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统一改革与农民长期增收机制研究&以四川省城乡综合改革实验区为例_农民论文

农地还权赋能改革与农民长效增收机制研究——来自四川省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试验区论文,长效论文,城乡论文,证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杜润生(2007)在《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一书中,向读者揭示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农业集体经济的低效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农地产权改革,就是通过农地控制权自上而下地转移,使得农户重新成为了农业生产和收入分配的基本单位,得以放开手脚来自主创造财富,长期受到压抑的农业生产力由此也得到了空前的释放。但自1984年以后,农业增长却呈现出徘徊不前的悲观态势,特别是1996-2002年,农业增长的幅度持续低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平均水平。安徽省小岗村“一朝迈过温饱线,三十年不进富裕门”,十分真切地反映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绩效先增后减,最终由于无法向农民提供更高的激励水平而导致“三农”问题的日益凸显。随着四川省以“农地还权赋能”为基本特征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政策的逐步推开,在学界热议已久的新一轮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得以在实践中“先行先试”。根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2010)给出的调查研究报告,在四川试验区的综合配套改革中,“还权”能够使经济资源各有其“主”,人们的注意力才从争夺、分配现有的资源转向增加生产,而“赋能”则是扩大专业化分工范围、大幅度持续提升收入的关键性制度安排,也是资源或资产转化为资本的秘密。

      如果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为改革参照系,以四川综改试验区为代表的新一轮农地产权改革成败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能够在更高的水平上激励农民放开手脚去自主创造财富。如果希望从理论层面对这一问题予以透彻的解答,我们首先需要系统地辨析现阶段农地产权制度的内涵及其外延,然后在考察农地产权制度对经济主体行为作用机理的基础上,细致梳理出现阶段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村经济运行效率之间的逻辑联系,并运用四川综改试验区的相关社会经济数据对这种逻辑联系机制进行系统而严格的实证研究。为达此研究目的,本文第二部分将以租值耗散理论为研究切入点,对现阶段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村经济运行效率之间的逻辑联系机制予以系统解读;第三部分将概述四川综改试验区“农地还权赋能”改革的基本情况,以阐明农地产权制度在四川综改试验区内的已有改进;第四部分将简要介绍估计模型的设定和相关研究数据,并报告主要回归结果;文章最后将讨论本研究的政策含义及后续的研究展望。

      二、产权模糊、租值耗散与农民增收困境

      已往的研究文献也都普遍注意到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村经济运行效率之间的密切联系,但可能是由于研究重心的不同,既有文献在对农地产权制度绩效进行量化分析的同时,在对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村经济运行效率之间逻辑联系机制的梳理方面稍显薄弱。本文尝试在租值耗散理论的分析视角下,通过考察现阶段农地产权制度下农民的具体行为选择来弥补这方面研究分析的不足。

      (一)模糊的农地产权制度

      尽管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均已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由于具体法律条文的严重缺失,众多深层次的、一时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依然时时困扰着我们。比如,“农民集体”当如何定义,农民与集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又如何,集体所有制下每个集体成员所享有的农地权利又应该如何分享,政府又是否拥有对农地利用进行收租的资格(刘守英,2000)?长期关注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西方学者Peter(2001)将这种没有人格化的农地产权所有者和农地产权主体虚设的情况称之为是“有意的制度模糊”,并认为这种有意模糊的农地产权制度成功避免了社会转型进程中可能爆发的大规模社会冲突。实际上,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为了规避过高的改革实施成本,是在法律上绕开了“谁是中国农地所有者”的问题。虽然农民借助于“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的竞争规则拥有了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但农地控制权无论是在法律状态上还是在现实状态上都是处于模糊不清、兼而有之的状态。根据冀县卿等(2009)描述的改革开放以来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轨迹,在模糊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农民与政府间就农地控制权的激烈争夺上表现出对峙、胶着和“此进彼退”的态势。伴随着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变,农民虽逐渐拥有了更多的农地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但农民对于农地的控制权究竟有多大始终得不到合法的界定,在农地的实际利用过程中,往往是通过力量强弱的对比来决定农地控制权的最终归属①,而此时市场机制的立足余地几乎微乎其微。

