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地主制的经济_经济论文

论中国地主制的经济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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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归功于农民经济,而对决定中国封建社会性质的地主制经济,却往往视为寄生的剥削经济,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只起负作用。这无疑是一种缺失。正确评价地主制经济,是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地主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封建地主对占有的土地,采取使用僮奴或者雇工的形式自己经营,形成地主自营经济。封建地主又将更多的土地,分租与一家一户的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形成佃农经济。此外还有在小土地所有制基础上从事独立耕作的自耕农。自耕农经济并不是游离于地主制经济之外的独立经济体系。它依存于地主制经济,并受其制约和影响。

地主制经济是生产力一定发展水平下的产物。当生产方式发生变革的时候,原先的奴隶主或封建领主容易摇身一变而成为封建地主。一定生产力水平产生地主制经济,更确切地说,是产生地主制经济所需要的佃农。首先,从前必须由共同体内部分工才能生产的许多重要产品,现在可以由一个农民家庭独立完成。这就是说,农民应当有足够的劳动生产率,可以把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结合于家庭内部,不致顾此失彼,以够满足自己的温饱需求。正如《管子·禁藏》所说,农民既要能从事粮食生产,又要能种植“果蓏”,又要能饲养“六畜”,还要能种麻织布,或养蚕织帛。

如果农民的生产仅能满足自己的温饱需求,那还不足以产生佃农。要产生佃农,还必须有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它要求农民的生产,除了能生产必要产品,以维持自己的温饱之外,还可以生产剩余产品,即能“得到一个超过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余额”(注:《资本论》第3 卷,第890页。)。而这个余额,至少必须足够交纳地租。 从“耕豪之田,见税什五”来看,这个余额就应当达到可观的数量。战国以后,铁犁和牛耕的使用与推广,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为个体劳动提供了充足的物质条件。在自耕农大量发展的同时,并导致了地主制经济的确立。

地主制经济的产生,又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历史前提。在地主制经济下,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在内的农民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农民经济的运行目标,主要是在家庭内部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平衡,以维持一家的温饱。因此,他们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以直接取得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特别是食与衣等基本生活资料。但由于经营规模的局限,却从来不能完全自给自足,又必须进行商品性生产,与手工业者和其他农民交换产品。正如《孟子》所说,他们要“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可以“纷纷然与百工交易”。至少食盐、铁制农具和釜甑之类,就必须从交换中得来。又如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所说,有些农民还要粜粮易布以衣。农民的生产与消费在家庭内部实现平衡,就不仅有实物平衡,而且有价值平衡。其再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值补偿要经过市场,实物替换也有一部分要经过市场。他们的再生产就成为一定程度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发展商品经济是农民经济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也就成为佃农和自耕农实现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地主制经济就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它的确立和运行,又必然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土地可以买卖的水平。土地买卖是促进地主制经济产生的重要经济因素。西周时期,商品经济已有所发展,但“田里不鬻”。春秋时期,土地先是在统治者中间转移,后来发展到民间买卖。战国时期,秦商鞅“除井田,民得买卖”,使土地买卖合法化。土地买卖的这个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它促进井田制瓦解,促进地主制经济确立和发展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土地让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让渡”,“会促使以前的剥削方式,所有者和实际耕作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地租本身发生变革”(注:《资本论》第3卷,第904页。)。

地主制经济同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制经济相比较,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买卖、农民经营和实物地租。这些特征也正是它优越于领主制经济的所在。它们相互结合,相辅相成,赋予地主制经济以整体机能,保证着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和在封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不但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也是社会财富和社会地位的象征和载体。所以马克思说,“一切古老国家都把土地所有权看作所有权的特别高尚的形式,并且把购买土地看作特别可靠的投资”(注:《资本论》第3卷,第703—704页。)。西欧领主庄园的土地,是不可转让的“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而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土地可以买卖,就形成了一种人皆可以为地主的激励机制,不但吸引着“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胥吏之俦,赢十百金,莫不志在良田”(注:陶煦:《租覈》。)。特别是对自耕农和佃农更产生着一种“莫不思殖恒产”的诱惑力和导向性,驱动着他们勤劳耕作,以求力农致富而成为地主。土地买卖遂成为地主制经济生产关系再生产的主要途径,决定着自耕农经济和佃农经济的发展方向,使地主制经济获得稳定和发展的活力。

