范人才的特殊要求而进行变通。“为储养东三省师资”,北京高等师范学校附设东三省师范教员养成所一班,1914年入学,学习三年,1917年6月毕业的有奉天省20人,吉林省13人,黑龙江省9人。[9]

原拟于太原设立高等师范区的议案未付诸实施。“晋省向以地居京师右辅,高等师范之设未能成议,每年仅依北京、武昌、南京各高等师范招生规定额数,照例保送,统计毕业前后不过数十名。”而山西中学、师范等中等教育未扩充前,教员已不敷支配,现各校均增加而1919年后计划各校班级亦复有增,其他中等学校亦急需用高等师资,若仅此“依例保送,势难造就多数人才,即中等教育永无获睹良好成效之一日”。所以山西省拟请教育部转行,“北京高等师范学校每年特为晋省开设二班,并于历年原送数目之外,准再加送学生4名。”[10]北京高等师范学校按照山西的需要安排所开二班的科目,费用由国家直接承担,学生待遇亦与北京高等师范学校的学生相同。

3.入学要求。对于入学资格、健康要求、录取分数、招选具体要求等方面,各国立高等师范学校基本上大同小异,而应备费用、年龄和婚姻状况方面却不同。

首先,民初教育部为防止入学师范者摇摆不定或半途改入其他专业学校,要求其在入学时交纳保证金、签订志愿书和保证书。1912年《学校征收学费规程》规定:“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均免征收学费,但于入学时征收保证金一次,以银元10元为限,除中途退学外,毕业仍照原数发还。”[11]各级师范学校依此行之,北京高等师范学校1913年7月明令学生“交纳保证金10元”,[12]并在1914年招考学生办法中声明:“凡录取之学生应按照本校章程填写志愿、保证各书,并交纳保证金10元,方准入校上课,否则照章将入学资格取消。”[13]1919年5月沈阳高等师范学校准备招选预科生时,学生要填写志愿书、保证书、服务志愿书,并须交纳保证金奉大洋20元,方准入校,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14]南京高等师范学校预招选本科、专修科学生时,要求入学者须交入学志愿书、服务志愿书、保证书、保证金20元。[15]

其次,国立高等师范生在交纳保证金的同时,还要缴纳一定的杂费,个别学校甚至一年比一年多。如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在1913年规定:“预科本科及研究科、专修科公费生不收学费,并由学校支给食费、制服费、书籍费。研究科预科、本科专修科自费生及选科生,一切费用均须自备,应缴各费由校长定之。”[16]但到1916年,该校招收学生时声明,由校供给膳宿费,其余费用概归自备。[17]至1917年6月招选预科时,虽不收学费,供给食宿,但制服、书籍、文具等概归学生自备。[18]1919年5月沈阳高等师范学校招选预科生时,要求学生须交第一年制服费奉大洋30元。[19]南京高等师范学校预招选本科、专修科生时,要求学生须交图书馆费及参观费每年5元,除学费及膳宿费均不收外,第一学年制服及课业用品费等,国文史地部35元,数学理化部40元,教育专修科35元,工艺专修科40元,待年终结算有余发还,不足补缴。[20]而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即便公费生,制服、书籍等也要自备,自费生还要交纳膳费。“预科、本科的学生为公费生,学费、膳费都不纳,不过书籍、衣服等杂费是要归学生出的。”[21]

最后,在招生年龄与婚姻状况方面,则男女不平等的痕迹十分明显。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招生时,特别声明女生须年18—22岁,在女子完全师范学校或中学校卒业,尚未婚嫁者为合格。[22]而其他高等师范学校对男生的年龄则放宽为18—25岁,且没有未婚娶的规定。

