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帝国史与台湾政治功能考_御史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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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魏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的组织结构及其发展变化,笔者已作过专门考察〔1〕。北魏前期,御史台处于初期阶段, 制度很不完备;孝文帝前、后《职员令》的颁布,是御史台制度完善的标志,它继承魏晋及南朝前期制度而有所变通,并对隋唐制度影响极大。为进一步认识北魏御史台制度的实质及其在北魏政治中所发挥的作用,还有必要对其政治职能进行系统考察研究。

一、北魏御史台的主要政治职能

河阴之变后,尔朱荣扶持元子攸称帝,并以其死党元天穆控制朝政。时御史中尉元子思上奏论及御史台职掌等问题,《魏书·元子思传》载其引《御史令》云:“中尉督司百僚;治书侍御史纠察禁内。”“皇太子以下违犯宪制,皆得纠察。”表明御史中尉负责对皇太子以下所有百官的监察,禁内非违一般则由治书侍御史负责纠察。也就是说,御史台的主要政治职能是对百官违犯政令的纠察,即监察权,这是其作为北魏王朝最高监察机构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按照时人的概括,御史台的主要政治职能是:“掌摄内外,弹纠非法”;“御史之职,鹰鹯是任,必逞爪牙,有所噬搏。”〔2〕具体看来,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弹纠禁内(殿中)的非违行为。御史监察权的出现,最初即体现在对禁内非违行为的弹纠上,这与其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终极目的有关。汉高祖七年(公元200年)十月, 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在朝会时首次实施(朝正之仪),当朝会即将结束时,“御史执法举不如仪者辄引去”。其作用正如朝会时“诸侯王以下莫不震恐肃敬”,“竟朝置酒,无敢讙哗失礼者”,确实起到了维护君主专制权力的目的〔3〕。北魏“治书侍御史纠察禁内”, 当是对御史(台)自汉初以来形成的这一基本职掌的继承。在北魏前期中散及殿中侍御史等职的权力行使中也可看到这种情况,如:“至于朝贺之日,(中散来)大千常著御铠,盘马殿前,朝臣莫不嗟叹。”“太宗即位,(周几)为殿中侍御史,掌宿卫禁兵,断决称职。”〔4〕皆与禁内监察有关。 除对朝会中失礼不如仪行为弹纠外,御史台官员对其他禁内非违之事皆可弹纠。北魏《御史令》规定,“朝会失时,即加弹纠”〔5〕。

汉代御史禁内弹纠之权的产生是由其负责起草和受纳文书,通过检查文书发现问题并进行弹纠。北魏制度,朝会时要将各机构官员之名帐簿籍送御史检核,如有问题,即行弹纠。元子思上奏时声称,该制度至孝明帝后期已发生问题:清河王怿死于元叉政变〔6〕, 后灵太后夺回最高统治权,为元怿举行了隆重的葬礼,追封其为临洮王。在临洮王之丧这一重大礼仪的执行中,兼尚书左仆射元顺“不肯与名,又不送簿”,御史中尉郦道元“举而奏之”。朝廷听从元顺“尚书百揆之本,令仆纳言之贵,不令下隶中尉,送名御史”之议,使这一制度名存实亡。这是尚书省作为宰相机构,其权力膨胀以后对御史权力侵蚀的结果。元子思身为御史中尉,出于加强御史台权力的考虑,请求恢复孝文旧制,认为“令仆朝名宜付御史”,“不付名至,否臧何验?”〔7 〕时权臣元天穆为录尚书事,正处心积虑强化尚书省权力,当然不会把已侵蚀到的权力再回归御史台。御史台重新获得这一职权将会影响其独裁专权。这就是元子思奏书虽经庄帝批准却无法实施的原因。

御史台有权弹纠禁内非违,还因其把守宫殿禁门之职掌的存在。《魏书·山伟传》:“肃宗初,元匡为御史中尉,以伟兼侍御史。入台五日,便遇正会。伟司神武门(按:宫城西中门,在政治中心西栢堂之西),其妻从叔为羽林队主,挝直长于门,伟即劾奏。”因把守禁门而对出入官吏或殿中官吏进行监督,弹纠非违自是份内之事。按:《宋书·王昙首传》:“元嘉四年,车驾出北堂,尝使三更竟开广莫门,南台云:‘应须白虎幡,银字棨。’不肯开门。”可见南朝宋之御史台亦职司禁门,其制盖源于晋。北魏制度当是仿效南朝而来。《通典·职官六·侍御史》:北魏“侍御史与殿中侍御史昼则外台受事,夜则宿直内台”,御史台在宫中有办事机构。北魏后期,御史台虽已出宫成为外台,但仍派侍御史负责宫殿禁门之把守,行使监察之权;晚上侍御史与殿中侍御史更要宿直于禁内,维护殿中法纪。