同时,在地主制经济下,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积累,一种储蓄(从经济学概念的严格意义上说并不确切)。当他们急需生产或生活用度的时候,可以通过出卖土地以济燃眉之急。土地这种社会积累,也就转化为社会消费基金或生产投资,以维持社会再生产的稳定和延续。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看,土地买卖又是平衡和调济社会积累与社会生产资金,特别是社会消费基金的一个特定途径,为地主制经济社会再生产的实现提供着保证(注:参见张忠民文,《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在西欧领主制经济下,封建领主的土地采取庄园形式经营,农奴既要耕种领主的自营地,又要耕种分给自己的份地。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农民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统一于家庭之中,家庭成员具有经济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有强烈责任感来关注生产的全过程。农民又将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结合于家庭之中,而他们比西欧中世纪农奴又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对生产经营有较大的独立性,这都有利于农民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自身的耕地、资金和劳动力条件,以及生产品的比较利益,灵活地安排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以解决家庭的温饱问题,并推动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注:参见拙作《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 这种农民经济,是一种能合理配置资源、发挥集约耕作优势的有效率的经营制度。

中国地主制经济实行实物地租,同西欧中世纪的劳动地租相比,农民为自己的劳动和封建地主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不再分开。实物地租又“根本不需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吮吸殆尽”。因此,农民基本上可以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并有较大的活动余地去从事剩余劳动,以获取剩余产品中除地租以外的余额,甚至可以“获得再去直接剥削别人劳动的手段”,使佃农的“经济状况出现更大的差别”(注:《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这会使佃农经济具有活力与生机。而自耕农不用交纳地租,能获得除封建赋税以外的全部剩余产品。他们不但不交纳绝对地租,而且还有可能占有表现为“超额剩余产品”的级差地租。加以中国封建社会一般是“赋轻租重”,他们占有较多剩余产品的可能性更比佃农为大。自耕农经济和佃农经济处于有效率的状态下,封建地主和封建国家就能比较顺利地提取剩余。许多农民就可能改善自己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有些家内劳动力多,善于经营的农民并可以力农致富。

地主制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普照的光”。它通过土地买卖、农民经营和实物地租的综合作用,能够容纳以铁制手工工具为内容的生产力以高度发展,能够容纳以个体生产为主体的商品经济以高度发展,从而有力地保持着自己在社会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它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是指它具有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地位和影响,即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控制力与导向性,并且也是从全国范围内总体而言的,并不因各个地区自耕农占有土地的多少而有差异。

现代制度学派认为,经济制度的良蓏,对社会经济的盛衰,具有决定性作用。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是一种优良的封建经济制度,它造就了光辉灿烂的封建经济、政治和文化,使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制经济相形见绌。历史证明,中国地主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既是历史的必然,更是历史的进步。

在地主制经济下,地主家庭是土地财产营运的主体。它要从事土地买卖租佃,交纳赋税,收取地租,垦辟和改良土地,以及兼营工商业和高利贷等等。总之,它是按地产增殖最大化的要求,以营运地产,通过地租的再投资和有效利用,以达到财富增殖的目的。因之,地主家庭同手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高利贷企业一样,也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经营地主家庭还是社会的生产单位。不能把地主家庭只看作是一个社会消费单位。

前面已经说过,地主占有的土地和地租,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来考察,也是一种积累,一种储蓄。当社会发展需要和地主制经济发展需要的时候,地主会将它们转化为生产资金或社会消费基金,投向社会经济事业。主要有如下各项。

(一)垦辟土地。耕地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源。历代人口繁衍,或开拓疆土,需要垦荒。历代经过战乱之后,恢复农业生产,也需要垦荒。中国的耕地就是这样不断垦出来的。农民是垦荒的基本力量。地主有高社会地位与资财,具有能大面积开垦土地的能力,也是垦荒的重要力量。历代封建政权通常是采取土地谁垦谁有的政策,鼓励农民垦荒,也动员地主垦荒。清代初年,清廷为动员“文武乡绅”参与垦荒,特别规定“招民开垦至百名者”,荒地“能开至二千亩以上者”,就“文授知县,武授守备”(注:乾隆《盛京通志》卷二三,清《世宗实录》卷一○八。)。

如西晋永嘉乱后,北方地主与农民大量渡长江避乱。南迁世族地主与当地豪强,“封略山湖”,“广占荒田”。“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注:《南齐书·州郡志·兖州志》。)。封建地主遂利用大量南徙农民,垦辟田园,发展农业生产。有的地主还形成了跨州连县的大地产。这都加快了江南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南移。

