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党对农村宗族的认识与政策_土地革命论文

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党对农村宗族的认识与政策_土地革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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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31;K26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2)-05-0052-06

我国南方乡村社会聚族而居的现象比较普遍,乡村宗族势力强大。在大革命及土地革命时期,乡村宗族成为党所领导的农村革命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在领导农村革命的过程中,党对乡村宗族的认识不断深化,形成对乡村宗族的正确方针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农民运动和土地革命在南方乡村社会的发展。本文将对这一时期党不断加深对乡村宗族的认识、并逐步形成正确方针政策的过程作一探讨。

一、大革命时期对乡村宗族的认识与政策

中国共产党人对乡村宗族的认识直接来源于新文化运动及五四运动对家族制度的批判。新文化运动时期的知识分子曾经从中西社会文化比较的角度激烈地批判家族制度,五四运动时期的先进知识分子开始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中国家族制度,特别是李大钊从经济角度解释中国家族制度,认为中国家族制度是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中国的大家族制度,就是中国的农业经济组织”。李大钊首次尝试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解释中国家族制度,深深地影响了一代先进知识分子,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对家族制度认识的重要源头。不过可以看出,李大钊对家族制度的认识仍然受新文化运动批判家族制度的影响,视家族制度为万恶之源,夸大了家族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认为家族制度是“中国二千年来社会的基础构造”,“一切政治、法度、伦理、道德、学术、思想、风俗、习惯,都建筑在大家族制度上作他的表层构造”(注:李大钊:《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1920年1月1日),《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78~183页。)。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特别是国共合作后,中国共产党逐步重视农民运动,中国共产党人在农民运动的实践中开始跳出新文化运动及五四运动的社会文化批判视角,从政治与经济斗争角度认识乡村社会,认识到乡村宗族文化只是乡村政治经济的一种反映,主张将反对宗族文化的斗争放在政治经济斗争之后,如早在1924年5月恽代英发表文章指出:“我们一向把破除迷信,改良风俗太看重了,至于因打菩萨,废礼仪而引起乡村中的恶感使一切工作都无从进行,这是大错”,他认为“人的信仰与风俗,都只是经济背景的反映。不改变社会的经济状况,不要希望能够改变人的信仰与风俗”(注:《恽代英文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36~537页。)。

这种认识在党内成为共识,1925年1月党的四大《对于农民运动之议决案》就提出:农会在“初步运动时须注意不可过于违背农村中宗法社会心理”(注: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2页。)。1926年7月中共第三次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关于农民运动的决议案》也指出:“农民加入我们的党,应以是否忠实而勇敢的为农民利益而斗争为标准,不必问其有无宗法社会思想及迷信”,提出“乡村中的迷信及宗族伦理道德关系,不可积极的反对,应该有方法的、有步骤的去提高乡村文化程度,有时为使自己生活农民化,冀求容易接近农民,且有暂时附和群众迷信形式之必要,以取得新的工作发展”(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第144~148页。)。这种认识与政策对于党排除乡村宗族干扰、发动南方农民运动起了重要的作用。许多地方的共产党人在早期发动农民的工作中往往回避与乡村宗族关系及宗族文化的直接对抗,很快在宗族内部完成最初的农民发动组织工作,如黄麻地区的王树声、吴焕先均是首先在宗族内部发动组织农民,江西东固及兴国的早期革命发动工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了宗族关系(注:林济:《长江中游宗族社会及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08~213页。)。

当然,乡村宗族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文化问题,它与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广东较早的农民运动中,一些地主利用宗族势力抗拒农会和革命政府,一些乡村进步知识分子及农民因为不能破除宗族观念而反对农民运动。广东的共产党人认识到了破除乡村宗族界限的重要性,如阮啸仙认为农民运动的发展必须“突出地方主义和家族主义之重围,而为一阶级的联合”,这种联合“为各地的联合及异姓的联合,不分甚么家族地方关系,只知道有农民阶级的利益”,才能使农民运动由经济斗争转变为政治斗争(注:《阮啸仙文集》,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68页。)。党中央也认识到破除农民的宗族观念等是农民运动深入发展的重要条件,中共第三次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的《对于广东农民运动议决案》就指出:“努力于农民思想之改造,农民在封建制度下的地方主义、个人主义、宗族主义、迷信、不能集中等天生成的弱点很多,通通是不革命的,应加以改造,在广东之现势已有改造之可能”(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第176页。),提出了改造宗族主义等任务。

