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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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说:“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从80年代下半期开始,农村就由点到面地进行乡镇集体企业(乡村办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的成就。江泽民同志这些话,既肯定了农村在这方面的改革,总结了改革的经验,又成为指导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针。

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特点和弱点

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带有人民公社时的社队企业的痕迹,其特点是:①资产属乡村社区集体所有,具有明显的地域性;②由乡村党政负责人作为集体的代表支配其资产,决定使用方向,掌握企业的经营权,代表集体对外发生关系;③收益归入乡村财政(或作为计划外收入和开支),分配由乡村干部决定。收益分配中有一部分用于支援农业、兴办公益事业及社会建设,有的地方用一部分分给农民或代交农民负担,大多用于行政费用或为乡村干部所使用。

这种产权制度,调动了乡村干部的积极性,发展了农村的集体经济,推进了农村工业化,在一定程度上支援了农业和农村社会建设,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就业的机会。但是,它存在着明显的弱点:①集体内部产权不明晰。说是集体所有,乡村集体的成员没有发言权、决定权,也很少享受到分配的利益,一切由乡村党政负责干部支配,很多决策带有主观性、个人关系性,造成许多失误和损失,不能充分调动集体成员的积极性。②政企不分。企业没有独立自主权,收益多为行政消耗,集体资产常常受到国有部门侵吞。③企业缺乏约束机制,躺在集体身上吃“大锅饭”,经理负盈,集体负亏,乡镇负责,银行负债。④有社区局限性、封闭性,大多力量有限,规模不大,档次不高,产品很多在低水平上重复,企业缺乏竞争力和应付风险的能力。这就使企业缺乏实力和活力,使集体资产严重流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

从80年代中期以后,山东淄博市周村区、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横岗镇等地,开始探索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存量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成员,取得显著的效果。1991-1994年全国各地农村乡镇企业采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改造乡镇集体企业,到1993年,全国乡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达13.28万家,等于乡村集体企业总个数的8.74%;资本金总计598亿元,等于乡村集体企业总资产的5.20%。1994年以后,改革进入多种形式、综合进行、普遍发展的新阶段,并且把产权制度改革和转变经营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结合起来。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形成波澜壮阔的潮流。由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股份合作企业在全国已发展到14.35万家,等于乡镇集体企业总数的9.26%;资本金增加到1244.77亿元,等于乡镇集体企业总资产的5.24%。发展得快的地方,应改制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完成。浙江省到1996年底,全省6.59万家乡村办集体企业,已有60%完成了转制工作。该省最快的市县,如嘉兴市、萧山市、嵊州市、绍兴县、余姚县等,完成转制的企业都达到90%以上。同期,苏州市采取各种形式改制的企业已占乡镇集体企业总数的83.75%;无锡市为66.71%。

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寻求能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集体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建立起产权明晰、主体确实、权责分明、政企分开、具有自我约束力的产权制度,使集体成员真正拥有对资产的所有权、决定权、收益分配权,以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实行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合理组合,搞活经营机制,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壮大集体经济。

改革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多种方式

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多种方式展开。目前已出现的主要有如下几种:

1.股份合作。这又有多种具体形式:第一种是增量扩股。将经过清产评估后的集体企业资产作为集体股,再吸收本企业职工和外单位或个人入股,一般由集体控股。第二种是存量折股。在清产核资后,将集体存量净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本集体或本企业职工的工龄、贡献等分不同等级,折股到人。这种股只有参与和分红权,不能分掉集体资产。第三种是售后组合。在清产核资后,将企业净资产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成为职工个人所有,然后由购股人按股份合作原则组合,选出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按新确定的方案经营。第四种是租股结合。一般是在评估资产后,将动产拍卖,不动产出租,由购买者联合,按股份合作原则经营(以上两种如按股份制原则组合经营则变成股份制,如售后由少数人合伙或私人经营,则变成合伙经营或私人企业)。第五种是先租后股。先由经营者承租或承包,然后联合成股份合作企业。这种做法,大多数演变成私人企业或合伙经营。各地情况不同,上述各种做法的比重亦各有不同。目前,农村中在股份合作名下的企业十分复杂,有的实际是股份制,有的是合伙经营,有的是少数人联合雇工经营,有的是“戴红帽子”的私人企业。江苏省确定股东超过职工一半、各股东资产超过企业资产一半的企业才算股份合作企业,按此清理,股份合作企业的个数一下由1996年8月的30372家减少到1996年底的12767家。

