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过剩理论:市场治理的新视角_信息不对称理论论文

信息剩余论——市场治理新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剩余论文,新视角论文,市场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治理范围广泛,包括治理的对象、手段、目标、效果和影响等,其中每一个构成要素又可以分解为多个,本文特指以市场交易为治理对象、采用各种手段实现诚信交易的目标效果来保证市场良性运转的含义。对于市场交易诚信的维护,伴随市场产生发展的全过程,从市场历史万象中梳理出治理脉络,对比性地提出有助于解决我国当前问题的治理模式就成为一项富有意义的工作,本文着眼于信息视角,使优势信息所有者分得信息剩余,并通过制度运行实现良好的市场治理效果。

一、相关理论述评

(一)历史上世界市场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规模较大的市场性经济联系始于奴隶社会,所以奴隶社会就成为市场治理考察的起点,奴隶制经济时期属于熟人社会治理,后面历经封建制经济时期的行会治理和近代资本主义经济时期的契约治理。

奴隶制交易经济的运行和治理可以概括为以下特点:第一,纯粹的经济原则是非自足的。即市场平等交换的原则不能自动实现,要依靠其它机制的扶持。第二,它在经济的平等原则、熟人伦理和武力的较量摇摆中实现,熟人治理又居国内交易的主要地位。熟人社会具有相对稳定的结构与规模,遵守规则的被认可和违背规则的被剔除机制成为熟人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基础。第三,相对于后来法律规则的外在强制性要求,它是一种交易主体自身的内在软约束。

行会治理相对于熟人社会治理的特点是:第一,行会是业缘的集合体,而熟人社会是血缘和地缘的集合体。第二,目的是维护行会自身利益,而不是公平交易,公平交易只是一种客观结果,而熟人社会治理更多地是维护熟人社会的利益。第三,从功能上看,行会通过划一手工业品的规格、价格和统一原材料分配等,保持了买卖上的信用,而熟人社会则没有商品统一性制度,反倒容易模棱两可、毁坏信誉。第四,行会通行的是过程性管理,而熟人社会治理更多的是事后的肯定或惩罚。

近代资本主义经济时期契约治理的特点是:第一,理性占据主导地位。行会制度虽然也属于理性制度,但带有超经济的强制性,而契约制度是自由自愿的;熟人社会制度则偏重于亲情和乡情等非理性治理。第二,从理论范式上看,契约治理属于制度范式。制度范式即新制度经济学范式,讲求以低的交易成本和合理的制度安排对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产权规则、市场规则、信息制度、政府监管制度和合同规则等是它正面研究的内容,它决定着市场秩序中企业规则、竞争规则和劳资规则等的运行效果,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显然是其中的一个。行会制度也是一种制度范式,但偏于强制,熟人社会治理侧重于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属于竞争范式,即市场规则,包括市场进出规则、定价规则、竞争规则、投机规则和政府干预规则等的设计,旨在形成充分有效竞争,让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产权规则和合同规则是既定的制度前提条件。第三,契约治理不同于行会治理的过程性特征,与熟人社会治理相同的是,市场治理的有效性在于更多的事后肯定或惩罚,不过契约治理依靠的是法律,熟人社会治理依靠的是社会的接纳态度。

(二)资本主义市场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完成了工业化,进入到了现代阶段,同时也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现代市场特点是:第一,供过于求。第二,危机四伏,而且是工业危机、农业危机和金融危机同时并发。第三,私人垄断发展为国家垄断。所以这个时期的市场治理可以叫做国家治理,这时由政府设置权力广泛的机构对经济实行管制和监督,这种机构负责军需订货、军需原料,管制生活必需品,调配各部门的劳动力,规定物价、工资等,行政命令是国家治理有效性的核心机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干预经济加强,20世纪70年代末新自由主义兴起,但经济的复杂化使得混合经济成为现实可行的形式,随着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使资本主义渐入后现代时期或新经济时代,相应地,市场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也打上了不同阶段的烙印。国家干预经济表现在市场治理上是政府深入市场机制内部,如进行价格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竞争和健全各种市场监管机构等等。新自由主义更加强调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对外主张任何国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开放市场,由于它解除垄断、反对调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为腐败和权钱交易大开方便之门,金融自由化使金融投机欺诈盛行,安然事件和世界金融危机做出了最好的诠释。新自由主义的泛滥带来了全球生产过剩、贫富严重分化和巨额国际债务等新的问题,华盛顿共识陷于败落,遭到了“欧洲价值观”、“后华盛顿共识”和“北京共识”的挑战,市场诚信伴以环保、公平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成为最新呼声,说明自由竞争必须与宏观调控相结合。

