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国企“败家子”——国企恶性腐败案件为什么发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企论文,败家子论文,发生论文,腐败案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败家子”现象扫描
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整个改革的中心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屡屡发起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攻坚战役,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批国企“经理人”却在国企的攻坚战役中以权谋私,重大恶性腐败案件屡屡发生,影响乃至破坏了整个攻坚战役的进程和质量。
1995年初,首钢公司总经理助理周北方因特大经济案件而被捕入狱,不久被判处死缓。1997年1月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著名的中国烟王、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立案侦察;7月10日,予以逮捕; 以后,法院判以无期徒刑。1998年8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时的4名主要领导江仲生、何允明、马一中、 程兆峰立案侦察并刑事拘留,后由四川省人民法院正式判刑。
应该指出,“败家子”现象不是个别的。香港《镜报》今年第7、 第8期连载了《“败家子”败坏了国企》, 列举了不包括上述三家企业在内的大量的国内国企恶性腐败案件,读后令人震惊。这说明,“败家子”现象正在我国蔓延。
不能不指出,我们目前遭遇的“败家子”现象,都是恶性的腐败现象;它们是恶性肿瘤,必须坚决地割除。
首先,这种恶性“败家子”现象表现在他们没有被体制改革所制约。
第二,这种恶性“败家子”现象表现在它们全是第一把手或关联到第一把手的犯罪。
第三,这种恶性“败家子”现象表现在他们基本是群体犯罪。
第四,这种恶性“败家子”现象表现在腐败展现了一种接力性和持续性。
于是,一个严肃的、迫切的问题展现在我们的面前:国企恶性腐败案件为什么会产生?如何遏制“败家子”现象?
“败家子”三步曲剖析
1.“败家子”:第一步是如何迈出的?
人的行动是由内而外展开的。由此,我们认为,“败家子”们首先突破的是自己的良心束缚和心灵防线,从而开始他们的犯罪行为的。
周北方1972年调入首钢设计院时,还是个不到20岁的小青年。著名作家梁晓声回忆改革初期与周北方交往时,肯定当时的周北方还是很认真、很富有事业心的一个人。但在1989年前后,周北方彻底地变了,堕落了,现在可以查到的资料证明,1989年5月至1990年10月, 他在北京东湖宾馆吃喝60余次,费用高达40余万元,还不包括住宿、美容、娱乐等高消费项目。1994年7月至1995年2月,他在东湖宾馆住宿5次, 共22天,费用高达50余万元。从此,他踩入了泥泞。
总之,我们可以肯定,这些败家子,绝不像文革中所经常说的那样,一开始就是混进革命队伍的阶级异己分子。他们是在改革发展进程中的某个时段,失落了理想,也失落了道德,从而走上了败家子的道路。
2.败家子:是什么时候开始欲望膨胀的?
明代的王阳明说过,灭山中贼易,灭心中贼难。当败家子们心中理想失落时,心中欲望的恶魔就必然蠢动。
褚时健的律师在为他辨护时说:“17年来,在以褚时健为法定代表人的玉溪卷烟厂的分配为:17年利税总额800亿,17 年全体干部职工的分配为5亿,分配比例0.62%。如果加上红塔山的品牌价值352亿,分配比例仅为0.44%,而褚时健个人17年的全部收入80多万,其个人的分配比例是十万分之一和十万分之零点六九,即玉溪卷烟厂每创造一个亿的利税收入,褚时健的收入才有1000元左右,或国有企业有一个亿的收益加上红塔山品牌价值,褚时健可分配得694元收入……。 还有一大原因,由褚时健等人领导的玉溪烟厂在创出辉煌业绩的十年间,自愿和被迫捐献、赞助出去1.5亿元的巨额资金中除地震、水灾、 希望工程等的损助外,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极不情愿的摊派、赞助竟达8000多万元,面对此,又怎能不让褚时健有想法呢?”
从外部原因说,国家应当建立对国企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激励机制,在这个意义上,律师的上述论述是有道理的。权威的中国企协在最近的一份重要课题报告中还专门说道:“褚时健17年收入仅相当于知名歌星、影星一场演出或上一场广告的收入。”但从内部原因来说,褚时健一旦失落理想,失落良心,就没有精神力量来调整心理的不平衡,听凭欲望的膨胀,推动他跳下了违纪犯法的悬崖。这是褚时健难辞其咎的。
3.“败家子”:是什么时候开始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的?