      (二)由模糊农地产权所导致的租值耗散

      租值耗散(Dissipation of Rent)中的租值是指无主的、没有界定清楚为谁属的收入,在竞争下会耗散,在边际上会下降为零(张五常,2002)。也就是说本来有价值的财产或资源,有了产权界定的会存在租值,但无主的则会耗散。“租值耗散”概念的真正提出应归功于Gordon(1954)对于公海捕鱼案例的分析,但其对于租值耗散的研究均仅局限于公有产权,其核心观点是公有产权必然会导致租值耗散。对此,巴泽尔、张五常等学者的研究则更深入了一步。Barzel(1974)认为由于完全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极高,一项资产的产权不可能得到完全界定,总是会有部分财富溢出并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对于被置入公共领域的财富,各市场参与主体在竞争性攫取时往往需要相应的资源耗散(如排队等候等),租值因而会耗散。Cheung(1974)指出并非置入公共领域的租值会全部耗散,这是因为交易的各方会有相应的约束调整过程,因而这种耗散将是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值②,由此租值耗散可进一步被分为由非价格机制导致的纯粹租值耗散和由“隐性价格机制”导致的租值分割。

      依据租值耗散理论,凡是在产权没有得到完全界定的地方,都会出现租值被置于公共领域而导致租值耗散的后果。在我国模糊农地产权的约束条件之下,农地产权及其所含权利束未能实现归属清晰和责权利明确,从而出现了被有意扩大的公共领域。罗必良(2011)通过扩展巴泽尔对“公共领域”的定义,认为在排除了纯技术因素和产权主体行为能力不完全所导致的公共领域之后,我国的农地公共领域还包括由法律原因形成的和由产权主体行为能力受约束形成的公共领域。客观存在的农地公共领域使得部分有价值的农地属性被置于其中,相关参与主体显然具有“抢夺”这些租值的强烈动机,只要其寻租活动的边际价值大于其边际成本,各方都会持续参与分配租值的权力斗争。这也解释了征地过程中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在竞相从事权力斗争的过程中,耗费在权力斗争上的资源并不能被任何人得到,这部分租值也就纯粹耗散了,这是农村经济运行效率上的净损失。

      根据张五常(2002)的论述,被置于公共领域的农地租值并不会纯粹耗散殆尽,相关参与主体除了采用直接权力斗争的方式以外,还有可能采用各种隐性机制去实现租值的分割,此时租值的纯粹耗散程度会有所降低并达到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值。比如,在农用地利用方面,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表现出了相当程度的产权残缺,由此所引发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不完全必然会使其交易价格无法真正反映农用地资源的稀缺性程度,农户对于农用地需求和供给的减弱(钱忠好,2006)最终将会导致农用地市场发育的迟滞和农用地资源处于未被充分利用的状态。为应对产权模糊带来的效率损失,全国各地普遍通过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形式进行农用地流转。根据中科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CCAP)的调查数据,至少60%的农用地流转发生在亲属之间,95%的流转合同都采用口头形式,期间固定的合同大概占比在10%左右,并且从2000-2008年这些特点几乎没有太大的“改进”(黄季焜等,2012)。这些低市场化程度的农用地流转形式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一种隐性价格机制,政府借此可以减少农用地直接撂荒与“隐性撂荒”所带来的损失,农民也可以借此分割到部分被置于公共领域的租值,纯粹的租值耗散程度借此可以有所降低。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的情况亦是如此,政府对于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实际上是有意制造公共领域的设租活动,由此也导致了建设用地资源是按照非边际产出和非边际贡献原则进行配置。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对于建设用地利用的权利诉求、疏解激烈的土地征用矛盾,政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提供了变通的途径,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乡镇企业破产、重组兼并等情形下)进入城市土地二级市场。这种处于灰色状态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同样是一种替代市场规则的隐性机制,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获取土地级差收益的诉求,政府与农民都能够获取部分置于公共领域的租值,使得农村经济运行效率上的损失得以部分弥补。虽然,现实中存在着各种隐性机制使得农地租值不会耗散到零,但无论是纯粹的租值耗散还是租值分割都会带来以下两种必然的结果:一是农地资源无法被配置到能最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二是在竞争性获取租值的过程中会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