又如,清代,“湖广熟,天下足”,得力于两湖垸田。洞庭湖区,为当时最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湖田之稻,一岁两种;一熟则湖南足,再熟则湖南有余粟”(注:黄彭年:《陶楼文集》卷二。)。湖广米谷支撑了江南和两湖地区经济的繁荣。大量湖田就主要是由地主出资、农民出力所开发的。有人说,对江湖淤积,“有力者因之取利如骛,始则於岸脚湖心,多方截流以成淤;继则借水粮鱼课,四围筑堤以成垸”(注:彭树葵疏,见《清经世文编》卷一一七。)。

(二)兴修水利。水利是最重要的农田基本建设。封建社会早期,水利工程大都是政府行为,由国家投资修建。以后田土日辟,农民日多,需要大量因地制宜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如仍由“官为经理,势不暇而资亦不继,不得不听民自为之”(注:民国《三台县志》卷二。)。封建国家既鞭长莫及,兴修水利遂逐渐由政府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拥有财富的封建地主遂首当其冲。明清时期,各地大量的渠、塘、陂、堰,大都是采取“业食佃力之例”(注:乾隆《望江县志》卷八。)所兴修的,即地主出工食,农民出劳力,以兴修水利。甚至某些大型水利工程也要向地主捐募资金。清代道光间,林则徐疏浚太湖流域的白茆河,就向当地官绅募资白银十一万两(注:《林则徐奏稿》卷四《江苏奏稿》。)。密布全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积小利为大利,收到了难以估量的灌溉效益。它既是农民的劳动积累,也是地主的投资成果。

如四川三台县的惠泽堰,据民国《三台县志》记载,清代乾隆年间,有王、韩、邱等几户地主,为了开堰引涪水灌田,卖掉田产八百亩,继由熊姓地主卖掉田产六百亩,最后由韩姓地主卖掉田产三十亩修建完成。溉“潼绵二属田万六千五百余亩”。

不但修建水利工程,就是原有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也需要投资。著名的都江堰造福于民二千多年。其灌溉的配套工程,渠系密布,“以亿万计”。灌区辽阔,“灌田万顷”。需要经常管理维修。自古以来,都是官府和地主投资。到清代,其费用就是由“各州县用水粮户均匀摊派,以济堰工”(注:民国《金堂县续志》卷三。)。

(三)发展商品经济。封建社会早期,商品经济不发达,特别是农民的商品生产还不发达。封建地主需要自营生产,以满足自己的日用所需。又要从事商品生产,以满足社会消费需要。封建地主遂成为当时社会农牧商品的主要供应者。这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得到了充分反映。所以江统说,“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注:《晋书·江统传》。)。他们还从事商品流通。仲长统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注:《昌言·理乱》。)。正是由于豪强地主与富商大贾利用“奴婢”、“放流人民”等廉价劳动力从事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导致了汉代商品经济的繁荣。

唐宋以后,农民的商品生产日益发展,农民逐渐成为社会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主要商品供应者。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奴隶劳动逐渐废除,人民生活改善,劳动力成本提高,地主雇工经营商品生产利薄。原来比重很大的地主自营生产,遂逐渐萎缩。但历代以来,仍延绵不绝,并有高潮。明初,江南官田赋重,据《日知录》记载,江南重赋地区,农民逃亡者过半。地主遂趁机利用这些廉价劳动力,“多买僮仆,岁时督课耕种”。从宣德到隆庆的一百四十多年间,经营地主大量发展。他们使用“佣奴千指”,“臧获之指千”,“陆孳畜牸蹄角”,“水孳鱼鳖”,“治瓜果芥蔬”,“种茶漆楂栗”,有的地主种“桑且十万株”(注:参见傅衣凌主编《明史新编》第7章第2节。),促进了明代中叶江南商品经济的繁荣。

还值得指出的是,宋代以后,中小地主发展。他们大都居住在农村,并多自营生产,既以自给,并有产品可供出售。尽管他们的经营规模一般都并不很大,但与当地农民相比较,既是商品供应大户,也是商品需求大户。他们也是发展商品经济的一个力量。