由于地区教育发展不均衡,招收师范生要进行协调,所以各高等师范学校在招生时就有了一定的比例安排,高等师范学校于其所在地招收的学生占招生总数的1/4,而其他地区则按离高等师范学校所在地的远近、省份之大小及省区内有无高等师范学校为标准进行招生名额分配,从而迅速形成了以六所国立高等师范学校所在地为中心的文化教育区域,这对中国文化教育的区域发展影响深远。当然,针对教师特别缺乏的地区,教育部与高等师范学校则根据其具体要求与实际需要开设了某一区域或某一科目的特殊班,甚至增加某些地区的招生名额,以支持教育落后、教师缺乏地区教育的发展。

二、民初国立高等师范学校分配方式的创新

1.各地按需取材。历经京师大学堂师范馆、京师大学堂优级师范科、京师优级师范学堂演变而成的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对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继承了清末预先征求各地教师需求状况的做法。[23]在民国刚成立时,北京高等师范学校仍根据地方需要选派师范毕业生,特别是对于教育较落后、经济条件不优厚的边陲之地给予支持。如甘肃省于1914年11月13日电称:“(甘肃)省城师中两校教员,去(年)曾由大部介绍聘定三人来甘,合同期限现未届满,暂请派英文(毕业生)一员于四年(1915年)元月以前到甘,学款支绌,各员薪水无多,月授钟点,请到甘后再定等因到部。为此饬该校遵照办理可也。”[24]

1915年7月13日,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在派遣第一批师范毕业生时,对急需教员的东三省亦优先考虑。“该校自改组后,此为第一次毕业,成绩尚有可观,所请分派该生原籍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充任小学教职员事务,应即照准。惟查各省教育现状,东三省师范缺乏尤为至急,按照师范服务规程第五十八条,本科毕业生有因特别情形得就职他省之规定,宜尽先派往东省,以应急需。”[25]教育部据此校反馈的情况,知有曹殿林、李士彦、毛垂统、杨作林、李士秀、刘行乾6人分别愿往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服务,迅速将其履历分发各省,并明确要求三省把6人具体服务教育之地上报教育部,足显其重视。

在征询各地需求状况和优先考虑师范生原籍的需用情况后,为了便于各地能够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选用师范毕业生,教育部经过广泛征询意见后改用新方案。各高等师范学校在其基础上不断完善毕业分配方法。1915年8月的全国师范学校校长会议提议,经教育部同意,于1916年宣布师范毕业生的服务任用办法如下:“高等师范毕业者,由部按等第及学力所长,列为一表,通告各省长官。如中等学校需用教员,应按序聘充。”[26]而普通师范学校毕业生则采用由省统管,征询下属各县情况而按需分派。另外,教育部还明令在保证师范毕业生教职稳定的同时,对有成就者要适时给予奖励:“师范毕业生服务时,如无过失,宜保障其职位,不得频率更易。其久任有成绩者,可详请行政长官分别奖励之。”[27]

1916年3月13日,北京高等师范学校为安排英语、史地、理化三班学生毕业服务,预先征求各省区中学、师范等校本年暑假后需用某项教员情况,并为了方便各省区根据需要选用毕业生,而将毕业生的姓名及能任科目刊发各省区。其中英语部毕业生21人,能担任修身、教育、心理、论理、英文、国文、外国历史、德文;史地部24人,能担任修身、教育、心理、论理、国文、中外历史、中外地理、英文、绘图;理化部25人,可以担任修身、教育、心理、论理、物理、化学、数学、手工、图画。[28]如此各省区可根据毕业生能任科目的具体情况来选用,不过对毕业生的籍贯并不知晓。鉴于因未公布毕业生籍贯而不便于地方选用本省生源的情况,为方便各省优先考虑选用原籍毕业生回乡服务,1917年4月,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将该年6月应毕业的英语、史地、理化、博物四部及国文专修科各生的姓名、籍贯、履历及能任科目表刊发各省区。[29]教育部于6月将北京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情况再次通告各省,以利于其尽快被选用。“查高等师范毕业生对于地方教育原有应尽义务。该校呈送各生等籍,相应钞录名单咨行责京兆尹、省长、都统查照,并希设法派充各校职教员或与教育相当之职务,俾得服务而符定章。”[30]

