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能力的正义维度:经济危机的道德哲学分析_美国经济危机论文

支付能力的正义维度:经济危机的道德哲学分析_美国经济危机论文

支付能力的正义向度——对经济危机的道德哲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危机论文,正义论文,哲学论文,道德论文,能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074(2011)01-0001-08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黑格尔内在否定性辩证法思想,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自身的内在节律,这种内在节律是事物的自我发展方式。人类经济活动亦不例外。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发展必然具有周期性。因而,对于2007年发生的这场世界性经济危机,重要的不是惊诧,而是理性解释。

对于这场经济危机的现有分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于经济、金融领域自身的分析。这种分析所着重揭示的是金融运行的内在规律,它的着眼点是对金融技术、金融制度方面的考量。另一方面则是来自于一般意义上的道德立场分析。这种分析所着重揭示的是人性贪婪、金融寡头的道德风险,它的着眼点是人性的弱点。尽管对经济危机分析的这两个方面均很重要,但是,对于影响如此广泛、如此深刻的这场经济危机,无论如何,仅仅从金融技术、人性贪婪等方面尚不足以深刻说明问题。努力深入经济活动内部,在社会伦理关系及其秩序、社会财富分配正义、公共理性层面来认识这场经济危机,并通过这种经济危机所标识的当代人的生活方式与交往关系,考量当代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及其正义性,这应是更为合理的方向。

就经济运行本身而言,这场金融危机的实质并不是流动性危机,而是有效需要不足与支付能力危机。“金融危机现在不是,也从来不是流动性危机。其实质是偿付能力危机。并且当偿付能力危机被拖延而没有及时解决时,它就逐步转化为对银行业及金融体系自身普遍的信心危机。”[1]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效需求不足与支付能力危机的经济解释,并不能说明造成这次金融危机的更为深刻的原因。其一,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在社会生产过剩的同时社会有效需求不足、支付能力危机?究竟当如何理解这种有效支付能力不足?其二,为何在社会潜在有效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持续次贷刺激,以至演变成灾难性的金融危机?金融资本在其中的真实角色究竟是何?如果不从社会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从分配正义、不从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性安排、不从政治正义的政治哲学角度审视,无法对影响如此巨大的经济危机做出合理、深刻的解释。

本文从道德哲学角度并从支付能力问题切入认识此次经济危机,探讨社会成员在市场自由契约交换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状况,揭示作为社会特殊集团的金融资本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宰制性地位,进而揭示作为公器的国家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伦理关系及其秩序的意义。本文的“道德哲学”在英国古典哲学的广义意义上使用,它与“政治哲学”、“社会哲学”概念相当;本文的“正义向度”之“正义”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意义上使用。

二、支付能力:一种自由权利的考察

如前述,由次贷危机所引发的此次经济危机,不是流动性危机,而是有效支付能力危机。不过,这种有效支付能力危机,不是社会财富总量危机,而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所导致的有效支付能力危机。

支付能力,在经济活动中作为偿付能力,标识购买力状况,在政治哲学中作为自由能力的一种具体形式,指称权利交换能力,标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伯林及贡斯当对自由的理解,自由是一种存在状态。在伯林及贡斯当的理解中,自由就是一种现实的能力,它是做或免除某种强制的能力。自由作为一种现实的存在,总是与具体功能直接相关,这些功能就是自由的能力方面,自由能力是关于自由的实质考量的。作为实现自由存在各种可能的功能活动能力,自由能力使自由由抽象变为具体现实。在伯林与贡斯当的思想逻辑中包含着一种必然结论:没有自由的能力,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都是空幻的。在这个意义上,自由能力就不是纯粹个体自身能力的概念,而是一个直接揭示社会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自由能力自身是一“能力集”。[2](P62-63)作为自由“能力集”子集的支付能力,是主体获得财富或免于财富匮乏的财富交换能力,它所指向的焦点如森所说,不是财富本身,而是财富“所能产生的自由”。[2](P62)

根据黑格尔的分析,财产权是自由意志的定在,财产权有占有、使用与转让三个环节,财产权通过转让得以真实实现。[3](P50,73)在黑格尔看来,财产交换这一“意志对意志的关系”是契约关系,财产契约交换过程是“单一意志”上升为“共同意志”的过程,它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契约交换中的双向让与和接受,使得两个意志、两个物获得了统一,这种统一以“合意”与“给付”的方式实现。[3](P80,84-85)在黑格尔的这一思想解释体系中,至少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其一,财产权是自由的基础,支付能力作为一种自由能力或一种自由存在状态,不仅意味着对财产的现实所有权(否则以支付为标识的财产交换就无从谈起),而且意味着没有支付能力就没有自由。其二,作为自由意志定在的财产权的真实实现,离不开以交换所标识的他者的财产权及其交换(或支付)能力的存在。离开了他者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之上的交换(或支付)能力的财产权,亦不会是真实的。