对于如何破除农民宗法思想,中央仍然采取相当审慎的态度,认为只有在农民运动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提出破除农民宗法思想与文化的任务,而且要注意方法,如中共第三次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对于广东农民运动议决案》就指出要注意方法,1926年12月的中央特别会议《关于湘鄂赣三省农运议决案》特别指出:“破除宗法社会思想(尤其是族长把持族租和阻止妇女加入农协)是非常必要的,惟我们可用国民党党部去做宣传,不必由农协去做,以免发生农协内部的冲突”(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第396页。)。1926年12月召开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还指出:“农村中的迷信宗教伦理及道德关系,都是农业经济的反映,只有渐次设法提高农村文化程度去除他”(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农民运动资料》,第430页。)。

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是大革命时期党对乡村宗族认识不断深入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首先,毛泽东将地主政权与族权相区别,毛泽东认为乡村地主政权形式是土豪劣绅的都团政权机关,打倒地主政权是农民政治斗争的主要任务;同时又将乡村地主政权与族权相联系,认为随着地主政权被打倒,族权、神权、夫权也会跟着一起动摇。其次,毛泽东又将族权统治与家族主义文化相区别,认为家族主义等“乃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不主张“用过大的力量生硬地勉强地从事这些东西的破坏”(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7~33页。)。毛泽东的这些认识发展了党对乡村宗族的认识,代表了大革命时期党对乡村宗族的正确认识。当时在党内对乡村宗族认识中,许多人的思想还存在着模糊不清的地方,有的人将族权与地主政权等同起来,如谭平山曾经将祠堂等与民团局、保卫局都看做“是农村政府的机关”,祠堂里的规约也是“‘农村政府’的法律”,祠堂也“随时可以拘捕农民,监禁农民,这与国家的监狱更没有什么分别”(注:《谭平山文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54页。)。1927年1月的《全国农民运动概观》将族长与劣绅、土豪、局董、团总及贪官污吏并称为“农村中特殊阶级”,“皆以剥削农民血汗为生存条件”(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10页。)。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并未将祠堂简单地等同于封建地主政权,也未将族长简单地等同于土豪劣绅,而只是赞成将坏的族长等“当作土豪劣绅”,这是他通过调查研究得出的正确认识,这种认识有利于当时发动农民打倒土豪劣绅的斗争。

1927年4月底至5月初,中共五大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提出了农民运动“已经是摧毁封建宗法政权而开始解决土地问题的时期”。五大所通过的《土地问题议决案》涉及乡村宗族问题较多,如文件将乡村封建宗法政权与乡村公产(宗族公产)制度相联系,指出乡村公产制度成为乡村宗法政权的基础,乡村公产的主有权己被乡绅所篡夺,“乡绅等变为地主,更利用此种权利,以行使其宗法社会的威权及统治”。并且将打倒乡村宗法政权与没收乡村公产相联系,认为“要破除乡村宗法社会的政权,必须取消绅士对于所谓公有的祠堂、寺庙的田产的管理权”(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第47~55页。)。五大《土地问题决议案》在认识乡村宗族方面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如乡绅掌握了乡村公产的主有权等,提出没收乡村公产的正确主张,但在认识乡村宗族土地关系及乡村宗族关系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够成熟的地方,如对乡村公产性质的判断过于简单。

五大《土地问题议决案》的某些不成熟内容,反映了新文化运动及五四时期批判家族制度的思想影响。党内某些领导人的思想甚至停留在五四时期,仍然将宗族制度看做万恶之源,如彭述之就极其赞赏农民打倒乡村宗族中的家长、族长,赞赏农民烧毁神主牌位。他甚至将农民的平产运动看做是原始家族经济制度影响的产物而加以批判,认为这种原始家族经济制度就是诸子平分制度,“由此扩大到社会上,便自然而然形成一种‘平产主义’的思想”(注:彭述之:《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1927年5月),《六大以前》,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798~799页。)。