2.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这种方式的多是较大的企业。有的由内部的股东按公司制组合;有的以一个企业为主,集股组成;有的由各企业按股份联合组合。它们都按公司法经营,比较正规。很多股份合作制企业亦逐步改为股份制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这种方式的多是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或直接组织班子经营,内部实行责任制,按公司制经营,各种操作都较规范。

4.租赁。这又有几种做法:第一种是总资产租赁,原债务由集体负责;第二种是净资产租赁,企业债务由承租者负责;第三种是不动产租赁,动产拍卖,称为租售结合,企业多变为私人企业。租赁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承租者实行掠夺式经营,拚设备,私人发了财,集体受损失。

5.出售。实行这种办法的多属小型、亏损、难以办下去的企业。但是,也有少数地方拍卖效益好、素质好的企业,所谓“靓女先嫁”,理由是:“亏损的、没效益的企业谁买?好的、盈利的企业才有人买。”群众对出卖效益好的企业很反感,多说是当权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或是得了好处,集体吃亏。出售的一般做法是:清产核资、清理债务后,按净资产定出底价,公开竞价拍卖(也有由少数人私相售受的),处理好债务,和银行办好贷款债务手续,售出的回收款归集体(也有纳入财政的)。

6.兼并。效益不好的、亏损的、资不抵债的、实力弱的企业,由实力较强、效益好、经营管理好的企业兼并,实行改组。

7.资产增值承包。过去承包都以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很多承包者虚报帐目,夸大利润,甚至把折旧作为利润,实行掠夺式经营,使集体资产受到很大损失。现在很多地方已改为以资产增值为主要考核指标,防止侵吞、破坏集体资产。

除上述各种方式外,各地还积极组建企业集团,和外商合资合营。到1996年底,全国乡镇企业已组建企业集团累计达13394个;办“三资”企业累计达39508家,其中外商累计投资307亿美元,中方累计投资254亿美元。参与者绝大部分为乡镇集体企业和集体资产。

在以上各种形式中,从数量来看,出售、租赁占多数,但多是中、小企业,亏损企业;从资金数量来看,股份制企业和企业集团的资金最多。浙江省到1996年底,已有6.59万家乡村集体企业转制,其中改为股份合作企业的1.3万家,占转制企业总数的33.2%;拍卖、租赁、兼并的2.27万家,占58.1%;建立股份公司、责任公司的2700多家,占6.9%;建立企业集团的700家,占1.8%。下表是苏州、无锡、嘉兴、绍兴四个地级市股份合作企业的个数及资金的数字:

苏州无锡嘉兴绍兴

种类个数 比重 股金或资产 个数 比重 股金或资产个数 比重个数 比重

(个) (%)(亿元) (个) (%)(亿元)

(个) (%) (个) (%)

股份合作855

6.72

股金29.7 }2834 26.55 股金51.05815

13.3583

11.7

股份制 7 0.05 } 42.4 6.9

}428

8.6

责任公司520

4.09 6165.77 资产16.39

租赁6176 48.53 资产45 2273

21.29 资产40.383182 51.22364 47.5

出售729

5.73

资产15.5 665

10.8818

16.4

兼并239

1.88}3794

35.54 资产8.93 311

5.1 151

3.0

租售结合1701.59

抵押承包4200 33.00 9879.25

增值承包443

8.9

企业集团368 资产368309 核心企业资产 385

115

129.77

"三资"企业 3944 引进100亿 未计 519

未计

美元

其他 741

186

3.7

注:①截止时间:苏州、无锡为1996年底;嘉兴、绍兴为1995年底。

②比重是占全部改制企业的百分比。改制总数不包括企业集团及“三资”企业。

集体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经过上述各种方式的改造,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由原来的单一乡村社区集体所有变成多种集体所有形式:

1.仍维持原乡村党政负责干部为代表的集体所有形式。在经营方式上,实行责任制、承包制或租赁制,产权制度没有很大的变化。

2.联合所有。将原乡村社区的单一所有变成多种联合所有:有的是各集体单位之间联合所有;有的是集体和个人(私人)联合所有。这多表现在股份合作、股份制企业上。这种形式将越来越多。

3.折股式集体所有。将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折股量化到本乡村集体成员或企业职工,使集体产权明晰到人,具体体现集体成员的所有和利益。