1921年3月18日,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安排将毕业的图画手工科学生,援照北京、武昌、南京各国立高等师范学校的办法,先将各生姓名、履历及能任科目列表呈送教育部,并请教育部将此表发行各省区,详查各男女中学校、师范学校本年暑假后需用该项教员时,“分别预先延订,俾资服务”。[31]

作为文化教育较落后的边远省份之一的云南省,为了督促滇籍毕业生回原籍服务,特别于1917年7月20日恳请教育部训令北京高等师范学校派遣国文专修科的李培栋、寇士昌、庆汝廉、解福萌4名滇籍学生回滇服务。[32]这种预先征求各地需要教员状况,并公布毕业生姓名、籍贯、履历和能任科目的办法,可以让各地按需选择并避免不同省份指定同一人的情况。同时优先考虑教员缺乏的边远省份,协助派遣原籍学生回乡服务,以免贫困省份的毕业生不回乡服务,而往经济条件好的省份就业。

不过北京高等师范学校所列出的能任科目并未分出主次,使各地并不知悉毕业生擅长教授的科目是哪些,不擅长而只能兼任的是哪些。武昌高等师范学校在此基础上有所改进,不仅将学生的姓名、籍贯、履历列了出来,还将其能任科目细分专任与兼任明列出来,便于各地选用师范毕业生时能扬长避短。1917年6月8日武昌高等师范学校呈称:“本校英语、史地、数物等部三年级学生,均于本年6月毕业,前经报明人数呈奉,钧部咨行各省转知各校应需教员人数报部饬校酌派分往服务。”[33]这份上交教育部并由其转发各省的毕业生情况报告中,就附有该校6月英语部、历史地理部、数学物理部和博物部应毕业各生姓名、籍贯、履历及专任兼任科目表。对三年后的毕业生亦如此。[34]

以上方法都是为了便于各省根据实际需要与毕业生的情况选用教员,只是一些单方面的、官方派遣服务教育的办法,虽然有利于各地选用毕业生服务教育,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但却未考虑学生的意愿,不能很好地调动毕业生服务教育的积极性,带有片面性和主观性。

2.地方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武昌高等师范学校首先打破仅根据地方需要而不考虑学生意愿的办法,于1917年7月30日在征询学生意见后,根据教育部通咨湖北招收的本科四部毕业生,将回籍服务及改省服务的学生姓名、籍贯、改省服务地等情况一一说明,分咨各省,便于各省分派录用。[35]1919年1月18日,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将毕业生的情况细化,使各地方在充分了解学生年龄、籍贯的情况下,聘用学生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毕业生的作用。[36]

虽然各高等师范学校在预先征询各地教员需求的同时,将毕业生的姓名、籍贯、能任科目、专任与兼任科目、年龄、履历、记录特殊情形的备注都或多或少列了出来,但是对于学生在校及毕业时的成绩如何却一直没有公布,且未说明其是否为如期毕业生,这就使各地在选用毕业生时不知其优秀与否,也不知是否为应届毕业生。鉴于此,北京高等师范学校于1919年6月25日安排国文部23人、英语部23人、历史地理部20人、数学物理部28人、物理化学部22人、博物部18人、教育专攻科21人、体育专修科32人,共计187名毕业生服务教育而征求各省区选用情况时,就将学生姓名、年龄、籍贯、入校年月、毕业年月、毕业总平均分数等详列表送发各省,以便于其选用。[37]

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师范学校,在招生时是按比例在各地进行的。那么对于这些来自全国各地的师范生应如何进行有效的分配呢?教育部和高等师范学校在民初不断摸索、完善,以达到既能满足地方对教师的需要,又能让学生满意的目的。由于当时信息传播渠道有限,教育部一方面收集各地对教师的需求,另一方面公布各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姓名、籍贯、能任科目、年龄、履历、入学及毕业时间、毕业总平均分数,甚至考虑到学生的意向,将回籍及改省服务等情况告知各省,以便各地在充分了解毕业生情况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毕业生的作用,尽量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