(二)弹纠官吏贪污受贿、残酷刻剥的行为。这是北魏御史台最主要的政治职能,其作用在这一方面表现亦最为突出。在俸禄制颁行(公元484年)前,律:“枉法十疋,义赃二百疋,大辟。”〔8〕对贪赃枉法之徒的惩处相当宽松,也就反证当时官吏贪赃现象十分严重。太武帝太平真君四年(公元443 年)六月庚寅诏有云:“牧守令长不能助朕宣扬恩德,勤恤民隐,至乃侵夺其产,加以残虐,非所以为治也。”文成帝太安四年(公元458年)五月壬戌诏认为, 牧守等宰民之官“求欲无厌”、“贪秽过度”,严重影响了赋税收入和地方稳定。孝文帝延兴三年(公元473年)诏称,“牧守无恤民之心,竞为聚敛”, “贪残非道”、“侵剥黎庶”现象仍很严重〔9〕。如此,发生饥荒, 民众便无法生存,社会矛盾难以缓和,国家稳定便成泡影。随着统治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巩固统治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方面禁止贪赃枉法。孝文帝太和八年颁布俸禄制时规定:“禄行之后,赃满一疋者死”;“义赃一疋,枉法无多少,皆死”〔10〕。北魏后期御史台对于贪赃枉法官吏的弹纠,有利于惩治腐败法令的贯彻,为北魏王朝有效控制地方,提高统治效率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孝文帝时,皇二弟赵郡王幹为都督中外诸军事,地位显赫。《魏书·赵郡王幹传》:“幹贪淫不遵典法”,御史中尉李彪欲弹劾之,又虑其亲王身份,于是在尚书下舍对他说:“殿下,比有风闻,即欲起弹,恐损圣明委托之旨(按:时孝文率兵南伐在外),若改往修来,彪当不言,脱不悛改,夕闻旦发。”元幹凭其威势,对此并不在意,“彪乃弹之”。孝文帝将其召至行在所,经过一番考验,“知无忧悔,乃亲数其过,杖之一百,免所居官,以王还第”。由此可知,虽贵为亲王,只要违法乱纪,就有可能为御史台弹纠,从而受到相应惩处。后太子元恂谋叛,先被废为庶人,继之赐死,御史中尉李彪的弹奏起了不小作用〔11〕。作为君主,孝文帝也鼓励御史台行使其监察权,他对御史中尉李彪就非常器重,常呼彪为“李生”,并对群臣说:“吾之有李生,犹汉之有汲黯。”“李彪之直,是我国家得贤之基。”〔12〕宣武帝初年,司徒、录尚书事北海王详等奏称:“侍中、领御史中尉甄琛,身居直法,纠摘是司,风邪响黩,犹宜劾纠。况赵脩奢暴,声著内外,侵公害私,朝野切齿,而琛尝不陈奏。”请求罢免甄琛职务〔13〕。按:赵脩贵宠是当时宣武帝加强君主集权的产物,但因其专宠威胁到权臣高肇及其他王公大臣权益,为其排挤,加之他有把柄可抓,最终受到惩处〔14〕。作为最高监察机构长官的甄琛未及时纠劾赵脩,亦受惩罚,表明御史中尉对于违法官吏即使于君主有宠也应弹纠。恩脩菇皓将败时,“世宗乃召中尉崔亮,令奏皓……四人擅势纳贿……事”,菇皓被杀〔15〕。元详为太傅、领司徒、侍中、录尚书事,位居朝端,权势显赫,在宣武帝授意下,崔亮上表弹劾之,称他“贪害公私”,“朝廷比以军国费广,禁断诸蕃杂献,而详擅作威令,令寺署酬直。驱夺人业,崇侈私第”。结果被处“削除官爵”,“禁锢终身”〔16〕。宣武帝时期御史中尉对赵脩、菇皓、元详诸人的弹纠,名义上是对其贪残刻剥行为的打击,而实质上则是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斗争的体现〔17〕。宣武帝以后,我们尚未见到御史台弹纠中央官吏贪残的事例,有两方面原因:(1)自孝明帝始,北魏统治没落,太后、权臣执掌朝政,君权式微, 御史台在中央维护君权的职能得不到充分体现,况且专权者本身就是贪污腐化行为的倡导者和代表者。(2)中央官吏不直接治民, 与财富相对疏远,贪残行为表现不突出。

因地方官直接治民,负责赋役征发,其贪残行为表现突出,故御史台弹纠事例多以州牧郡守为主。弘农太守寇臻“坐受纳,为御史所弹,遂废,卒于家”〔18〕。兼定州大中正李宣茂“坐受乡人财货,为御史所劾,除名为民”〔19〕。这是孝文帝时期因受贿行为而受到御史台弹纠的事例。史书所载仅此两例,是因为御史台确立时间较短,大多数官吏的贪残行为在俸禄制颁行后又受到特别惩治,摄于严刑峻法之威力,这类犯罪行为相对较少。从宣武帝时开始,御史台对地方官违法行为弹纠的事例大大增加。《魏书·元诞传》:“除齐州刺史,在州贪暴,大为人患,牛马骡驴,无不逼夺。……有沙门为诞采药,还而见之,诞曰:‘师从外来,有何消息?’对曰:‘唯闻王贪,愿王早代。’诞曰:‘齐州七万户,吾至来,一家未及三十钱,何得言贪?’”元诞贪暴之甚,当世少见,任其掠夺下去,富庶的齐州亦将荒弊矣。“后为御史中尉元纂所纠,会赦免”,虽未受到应有惩治,毕竟表明违法就要受罚。同书《酷吏·崔暹传》:“性酷猛,少仁恕,奸猾好利,能事势家。初以秀才、累迁南兖州刺史,盗用官瓦,赃污狼藉。为御史中尉李平所纠,免官。”后为豫州刺史,“坐遣子析户,分隶三县,广占田宅,藏匿官奴,障吝陂苇,侵盗公私。为御史中尉王显所弹,免官。”护军高聪“藉贵因权……贿纳之音,闻于遐迩”,御史中尉崔亮“面陈聪罪”,出为并州刺史。“在并州数岁,多不率法……再为御史、大使举奏。”〔20〕兖州刺史王云“坐受所部荆山戍主杜虞财货,又取官绢,因染割易,御史纠劾,付廷尉,遇赦免”〔21〕。东徐州刺史王世弼“治任于刑,为民所怨,有受纳之响”,上任一年余,便“为御史中尉李平所弹,会赦免”〔22〕。景明年间杨播出任华州刺史,“至州借民田,为御史王基所劾,削除官爵”〔23〕。高平镇将于景“坐贪残受纳,为御史中尉王显所弹,会赦免”〔24〕。赵令胜“历河北、恒农二郡太守,并坐贪暴,为御史所弹,遇赦免”〔25〕。治书侍御史阳固出使怀荒,“镇将万贰望风逃走”,又“劾恒农太守裴粲免官”〔26〕。平北长史韩务“颇有受纳,为御史中尉李平所劾,付廷尉,会赦免”〔27〕。这些事例反映出,宣武帝时期御史台对违法官吏(以地方官为主)的弹纠有以下特点:(1)被弹者有广泛代表性,从州刺史、镇将到郡太守、 府属皆有;既有王公贵戚,又有普通官吏。(2 )被弹者所犯罪行主要是贪污受贿、酷苛暴虐、侵公助私、以势援私诸方面。(3 )对违法者处罚较轻,无人因贪赃枉法而丧命,大多因遇赦而逃避了严惩。可以这样说,御史台对违法地方官的弹纠既起到了督促官吏清廉为政、维护地方安定之效,又不致激起统治阶级内部的反抗。魏收总结宣武帝统治的特点是:“垂拱无为”,“宽以摄下”〔28〕。当时对违法官吏处罚较轻当与此有关。宣武时几乎无岁不赦,大多数违法被弹者也因遇赦而免受严惩〔29〕。