中国幅员辽阔,农民人数众多。尽管每个农户出售的商品不是很多,但聚合起来,却可以形成巨大的商品堆集。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既需要商业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日益发展为商品;而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商品生产又会以自己的发展形成商业。社会日益需要增加商业资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事货币融通的高利贷资本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也日益显著(注:参见拙作《清代前期农村的高利贷资本》,《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 地主的地产与地租遂大量转化为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地主制经济包容商品经济,遂从地主从事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发展为地主、商人与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

宋代以后,地主经营商业和高利贷增多,使地租日益转化为商业利润与利息;商人和高利贷者也购买土地,使商业利润和利息转化为地租。地产、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的三位一体日益发展。这种地租,商业利润与利息的自由流动与互相转化,既使他们可以把财富积累投入最有利的方向,保证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使土地、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相互支撑,保证了它们的共同发展。到清代,个别商业资本由明代的百万两(银)级,增至千万两(银)级,市场扩大到边疆地区,市场一体化成就巨大。商品经济发展,使资源配置优化,资源收益优化。农业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题中应有之义。商品经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标志。那种承认明清商品经济发展,而不承认明清粮食生产发展的观点,无疑是站不住脚的。

马克思指出,资本在历史上到处都是“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注:《资本论》第1卷,第167页。)。但在这种三位一体的经济结构之下,却实现了土地权与货币权的统一,从而使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孕育了商品经济的繁荣。

(四)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地主有“振赡贫乏”的历史传统,《四民月令》中就有比较具体的记述。封建地主的这种个人行为一直延续下来,与封建社会相终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主的这种个人行为并发展为集体行为,主要表现为义仓、社仓和族田的设立。义仓和社仓之设始于隋。宋以前是归官经理,宋以后由民间经营。其积谷来源,清代以前,有按户、按亩、按丁等不同方式募集粮食。从清代起,主要是由“官绅士民捐输米谷”。官府虽有些贴补,但主要是由地主出资。他们的积累,在此是转化为社会生活基金与生产投资(注:参见徐建青文,《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封建社会,农民经营规模小,积累少,难以抗拒天灾人祸。“中稔之岁,固皆足以自给。小有水旱,即多不能自存”(注:刘拱辰:《募设义仓集谷疏》。)。经过赈济与赈贷,“人得斗米以延于青黄不接之时,即生路矣”(注:乾隆《安福县志》卷一九。)。商品农作物发展地区,粮食种植相应减少,其作用更为显著。这种以社会救济为内容的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封建国家的荒政相配套,当然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稳定与延续。

此外,封建地主还有以“善举”为名的地方交通事业的投入,如出资整治河道、建桥修路等等,这与经济发展也关系密切,也是维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所需要的。

地主制经济依靠地租的运行来维持。地主制经济的盛衰,不在于地租的剥削程度,而在于地租的良性运行,即地租的有效利用,和再投资的良好效益。用于生产和用于消费,其社会作用肯定是不一样的。封建地主用于上述各项投资的数额,是无法计量的。但是可以肯定,在庞大的地租总量中,地主用于消费的部分终究有一定限度。他们总会把相当多的地租用来购置土地,和用来支付上述各项投资,以谋求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在地租总量大体确定的情况下,地主的投资规模,要取决于它分割为积累基金和地主个人消费基金的比例。地租总量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地租总量必然增加,即使它分割为积累基金和地主个人消费基金的比例不变,积累的规模就会扩大,个人消费基金也会增多。在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中,封建地主投资的作用,是不容抹煞的。

农民是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劳动者。封建经济的发展,关键在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中国封建地主又一个重要历史功绩是,不断进行制度改革,通过地主制经济的自我完善,在封建制度的范围内,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地主从利用奴隶劳动自营生产,推进到租佃制度;从具有严格依附关系的佃客,推进到契约关系佃农;从分成租制佃农,推进到定额租制佃农,又推进享有田面权的佃农。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不是一出现就完善就成熟的。它要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地调整和完善。上述过程就是地主制经济适应生产力发展,逐步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具体地说,这是一个逐渐改进分配制度,使佃农的自有经济不断充实的过程;也是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使佃农的经营独立性不断完备的过程。我曾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经营独立性》一文(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中曾有所论述, 在此不拟赘述。经过上述发展,特别是分成租制向定额制转化之后,从此,“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地主与佃农之间,“交租之外,两不相问”。佃农对租佃的土地,是“偿租而外,与已业无异”。农“勤则倍收,产户不得过而问焉”(注:陶煦:《租覈》,乾隆四年八月两江总督那苏图奏疏,嘉庆《祁阳县志》卷一三,光绪《平湖县志》卷二引康熙县志。)。佃农就以自己所能达到的高度,成为马克思所指出的自己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注:《资本论》第3卷,第694页。)。有人认为,从分成租制过渡到定额租制,地主不再干预和指挥生产,是地主的进一步寄生和腐朽,这无全是一种误解。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社会经济进步的表现,资本主义也是如此。