当然,当时党的农民运动政策仍然坚持了正确对待宗族文化的方针,主张用宣传教育方法加以改造,反对实行强迫改造。1927年6月的《中央通告》指出:反对旧礼教及祖先崇拜等“只能用宣传而不能用鼓动方法,更不能用强迫方法”,“不可以强迫捣毁其神像祖宗牌等。至于宗法迷信尚深的农村中,甚至于反对这些陈腐东西,都必须以谨慎出之”(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50页。)。《全国农协对于农运之新规划》也提出反对宗族文化等“必经过长时间的宣传,使一般民众俱能了解,社会文化上已提高,方可行之而无碍”(注: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4~25页。)。

二、土地革命时期对宗族公产的认识与政策

党在土地革命开始时就提出了“没收祠堂庙宇等一切公共土地”等作为“开发土地革命的总的动力”(注:《中央通告农字第九号——目前农民运动总策略》(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85页。)。八七会议也强调“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50页。)。1927年11月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提出祠产等乡村公产“一概归农民代表会议支配”(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97页。)。祠产等乡村公产成为土地革命的重要对象。

中共六大通过的《上地问题决议案》对祠产等乡村公产性质作了进一步分析,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并非是亚洲生产方式,并不存在着实质上的公地,得出“所谓公地,是豪绅私产”的结论,认为族田、祠田等公地公产具有剥削性质,“所谓公地租,表面上是公共机关的收入,其实都是豪绅的收入。豪绅把持公地向佃农收租,在经济上都是地主”,而且乡村公产滋生了乡绅阶级,“旧时破落户的绅士自己虽然没有田地,却因为有政治上的特权,一部分能够把持着所谓公产,而成为实际上的地主”(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226页。)。从而将把持公产的乡绅划归地主阶级一类,为没收乡村公产、划分乡绅阶级成分提供了理论解释。

在土地革命时期,南方各级党组织始终将没收乡村宗族祠堂公产原则列入政纲、土地问题提纲、土地问题决议案、土地法等,如《兴国土地法》、《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苏维埃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由于南方乡村宗族公产较多,如寻乌公田占全部土地的40%,其中“祖宗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二十四,占全部公田的百分之六十”(注:毛泽东:《寻乌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8页。)。当时苏维埃政权估计江西公田地“约占百分之二十”(注:《土地问题提纲——江西省县区苏维埃主席联席会议通过》(1931年3月),《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503页。)。没收宗族公产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政策,对于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推动土地革命的深入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当时在一些革命根据地,由于囿于对乡村公产即豪绅地主私产的认识,在处理宗族公产方面也存在着一些过左的东酉,一些地方对宗族公产实行不加区别的没收政策。如《赣西临时苏维埃政府土地法》、《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等规定没收一切乡村宗族祠堂、公堂、社会的土地、房屋、财产、用具。《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规定对所有的祖积、公积土地采取与祠堂公产同样的政策,“一律没收之”(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343页。)。闽西革命政权规定“三家以上之共有继承物”属公产没收范围,“由政府拍卖或出租”(注:《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1930年3月25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51页。)。事实上,一些公积、祖积土地具有共同所有、轮作轮收的性质特点,并不具有剥削性质,不加区别地将这些土地没收,侵犯了一些农民的利益;而且宗族公产与农民祖先崇拜文化有着密切联系,不加区别、不作宣传地没收宗族公产,反而会引起农民的反感,影响农民的发动。如在湘鄂西土地革命兴起时,农民就反对没收祠田,“宗族的势力一时不能消灭”(注:《万涛给中央的报告》(1929年8月11日),转引自何友良:《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12页。)。