由于经济危机中的相对生产过剩财富是有主物,因而,当有相对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出现时,表明社会出现了如下情况:其一,社会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明显分裂为二,相对于相对生产过剩财富占有者所具有的支付(或交换)能力而言,另一部分人则缺少支付(或交换)能力。这不仅意味着社会财富分配关系出了问题,而且还直接意味着这些相对过剩财富的虚幻性。因而,其二,尽管这些被过剩生产财富的拥有者具有相应的潜在支付(或交换)能力,但是,由于作为另一方的契约交换者缺少交换能力,其支付(或交换)能力却因无法实现只能是抽象的。这样看来,关于社会有效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首先就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给付能力问题,而是一个关于社会基本结构、以及由这种基本结构所决定的权利一义务关系、社会财富分配的政治正义问题;社会财富分配。正义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不同社会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问题,同时亦是作为社会的财富的真实实现问题。

根据凯恩斯的看法,市场的理想状态是总供给与总需求均衡,然而,由于存在着流动偏好、消费倾向、资本收益预期等因素,市场会出现有效需求不足状况。凯恩斯主张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主张通过国家干预的方式实现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的均衡。[4]凯恩斯的上述思想在经济学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但是,凯恩斯的上述分析存在着重大局限性:从方法论来看,凯恩斯只是基于经济学的立场、且是从心理动机的学理角度做出的分析,没有上升到政治哲学的权利—义务关系高度来认识;从思想内容来看,尽管凯恩斯合理地揭示了就业与社会有效需求的直接相关性,强调创造就业机会对于社会有效需求提供的重要性,但是,他却并没有合理地揭示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的关键在于社会财富分配正义问题,他只是试图就经济论经济,在纯粹经济的范围内解决经济危机,而这恰恰是行不通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曾深刻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中的生产过剩是相对过剩,而不是绝对过剩。尽管对于消费不足是否应成为马克思经济危机理论的有机内容,在国外马克思主义经济史上存有争论,但是,根据马克思关于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中的生产过剩是相对生产过剩的思想逻辑,这并不妨碍我们理性地认肯:隐藏在有效需求不足现象背后的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公与利益尖锐冲突,这一包含在马克思相关论述中的思想的合理性与深刻性。上个世纪80年代,马克思的这个思想在阿马蒂亚·森那里再次得到有力呼应。阿马蒂亚·森在揭示饥荒(贫困)成因时曾认为:饥荒(贫困)并不是因为粮食(财富)的绝对不足,而是因为粮食(财富)的相对不足,是因为社会财富占有的严重畸形、粮食(财富)分配的不公平。森以自己的方式同样揭示:社会有效支付能力不足,不是绝对不足,而是相对不足;解决社会有效支付能力不足的关键是改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提高贫困者的自由能力。

伯林曾揭示自由权利有积极与消极两类。在伯林看来,尽管积极权利不可少,但“免于”某种强制的消极自由权利更为重要。尽管伯林的这一思想极为深刻,但是伯林的这个思想仍然面临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免于强制何以可能?或者换言之,免于强制后如何保证类似的强制不再被重加?显然,这本身就直接关涉对于“免于强制”本身的理解。“免于强制”究竟是形式上的,还是内容上的?如果不是从自由权利的实质内容角度来思考问题,没有来自于自由权利实质方面的规定,免于强制的自由还只是一种形式、暂时性的。而阿马蒂亚·森从自由与贫困关系角度对自由权利所做的揭示,正是在伯林消极自由权利思想基础之上的进一步发展:只有有效地提高贫困者的自由能力,才能使贫困者真正免于贫困的强制。

齐美尔在讨论“货币对个体自由的获得所具有的重要性”关系时,亦对消极自由权利做出批评或发展。在齐美尔看来仅仅“免于”某种强制还不够。齐美尔认为:自由并不仅仅是意味着“免受某种妨碍”,如果“摆脱约束并不马上得到占有或者实力的某种增长来补充,自由就失去意义和价值:摆脱某种东西的自由,应该同时还是获得某种东西的自由。”[5](P397)这就是说,如果不能获得因缺少其而被强制的那个东西,那么,即使是免于了某种强制,这种“免于”强制的自由还只是“空洞的、形式上的东西”,不能说是真实实现了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支付能力就成为个体免于贫困强制、实现自由权利的一种现实能力。

马克思、罗尔斯、森等思想家不仅均以不同的方式揭示了支付能力是自由能力内在要素,更为重要的还揭示了个体支付能力决不仅仅是个体自身的事;个体支付能力的提高不能离开社会背景性安排,不能离开作为公器的国家的努力。这正是包含在马克思关于建立起一个新型社会关系、罗尔斯关于作为背景性制度安排的制度正义、森关于国家应努力改善贫困者教育医疗卫生状况等思想中的重要内容。

