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可支配自由及其限度_利维坦论文

利维坦,可支配自由及其限度_利维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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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1年,正值英国内战白热化之际,避难于法国巴黎的霍布斯完成了《利维坦》一书,第一次对近代自由观念做了经典阐发:“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1]162,就是每个人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亦即保全自己的生命。“从‘意志自由’这个词,我们不能推出意志、欲望或倾向的自由,而只能推出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就在于:这个人在做他有意志、欲望或倾向要做的事情时没有发现任何障碍。”[1]163但在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总是存在限制相互活动的实际障碍,尤其是存在限制实现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障碍。以利维坦形象出现的国家权力压制着个人的自由意志、欲望或倾向。霍布斯把那些压制力量当作保障个人自由的条件,而不是实际障碍,以此确定国家权力代表君主权威的绝对性。尽管他给出了臣民反对君主权威的特殊理由,但君主权力高于臣民权利的倾向是明确的。因此,在霍布斯那里,臣民的个人自由只是君主权力或权威授权、许可、干预和支配之下的自由,摆脱君主权威的无支配自由是不可想象的。

       1859年,密尔发表的《论自由》对自由做了另一个经典定义:“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2]14“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2]10自由就是在不干涉或不损害他人利益前提下行动者可以做他愿意做的任何事情。只有当行动者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行动者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自由意味着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从这个定义可以推导出,一个人纵使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所有其他人说话。同理,只要有一个人持有异议,那么所有人纵使意见完全一致,也没有理由让那个异议者闭嘴。正好过了百年之后,1958年10月31日,伯林在牛津大学发表题为《两种自由概念》的就职演说,详尽阐述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概念。1967年,迈克卡伦在《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一文中明确地把自由概括为三个要素的关系:(1)自由的主体即行动者,(2)自由的限制或约束,(3)自由的目标[3]。

       最近,佩迪特提出了所谓“无支配自由”的第三种自由概念,以解决霍布斯在构想契约论时产生的权力主体(君主或国家)必定干涉、支配和主宰权利主体(臣民、公民或人民)的利维坦难题,化解伯林揭示的20世纪人类历史所强化的“国家权力强盛而人民权利虚弱”的现代性焦虑。2013年10月31日,在浙江大学举办的以“论三种自由”为题的学术讲座中,佩迪特对自己的自由观做了重新概括。

       那么,佩迪特是否成功地破解了霍布斯留下的利维坦难题,化解了伯林揭示的现代性焦虑呢?这正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本文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讨论霍布斯克服丛林法则,解决近代国家主权正当性问题的利维坦方案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维坦困境,伯林通过对两种自由概念的讨论强化了而不是解决了利维坦困境,反映了20世纪人类共同面临的现代性焦虑;第二部分讨论罗尔斯为解决利维坦困境而提出的差别原则和初级产品(primary goods)理论;第三部分讨论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方案,笔者认为它只是诺齐克的所有权理论的新共和主义版本。

       一、利维坦困境和摆脱权力支配的自由

       科学家通过观察动物行为来猜想人类祖先的原始生活,他们的发现会让道德家们感到失望。因为在原始自然状态下,进化为高级动物的行为在道德上并不一定文明或高尚。动物行为研究者德吕舍尔通过长期观察发现:“有些人错误地相信:动物在进化序列中的地位越高,这种动物就越聪明,他们的行为也就越值得赞赏。但实际上,作为与人类亲缘关系最近的动物,黑猩猩的性行为其实根本谈不上有教育意义。如果他们知道这一点的话,他们将会很失望。显然自然法则并不遵从人类的道德偏见。一种动物进化得比较‘高等’,并不意味着他们一定会比其祖先们‘高级’。”[4]290这一发现否定了有关人类的智能发展与道德能力发育齐头并进的观点,印证了霍布斯有关自然状态的假说,为强调处理人们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他律而非自律策略提供了坚实的自然科学基础。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行动者看似皆享有无支配自由,但它也意味着每个行动者都可以任意干涉其他主体的权利,剥夺他者的所有物,侵害他者的安全甚至生命。在自然状态下,恃强凌弱、以大欺小、弱肉强食、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显得顺理成章。正是为了克服丛林法则,终结“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霍布斯提出了以绝对君主权力来保障人人自由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利维坦构想。于是,利维坦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权利的维护者形象出现。在人类社会领域,当霍布斯阐明绝对君主是人民利益、财产和安全的最后保护者时,他把君主和人民的关系比作牧羊人和羊群的关系,没有认真对待前者剥夺后者权利和自由的可能性。正如施特劳斯弟子马斯特斯指出的那样:“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就像一个囚徒困境或公地悲剧……只有借助于能对短期利益施加强制限制的被接受的自由仲裁者或主权者才能避免那种状态。”[5]174契约和互惠是用来摆脱自然状态的可靠依据。为了摆脱自然状态或战争状态,绝对主权者是必要的。利维坦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意味着文明社会的开始。霍布斯永恒化了利维坦,永恒化了现代国家这个“必要的恶”。因此,“必要的恶”的另一层含义是,存在着一个超越任何一个小恶的、能够掌控大局的大恶,它尽管是必要的,但对任何一个小恶来说是具有终极威胁的。它汲取了世界的各种力量,最终成为世界力量的中心,大到无法摧毁的程度。利维坦成为介于“黑暗王国”和“上帝王国”之间的第三方主要力量。它的本性是邪恶的,但它实现了各种力量的均衡,尽管那是一个可怕的均衡。利维坦并不意味着战争的结束,但在利维坦干预之下,任何一场战争都是为了结束战争。