我们认为,当“败家子”们欲望膨胀的时候,如无健全的约束机制,他们就会凭借手中的权力,进入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的境界。
有报道称1996年11月,江仲生、何允明、马一中、程兆峰4 人合谋,两次共转卖80万股股票,获款650万元人民币,4 人私分了其中的340万元,人均分得85万元,分别以个人名义和家属名义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偿还债务等。同月,4人又用东方锅炉股票换回其他股票20 万股,经过复杂的周转,4人各分得16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1996年12 月,4人以东方锅炉财务名义收取股款200万元现金并私分,同月,4 人私自决定个人多分8万股股票,以不同的价格在不同的证券公司卖出, 江仲生非法获利73万多元,何允明非法获利92万多元,马一中非法获利73万多元,程兆峰非法获利69万多元。共贪污公款数百万元。
东锅的这四位首领,他们居然4人一商量,就能私分股金, 上市公司的应有规则,在这里视若无睹,荡然无存。
反思“败家子”现象
1.要有铲除“败家子”现象的思想力量及其机制。
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最新调查显示,国有和集体企业的“经理人”主要由上级部门任命,比例分别高达89%和60%。
某些地方的国企“经理人”不愿放弃厅级、处级的行政级别,很多主管部门仍然靠行政命令来指派国企“经理人”。这种政企不分行为的恶果是:①国企“经理人”以取悦上级领导为主要目标,而不追求经营业绩。上面提到的东锅4位首领,将企业的3000 多万股股票私自处理了2000多万股。在这2000多万股中,除他们私人转卖和私分了100 多万股外,其余都卖给了关系户,包括一批党政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这说明行政任命方式会导致“败家子”行为;②国企“经理人”不把搞好企业作为自己的职责和事业,而是到企业以外的渠道去实现自己的价值,从而导致在经营中缺乏韧劲和恒心,追求短期目标。
2.要有铲除“败家子”现象的物质力量及其机制。
正常的渠道不畅通,反常的渠道就会私通;正当的收入不提供,灰色乃至黑色的收入就一定会出来。因此,根据国企“经理人”的经营业绩,使国企经理人的收入与经营业绩匹配挂钩已是势在必行。在具体实施中,应坚持一个方向、反对两种倾向。坚持的一个方向是,企业家的收入应与其经营业绩挂钩;反对的两种倾向,一是简单地将企业家的收入与职工的收入按比例挂钩,这种固定的等级工资制不利于调动企业家创造经营业绩的积极性;二是盲目地、刮风似地对企业家实行年薪制或期权股份报酬。最近已经发现一种令人不安的现象,一些心怀不轨的国企经理人,企业贫困面貌没有改变,却给自己发上了高额年薪,致使这种铲除“败家子”的力量,转变成了“败家子”牟取私利的新手段、新方法。这“两种倾向”都是反“一个方向”的。我们为此呼吁,应当细化地研究和建立使国企经理人收入与其经营业绩挂钩的具体实施机制及方法,切忌盲目推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铲除“败家子”的物质力量及其机制。
3.要有铲除“败家子”现象的制度力量及其机制。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大声疾呼,要解决国企“无老板现象”。北京市东城区反贪局副局长严承秀就从他自己实际工作的角度提出:“国有企业领导应该是国有财产的管理者,承担着为国有财产保值增值的重大使命。然而,我审的案子里,犯罪分子一边把企业资产当自己家的,往自己腰包使劲揣,一边又把企业不当自己家的,败家子似的可劲儿造。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就这么着让败家子们给糟蹋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企业“经理人”同时也成为企业“所有人”,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划分开;二是由于集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国企“经理人”事实上成了国企至高无上的权力拥有者,缺乏制约和约束,“败家子现象”就是从这种制度的“空缺”中产生出来的。为此,我们呼吁,第一,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一定要真正到位,确实担负起管理“经理人”的责任。目前最好的办法,是在政府指导下,成立管理国有资产的中介机构,具体弥补出资人的“缺位”。第二,要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真正行使其职能,不能“缺位”。原有的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也应根据我国国情,继续发挥其价值评判和引导功能。这样,就一定能形成铲除“败家子现象”的力量及其机制。
结束语:人的素质还是第一的
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我们正面临着千年之交、世纪更迭的伟大历史时期。无愧于这一伟大历史时期,靠的是人的素质的提高,这也是根除“败家子现象”的根本条件。在改革中,我们往往强调体制的力量,这是对的。但是,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体制的改革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体制的革新,能够形成人的素质提高的环境,而人的素质的提高,直接推进着体制的变革。历史往往是这样形成的,一些高素质的人率先发起体制的改革;体制改革的成果反过来促使更多的人提高素质。社会就在这种互动中得到前进。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刻,我们呼吁国企“经理人”中有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出现,发挥主观能动性,忍辱负重,推进国企改革。那么,我们的子孙后代会记住他们、会一代一代的传颂,正是这些国企“经理人”中的先知先觉者,率先摒弃了“败家子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