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骑士制的起源与发展_春秋战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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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是爵位制度起源和发展的时期。对于先秦爵制的研究,前辈专家多注目于战国秦汉时期爵制具体内容的考析,而关于爵制的起源与发展的一些问题则还处于若明若暗之间。今试作一些研究,以求引玉之效。

就造字本义看,爵与酒器有关。甲骨文和金文里面的爵字皆作酒器爵的形状。《说文》将爵列入鬯部,谓“爵,礼器也”,并且指出爵字上部“象雀之形,中有鬯酒”,爵字所从的“又”意谓“持之也”。酒器爵的形制与雀形相类,其古文爵字依《说文》所引,正如雀形,段玉裁谓“首尾喙翼具见,爵形即雀形也”[①]。爵与雀的古代文献中相通假,其根源就在于此。这些情况表明,“爵”字的爵位意义并非其本义。甲骨卜辞和彝铭资料里面,爵字用如祭名或人名、酒器名,并不用如爵位之称。

爵位虽然是社会等级的表现,但它并不与社会等级制度同时出现。社会等级制度从原始时代开始就世代存在,那么爵位制度何时与社会等级联系为一体的呢?换句话说,亦即等级制度何时开始采用爵位来表示的呢?《白虎通·爵篇》引纬书《含文嘉》谓“殷爵三等,周爵五等”,似商代就已经有了爵位制度,但甲骨卜辞中即不以“爵”字为爵位之称,又无采用爵制的记载,所以商代有无爵制的问题就现有的材料看,还应以阙疑为宜。从商代社会结构的特征看,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方国联盟制度,商王只是各方国君主之长,而非其君,由商王朝向各方国君主颁行爵位等级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仪礼·士冠礼》谓“以官爵人,德之杀也。死而谥之,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郑注谓:“今,谓周衰也,记之时也。古谓殷。殷士生不爵,死为不谥”。这里讲的是士阶层于殷时没有爵制。可是如果将它扩大而言,谓殷时尚无爵制,应当也是可以讲得通的。

爵位之制的开始实行应当与分封制、宗法制的实施同步,具体而言,可以说它滥觞于周代的册命制度。从周公成王的时代开始,周王朝大规模地封邦建国,在封建的时候必须有册命典礼。在册封鲁侯时“命以《伯禽》”,册封卫侯时“命以《康诰》”,册封晋侯时“命以《唐诰》”[②]。这些册命之辞从今《尚书》诸篇里面尚可寻见其端倪。所谓“命”,有两层含义,一是它表示周王朝对于诸侯的任命,并且今后诸侯依然要随时接受周王朝的命令;一是它表示诸侯受周王朝之命以后而有了合法权力,从而也是这些受命的诸侯的特殊身份地位的标识。各国诸侯对于自己所属的卿大夫进行再分封的时候,也依此模式而赐“命”。总之,所谓“命”,不仅表示上、下级贵族主从关系的确立,而且表示贵族因受命而有了一定规格的社会地位。西周时期的册命制度下面,虽然还没有用“爵”来表示秩次等级,但已经用“命”来表示秩次等级。可以说西周时期的“命”制就是爵制的雏形。

据孟子说,周代的爵位等级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礼记·王制》亦谓“王者之制禄爵,凡五等”。五等爵位里面若每种里面再细分一下,又可以分为九个层次。当时的爵位级别称为“命”,犹后世所谓的“品”。爵位的高低可以用“命”数的多少来表示。《大戴礼记·朝事篇》说“典命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以定其爵,故贵贱有别,尊卑有序,上下有差也”。这些上下间的差别常用“九命”来区别,即“命: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旌、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诸侯、诸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旌、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旌、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视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其宫、车旌、衣服、礼仪,各如其命之数。”这些规定相当详细而且系统,其主旨是通过这些差别和宫室、车旌、衣服、礼仪等方面的不同等级表现出各级贵族的“贵贱有别,尊卑有序”。《周礼·大宗伯》提到不同等级赐命的区别情况时谓“一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这些规定见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礼书,如《周礼·大行人》、《周礼·典命》等,都有类似的记载。史载的情况表明,虽然当时贵族的实际级别未必有如许细微的差异,但礼书所论大体上却是可以信从的。

