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专业银行也应实行股份制--对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思考_银行论文

国有专业银行也应实行股份制--对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思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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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现有的专业银行要逐步转变为商业银行”。但时值今日,我国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其面临的主要障碍是国有专业银行的产权制度不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的客观要求。因此,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是国有专业银行转变为现代商业银行的现实选择。

一、现代商业银行建立在法人产权制度基础上

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财产组织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主要有三种财产组织制度(组织形式)即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业主制企业是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业主制银行适应了当时生产规模较小的私人业主制企业生产的需要。但由于资本数额有限,资金规模较小,它不能满足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的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出现了合伙制银行,合伙制银行是由多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可以筹集到比业主制银行更多的资本,银行的财产已由个人财产转为合伙人共有财产,由合伙人按共同意志支配,已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合伙银行仍未彻底摆脱合伙人的人格而独立,因为合伙财产仍由合伙人直接支配,并且也不是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界限。因此,业主制和合伙制都属于自然人产权制度。由于其内生性、封闭性和无限责任等特点,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制法人产权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股份制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资本组织形式。它通过终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形成了其独有的产权结构。出资者作为股东拥有以股权形式的终级所有权,而股东的出资投入银行形成银行的法人财产,此法人财产权属于股份制银行法人。这样,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导致股东人格和银行人格的分化,形成了股东和银行的双重人格,即股东只是股权的法律主体,银行则是该银行法人财产权的法律主体,从而赋予了商业银行真正的法人地位。股份制的这种银行法人产权制度高度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首先,由于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从而股权直接指向银行而非银行的具体财产,银行对其法人财产拥有完全的财产权利,使股权与银行的所有权有了明晰的产权边界。这一方面排除了越界行使权利的可能性,从而避免了股东对银行的任意干预,另一方面使这两种产权独立化。股权独立化使股权能够逸出银行之外自由运动,它以资产所有权的票证形式实现了资产的票据化和证券化,从而在其价值形态上具有可分割性和市场价格的确定性,配合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使银行的资本积累外在化、多元化、社会化,既保证了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规范实现,又使资源能够得到合理配置和高效率流动。

其次,银行拥有了由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形成了其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从而阻断了股东与银行在责任上的连带关系,于是银行经营失利不会再殃及股东的其他财产,股东只以其投入银行的资本额为限对银行债务负有限责任。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有利于资本的筹集。

第三,形成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了商业银行的运作效率。股权的界区以及股权行使方式和程序使股权的行使只能通过法定组织和程序即股东大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会成为法人组织行使法人财产权即占有、支配法人财产,董事会聘请行长(经理)负责日常的经营活动。再有监事会代表股东监督董事会和行长的行为,确保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这样,股东大会、董事会、行长和监事会通过权责明确的分权制衡机制形成有效的法人制理结构。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现代商业银行多是建立在这种法人产权制度基础上。

二、国有专业银行的产权制度不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

我国国有专业银行是在传统体制下为适应特定历史条件而形成的。这种国有专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实际上是产权主体单一抽象的自然人产权形式,国有银行的财产属于国家,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其本身是一个抽象的主体。于是,国家所有权实际上是通过政府来实现的,而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社会职能,政府的社会职能又是通过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来实现的。结果,一方面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各自成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仅造成了国有银行资产的分割、封闭局面,不利于资源的开放流动和合理配置,而且专业银行承担的社会职能,使其经营目标多元化,弱化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各政府部门对其所辖的国有银行机构具有合法干预的权力,使国有银行无法做到自主经营。

由于国有银行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如同自然人产权制度一样,银行资产并没有与作为所有者国家的其他财产相分开,这不仅造成了作为国家所有者代表的政府部门对银行资产的直接支配、对银行经营的任意干预,而且国家作为所有者要对银行的经营负无限责任。这种所有权的直接实现形式作为自然人产权制度,由于具有明确的产权主体,还不会导致对所有权的侵蚀;只是由于其本身所固有的内生性和封闭性,从而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而逐渐被法人产权制度所取代。但它作为国有制的实现形式,不仅造成了国有银行资产的分割和封闭,而且还会导致产权主体虚置,所有者权益受侵的情况。因为尽管国有银行财产从抽象意义上讲是属于国家所有,但具体专业银行的资产却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任何国家职能部门都可以以所有者的身份来支配和侵占银行的财产,例如国有企业之所以能够大量拖欠国有银行贷款而愈期不还,原因正在于此。由于产权主体虚置,不可避免地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显然,这种产权制度不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在这种产权制度下,国有专业银行难以实现向商业银行的转变。

