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制度创新与管理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创新论文,管理创新论文,外贸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是近几年来经济界人士所共同关注和关心的热点题目。外贸企业也是如此。但,外贸企业如何才能真正地成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为了让读者明晰这一问题,我们特约请了文力先生撰写此文。期望使读者认识到企业改革必须经过由外及里、又由里及外的双重革故鼎新,才能完成化蛹为蝶的使命,才能够真正地日新又新,发展壮大。
在中国的宏观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我国的外贸企业也正在相应地被塑造为规范的市场主体。外贸企业成为规范的市场主体需具备两个条件: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即外贸企业转型为现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市或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为纽带的企业集团等生产组织形式);所谓充分条件,即外贸企业应进行管理创新,由过去的计划型管理方式向市场型管理方式转化。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缺位”,都不可能使外贸企业成为规范的市场主体。我们之所以这样提出问题,就在于目前有两种较为偏颇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外贸企业进行了制度创新,明晰了产权,那么外贸企业的一切问题便都可以迎刃而解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外贸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即可使外贸企业适应市场环境。鉴于这两种观点有可能成为外贸企业转型为规范市场主体的某种认识上的障碍,似有必要予以澄清。
外贸企业成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之间的关系
外贸企业的制度创新,首先使外贸企业具备了成为市场主体的必要条件,即外贸企业成为了具有法人财产权的法人实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成为独立面对国内外两个市场,自主进行经营决策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但这一主体若要在市场活动中能够优化其营销行为,优化其成本收益分析,还应具备成为市场主体的充分条件。这种充分条件便是外贸企业使自身适应于市场活动的管理创新。外贸企业只有在制度创新实现的基础上,才能实现适应市场活动的管理创新,没有第一个创新的实现便不能有第二个创新的实现。
但外贸企业转变成为一个市场主体和外贸企业成为一个“优化”的市场主体并非是同一个问题,即并不意味着第一个问题解决了从而第二个问题便自然而然地解决了。外贸企业在第一个创新实现后,正是由于外贸企业成为自主决策和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因而它的责权利、风险等已不能由其他主体代负(犹如既有体制)。这一转变标志着外贸企业具有了自身的决策机制、营销机制、盈亏机制和风险机制等。在具备这些机制的条件下,外贸企业要优化自身的营销行为与结果,便内在地需要管理创新了,即只有实施适应市场活动的管理创新,才能使自身成为一个优化的市场主体。
外贸企业具备成为市场主体的充分条件是以其首先具备成为市场主体的必要条件为基础的。原因在于,当外贸企业不具备成为市场主体的必要条件时,由于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而是一个行政框架中的行政主体,且是一个被中央计划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所严格规定了的主体,它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活动,因而,外贸企业不会内在地需要实施适应市场活动的管理创新,而且,这种行政主体的内部管理充其量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一种适应于“产品生产”和“产品经营”的企业管理)。
而在外贸企业具备了成为市场主体的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实施适应于市场活动的管理创新将是外贸企业内在的一种需要和“自组织”行为(无需其他主体的“动员”和“号召”);并且这种管理创新将与企业自身的决策机制、营销机制、盈亏机制和风险机制等建立起内在的正相关性,因而是一种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创新。
市场主体营销机制与管理创新的关系
非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有一个显著的行为区别:非市场主体仅表现为一维结构的企业内部管理行为;而市场主体则表现为两维结构的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与外部的营销行为,且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与外部营销行为呈密切正相关。产生这一区别的原因在于,当外贸企业未实现第一个创新而仍是一个非市场主体时,它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营销行为的,因为它为谁生产、生产多少、产品价格等已由中央计划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了预设,因此它仅把行为限制在企业内部对生产活动实施管理即可。
由这一区别又可引伸出另一个区别,由于非市场主体没有自身的营销行为,因此,非市场主体的企业管理相应地只能是一种对产品生产的管理,即这种管理并不是建立在真正的成本分析基础上的行为,因为非市场主体并没有自身的盈亏机制。而市场主体的管理则是对商品生产的管理,因为一个商品在市场上实现的收益程度与其企业的内部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如这一产品的质量、成本等),由此,市场主体的管理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营销行为与营销结果,从而影响着企业整个生产活动的成本收益分析,或者说,一个市场主体是否被市场承认,承认到什么程度,是与市场主体的管理行为呈密切正相关的。
因此,市场主体的营销机制与管理创新的关系是:
市场主体的管理创新可以拓展企业营销的广度与深度,即市场主体的管理创新将直接决定企业营销的实现程度(如市场份额、价格竞争等)。市场主体的营销则可以促进管理创新水平与层次的提高,即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其管理是有着明确的目标与动力的,这种管理创新是以营销为目的,以生产活动的成本收益分析为动力的。这种目的性与动力机制将持续地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创新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优化。
外贸企业管理创新的“他组织”行为与“自组织”行为
在外贸企业的既有制度安排中,由于企业行为由中央计划或上级行政主管作了预设,因而企业的管理创新行为也往往是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动员”和“号召”而发生的,即这种管理创新实际上也是某种计划的产物,而非企业由于其内在的需要而发生的行为。由此,我们将外贸企业在既有制度安排中所发生的管理创新称之为一种“他组织”行为。不难想象,外贸企业的这种管理创新往往仅具形式效应而较少实际效应。
当外贸企业通过制度创新具备了市场主体的必要条件,确立了自身的管理创新的目的性和动力原则,使管理创新成为企业营销机制、生存和发展机制所不可或缺的因素时,外贸企业自身便成为管理创新的真实的生长点。在这样一种条件下,管理创新便是外贸企业的一种“自组织”行为了,即无需其他主体“动员”与“号召”,外贸企业会自发实施管理创新。
时至今日,外贸企业的管理创新似乎仍是一种政府行为,即政府以各种途径反复动员和号召外贸企业应加强管理。如果外贸企业尚未发生制度创新,既不具备市场主体的必要条件,也没有确立自身管理创新的目的性和动力机制的话,这种出自于政府对外贸企业管理创新的动员和号召,恐怕很难转化为外贸企业的自身行为。因此,首要的还在于尽快实现外贸企业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具备了,外贸企业管理创新的行为便会“自发”地发生了。
外贸企业转型为市场主体的过程中,不应偏废双重创新中的任何一重创新。外贸企业通过制度创新与管理创新这一双重创新,在成为符合国际惯例的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上,将会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中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与发展机会,这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