以“爵”来称呼贵族的秩次等级可能是西周后期的事情。《诗经·桑柔》“告尔忧恤,诲尔序爵”,郑笺“教女以次序贤能之爵”,是爵字于共和行政以前已经用如爵位之称的证据。为什么要用“爵”来表示秩次等级呢?前人多以为古人饮宴时行爵有贵贱尊卑之别,故而以爵来表示等级。清代学问家朱骏声力驳此说,并且提出新论。他说:

爵,古音如釂,尊号之合音为爵,故借爵字以当之,犹本言而已而曰耳,本言之焉而曰旃,本言蒺藜而曰茨,本言胡芦而曰壶也。旧说古人行爵有尊卑贵贱,故引申为爵禄。按,凡礼器皆有次第,何独取于爵?,岂觚、觯角散亦行为尊号耶?……或又曰与尊用酒尊字同意,按,尊与椑对,故得转注,爵则有贵有贱,不得专为贵义也。《白虎通·考黜》“爵者,尊号也”,此为雅训[③]。

朱氏释“爵”为“尊号”二字合音,从古音变化的角度看是很有说服力的。其解说中略有自相矛盾之处,即一方面他肯定爵为尊号,但另一方面却又说爵有贵有贱,不得专为尊义。然而这个小的缺失并不能否定朱氏说解主旨的成立。朱氏所云“爵则有贵有贱”,在一定范围里面,可以说是正确的。与公、侯爵位相比,子、男要贱,而公、侯要贵。然而,爵位之制开始只行用于贵族阶层,《周礼·大宰》所谓“爵以驭其贵”,正道出了这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就是最下等的爵位,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依然是高贵的。西周时期,爵只行用于贵族阶层,距离其下降到普通民众还有相当长的路程。所以在开始的时候,爵就是尊号,就是各级贵族所特有的尊号。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朱氏此说可从,但是旧说似亦不可全废。正如朱氏所提出的问题“凡礼器皆有次弟,何独取于爵”呢?这恐怕还应当从古人饮宴时序爵的惯例上找答案。《仪礼·燕礼》谓“执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赐。所赐者兴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受赐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后饮”,《礼记·曲礼》谓“侍饮于长者,酒进则起,拜受于尊所。长省辞,少者反席而饮。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长者赐,少者贱者不敢辞”。这些记载都说明在周代贵族饮宴的时候,以爵饮酒有长幼贵贱之序。爵虽然为尊号,但是在爵位当中实有等级差别,所以取饮宴时“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之义,而用“爵”字来表示贵族等级的差别,乃是十分恰当的做法。综合前人旧说和朱氏之说,可以说采用“爵”字,有两种涵义,首先是表示贵族的尊号,其次是表示贵族间等级的差异。

另外,在古代礼仪中,爵为贵族常用器物,是普通贵族皆可使用者,而其它酒器则有许多限制。《礼记·礼运篇》说:“斝及尸君,非礼也,是谓僭君。”郑注“斝,先王之爵也,唯鲁与王者之后得用之耳,其余诸侯用时王之器而已。”孔疏谓“寻常献尸则用王爵耳”。可见,爵为寻常祭礼皆可用者,而斝等酒器,则没有爵使用的普遍[④]。从《仪礼》、《礼记》等主要记载周人礼仪的古代文献中可以看到,许多礼仪中,持爵而饮、献爵表示尊重等事屡见不鲜,爵已经成为周人礼仪中不可或缺的器皿。爵作为贵族习用之物,用之来表示其尊卑地位,自然也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质。以“爵”来称谓贵族的等级地位,这也应当是原因之一。

虽然早在西周后期就已经有了用“爵”表示社会等级的情况出现,但是直到春秋时期,贵族的社会等级,亦即爵位,还常用“命”来表示。春秋前期,周天子赐予诸侯“命”,还是相当隆重的事情。周襄王为褒奖晋文公的勤王之功而赐予其“命”,赐命的过程相当隆盛:

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内史兴赐晋文公命,上卿逆于境,晋侯郊劳,馆诸宗庙,馈九牢,设庭燎。及期,命于武宫,设桑主,布几筵,太宰莅之,晋侯端委以入。太宰以王命命冕服,内史赞之,三命而后即冕服。既毕,宾、飨、赠、饯如公命侯伯之礼,而加之以宴好[⑤]。