就引发此次危机的“次贷”而言,贫穷者通过次级贷款的方式似乎实现了免于无房强制的消极自由权利,然而,这种实现却以“可能”、“不真实”的方式实现:它以支付未来兑现现在的方式实现。这种自由权利的实现具有虚假性。这种虚假性就在于:贫穷者似乎拥有了这种“实力”,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如同齐美尔所说的“实力的增长”。不仅如此,这种虚假性还为时空上的延宕性所遮蔽。在这种具有“虚假性”的自由权利实现中,不仅贫穷者有房权利的缺欠并没有得到真正纠正,而且还使社会错失或放弃了一次原本应当通过社会结构调整社会财富分配正义状况的矫正努力,换言之,社会通过调节财富分配方式的应有努力被悬置。

这种虚假性掩盖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正义状态,事实上在将分配正义完全交给自发市场交换的同时,又推卸了作为公器的国家在提高贫困者在提高自由能力、实现自由权利方面的应有作用。就此次经济危机而言,美国政府力推次贷,试图解决贫困者的住房问题。然而,美国政府的这种做法,是以贫困者现时的可能货币支付能力,取代了贫困者的实际有效支付能力;是将提高贫困者财富占有这一“实力的增长”问题,化为通过金融市场获得可能的货币支付手段的问题;将支配社会财富分配的社会结构及其制度调整问题,化为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易问题;将原本应在更深刻层次上由国家这一公器所担当的、通过提供公平正义交换的背景性安排来调节社会不同阶层财富占有的任务,推向了市场。

然而,在普遍的意义上,无论是森所说的对于“贫困”的克服,还是齐美尔所说的那种作为自由权利具体内容与标识的“实力”及其“增长”,均不可能简单地由市场交换自发实现,均离不开国家的有为正义性制度安排。否则,就是以市场交换本身取代了作为市场交换的背景性安排的社会结构及其制度,就是以财富分配中的形式正义取代实质正义,以无形手取代有形手。自发的市场交换正义机制,不可能充分有效调节分配正义,不可能使贫困者“实力”有所“增长”并脱离贫困。

如果不改变作为交换正义的背景性安排的社会结构及其制度,社会贫困阶层的财富占有状况及其有效支付能力,不可能在市场交换中有根本改变。因为市场契约交换只是一种私权交换,这种交换正义如果缺失必要的作为背景性的制度规范,就会成为一种纯粹的形式正义。

根据契约论思想,社会财富分配的初次分配是在合法持有基础之上的平等交换,只要是基于自愿平等基础之上的等价交换,财富占有就是正当、正义的。然而,任何具体社会财富的自由契约交换过程,总是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的经济活动过程,因而,总是历史的、具体的。特定的经济交换法则,决定了交换活动的特定利益倾向;既有的财富占有状况,决定了交换活动中的具体博弈能力。纯粹的契约交换正义,只是形式正义,不能为财富分配的正义性、合理性提供充分辩护。[6](P355-372)

罗尔斯在讨论社会正义时,运用契约论方法做出了“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设定。罗尔斯的这个理论预设,一方面是要充分表达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一现代民主政治的精髓,另一方面,是要为其正义理论及其具体内容提供一个可普遍性的依据。不过,桑德尔对此则认为,罗尔斯“无知之幕”设定下从事契约活动的自我,是“无限定的自我”。在桑德尔看来,个人是社会或社群的产物,个人并不是如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先于其价值与目的,相反,是这些价值与目的决定着个人自我。这些价值目的是特定社会或社群历史及其文化的产物。[7](P150-155)泰勒也对罗尔斯做出了类似的批评。在泰勒看来,个人的权利总是与社群的权利直接相联系,离开了社群的权利,就无所谓个人的权利。这些来自社群主义思想者的批评,要旨就在于试图揭示契约活动的前提与条件,揭示从事契约活动的人总是社会关系中的具体存在者。罗尔斯对来自于社群主义的诸多批评做出了明确回应,认为:“正义原则抛开所有特殊的历史条件来规定背景正义的形式”,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始终将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主题”;另一方面避免以特殊性遮蔽普遍性,保持这种正义的背景性安排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即,罗尔斯强调他所关注的是个人间交换的背景性制度安排。[8](P55)尽管罗尔斯的这种回应是合理的,但是,罗尔斯的这个回应,并不能否定社群主义思想者对于契约论局限性批评的合理性。

黑格尔曾以自己的方式强调:对于契约论思想及其方法必须有理性的态度,须认识其内在局限性及其有效性范围,离开了这种有效性范围,契约论思想方法就会陷入谬误。[3](P178-180,253-255)在黑格尔看来,个人具有伦理性,“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契约论的解释方法具有相当的“任性”,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3](P254-255)这也就是说,个人参与社会契约活动的原初状态,并不是一个如罗尔斯所说的“无知之幕”下的无知之约,而是一个有知之约。这个知,是历史对个人之规定,它既是文化之知,亦是利益之知。这个“有知之约”是一种历史的延续。契约过程并不是一个由个人从纯粹零开始的过程,而是一个由既往历史规定的个人活动过程。个人进行财富的契约交换活动,并不是在如同罗尔斯所说的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中进行,而是在有知亮相的舞台上进行。既有的规则系统,既有的社团地位,既有的交换习惯,既有的博弈能力,既有的抽象符号系统及其专家系统的话语垄断,等等,都直接决定着具体契约交换活动状况。