孝明帝以后,朝纲不振,政局渐趋混乱,御史台弹纠的事例大为减少。定州刺史杨椿“因治黑山道余功,伐木私造佛寺,役使兵力,为御史所劾,除名为庶人”〔30〕。中护军、河南尹章武王融“性尤贪残,恣情聚,为中尉纠弹,削除官爵”〔31〕。郑云为雁门、濮阳二郡太守时“贪秽狼藉”,后“纳贿刘腾,得为龙骧将军、安州刺史。坐选举受财,为御史所纠,因暴病卒”〔32〕。定州刺史元琛之妃为宣武帝舅女、高皇后之妹,“琛凭恃内外,多所受纳,贪惏之极”。孝明初被征还朝,“遂废于家”〔33〕。这是政治斗争的结果,并非对贪惏的严惩,不过其违法行为也受到御史的弹纠。《魏书·元琛传》:“求欲无厌,百姓患害,有甚狼虎……为中尉纠弹,会赦,除名为民。”恩倖侯刚掠杀试射羽林,为御史中尉元匡所弹,廷尉处刚大辟,而灵太后仅免其尝食典御,其他诸职一并保留〔34〕。凉州刺史司马仲明“坐贪残,为御史所弹,遇赦免,积年不叙”。后娶灵太后从妹为继室,政治境遇立即得到改善〔35〕。

(三)弹纠官吏以良从贱、抑(掠)良为婢。这类事例主要集中于宣武帝时期。孝文帝迁都以前,北魏政体尚未完全封建化,社会中还保留着严重的奴隶制残余。尤其在统一战争完成之前,每次战争都有大量俘虏,除部分“没官”外,大多赐予官贵和将士。统治者鼓励豢养奴隶,在国家法令中罕有限制奴隶制的规定。孝文帝改革后,严禁以良从贱、抑(掠)良为婢行为,以此限制奴隶制发展,维护封建等级制度。除个别原因赏赐奴隶外,正常情况下严禁将良人掠为奴婢,或者以良人许配奴婢。但自孝明帝以后,由于汉化已基本完成,这类现象基本上被杜绝,故史书少见。另外当时朝纲弛废,政治昏暗,即使有类似情况,也不予处罚或采取优容态度,史书中当然不会有反映。

孝文帝时期的一例是众所周知的咸阳王禧为其王国舍人娶任城王隶户的事,事发后,“深为高祖所责”〔36〕。表明当时严格禁止良贱通婚,婚姻关系中门第和身份的规定十分严密〔37〕。当然,作为孝文元弟,咸阳王禧的行为直接受到君主关注、谴责,御史台并未参与弹纠。宣武帝时期,元继为青州刺史,史载:“继在青州之日,民饥馁,为家僮取民女为妇妾,为御史所弹,坐免官爵。”元诞为齐州刺史,“家之奴隶,悉迫取良人为妇”,加之贪酷,“为御史中尉元纂所纠”〔38〕。可见无论是给府属吏(良)娶隶户为妻,抑或是迫娶良家女为家内奴隶之妻,都是违法行为。元志为荆州刺史,“还朝,御史中尉王显奏志在州日,抑买良人为婢,兼剩请供。会赦免”〔39〕。中山太守陈念“坐掠良人,为御史中尉王显所弹,遇赦免,爵除”〔40〕。秦梁二州刺史羊祉“坐掠人为婢,为御史中尉王显弹免”〔41〕。

正因良贱之别规定于王朝法律,严禁掠买良人为奴婢的行为,在政治斗争中便成为一种有力手段。如李平、邢峦之受排抑即是。《魏书·李平传》:出讨冀州京兆王愉之乱。“冀州平……征还京师……平先为尚书令高肇、侍御史王显所恨,后显代平为中尉,平加散骑常侍。显劾平在冀州隐截官口,肇又扶成其状,奏除平名。”御史中尉崔亮为侍中卢昶之党,昶与侍中元晖并为宣武帝所宠。昶、晖欲抑邢峦,令亮弹之,“事成,许言于世宗以亮为侍中”。《魏书·崔亮传》:“亮于是奏峦在汉中掠良人为奴婢。峦惧为昶等所陷,乃以汉中所得巴西太守庞景民女化生等二十余口与晖。化生等数人,奇色也,晖大悦。乃背昶为峦言于世宗,云:‘峦新有大功,已经赦宥,不宜方为此狱也。’世宗纳之。”此二例还反映出,尽管法律严禁掠人为婢,但战争中将帅掠夺良人为婢之事并未禁绝。