晋文公所受赐之命为“诸侯、诸伯七命”之礼。整个典礼过程都体现了周天子和晋文公对于赐命的高度重视。这次赐命表示周天子“策命晋侯为侯伯”,在当时对于诸侯来说是莫大的荣宠。赐命是赏赐给晋文公的车服等物有“大辂之服、戎辂之服,彤弓一、彤矢百,旅弓矢千,矩鬯一卣,虎贲三百人”。赐命以后,晋文公的答辞谓“重耳敢再拜稽首,奉扬天子之丕显休命”[⑥]。由此可见,赐命与爵位制度所表现的正是周代上下级贵族间的主从关系的确立。在春秋时期和晋文公一样受到周天子赐命的诸侯,见诸史载的还有齐桓公。不过,尽管他受赐命的时间比晋文公要早,但当时的情况却语焉不详,仅谓“王使召伯寥赐齐侯命,且请伐卫”[⑦]而已,依照《史记·周本纪》的说法,则是“赐齐桓公为伯”,任命其为诸侯之长。另一位曾受周王赐命的是齐灵公,史载周灵王“使刘定公赐齐侯命”[⑧]。其受赐命的具体情况亦不详。

赐命不仅可以由周天子赐予诸侯,而且可以由诸侯赐予臣下。晋襄公曾经“以三命命先且居将中军,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以一命命卻缺为卿”[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卿有“一命”、“再命”和“三命”的不同品级,和诸侯一样也是命数多者为贵,其车服制度也要以命数多少为转移。君主对于臣下的赐命,可以一次赏赐三命,也可以先赐一命或二命,然后再增加。鲁国的叔孙昭子曾经“以再命为卿”,后来待鲁国伐莒获胜之后,他又“更受三命”[⑩]。在臣下立有功劳而需赏赐的时候,各国君主可以依照臣下的爵位等级赏赐相应的服饰器物。春秋中期,郑国军队攻陈国,史载郑简公赏赐率军诸卿的情况是,“郑伯赏入陈之功……享子展,赐之先路三命服,先八邑;赐子产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11)。郑简公赏赐命服依子展、子产爵位的高低为差,体现了爵位等级的尊卑有序。诸侯不能赐命于别国的卿大夫,但可以赐予其不同爵位等级的服饰或器物,鲁襄公十九年(前554年)鲁襄公在宴享晋国大臣的时候,曾经对于六卿“赐之三命之服;军尉、司马、司空、舆慰、候奄皆受一命之服”(12),就是一例。《礼记·王制》谓“大国之卿不过三命”,可见鲁君实以卿的最高级别的爵位等级来馈赠于晋国六卿的。

接受君主的爵位赐命,就意味着臣下对于君主必须忠诚尽力。鲁国人述孔子先祖弗父何受到君主赐命的情况,说他“佐戴武、宣,三命兹益共,故其鼎铭云:‘一命而偻,再命而伛,三命而俯,循墙而走,亦莫余敢侮。于是,鬻于是,以糊余口。’其共(恭)也如是”(13)。弗父何被宋君赐予“三命”,已经是上卿等级,但是他却更加恭谨慎重,可见其对于爵位是十分看重的。依照《礼记·王制》的说法,大夫等级的贵族爵位不能世袭,即所谓“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可见,君主将爵位视为自己独有的封赐之物,不可使一般贵族所私有。尽管诸侯之子可以继其父之位而君临其国,但其爵位依礼则还需天子封赐,在封赐之前,“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14),只有待天子封赐之后,才算正式有了诸侯的爵位。春秋时期,这种封赐制度虽然多已不被执行,但在社会人们的观念中还存在着,所以还偶有执行这种制度者。“爵以功”的记载说明,统治者的确是将爵位的封赐作为鼓励臣下尽忠效力的主要手段。

春秋战国时期,爵制的影响已经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例如,在丧礼上,有爵位者可以持杖,无爵位者除丧主嫡子以外都不可持杖。《仪礼·丧服》谓“杖者何?爵也”,贾疏谓“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则能为父母致病深,故许其以杖扶病”。可见在一般人的心目中,爵位实为地位及品德的标识。伪古文《尚书·说命》中所谓“爵罔及恶,德惟其贤”,是合乎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观念的,爵位受到了社会的尊重。在周代社会上,宗族乡里之间聚会的场合必须序齿以排定位次,显示尊卑,但是有高级别爵位者却可以例外。《周礼·党正》载,“国索家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在进行乡饮酒礼而序齿的时候,一命和再命的贵族依然要和宗族乡人序齿,这表明宗法制度在社会上还有强大影响,连国君赐命的贵族都要让它三分,可是君主毕竟是社会的代表、国家的象征,所以君主所赐三命的贵族可以不参加序齿而直接位于尊位。

