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义与要求_所有制论文

当前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义与要求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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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坚持完善公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的产权制度。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社会效应,但同时也存在着若干问题。当前,需要从宏观政策的协调上进一步创造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条件,要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的规模效益,要加强对其不规范行为的监督和纠正,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6年来改革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经济是可以也应该充满生机活力的,而多元化的产权制度正构成了这种生机活力的重要基础。纯之又纯的社会主义是虚幻的也是不科学的,人们应当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并通过改革而更好地发挥公有制经济作用的同时,摈弃那种把个体、私营经济仅仅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外在“补充”的传统认识,而把它们真正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内在的有机组成部分来对待,这是发展生产力,构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要让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得到健康的发展,首先必须充分肯定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意义,应变允许其发展为鼓励其发展的态度,让其有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机会;其次要为之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让实践去选择所有制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再次要完善政府和社会的调控措施和方法,使之获得质与量相统一的健康的发展,成为发展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生力军。

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

从总体上说,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价值,是通过其对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以下效应而体现出来的:

1.对挖掘资源潜力的效应。社会主义以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而生产力的发展要以资源的挖掘、有效组合和充分利用为条件。个体、私营经济通过自筹资金、自谋发展的方式,挖掘和调动了包括人力、资金、技术等在内的多种民间潜在的或闲置的资源,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仅1992年,个体、私营经济就用相当于全民、集体企业总注册资本的3.4%,完成了全国工业产值的4.1%,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8.1%,全国工商税收的7.8%。

2.对调节产业结构的效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可以通过市场调节,在各部门间根据效益优先的原则而流动并予以重新配置。但大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存量)的适用性的局限而构成了一定的转产的障碍,而中小企业则具有转产容易的特点。从我国现实看,这类转产自由、迅速的中小经营者多属个体和私营企业,它们对投资和经营方向的灵活调整,有利于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也有利于推动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此外,由于个体户从事第三产业的占多数,这对于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产生了积极作用。

3.对活跃市场竞争的效应。完整意义上的竞争或彻底的竞争应当伴随着产权的流动、转移和重组。因此,单一所有制条件下不可能存在真正的竞争。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促成了市场竞争气氛的形成,并推动着产权的优化组合。

4.对产权制度改革的效应。个体、私营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产权关系明晰,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这对于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反思意义。如果国有企业不发展为法人产权实体,搞活国有企业也只能是一句空话。部分国有企业之所以可以选择向社会(包括个人)出售等方式,显然也承认了一定条件下个体私营的产权制度可能优于国有国营的方式。此外,混合所有制将在今后愈益普遍化,部分企业将通过国家参股与个人参股或再与其他法人参股相结合而使企业充满活力。

5.对改善流通和消费的效应。在社会商品流通网点中占多数的个体、私营经济在拓宽流通渠道,加速社会商品(尤其是消费品)的流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在丰富群众的消费结构中扮演重要角色。

6.对吸收就业和稳定社会秩序的效应。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吸收就业开辟了一条新路。截止1993年底,广东个体、私营经济吸收的从业人员已达283万人。一些同志说:“发展一个个体户,减少一户贫困户,带动一片富裕户”。这说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进步、繁荣和稳定必将产生积极作用。事实上,个体、私营业者都希望社会稳定、政策连续。

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从广东情况看,到1993年底,个体工商户已达120.7万户,从业人员219万人,注册资金105.4亿元(户均8372元);私营企业4.58万户,从业人员64.2万人,注册资金182.9亿元(户均39.8万元)。其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分别比上年增加8.5%和39.5%,从业人员分别比上年增加13.1%和35%,户均注册资金分别比上年增加21.1%和98%。

1993年,广东个体、私营经济为国家纳税已达36.1亿元,比上年增长43%,居全国领先地位;广东私营企业的户均注册资本额已居全国前列,比全国私企平均水平高出一倍以上,当年新办私营企业平均注册资金则已达60万元以上。在广东私营企业中,还出现了一批科技型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部分还实行了与外资结合,有的还开始发展成为跨国企业。

由此可见,广东的个体特别是私营企业,具有发展快、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的一般特征,已经并将愈益成为我省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若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造与运行看,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还存在若干值得重视和研究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社会管理的问题,也有个体、私营经济内部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

1.社会上存在的乱收费现象对个体、私营经济困扰较多。内地流行一句顺口溜:“一税轻,二费重,三摊四派无底洞”。这在广东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税负问题是比较规范的,而且据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水平所作的一项测算,新税制将使私有企业负担率下降2.17%(而国有企业只下降0.74%,集体企业上升2.44%)①。而收费问题却是不大规范的,主要表现为收费的部门、收费的项目、收费的标准的确定可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果说,过去国有企业遭受许多无理摊派是因为企业法人产权制度没有明确建立,法人财产所有权与出资人(包括国家)最终所有权之间未明确界定的话,那么,个体、私营经济的产权一开始就是明晰的,更没有理由对其无理摊派。所以,是否应对个体、私营业也赋予像国有企业已拥有的那种“拒绝摊派权”呢?