      (三)租值耗散与农民增收困境

      1978年之后所逐步建立起来的农地产权制度采取了将农地产权模糊化的制度设计方式。在模糊农地产权之下,不同的农地产权主体为竞争同一的农地产权,势必会爆发激烈的权力争斗。此时,农民不可能将其全部资源用于农地的开发利用,他们在从事生产性活动的同时,必须将部分时间和精力用于从事竞争农地产权的斗争,否则其势必将承受产权被掠夺的损失。当这种内耗性质的权力斗争永无休止地持续下去时,农地产权租金的耗散与农村经济运行的低效率必将严重拖累农民收入的增长与“三农”问题的解决。

      在农用地利用方面,当初始改革所激发的增长潜力消耗殆尽之时,农用地权属界线不清、交易严重受限、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陷入困境、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不足等诸多先天的制度缺陷便一一接踵而至。农民在农地调整中所持的复杂态度便真切地反映出模糊农地产权之下租值缘何耗散。由于顾及频繁的土地调整会直接影响到农用地产权的稳定性,从而会降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和制约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中央政府自1984年之后开始逐渐对农地调整制定了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政策。从1984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的“大稳定,小调整”,到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强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再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继续强化这一精神和政策执行力度,明令“不得调地”。但是“不得调地”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仅不理想,各地农地调整较为频繁且呈现出“千差万别”的具体调地政策,还无法得到农民群众的普遍支持和欢迎(丰雷等,2013)。丰雷等(2013)利用1999-2010年5次17个省份地权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模糊农地产权之下,农民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满足其对土地调整的现实诉求,只能通过不断调整土地来平衡集体内外的各种矛盾,并不惜违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自愿承担各种效率的损失。我们耳熟能详的“不能不种地,又不能多种地”,十分朴素地表达出农民在模糊农地产权约束之下只能维持低水平的重复生产、而无法扩展生产可能性边界的无奈选择。

      如果说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对于农民在农用地利用上的相关权利还有较好保障的话③,农民在非农集体建设用地利用上则与政府展开了激烈的力量对抗。在农地产权模糊不清的制度安排之下,农民与政府都有着享有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的法律依据。依据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不得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农民作为农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其土地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有权决定在自己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上为他人设立使用权并收取地租以实现其收益权。这也构成了农民在抵制政府征地时进行所谓的“合法性反抗”的法律基础。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政府凭此在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同时,严格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交易。高圣平等(2007)通过1986年《土地管理法》与1998年《土地管理法》对比发现,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集体经济的宽松环境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被根本改变,土地非农化进程中的国有化趋势愈发明显。因而当农民希望分享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发展红利、并以集体建设用地自发入市与“小产权房”的建设来挑战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模式时,征地前火热的“抢建房”、各地频发的征地冲突、干群之间严重的对立关系也就成为了无可避免的矛盾焦点。这不仅会带来农村经济运行效率上的损失与社会总福利水平的下降,还表明模糊农地产权已被实践证明陷入了制度危机之中。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能初步梳理出现阶段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村经济运行效率之间的联系机制:模糊农地产权

产权得不到完全界定

农地租值被置于公共领域

相关参与主体竞争性争夺农地租值

农地要素的边际收益递减

实际减少的农地收益无人得利,租值耗散

农村经济运行效率损失

农民增收困难。如果不改变农地产权模糊不清的现状,围绕农地控制权所展开的激烈权力斗争势必将无休无止地进行下去,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的现代化很难会有真正的起色。