(四)弹纠官吏淫秽不道。孝文帝曾告诫长安镇都大将南安王桢所不可为者三条,其中之一即是“饮酒游逸”〔42〕,说明他反对官吏纵情酒色。赵郡王幹“贪淫不遵典法”而被弹,已见前述。护军高聪“耽于声色”,为崔亮所弹〔43〕。抱老寿“酒色肆情”,为王显所弹,削夺官爵〔44〕。中书监、尚书右仆射元钦“淫从兄丽妻崔氏,为御史中尉封回劾奏,遇赦免”,后降除司州牧〔45〕。通直散骑常侍、前将军元愿平“坐裸其妻王氏于其男女之前,又强奸妻妹于其母之侧。御史中丞(尉)侯刚案以不道,处死,绞刑。会赦免。黜为员外常侍”〔46〕。《北史·郦道元传》:为御史中尉,“素有严猛之称”。“司州牧汝南王悦嬖近左右丘念,常与卧起。及选州官,多由于念。念匿于悦第,时还其家,道元收念付狱。悦启灵太后请全之,敕赦之。道元遂尽其命,因以劾悦。”荥阳郑严祖“闺门秽乱”,“与宗氏从姊奸通”,为御史中尉綦儁所劾〔47〕。

以上事例反映出,因淫秽不道而被御史台官吏所弹劾者以汉化鲜卑贵族为主,尤以元氏宗室为著。这是因为:(1 )鲜卑贵族对汉族传统宗法秩序、等级制度及价值观念等知之甚少,汉化后很难适应有关法令。(2 )汉化鲜卑贵族在丧失民族传统的同时更易接受汉文化中腐朽的一面,何况其民族传统中男女大防、尊卑等级并不森严,在受到官贵地位腐蚀后,自然较易接受腐朽荒淫的生活观念。北魏分裂前后,北方高门大族门风大坏,传统道德观念崩溃,于是荥阳郑氏、范阳卢氏等大族道德沦丧,“闺门秽乱”,虽“人士疾之”,法律绳之,却“聊无愧色”〔48〕。

(五)弹纠窃阶盗官、贪昧苟进之徒。孝文帝迁都洛阳后,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封建专制政体,鲜卑贵族的政治军事特权基本被取消,他们必须按制度升进。但是迁洛贵族并不能完全适应形势要求,其原有特权被削夺,自然要设法补偿,窃阶盗官不失为一有效途径。另外,宣武帝以后,朝纲不振,选举制度日益弛坏,利用制度空子而谋取官位、捞政治资本的现象普遍化,于是出现了御史台对窃阶盗官、贪昧苟进行为的弹纠。《魏书·任城王澄传》:御史中尉元匡奏请取景明元年以来内外考簿、吏部除书、中兵勋案并诸殿最,欲以案校窃阶盗官之人,灵太后许之。元澄上奏,以为“移一省之案,取天下之簿,寻两纪之事,穷革世之尤”的做法不妥,但他又说:“又寻御史之体,风闻是司,至于冒勋妄考,皆有处别,若一处有风谣,即应摄其一簿,研检虚实,若差舛不同,伪情自露,然后绳以典刑,人孰不服?”我们看到,元匡和元澄两位宗室大臣在处理问题的方法上有分歧,一个主张全面审核,一个主张局部检查。但他们都承认御史台有权审核尚书省所存有关人事档案,并据此弹纠“冒勋妄考”等窃阶盗官行为。《魏书·崔勉传》:“后太尉豫章王萧赞启为谘议参军,(尚书右中兵)郎中如故。以举人失衷,为中尉高道穆奏免其官。”结合上引“中兵勋案”文义,可知崔勉作为尚书右中兵郎中主要负责武官人事档案,在举人中未完全按其勋级,有违法度,故为御史中尉高道穆弹纠。北魏分裂前后的情况也可加深我们对御史台这一职能的认识。《魏书·文苑·邢昕传》:“太昌初,除中书侍郎,加平东将军、光禄大夫。时言冒窃官级,为中尉所劾,免官。”同书《裴景融传》:“元象中,仪同高岳以为录事参军。弟景颜被劾廷尉狱。景融入选,吏部拟郡,为御史中丞崔暹所弹,云其贪昧苟进,遂坐免官。”

二、北魏御史台的辅助政治职能

与监察权相对应,北魏御史台还具有其他辅助性政治职能,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出使纠劾、行刑。御史既然要监察百官,就必然具有出使职能,尤其在对地方官的监察方面更是如此。多为临时性的,如征兵、弹纠非违、对罪囚行刑等。这一点是和御史台主要职能密切相关,是由它派生出来的,是对主要职能的一个重要补充。