春秋时期,各国统治者重视爵位制度,认为爵制是治国的重要手段之一。春秋初期,齐桓公治理齐国而选贤举能的时候,有一项目标就是要做到“朝不越爵”(15),使贤者的爵位高于不肖者。爵位品级在当时并非仅为名誉虚衔,而是有实际利益寓于其中的,这正如晋臣叔向所说,“爵以建事,禄以食爵,德以赋之,功庸以称之”(16),意即君主所任命的职事要以爵位高低为转移,君主所颁赐的俸禄要依爵位高低而定其数量,因此爵位高低要依照其品德和功劳的情况来决定。《礼记·王制篇》谓“爵人于朝,与士共之”,把封赐爵位作为对于贵族进行公开表彰的重要方式。就君主而言,在朝廷上封赐爵位,表明自己操持有封赐大权;就受封赐的贵族而言,则在公开的场合下显示自己身份得到提高。贵族之所以重视爵位,除了要在政治上得到社会的承认以外,与爵位相应的利禄也是其所青睐的目标所在。到了战国时期,君臣关系已经加进了许多交易的因素,这种交易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君主以爵禄与臣下的才能、贡献相交换(17)。《战国策·楚策一》载楚国大臣蒙谷立有大功,楚王便“封之执圭,田六百畛”,就是一例。孟子曾谓“天子有达尊三、爵一、德一、齿一。朝廷莫如爵,乡党莫如齿,辅世长民莫如德”(18)。他认为在朝廷之上,爵位的赏赐是相当重要的统治手段。

春秋时期贵族必须按照爵位品级行事,如果品级不够而采用了上级品位的车服,那就会受到舆论的批评。春秋中期,卫国的仲叔于奚因为立功而受赏赐,本来要赏赐给他邑,被他推辞,而是“请曲县、繁缨以朝”,得到允许。孔子对这件事情评论说:“惜也,不如多与之邑。唯器与名,不可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19)孔子所说的“名”,即指爵位称号而言。有某种爵位之号,则赋予其某种威信,这就叫“名以出信”;有了某种名号下的威信便可以保持与其爵位等级相称的器物,这就叫“信以守器”。从孔子所说的“器以藏礼”看,具有很大影响的周代的礼,实际上与当时的爵位品级制度有着密切关系。鲁国的曹刿曾经强调说“朝以正班爵之义”(20),意即君主召集臣下的朝会,就是要按照爵位高低排列朝会上所立的位置,并由此辨别贵贱的不同等级。爵位不仅对于国家内部贵族等级尊卑的排定具有不少替代的作用,而且对于外交也有一定影响。派何种爵位级别的贵族出使,在春秋时期是很有讲究的事情。接待使臣的诸侯国也十分看重使臣的爵位级别。春秋中期,晋派彘季出使鲁国,让鲁国出兵助战,鲁臣臧武仲就向执政的季文子讲了一番道理:

伐郑之役,知伯实来,下军之佐也。今彘季亦佐下军,如伐郑可也。事大国,无失班爵而加敬焉,礼也(21)。

按照臧武仲的看法,如果使臣爵位等级高,那就自然应当多出兵,如今彘季和曾经前来的鲁国的知伯的爵别等级一样,所以也应当照样出兵。这里面的核心意思是要做到“无失班爵”,即不要忘了使臣的爵位等级。各国贵族之间,往往十分计较爵位高低的区别,以及依爵位所应当得到的各种待遇。例如,春秋中期晋国派行人出使秦国的时候,用了任行人之职的子员,行人子朱即质问道:“班爵同,何以黜朱于朝?”(22)行人子朱的质问时所持的理由就是“班爵同”,即自己的爵位与子员相同,何以与子员的待遇不一。这件事情表明贵族自己对于自己的爵位及相应的待遇并不掉以轻心。

