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的又一次思想解放——学习“十五大”有关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论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结构论文,思想解放论文,五大论文,论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的又一次思想解放。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所有制结构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的发展,是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的一次思想解放
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思想,概括起来,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这一理论从根本上突破了原有单一公有制模式的理论与实践,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的重大发展。
首先,在思想方法论上突破了原有单纯依据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的预测构建现实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教条主义方法论,确立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从方法论上讲,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期,在所有制结构理论上与实践上的失误,可以归结为脱离中国实际的教条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论,是建立在实事求是,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一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之上的。一方面,是建立在对中国自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创立以来,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的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是建立在对中国目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处在初级阶段这一客观实际以及中国目前生产力水平尚不高这一特殊国情的认识的基础之上的。
其次,从所有制形式的衡量与取舍标准上,突破了单纯依据社会主义抽象原则衡量与取舍所有制形式的理想主义标准,确立了以“三个有利于”为判断和取舍所有制依据的现实主义标准。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期,在所有制形式优劣衡量与取舍标准上,不仅片面追求公有制本身的公有化程度,而且追求纯而又纯的所有制结构,将诸多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所有制形式人为地排斥在所有制结构之外。邓小平同志依据“三个有利于”,特别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原则判定所有制形式的优劣,肯定多种经济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确定所有制形式的取舍,因此确立了衡量所有制形式优劣、取舍所有制形式以及确立所有制结构的现实主义标准。
第三,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关系的理解上,突破了传统的“对立”论,初步确立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共同发展论。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期,在理论上将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看成公有制的对立物,在实践上则视之为资本主义尾巴和土壤一再予以“割除”和“铲除”。邓小平同志则强调非公有制是对公有制的有益补充,因而肯定了非公有制在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工具价值的同时,也初步肯定了非公有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的内在必然性。
二、调整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提出,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探索上的又一次思想解放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理论的重大发展。
(一)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十五大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界定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认识上的新突破。传统理论将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当做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十四大明确指出计划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一次思想解放。十五大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上又取得进一步发展,即突破了将单纯的公有制当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误区,实际上将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而不是单纯公有制本身当做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有关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理论的重大发展,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开拓了巨大的空间。
(二)在界定公有制主体地位时,不单纯强调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量的优势,而是主要强调其质的优势
在一个较长时期中,我们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等同于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数量优势。这种理解是需要进一步发展的。
首先必须认识到,前一段时间之所以强调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数量优势,是因为三个独特的出发点。
第一个出发点在于消除人们对于改革可能导致资本主义的顾虑,在于说明中国经济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在于解放人们的思想。针对人们提出的非公有制的发展会不会导致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的疑问,邓小平指出,公有制在数量上仍然占优势,非公有制的发展不会损害社会主义的本质。〔1 〕人们习惯于强调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占数量优势对社会主义的重要性,而公有制的这种优势又是一个可以触摸,可以感知的事实,因此,这种理解解除了人们心头的疑惑,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至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否仅仅等同于公有制的绝对数量优势,显然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从理论上探索的问题。
第二个出发点在于,主要基于所有制结构的社会经济形态属性提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基本原则。所有制结构是一个具有双重属性的范畴,既具有社会经济形态属性,又具有经济体制属性。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特定的所有制结构构成特定的生产关系体系的基础。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形态范畴的所有制结构,主要是具有生产方面的涵义。但是,所有制结构也是经济体制范畴,是经济体制的构成要素。“财产拥有方式的性质必然是区分经济体制的一个标准”。〔2 〕所有制结构的状况,包括它的一元性或多元性,多元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和功能关系等,都是特定经济体制形成和运行的基础。因此,所有制结构又是经济体制的存在基础、运行基础及其特征的决定因素。从生产关系角度看,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公有制占数量主体,也就成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但是,经济体制,即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所有制结构有哪些要求,这些要求如何决定所有制的数量结构,也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的理论问题。