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市场交易呈现为网络化,网络在带来效率和资源节约的同时,也携带着更大、更隐蔽的欺诈和纠纷,给市场治理提出了新形势下的难题,这一时期的治理模式不妨称作“网络治理”,即制定和应用互联网市场交易的使用发展过程中的原则、标准及规范。网络市场规模庞大、数量众多,交易主体匿名性程度更高,不易形成关系型契约,而在现实交易中,交易主体却可以在长期合作中忽略契约细节,订立一个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契约,依赖未来合作价值、自身声誉关注和信任、柔性、团结等关系性规则使契约得到贯彻。针对这种情况,网络治理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化网络虚拟交易为现实面对面交易。网络交易的危险本质上来自信息的极端不对称,交易的转化就是要化解掉这种不对称,这是事前性措施。第二,事后诉诸第三方。一旦遭遇网购诈骗,网警作为正式契约的制度安排便可以发挥作用,正式契约不像关系契约那样可以自执行,它要求直接契约主体之外的执行者介入才能产生效果。第三,塑造信任与合作的网络交易文化。如前所述,网络交易匿名程度高,难以形成关系型交易,但作为努力的方向不能废弃,也许嵌入关系的交易型网络市场更为现实和可行,这种网络市场以正式制度安排如网警为后盾,以合作性商业文化反对你死我活的竞争文化,从而达成网络交易主体之间丰富的联结关系、非线性的互动及多赢的协同效应,保证网络市场组织的有序运转。

网络问题对西方国家的影响不断加大,对待网络的态度也从放任为主转向了自由与控制并重,而且从外部监管为主变为插手内部治理,实行“网络实名制”,英国政府已批准向议会提交互联网监管法规草案,该草案将允许情报部门依法监听电话,了解短信和电子邮件的内容,并要求互联网公司向政府通讯总部通报用户使用网络的详细情况;澳大利亚政府拟开发互联网过滤器(郭济,2012)。欧美发达国家的诚信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信用消费已超过全社会总消费的10%,企业经营活动的80%以信用支付,采用科学的信用体系如专家信用分析法和以计量统计分析为基础的信用风险模型(崔晓峰,2002)。西方学者在理论上对市场诚信问题也多有研究,美国学者罗伯特认为诚信是坚信我们所依赖的人能够满足我们对他们的预期(罗伯特·布鲁斯·萧,2002)。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有责任提供必要的信息,降低组织或个人获得相关信息的费用(斯蒂格利茨,1998)。萨缪尔森认为市场是没有心脏和大脑的,因而不能指望市场自身能够自觉地意识到它自己所带来的严重社会不平等,更不能指望市场来纠正这种不平等(保罗·萨缪尔森,1994)。

(三)我国市场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上,以儒家学说引领的诚信文化和实践占有突出地位,但由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缺乏,诚信还不是社会最为严重的问题,所以这里主要讨论一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治理理论与实践。