孝文帝从平城出发南伐,派治书御史薛聪、侍御主文中散元志为征兵使〔49〕。孝文幽后之废,阉官王遇进言作用颇大。后来幽后重新获宠,孝文追究王遇前过,遣“御史驰驿免遇官,夺其爵,收衣冠,以民还私第”〔50〕。侍御史李焕为使副平定恒代叛乱,御史中尉李彪为大使平定山胡之乱,御史中尉郦道元奉命平定萧宝夤之乱而被害〔51〕,这些都是北魏御史台出使职能的体现。正光年间,御史高道穆出使相州,弹奏尚书令李崇之子——相州刺史李世哲的非法行为〔52〕。苏淑转奉车都尉、领殿中侍御史,“因使于冀州”〔53〕。《魏书·高聪传》:出为平北将军、并州刺史。“聪在并州数岁,多不率法,又与太原太守王椿有隙,再为大使、御史举奏。”孝文帝时御史台确立之初,其出使主要在于平叛、征兵等涉及军事方面的问题,此时当有权统率军队,尚未完全脱离北魏前期与武事有关的监察职能。宣武帝以后,御史台官员出使平叛之事少见了,其职能已与魏晋南朝完全一致,主要是为了监察地方长官而出使。《魏书·卢昶传》:上奏称“牧守令长多失其人”,“不思所以安民,正思所以润屋”。“往岁法官(指御史)案验,多挂刑网,谓必显戮,以明劝诫。然后遣使覆讯,公违宪典。或承风挟请,轻树私恩;或容情受贿,辄施己惠。御史所劾,皆言诬枉,申雪罪人,更云清白。长侮上之源,滋陵下之路。忠清之人,见之而自怠;犯暴之夫,闻之以益快。”这主要是揭露御史出使监察未能真正起到惩治腐败之作用。从卢昶奏书中可知,御史台官员有纠劾之权、案验(审讯)之权和覆审之权。御史中尉元匡在奏于忠专权时说,“请御史一人、令史一人就州(忠时为冀州刺史)刑决”〔54〕。元晖上疏揭露御史台官员不称职,谓“御史驰纠,颇回威滥之刑。暂迩往还,理不委悉,纵有简举,良未平当”〔55〕。

御史出使,可风闻奏事,这是北魏御史台行使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前引史料已多处提及“风闻”等词。此制与御史台其他制度一样,当仿自南朝。东晋南朝御史风闻奏事之制,周一良先生论之甚详,谓此制源于“汉代所谓以‘谣言’奏劾之类”,“晋宋以来迄唐开元时未变”〔56〕。北魏末年,对此制作了重大改革。《魏书·高道穆传》:上疏庄帝云:“窃见御史出使,悉受风闻,虽时获罪人,亦不无枉滥。”建议廷尉设司直,“御史若出纠劾”,“廷尉遣司直与御史俱发……御史检了,移付司直覆问,事讫与御史俱还。”当然,北魏很快灭亡,这一制度变革实际并未怎么执行。

(二)讨伐叛逆。北魏御史台还具有讨伐叛逆的政治职能,这是其出使职能的特殊表现形式。李彪为御史中尉,“汾州胡叛,诏彪持节绥慰,事宁还京”〔57〕。迁都洛阳后,恒代保守贵族叛乱,孝文帝以吏部尚书任城王澄发并肆之兵以讨之。“又遣治书侍御史李焕先赴,至即擒(穆)泰,民情怡然。穷其党与,罪人皆得。钜鹿公陆睿、安乐侯元隆等百余人皆狱禁。”〔58〕宣武帝时,“冀州刺史京兆王愉反于信都,以(领御史中尉李)平为使持节、都督北讨诸军事、镇北将军、行冀州事以讨之。”世宗临式乾殿为之送行,说:“……委卿以专征之任,必令应期摧殄,务尽经略之规,勿亏推毂之寄也。何图今日言及斯事。”〔59〕言外之意要李平不仅平定叛乱,而且要处死皇弟元愉,以消除后患。北魏末年,反抗活动接踵而起,御史台官员更是经常出使,奉命平叛〔60〕。

北魏御史台讨伐叛逆职能的产生,原因有三:(1)北魏前期, 武功大昌,监察机构难免带有武官性质,有权统率一部分军队〔61〕,北魏后期御史台继承了前期监察机构的这种职能亦在情理之中。(2 )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纠劾非违,惩治罪犯,讨伐不忠于朝廷、君主的叛逆行径自是份内之事。(3 )这一职能在御史台制度的初期阶段(汉代)就已产生〔62〕,北魏制度是其继承和发展。《历代职官表·都察院表》史臣按语:“至中丞督兵讨捕盗贼,已见于前汉成帝时,迨东京而其事尤多,范史所载,如冯绲以御史中丞将兵督扬州九江诸郡军事,盛修以御史中丞募兵讨长沙零陵贼,不一而足。”

(三)出任它职。北魏御史台官员还可在朝廷需要时出任它职,主要有二类:甲,为监军。据孝文前《职员令》,监军从三品中,地位不低。监军一职于明元帝时最早见于记载〔63〕,而监军御史则自太武帝时安颉任此职始,时当公元427年〔64〕。 监军御史的职责就是代表君主参与军中决策,对出征将领进行监督,还可据君主旨意对败将行刑〔65〕。按:御史为监军汉代即已出现,魏晋南朝继承而有所变通〔66〕。乙,为军司。宣武帝时期已经出现,如正始初,治书侍御史薛凤子为持节、征义阳军司〔67〕。北魏末年为镇压反抗活动,朝廷有时以御史中尉兼任某道军司,当为一道统帅之首席幕僚或谋士,并可代表朝廷遏制统帅的军事行动〔68〕。这与当时反抗活动猛烈,朝廷对出征将领猜疑的情况有关。按:军司之职约出现于魏晋之际,是对监军之职的变通,地位更加重要〔69〕。就北魏来看,为监军者,多御史、侍御史;为军司者,则治书侍御史、御史中尉也。监军可在战时亦可在平时,军司仅在战时出现。

此外,北魏末年御史中尉樊子鹄为行台出讨,史书仅载此一例〔70〕,当属特例,不属制度。

(四)监(营)护丧事。太和五年,张白泽卒,“遣侍御史营护丧事,册赠镇南将军”。赵郡王幹生母韩贵人薨,“遣侍御史持节监护丧事”。景明二年王肃卒于寿春,宣武帝下诏“专遣侍御史一人监护丧事,务令优厚”〔71〕。按:御史监护丧事之事西汉就已出现,如《汉书·霍光传》载,“侍御史五人持节护丧事”。北魏御史监护丧事虽然史书中所见事例不多,但这种由监察出使职能所派生出的职能应是较为经常性的,而非特殊情况。