4.在个体所有的基础上合作的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出售给本企业职工,变成职工个人所有,再联成股份合作企业;或因原企业资不抵债,另由职工和有关人员集股合作经营。这就改变了原来的集体所有制度,形成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共有制。

上述产权形式后三种都是新出现的,它有四个特点:①产权明晰,主体确实,权责分明;②理清政企关系,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减少了行政干预;③有多种适应性,突破了社区的局限,能团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流动组合;④有较强的约束机制,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这些产权制度,促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经营机制,增强活力和实力;有利于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资产。

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

我国农村情况复杂,发展很不平衡,广大群众的要求也不同,各地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对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造的重要形式。它产权明晰,独立自主,能自我约束,突破社区限制,便于资产转移,有一套民主管理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方面的适应性,有利于引导个体联合与合作,为共同富裕铺平道路,因而为很多群众所拥护而得到推广。但是,它作为一种劳动者的自愿联合体,要具有一定的条件:要群众能入得起或买得起股;能给联合者带来利益;在联合体中能看得清、能监督。企业大了,群众入(买)不了多少股,看不清、难监督;对亏损无利企业,职工不愿投资。目前股份合作制还没有法律地位,不便和国外打交道,也影响较大的投资者对它投入。因此,中小型的、劳动密集的、有效益的企业最适宜组建。折股型的股份合作,也只能在乡村集体企业多、集体资产多的地方实行。上表中四个市的乡镇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超过改制企业总数的20%(苏州仅为6.7%)。因而不能把它作为唯一的形式普遍推广,只能在条件适合的地方实行。

规模大、资产多、技术水平高、外向型企业,一般实行股份制、责任公司,成立企业集团,和外资合资或合营,按《公司法》规范地经营。

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难以继续经营的中小企业,大都实行拍卖、租赁(或租售结合)、兼并。这些企业很多是乡(镇)、村领导人不根据市场情况凭主观或某种利益关系决定办的。由于这些企业不适应市场需要,集体背上沉重的包袱,卖、租、并可把沉淀资产搞活,减少集体损失,卸下包袱集中办好有效益的企业,既有利于发展多种成分、多种经营方式,也有利于乡镇集体经济的发展。但也不能把它作为唯一的形式。

现在很多企业还采取承包办法。从过去的掠夺式经营、拚设备的现象中总结经验,实行资产增值承包,这是一大进步。

建立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江苏、浙江都已建立起这种机构。江苏名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从省到乡成立系统(村为小组),由农村工作部管。浙江名为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以乡为主,分三个层次:乡(镇)民代表大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相当于董事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执行机构(设经理及工作部门)。这样就把集体资产从行政、财政系统中分离出来,另立帐册,独立营运。江苏已有一半左右的县(市)、乡(镇)建立了这种组织;浙江已有26.7%的乡镇建立(嘉兴市较多,占农业乡镇总数的76.3%)。

但是,江苏、浙江的集体资产管理组织,还有值得改进和完善的地方:①应以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选出的代表为主。江苏省规定,各级管委会以各级党政负责人任主任,由财政、会计、审计、统计、集体经济组织等有关人员组成。这实际上仍由党政操纵,改革不彻底。应由合作(集体)经济组织牵头,以乡村选出的代表为主要成员,吸收有关方面参加。这些人要按集体成员的意见办事,对集体成员负责。党政部门可给以指导和监督,但不宜包揽和操纵其经济事务。②组织机构要统一。名称、组织系统、归口领导单位、工作任务、操作办法都要统一。③工作的重点要放在集体资产的经营和增值上。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在浙江名为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显然是要把重点放在经营上,但尚无完整的规章。

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开展,各地逐渐注意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总结各地的经验,基本办法是:①明确改革的目的和指导思想;②做好集体资产的清查、评估工作;③租、卖、包要公开、平等、竞争;④入股必须是自有资金并且按时到位;⑤加强会计、审计;⑥完善分配制度;⑦实行资产增值承包;⑧收取地租和公用设备费;⑨划清企业和行政单位的经济关系,企业完全独立;⑩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发展资产交易市场(包括股票市场)。目前这方面还受到诸多限制。有些地方搞内部流转,为数也不多。要加以培育,积极探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开拓。

