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增长方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长方式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把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归结为“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既无可能也不充分,这是因为资本的增长速度、技术的增长速度是经济系统特别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内生变量,它们既不可能“根本”改善、也阻止不了我国“粗放”增长方式的发生。这些经典的“增长方式”范畴都忽视“交易费用”的存在,因而用以解决中国的增长问题就显得很不实际。中国经济增长的“粗放”根源在于低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变低效率的根本出路只能从废除不利于分工和协作的制度,建立和保护有利于分工和协作的交易制度入手。没有这些使交易费用能根本改善的制度创新,我国经济增长“粗放均衡”的状态就不可能有所转变。
自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根本转变我国目前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以来,我国理论界提出的集约型增长方式大体可以归于两类:一类是资本密集的增长方式,另一类是技术密集的增长方式。毫无疑问,资本密集的增长方式和技术密集的增长方式是当代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和长期增长的基本形式,但进一步分析表明,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增长方式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根本”改变。另一方面,即使能够作到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也不足以保证能根本改变我国经济增长的粗放方式,我国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另有原因。本文认为,能根本改变我国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从而保证实现长期稳定的且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增长方式是“市场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
一、经济增长的限制条件
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能根本改变资本密集度的条件,因而不可能用资本密集的增长方式代替粗放的增长方式。
从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向资本密集的经济增长方式,在本质上要求改变增长过程中资本与劳动的比例,因而实现资本密集的增长方式只能通过两种途径:其一增加投入的资本,其二减少投入的劳动。这种关系可以很清楚地用下面的模型给予说明。如果用资本与劳动的比例K/L来表示资本的密集度C,即C=K/L,则资本密集程度的改变速度应满足以下的基本关系:
这样的估算当然十分粗糙,远不能作为任何“规划”的依据,但对资本密集的经济增长方式的理性认识而言则足够精确,从中可以得出几个基本“规律”。
1.我国的资本密集程度实际上每年都有很大增加,即使我们不“故意”去作,这一过程也在进行。据此可以澄清两个看法:其一,不改变目前的经济增长方式就不能实现“资本密集”的增长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其二,因为中国资本稀缺而必须保持劳动密集的增长方式的看法也是站不住脚的。这两种看法都忽视了我国经济增长的动态实际过程。
2.资本密集度的增大每年可能小有改变,但不能在短期内人为地作到“根本改变”。从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和经济的实证分析中得到的结论是:人们没有理由相信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或没有结构性的“外部冲击”时,一国的储蓄率、投资率、资本产出率和人口增长率会在短期发生“根本”改变,相反,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围绕平均值的小范围波动(库兹涅茨,1971)。另一方面,经济干预政策能否有效地改变这些经济变量仍然存有争议(R·卢卡斯,1972)。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超出本文的范围,但仅仅指出这些“一般结论”就足以表明没有理由相信我们能任意选择资本密集的增长方式。实际上,近年的宏观调控经验表明,在过多投资的时候无不伴随着经济波动、结构约束和通货膨胀(熊映梧等,1993)。这些事实一再显示经济过程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任何人为改善都是“次优的”。
3.资本密集程度在局部的增加,必然伴随资本密集程度在其他部分上的减少。因此,“根本”改变资本密集的增长方式仅有局部意义,而不可能作为宏观目标。实际上我国的“东、西差距”、“梯度政策”都反映了这一约束条件。
对技术密集的生产(增长)方式也存在相同的转变界限问题。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看法已成当今共识,就经济增长方式代替而言,以技术密集的增长方式代替粗放的增长方式自然是顺理成章的结果。但是,这仅是答案的一半或仅是“理论”部分。如果把转化问题放到实际过程中,我们还必须解决技术来源问题。后一问题没有解决时,我们永远不知道能否“根本”改变增长方式的粗放性。
归纳对技术进步的研究,可以得出技术进步的几个基本来源。
1.教育。正规的学校教育和非正规的教育(如在职培训)是技术进步的基础。受教育的人越多、时间越长,社会的知识存量越多,人们获得信息和破读信息的能力就越高,因而发生技术进步的机会就越大。
2.边干边学。通过实践活动可积累经验,如由“非熟练员工”成为“熟练员工”等,也是提高技术水平的重要渠道。
3.研究开发活动。专门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是生产技术的直接来源。
4.引进技术。输入技术、购买先进设备等是不发达国家提高技术投入的重要方式。
那么,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扩大这些技术的源泉呢?
