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碳管制措施的局部贸易均衡与环境效应_碳排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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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0.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594(2010)11-0062-06

一、从局部减排困境到边境碳调节措施的提出

人类控制气候变化的中心议题就是控制和削减以二氧化碳为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欧盟一直是这一行动的积极推动力量。《京都议定书》自2005年2月生效后,欧盟开始实施全面的碳排放贸易制度(ETS),之前荷兰、瑞典、挪威、芬兰和丹麦等国还采取了碳税等国内减排措施来积极推进减排。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美国不承担减排义务,欧盟在局部减排缺乏调节措施的情景下,担心产出比在不减排的情景以及全球共同减排的情景下要减少,同时欧盟企业的竞争力面临下降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在单方面减排的情况下,欧盟内部面临能源密集产业外迁的威胁。局部减排带来的困境和高交易成本也使得当前排放交易运行不畅(谢来辉,2007)。为了避免竞争力遭受损失和碳泄漏① 发生,各界人士纷纷建议向来自非减排国家和非缔约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以消除单方面执行气候政策的负面影响(World Bank,2007)。

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② 的设想,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被提出。本质上是国内碳减排措施的拓展和延伸,其目的是使进口产品承受与国产品同等的碳排放成本,以防止后者由于承担了额外的碳减排成本而可能丧失的竞争优势。法国政府曾于2006年正式提议建立一个统一的欧盟边境碳税制度,以避免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尤其是法国的钢铁行业受到冲击。欧盟从2008年初便开始酝酿征收碳关税,但并没有进入实质阶段(黄志雄,2010)。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实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在众议院表决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首次明确了自2020年起美国将在国内推行“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计划的基础上,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二、边境碳调节措施经济效应研究述评

国内外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法性、可行性方面。而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经济效应研究以实证研究为主。从现有研究来看,边境碳调节措施能否有效地保护竞争力、防止碳泄漏,结论有分歧(马建平,2009)。世界银行(2007)采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估算,如果欧盟实施边境调节税(30%)将使美国出口欧盟产品下降接近7%。Bordoff和Cosbey(2008)从美国的角度进行考察,认为边境调整措施在保护竞争力和防止碳泄漏方面效果并不大,相反构成贸易壁垒。Mckibbin和Wilcoxen(2009)运用CGE模型模拟该措施的经济与环境效应。结果显示,对多数贸易品而言,以从价税率计算的边境调节税都比较小,在1%~2%之间,该措施对本土进口竞争产业的保护作用较小。而Isme和Neuhoff(2007)从欧洲国家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边境调节税措施可以有效地弥补执行气候政策给欧洲产业的竞争力造成的损害。Scott(2009)则认为由于美国制造业提供了近69%的就业岗位,在执行气候政策时,加入边境调节措施对维持美国的就业率以及保持贸易竞争力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学者沈可挺等(2010)利用CGE模型模拟边境碳调节措施对中国工业品出口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每吨碳30美元或60美元的关税率可能使中国工业部门的总产量下降0.62%~1.22%,工业品出口量分别下降3.53%和6.95%,同时就业岗位将减少1.22%和2.39%,而且非能源密集型行业同样面临较大冲击。

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有效性的理论研究却鲜有文献。仅可查阅关于跨国污染处理最优政策的理论研究。假定有A、B、C三国,A国为污染国,B和C是跨国污染的受害者。A国可能根据其国内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的原则来制定一个污染税税率。B和C国则可能对A国的产品征收一定的关税,这一关税等于他们各自所受跨国污染的边际损害。由于A国国内价格不会直接受B、C两国关税的影响,这样A国的价格将不能完全反映他们国内消费的社会成本。在所有三国内,产品的价格都低于国际最优税率情况下产生的价格。因此Baumol and Oates(1988)认为在国家主权存在的情况下,针对跨国污染的国际最优税率不存在。同时他们进一步研究认为,如果出口国没有针对污染的出口产品征收“庇古税”同时进口国是一个能够影响国际市场价格的贸易大国,则进口国存在一个“次优”的关税(胡涵钧,2004)。关税减少了该国对污染产品的需求从而降低污染产品的世界价格,达到减少生产国的产出和污染的目的。但进口国设置的关税水平将往往对出口国产生最大损害,从而达到进口国意愿的结果。Copeland(1996)认为对于遭受贸易伙伴的跨国污染的国家来说,环境关税可以作为最优环境政策的一部分。