春秋时人对于周代传统的爵位制度津津乐道,实际上是援传统以自重。受周的传统文化影响颇深的鲁国就十分重视周的爵制,连周颁赐爵位时间的早晚也要牢记。春秋初期,郑、卫、鲁等国往援被戎侵的齐国,齐国馈赠慰劳品的时候让鲁国排定次序,鲁即将立有主要功劳的郑国排在后边,理由就是按照周王室颁爵时间郑在后,立有首功的郑国便联合齐、卫两国伐鲁,想讨个说法,可是鲁国却不屈服,鲁国史官记载此事谓“齐侯、卫侯、郑伯来战”(23),《左传》解释这个记载的含义谓“先书齐、卫,王爵也”。当时郑庄公正是威风凛凛不可一世的时候,但鲁国却不买他的帐,依然看重周的爵制,郑庄公也无可奈何。有爵位者在本国备受重视,《礼记·曲礼下》谓“去国三世,爵禄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可见贵族的爵禄是不能轻易被抹去的荣耀和实惠。

周代传统的五等爵制在春秋时期即已为有些国家所突破。楚国很早就自称为王,跳在五等爵制之外,不怎么把周天子放在眼里,所以在王之下便封有侯爵。《左传》昭公十二年载,“楚子狩于州来,次于颍尾,使荡侯……帅师围徐以惧吴”。所提到的“荡”,当即令尹子荡,已被楚灵王封为侯爵。到了战国时期,楚国的“通侯”(24)、赵国的“列侯”(25),就可能是在春秋时期称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战国时期在各国君主先后称“王”的情况下,周代传统的五等爵制已经失去了原来的意义,所以人们便不再怎么提它。战国时期各国内部的爵称,行用于贵族之间者主要是“侯”、“卿”、“大夫”等,其中有些爵称还分为较多层次,如侯有专称“关内侯”者,卿有“上卿”、“亚卿”、“客卿”等,大夫有“五大夫”、“上大夫”、“公大夫”等。楚国最高的爵位似为“执圭”。《战国策·东周策》谓楚国司马景翠“爵为执圭,官为柱国”。景翠为楚国最高的武官,地位仅次于令尹,其爵位为执圭。《战国策·齐策三》载术士问楚将昭阳:“楚之法,覆军杀将,其官爵何也?”昭阳回答说:“官为上柱国,爵为上执圭。”可见有时候,“执圭”或称为“上执圭”。这其间的原因盖为楚国有执圭爵位者日见其多,所以便用“上执圭”以显示其超乎一般有执圭爵位者(26)。

战国时期各国君主往往把爵位与招揽贤才的事情联系为一体,不再像西周春秋时期那样将贵族的出身等级作为重要标准。这正如战国后期范睢上书秦昭王时所说“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27)。尽管术士语或谓“彼有廉其爵,贫其身,以忧社稷者”、有“不为爵劝,不为禄勉”的人物(28),但是,为高爵厚禄所吸引而建功立业仍是战国时期许多人才脱颖而出的一个重要动力。当时社会上的一种风气是认为爵高禄厚者必定为君主所信任,从而也具有一定威信。《战国策·赵策》载扩大其宫室的大臣腹击回答赵王询问时说:“臣羁旅也,爵高而禄轻,宫室小而帑不众,主虽信臣,百姓皆曰:‘国有大事,击必不用。’今击之巨宫,将以取信于百姓也。”可见当时社会人们实将君主的信任与爵、禄之事联为一体而密不可分。各国统治者往往以爵位作为与臣下尽忠效力的交换条件,说得冠冕堂皇一点便是“明主之为官职爵禄也,所以进贤材劝有功也”(29),讲得干脆一点便是“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30),爵位实际上成了卖买关系中的筹码。荀子曾谓“人主欲得善射,射远中微者,县(悬)爵重赏以招致之”,“欲得善驭,及速致远者,一日而千里,县(悬)贵爵重赏招致之”(31)。认为君主只要以爵位为交易,那么其所需要的人材便自然而然地归服。但是这种“买卖”,只存在于君主与臣下的忠诚、贡献之间,而不是与臣下的货贿。韩非子认为“官职可以重求,爵禄可以货得者,可亡也”(32),将用货贿手段取得爵禄作为亡国的征兆之一。他还认为,“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为有政如此,则国必乱,主必危矣”(33),将爵位不依功劳大小为转移视为国家政治混乱的重要因素。