第三个出发点在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的所有制结构模式的理论原则,而我们现在要探索的是中国当前阶段上的所有制结构的现实运行模式。一个是整个社会阶段上的模式,一个是特定发展阶段上的模式,两者不可混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关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阶段,公有制最终要取得绝对数量优势地位。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漫长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不可能只存在一个固定的、等齐划一的所有制结构模式。在现阶段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定阶段,公有制是否必须占绝对数量优势,尚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从上面分析可见,在理解公有制为主体时,不应脱离上述特定的出发点,静止地、片面地、机械地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理解为公有制的绝对数量优势。不应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等同于公有制的绝对数量优势,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相对数量优势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一致的。十五大强调公有制的质的优势,是科学的。
首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应该从质的角度,即生产关系角度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意味着公有制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主体。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所有制构成生产关系的基础,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由社会中占主体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在人类社会已经经过的社会经济形态中,所有制结构都不是单一的。在特定社会经济形态里的多种所有制形式中,总有一种所有制构成这一社会占主体和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由基于资本家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雇佣剥削关系决定。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这种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关系的“轴心”,〔3 〕马克思则称之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普照的光”。〔4〕因此, 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实质在于,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基于公有制的生产关系是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体系的“轴心关系”和“普照的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生产关系。这是公有制主体性最本质的含义。
其次,公有制的主体性不应单纯理解为公有制的数量上优势。一方面,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数量优势并不必然意味着公有制生产关系必然成为社会的主体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公有制以及带有公有制性质的所有制形式也可能占绝对数量优势,但不可能在生产关系体系中占主体。例如埃及在纳赛尔执政期间,国有工业企业占全国工业企业的95%,产值占79%。又如在韩国,80年代初期,在全国工商业资本中,国家资本占60%,外国资本占10%,私人资本仅占30%。〔5〕这表明, 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数量优势并非公有制生产关系成为主体生产关系的充分条件。另一方面,在相对数量优势的基础上,公有制生产关系也可以成为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主体生产关系。中国建国初期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的实践说明了这一点。中国是通过新民主主义道路进入到社会主义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1952年,即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出现典型形态的时候,从全国来看,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并未占绝对优势。农村中农民个体所有制占主体,工业总产值中公有制经济仅占44.8%,社会商品零售总量中公有制经济仅占34.5%,〔6 〕这种状况并未妨碍基于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成为整个新民主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主体生产关系,未妨碍社会经济制度的新民主主义性质及其向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可见,公有制的绝对数量优势也并不是公有制生产关系成为主体生产关系的必要条件。
第三,公有制绝对数量优势的形成,应该是一个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渐变的过程。历史经验表明,在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在生产关系上占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会最终取得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但这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即一个从相对数量优势到绝对数量优势的过程。在封建社会,地主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是占主体的生产关系,但在封建社会初期,占绝对数量主体地位的是土地国有制。只是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地主土地私有制才逐渐占绝对数量主体地位。资本主义社会,基于资本家私有制的雇佣劳动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普照的光”,但在工场手工业时期,整个社会占绝对数量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是个体私有制,资本家通过包工制控制个体生产者。只是在工业革命完成从而工厂制度确立以后,资本家私有制才最终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生产关系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而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生产关系。但公有制取得绝对数量优势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个从相对数量优势到绝对数量优势的过程。
(三)在理解“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时,突破了非公有制是公有制的“补充”的观点,反对人为地划定非公有制发展的数量界限
前一段时期,理论界的一种观点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非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虽然要允许非公有制形式的发展,由于它们处于补充地位,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总体比重应限制在一定比重之下,最高不能超过50%;因此,对于非公有制,一方面要允许发展,另一方面要在数量规模上予以限制。我们认为,这种理解也是有待于发展的。
首先,将非公有制界定为社会主义的“补充”,也是有其特定的出发点的。例如,主要是为了解除人们对非公有制发展可能影响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顾虑,主要是基于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已经占绝对数量优势这个事实。
其次,从理论上说,应该对非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进行具体分析和把握。从生产关系角度看,非公有制是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非公有制具有从属性质,处在受公有制支配的地位。但是作为发展生产力手段,作为与生产力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非公有制与公有制在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是发展生产力的手段,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存在为主为补的地位差别。
第三,更重要的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任何社会所有制的数量结构最终是由生产力的水平和结构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任何先验的比例关系确定的。关于这一点,下文还将详论。
三、努力探索当前中国所有制结构的理想格局