一切正义都是具体、历史的,财富契约交换正义亦如此。作为财富契约交换原初起点的持有正义,正如诺齐克所言,是一个难以彻底澄清的问题。财富交换的交换法则、正义标准,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首先也并不是一个所谓参与者的参与制订问题,而是在交往活动的历史过程中后来者首先面对既有规则的接受问题。它是如同吉登斯所说既作为人们活动的中介又是作为其结果的东西,它只有作为中介存在才有可能被作为结果而不断被再生产。[9](P89)

根据黑格尔的分析,契约交换属于市民社会领域,市民社会是“单个人的联合”,私人间的契约交换正义具有偶然性,只有进入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国家领域,才能摆脱偶然性,具有存在正义。[9](P90,174)社会基本结构对于社会财富转让的背景性规定,在三重意义上保证了社会成员在社会财富初次分配中平等基本自由权利的实现:其一,这种背景结构不仅规定了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自发交换活动中的合道义、正当的有限范围,而且甚至还先在地在宏观上规定了社会财富在不同成员间的分配比例。其二,这种背景结构规定了市场交换中的平等身份、平等交换、平等竞争。这种背景结构在最大可能范围内消除由于财富垄断而形成的对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的伤害,并在最大可能范围内提供一种自由平等交换的客观可能。在这个背景结构中,某些人并不会因为拥有财富的寡贫而事实上失却等价交换的博弈资格与能力,并受那些财富巨头在所谓平等交换名义下任意剥夺。其三,如果在市场交换中出现了纷争与不公,这种背景结构能够以一种客观中立的立场作出恰当裁决,以保证市场交换本身的正义性。

由“次贷危机”所引发的这场金融危机表明:社会有效支付能力不足,其实是贫困者有效支付能力不足,其核心是社会财富分配正义性问题;提高社会的有效支付能力,首先在于提高贫困者的自由能力,在于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调整使社会财富在不同阶层中的分配正义;仅仅通过市场契约交换正义,而不是通过社会结构及其制度调整社会财富分配方式,这并不能实现分配正义;作为公器的国家在国民财富初次分配中,既不能袖手旁观、无所作为,也不能为特殊利益集团所绑架,而是必须为市场自由交换提供正义的背景性制度安排。正是这种背景性制度安排,才使得财富分配有可能是正义的。

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这次经济危机是由次贷危机所引起,而次贷本身,一方面,在危机暴发前以金融贷款的虚假性方式掩盖了社会有效支付能力不足,进而进一步掩盖了以有效支付能力不足为表象的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公平状况,使社会呈现出一种贫困者似乎亦能免于无房的苦痛、社会欣欣向荣的公平正义表象,使作为公器的国家误以为通过金融市场的方式可以解决贫困者的支付能力问题。另一方面,在危机暴发后又以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性,遮蔽金融资本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遮蔽社会财富分配中的不正义性。

三、金融资本:二重身份中的风险性掠夺

马克思曾揭示现代社会是一个“金融资本统治的世界”。这次金融危机,就其直接诱因言是次贷危机,是次贷危机将金融风险无限扩大化为整个社会的金融危机;就其社会伦理关系方面言,则是金融资本、金融寡头在现代伦理关系中愈益占据宰制性地位,是他们通过一系列所谓金融创新将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就其发生的根本环节言,则是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对金融资本的有效监督缺失。

在现代主流金融学理论看来,“金融创新被认为是重组风险和改善流动性的金融工具的创造”,“金融衍生市场是一般金融市场的稳定器”。“金融市场是分散风险的场所,金融市场自身不会产生波动,金融的波动完全来自于金融市场以外的因素;金融创新的作用在于分散风险和加强流动性,和经济波动没有直接关系。这暗示着,政府没有干预金融市场的必要。要维持金融市场的有效性,那么政府要做的事主要是要加强监管,敦促公司信息的及时透明地公布。如果要避免金融市场的波动,那么政府不应对金融市场作任何形式的直接干预。”但是,这种金融理论存在着一个假设:均将资本市场“视作一个完全市场,不存在资本与信息流动的阻碍”,而“这与现实明显不符”。[10](P255,262-263)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性社会。在货币金融领域,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又使得这种高风险性由于货币资本流动的即时性而被高度放大。金融衍生品原本是作为一种分散、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被创制,但是,金融寡头却在创新过程中将这些原本应当分散、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变成了金融风险的放大器。这种放大是基于其独特的金融寡头利益的价值立场、通过金融衍生品无限转移金融风险的方式实现。金融寡头通过这种风险放大,事实上挟持与掠夺了整个社会。