3.及时跟踪,适时了解毕业生到岗情况。教育部希望师范生前往服务的地方能够将其服务情况反馈给教育部及其毕业学校。1918年7月31日,山西教育厅根据北京高等师范学校要求了解至该省服务的师范毕业生情况给予回复:“毕业生郭崇真等二名籍隶山西,令即照章酌委服务等因,并附名单一纸到厅。奉此,郭崇真已委充省立第三师范学校教员,崔振汉已委充省立第一甲种工业学校教员。兹奉前因,理合将各该生服务情形呈复大部鉴核,并请转令北京高等师范学校知照等因。”[38]

另外,有条件的国立高等师范学校对本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如武昌高等师范学校1917年英语、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博物四部第一次毕业生108人,于当年均已得服务之地,大致3/4充任师范中校职教员,1/4充任小学校职教员。[39]南京高等师范学校1917年有国文专科毕业生26人,其中22人任中等学校职教员,3人任高等小学教员,1人升学。[40]

根据1920年成都高等师范学校对该校历届毕业生的服务状况调查发现,1917年3月第一次图画手工兼乐歌体育专修科毕业28人,乐歌体操兼图画手工科毕业29人;1918年6月本科第一次毕业国文部25人,英语部21人,数理部15人;1919年本科第二次毕业国文部26人,英语部19人,数理部14人,共计毕业177人。他们的具体就业情况详见表2。[41]从表2的数据可知,确定在中学及师范学校任职者占总毕业人数的66%,小学任职者占19%,因为不能明确实习学校是小学还是中学,或两者兼而有之,所以中小学任职者的百分比没有将其人数计算进来。如果除去已故者,未就业者仅4人,其毕业生服务教育的比例高达90%以上。

由于北京、武昌、南京、成都等国立高等师范学校属于全国最高水平的师范学校,这些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毕业生亦分派至全国服务教育,在全国各地积极扩充中等教育与国民教育的形势下,其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状况比较乐观。教育部和国立高等师范学校不仅重视师范毕业生的分配,而且对师范毕业生服务教育的情况也十分关注,一方面要地方上报毕业生到岗情形,另一方面还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核查,以确保师范毕业生服务教育的到位。

4.多方努力,有效遏制师范生外流。当时,部分师范毕业生不愿从教,认为教员太清苦,虽经指派,却不赴任,从而出现“各省师范毕业生多未遵章服务,或经营他业,或旷废闲居,随在皆有”[42]的情况。“近察各师范毕业生,尚在服务期内营谋他种职务者,颇不乏人,若不加以限制,不特失国家造就师资之本意,且于教育前途实多窒碍。”[43]教育部鉴于这种情况于1917年2月14日特别声明:凡在服务期限以内之师范生,应请各部院局无庸录用,俾得尽心服务,以符定章。惟服务年限之长短,原系按照学校性质及学生之公费自费酌量订定,此种区别,非由主管机关稽考,难期明确。嗣后各部院局遇任用人员,如系师范毕业者,应先将其履历咨送本部,经核复后再行任用,以免纷歧而重教育。[44]由此,从政策上通过同其他部门协调来控制师范生不履行义务而转就他业的情况。

同时,针对师范生不愿意前往物质条件较差的地方服务教育的问题,教育部通过采取鼓励与命令相结合的方法来解决。1918年2月19日,武昌高等师范学校第一届英语部本科毕业生孙云龙呈称:“籍隶湖北汉阳,眷属侨寓甘肃,顷闻该地教育正在进行,情愿改赴甘省遵章服务,拟恳校长转呈总长给咨前往等情”。[45]武昌高等师范学校校长迅速上报教育总长,教育总长立即告知甘肃省长,并要其转告该省教育厅重用此人并适当给予嘉奖。1918年6月10日,甘肃教育厅“恳饬(北京)高等师范校长派英语毕业生一员,月薪七十圆,并催李之栋回甘”,[46]教育部见此报告后速令该校立即办理。