      三、农地还权赋能改革:农地产权由模糊向清晰的迈进

      四川综改试验区的农地还权赋能改革肇始于2003年。2003年,成都市提出了以“三个集中”④为核心的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思路。2007年6月,成都市又获批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抓好成都试验区建设的同时,四川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选择广元、自贡、德阳三个地级市开展省级试点工作,并要求未承担省级试点的其他市(州)自主选择1个在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进行市级试点。这样,四川综改试验区形成了以成都试验区为核心,包括3个省级试点地市和19个市级试点县(市、区)在内的多层面、多类型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梯级试点体系。按照“先行先试”的要求,成都市于2008年启动了以确权颁证为起点、以“还权赋能”为核心的新一轮农地产权制度改革,2009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改革试点,沿着向改革纵深推进的路径,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举措在成都陆续铺开。其他省级试点和市级试点地区也在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农民工社保和农村社保、工业园区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基于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以奠定经济市场化基础的认识,四川综改试验区在启动伊始,就开始了以“还权赋能”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成都市《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文)中,明确提出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纲领被高度浓缩为“还权赋能”,“还权”就是把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要素的合法权益还与农民,恢复农民应有的自主权和完整财产权,体现公民权利的平等;“赋能”是使农民作为市场主体拥有利用和处置财产权利的自主能力,从而使农村的生产要素与城市的生产要素一样流动起来,真正成为资本的载体。其主要内容也可以被精炼为三句话:确权是基础,流转是关键,配套是保障。沿着这一改革路径,农地产权也实现了由模糊向清晰的渐进过渡,由改革所带来的制度红利逐渐显现。

      一是全面确权颁证。成都市要求对农村全部的土地、房屋等要素“确实权、颁铁证”,在实际工作中,成都市(2010)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原则,采取分类梳理、先易后难的工作思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确权颁证指导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对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公示和颁证,初步理清了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既有宪政框架下的土地产权边界,这不仅提高了农民对土地占有的安全性预期,也使得农民能够真正作为市场主体去追求自身福利的最大化。截至目前,成都市已基本完成确权颁证的相关工作,并已开展确权颁证的“复核纠错”、“查漏补缺”及“完整性检查”等扫尾工作。自贡、德阳、广元三市也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不断加快农村产权确权颁证的工作进度,同时加强和优化农村产权登记的常态化管理。

      二是促进产权交易。确权颁证只是农地产权由模糊向清晰迈进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在确权颁证之后,农地产权的主人真正具有控制农地的权力,而不是仅仅只有停留在文字层面的一纸证书。成都市依托确权颁证的成果,积极探索构建在全域规划下的农村产权流转机制。2008年10月,成都市成立了国内首家农村产权综合性交易服务平台,即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并在区(县)、乡(镇)分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分所和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引导农村产权有序、有效、合法流转。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上,成都改革的步子则迈得更大,在“立足底线、风险可控”的原则下,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城乡房屋间的“同证同权”。随着《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以及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等创新性政策的试行,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正逐步成为农村产权交易的平等主体,这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建立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自贡、德阳、广元三市同样尝试推进农村产权向资本转化,大力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三是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为避免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单兵独进,成都市以“组合拳”综合配套方式来突破盘根错节的制度障碍和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以确保改革进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之中。在推进农地还权赋能改革的过程中,行政部门逐渐改变以往强势介入农地产权行使过程中的做法,而司法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介入度则有明显提高。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各项改革举措齐头并进,从而使得农地还权赋能改革能兼顾到公平与效率,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阶段性目标。

      按照舒尔茨关于改造传统农业的主要观点,以农地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农村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是转型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改造传统农业的奠基之举(陈家泽,2011)。根据上文的理论分析,模糊农地产权意味着租值的耗散与农村经济运行的低效率,其直接后果便是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在四川综改试验区不断推进中的农地还权赋能改革,则通过农地产权由模糊向清晰的渐进过渡,使得租值耗散的程度不断降低而农村经济运行效率不断提高。随着农地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性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得以彰显,从沉睡中被唤醒的农村资产能够成为农民进行资本积累和提高财产性收入的不竭源泉。为保证本文的这一分析结论能与实际情况相符,本文拟运用四川省县(市)级面板数据对农地还权赋能的政策绩效进行系统而严格的实证检验,以准确判断农地还权赋能这一重大改革举措是否达到了政策初衷。