根据吉登斯的考察,现代社会具有时空分离及在时空分离基础之上的脱域—再嵌入特质,现代社会交往越来越依赖于社会的抽象性系统。这种社会抽象系统由符号标志系统与专家系统两个方面组成,公共性、公度性、可信任性为其特质。[11]现代性的时空分离及脱域—再嵌入特征,使人们置于一个广袤无限的交往世界中。“‘自我’和‘社会’在人类历史中首次在全球性背景下交互联结了。”[12](P35)这种普遍交往通过社会抽象系统实现,它是具有缺场性的在场。[12](P23)具有缺场性的在场交往有赖于抽象系统及其可信任性,有赖于与现代性制度体系相联系的“抽象体系中的信任机制”。[13](P74-76)

“抽象体系中的信任机制”以对抽象体系本身的信任为前提。人们对于专家系统的信任,是因为人们在一般意义上获得了“双重的保证”:专家系统“品行方面的可靠性”与“非专业人士所无法有效地知晓的知识和技能的准确性”。[13](P74)然而,问题在于:一方面,科学知识是一个有待证伪的开放体系,专家系统存在着如哈耶克所说的“理性不及”情形;另一方面,虽然如吉登斯所认为的那样,人们信任专家系统并不是建立在对专家的“道德品质”或良好动机信任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信赖他们所掌握的那些知识与技能基础之上,[13](P30)但是,这不能成为人们不应当对专家系统的诚实性及其“道德品质”质疑的理由。专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只是一种工具理性,这种工具理性的应用及其具体效能取决于支配工具理性的价值理性,取决于专家们的“正直”[3](P168-169)状况。在现代社会,专家系统不仅仅是社会抽象体系中的一部分,不仅仅只有履行社会公共职责的普遍性品质,它自身同时还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还具有其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殊性品质。专家系统的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二重品质意味着:专家系统有可能发生普遍性与特殊性品质的错乱,在普遍性面貌下追求特殊性利益。金融专家系统亦不例外。

这样,现代社会交往的不在场也是一种风险,且这种风险伴随着符号标志系统与专家系统的出现被放大。信任原本是要降低风险,但是信任本身却有可能蕴含着某种风险。信任与风险“交织在一起”。[13](P32)如是,现代社会自身在发展行程中处于一种悖反状态:一方面,正是这些抽象系统使得现代性社会获得了充分发展的可能,并使整个人类有可能在有效协调与控制之下进行普遍交往活动;另一方面,也正是这些抽象系统将风险程度极度放大。生活在现代性社会中的人们出于理性,一方面得信任这些抽象系统,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对这种抽象系统的可靠性保留某种理性的怀疑与审视。

根据福柯对培根“知识就是力量(power)”命题的阐释,“知识就是权力”,这种权力在日常生活中起生产性、支配性作用。掌握特定知识意味着掌握某种支配特定资源的能力,并在相应方面居于宰制性地位。以金融专家身份出现的金融寡头,正是现代社会中掌握金融专门知识、主导复杂金融活动的具有支配能力的特殊集团。不仅如此,金融寡头因为是对金融知识的专门掌握,所以,他们自身就直接实现了知识权力与金融货币权力的统一。

以金融专家面貌出现的金融寡头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二重身份:既作为社会抽象体系中的专家系统存在,又作为社会特殊利益集团存在。金融寡头的这种专家系统的社会身份,使其所设计的一系列金融产品获得了社会公众的信任。而正是公众的这种信任,又使得金融寡头们能够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通过金融衍生品尽可能将风险转移至社会公众。集专家系统与金融寡头二重身份于一体的金融资本,通过设计金融新产品转移风险的方式获取最大化利润。

在这次经济危机孕生过程中,面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内在冲动,在社会真实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金融寡头通过创造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方法,一方面刺激社会需求,支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充分分散风险。而在社会真实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创造金融衍生品刺激需求,则有可能加速社会财富进一步向金融寡头聚集。这种加速过程,通过金融寡头设计一系列金融衍生品向社会公众无限转移金融风险的方式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其金融专家系统身份遮蔽了金融寡头身份;另一方面,其金融专家系统身份又能获得公众对其所设计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广泛信任。公众在这种创新金融交易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状态,在平等交换形式下承担了极不相称的风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种风险转嫁过程即是风险性掠夺过程。即,这是金融寡头利用其金融专业知识与金融垄断地位掠夺社会公众财富的过程。金融寡头通过金融衍生品的这个风险性掠夺过程,一方面,会因其“金融创新”及其金融“投资风险性”而获得合法性;另一方面,还会以金融机密等诸多合法、正当理由掩盖其真相。任何单个社会成员,无论在专业知识还是在经济政治力量对比上,都不可能对其构成有效监督。只有作为公器的国家才有能力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在当今世界,金融资本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以美国为例,“在政府支持下以立法的方式进行了30年的收入转移之后……现在,通过目前的金融危机和救助计划,对劳动者可分享剩余的转移已经呈指数倍加速增长。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巨大的4万亿美元以及不断增长的资金援助,就是国家在更深层次上更加直接地卷入将劳动者分享的社会剩余大量转化为资本的行为中,这在此前的现代资本主义的历史上都无可比拟的。”“但是,目前的剩余收入的转移不仅是简单地从劳动者阶级转到资产阶级。……现在所发生的只是,将‘狮子的那份儿’转移给那个阶级的一个特定部门——比如金融资本。这证明了力量上的消长变化和21世纪金融资本的巨大影响力。”[1]金融资本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居于宰制性地位,已成普遍现象。