上述分析表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其一,从生产关系角度看,公有制经济关系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非公有制经济关系处在从属地位,必须保证公有制经济关系成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其二,从生产力角度来看,与当前中国生产力水平和要求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均存在和发展,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存在优劣之分和主补之分;各种所有制形式在量上也不存在先验的比例关系,各种所有制的比重及其相互之间的数量关系最终由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决定。在当代中国,公有制经济关系已成为社会生产关系体系的主体。正是基于此,十五大指出,当务之急是调整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为此,必须探索能最大限度地发展生产力的所有制结构。
笔者认为,“多元均衡”是当前中国所有制结构的理想格局。“多元均衡”所有制结构的要点在于:所有制结构是多元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数量结构由生产力水平和结构决定,理想的所有制结构是与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相吻合的所有制结构,即均衡的所有制结构。
生产力水平与结构决定所有制的形式与结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但是,生产力水平到底如何决定各种所有制之间量的关系从而所有制的数量结构,尚是一个在理论上未被充分说明的问题。我认为,生产力是通过一系列中间层次决定所有制结构的。与这些中间层次的要求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即均衡的所有制结构。这些中间层次主要包括下述四个方面:消费需求结构。特定的生产力水平和结构决定特定的消费需求结构,而特定的消费需求结构要求有特定的所有制结构与之相适应。一般来说,私人性、个体性消费需求主要通过个体、私营经济形式来满足,公共性、群体性消费需求则主要通过国有制等公有制经济形式来满足。投资来源结构。特定的生产力水平与特定的经济体制决定一个社会特定的投资来源结构,特定的投资来源结构决定特定的所有制结构。例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资主体是多元的,所有制结构相应也呈现多元特征。就业渠道结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投资结构、所有制结构决定就业结构。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就业自主权的确立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就业结构也会反作用于所有制结构。例如,在西方国家,当现有经济结构难以解决失业问题时,政府采取的办法之一就是,扩大政府投资,发展公营经济部门。经营方式结构。一般来说,所有制结构决定经营方式结构。但是,特定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体制决定特定的经营方式结构,而特定的经营方式结构则要求有特定的所有制结构与之相适应。总之,生产力正是通过上述一系列中间环节决定所有制结构的。这些中间环节决定每一种所有制形式应有的数量规模,从而决定各种所有制之间合理、规范的数量比例,符合这种规范数量比例的所有制结构,即均衡的所有制结构。随着生产力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变化,这一均衡点会发生相应变化,所有制结构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化。
均衡的所有制结构是一种优化的所有制结构。“均衡”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条件,这一原理也适合于所有制结构。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本身既是资源配置的结果,也是资源配置的条件。在均衡的所有制结构中,社会经济产出达到最大。一方面,在均衡状态下,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冲突最小,互相促进的功能达到最大,各种所有制的投入产出效率趋向社会平均水平;另一方面,在均衡状态下,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边际产出为零,产出达到最大,从而促使全社会经济产出达到最大化。
均衡的所有制结构是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是单一的,也是非均衡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则以多元化的、均衡的所有制结构为基础。正因为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发达市场国家在所有制结构上注重维持所有制结构的均衡。例如,联邦德国二战以来在所有制变动问题上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尽力设法达到各方面的社会平衡”。〔7 〕各个国家相继采取国有化、私有化等政策手段的目的,就在于调整偏离均衡状态的所有制结构,使之维持在相对均衡的状态。
“多元均衡”所有制结构格局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首先,这一模式符合用“三个有利于”标准取舍所有制形式的思想、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思想等。其次,“多元均衡”强调要保证公有制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体系中占主体,因此,与原东欧国家的奥塔·锡克、弗·布鲁斯、科尔奈等改革学者主张的“混合经济论”或所谓“第三条道路”是根本不同的。同时,“多元均衡”强调公有制最终必然在所有制结构中占绝对数量优势,与否定公有制的私有化主张也是有根本区别的。
依据“多元均衡”理论分析框架,当前中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面临两大题目。
其一,探索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如何实现和保证公有制在生产关系上的主体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生产关系能否成为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主体,从根本上取决于能否找到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最佳实现形式,公有制能否与市场经济实现有机结合。但是,现实的状况是,尚未找到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最佳形式,尚未找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有制生产关系的最佳途径。
其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形式。运用“多元均衡”理论框架来衡量,在中国目前,所有制结构尚未达到均衡状态,非公有制尚有较大发展余地。从消费需求结构来看,在目前生产力水平尚不高的情况下,个体性、私人性消费需求还是消费需求结构的主体。这要求非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占较大比重。从投资来源结构上看,一方面,政府投资能力因财政困难而受到限制。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投资已成为社会投资的重要来源。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外资经济的规模也将逐渐扩大。这也说明非公有制的发展尚有较大余地。从就业渠道结构上看,中国目前面临日趋增大的就业压力。据估计,“九五”期间,仅城镇就将增加5400万待就业人口。按新增一个就业单位需要10万元投资计算,至少需要54000亿元投资, 这是国家无论如何也难以支出的,而现有的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吸收就业的规模是相对有限的,非公有制经济将逐渐在解决就业方面发挥较大作用。据劳动部部长李伯勇最近透露,非公有制已经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主渠道。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这种状况还将持续较长一段时间。从经营方式结构来看,由于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比较落后,个体经营、私人经营等经营形式还将在经营形式结构中占较大比重。这种状况客观上要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相应发展。从实证角度来看,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投入产出效率尚存在较大差距,这表明,所有制结构尚处在非均衡状态。目前,非公有制的投入产出效率大大高于公有制经济,这是不争的事实。典型的情况是,国有制经济耗费四分之三的社会投入,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份额仅为四分之一。而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则用相对较少的投入,形成了较大的贡献。这里当然有复杂的原因,但这种状况无疑说明,所有制结构尚未达到均衡状态,即非公有制尚未发展到应有规模。
注释:
〔1〕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
〔2〕保罗·格雷戈里等:《比较经济体制学》(中译本), 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第16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9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4页。
〔5〕朱延福等:《市场经济国家中的计划》,人民出版社1996 年,第138、139页。
〔6〕据《中国统计年鉴》(1986年),第273、527—528页数据计算。
〔7〕裘元伦:《稳定发展的联邦德国经济》,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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