1930年11月的《共产国际东方部关于苏维埃区域土地农民问题议决案草案》是一个有关乡村宗族公有土地问题的重要文件,文件坚持了彻底没收“氏族土地”的基本政策,同时又提出谨慎从事的原则,认为“氏族的关系及与氏族有关的宗教上层建筑,均还有相当的势力”,在没收“氏族土地”时,“必须尽量注意,对祖宗祠庙的关系,不要激动了氏族人员宗教感情(拜祖教)”。这一文件对党的乡村宗族公有土地问题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党和苏维埃政府的一些土地问题决议案及土地法也开始注意宗族公有土地没收与农民祖先崇拜的关系,如1931年11月的《鄂东南各县苏维埃联席会议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凡祠堂庙宇寺院教会及各种关于宗教性质团体的财产和土地一律没收,但须经过群众路线,使农民充分了解没收的意义”。19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祠堂庙宇及其公共土地,“须取得农民自愿的赞助,以不妨碍他们奉教感情为原则”。(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74页;第606页;第617页。)党处理乡村宗族公产政策进一步得到完善。

当然,党的乡村宗族公有土地政策的完善,主要还是由于党在革命实践和调查研究中不断加深对乡村宗族公产的认识。《寻乌调查》是毛泽东通过调查研究写出的一篇重要文章,标志着党对乡村宗族公有土地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毛泽东通过调查研究得出许多结论使过去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如关于乡绅地主对宗族公产占有问题,认为中地主控制了祠堂蒸尝费用,“小地主及富农是很难过问的”。毛泽东还分析了宗族不同阶级对宗族公产的态度,穷人要求分公田以维持目前生计,“往往闹着要分公田”,而“富裕部分的子孙却反对分公田”,他们能够得到公产收入的利益,因此分与不分“成为一种氏族内部的阶级斗争”。同时,毛泽东通过调查研究也得出了一些对乡村宗族公产的新认识,如在关于宗族公产来源问题上,过去党内文件曾经将宗族公产简单归之于井田制的残余或氏族制度的残余,毛泽东通过调查研究得出新的认识,认为宗族公产有两个来源,一是各家抽田凑份子立公,二是先人自己留出田产立公,这些公产往往会形成一定的积蓄,逐步发展起来。毛泽东认为宗族公产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地主阶级“留出后路”。毛泽东对宗族公产的性质、形式和功能作了新的分析,认为存在两种宗族公产,一种是祠堂等统一收租并分谷分肉的宗族公产,一种是轮流收租的宗族公产,“轮流收租名则是轮流替祖宗收租,实则是轮流替自己收租”。毛泽东还对学租、粮会等公产功能作了分析,认为“粮会的作用是代替一族人完粮,抵制政府向族内各家迫粮”(注:《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27、107~112页。)。毛泽东认识到宗族公产的复杂性,并且一部分宗族公产并不具有剥削性质,有些宗族公产甚至是宗族反抗官府压榨的产物。毛泽东的这些认识突破了过去简单将宗族公产视为豪绅地主私产的结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对乡村宗族公产的认识,标志着党对乡村宗族公产认识的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这些新的认识对于制定正确的土地革命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如族长曾经被视为与团总、绅董同类的主要乡村社会压迫者与剥削者,1930年初的《闽西工农兵代表会(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及《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规定族长本人及其家属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33页;《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54页。),被苏维埃政权打入另册。事实上一些小的族长并不是乡村社会主要压迫者和剥削者,其所经管的宗族公产也并不具有严重的剥削性质,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就没有将族长等明确列为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179页。)。关于管公堂问题,也有了新的政策,1933年的《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一些问题的决定》规定:“应分别地主、富农或资本家管公堂与工农贫民管公堂的不同”,“有些小的公堂,为工农贫民群众轮流管理,剥削数量极小,则不能构成管理者阶级成份的一个因素。有些人以为只要管过公堂的都是地主、富农或资本家,这是不对的”(注:《六大以来》(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48页。)。这些政策对于正确处理乡村社会阶级关系、团结广大人民参加土地革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土地革命时期对乡村宗族关系的认识与政策