对任一专家集团,都必须视其为有限理性的、有其独特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都必须对其有有效监督,以规避可能出现的引起社会较大震动的风险。这种监督一方面来自于公众自由言论批评,另一方面来自于国家有组织的公共权力的监督。即使是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伴随着社会的专业化发展,国家公共权力对于各种专家集团的监督职责,只会扩大,不会缩小。在社会生活中,凡是缺失公器与公共权力处,就有可能出现侵占与暴力。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风险控制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对契约当事方风险可能程度以及彼此公平分担的监督。这是公平交易及其风险控制。其二,对个别契约扩大为社会风险的控制。这是一般的社会风险控制。

现代社会的个人已无法应对社会、经济、科技、金融等生活中的复杂现象。不仅社会、经济、科技、金融等领域越来越成为独立于每一个人之外的庞然大物,而且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那些庞大社会、经济、科技、金融实体,具有超乎想象的能量。它们会在悄然不经意间控制社会、支配公众。人们只能通过国家这一公共力量与之抗衡。国家这一“利维坦”在现代性进程中并未衰退为所谓的“守夜人”,相反,它的公共职能因为社会、经济、科技、金融等的现代发展,因为那些庞大的社会、经济、科技、金融实体的存在,而获得了更为充分的理由与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

在现代风险性社会,国家由于其特殊的对社会风险控制这一公共使命,应当对包括经济、金融、科技等在内的各种创新性活动持有相当的警惕。这种警惕不是为了压抑经济、金融、科技等的发展,而是为了在初始就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被无限放大之可能,为了在初始就能对其有有效监督与节制的方式。除非已获得相当充分的风险性评估,否则,作为公器的国家对于那些具有高风险性的创制总应持“保守”的谨慎立场。国家的这种“保守”立场,是基于国家作为公共产品应对可能出现的重大社会整体性风险的公共职责。国家的这种“保守”立场,与来自社会、专业领域的革命创新立场互补,使社会在一种可平衡态中推进社会重大创新。

四、矫正正义:一种契约论的解释

如前所述,这次经济危机的核心是社会有效支付能力相对不足。对于这种危机的预防与克服,最根本的就在于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性:通过经过调整了的、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提高贫困者的支付能力,进而提高社会的有效支付能力。其具体路径有两个方面:其一,如前述,社会契约交换的背景性安排,使贫困者在市场契约交换的初次分配中得其所应得;其二,通过社会财富二次分配,提高贫困者的包括支付能力在内的自由能力。后者即是社会财富分配中的矫正正义。

在当代政治哲学理论辩驳中,尽管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提出批评意见,但是,诺齐克却并没有否定矫正正义的必要,相反,其在获取—转让—矫正的逻辑框架中明确认肯了矫正正义的必要性。遗憾的是他并未对此做出具体论述。[14](P273-274)这至少表明,即使是在秉持较为激进的自由立场的思想者那里,出于理性,也从原则上认肯社会财富二次分配这一矫正正义存在的合理性。

罗尔斯在思考政治正义时,不仅关注原初状态的公平正义,而且还将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实质性价值贯穿于全部政治活动过程始终。在罗尔斯看来,仅仅初始状态正义只是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尚不是充要条件。“虽然初始状态可能是正义的,并且后来的社会条件有时也可能是正义的,但是个人和团体所达成的众多分散并看来公平的协议,经过长时期的积累,其结果则非常可能会破坏自由和公平的协议所需要的背景条件。巨额的财富和财产可能积聚在极少数人手中,并且这些集中可能会破坏公平的机会平等和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8](P85)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罗尔斯提出了具有词典式次序的正义两原则,试图在平等与自由间寻求平衡。罗尔斯的相关论证取的是契约论形式。但是,仔细分析,罗尔斯关于矫正正义的思想方法在根本上仍然没有摆脱道义论立场。

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设定所得出的正义两原则,严格地讲还不是基于契约论,没有摆脱道义论、同情论的影子:罗尔斯通过对作为原初状态订立契约者的条件性规定,通过作为代表所须具备的正义感与善能力这两个公民能力规定而悄悄置入。即,在声称坚守契约论方法的罗尔斯那里,关于二次分配矫正正义的合理性在根本上还是通过现代性人所应具有的美德、同情心所确立,而不是通过严格的自愿平等利益交换这一契约论立场得出。显然,如果不能从严格契约论立场为二次分配的矫正正义做出合理性辩护,不能从严格契约论立场说明在二次分配的矫正正义中社会所有成员都受益,那么,不仅二次分配(进而前述支付能力的相关论述)的合理性不能得到充分合理辩护,而且基于契约论立场的社会正义论亦会受到根本质疑,前述阿马蒂亚·森关于以自由看待发展的立场与观点也会被根本动摇。