2.发展尚不平衡。从全国看,东部地区个体、私营经济量大,规模也大;西部地区量少,规模也小。在广东,较具规模的私营企业一般集中于发达地区。例如广东的数十家私营企业集团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及沿海地区,如惠州、珠海、广州、中山、阳江、湛江等。

3.内部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亟待规范和提高。一些个体、私营业主不重视雇工的学习、培训,不注意改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不愿意雇工参加社团活动,不制订或虽制订但不认真遵守雇佣合同(有的合同则单方面有利于雇主而不利于雇工),甚至有的还随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压低雇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还有个别雇主不尊重雇工人格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的和雇主的自身素质有关,有的也和当地政府及社会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有关。

4.竞争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有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赚取不合法的利润。这类问题既是商业道德和守法经营问题,也反映了某些业者的短期行为。

三、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要求

由于历史的原因,个体、私营经济在近年尽管发展很快,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仍然偏低。当前,在个体、私营经济进入新的成长期时,我们应当就其健康发展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第一,端正认识,对个体、私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样实行“一碗水端平”的政策。对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

要正确对待个体、私营经济,必然涉及到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判断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认识到,单纯所有制本身并无优劣之分,衡量各种所有制的存在价值的只是一定社会的生产力标准。其次,在今天,由于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核心部门(如中央银行和主要专业银行)和骨干企业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个体、私营经济在经济活动中受着公有制经济的制约,并与公有制经济成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又受着社会主义政治、法律、舆论的约束,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又长期接受社会主义教育,因而这种个体、私营经济不能和非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私营完全相提并论。再次,一些私营企业适应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逐渐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去改造企业,发展为现代有限责任公司,将来还可发展为股份公司。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其“私人性”已得到了扬弃,其资本已成为社会资本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②。在企业发展中,无论其是与公有股份联合,还是纯粹个人股份或私营企业间的结合,企业的性质已不能与联合前的性质划等号。基于以上认识,把个体、私营经济都称为民间(民有民营)经济是比较适当的。

第二,要鼓励个体和私营企业扩大再生产,扩大企业规模,提高规模效益,造就大批实力雄厚的民间企业。

首先,应当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非传统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专利,对有条件的私营企业也应以现代公司制的要求加以规范化。虽然从近两年看,私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形式发展较快,但股份公司的发展则还有待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其次,可在平等竞争中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联合或相互兼并(包括与公有企业间的相互兼并),其中可以采用连锁方式、供产销一体化方式等。再次,应鼓励向区外投资,这种地区间的投资不仅是壮大企业实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克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必要途径。此外,私营企业的跨国经营也应当是企业发展方向之一,政府应给以政策上的便利。

就这方面的问题来看,浙江慈溪市提出的“私营企业上规模工程”,是很有积极意义的;对于那些没有或只有个别大型私企的地区来说,也是很有启示作用的。

第三,要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其中。事实上,个体、私营业者普遍具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迫切要求,这些企业的雇工也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和要求。保障体系的参与者及保障对象只有包容各阶层、各部门、各种所有制业者在内才是完整的。这对于个体、私营业者减少后顾之忧,对于他们增强对社会的向心力和责任感,对于企业内部雇主与雇员的矛盾的缓解,都是有意义的。

第四,加强宏观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一是要加强守法经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只讲经济效益不注重社会效益甚至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组织经营者参加学习、培训,以提高其政治素质、经营能力和商业道德水平;要及时表彰先进,并对违法经营的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危害严重的行为随时予以清理、打击。二是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内部文明管理的监督。大型的私企应促其重视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的结合,并成立工会组织,个体和小型私企的雇工可以街道或村为单位组成基层工会组织,以保障劳动者权益。还要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发展企业文化,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三是要注意克服“搭车现象”。这种现象指的是一些个体、私营业者单纯从微观经济效益出发,不付代价便企图获得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例如,在广东许多新开辟的公路沿线,很快便开出了一排排的店铺(多是个体、私营),使原本畅通的公路很快走向拥挤、阻塞,降低了公路的效益。

第五,要充分发挥民间商会的作用。传统的管理机构是在区分所有制性质的基础上设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不同所有制应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就必须以跨所有制的行业公会、协会来协调一切同业者的合法经营。民间商会的存在和发展,既可以有利于政府减少对企业行为的直接干预,也有利于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监督、约束。当然,各种行业协会、公会的存在,不是要为“无婆婆”的个体私营企业设一个“婆婆”,而是为他们提供自己管理自己的机构;不是要实行垄断,而是为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效力。

本文1994年10月2日收到。

注释:

① 据《中华工商时报》1994年3月2日。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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