       主权或国家权力的利维坦化,产生了利维坦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黑暗王国和上帝王国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文明产生之前,人类属于动物世界,只是动物的一种,和世上的所有生命一样都置身于自然状态之下,只能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2)利维坦是对丛林法则的否定。它能够结束战争状态或自然状态,但不能消灭战争,并且利维坦能实际主宰的领域是有限的。(3)利维坦是“以大恶取代小恶来换取有保障的个体自由”的“必要的恶”。利维坦(大恶)是必要的,个人小恶不能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超越每一个人的大恶却可以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利维坦是一个善与恶的综合体,既是必要的,又是在总体上倾向于邪恶的。

       霍布斯坚信,强大的政府将带来法律和秩序。正如兰德尔指出的那样:“霍布斯之所以如此卖力地替整齐划一的君主主权做辩护,是为了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以实现和平,从而使人们享受个人利益而不受侵害。”[6]552利维坦困境可以简化为:“绝对权力对于社会和平是必要的吗?”[6]559这个困境存在两种解决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取消利维坦,取消国家权力,还原黑暗王国。这是一种消极的解决办法。人类重新返回自然状态,把战争状态常态化,到处搞阶级斗争,到处树立自己的敌人,重新回到“恶的循环”。第二种办法是:保存利维坦,但要改造利维坦,或者驯化利维坦,使利维坦向上帝王国靠拢。对此,我们称作对公权力的“正向约束机制”,就是要对“计算理性”或“工具理性”进行认真研究,国家、政府、政党和各种权力的妥协和权宜之计成为常规选择。这是一种积极的解决办法。对霍布斯来说,“‘社会契约’不是作为历史事件只发生在过去,而是一直发生在当下。假如没有它,人类将无法生活”[6]555。基于如此假说,他推崇强大的国家、强大的君主和强大的政府,只有这样才能结束“人与人像狼与狼一样”的战争状态,并且确保社会的和平,确保每一个人的基本利益。黑格尔给予霍布斯的《论国家》和《利维坦》以较高评价:“两书均包含着关于社会和政府的本性的思想,这些思想较之许多现在流行的著作更为健全。”[7]157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有关“主人和奴隶”的讨论可以从霍布斯《利维坦》中有关君主和臣民的讨论中找到影子。罗素认为,霍布斯没有领会不同阶级之间冲突的必然性,他的以下见解不符合政治现实:“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拥有共同的旨趣”[8]66。霍布斯竟然不知道“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9]27。

       罗尔斯从霍布斯开始来讲述政治哲学史,称《利维坦》是英语国家最伟大的政治著作[10]23-24。弗雷曼这样评论霍布斯和罗尔斯的关系:“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实际上结合了自然权利理论和霍布斯社会契约理论的某些因素。像霍布斯的观点一样,想要达成罗尔斯社会契约的各方——在‘原初状态’下——做出了一个纯粹理性的选择:他们不受道德触动,旨在选择合作条款,从而最佳地提升自己的特殊权益和基本利益。”[11]16相比之下,波普尔把霍布斯界定为开放社会的敌人,把他同柏拉图、黑格尔和马克思列在一起,认为他们的学说是极权主义政治思想的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是道德虚无主义[12]225。他把霍布斯的君主理论或国家理论同几个世纪后的极权主义现实相对照,把《利维坦》视为导致20世纪极权主义灾难的重要思想根源。近代政治哲学的逻辑起点是有关狼的学说,霍布斯的“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的关系”成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原初图画,各种契约论都以狼与狼之间达成暂时契约为意象。