赐爵范围的扩大是战国时期各国出现的一般趋势。各国赐爵不再如春秋时期那样只局限于若干大臣和高级贵族,而是尽量以爵位争取更多的臣下的忠诚与支持。长平之战以前韩国上党太守冯亭将上党献赵时,赵王曾欲赏赐冯亭的部下,“诸吏皆益爵三级”(34),赐爵的范围已经比较广泛。各国都需要大量人力投入拚死战斗的疆场之上,所以明智的君主都知道“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35)。对于一般的官吏而言,如果要升迁,并不能只依靠君主的好恶,而且要凭自己的实际贡献,即军功的大小来争取,即《尉缭子·制谈篇》所谓“非战无所得爵”。爵位制度是进入官吏阶层和官吏升迁的必经之途,因为按照爵位制,“爵尊而官大”,官的大小与爵位高低直接相关。《商君书·农战篇》提出“不官无爵”,主张将爵位作为取官的唯一途径。然而爵位则与功劳挂钩,“迁官袭级,官爵受功”(36),如果没有功劳,自然也就谈不上爵位的升迁,官职地位的上升也就无从谈起。按照韩非子的说法这其中总的原则便是“爵禄循功”(37),“推功而爵禄”(38),爵位要依功劳大小为转移。《墨子·号令篇》讲对于守城有功的将领的赏赐情况,谓“城周里以上,封城将三十里为关内侯,辅将如令赐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赐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级”。其所提到的关内侯、上卿、五大夫、公乘,皆爵位称号,并且多数见于秦国的二十等爵名号。这些爵位的赏赐皆与军功有关。对于国家的大臣,韩非子主张其势力不能太重,“其宠必在爵”(39),联系君主与臣下的纽带应当是爵禄,而不是个人的好恶。从战国时期许多国家的政治局面看,《史记·商君列传》讲商鞅变法实行爵制时谓“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以及《墨子·号令篇》和韩非子的这些说法都是有一定根据的。总之,战国时期的有识之士所提出的这些关于爵位制度设立的原则,虽然在实际上未必完全变成了现实,但却大体上符合各国政治发展的一般情况。战国时期爵位制度,形成了君主与臣下交易的良性环循,它可以较好地调动臣下以至于普通民众立功建业的积极性,对于国家的巩固和富强显然具有推动作用。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秦国从商鞅变法开始,为了表彰军功而逐渐形成了赐爵范围相当广泛的二十等爵的制度。从《商君书·境内篇》的记载看,秦国在商鞅变法前后已经有了“军爵”与“公爵”的区别(40)。盖其“公爵”指秦国各级行政官吏之爵,而军爵则专指赏赐军功之爵。在秦国大力提倡农战政策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官员和民众都或多或少地被绑缚于国家的“战车”之上而快速运作,所以军爵也就显得特别重要,而公爵则渐次隐而不显。《商君书·境内篇》所记军爵有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长庶长、左更、大良造等。是篇还提到“四更”,则依照其它记载可以肯定除了不更、左更之外还应当有中更、右更。再加上其它文献所载的左庶长、右庶长、少上造、驷车庶长、关内侯、彻侯,可以合成二十等爵。关于地如何以爵位赏赐军功的问题,《商君书·境内篇》亦有所载。例如,秦国军队中的“百将”和“屯长”如果率领士卒斩获敌人首级33颗,则“百将、屯长赐爵一级”。再如,如果“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并且依次类推,所以参战人员都在原有爵位上升一级(41)。《商君书·君臣篇》亦谓“明君之治国也,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认为赐予那些的斩首捕虏之功者的爵位一定要使其感到光荣。云梦秦简有“军爵律”,特意规定“从军当以劳论以赐”(42),与《商君书》所载的原则完全相同。