从实践角度看,我国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一直伴随着诚信问题,诚信缺失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案例不胜枚举、危害自不待言,理论上对于诚信的内涵,学术界主要有三种界定,一是认为诚信是一种道德规范,诚即真实不欺,信即守诺,二是认为诚信是一种法律原则,三是认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黄金法则。其实,法律是诚信的强制性保障,市场经济是诚信的舞台和要求,所以第一种含义才是本质的。理论界还剖析了其中的原因,并相应地开出了多种多样的方剂,有的学者注重主观的一面,如徐国栋认为我国的诚信理论实际上是仅关于客观诚信的理论,主观诚信的研究相当薄弱,只要求行为规范,忽视了主观诚信意识,物权法就有此局限,我国应吸收先进的研究成果再造诚信;宋少鹏认为建构陌生人之间的诚信是一个政治文化问题,人与人的诚信关系只能随信任圈的扩展逐渐扩展。有的学者强调交易主体之外的制度设计,如厉以宁主张产权改革加制衡解决企业诚信问题;洪银兴认为现代市场秩序应建立在有效的契约制度和产权制度基础上,在微观上就是要实现由关系交易向契约关系交易的转变,产权保护制度即契约保护制度;崔晓峰认为今天诚信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造成的产权模糊、信息不对称、适应市场经济的文化不足和信用管理手段落后,治理手段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因为“支配人类社会组织建构和行为方式的根本准则是利益而不是道德原则,而利益问题的根本解决从来不听命于道德说教,而是听命于社会的强制规范——法律制度”;马利怀就找人现象分析了它对诚信的破坏,出路是制度创新;纪宝成认为治理市场的重心不应是简单的行政处罚或道德教化,而应在必要的法制建设、行政管理及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关系的重构和协调。有的研究者综合了多种治理途径,但限于宏观层面,如邹武鹰等认为源于市场本身不成熟、法律奖惩不力和政府专业部门监管腐败,药方是建设诚信文化、建立诚信系统、树立政府诚信执法形象和强化法律的规制作用。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关系链条:不同时期市场的技术文化前提不同——交易的市场组织形式不同——市场治理模式也就不同,道德、法律、管制和竞争等都分别担当主角,但治理对象的经济人假设总是相同的,治理目标的诚信要求也是一样的。

(四)已有市场治理模式的评价

综合上述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中的治理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道德教化;自由竞争;制度建设,包括熟人社会治理、行会治理、国家干预、明确产权、诚信记录、法律约束等。三类模式各有其内在的效果上的局限性。

1.道德教化的局限性。道德教化的局限性在于它与交易主体主导人格的矛盾。道德教化包括外在的“教”和内心的“化”,两者不一定能够同时实现,可能教而不化,舍己为人的高层次道德要求会使交易主体被迫压抑自己的本位利益,与其经济人的主导性人格相矛盾,是对治理对象本性的一种误解,也是治理手段和治理对象的一种错位,矛盾的解决在现实中往往是道德退让。诚信交易是交易道德的最低要求,符合经济人利己不损人的假设,但与利益绑定的信息优势会把他变为法律上假定的损人利己的“恶人”。“解铃还须系铃人”,既然经济人是交易主体的本性,是市场经济的根基,不可能祛除,那么就需要从他能够实现扭曲获利的根本手段——信息优势上着手解决市场治理问题,道德教化作为一种工具理性敌不过强大的经济人信息工具理性,它也难以转化为观念理性,交易主体在信息利用上的工具理性还是要靠市场治理在信息破解上的工具理性来回应。

2.自由竞争的局限性。自由竞争在市场治理上的局限性产生于大环境与小情境的不统一。自由竞争是个体性交易的背景环境,它可以通过买方用脚投票的压力促成卖方的诚信交易,但是买方的货币信息劣势是不以市场竞争度为转移的,货币所包含的信息数量少、易检验、透明度高,商品信息相反,所包含的信息数量多、难检验、透明度低。在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上,卖方之间竞争激烈,他们竞相出售,买方虽然拥有讨价还价的优势,但交易最终也要落实到买卖双方的具体关系中,仍然会有买方信息弱势的问题。在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上,买方之间的竞争变得激烈起来,他们竞相购买,作为货币所有者的买方失去了讨价还价的优势,在与卖方的对立关系中,关于商品质量等的信息弱势地位的可能性就更大了,在个体意义上,一般只有卖方市场,而无买方市场,即非货币所有者拥有信息优势。

3.制度治理的局限性。制度建设作为市场治理手段的局限性是它以外在的强制性对付诚信的内在自觉性,但内在的东西永远比外在的东西强大有力。

以上三类模式的局限性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没有强调信息的自利性应用在破坏诚信交易中的突出作用。诚然上述三种类型在实践中从来没有单独使用过,本文后面将要阐述的剩余信息治理模式也不可能完全放弃它们,但在各种治理手段中间需要一个制高点,信息的不对称部分对其拥有者具有获利性,道德教化、自由竞争和制度约束对此都变得次要和环境化,它们只能起到一些辅助作用,要触及市场治理的深层问题,就要把交易主体、主要是卖方的优势信息化解掉,把优势信息的化解作为市场治理的核心。

市场交易效率可看作道德说教、制度约束、竞争度和信息对称度等市场治理机制的函数,表示为:

E=F\[M,S,C,I,…](其中E为市场交易效率即交易诚信度,M为道德说教,S为制度约束,C为市场竞争度,I为信息对称度)

每一种市场治理机制对市场交易效率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图示如下:

市场治理机制效率图

其中,横轴G表示市场治理机制,纵轴E表示市场治理效率,ME为道德效率,SE为制度效率,CE为竞争效率,IE为信息对称效率,DD表示效率差异线。IE、CE、SE、ME的斜率依次递减,如DD线所示,在市场治理投入相同的条件下,IE>CE>SE>ME,即信息对称度对市场治理的效率最高,在交易双方信息对称的条件下,所实现的交易必然是诚信交易,具体如何实现信息对称,将在下面第三个大问题中阐明,道德说教的效率最低,经济人在利益诱惑下,任何的道德说教都是软弱无力的,市场竞争是外在的对经济人利益的直接硬性约束,所以对市场治理的效率较高,但他仍有可能以损害对方的方式利用其信息优势,效率要低于信息对称机制,制度是外在的对经济人利益的间接硬性约束,经济人会设法进行回避,所以效率要低于竞争机制。

二、级差地租理论与剩余信息论

1.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的启示。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认为,农业资本家租种劣等地只需缴纳绝对地租,而租种优等地不仅要缴纳绝对地租,还要缴纳级差地租,这样优等地的级差收益就被收走了,好像所租种土地的优劣对资本家的收益没有任何影响,其实不然,租种优等地还是有利可图的,在租约期内,农业资本家改良土地所多得的收益并不缴给土地所有者,而优等地更易得到改良。信息优势就像级差地租一样是不能够被完全抽走、总有剩余的。

2.契约分余理论的启示。在企业契约理论中,为了企业的有效运转,需要设立一个特殊的要素所有者承担整个企业运行的最终风险和收益,即实行所有者分余制度,以此来激励所有者。受此启发,在市场交易中由优势信息的所有者承担整个交易的最终风险和收益,会成为市场治理规则设计的有效选择。

3.信息剩余的涵义。信息剩余指在市场交易中,信息优势者——一般是卖方拥有不为买方所掌控的商品信息,买卖双方的信息进行了公约后,即除去对称性部分,剩余的部分就掌握在了卖方手中,这种剩余性信息就像其他垄断性资源一样,会被其拥有者利用来谋取额外利益。

4.信息剩余治理的功能及其有效性机理。信息剩余治理模式主张顺应客观经济规律,既然卖方作为信息优势者天然拥有信息剩余,这种优势信息难以通过道德说教、政府监控和契约规定等形式完全消除,那么就干脆通过一定的形式由他自己收留这种剩余的优势信息,他自己掌控对其优势信息的使用,并且承担其相对于买方利益的不同使用方式的损益后果,这是较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方法。

信息剩余治理模式有效性的作用机理在于利益相容机制和信息平衡机制的形成。从利益相容机制看,卖方如果侵害买方利益,他的利益就会受损,卖方如果维护买方利益,他的利益也就会增加;从信息平衡机制看,买方表面上处于信息劣势,但通过一定的方式如退货制度,客观上钳制了卖方优势信息的机会主义使用,由此诱逼性地实现了双方信息的平衡。利益相容机制和信息平衡机制相辅相成、浑然一体。

三、信息剩余论与传统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比较

(一)信息剩余论的特点

第一,可以避免潜在损害。信息优势者作为经济人,他对其优势信息的使用带有机会主义倾向,给信息劣势者所可能带来的只是潜在损害,针对这种情况,由他自己收留自己的信息,并承担其使用方式的后果,就不会使那些潜在损害变为现实。

第二,信息剩余制度的有效性在于它的内在约束。内在约束是相对于外在约束而言的,内在约束是指经济主体对自身的约束,外在约束是指独立于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之外的各种社会法律制度和规范对经济主体利益和行为的约束。退货制度即信息剩余制度,就属于这种内在约束性质,它靠信息优势者自己来把握其优势信息的使用,且这种使用无害于契约的另一方。

第三,信息剩余制度不同于道德准则。两者虽然都属于内在约束,靠自己约束自己,但却一个是发自内心、一个是迫于制度。从道德准则看,行为主体若违背了它,就会引起消极的心理感受,而信息剩余制度则是一种技巧,在行为主体内心未必认可的情况下,照样可以实施。