       伯林则以“狼的自由往往是羊的末日”[13]43隐喻替换了霍布斯“狼与狼的关系”隐喻。借助于隐喻主体的转换,伯林成功地改变了政治哲学的主题。同霍布斯相比,伯林对国家表现出了更多的不信任。伯林把积极自由同某种人的本质联系在一起。积极自由是人的一种生命本质的实现,意味着人们过上了与其人性相和谐的生活。但问题也因此产生:什么样的生活是和谐的?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积极自由导致人们在生活追求方面相互冲突,其背后则是人们价值观的冲突。由于人们对人的本质有不同的理解,人们注定对积极自由的实现方式也会有不同的理解。一方面,积极自由追求统一的人类理性生活;另一方面,人类生活方式和价值存在的现实多样性或丰富多彩性导致价值冲突,而国家权力影响下的积极自由对人们主流生活方式的主导,导致消极自由的匮乏。这是波普尔和伯林的共同焦虑,实际上也是整个现代人类的焦虑。

       斯金纳称霍布斯是文艺复兴时期推崇主体自治理论的“主要哲学对手”[14]1,也是后来康德强调的主体道德自律学说的哲学对手。斯金纳认为,伯林在区分两个自由概念时存在“几个错误的起点”,但他赞同斯威夫特对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的评价:它是“当代政治哲学中最有影响的单篇论文”[14]398,因为伯林成功论证了存在着两个针锋相对却不可通约的自由概念,即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斯金纳认为,伯林主张“把我们有关自由的特殊判断集合在一个单一理论或通用公式之下的任何尝试都注定要失败”[15]398。他通过追溯鲍桑葵、格林、霍布豪斯、波普尔等人的自由观,试图说明19世纪以来直到伯林之前的现代政治哲学家有一种想要摆脱黑格尔国家学说、强调免于国家强制(干涉和支配)的消极自由的重要性的思想传统。“人们只要想一想在卡尔·波普尔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达到顶峰的对黑格尔肆无忌惮的带着倾向性的攻击就够了。我认为,十多年之后,伯林在分析积极自由以及据称由它引起的危险时流露出了许多同样的焦虑。”[15]399

       于是,佩迪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除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以外,是否存在第三种自由,一种完全摆脱权力约束的无支配自由?换言之,摆脱权力的权利是否可能?

       二、权力的结构约束和第三种自由

       霍布斯重视保护私有财产、个人权利和安全,但没有认真思考国家、君主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应当承担的重要责任。君主不仅要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而且要均衡地配置和分配社会公共资源,使每一位公民不因个人天赋、财产、社会地位、运气等偶然因素而丧失对公共资源的均等分享机会。现代国家或政府是传统君主的替代者。洛克修订了霍布斯论证利维坦或君主权力之绝对合理性的出发点,主张人生而自由和平等。君主和人民的关系不再是牧羊人和羊的关系,而是基本自由和权利皆为平等的人与人的关系,是独立的牧羊人和牧羊人的关系。他们订立平等的公共契约,不是缘于恐惧,而是缘于自信和互信。君主之所以享有或保留特别权力,不是因为他们天生如此,而是因为来自人民的授权。洛克把君主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并只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深深地植入了现代人意识之中。

       国家和政府如何最佳地或公正地分配公共资源,使每一位公民均等地享有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初级产品,是罗尔斯正义理论探讨的重要主题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霍布斯试图终结自然界丛林法则努力的继续。只是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设想中,参与订立原始契约的各方都是理性人,他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不是把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首要目标,而是把最大程度上避免自身初级产品的丢失或受损作为首要目标。依照罗尔斯的构想,提倡最少受惠者利益最大化的差别原则是颠倒了的丛林法则。它牵涉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利益,必定会干涉每一位公民的部分权利、自由和利益。也正是在这一点上,诺齐克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个人应得权利观念,认为那种权利是应得的,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变更或剥夺。

       牧羊人当然拥有对羊的支配权,但他的权利只局限于自己的领地,不得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而占有其他牧羊人的羊群。作为牧羊人之间争议的仲裁者,国家或君主权力也不得以干涉、支配和剥夺牧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设定君主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实践范围,洛克看起来很好地解决了君主和人民之间、公共权力和私有权利之间的矛盾。但在伯林看来,君主和人民的关系、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并不是霍布斯意义上的牧羊人和羊的关系,而变成了狼和羊的关系。“狼的自由往往是羊的末日”成为伯林思考那种关系的既定意象。