社会财富二次分配具有这样的形式:国家通过税收的方式收取那些在初次分配中得益较多者(所谓富有者)的部分财富,并将其部分地转移给那些在初次分配中得益较少者或不幸者(所谓贫困者)。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这种形式容易给人留下一种错觉,以为二次分配是一个所谓富有者绝对失去、贫困者绝对获利的过程。这种错觉必须被澄清。从学理上言,如果不能证明在适当范围内富有者也是二次分配的受益者,那么,不仅基于契约论立场的正义论会受到根本挑战,而且会从反面证成二次分配的矫正正义是劫富济贫。这就提出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课题: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矫正正义的证成,必须表明它是一个对所有社会成员均有益的公平正义的分配。社会财富分配正义的契约论有效解释范围,不仅应当包括初次分配,也应当包括二次分配。

如果我们不是仅仅在当下直接物质财富的意义上理解财富,不是在当下、具体、偶然的意义上来看待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过程,而是在长远、一般、必然的意义上来认识问题,且如果二次分配控制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那么,现代契约论可以有效辩护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合理性与正义性。这个辩护可以来自于思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三个方面。

如前述,根据黑格尔的思辨分析,抽象法权有一个由抽象变为现实的过程。作为自由意志定在的财产权的真实实现,离不开以交换所标识的他者的财产权及其交换(或支付)能力的存在。离开了他者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之上的交换(或支付)能力的财产权,不是真实的。前现代社会是自给自足的社会,财产权只有占有与使用,因而,无须借助交换实现。现代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普遍交换社会,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创造的财富总是具有“为他”性,只有是“为他”的,才是可用以交换的,进而是可“为我”的。不具有“为他”性、不可以契约交换的财产权,只是一种抽象的财产权,不可能真实实现。[3](P80-81)财产权的这种由抽象到现实的过程,表明了现代社会内在要求一种“共在”的存在方式与态度。至少此次经济危机表明:贫困者有效支付能力不足的结果,不仅使贫困者自身受到了巨大伤害,富有者的财富同样受到巨大损失。这以一种否定性方式说明:在普遍交换的现代社会,离开了“共在”的存在方式与态度,任何一个人、群体都不能真实实现自身的利益。

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看起来是如罗尔斯所说是向弱者、不幸者的倾斜,但是,在抽象、普遍的意义上,它实际上是所有社会成员通过契约达至的一种利益平衡与互惠。契约论有古典与现代之分。现代契约论与古典契约论的区别之一在于:现代契约论不仅包括合约者当面在场的契约行为,还包括由专门人士代为议定的不在场的契约行为。这些专业人士秉持中立立场,从公共理性代表身份出发,慎思并恰当地确定合约,以避免部分当事人由于议价能力不足而不能有效_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现象。[15](P383-384)根据现代契约论思想方法,二社会财富次分配是社会所有成员通过一种特殊的委托方式,委托专门机构代为订立与实践的一种合乎所有人利益的契约。这个被委托的专门机构以一种特殊方式为这个社会创造这样一种普遍的条件:这个社会中的任何社会成员无论由于何种原因,都不会因为社会财富占有(或分配)上的不利境况而危及其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社会均会在财富分配中采取有效手段保证其拥有尊严地生活的客观条件。这对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所有成员无一例外地适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财富二次分配对于任何人而言均不是掠夺,而是保险。这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构建起的一种保险机制。这种保险机制使每一个具有偶在性的个体,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能确保自身作为一个自由存在者存在。

在广义理解的财富意义上,即使是对那些在二次分配中被征税较多的所谓富有者而言,他们亦可以从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中受益获利。稳定的日常生活秩序,安全感,更为舒适的日常生活环境,等等,正是富有者可以从矫正正义中所能获得的用简单金钱所不能获得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在自由生活中极为珍贵。[16]

正由于矫正正义是一个可以用契约论辩护的理念,这才能合理解释(以合理税收为前提的)矫正正义自身构成现代多元社会政治正义中的有机方面,并进而进一步说明矫正正义在自由权利的维护与展开、社会长治久安中的基础性地位。

根据黑格尔的内在否定性思辨逻辑以及罗尔斯反思性平衡方法,任何具体权利—义务交换过程的终点,又同时构成新过程的起点。正是矫正正义的存在,使得自由权利在其丰富实践中不断自我调节,在动态中保持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一本质特性,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并为社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不竭源泉。——而这反过来又进一步证明了前述下列思想的合理性:个体支付能力状况并不是纯粹个体自身的问题,也不是纯粹市场交换的问题,它有赖于社会背景性安排正义状况。