Panangariya et al.(1993)研究认为在存在跨国污染溢出的情况下,国内最优的贸易与环境政策取决于外国所采用的环境政策。当外国采用排放收费的环境政策时,一国针对污染进口产品的关税或污染收费要高于外国采用排放限制环境政策时的水平。

关于贸易政策措施的效应一般采用一般均衡分析,且以实证研究为主。正如前文所述,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的效应研究亦是如此,且实证模拟的结论不完全一致。接下来,本论文将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法,探索边境碳调节措施在解决碳泄漏问题上的作用原理以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贸易与环境效应局部均衡分析

边境碳调节措施作为一项贸易政策措施,最终的表现形式就是对某些碳排放密集型进口产品附加征收二氧化碳关税,即碳关税。因此该措施具有一般关税措施的性质和作用,另一方面该措施是针对跨国碳泄漏而提出的,其法律依据是WTO的边境调节措施,在征收时主要考虑到两国碳排放政策的差异,因此边境碳调节措施又有不同一般关税的特性。研究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贸易与环境效应,将首先从它的一般性出发,然后重点考虑该措施的特殊性,从理论层面探讨该措施在解决跨国碳泄漏以及保护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时的贸易与环境效应。

(一)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福利效应

边境碳调节措施又叫碳关税,尽管是一种特殊的关税,但同样具备一般关税的作用。下面就借助一般关税福利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来分析该措施的福利效用(唐彦林等,2008)。

图1:“小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福利效应

图2:“大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福利效应

(二)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贸易创造效应

从边境碳调节措施提出的背景和目的可以看出,该措施是一些执行较严格的碳排放政策的国家防止国内产品竞争力下降而提出的。那么该措施能否通过改变贸易量和贸易流向而起到保护国内产品竞争力的作用呢?接下来,我们借鉴Muthukumara S·Mani(1995)创建的环境关税贸易创造与转移效应的局部模型分析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贸易创造效应。为简化分析,本文只考虑到两个国家,一个进口国,一个出口国,因此不考虑贸易转移效应,且两国的汇率、利率均保持不变。

现假设:①进口产品与进口国同类产品为不完全替代产品;②出口国出口产品的供给仅受自身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③进口国对本国同类产品的需求是进口产品的价格与其自身的价格的函数;④进口国对进口产品的需求是该进口品在本国市场上的价格与本国同类产品价格以及该国国民收入的函数。则:

另一方面则取决于碳排放成本在生产成本中的比重。拟实施的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征收方法是根据两国执行的排放标准差异,再折合碳价来征收的。那么由于不同行业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不同,根据征收方法,对不同的行业实施的碳关税税率t则不同,故该措施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亦不尽相同。有些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碳排放量较小,且碳成本在其生产成本中只占很小的份额,即使征收碳关税,对其价格影响也很小,因而价格变化的幅度也很小。所以对这些行业而言,边境碳调节措施对贸易流向和流量影响不大。而能源密集型行业,碳排放量大,碳本在其生产成本中占比重大,那么碳关税的征收对其价格影响相对大一些。边境碳调节措施对这些行业的贸易流向和流量影响较大。总之,实施边境碳调节措施后会不会使一些国家改变他们污染环境的行为,取决于他们执行碳排放标准的成本,以及这一成本在整个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除此之外,单方面的实施这一措施可能会导致其他国家采取同样的战略行为,这将会引发国际间的贸易战,进而演变成贸易保护主义。