(五)谏诤。御史台长官作为朝廷大臣之一,有责任对君主进行谏诤,在国家大政问题上提出建议。这是作为封建王朝官吏尤其是高官的最起码职责,决非御史台长官所特有。御史台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百官,弹纠不法,以此参预国政,发挥政治职能。至于其他政治事务,御史台官吏一般无权或很少发表意见。北魏后期,御史台长官对与监察无关之事所提出谏诤的实例只有四例,分别见于《魏书》高道悦、游肇、甄琛、元匡各传。高道悦对孝文帝巡幸路线提出疑议,终使孝文帝改变了由水路巡邺的计划;游肇对宣武帝南伐之策提出了建议;甄琛上表请弛盐禁,废除盐业官营政策;元匡则多次请求改革度量衡制度。

三、影响北魏御史台发挥政治职能的因素

(一)君权是影响御史台发挥政治职能的根本因素。御史台作为封建王朝的一个重要统治机构,其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对百官的监督纠劾来维护君主专制的威权,因此它就必须完全听命于君主,而不可能有绝对独立的监察权。这在以下两个方面表现得特别突出:

1.御史台监督百官,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其形成伊始便具有一项有别于其他官僚机构的特殊职能:“密举非法”,“察举非法”,“奏劾不法”〔72〕。北魏御史台随着北魏政制的汉化而逐渐确立,之后它便具有了与前此中原诸王朝御史台所具有的相同的监察职掌。《通典·职官六》:西晋御史中丞“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73〕。北魏亦是“皇太子以下违犯宪制,皆得纠察”。北魏御史台确立之初,孝文帝放手让御史中尉李彪行使监察权力,“彪既为高祖所宠,性又刚直,遂多所劾纠,远近畏之,豪右屏气”。李冲弹劾李彪之表文举其执法严苛之例,正反映出御史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作用,按李冲的话说就是“酷急小罪,肃禁为大”〔74〕。前述御史台各项政治职能都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2.御史台弹表及其裁决充分反映了君权对御史台发挥职能的影响。正因御史台在维护君主专制统治方面具有特殊功能,反过来君权对其职能的发挥便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影响,这在御史台弹表及其处理上表现尤为突出。御史台主要是通过向君主上奏弹表的方式来行使其监察职能的,史书记载颇多,不再具述。在御史中尉弹劾同时,有些被弹官吏先由御史台囚禁起来〔75〕,大多数情况下则是先将案子移交廷尉审理,然后奏报皇帝裁决,“中尉弹闻,廷尉科按”〔76〕即指此类。不管哪一类,最终裁决权均在君主手中。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御史台的监察权不是完全独立的。从《魏书·北海王详传》所载御史中尉崔亮弹表、《阉官·抱嶷传》所载王显弹表及《于忠传》所载元匡弹表来看,一般情况下,御史中尉根据所掌握的某官违法情况或据风闻而提出弹劾,表中主要列举其罪行及危害,最后提出处理建议。处理时根据弹表所列罪行,先免除所任官职,再交由廷尉定罪判刑,鸿胪削夺封爵。对于弹表所提出的处理建议,须经君主最后裁定方可实施。同意者“诏可”;不同意者作出新的裁定。如元匡弹于忠表,灵太后未采纳定忠死刑的建议,下令曰:“直绳所纠,实允朝宪。但忠事经赦宥,又蒙特原,无宜追罪。余如奏。”〔77〕不论如何,御史台的弹奏须经最高统治者的批准方可奏效,否则便不具备约束力,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御史台长官所享有的特殊礼仪,是保证其政治职能得以正常发挥的重要因素。御史台自东汉初年起便有了朝会“独坐”的权力。《后汉书·宣秉传》:“建武元年,拜御史中丞,光武特诏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尚书令会同并专席而坐。”《续汉书·百官志三》“御史中丞”条注引蔡质《汉仪》,谓御史中丞“执宪中司,朝会独坐”;“尚书仆射”条引曰:“凡三公、列卿、将、大夫、五营校尉,行復道中,遇尚书仆射、左右丞郎、御史中丞、侍御史,皆避车豫相回避。卫士传不得迕台官。台官过后乃得去。”《南齐书·百官志》:“宋孝建二年制,中丞与尚书令分道。……今中丞则职无不察,专道而行,驺辐禁呵,加以声色。”北魏御史台的礼仪完全同于南齐。《魏书·李彪传》载李冲弹表云:“及其初登宪台,始居司直,首复驺唱之仪,肇正直绳之体,当时识者佥以为难。”可知此制是官制改革后李彪任中尉时确立的。北魏末元子思奏引《御史令》云:“中尉出行,车辐前驱,除道一里,王公百辟避路。”〔78〕《北齐书·琅琊王俨传》:“魏氏旧制,中丞出,清道,与皇太子分路行,王公皆遥住车,去牛,顿轭于地,以待中丞过。其或迟违,则赤棒棒之。”

起初尚书台在礼仪上优于御史台,后尚书由内台转为外省,由秘书谘询机构变为宰相机构,御史台的礼仪则超过了尚书省。《宋书·百官志下》:“汉东京御史中丞遇尚书丞郎,则中丞止车执板揖,而丞郎坐车举手礼之而已。不知此制何时省。”北魏御史台官员不对尚书省官员行礼,而只对皇太子行礼,并与之分路而行。因为《御史令》明确规定了御史台官员的特殊的尊宠礼仪,则其在百官心目中便颇具威严,弹劾比自己权高位大的王公大臣及其他官吏也就无所畏惧。御史中尉的冠冕也独具特色,“左加金珰,右珥蝉冕”〔79〕,亦颇具威仪。御史中尉尊宠的礼仪有利于其行使职权,可从下述事件中得到侧证。《魏书·崔亮传》:“侍中、广平王怀以母弟之亲,左右不遵宪法,敕(御史中尉)崔亮推治。世宗禁怀不通宾客者久之。后因宴集,怀恃亲使忿,欲陵突亮。亮乃正色责之,即起于世宗前,脱冠请罪,遂拜辞欲出。世宗曰:‘广平粗疏,向来又醉,卿之所悉,何乃如此也?’遂诏亮复坐,令怀谢焉。”正因御史中尉具有和太子相当的尊宠礼仪,作为亲王的广平王怀才难以对崔亮陵突,最后还不得不对他的失礼行为表示歉意。