土地革命兴起后,对乡村宗族关系产生巨大冲击,党内有些同志一度对革命冲击乡村宗族关系所起的作用估计过高,如觉哉在《湘南湘东赣西革命势力之扩展》一文中说湘东地区农民破除旧的宗族文化,“能站在阶级观点毫不容情地杀戳反动派”。胡义的《醴陵的农民暴动》记载革命对乡村宗族关系和宗族文化的冲击,宗族关系正在消失,“凡属党员或会员,彼此都非常亲爱的”。他们还主张实行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制度,以彻底消灭农民的私有观念和宗族观念。在土地革命的早期,党内的一些人急于消灭宗族关系和宗族文化,因而出现了一些过左的行为,如“起挖田中的坟墓,一律开垦作田”(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254~264页;第260页。),还有“童子团之过‘左’办法烧神焚谱”等,农民对此产生抵触情绪(注:《C.Y.湘鄂赣省委给C.Y.中央的报告》(1931年12月25日),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1辑,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33页。)。

毛泽东等人则清醒地认识到乡村社会还存在着严重的宗族关系,“无论哪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甚至在乡村党组织内部,“因居住关系,许多是一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认为破除乡村宗族关系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非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村子内阶级分化不能完成,家族主义不能战胜”(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9~74页。)。

许多地方的党组织及领导人在革命实践中加深了对乡村宗族的认识,强调宗族矛盾对革命发展的危害,对乡村宗族之间关系采取了正确方针政策。革命兴起时,湖南、江西、湖北等地一些弱小宗族农民反抗大姓豪族乡绅地主的压迫,积极参加革命,但往往表现出对大姓豪族的盲目烧杀,如湘赣边界暴动时,农民“往往表现特别好械斗的事实”(注:《滕代远向湖南省委的报告》(1929年1月12日),《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1辑,第40~41页。)。这种盲目烧杀影响对大姓豪族贫苦农民的动员,容易演变成宗族械斗,党组织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1929年的《红军第五军司令部布告》就制止群众盲自烧杀(注:《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1辑,第155页。)。主张大姓豪族的“贫苦民众自己觉悟起来,反对他们的族长(地主)”(注:《湖南省委巡视员蒋长卿巡视湘鄂赣边境的报告》(1929年12月20日),《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1辑,第205页。)。

在根据地建设方面,党及苏维埃政权、红军一方面于1931年开展大规模的肃清“土围子”行动,仅江西苏区在1932年2月以前就消灭了“土围子”200余处(注:何友良:《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第230页。),基本上消灭了苏区内的豪绅地主宗族武装;一方面重视宣传教育,将破除宗族观念和宗族关系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党组织及各级苏维埃政权反对用过左的办法焚烧宗谱及祖先牌位等,强调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改造宗族观念和宗族文化,湘赣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文化教育问题》决议,“要唤起群众自动的”“毁灭神像匾额祖牌等”,“消灭农民的地方门户家族观念和保守主义”(注:《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44页。),以改造宗族关系。

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在革命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土地斗争与乡村宗族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限制和消除乡村宗族关系的影响和危害。如许多苏区的土地分配起初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法,“由于封建宗族关系,容易被地主、富农利用”,一方面是地主、富农以宗族关系“造成假分田”;另一方面,大姓豪族村落往往掌握较多肥沃的土地,而小姓寒族村落土地较少,以村为单位分配土地不利于动员小姓寒族农民参加土地革命,而且容易引起宗族矛盾。毛泽东经过调查研究,反对以村为单位分配土地,提出以乡为土地分配单位。(注:《何长工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第182页;毛泽东:《分青和出租问题》(1930年11月15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76页。)各个革命根据地大多采取了以乡为单位的土地分配政策,如《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麦大会宣言及决议案》规定:“分田范围以乡为单位”(注:《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1930年3月25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62页。),《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通令》规定:“进行整理和分配土地工作,应以乡为单位”(注: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2辑,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59页。)。

