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快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为了扩大城市的使用地,让老旧城区得到新的发展,正在如火如荼的对城市周边地区以及城市老城区进行拆迁,在大规模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不免会出现居民不满征收补偿条款,或者当地民众自发组织对抗拆迁项目等行为,这就要求从本质上入手,找到拆迁困难的真正原因,并且尝试通过缓和的行政和解手段,来对已经出现的拆迁问题进行解决。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和解;路径
如何有效的缓解拆迁地原住民与拆迁项目部之间的纷争和争议,是长久以来的一个重大难题,从以前的强制拆迁发生了多件悲剧事件,到现在的依法拆迁,还有很长的一段发展之路。
1拆迁补偿争议行政和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1.1行政价值观念错位,不能为拆迁补偿争议和解提供有效运行的理念支持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流传,从古至今都有着鲜明的君主集权制,社会中各个阶层一直都崇尚权力,并且统治阶层的权力本位思想特别固化,而人民群众则没有对应的自我意识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并且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经济,这个经济体系不提倡保护公民的自身财产权力,重视公共利益的维护,这就更导致行政主体远离群众基础的现实情况。让行政组织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优越感,无法用平等的态度来与民众进行对等的对话和协调。
1.2行政和解体系和制度缺失,不能为补偿争议和解提供有效运行的制度环境
为了让房屋拆迁工作始终能够在可控范围内,国家大力提倡行政和解来作为解决拆迁矛盾和争议的一种主要手段,它能够全程参与到行政执法的所有过程和环节里,并且对其进行完善和优化,可以让拆迁调解工作得到很大改善。虽然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都有意识的向文明拆迁进行发展,但是我国还没有成型的行政和解体系,所以建议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行政程序法》显得迫在眉睫,并且还需要让行政诉讼和解的流程进行有效的流转,让其成为行之有效的,常规解决房屋征收争议的有效途径之一。这样才能够给拆迁补偿的矛盾双方都提供法律上的可靠依据,为调节环境进行保证。
1.3折迁补偿争议和解自身立法不完善,难以作为成熟的制度有效运行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可以让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针对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多次调节,对补偿的额度、补偿的途径都进行协商,如果多次协商还是没有得到统一条款,就能够进行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已经有大致的拆迁争议行政和解路径,并且也有相关司法机关对此流程进行保驾护航,但是具体实施过程并没有标准化和细化,所以在进行实际的行政和解过程中,没有可靠的法律内容进行参照,并且调节的程序、效力、以及调节结果执行的监督,都没有进行规范,所以直至目前为止,还对房屋征收补偿的行政和解手段,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和有多方争议,这样也会让拆迁补偿的和解性质有本质上的差别,无法定义和解的性质,就不能从根本上建立一套有明确标准的运行制度。
1.4房屋拆迁制度设计不合理,不能为补偿争议和解的有效运行提供制度基础
如果要让被拆迁人主动的对拆迁条款进行解读,深入到实际拆迁工作中,主动配合各项拆迁行为,就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来平衡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的义务关系与权力,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保障拆迁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而现阶段的相关法律条款,并没有合理的房屋拆迁制度,这就让行政和解的出发点充满不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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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和解制度的完善与路径优化
2.1如何保障行政调解的公正性
在拆迁条例的规定中,有相关内容明确对地方拆迁的主管政府和主管部门都进行了权责划分,并且规定上级的人民政府需要主动承担起对下级政府房屋征收的监管工作,而国务院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还要严格对基层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以及财政等部门进行督查,这样才能够让同级的有关部门与上级政府保持统一,集中力量对缓和拆迁矛盾进行努力。而房屋征收的实际工作里,一定要秉承司法独立和公平的标准,如果民众对工作执行过程和结果有争议,必须要从正常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拆迁工作也需要以公正公平的补偿为原则,让民众全程监督拆迁工作,这样才能够让行政调解具有公正性,也能够让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有法可依,有据可依。
2.2完善公共利益确认机制
如果想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划分,就要让公共财产权益的确认制度清晰、完善,还需要使用公示、公开、透明的方式来让民众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够让公共利益确认的结果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由于某些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目前的公共利益无法进行清晰的主体划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第一,不能用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或者组织作为公共利益的主体,但可以依据征收的实际工作内容,将部分公共利益申请为地方政府的权益;第二,要有公开的拆迁政策反馈通道,及时获取民众的反馈意见,适时根据民众的建议对拆迁方案进行合理的改进,这样才可以避免投机倒把分子损害公共利益,将集体征收补偿据为己有,确保征收工作能够顺畅的进行下去。
2.3科学评估房屋,完善补偿机制
如何平衡受拆民众与拆迁项目组双方的工作,是整个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而拆迁补偿就是解决各种矛盾的有效手段,因为各种原因,如受拆民众没有房屋产权、受拆民众的利益出现划分不明确的情况等,都给拆迁工作的有序进程带来的一定的困难,所以科学的评估受拆人的房屋价值,就是整个拆迁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不准确,就会导致受拆人无法接受拆迁方案,从而出现纠纷和矛盾。
2.4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要让房屋征收的行为始终在文明合法的范畴内,就需要当地政府对拆迁工作秉承中立的观点,提倡和谐社会的理念,制定清晰合理的拆迁规范,这样才能够让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的权益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让房屋征收工作全程透明、公开以及公平的进行,就一定要依靠政府进行主导,并且对房屋征收的工作进行强有力的控制,严厉打击强制征收和违法征收的情况。
2.5借鉴先进征收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会让拆迁的商业元素最小化,并且着力倡导拆迁工作的公益性质。还会对国有的土地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如公共区域、商业区域,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来决定征收补偿的方案及赔偿人。如果民众不认可拆迁结果,就使用法律的方式来进行矛盾解决。这样能够极大的提升拆迁人对拆迁工作的关注度,让拆迁工作获得民众认可与理解。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对房屋征收补偿的矛盾和纠纷进行调节过程中,要尽量使用公平公正的司法方式,并且多方组织协调当地机关与原告进行有效协商,这样才能在保证拆迁户权益的同时,合理合法的解决补偿争议,通过行政和解的手段,让人们信任政府,信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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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江超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30
标签:房屋论文; 行政论文; 民众论文; 公共利益论文; 制度论文; 拆迁工作论文; 工作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