从秦国的军功爵位制度看,当时各国已经将赐爵制度普及于一般的士卒。从商鞅变法时期开始,秦国已经实行了“有军功者,各率受上爵”的规定,在社会上“明尊卑爵秩等级”(43)。爵位对于普通士卒的实际用途,依照《商君书·境内篇》所说,可以分为以下几项。首先,可以凭由军功所得的爵位而得到赏赐的田宅,“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史记·商君列传》讲商鞅变法内容时亦谓要依照爵位“各以差次名田宅”。其次,可以获得劳力为自己服役,“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假若有爵位的人出征服役,那么其“庶子”还要给他提供给养食粮。《荀子·议兵篇》谓“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每得敌人甲士首级一枚,便可以升爵位一级,依照“级乞一人”之例,得五“甲首”者便可以隶使五家民户为其服役。再次,可以用爵位抵罪,“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爵位达到二级以上者,若犯了罪,可以用降低其爵位办法进行处置;一级以下爵位者,则取消其爵位以抵罪(44)。复次,有爵位者死去,可以按照爵位的高低在其坟前植树,“其墓树级一树”。除了这些好处以外,《商君书·农战篇》还说:“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作壹而得官爵,是故不官无爵”,民众爵位高者可以为官而升迁,这应当也是爵位的用途之一。总之,赐爵制度(特别是军功爵制度)在战国时期的推广,是国家控制民众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通过奖赏军功而赐爵的办法调动广大民众参与征战的积极性。列国间以秦国实行军功爵制最为积极和彻底,所以其军队的战斗力也就最强。韩非子曾经这样描述赐爵制度下政治清明的情况,他说:“夫有功者必赏,则爵禄厚而愈劝;迁官袭级,则官职大而愈治。夫爵禄大而官职治,王之道也。”(45)若把这些用来说明秦国的情况,应当是大致不错的,因为在二十等爵位制度下,确实做到了“有功者必赏。”

还应当提到的是,战国时期除了依军功而赐爵以外,还有其它的途径而赐爵。纳粟赐爵就是其中之一。《墨子·号令篇》讲守城的时候,城内粟米、布帛等特别珍贵,有以将其蓄积贡纳者,官府应当记载下其所献之物价值,守城胜利以后加倍偿还,也可以“用其贾(价)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则欲以受赐赏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欲以复佐上者,皆倍其爵赏”。可见“赐爵”和“倍其爵赏”为鼓励民众贡献粟米财物的主要手段。《商君书·去强篇》提出应当“粟爵粟任”,要依照人们捐粮的多少给予其相应的爵位和官职。战国后期,韩非子认为“民有余食,使以粟出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46)。纳粟而赐爵虽然不属于军功爵的范围,但是这种做法的着眼点依然在于人们对于国家的贡献,而不是靠循私情而得到爵位。《商君书·错法篇》主张圣明的君主应当“惟爵其实”,将爵位赐予有实际功劳的人。纳粟和军功一样,也是对于国家的实际贡献,纳粟而赐爵合乎“惟爵其实”的原则。纳粟赐爵对于调动民众的积极性也有好处,《商君书·靳令篇》曾经言及此事,谓“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显然这与商鞅一派法家积极主张的“农战”政策是完全一致的。秦始皇四年(前243年)秦国曾经下令“百姓内(纳)粟千石,拜爵一级”(47),可以确切证明,纳粟而赐爵之事曾为当时实际上所执行。除了纳粟之外,为了某种特殊的需要而取得民众支持的时候,也有赐爵的情况出现。秦昭王二十一年(前286年)秦将任左更之职的名错者“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48),这是通过赐爵让民众迁徙的一例。战国后期秦、赵长平鏖战的时候,秦昭王“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49),这是通过普遍赐爵以扩大兵源的一例。

关于爵制的重要意义,战国时期的人认识得十分清楚。《商君书·错法篇》曾谓“行赏而兵强者,爵禄之谓也。爵禄者兵之实也。是故人君之出爵禄也,道明。道明则国日强;道幽则国日削。故爵禄之所道,存亡之机也”,将爵禄视为国家存亡的关键。《礼记·缁衣篇》谓“政之不行也,教之不成也,爵禄不足劝也,刑罚不足耻也。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将爵位看得异常重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制度可以比较普遍地加强国家君主与广大臣民的联系。如果说西周春秋时期君主的“赐命”凝聚了广大的贵族阶层,那么战国时期的军功爵制则调动了广大民众的积极性。这两者虽然都是统治者所采取的重要统治手段,但其着眼点则不尽一致。从“赐命”到“赐爵”,并不仅仅是赏赐办法变化的表现,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在政治舞台上普通民众地位的加强。

注释:

①《说文解字注》五篇下。

②《左传·定公四年》。

③《说文通训定声》小部。

④依照古代注释家所说,、斝和爵属于同一类型的酒器。《诗经·行苇》“洗爵奠斝”,毛传谓“斝,爵也,夏曰,殷曰斝,周曰爵”,郑笺释“奠斝”之义,谓“用殷爵者,尊兄弟也”。、斝、爵三种酒器,虽然同属一类器物,但是其形制仍略有区别,特别是在名称上,周人以“爵”相称。在周代的分封和宗法制度下面,以“爵”来称谓贵族的社会等级地位,可能也有此举为周人所独有的用义在内。

⑤《国语·周语》上。

⑥《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⑦《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⑧《左传·襄公十四年》。

⑨《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⑩《左传·昭公十二年》。

(11)(22)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12)《左传·襄公十九年》。

(13)《左传·昭公七年》。

(14)《礼记·王制》。

(15)《国语·齐语》。

(16)《国语·晋语》八。

(17)关于爵、禄二者是否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就现有的材料看,似乎两者之间尚不可合为一事。春秋战国之际的墨子曾谓“今王公大人,亦欲效人以尚贤使能为政。高予之爵,而禄不从也。夫高爵而无禄,民不信也”(《墨子·尚贤中》)。这段话表明,爵与禄并无直接关系,所以才有“高爵而无禄”的现象存在。爵与禄的联系盖需经过“官”这个环节。爵——官——禄,是依次而行的事情。有爵可以授官,有职官之位才有俸禄。墨子所说的“高予之爵,而禄不从”,实际上只是授予爵而无其职官之位。《墨子·尚贤中》谓“王公大人有所爱其色而使,……不能治百人者,使处乎千人之官,不能治千人者,使处乎万人之官。此其故何也?曰处若官者爵高而禄厚”。按照这个说法,爵、官、禄三者有了明确联系,可是爵位并非职官的前提,反而成了职官的附属。盖春秋战国之际各国赐爵制度尚无大的变化,战国后期那种有爵位才可升迁官阶的现象在这个时期尚未出现,所以墨子只能笼统地讲述这个问题。

(18)《孟子·公孙丑》下。

(19)《左传·成公二年》。

(20)《左传·成公二十三年》。

(21)《左传·成公二十八年》。

(23)《春秋·桓公十年》。

(24)(28)《战国策·楚策一》。

(25)《战国策·赵策一》载张孟谈称引或说谓“主势能制臣,无令臣能制主。故贵为列侯者,不令在相位”。在这里,“列侯”与“相位”并举,可见列侯是爵称,而相位则是职官之位。此语表明,至迟在张孟谈的时候赵国已经有了“列侯”之爵位。

(26)《战国策·楚策一》载张仪说楚王语谓“楚尝与秦构难,战于汉中,楚人不胜,通侯、执圭死者七十余人”。这七十余人虽然不可能全为“执圭”爵位者,但其间不会只是个别人员的爵称则可肯定。所谓的“执圭”当即执圭。

(27)《战国策·秦策三》。

(29)《韩非子·八奸》。

(30)《韩非子·难一》。

(31)《荀子·君道》。

(32)《韩非子·亡征》。

(33)《韩非子·五蠹》。

(34)《战国策·赵策一》。

(35)《韩非子·六反》。

(36)《韩非子·八说》。

(37)(39)《韩非子·八经》。

(38)(46)《韩非子·人主》。

(40)《商君书·境内篇》以记载秦国若干制度为主,所述之事相当重要。其谓“军爵,自一级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以上至不更,命曰卒”,是为军爵与公爵有别之证。

(41)关于商鞅变法时所制定的军功爵规定,《韩非子·定法篇》曾经提到“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载战国末年术士鲁仲连语谓“彼秦者,弃礼仪而上首功之国也”,集解引谯周语谓“秦用商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这些说法是正确的,从中可以看出“上首功”的军功爵制度对于秦国军事力量的增强确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4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2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43)《史记·商君列传》。

(44)依照秦律规定,有爵位者除了可以用爵位来抵个人之罪以外,还可以用爵位免除亲属人员的官府奴隶身份。云梦秦简的《军爵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3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从“免以为庶人”一语看,当时秦国社会上有爵位者的地位已经超出于“庶人”之上。

(45)《韩非子·显学》。

(47)《史记·秦始皇本纪》。

(48)《史记·秦本纪》。

(49)《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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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骑士制的起源与发展_春秋战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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