民国初年,有些地方主张能筹得经费的人主办教育,不以人品、学识为依据来任命校长,而是以筹款多少为依据来选定校长,因此难免出现唯利是图之人来办教育,非师范毕业生甚至完全不懂教育的南郭先生滥竽充数,而真正有水平、够资格的师范毕业生反而不能得到重用甚至被排挤。因此,教育部于1917年2月3日申令各地应该尽先任用师范毕业生,并且对于不合格的教员应尽快撤换。“各地方师范、中学暨国民、高等小学等校遇有管教员缺额,应就高等师范及师范学校毕业者尽先分别任用。其偶有特别情形必须变通者,准其声叙理由,呈请主管官署核示。一面仍由各属视学详为考查,各学校人员如有管教不宜、难期得力者,务令酌量撤换,改派师范毕业生接充。此外省道县视学及劝学员长、学务委员等职,均与地方教育关系綦重,高等师范及师范毕业生之充当此项职务者,亦得认为服务。”[47]而且在1921年2月14日针对“任用师范人员,以充管教职务者,因属不少,而各师范生以服务无地,来部呈请者,尚实繁有徒”,[48]再次重申各省区各校管教员应就高师及师范生尽先任用。

教育部一方面三令五申督促国立师范学校毕业生履行义务、服务教育;另一方面要保护他们在地方教育系统不被排挤,以有效遏制师范毕业生外流而造成的教育资源浪费。

三、结语

综观民初国立高等师范生的录取和就业,可以看出民初中国师范教育学制已经不断完善,而且显现与时俱进的特点:第一,招生类别多样化。民初在废除清末奖励出身的基础上,不仅沿用了清末师范生公费与自费,还根据时代发展与社会需要,开设了介乎公费与自费之间的半公费生这一新的学生类别。由此,不但师范学校的生源广了,政府的教育负担轻了,而且师范生的选择也多了。第二,服务年限适时化。师范生不仅有公费生,还有半公费和自费生,据此教育部也相应地调整各类师范生的服务年限,以便让学生在入学前按照服务教育的不同要求,自由选择相应类别,使其有一定的取舍空间。第三,招生方法差异化。民初改变原来招考与选送比例模糊不清的状态,明确规定两者的比例分配。由此,国立高等师范学校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考学生,同时还有自主招生权。虽然这种方法有其局限性,而且国立高等师范学校所在地有地域之优,但较清朝还是一大进步。第四,培养方式实用化。教育部在不影响各国立高等师范学校教学进展的前提下,根据某些地区尤其是边远省份十分缺乏教员的特殊情况,特别要求各国立高等师范学校增加其选送名额。此外,按照特殊地区的具体要求与实际需要,特令北京高师开设特招班为其培养急需教员。第五,分配方案双向化。从全国各地招来的国立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有服务全国教育之义务,民初教育部和各国立高等师范学校都积极摸索和改进分配方案,以期一方面能满足地方对教员的需要,另一方面能让学生满意,以调动他们服务教育的积极性。虽然其方案官方指派的色彩浓烈,但已有地方与学生双向选择的尝试,在当时可以说是一大进步。第六,监管渠道多元化。师范毕业生的应尽义务及保障机制,在晚清是纸上谈兵。民初教育部在明令师范毕业生不准转就他业的基础上,积极与其他部门协商,让其不要招用师范毕业生。同时对须去和愿去边远省份服务的毕业生分别采取命令与鼓励相结合的办法。针对师范毕业生在地方事教得不到重用甚至遭排挤的情况,教育部门一方面制定政策以禁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及时反馈毕业生的到岗情况,以确认其服务教育的状况。可见,民初教育部和国立高等师范学校通过多方面的尝试与努力来完善师范教育,以促进中国近代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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