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1.有些地方的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思想不明确。有的把社区集体经济看得一无是处,认为“没有前途”,把集体企业统统拍卖,提出“苹果不要等烂了再卖”,把拍卖作为唯一形式,甚至规定时间把集体企业完全卖掉,集体完全退出经营领域,使集体经济萎缩、瓦解。有的把股份合作作为唯一形式,到处推行,认为“一股就灵”。有的搞形式、走过场,开了个大会,改了个名称,立了一套机构,就认为服了“灵丹妙药”,企业会自然好起来,政企关系不变,经营管理不变,领导人独断专行的作风不变,“穿新鞋,走老路”。以致改制并未出现效果,有不少企业改为股份合作企业后,过一段时间又改为别的体制。需要对改制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总结经验,在一些基本问题上提出指导意见。要明确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把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领导班子的建设结合起来。产权制度的改变只是提供了一个好的机制,还得有人去操作、运转。领导班子要能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办事,有经营能力,执行各种制度,对群众负责,有民主作风。

2.要研究和处理好社区集体和企业的关系。乡村办的集体企业,乡办的属乡集体所有,村办的属村集体所有。有的地方,在确定企业的集体股时,占的比重很大,高的达70~80%。近年集体股比重逐步降低,一般为30%左右,低的为10%。有些地方完全不设集体股,把资产全部折给企业职工。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既然乡村办企业属乡村集体所有,国家的优惠扶持是为了发展集体经济,不是对个别企业的,因此,这些企业的资产应该划出一部分归乡村集体。乡村集体资产应分出一部分作为乡村的公共开支,如支援农业、福利建设、社会建设(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等;另一部分最好折股到社员(乡镇一级也可只折到村);如不折到社员,应山社员推出代表管理(包括公共部分)。乡村集体和企业之间的资产权属划分,应根据企业资产的来源及构成。应划归社区集体的部分是:①集体的企业原始投资及追加投资(包括土地、材料、厂房、资源等)形成的资产;②国家优惠、国家和集体的支援形成的资产应归集体的部分(可按劳力计算);③企业职工的公共积累为集体作贡献的部分;④无形资产应划归集体的部分。应划归企业的部分是:①职工劳动所形成的资产;②公共积累属于企业的部分;③国家优惠、国家和集体支援形成的资产应归企业的部分;④无形资产中属于企业的部分。

3.要处理好企业内部职工和经营人员的股权关系。这里要分别两种情况:一种是折股的分配;一种是购股的比例。后者的差距一般比前者大。目前很多地方有一种论调和趋向,强调经营人员控股,甚至由经理控股,认为这样可调动经营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和企业的利益联成一体;以致在有些折股企业,经营人员占股达60%以上,在购股企业达90%以上。经理股数和职工最少股数之差前者达441倍,后者达600倍。这种情况还在不断发展。我们认为,企业内部给职工折股,不宜平均化,应向经营人员倾斜,因为他们从事复杂劳动,创造价值较多;在市场经济中,经营人员起着极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经营人员十分缺乏,成为企业争夺的重点。因此,他们占较多的股是必要的。但作为折股式的股份合作,要掌握一定的度。如发展到极少数人或个人控股,它就不是股份合作企业,而成为股份制企业或合伙经营了,也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购股的企业,股权结构决定于投资的多少。但作为股份合作企业,也要照顾一定的持股面和比例。企业如果只有很少人入股(最少的只有职工总数的10%),由极少数人或个人控股,多数人为少数人打工,也就不成为股份合作企业了。应该提倡以提高薪金和盈利与奖金挂钩的办法调动经营人员的积极性,以免持股过分悬殊和收入差距过大。

4.划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界限。目前还有些地方把国家给集体企业的优惠和支援所形成的资产、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资产,算成国有资产收归国家所有。有的行政部门和地方,以“归口管理”或“升级”为名,把集体企业和集体资产变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这是一种侵犯集体资产的行为。国家对集体的优惠和支援,是在国家以价格“剪刀差”及其他形式从农业和农村拿去大量收益以后,对农民和农村的一种补偿和照顾,不是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银行贷款是要本息归还的,也不能算作投资。只有正式有投资协议的才算投资。至于“归口”和“升级”,那还是人民公社时代“刮共产风”的做法,不应见之于今日。

5.要允许股份合作等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至今工商管理部门没有股份合作等企业的户头,不少改制企业只能入集体的户口,以致很多改制企业没法以新的形式登记。这就状况应根据新的形势加以改变。

6.要加强立法工作。目前合作社、股份合作制都没有法规,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工作大大滞后,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如果中央一下未能出台有关法规,可鼓励地方先搞,以利于改制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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