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行为_文化论文

论文化行为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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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生命体最基本、最原则的表现。遵循着物质世界的规律,在人类终于作为一类生命体真正以“类”的名义从整个生命世界中傲然独立出来后,其行为便深化、超越了先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了社会属性,并愈益趋向高级和自为,从而必然地结晶成为人的本质属性不可缺少和替代的基本一链。于是生命世界在升华出社会行为的同时,由于具有深刻社会内涵的文化对同样具有深刻社会内涵的人的全息性“染化”,因而也升华出更为高级的行为,即文化行为。鉴于学术界对文化行为的论述不多,而系统性的论述更少,本文就抛砖引玉,作一力所能及的尝试。

文化行为的本质特征

尽管文化的多维度—多层次性和“全息”式的渗透性,使得文化行为在形式上极其多种多样,在内涵上颇为复杂深刻,以致我们较难对它作明白与确切的界定。但将文化行为与非文化行为作出区分,还是可能的。我们认为,文化行为至少有如下三个具有本质意义的特征。

第一,文化行为必是基于行为主体对“人类所创造的全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历史积淀之总和”,即广义“文化”的相对获得与拥有之基础上的。许多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均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露斯·本蒂克特在她的《文化类型》一书中,将新墨西哥的佐尼人描写为“阿波罗型”,他们在独特的文化类型中,过着一种平静的、适度的生活方式。而英属哥伦比亚瓦库图人,在其特有的文化类型中,则是一种“酒神型”生活方式,表现为放纵和走极端。可以说,文化整体系统中的基本内涵一定是,也必须是主体行为的基础。

第二,文化行为总是在行为主体的文化意识的自觉观照之中。因为主体在社会实践与社会生活中的物质的生产与使用、规范的建构与遵守、习俗的养成与顺从、观念的树立与发展,及至心态的调整与稳定,尽管已直接层层接触着“文化”的构成内涵,但只要其人格中尚未有将“文化”在“即时态”中调动起来,那么他们的制造物品(如锯一块木头),他们的反哺长辈(如给老母喂饭),他们的计划活动(如设想去钓鱼)等,均不能看作是文化行为。现代科学揭示,动物行为的改变,直接同自身的遗传密码变异有关;而对人来说,在亿万年的进化历史中,人类的种群基因型并没有发生方向性改变,但是人类的实践能力和社会历史文化发展却不断发生质的变化。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人类的“自觉意识”。然而人的这种“自觉意识”,其结构并非是诸因素均处同一水平的平面系统,而是呈层层提升的立体系统。人的各种行为,都与一定层次的“自觉意识”相联系,人的文化行为当然亦不例外,它必定在文化意识这一人的高层次自觉意识的自觉观照之中。

第三,文化行为之最具体鲜明的个性在于主体行为的文化“色彩”和文化“意义”。这是文化行为之所以区别同属于人的社会行为范畴的“非文化行为”的显著之处。好些文化学家和人类学家在比较研究现存的“原始部落”与现代社会聚落在日常行为上的差异后发现:不但文化行为同社会文明程度有关,而且文化行为总是很鲜明地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明显的、颇具说服力的重要指标。并且,文化行为的文化“色彩”与文化“意义”确实从一定程度表征着某一特定文化的总体特征。当然,主体行为的文化“色彩”主要是外在的、表层的。而文化“意义”则是内含的和深层的。前者主要在于这类行为的表现特征,后者则主要在于这类行为的价值(包括指向个人的价值和指向社会的价值)。

事实上,文化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人的本质属性,即社会性的一种独特表现。它从一个独特的角度,反映出人的社会属性的“劳动”、“语言”和“思维”三大特征。

文化行为的学科界定

“行为”是一个被广泛使用,但又歧义重重的概念。通常被简单地界定为:人们在与外界相互作用时为实现某种预期的目的而用自身的机体所做出的连续反应或连续活动的过程。然而,无论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还是心理学、行为学、教育学,甚至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文化学等等,都设法从不同的自身角度对其作尽可能“确切”、“精到”的界定。这种对一个概念作“多维度—多层次”的“分析”式界定,实在也只能相对“确保”此概念在自己学科中的相对确切和完整。事情确实也只能如此。因为“行为”内涵的丰富和外延的宽泛几乎可以说是“无穷”。因而当我们将“行为”不仅仅限定在“行为学”的范畴中,而且进而限定在“文化行为学”的范畴中时,我们只得在分列出文化行为的多层定义后,为“文化行为学”作一相对的“单项选择”。文化行为的分层次定义为:

其广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和生活中,体现其社会本质的一切行为。这里既包括人们在进行物质财富生产和精神财富生产过程中的一切行为,也包括人们在支配、享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中的一切行为。当然,还应包括人们在上述过程中与活动相连带的其他极为广泛的行为,如人际交往中的“暗送秋波”,典礼活动中的“弹冠相庆”等。

其狭义,则指人们以社会实践和生活为基础的与其自身之“文化素养”直接有机关联、并有其自己的“文化意识”自觉观照着的一切行为。这里,一般可认为包含着两个部分,即人们养成和提升自身之“文化素养”的一切行为,以及人们依据和反映自身之“文化素养”而作出的一切行为。如在学校里学习各种文化科学知识和在公众场所为大众表演节目等。