封建生产关系的这种发展,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马克思主义认为,商品经济要求当事人自主地进入市场。在市场活动中,具有独立的自主权。可以独立地享有市场利益,独立地承担市场风险。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农民是第一市场主体。在分成租制下,佃农需要地主提供部分生产资料,甚至还有生活资料。地主要干预和指挥生产,收获时还要临场监分。佃农在这种条件下,是无法完全自主地进入市场的。佃农的经营自主权来自财产权。从分成租制转化为定额租制,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发展。它要求佃农有完备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还要有为数不是很少的押租金。这是说,要有租佃地主土地和从事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只有有了资金这个生产要素,才能与地主的土地这个生产要素相结合。单纯凭劳动力与少量生产工具已不能与土地这个生产资料相结合了。经过充实财产和明晰财产权,完成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佃农就可更独立自主地进入市场,发展商品生产了。

封建地主阶级有许多消极性以至社会罪恶,经常受到人们的攻击与责难。但有些问题也需要作具体的历史分析。从经济史方面看,主要有如下一些问题。

(一)土地兼并。历来认为,土地兼并是农民苦难和农民起义等社会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是封建地主制经济重要的消极作用。

土地兼并,即土地集中,主要是指一种由分散的中小土地占有,合并为大土地占有的经济现象。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集中,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去探讨它的运动趋向和社会作用。

贵族、官吏、商人和地主占有大量财富,历来是兼并土地的主要力量。但是,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城市和市镇的发展,给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扩大以巨大地推动。加以山泽之禁、禁榷等制度日益废驰,社会投资门路日益广阔。而商业、高利贷、开矿以及某些手工业行业的利润要高于地租收益。这就会改变社会积累的流动方向与规模,引发出明显的财富分流。投资于商业、高利贷、开矿和手工业的资金日益增多,就必然会减少投入购买土地的资金,从而消弱土地集中的势头。

由于农业生产发展,土地收获量增加,尽管地租率不变,也会导致地租量增加,取得地主经济身分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就会随之降低。这无疑会有利于中小地主发展,对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必然起遏制作用。

自耕农是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他们只负担封建国家的赋役,没有地租剥削,其经济地位本来比佃农优越。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亩产量提高,复种制度推广,家庭手工业和商品性农作物生产扩大,自耕农收入增多,正如康熙《兰阳县志》所说,“赋税易完,用度易办”,这就提高了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生命力。农民养活家庭人口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会随之降低,也有利于佃农转化为自耕农。这些都有利于自耕农的稳定和发展。正如同治《黄县志》所说,农民“家稍有力,莫不思殖恒产,虽有豪强,无由兼并”。

中国多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度,是导致地权分散经常起作用的因素。唐宋以后,人口日益增多。这种财产继承制度,就更有力地推动着地权的分散。

贵族地主、缙绅地主本来享有种种封建特权,可以通过赏赐,或强占强市占有大量土地。随着社会发展,其封建特权日趋削弱。清代立国之初,对汉族缙绅地主就严禁投献和诡寄田亩,又革除了他们优免丁银的权利。他们取得土地,已经不能靠封赐豪夺的特权手段,而只能通过买卖的经济手段了。土地买卖中的“传统的附属物”也日益废弛。土地商品化的日渐纯化,也当然有利于地权的分散。

同时,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在唐代两税法之前,是赋役并重,并“以丁身为本”,主要对象是自耕农。各代不同的徭役征调办法,对自耕农生产起着不同的扰乱作用。当徭役繁重之时,甚至造成生产过程中断。两税法之后,封建国家重赋轻役,“以资产为宗”,主要与地主分割地租。经过明代的一条鞭法,与清代的摊丁入地之后,役并入赋,“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注:《清史稿·食货志》。)。赋役制度的这种改革,也有利于自耕农经济。