      四、实证检验

      本文拟从四川全省县(市)级面板数据层面来考察农地还权赋能改革对农民增收的影响⑤,关键是通过比较样本县(市)在某一时期参与改革试点和未参与改革试点两种情形下的农民收入情况的差异,来推断农地还权赋能改革与农民增收之间的因果效应。为了去除样本个体固有差异以及与处理效应无关的时间趋势所导致的偏误以获得农地还权赋能改革作用的净效应,选择了通常用于政策或项目评估的双重差分模型(Difference in Difference,DID)来实现预期的研究目的。

      (一)估计模型的构建

      农地还权赋能改革在四川省内的试点将使得试点县(市)的农民群体受到政策干预的影响,而非试点县(市)的农民群体则可能没有受到任何影响,或者受到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可以将农地还权赋能改革的试点工作类比于自然科学实验中对试验对象施加的某种“处理”(Treatment)。如果要研究农地还权赋能改革是否带动了农民增收,不妨按此思路将这项改革举措视为一项准实验(Quasi-experiment),通过比较参与试点的处理组(Treatment Group)和没有参与试点的控制组(Control Group)之间的差异来检验该项政策的具体实施效果。具体估计模型被设定为:

      

      式中,i和t分别表示县(市)和时间;y为被解释变量,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ε为随机扰动项。

是个体虚拟变量与时期虚拟变量的交互项,它反映了农地还权赋能改革的净效应,因此,本文重点关注其估计系数

。如果农地还权赋能改革对于农民增收有正的效应,

将显著为正,反之则显著为负;如果农地还权赋能改革的政策绩效不明显,

将不显著。为了更好地估计农地还权赋能改革的政策绩效,还需要在经验分析过程中控制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因而将式(1)扩展为:

      

      式中,X为控制变量,本文选取了在文献中业已确定的影响农民增收的各类社会经济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具体包括初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GDP增长率、人口密度、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增加值之比、人均地方财政支出、人均储蓄存款余额、乡村就业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引入了两个反映自然地理环境的虚拟变量:一是地形特征虚拟变量。四川省地跨青藏高原、横断山脉、云贵高原、秦巴山地、四川盆地等几大地貌单元,为反映四川省内各县(市)不同的自然禀赋特征,设置了地形特征虚拟变量,平原地区取值为1,丘陵地区取值为2,山地地区取值为3,川西高原地区取值为4。二是自然灾害虚拟变量。2008年5月四川省发生了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为反映地震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对于农民收入的影响,设置了自然灾害虚拟变量,鉴于四川省的灾后重建工作于2011年年底全面完成⑥,将18个重灾县(市)于2008年取值为1,2009年取值为0.75,2010年取值为0.5,2011年取值为0.25。

      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评估政策绩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政策变化必须是外生的,不能与估计方程的误差项存在相关性,即

。因此,“准实验”方法用于政策评估合理性的主要风险之一在于参与改革试点的对象未必是被随机地选入处理组。为了避免可能的样本选择偏误问题,本文拟运用Heckman(1979)的二阶段法,通过构造逆米尔斯比率(Inverse Mills Ratio)对农地还权赋能改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进行控制,式(2)因而会被进一步扩展为:

      