其专义,即专门意识上的涵义,就专指通常所说的“文化艺术”范畴内的一切行为。需要强调的是,专义上的文化行为较之通常所说的“文化艺术活动”,尽管两者在内涵的实质上基本相同,但在外延上,前者比后者要宽泛得多。以写小说为例,后者主要指产生小说“文本”的行为,而前者不但主要指产生小说“文本”的行为,还包括产生小说“文本”的文字书写的行为等。

当然,上述文化行为三个层次上的定义的分层是相对的。只是从“文化行为学”的角度讲,由于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理应有自己相对独特的对象领域,故上述文化行为三层涵义中的“狭义”,才基本概括地包含了文化行为的三个本质特征,于是就成为界定文化行为的难以另选的基本表述。

文化行为的自在与自为

德国社会心理学家勒温认为:人的行为决定于内在需要和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当人的需要未得到满足时,会产生内部力场的张力,而周围的环境则起着“导火线”的作用。人的行为方向则取决于内部与情境力场(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主要的决定因素是内部力场的张力。根据这一理论,他提出了人类行为的基本公式:B=f(P·E),其中B 表示个体的行为,f表示函数,P表示人,E表示环境。

勒温“人的行为是个体与其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的理论,从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中来考察人的行为,揭示了人类行为最基本的规律。初含着人类行为既具有自在性,又具有自为性的道理。但他所指的“环境因素”中,强调了物理环境,忽视了社会经济的和政治的因素,以及文化的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因果关系和决定作用。而对于文化行为来说,文化的因素比社会经济、政治的因素,对人的行为影响和制约更为直接和深刻。

文化人类学家普遍认为:人的一生都处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以某种形式组织起来,并有一个与众不同的文化。文化对人的性格有着深刻持久的影响。人并不完全是文化的傀儡和创造品,但文化环境使一个人的行为能与同社会人的相互期望一致,同时也使人们对许多局外人看来是非常奇怪的行为习以为常。由此他们进一步得出:每个人为了追求个人的快乐和利益,有着很复杂的行为,但同时他们又要遵循社会规则,并从其他人那里得到赞同。一个人的行为受到别人期望的改变和限制,而这些期望不过是文化的标准和价值。于是我们可以认为:人们的文化行为一方面受到社会的约束和制约而表现出必然的自在性,另一方面正由于行为的文化“色彩”和“意义”,故对于社会的制约,尤其是文化因素的制约,就有较大的能动性而具有相当的自为性。

文化行为的自在性主要由于任何人的行为均受一定条件的约束,即主要可分为主观条件的约束和客观条件的约束。大多数行为学家在谈到这一问题时,通常认为:约束人行为的主观条件包括人自身的生理素质、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尤其是文化素质。人的文化素质,是后天获得的,是通过学习和受教育培养形成的,文化素质好的人通常是文雅、得体、卓有成效。人的文化素质又渗透在心理素质之中,并通过心理素质而对行为发生影响。

人的行为不仅受主观条件的制约,而且受客观条件的约束,主要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约束。社会环境有两个因素对人的行为的影响至关重大:一是精神的或意识形态的因素,二是物质生活条件的因素。社会精神因素主要有社会心理、社会舆论、社会意识形态等。其作用在于: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向的作用;对人的行为具有强化的作用;具有削弱和改变行为的作用。

也有用遗传生理原因解释人类行为具有一定自在性的理论,它往往将一些动物的本能行为特征强加给人类。如持“社会生物学”观点的康拉德·劳伦斯就认为人从他们的非人类祖先中继承一种本能的侵略倾向,这一倾向表现在人类所有的暴力行为中。其实这种理论沟通了以种族遗传性来解释文化的与行为的差异,认为印地安人野蛮,犹太人贪婪,意大利人生性放荡,而只有日耳曼人才是天生的“优越”,这样很有可能导向反动。

人类行为,尤其是文化行为的主要共性均来源于人类所处环境的基本共性。这里包含的一定的自然因素,但更起决定与主导作用的是社会因素。但对这种理解不能绝对化。

西方文化人类学家罗伯特认为:我们可以改造人的本性。这种观点似乎给人以希望,使人相信有可能建立一个更为公正的社会,培养出更为正直的人类,并彻底消除贪婪、偏见和侵略。这种人的可塑性的观点又意味着,人是可以塑造成任何模式的。如果他们可以被教育得更加文明、变得更加大度,那么也可能被塑造得更加残酷、变得更加自私。显然,罗伯特观点的假设条件是人不能有效地抵制社会的影响,可事实并非完全如此。人的行为是可以“自主”地选择的,文化行为尤其如此,这正是“文化行为”的自为性所在。

行为选择,是指人们在价值引导下,有目的地为实现预定的目标选择自身的活动方式的过程。可以认为,文化行为的选择较之一般“行为选择”更具“自觉意识”性和“能动创造”性。因而文化行为的自为,是一种人的本性符合人的社会本质特征的大张扬,是一种高层次的人的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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