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原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是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A公司原是甲公司的联营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因为A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连年亏损,预计投资无法收回。因此甲公司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将2000万元减至为0后,于2015年1月31日又出资400万元从另几个股东处收购了A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使A公司成为自己的子公司(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请问:原来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要转回吗?还是就当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400万元?(原持股30%,后增资至70%)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核算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追加的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如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无需转回或结转原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追加投资改为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400万元。如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处理。 问: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同时第四十六条又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如何把握和理解“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二条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损失,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45条的要求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说明,同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至少应说明资金拆借对于企业来说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具有相关性。 问: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大型筑路设备,其一项主营业务就是将设备对外进行租赁,租赁后的设备最终还是会对外出售,此类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先将产品转成固定资产,视同销售交增值税,然后再根据租赁合同交营业税,出售时再交增值税,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正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第二章第八条及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该公司今后将生产的筑路设备对外出售,则应继续就设备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筑路设备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该企业如将生产的筑路设备转为固定资产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问:客户欠A单位货款10万元无力偿还,用一台小汽车抵顶该欠款。A单位又欠其他单位款12万元,当月将顶回的小汽车抵顶了该12万元欠款。A单位顶回的小汽车又顶给别人,是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交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但是,财税[2008]170号文件指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因此,A单位当月将他人用于抵债的固定资产转让不适用于简单办法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会月刊》(武汉),2015.25.88~89 问:最近听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为资格登记制了,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如果不去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是否可以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方式纳税?如果不去办理,税务机关将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上述第三条中的“有关政策规定”主要指: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如果符合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条件,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后,可继续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后,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如果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到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问:我公司是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因发展需要,撤销境外办事处,并出售当时购置用于办公的房产,取得一笔数额较大的境外收入,请问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并入企业收入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将出售境外房产取得的该笔收入并入企业销售收入总额和总收入后,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该笔境外收入可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由于政府需要,我公司原取得的一土地使用权于2009年7月被收回并签订搬迁协议,取得搬迁补偿收入23501万元,2009年10月开始搬迁,2014年10月搬迁完成进行搬迁清算,对于搬迁完成年度的搬迁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我公司财务人员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这笔搬迁收入需要全额缴税;另一种则认为,这笔搬迁收入可以扣除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作为应税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这笔搬迁收入应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各类资产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各类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剔除已在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部分的数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于2009年7月签订搬迁协议,且在2012年10月1日前尚未完成搬迁清算,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这笔搬迁收入可以按规定扣除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成本(费用),在2014年度进行清算,并将清算损益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国税务》(京),2015.9.54~55标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论文; 营改增论文; 增值税改革论文; 增值税会计处理论文; 企业所得税论文; 企业税务论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论文; 国家税务总局论文; 增值税论文; 一般纳税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