      式中,

即为逆米尔斯比率,此时,估计系数具有一致性。

      (二)研究方案设计

      虽然农地还权赋能改革于2007年6月在政府文件层面上正式启动,但是具体政策的落实与执行却是从2008年逐步展开,因此,本文选择2008年作为农地还权赋能改革开始发挥作用的年份,2008年之前的年份为改革前,2008年及其以后的年份则视为改革启动后。在农地还权赋能改革的具体推进过程中,四川省采取了多层面、多类型的梯级试点方案。为更好地与实际情况相契合,本文设计了三套有所差别的研究方案:在方案1中,首先将四川省的省级试点与市级试点县(市)予以剔除,处理组为成都市下辖的各县(市),控制组为其余未参与改革试点的县(市);在方案2中,处理组仍然为成都市下辖的各县(市),控制组则包括省级试点县(市)、市级试点县(市)和所有未参与改革试点的县(市);在方案3中,处理组不仅包括成都市下辖的各县(市),亦包括省级试点与市级试点县(市),控制组则为其余未参与改革试点的县(市)。本文的全部样本为四川全省的138个县(市),方案1包括10个处理组样本与112个控制组样本,方案2包括10个处理组样本与128个控制组样本,方案3包括26个处理组样本与112个控制组样本。

      

      (三)数据来源及统计性描述

      本文所使用的四川省县(市)级面板数据来源于《中国县(市)社会经济统计年鉴》、《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和《四川统计年鉴》(2006-2011),样本期为2005-2010年。在表2中给出了主要变量的定义,限于篇幅,没有一一给出各研究方案所使用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只将方案2所使用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呈现出来。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对式(2)和式(3)进行回归分析的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表3中的(1)、(3)、(5)列是对式(2)的双重差分估计结果,(2)、(4)、(6)列则是对式(3)的双重差分估计结果。具体而言,在没有引入逆米尔斯比率imr变量的情况下,本文最为关心的系数

在方案1和方案2中均显著为正,且相较于方案1而言,系数β3在方案2中的值略有上升。这表明在成都市推行的农地还权赋能改革有力地拉升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改革绩效得到初步彰显。但是,在方案3中,系数

的值为负,且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意味着四川省所推行的多层面、多类型的梯级试点方案并未达成试点方案的初衷,改革启动之初所希望实现的政策绩效仅局限于成都一市,在省级试点和市级试点县(市)所推行的农地还权赋能改革未能带来农民收入增速的显著提高。

      

      

      成都之所以能够与重庆一道成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显然并不是中央政府随机选择的结果,这就使得本文的研究不得不面临样本选择偏误问题。为了得到更为准确的估计结果,在式(3)中引入了逆米尔斯比率imr变量来修正样本选择偏误和观测值缺失带来的不利影响。表2中的(2)、(4)列所呈现出的估计结果显示,imr的回归系数能够通过显著水平为5%的检验,这说明农地还权赋能改革试点对象的选取并不是完全随机的,确实有样本选择偏误问题的存在,但这一问题并没能改变(1)、(3)列所报告的基本结果。在克服了样本选择偏误问题之后,方案1和方案2中系数β3的值仍然显著为正,且较之于imr变量被引入之前系数值有所提升。从(6)列的估计结果来看,imr变量只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并且系数

仍然与之前一样并不显著。通过imr变量的引入进一步证实了农地还权赋能改革在成都市已取得初步成效,显著地提升了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但同时令人遗憾的是,四川省所选取的省级试点和市级试点县(市)却未能取得和成都市相似的改革效果。

      本文还将一系列控制变量引入回归方程之中,虽然采取了不同的研究方案与估计方程,但这些控制变量所得出的估计结果基本一致。人均GDP的加速增长、人口密度的提高、第二产业在产业结构中比重的上升、地方财政支出的增加以及乡村就业人员的增长都能显著带动农民增收,这与经济学直觉相符合。初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即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系数值在所有情况下均高度显著为负,这表明农民平均收入水平越高的地区,其收入增长速度将会越慢,四川省内各地农民收入差距可能会逐步收敛。人均储蓄存款余额的增加对于农民增收的影响虽然为正向促进作用,但在不同情况下其估计系数的显著水平差异明显。而地形特征的系数值在所有情况下均不显著,其对农民增收的影响有限。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之后,虽然有一系列的灾后重建工作陆续铺开,但其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在所有情况下均显著为负,特大自然灾害的发生显著波及农民收入增速的提高。