在土地自由买卖的条件下,土地兼并是不可避免的。封建地主利用各种天灾人祸,兼并农民的土地。对丧失土地的农民来说,这无疑是一种灾难。但是,由于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土地集中的程度会降低,土地集中的速度会放慢,土地集中的周期会延长。而最大量的土地却会掌握在中小地地主和自耕农手中。总之,土地兼并的势头会越来越弱,而不是越来越强。所以,康熙《泾阳县志》说,“昔之产在富,今之产在贫”。

还应当看到,宋代以后,封建国家“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土地转移的频率日高。故辛弃疾有“千年田,八百主”之说。其中地主之间买卖土地大增。宋代刘克庄已有“庄田置后频移主”的慨叹。明代归有光甚至说,“罕有百年富室。虽为大官,家不一二世辄败”(注:《震川集》卷二五。)。出卖土地的并不都是农民,而是有大量的地主。

上述情况说明,土地兼并对农民的危害,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也是不尽相同的。人类社会越是发展,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种因素相互联系日益广泛。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因果关系日益错综复杂,这都会导致事物发展的偶然性增强,而必然性因之减弱。土地兼并的发展趋势就是这样。如果两千多年都唱一个老调子,那肯定是不合适的。

(二)地租剥削。历来认为剥削是封建地主最大的罪恶。正确评价地主制经济,对剥削的认识,需要正本清源,并实事求是地探讨其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表现。

剥削是社会分工发展的产物。恩格斯说过:当人类劳动生产率还非常低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大,国家和法律的发展,艺术和科学的创立,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基础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管理劳动,经营商业和掌管国事以及后来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子之间的大分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1页。)。土地是一种重要的,并通常是稀缺的生产要素。如果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投入同一生产过程,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也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任何社会的发展,都要依靠剩余产品。在私有制条件下,剥削是生产和征集剩余产品自然的有效的方式。这都说明,封建地租剥削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劳动人民为社会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

问题在于剥削适度。任何剥削都有一个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度。它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定性。正如马克思所说,“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获得者决定的,而是由他没有参与、和他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注:《资本论》第3卷,第717页。)。剥削如果过度,劳动人民就难以生存,社会再生产就无法正常运行,社会就会出现不稳定以至动乱。那么,地租剥削的度何在?从质的方面考察,首先,“佃田者食其家而止”(注:谢阶树:《约言》卷八。),应当让佃农能养活其家人。其次是,佃农“所获”能“补其所费”(注:郑文融:《郑氏规范》。),应当让佃农能补偿其生产成本,至少可维持简单再生产。再次,平年即所谓“中稔之岁”,能略有剩余产品,即有扣除地租以外的余额,也就是有“余钱剩米”,可以改善生活或扩大再生产。如果农民只有简单再生产,封建社会也是无从发展的。

从量的方面考察,中国从汉代以来,“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这种以秋粮产量二分之一交租的均分地租率,逐渐发展成为一般地租率,复盖了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领域。佃农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和消费单位,也是经济核算单位。地主剥削的对象,不只包括佃农本人,也包括他的家庭成员。计算佃农的经济收入,不但应包括农作物收入,还应包括农家副业(如鸡豚之畜等)收入,特别是家庭手工业收入。按此计算,则地租负担占整个家庭经济收入的比重就会低于“什五”。而农业生产的发展,更导致了名义地租率不变,而实际地租率下降。如复种制度推广,复种作物,例不交租。又如经济作物发展,农业产值虽增,但佃农仍按原议定额以粮食交租。地租剥削吴现着逐渐减轻的趋势(注:参阅拙作《清代前期的封建地租率》,《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2期。)。

从整体上看,中国封建社会的地租剥削是大体适度的。如从清代来看,安徽北部的凤台县,并非沃土,嘉庆间,当地农民是,“岁稔则余数年之畜矣,得比岁稔,无立锥者或致千金”(注:李兆洛文,《清经世文编》卷三六。)。再从宏观上考察,一个完全意义的佃农,应当有完备的生产资料(土地除外)和生活资料,并有一笔为数不小的押租金。定租制下的佃农就是这种佃农。清代,押租制发展,特别是定额租制发展,并占有主导地位。这是完全意义佃农大量增多的反映。佃农自有经济在扩大。如果地租剥削过度,这种趋势是难以出现的。

