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不能忽视农民的意愿_农民论文

土地流转不能忽视农民的意愿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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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决定草率

中央一再强调,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但从记者在丽水市以及全国其他地方的采

访来看,一些干部虽然口头上说要尊重农民权益,但实际操作中,对怎么让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真正做到长期有保障,并没有多大兴趣,而出于对规模经营或增加集体收入的初衷,动地的劲头却不小。

有关资料表明,当前全国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明显加快,尤其是广东、浙江、江苏等沿海发达地区,流转面有的已经达到10%。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相当一部分地方其实并不具备搞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条件。就像丽水市碧湖镇,虽然地处经济发达省份,但由于当地是山区,农民主要依靠土地为生,完全摆脱土地,靠从事二、三产业为生的人并不多。丽水石牛生态农业示范园区是当地搞的第一次大型农业招商项目,客观地说,起初干部们也进行了一些调查,发现当地农民有的靠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为生,也有

一些农民的土地抛了荒,于是匆忙得出了农民失去土地不会有大问题,可以搞规模经营的结论。可事实上,当地农民外出打工和从事二、三产业所得的收入不到农民人均年收入的一半,土地依旧是他们眼中的“命根子”。到后来,园区土地“反租倒包”工作遇到巨大阻力时,区、镇干部反思后才发现,其实当地土地流转的条件并不如他们想像的那样成熟。

“反租倒包”弊端较多

所谓“反租倒包”就是由乡村组织出面,先将农民的承包地租过来,然后以更高的租金出租给其他农业经营者。这种形式虽然可以将土地集中起来,反租给大户,但从实际操作看却存在很多弊端。

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的情况看,镇村组织在事先没有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地与开发商签订了包地的协议。这实际上是用乡村组织的行为否定了农户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使土地家庭经营变成集体经营或政府经营。一旦乡村决定集中土地,原来的承包户就得服从,自愿的原则得不到体现。而对不同意反租的农户则视为“钉子户”,采取强制手段。这些问题说明,乡村两级在土地流转中绝不能代替农民作主,更不应该去经营土地租赁业务,他们的作用主要是搞好中介服务。

收益分配存在问题,土地被反租后无地农民缺乏保障。据了解,一些地方“反租倒包”的级差收益相当可观,但收益如何分配,往往是干部说了算,农民所得甚少。东南沿海有一个县,1500亩土地连片租给一家公司搞蔬菜种植,只有不足1/3的农户能进去种田务工,其他600多农户则生活无着落。开发商、企业承诺优先照顾农民务工实际很难兑现。

低租金、长租期有损农民利益当前各地的土地流转形式多样,无论是“反租倒包”、托管经营,还是租赁、股份合作制,无一例外地要涉及土地的租金和租期问题。记者调查发现,多数地方土地的租期少则20年,多则30年甚至50年、70年,比农民二轮承包的期限都长。农民一旦失去其他谋生途径,也就没有了依靠。因此,在土地流转中,农民交出土地后,能否保证获得合理的利益,不仅关系到眼前土地规模经营能否健康实现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土地流转是否会留下社会“后遗症”的问题。

值得重视的是,凡是被业主或开发商看中的土地,要么属粮田,要么交通便利,都具有很高的增值潜力。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地方被流转出的土地并未马上搞起所谓的“高效农业”,而是荒在那里,等待升值。由于“反租倒包”、租赁等土地流转,一般都实行定死价格一次性买断方式,因而今后不管发生何种变化,农民再也无法分享土地可能产生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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