首先,尽管各专业银行通过自身转换经营机制向企业化方向转变,但却难以摆脱政府的干预,一旦出现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发生冲突,在政府的压力下,国有银行不得不牺牲经济利益。例如,政府以服从大局、保持稳定为由,指令国有银行发放特困企业的“安定团结贷款”、“企业改制贷款”、“棉花(或其他物质)储备贷款”、“旧贷停息挂帐”以及种种“救灾贷款”等等。这些贷款业务本质上是违反商业银行的行为准则,但银行却不得不办,这使得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这一体现商业银行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国有银行却难以做到。其次,由于国有银行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难以抗拒政府行政干预,使国有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四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变得非常有限,作为商业银行基本准则的“三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难以落实。再者,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难以理顺,在国有银行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国有银行难以改变其对国有企业的资金供给义务,银行的资产质量难以提高。

从实际情况看,虽然国有银行经过几年的商业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初步分离,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也有了明显转变。但这些都是浅层次的,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国有银行的经营状况表明,一些重要的业务指标尚没得到根本改善,甚至有所恶化。不良贷款有增无减,企业旧的债务问题还未找到解决良方,新的借“改制”之机逃债、废债之风又起;原来只限于贷款的金融风险,如今却已波及各种负债和中间业务领域,使事实的和潜在的金融风险不断加大。由此看来,不改变国有银行传统的产权制度实现国有银行制度创新,就难以将其转变为真正的商业银行。

三、国有专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思路

国有专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目的在于产权制度创新。它旨在改变国有制的传统实现形式,以便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国有专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核心是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包括国家、企业、个人,在适当条件下允许少量外资参入投资)。这便于规范所有者的行为,强化对经营者的约束,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既可以避免政府直接对银行的行政干预,又可以保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不受侵蚀。并且,业绩优秀的大型企业(集团)参股商业银行,以产权为纽带,实现产融结合(即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融合),协调银企关系。个人投资不仅能够实现私人资本社会化,而且有利于产权的分散和产权边界的明晰,从而强化所有权的约束力。少数外资股,所占比重不大,起到促进和补充作用,便于商业银行的国际化。

同时,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商业银行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的主体,国有经济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但“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引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21页,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是指国有资本所支配社会资本的数量及其所支配的范围。国有银行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通过股份制法人产权制度来实现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创新,不仅不会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可以扩大国有金融资本对社会资本所支配的数量和范围,从而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资本可以采取不同的控股形式,绝对控股是国有股权占整个商业银行股本的50%以上,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在整个商业银行的总股本中虽然达不到50%,但由于股权分散,国有资本仍然处于控股地位,还可以采取“国家黄金股”的形式,以少数国有股份控制股权。对于作为银行集团的核心银行必须由国有资本独资或绝对控股,至于其他商业银行,例如区域性商业银行等,可以采取国家相对控股或参股的形式。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商业银行,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严格的审核批准,其股票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根据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国有银行转变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组织模式也不应该是单一的。因为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变而来,国有银行组织结构的调整必须要立足于现实。并且,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市场化程度也很不相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与不同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该是多样化的。国有经济应立足于社会化大生产,面向国际市场。因此,按集团银行制建立以国有资本独资或绝对控股商业银行为核心层的银行集团和按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的总分行制建立以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应成为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组织模式。

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形成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由于传统产权制度使国有专业银行形成了机关式的内部管理机构和行政式的管理制度,这与商业银行的要求显然是相背离的。一方面国有银行按照各机构相对应的行政层次被确定为不同的行政级别,其经营者为政府委派的相应级别的行政官员,职工为国家干部,对其考核、提拔和任免均带有行政倾向,从而诱导了国有银行经营的政治取向,使其偏离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政府对国有银行的经营进行直接的干预和控制,例如信贷规模、贷款限额、政府指定贷款等。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一方面由于政府的直接干预使银行不能自主经营,同时另一方面又由于对国有银行经营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所有者权益的损害。例如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因此,通过股份制改革就是要改变国有银行这种行政式管理制度,建立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形成现代商业银行管理制度的关键。

因此,国有专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一定要规范,要通过产权主体多元化和银行法人产权制度的建立,能够使国有银行从原有机关式的管理机构转变为公司式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使国有银行由行政式管理走向法人治理。必须按照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分离、互相制衡的要求,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长(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使各自有效的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各司其职、权责明确、相互制衡。这里并没有改变国家所有者的地位,改变的只是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在这种国有制实现形式下,国家作为所有者与其他所有者一样是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来行使所有者权力,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再以所有者的身份来直接干预银行的自主经营,而是由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机构或部门来行使所有者的权益,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做到政企分开。这种管理制度不仅不会使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侵蚀,而且由于法人产权的建立和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到位有效地解决了国有产权虚置的问题,加上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能够充分保障所有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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