(三)宰相机构尚书省与京师行政长官洛阳令对御史台政治职能的发挥也有着一定影响。御史台有权弹劾皇太子以下所有百官,尚书省自不例外。《魏书·高道悦传》:为治书侍御史,“奏兼左仆射、吏部尚书任城王澄位总朝右,任属戎机,兵使会否,曾不检奏;尚书左丞公孙良职维枢辖,蒙冒莫举,请以见事免良等所居官。”与此同时,尚书省长官亦有权弹奏御史台官吏,如高道悦弹奏之后,“澄奏道悦有党兄之负,高祖诏责,然以事经恩宥,遂寝而不论”。正因如此,御史台对尚书省长官的弹奏要取得成功并不容易。发生于孝文帝末年的尚书仆射李冲与御史中尉李彪的矛盾斗争中,李冲弹彪,而彪终被“除名还乡”〔80〕。恩倖赵脩被惩,录尚书事元详等上奏追究御史中尉甄琛责任,已见前述。孝明帝时,元匡为御史中尉,“匡每有奏请,尚书令任城王澄时致执夺”,引起二人矛盾。《魏书·元匡传》:匡“将与澄相攻”,“后(澄)将赴省,与匡逢遇,驺卒相挝,朝野骇愕。澄因是奏匡罪状三十余条,廷尉处以死刑。诏付八座议,特加原宥,削爵除官。”本来元澄违犯《御史令》理应受罚,结果却是元匡反为元澄所奏,并处以极刑。这就再一次表明御史中尉在制度上规定的权力与其实际享有的权力并不相符,要弹纠尚书省长官并非易事。尚书省长官利用其批阅上奏文书的权力,加之权高位重,反而更易实施对御史台官员的打击。宣武帝时御史中尉王显依附于尚书令高肇的事例,亦反映出御史台政治职能的发挥往往受制于宰相机构。这与尚书省作为君主专制体制中最重要的决策执行机构有关。如前所述,到北魏末年尔朱氏遥控朝政时,御史台在制度上所规定的检查朝会官员名帐簿籍的权力也被尚书省削夺了。虽经过一番斗争,却仍未能再争取到这一权力。

迁都以后,京师地区设有行政长官洛阳令,其位秩低于中郡太守而高于下郡太守〔81〕。这当是对西晋制度的继承。按:西晋洛阳令下辖六部都尉(郡都尉主盗贼)〔82〕,职权较重。第一任洛阳令元志与御史中尉李彪之间很快便发生了冲突。《魏书·元志传》:“为洛阳令,不避强御,与御史中尉李彪争路,俱入见,面陈得失。彪言:御史中尉避承华车盖,驻论道剑鼓,安有洛阳县令与臣抗衡?志言:神乡县主,普天之下,谁不编户,岂有俯同众官避中尉?高祖曰:‘洛阳,我之丰沛,自应分路扬镳。自今以后,可分路而行。’及出,与彪折尺量道,各取其半。”这表明御史台确立之初其权力就受到了洛阳令的侵蚀。当然,洛阳令的政治地位仍然无法和御史台相抗衡。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孝文帝初迁洛阳,改南迁代人籍贯为河南洛阳人,特别突出洛阳县的地位这种特殊形势的产物。洛阳令与御史台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御史台负责对全国自上而下各级官吏的监督弹纠,而洛阳令则仅负责京师洛阳县的监察治安司法诸事。御史中尉虽然可以审讯违法者,但无判刑定罪的权力,只能提出处理建议;洛阳令负责京师地区有关治安事务,有直接审理案件(包括量刑定罪)、侦破和追捕犯人的权力〔83〕。洛阳令重司法,御史台重监察;御史台主要对官吏,洛阳令主要对民众。行使权力的范围、对象和方式均有差异。

(四)御史台官员(尤其长官)的品行和素质也是影响其政治职能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御史台所具有的政治职能是要由任职该机构的官吏来行使的,因此,他们的品行和素质对其职能的发挥便有着重大影响。刚直之人能不畏强暴,秉公执法,如前述李彪即是典型例证。《魏书·游肇传》:为御史中尉。“肇,儒者,动存名教,直绳所举,莫非伤风败俗。”“性耿介,有气节”的元匡为御史中尉,便“严于弹纠”〔84〕。御史高道穆以“厉心力行”为人生准则,“其所纠摘,不避权豪”。后为御史中尉,“外秉直绳,内参机密,凡是益国利民之事,必以奏闻”〔85〕。御史中尉元仲景“性严峭”,“奉法无私”,“京师肃然”〔86〕。辛雄上疏,谓元匡“謇谔之性,简自帝心;鹰鹯之志,形于在昔。故高祖锡之以匡名,陛下任之以弹纠。……刚毅忠款,群臣莫及;骨鲠之迹,朝野共知。”〔87〕形象生动地反映出御史台官吏的人品素质对行使监察职能的重大影响。