乡村宗族关系对土地斗争危害主要是妨碍了阶级斗争的开展,从而影响土地斗争进行。1930年11月的《共产国际东方部关于苏维埃区域土地农民问题议决案草案》提出党的目前任务是使宗族内部发生阶级分化,“将农民与氏族内一般劳动者从该氏族的地主豪绅高利贷者的影响之下解放出来”(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74页。)。早在这一文件之前,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就已经通过调查研究认识到这一问题,如1930年5月毛泽东的《寻乌调查》就提到一位区政府负责人包庇同族地主的问题。各级党组织和苏维埃政权在土地革命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1932年《中共江西苏区省委一、二、三、四月工作总结报告》说:“农民的氏族观念,特别浓厚,对于同姓族豪绅地主、富农表示妥协,同时过去大姓压小姓的传统,到现在许多苏区中还存在”。《江西省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说:“另有些地方(发生)一切大姓分好田,小姓分坏田的错误,明显是被非阶级分子利用氏姓来包办分田,这些都是表现对豪绅地主让步的一种极右的观念”。《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检查土地条例》指出,在一地方,由于军事局面的紧张,土地分配匆促进行,加之一些党组织和苏维埃政权领导人方法简单,“农民群众对阶级分别弄不清楚,所以地主、富农一方面恃旧有封建的房族、亲戚的势力强分土地”(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687页;第692页;第709页。)。

在查田运动中,非常强调“发动群众起来执行明确的阶级路线”(注:方信:《要真正发动广大群众的查田斗争》(1932年11月10日),《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2辑,第537页。),强调以阶级斗争破除乡村宗族关系。苏维埃中央政府针对当时土地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注意在落后的区乡,尤其在大村中开展查田运动。必须发动本村贫苦群众自己起来与本村地主富农斗争,要极力避免可能引起氏族地方斗争的一切错误行动”(注:《中央政府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1933年6月1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479页。)。查田运动的重点是大姓豪族村落,这些村落的土地分配往往容易被地主阶级利用宗族关系操纵,苏维埃政府提出采用发动贫苦、阶级宣传、组织贫农团、捉拿反动分子等方法深入进行阶级斗争,“争取一切落后村子的革命群众,消灭这些村子的封建残余”。查田运动的策略则是“发动本村本姓的贫苦群众,清查本村本姓的地主富农”,反对包办代替,强调发动村落群众深入进行阶级斗争,强调“主要是查阶级而不是再分田,斗垮地主富农,在村落中进行阶级斗争”。同时,查田运动强调注意解决宗族矛盾,促进农民团结,“过去有两姓斗争的地方,须在两姓群众的代表会议上订立‘团结公约’,互相承认过去错误,相约以阶级斗争代替过去的两姓斗争”。(注:《八县区以上苏维埃负责人员查田运动大会所通过的结论》,《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487~489页。)

查田运动在阶级政策方面有其极左的一面,但在查田运动中破除乡村宗族关系、深入进行阶级斗争方法成为党的土地斗争重要经验,王观澜总结胜利县查田运动经验时说:“依靠贫农,团结中农群众,向着地主、富农进攻,揭破富农利用氏族地方的落后关系,来进行欺骗,煽动地方或族姓间对立,或用金钱、酒肉收买妥协分子,或造谣、动摇中农,转移斗争目标,阻挡阶级斗争深入等等阴谋”(注:王观澜:《胜利县继续开展查田运动的经验》(1934年5月18日),《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795页。)。毛泽东也认为,土地斗争的重要经验就是“应该极力发展阶级斗争,而避免宗族斗争。地主阶级和富农,却是极力想拿地方斗争与姓族斗争来代替阶级斗争,阻碍土地革命的前进,苏维埃人员不应该去上地主富农的当”(注: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1934年1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321页。)。各地党组织及苏维埃政权十分强调在土地斗争中以阶级斗争破除宗族关系的重要性,“领导姓族内的阶级斗争来冲突家族主义,特别注意一切反革命的巧妙的欺骗宣传来破坏没收分配”(注:《湘鄂赣苏维埃政府土地部训令》第1号(1935年6月5日),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3辑,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03页。)。尽管应该反对过火斗争和扩大打击面等过“左”东西,也应该承认乡村宗族关系存在的某些现实必然性和合理性,但针对地主阶级利用宗族关系干扰土地斗争,破除宗族关系必然是深入进行土地斗争的重要前提,发动农民破除宗族关系进行阶级斗争是党的土地斗争一条重要成功经验,也是党的土地斗争政策重要特征。在解放后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党坚持发动农民破除宗族关系进行阶级斗争,保征了土地改革运动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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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党对农村宗族的认识与政策_土地革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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