第四,信息剩余理论主张市场机制思路。2001年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因为在“使用不对称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领域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打破了传统经济学完全信息假定,人们自此认为市场运行应发挥政府的强大作用,但是事实和理论分析表明,虽然市场不是万能的,而其良好状态还是必须主要依靠它自身的机制,市场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双边关系,任何外界机制都只能是背景性因素。

(二)信息剩余与信息不对称的比较

从以上特点可知,信息剩余与信息不对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信息剩余以信息不对称为前提的,没有信息不对称就谈不上信息剩余,正是客观上存在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平衡其信息、实现公平交易,才提出了信息剩余概念。两者都是通过交易双方的利益相关性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信息剩余与信息不对称的区别在于:第一,信息不对称是交易主体之间信息关系的一种客观描述,而信息剩余是一种治理理念和手段,带有对各主体信息进行主观配置的性质,以信息不对称为基础;第二,面对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治理思路不同。传统信息不对称理论采用的是将信息优势者的信息“外显”路径,如劳动市场中以学历证书等作为劳动能力的显示信号,商品市场上厂商提供保修承诺、广告、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质量监督、合同约束和信誉来向购买者传递产品质量优良的信号,保险市场上向投保人提供“高自赔率、低保险费”和“低自赔率、高保险费”的选择,以防止保险欺诈行为。信息剩余理论认为优势信息所有者的优势信息是不可能被完全外显的,如果他要想获得信息租金,就总是能够实现的,所以,与其强硬挤压其隐形信息,不如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让其自留并承担其后果,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利益机制。

四、实践意义及结论

信息剩余治理的理念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可操作的形式得以展现,下面以退货制度和产业合并为例进行说明,它们是市场治理的“自动稳定器”,市场运行中被自动执行,随时矫正信息的失衡。

1.退货制度。退货制度能够改变买卖双方信息力量对比的格局,它等于卖方使自己承担了有关商品的全部私有信息,他关于商品质量、进货渠道、成本等的信息也就无关紧要了,买方无须再去探究,免除了选择失误的后顾之忧,同时,在退货期间,消费者也有一定的时间去搜寻相关的信息,以使自己在买卖合同或基础契约的执行过程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这样一方面化解了优势者的私有信息,另一方面提升了劣势者的信息,最终使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以减缓。

对于无条件退货制度的作用,西方经济学理论从心理学角度给出了他们的解释,依据西蒙逊(Simonson)的研究,人们具有“偏好逆转”等心理,即在作出决策后往往会后悔,而且人们在决策之前就想到了自己作出选择后可能会后悔,于是在决策时表现得犹豫不决,造成“决策矛盾”(decision conflict),而长时间的决策矛盾会使人们产生悲观情绪,最终放弃消费意愿。无条件退货制度可以回避掉这种决策矛盾。

伍德(Wood)认为退货制度的效力在于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评价高于无退货制度下的评价,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信任度的提高,其购买决策的时间会进一步缩短,并能够提高购物倾向。

以上这种心理学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但还具有不理性的因素,退货制度受到欢迎也不仅仅是质量问题,如果说消费者为了质量而推崇此项制度,那么如果一种产品不实行此制度而其质量口碑又是上乘的,结果肯定是后者更受青睐——谁愿意受退货之苦呢!所以退货制度还有其他的很多便利吸引着消费者,如解决消费者因情绪购买的问题、购买使资金紧张的问题等,要解释退货制度能够发挥其促进消费的效应,还需要更加现实和理性的认识,其作用机理在于它能够平衡信息,这是比心理因素更进一步的、更符合实际的解释。

2.产业合并。这里主要是指生产营销业与维修业的合并,并实行免费维修。在两者分离的条件下,生产经营者的优势信息用来牟利,可以不承担费用,在两者合并的前提下,如果产品反复被维修,生产经营者不仅要承受声誉损失,还要担负其中的费用,为了避免声誉和经济损失,生产经营者的优势信息就会用以完善产品,而不是用以诚信投机。

实践中的信息剩余制度远不只这些,可以根据信息剩余理论,结合具体情况设计出灵活多样的制度形式。

结论:信息剩余理论提出了一个不同于传统市场治理的新视角,按照优势信息自留、责任风险自负的原则指导设计的一系列制度必将推动实践中的市场治理,它还需要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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