首先,扩大技术的源泉会受到资本的限制。教育、研究与开发活动和引进技术需要资金。我国的储蓄率虽然很高(大约是拉美国家的1倍、是发达国家的4/3[①b]),但各项缺口也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问题一直困扰着经济运转,能从这里挤出的资金已很有限。另一方面财政越来越“相对贫困化”,收入占GDP的比重一年比一年小(黄达,1995)。因此,对教育、研究和开发等要由政府承担的“本职工作”也多半是有心无力,实际上,大学、研究机构多半已自己寻找资金。这里且不说“自己寻找资金”是不是市场经济的“规则”,但足以说明用于生产知识、技术的资金是受到限制的,不可能随意增加。
其次,撇开资金约束,知识、技术的增长也是要时间的。目前,完成大学教育要16年、中学教育要12年,小学教育要6年,研究和开发的成果也要时间,而且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技术培训的时间虽然相对短,但对知识增长的贡献也相对小,这只要指出技术培训对“生手”意义较大,而对熟练员工的作用就极有限了。边干边学取决于经验的积累和知识技术的传播速度,因而也有“必要时间”的限制。总之,就知识增长的速度本身而言具有内在规律,不可能随意加速。实际上学习的“循序渐进”、“积铢累寸”等已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经验准则。毫无疑问,离开这些对实际可能性的分析,空谈技术投入对改革并无好处。
最后,市场均衡的要求或最大化的要求也会使对技术、知识的投入具有界限。新经济增长理论论证了技术、知识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效应,但这仅对技术和知识的总体而言是正确的,而对每一具体的技术投入来说边际收益递减的规律仍然成立(汪丁丁,1994),因而理性经济人对技术和知识的投入不会超出市场均衡的要求。由此可以推知只要这些原则在发挥作用,增长过程中的技术知识的投入就是内生决定的,不能随意改变。
对技术、知识来源的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和技术密集增长方式相同的“一般结论”:我国经济增长的技术密集程度每年都在自动增高,但其增长速度是由内在规律决定的,目前尚不存在根本改变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如果仅以资本密集度和技术密集度来衡量经济增长方式,则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早已发生了“根本”改变。例如90年比80年人均固定资产占有量国有企业增加了0.7倍,集体企业增加1.5倍,其他各类独立核算工业增加了2.4倍;就新技术而言,国有企业中一半以上的产品是80年代新开发的产品,集体企业中新产品占6.5%,乡镇企业为76%(林青松,1995)。实际上电视机代替收音机,小汽车代替自行车在我们周围普遍发生,“根本”改变的事实有目共睹。但这些并未改变仍然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由此可见,资本的密集程度、技术的密集程度的增加并不能改变我国经济增长的粗放形式,我国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另有原因。
二、经济增长的效率原则
我国经济增长的粗放方式的核心是“低效率”问题,其在技术上表现为高耗费、低产出,在经济上表现为高成本、低收益、低利润、低增加值、高亏损的“综合症”。资本密集程度和技术密集程度的改善只能改变其表现的具体形式,而不能根除这一弊病。例如50年代优先发展重工业,不惜工本追求“大跃进”;60和70年代重工业畸重、轻工业畸轻,“比例严重失调”(吴敬琏,1981);80年代基础产业瓶颈严重妨碍经济发展(熊映梧,1991);90年代资源消耗高、资金周转慢、损失浪费严重的“粗放的增长方式”仍是“当前经济生活中许多矛盾和问题的症结所在”(中共中央《建议》,1995)。这些问题的实质都是效率问题。显然,我国要解决的这一“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不同于西方经济学和经典经济学关于“粗放”与“集约”增长方式的一般涵义(奚兆永,1996),因而以西方经济理论为准开出的“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的药方并不对症,更何况这一主张忽视资本与技术的实际增长和内在的界限。此外,即使从西方经济学中也无从证明资本密集程度的提高必然会导致经济效益提高。而恰好相反,一般结论却是:只要(在市场经济中),效益表现为产品的成本——收益关系,资本密集度高的技术能否带来效益不仅取决于技术上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还要取决于资本与劳动的价格,即在利率和工资的“效率曲线”上(希克斯,1973),技术选择可能有多个资本密集度(资本/劳动)的“转换边界”,因此资本密集的生产方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优选择(Pasmetti,1977)。就我国实际而言,这一结论也显然正确:我国国有大中企业的资本与技术密集度高于乡镇企业,但其效率并不比乡镇企业高(刘小玄,1995)。
社会经济效率有自身的内在规律。自从“交易费用”事实的发现以来,极大地丰富了经济学的视野,这对社会经济发展而言也是如此,用这一观点看待社会经济的效率和增长方式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如果经济学上的个人理性假定会使每个经济当事人都会选择“最大化”的行为,效率问题就不应存在于“微观层”上。因而我们看到的低效率现象只能存在于“宏观层”上,即决定决策的外部约束条件之上。如此,经济增长方式仅是这种选择的结果。
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是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社会性的劳动分工的深化,使劳动者可以从事单一的简化了的工作,得以积累更多的专业知识和熟练操作技巧;而操作过程的简化和专业知识的积累使工具的发明和应用有了更大地可能性(亚当·斯密,1776)。因而技术进步是专业化的产物,没有不断深化和更加精细的专业化分工,就不可能有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规模收益递增”(Romer,1986),因而也不可能保持人类前所未有的长期增长的前景。专业化分工要求进行“迂回的生产方式”(庞巴维克,1889),因而伴随着专业化分工必然有“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增长过程发生。但是专业化分工的越加发展,所需要的合作和交换的范围就越大越复杂,由此引起的交易费用就越高(诺斯,1995)。由此,生产的社会成本由两部分构成: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如果专业化分工所减少的生产成本比由此而引致的交易成本更多,则新的增长方式就是更有效率的;相反如果新增加的交易费用高于新增长方式减少的生产成本,则无论是何种形式“集约”和“技术进步”都是无效率的。