(三)边境碳调节措施在解决碳泄漏时的贸易与环境效应

边境碳调节措施是针对跨边界污染(碳泄漏)提出的,因此分析该措施在应对跨国污染时的有效性问题时就需要同时考虑进出口国的情况。现假定世界上仅两个国家,进口国(用d表示)和出口国(用f表示)。如图3所示(曲如晓,2009):图3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代表进口国的经济与环境收益损益情况,第二部分表示世界市场的净福利变化情况,第三部分表示出口国经济与环境收益损益情况。

对出口国而言,由于出口产品价格下降导致消费者剩余增加f+g,而生产减少带来生产者剩余减少达f+g+h+i+j,达到了进口国控制污染产品生产与进口的目的。从全球来看,因贸易政策变化引起的净福利变化等于k-(b+c+h)。

图3:进口国边境碳调节措施在解决碳泄漏时的贸易与环境效应

可以假定图3中的二氧化碳污染成本j+k是与进口产品生产过程相联系的,而不是由产品过度包装或是消费造成的。作为次优的政策,进口国通过实施边境调节措施能否获得j+k环境外溢效应,或获得环境外溢效应的大小取决于进口国能否影响贸易条件或是影响贸易条件的程度。假如进口国面临的是一条完全水平的出口供给曲线,进口国完全不能改变国际市场的价格,则出口国的生产以及二氧化碳的排放不会减少,从而不能获得环境外溢效应。如果进口国影响贸易条件的能力减弱,该国将会面临一条富有弹性更为倾斜的出口供给曲线,或是进口国进口供给弹性较小,这样即使进口国实施边境碳调节措施,进口国的进口需求减少不明显,国际市场产品价格变化不大,则对出口国污染产品的生产影响减少,进口国;因此获得的环境利益i+k的值会减小。因此,边境碳调节措施成为有效处理与贸易伙伴生产过程相联系的跨境碳排放污染的次优方式,实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进口国必须在该污染性产品的全球市场上占有较大的规模,且进口弹性较大,足以影响贸易条件。这一点在上文中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贸易创造效应中也得到了证实。

四、结论与启示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通过边境碳调节措施这一贸易政策来实现发达国家提出的防止碳泄漏、有效保护国内产品竞争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这一政策措施的效果受到如进口国是否为贸易大国、进口弹性、碳排放成本在生产成本中的比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也是边境碳调节措施有效性实证研究结论有分歧的原因。即使不考虑影响边境碳调节措施效果的上述因素,依然能得出贸易政策不如其他一些直接针对污染的政策有效的结论。可以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边境碳调节措施不直接影响碳排放产品的生产成本,而是通过影响需求间接影响到该产品的生产,而一些针对污染的环境政策如“庇古税”则是直接针对污染的生产行为。

第二,进口国采取的边境碳调节措施只是针对进入该国市场的碳密集型产品而并没考虑到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全球外部性。

大量的实证分析也证实了即使在次优的状况下,贸易政策在减少污染方面的作用很小,却会干扰国际贸易而产生大规模的资源不合理分配。实际上,用贸易政策来纠正跨境污染问题大多数情况下不奏效,反而引发贸易争端。边境碳调节措施作为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单边贸易措施,既不是真正以维护“公平贸易”为目的,也难以达到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他国环境政策的效果。应对气候变化抑制二氧化碳排放这一人类面临的共同环境问题需要国际合作,而不是单边行动。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贸易大国,同时又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这就决定了中国在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领域所处的独特地位,也是最有可能受到边境碳调节措施负面影响的国家。中国一方面应极力反对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强加于发展中国家的单边贸易措施,另一方面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基础上积极地参与国际碳减排的谈判,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收稿日期:2010-06-18

注释:

① 碳泄漏是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

② 边境碳调节措施具体形式和名称不一而足,如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要求购买排放许可等。本文对这些概念不加区别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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