阿马蒂亚·森曾揭示:自由既是发展的目的,又是发展的手段。[2](P30-33)即,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状况,提高人们自由的能力;而人们生活状况的改善、自由能力的提高,又会促进经济的增长。森这个思想的核心是:社会成员自由生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一个社会发展经济是为了提高这个社会全体成员自由生活的能力,使他们幸福生活;正是社会全体成员、尤其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者的自由生活能力的提高,将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森将发展置于自由视域之下来认识问题的思想,极为深刻。

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者自由生活能力的提高,在双重意义上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一方面,贫困者从分配正义中感受到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性安排的正义性,激发起劳动积极性与创造性,进而为自己、同时也是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另一方面,贫困者因自身自由能力提高所带来的支付能力提高,会使社会有效需求扩大。

五、结论

支付能力是自由能力的一部分。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支付能力,背后隐藏着的是深刻的社会权利—义务关系与财富分配关系。社会支付能力不足标识社会一部分人自由能力的缺欠。一个有效支付能力严重不足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此次经济危机似乎是因为社会有效支付能力不足,其实在根本上是因为社会贫困者的有效支付能力或自由能力不足,解决此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努力提高社会贫困者的自由能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本在于缩小社会财富占有的严重两极分化,提高社会贫困者的有效支付能力。仅靠少数人的奢侈消费,仰赖财政公共投资,不可能支持一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虚拟经济的高度发展、以及金融资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宰制性地位,金融寡头在社会权利—义务关系结构中的地位愈益突出。应当警惕其双重身份的特殊地位,以及其利用双重身份挟持社会、掠夺财富,造成社会有效支付能力不足的危险。

作为公器的国家在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良序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代高度发达了经济、高科技、高风险社会条件下,国家的公共职能存在着强化的趋势。国家无论是在初次分配还是二次分配中,都应当有所作为,担当起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这种责任集中体现为:为初次分配提供正义的背景性制度安排,防止特殊垄断集团的形成,防范基于各种资源垄断而以平等自由交换形式出现的财富掠夺,防范由于各种因缘所可能引发的大规模社会风险,并通过公共财政转移二次分配的矫正正义有效提高社会底层民众的自由能力,保证社会有效需求的供给。

有一种观点认为,此次发端于美国的经济危机恰恰证明了国家干预的失败:正是国家在GDP价值追求主导下的国家行政干预,通过金融创新刺激经济,制造了泡沫,并使泡沫最终破灭。这种观点合理地揭示了政府直接深入经济活动过程对经济活动的破坏性作用,合理地强调了国家行政权力不能直接深入经济活动过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点存有偏颇性:由于对“干预”自身内容不加仔细分析,以至于陷入笼统一概否定经济活动中的国家干预之陷阱。不能笼统一概否定国家对于经济活动干预的合理性。经济活动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经济活动总有其背景性制度安排,并总是要受这种背景性制度安排的制约,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无论如何总是逃脱不了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主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不干预,事实上就是在主张一种特殊的国家干预内容,是在诉求一种特殊的背景性制度安排。这里的关键是要区分这种国家干预是何种意义上的干预:是直接作为企业主进入经济活动过程,还是作为一种背景性制度安排的公共产品供给者?国家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及其作用不能错置,应在其所应在,做其所应做,而不能在其所不应在,做其所不应做。

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这种周期性的内在缘由是经济内在结构的自我调整,经济危机是这种周期性的外在显现。在经济周期性发展中,市场的无形之手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形之手不可能消除经济发展的周期性,但可以对其施加积极影响,或者使其以并不明显典型的经济危机现象呈现,或者缓解经济周期中的危机强度与持续时间。不过,应当警惕有形之手对于经济发展内在结构自我调整的外在强行干预。那样,只能使经济内在结构进一步扭曲,在宏观上使经济不可持续发展。

经济发展的内在周期性至少在实践层面提出了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其一,如何加强国家对于经济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的有效监督调控,协调无形与有形两只手,尽量减缓这种周期性所带来的破坏性。其二,如何有效地加强社会福利保障建设,使社会成员能够在可能的范围内承受得住这种由经济发展周期性所带来的重大影响,进而在保证社会政治相对平稳的同时,为社会经济通过结构性调整走向繁荣提供可靠的基石。这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长治久安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开放的经济体系中,一个民族国家经济发展的周期性受世界经济发展状况影响。经济危机可以是输入性的。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完全躲过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影响。不过,对于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且其经济体量巨大、市场巨大的民族国家而言,由于得天独厚的条件,其可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中取一种相对独特的发展路径。这就是:以内需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战略,以及以内需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推动力,在融入世界经济发展大循环中的同时保持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内生性小循环,进而,减少或降低世界经济危机对自身的冲击影响。而内需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战略,有赖于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的权利—义务关系,有赖于在公平分配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有效支付能力,有赖于“自由既是发展的目的,又是发展的手段”的价值实践。

收稿日期: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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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能力的正义维度:经济危机的道德哲学分析_美国经济危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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