如果以这样的观点看待增长方式问题,可以得知增长方式直接取决于交易方式,或交易方式是增长方式选择的最直接的“外部约束条件”。因此,没有外部交易条件的“根本”改变,要转变我国增长方式的粗放性质是不可能实现的,无论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的增长都会出现低效率现象。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重生产轻交换,忽视“交易方式”的思想是粗放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源所在。因而就“根本”改变我国的增长方式的粗放性质而言有(重提)“重商主义”的必要。[①c]
“重商主义”在我国有许多坏名声,但只要回顾80年代以来的“中国经济的奇迹”,其重要意义就不能被忽视。我国“开放改革”的要旨在于开放商品交易的机会。无论是对外开放还是对内开放都扩大了商品交易的广度、深度和自主程度。正是由于商品交换方式的根本改善才诱致我国经济在专业化、规模经济、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最终形成“中国的奇迹”。相反,50~70年代末期,中国走的是一条限制和消除自由商品交易之路,虽然经济从“一穷二白”建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马洪、孙尚清,1981),但产业结构畸形化,人民难以得到实惠(张卓元,1983)。两相比较,可以肯定:就我国经济而言,“交易方式”也是“经济增长方式”的约束条件,商品交易方式的改革是经济发展(增长)的推动力。
另一方面,在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产生效益不高的地方也往往是商品交易原则受到损害的地方。例如国有企业缺少活力、经济效益不佳的原因主要在于它们尚不够“商业(品)化”,尽管国有企业都是很够格的“产业化”企业,但其产权交换、要素流动、收入分配、市场竞争、价格决定和“预算约束”等还不够“商业(品)化”,仍然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明”;又如追求速度、追求数量、铺新摊子和重复建设,其根源是这样的投资不是商业活动而是政府行为,因而“利益”要求大于“效率”要求;其他诸如假冒商品、拖欠债务、违约欺诈等造成的资源配置劣化,则在于支持商业文明和商业纪律的“社会资本”过少。很显然,没有产权交易、要素流动、投资活动的进一步商业(品)化,没有支持商品交易的纪律和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就不可能改变经济增长的粗放面貌,无论这一增长采取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的形式。
三、结论
我国轻视“交易方式”的思想由来已久,除了中国传统农业的“农本工商末”之外,还有马克思主义的“流通不创造价值”和对商业欺诈(贱买贵卖)的道德愤恨。但自“交易费用”发现以来,人们应对此有新的认识。这里所谓的“重商主义”是指以商品化的观点改革“交易方式”,建立低成本的、高效率、能不断扩大和深化的交易制度。这里隐含的前提是“商品化”的交易比“计划化”的交易更有效,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有效。这虽然不是“普适”的定律,但对现阶段的中国改革而言却是正确的。因而以商品化为中心深化交换方式的改革,以此诱致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善就是本文的基本看法。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政方针要比建立商品化的“交易方式”范围广泛得多,意义深刻得多,因为它还包括产权领域、生产领域、增长领域等方面的市场经济改革。但商品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因而改革“交易方式”也必然是建立市场经济的中心环节。如果产权领域、生产领域、增长领域的改革离开这一中心,市场经济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交易方式的商品化虽不能代替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不能脱离交易方式的商品化而存在。同样增长方式的转变也必须从其特定交易方式的改革中寻求答案,而不是要素(劳动、资本、技术)比例的简单置换。至于增长方式的“特定交易方式”的内容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只能存而不论,但这并不等于轻视其重要性。这里只能指出:“重商主义”不只是扩大商业,更本质的是建立交易方式的现代“商业文明”和扩大能给所有人带来好处的“社会资本”(Coleman,1990)。
与投资率(积累率)、知识和技术增长率相比,交易方式更有可能“根本”改变。这除了上面已指出的我国自改革以来交易方式已从计划方式转向商品方式的巨大变化外,还因为交易方式的改变主要是政府行为,可以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林毅夫,1989),这比起要改变千家万户的储蓄行为和教育投资更有可能性和“成本更低”,因而也是能用以改变粗放经济增长方式的唯一“政策变量”。
今天我国的经济改革已进入“存量调整”的阶段,“帕累托最优”的改革已不复存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已不全是理论问题,更多的是“选择问题”。如果这时理论还有意义,那就是告诫人们,改革选择不能背离市场经济的中心,必须从这一中心出发看待各项改革对策。这一点对经济增长方式的改革也同样如此。
注释:
①a 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国家统计局课题组:《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1996年春季报告》,《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②a 以边际资本产出率△Y/△K估计资本产出率K/L的值。
①b 《东亚国家为何比拉美国家爱存钱》,《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9月11日,第4版。
①c “重商主义”原指流行于16~17世纪欧洲,主张政府干预商业和外贸的观点,本文中的涵意仅在于“重视商业交易的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