       现代君主或权力拥有者从牧羊人向狼的角色转变是基于现代人类社会的历史和现实。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试图改变“君主即狼”的权力隐喻,甚至设想在无知之幕之下,订立契约的每一方都成为独立的行动者,从根本上消除那个权力隐喻的可能性。罗尔斯把康德“有关理性为一切事物的审判者”假设普遍化,把理性能力赋予现代民主社会的所有公民,断定所有的理性人不仅是一切事物的审判者,而且是社会初级产品的追求者。依罗尔斯对初级产品的设想,每一个理性人都拥有以下初级产品:“初级产品的基本清单列有五项(如有必要,我们还可以补充):(1)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列出一份清单);(2)在多种机会背景下的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3)置身于基本结构之政治经济制度中,享有公职与岗位责任的权力和特权;(4)收入和财富;(5)自尊的社会基础。”[16]181每一项初级产品都在基本社会结构之中得到了具体规定和安排。

       对于前面提出的那个问题,佩迪特不仅做出了肯定回答,而且认为无支配自由(freeedom as non-domination)属于罗尔斯意义上的初级产品。无支配自由是应当由国家、政府和社会提供的社会资源。佩迪特认为无支配自由具有初级产品的地位,是每一个人都必需的:“每一个这样的人都有理由希望享有无支配的自由;一旦缺乏这种自由,他们将沦为受制于策略和屈居于从属地位的人,这样的人不能指望被作为人来恰当对待。同它与消除不确定性之间的关联一样,无支配自由与摆脱策略和从属之间的关联表明它具有初级产品的地位。”[17]9192尽管佩迪特表示无支配自由属于罗尔斯意义上的初级产品,但笔者并不这么认为。因为初级产品是社会成员向国家、政府和社会索求的社会应得。在罗尔斯列举的五项初级产品中,没有一项是不受国家、政府和社会约束的,也不是社会成员在远离国家权力的注视或支配之下通过自我主张就可以获得的。而且,从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视角来看,人享有的无支配自由实际上是一种消极自由,是人把自己隔离于世界,同社会应得无关。它不是向国家、政府和社会的积极索求,而是要脱离那个高于自己的主权或权力的支配。这是一种没有主人和没有主宰的自由,享有无支配自由的人同时丧失了对等的权利。

       凡是有君主权力或国家主权的地方,不仅有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促进和推广,而且有对那些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干涉和支配。公民的初级产品既不是国家或权力主体无干涉的结果,也不是国家或权力主体无支配的结果。换言之,初级产品正是国家干涉和支配(包括再分配)公民社会的公共利益的结果。由于公民初级产品和个人天赋应得之间存在着不可兼容性,因此,无支配自由不是初级产品。正像诺齐克的个人应得理论一样,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理论没有从根本上挑战罗尔斯的初级产品理论。

       三、无支配自由的限度

       无支配,则无权利。国家主权以及依附其上的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以及蕴含其中的个人自由具有一种对等关系。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不适用于国家主权层面。换言之,权利主体在国家层面追求无支配自由是不现实的。但在公民社会层面,无支配自由具有广泛的空间。解决现代人类对国家主权的强制性的焦虑,就要追溯那种强制性的近代起源,尤其要追溯霍布斯对近代国家主权者利维坦的设计,并且尝试在利维坦之外寻求其他自由形式的可能性。

       霍布斯从根本上质疑人能够完全达到自律的可能性,他的社会契约理论存在着一个反启蒙维度。利维坦假说的一个核心见解是,在文明社会里,人不是自律的,而是他律的。依马瑞斯(Richard Marius)的说法,黑格尔专家和东方神秘主义者斯退士的论文《与黑暗抗争的人》导致其学生罗尔斯放弃了自己的信仰而成为无神论者,罗尔斯迈出的这关键一步成为《正义论》诞生的前提①。这也许是一个巧合,霍布斯和罗尔斯都是无神论者,正是“黑暗王国”主题把两人联系了起来,而连接两人的中介是伯林,他们的核心议题都是在“黑暗王国”里人类自由的可能性。现在,佩迪特希望人类重新回到黑暗王国,只是他赋予黑暗王国以浪漫主义的色彩。他用第三种自由即无支配自由来填充人们对黑暗王国的恐惧。笔者得出以下几点认识作为本文的总结。