      五、结论性评述

      2010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2013年、2014年中央1号文件也都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背景下,全国各地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在四川省先行一步的农地还权赋能改革无疑为全国各地的改革探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但至今已推行八年有余的农地还权赋能改革是否确实能如学界的设想一样,通过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来奠定起长期发展的基础呢?本文使用四川省2005-2010年县级面板数据,利用农地还权赋能改革在四川省内不同县(市)梯次推进所引起的“准实验”,考察了农地还权赋能改革与农民增收之间的因果效应。虽然未能实现对农地还权赋能改革绩效的全面考察,但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力证明,在成都市推行的农地还权赋能改革显著拉动了农民收入的增速,改革绩效初步彰显。

      农地还权赋能与农民增收之间的传导机制是农地产权能够实现由模糊向清晰迈进。现阶段在全国各地陆续铺开的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只是改革模糊农地产权的第一步,只是为厘清农地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边界提供最基础的依据。如果只是将农地还权赋能改革理解为颁证登记工作,而忽视更为困难、也更为关键的“赋能”工作的话,长期困扰我们的农地产权模糊及与之并行的农地租值耗散问题仍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前期的确权工作成果也并不是没有前功尽弃的可能。贺雪峰(2013)曾批评成都市的几轮“确权”工作劳民伤财,不仅地方官员对其不理解、不欢迎,而且农民也不理解和不欢迎。这一批评意见其实是不无道理的,如果最终没有实现农地产权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和流转顺畅,备受各界瞩目的农地还权赋能改革最终也只会成为一条无法在全国其他地区复制并推广的成都经验而已。本文的实证结果也发现虽然四川省的省级试点与市级试点县(市)也都先后进行了颁证登记工作,但其改革绩效却并不显著。在四川省多层面、多类型的梯级试点方案中,改革绩效仅在成都市一地得以显现。已有研究农地还权赋能改革的文献还都普遍注意到改革本身的地方政府主导色彩,当改革不断向纵深层次推进以致地方政府很可能成为利益受损者之时,深化改革的动力机制与改革的未来走向都成为了我们将不得不面对的难关。

      对于农地还权赋能改革这样一个极富研究意义的话题,至少还有两点需要我们深究:一是农地还权赋能改革在四川省的省级试点和市级试点县(市)成效不彰,是由于其不具备成都市的外部条件,还是由于其不具备成都市的内在基础,抑或是二者兼有呢?二是成都市的农地还权赋能改革是否具有深入推进的动力机制,会不会最终又陷入了“路径锁定”状态之中呢?这都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和研究。

      ①从这一角度出发,也有助于理解为何在中央政府“不得调地”的统一政策之下,全国各地会围绕着农地调整而出现“千差万别”的土地制度安排。

      ②根据张五常的论述,既然租值耗散代表着经济资源的浪费,人们因而总是在努力减少租值耗散(比如设置“无主资源”的使用规则)以增进社会福利,但由于约束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完全被消除,因此,现实中的租值耗散总是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值。

      ③改革开放以来,在农用地利用方面,农民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剩余索取权和农地控制权,但是在经济价值日益显现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方面,政府逐渐强化了对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的管制,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空间被严重压缩。

      ④“三个集中”,即推进工业向发展区集中、推进农民向城镇集中、推进土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具体可参见《成都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纲要(2003-2020)》(成委发[2004]11号文)。

      ⑤对于收入至关重要的文化、制度等因素往往存在着难以量化分析的问题。由于本文所采用的是同一个省的数据,因而能大幅度改善过往研究中由社会文化和基础性制度差异所带来的异质性问题,这将使得本研究的估计结果更为可靠。

      ⑥2012年1月10日,四川省省长蒋巨峰在该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布,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胜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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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统一改革与农民长期增收机制研究&以四川省城乡综合改革实验区为例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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