明清以前,农业生产水平要低一些,贫困佃农要多一些。地主也有自己的农业补贴办法。如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贷其种食,赁其田庐”。地主向佃农提供口粮、种子和住屋。有些佃农甚至“犁牛稼器无所不贷于人”(注:《陆宣公集》卷二二,陈舜俞:《都官集》卷二。)。地主对佃农还有赈济,“每岁末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三之二一,王岩叟语。)。此外,还有封建国家以及义仓、族田等方面的赈贷。总之,也要使贫困佃农在均分地租率下得以自存。

地租剥削的度,体现了地主制经济运转和发展要求的经济必然性,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虽然会有许多高地租率或低地租率同时存在,但是,这种或高或低的地租率,却总是会围绕着度而调整而波动。度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贯彻,是“一种近似值,一种倾向,一种平均数”。它与现实,“就象两条渐近线一样,一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但永远不会相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5—516页。)。

从中国历史上看,尽管赋轻租重,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有时大幅度跳动。在官僚、军事机构膨胀,大兴土木和大规模征战之际,赋役征调无时,成倍加码,以至社会动乱,民不聊生。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尽管地主残酷压迫和剥削农民的人与事在历史文献中屡见不鲜,但从整体上看,却是大体适度和稳定的。有人说,地主不但占有农民的全部剩余产品,并侵及必要产品。如果这是一种长期占支配地位的情况,那佃农就会无法生存,封建社会更谈不上发展了。

(三)奢侈生活。封建地主的奢侈生活,与农民的俭仆生活甚至贫困生活,呈现出巨大反差。他们的过度奢靡,浪费物质资源,败坏社会风气,引发社会矛盾,理应受到人们的谴责。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地主消费(也包括广大中小地主的消费)的这种有效需求,却可以通过市场推动生产发展,特别有利于发展第三产业,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明代许多人已意识到了这一点。陆楫在《蒹葭堂杂著摘抄》中说,“彼以粱肉奢,则耕者庖者分其利;彼以纨绮奢,则鬻者织者分其利”。“大抵其地奢,则其民必易为生;其地俭,则其民必不易为生”。顾公燮在《消夏闲记摘抄》中说,“有千万人之奢华,即有千万人之生理;若欲变千万人之奢华而返于淳,必将使千万人之生理亦几乎绝”。王士性在《广志绎》中还特别提到了旅游业,“西湖业已为游地,则细民所藉为利,日不止千金。有司时禁之,固以易俗。但渔者、舟者、戏者、市者、酤者或失其本业,反不利于此辈也”。清代,陈宏谋、胡文伯治苏时,禁香市,封戏馆,使数万人生计无着,怨声载道,遂不得不弛禁。地主营造的宫室、园林、歌舞、戏曲、饮食等等,还形成优秀社会文化。具有不同阶级和社会内涵的高消费,是人类迄今为止也无法克服的矛盾。封建地主消费具有价值评价(按客体对主体的效用所作评价)与道德评价(按道德原则所作评价)相矛盾的双重性格,封建社会越是发展,这个矛盾越显得突出。这就需要我们作具体的历史分析,简单地否定或肯定都无济于事。

代表奴隶制的奴隶主阶级,代表资本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都曾是历史发展的动力。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经对它们作过积极评价。恩格斯指出,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就没有罗马帝国,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慧的发展”,就是以奴隶制为前提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0页。)。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6、25页。)。在人类历史的一定阶段,封建地主阶级同奴隶主阶级、资产阶级一样,也是历史发展的动力。

当然,当地主制经济作为一种生产关系,与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基本上是适应的时候,其所有制性质和形式,土地管理和经营形式、土地的继承和转让、劳动产品的分配、劳动者与土地相结合的方式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身份地位等方面,也都不同程度地包含着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因素,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尤其是当新的更高阶段的生产力形成之后,如同马克思所说,“手推磨”变成“蒸气磨”之后,地主制经济就会与生产力基本不相适应,必然走向自己的天然终点。对于地主制经济消极性一面,人所稔知,这里也就不展开述说了。

总之,地主制经济在中国如此绵长,必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与价值。对中国的地主制经济,不但要研究它的各种具体存在形式,研究其制度的发展变化,还要研究其历史作用,如历史使命与功能等等。不全面解决这些问题,就不会有对地主制经济的正确和深刻认识。这是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需要学术界同仁的共同努力。我的学识极为有限,本文错误势所难免,只算是抛砖引玉,衷心希望开展批评和讨论,把对中国地主制经济的研究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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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地主制的经济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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