       首先,美国新实用主义者罗蒂表示,如果我们“照料好自由,真理将会照料好自身”②。罗蒂所谓的“自由”主要指“人类之免于残酷”的状态,认为残酷是人类面临的最糟糕事情。同罗蒂的观点相似,佩迪特表示,除了伯林讨论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以外,人类还有第三种自由,它就是“无支配自由”。“无支配自由”不同于“无干涉自由”(freedom as non-interference)。人可以拥有无干涉自由,却仍然不享有无支配自由。相似地,人可以享有在受到干涉情形之下的无支配自由。无支配自由的前提是,当人们面临多种可能选项而进行自由选择时,他们的选择活动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他人不得剥夺、取消、删改或变更他们自由选择时面临的选项,或者对那些选项增加附加条件。无支配自由在社会层面的确有其适用领域和范围。

       其次,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理论不仅是对伯林自由理论的补充,而且是对罗尔斯初级产品理论的补充。笔者赞同佩迪特对无支配自由的描述。但是,当佩迪特把无支配自由作为一种独立的第三种自由类型来论证并认为它是罗尔斯意义上的初级产品时,他的如下论证是不成立的:“每一个这样的人都有理由希望享有无支配自由;一旦缺乏这种自由,他们将沦为受制于策略和屈居于从属地位的人,这样的人不能指望被作为人来恰当对待。同它与消除不确定性之间的关联一样,无支配自由与摆脱策略和从属之间的关联表明它具有初级产品的地位。”[17]9192无支配自由不属于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阐述的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初级产品。因为在罗尔斯列举的五项初级产品中,无支配自由不构成独立的一项。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观承认实际干涉,正好介于作为初级产品的罗尔斯自由观和作为个人天赋权利的诺齐克自由观之间。

       再次,佩迪特赋予了无支配自由以很高地位,甚至认为无干涉不是自由的本质,只有无支配才是自由的本质。他认为:“国家是一个强制性实体,只有当国家对增进人民自由必不可少时,它才应当被授予监管人民自由的权力。毫无疑问,国家理应承担起关注在此认定意义上的政治自由的责任。但更重要的是,国家不具有培育任何其他意义的自由的任务。”[18]4同佩迪特的以上见解相反,笔者认为,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也应做出区分。在政治意义上,国家或权力主体几乎没有给无支配自由留下地盘,但在社会意义上,无支配自由有着广泛空间。按照契约论的对等原则,无支配自由只关注行动者的自由,却忽视在行动者索求和被索求者的要求之间的均衡或对等。行动者的索求必须以接受被索求者的要求为前提。行动者不可能既向对方索求,又违背对方对自己的要求。那些要求必定包含行动者接受对方是主宰或支配者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无支配自由远不如佩迪特认为的那么重要。笔者担心的是,行动者在获得无支配自由的同时,也就丧失了向主人或主权拥有者索要社会应得亦即初级产品的资格。

       最后,第三种自由理论回避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国家、政府和社会在满足国民、公民和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需要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当佩迪特说无支配自由是一种罗尔斯意义上的初级产品的时候,他忽略了在国家、政府和社会等实体支配之下,初级产品是平等者之间共享的社会资源,初级产品的享有者要依赖于,至少不排斥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规范、干涉和支配,国家、政府和社会是实施规范、干涉和支配的行动实体。像初级产品这样的社会应得,主要是由行动者之外的第三方即国家、政府和社会来配置、仲裁和调节的。

       综上所述,笔者的结论是,在社会契约论意义上,权力和权利是一种对等关系。有权力就有支配,无支配则无权利。人们可以反对一个权利对另一个权利的支配,但不能否认,更不能混同,国家正当权力对个体权利的合法支配。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观没有解决霍布斯在构想契约论时产生的至上权力主体(君主或国家)必定干涉、支配和主宰权利主体(臣民、公民或人民)的利维坦难题,也没有化解伯林揭示的20世纪人类历史所强化的“国家权力强盛而人民权利虚弱”的现代性焦虑。在无支配自由理论中,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应得无从谈起,更说不上如何去争取和维护了。就此而言,无支配自由纵使存在,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对人类生活的价值也不像佩迪特认为的那么重要。

       注释:

       ①详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Walter_Terence_Stace。依维基百科“Walter Terence Stace”条目,斯退士对罗尔斯的思想影响并不清晰。只有哈佛大学的马瑞斯提到,斯退士写作《与黑暗抗争的人》一文,部分影响了罗尔斯的信仰转变。参见W.T.Stace,Man against Darkness,and Other Essays,Pittsburgh: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1967。

       ②参见[美]理查德·罗蒂《偶然、反讽与团结》,徐文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1页,译文略有改动。这段引文也是一部罗蒂访谈录的书名。参见R.Rorty,Take Care of Freedom and Truth Will Take Care of Itself:Interviews with Richard Rorty,Pola Alto: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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