相反,如果御史台官吏秉阿谀奉承之性,无独立人格,便很难真正行使其监察百官的职能。王显身上所表现的两面性即是典型例证。《魏书·术艺·王显传》:“明敏有决断才用……前后历职,所在著称,纠折庶狱,究其奸回……忧国如家。及领宪台,多所弹劾,百僚肃然。”另一方面,他既为帝所宠,又党附权臣高肇,“恃势使威,为时所疾”。改选御史时,名为“务尽才能”,“而显所举或有请属,未皆得人,于是众口喧哗,声望致损”。御史中尉甄琛“俛眉畏避,不能绳纠贵游,凡所劾治,率多下吏”〔88〕。表明无刚直之性者担任御史台官吏往往影响其政治职能的发挥,削弱了御史台所具有的实际职能。

注释:

〔1〕〔61〕参见拙作《北魏御史台制度的发展变化》, 《北朝研究》1993年第4期。

〔2〕《魏书·高湖传附子谧传》、《元晖传》。

〔3〕《史记·叔孙通列传》。

〔4〕《魏书·来大千传》、《周几传》。关于中散之监察权, 参见拙作《北魏“中散”诸职考》,《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2期。

〔5〕〔7〕〔78〕《魏书·元子思传》。

〔6〕参见《魏书·清河王怿传》。

〔8〕〔10〕《魏书·刑罚志》。

〔9〕《魏书·世祖纪下》、《高宗纪》、《高祖纪上》。

〔11〕参见《魏书·李彪传》。

〔12〕〔57〕〔74〕〔80〕《魏书·李彪传》。

〔13〕〔88〕《魏书·甄琛传》。

〔14〕〔17〕参见拙作《高肇专权与北魏宣武帝时期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兰州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

〔15〕《魏书·恩倖·菇皓传》。

〔16〕《魏书·北海王详传》。

〔18〕《魏书·寇讚传附子臻传》。

〔19〕《魏书·李灵传附宣茂传》。

〔20〕〔43〕《魏书·高聪传》。

〔21〕《魏书·王宪传附孙云传》。

〔22〕《魏书·王世弼传》。

〔23〕《魏书·杨播传》。

〔24〕《魏书·于忠传附弟景传》。

〔25〕《魏书·赵逸传附令胜传》。

〔26〕《魏书·阳固传》。

〔27〕《魏书·韩秀传附子务传》。

〔28〕《魏书·世宗纪·史臣曰》。又,同书《刑罚志》谓“世宗即位,意在宽政”;《良吏传·序》谓“世宗优游而治,宽政遂往”。

〔29〕《魏书·世宗纪》。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赦考四》“北魏”条,中华书局1985年版。

〔30〕《魏书·杨椿传》。

〔31〕《魏书·章武王融传》。

〔32〕《魏书·郑羲传附云传》。

〔33〕《魏书·河间王若附嗣子琛传》。

〔34〕《魏书·恩倖·侯刚传》。

〔35〕《魏书·司马叔璠传附仲明传》。

〔36〕《魏书·咸阳王禧传》。

〔37〕《魏书·韩显宗传》:“朝廷每选举人士,则校其一婚一宦”云云,可资佐证。

〔38〕《魏书·元继传》、《元诞传》。

〔39〕《北史·元志传》。

〔40〕《魏书·陈建传附子念传》。

〔41〕《魏书·酷吏·羊祉传》。

〔42〕《魏书·南安王桢传》。

〔44〕《魏书·阉官·抱嶷传》。

〔45〕《北史·阳平王新成传附钦传》。

〔46〕《魏书·安定王休传附愿平传》。

〔47〕《魏书·郑道昭传附子严祖传》。

〔48〕《魏书·卢渊传附正通传》、《郑道昭传附子严祖传》。

〔49〕〔52〕《魏书·高道悦传》。

〔50〕《魏书·阉官·王遇传》。

〔51〕参见《北史·郦道元传》。

〔53〕《魏书·良吏·苏淑传》。

〔54〕〔77〕《魏书·于忠传》。

〔55〕《魏书·元晖传》。

〔56〕《魏晋南北朝史札记》“风闻奏事”条,中华书局1985年版。又可参祝总斌先生《魏晋南北朝尚书左丞纠弹职掌考》,《文史》第32辑,中华书局1990年版。

〔58〕《魏书·任城王澄传》。参见《李焕传》。

〔59〕《魏书·李平传》。

〔60〕参见《魏书·常景传》、《萧宝夤传》。

〔62〕参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63〕参见《魏书·王建传附孙度传》。

〔64〕参见《魏书·世祖纪上》、《安颉传》、《奚斤传》、《尉眷传》。

〔65〕参见《魏书·世祖纪上》、《安颉传》。

〔66〕参见《汉书·胡建传》,《后汉书·文苑·高彪传》、《桓典传》;《宋书·百官志》,《晋书·职官志》。

〔67〕《魏书·薛辩传附凤子传》。

〔68〕参见《魏书·李琰之传》、《羊深传》。

〔69〕参见《通典·职官十一》。

〔70〕见《魏书·元树传》。

〔71〕分见《魏书·张白泽传》、《赵郡王幹传》、《王肃传》。

〔72〕《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后汉书·百官志三》。

〔73〕又可参《晋书·傅玄传》。

〔75〕如郦道元弹纠丘念,崔亮劾元详、茹皓等,“夜即收禁南台”。参见《魏书》广平王怀、北海王详、茹皓各传。

〔76〕〔85〕《魏书·高道穆传》。

〔79〕《魏书·李彪传》。按:金珰、蝉冕之饰,参见《太平御览·服用部二○》“珰珥”条,《服章部五》“貂蝉”条。

〔81〕参见《魏书·官氏志》。

〔82〕参见《晋书·职官志》。

〔83〕参见《魏书·杨机传》、《宋翻传》、《高谦之传》。

〔84〕《魏书·元匡传》。

〔86〕《北史·元仲景传》。

〔87〕《魏书·辛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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