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会计调整研究_减值准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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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央企全面实施EVA业绩考核工作的推进,国内对EVA理论的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文献呈现爆发式增长,但笔者在阅读文献时发现:有关EVA主要会计调整项目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存在乱象。会计调整是EVA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不管是EVA的规范研究还是实证研究,都绕不开EVA的会计调整。EVA会计调整乱象不但扰乱了我国EVA实证研究的结论,更是不利于央企EVA绩效考核的实施和推进,应当对EVA会计调整乱象进行纠偏。为此,本文从EVA的基本思想、会计调整的基本原理和调整目的出发,结合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深入剖析了现有文献关于EVA会计调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EVA内涵及会计调整基本原理

      就基本内涵和思路而言,EVA观念与剩余收益没有实质性差别(胡玉明,2004),即EVA思想源于剩余收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剩余收益。EVA的核心思想是:一个企业只有当它的资本收益超过为获得该收益所投入的全部资本(即包括负债资本和权益资本)成本时,才被认为为股东创造了新的价值,即实现了资本增值;同时EVA还强调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和价值创造的可持续性,强调现金制基础。因而,在计算EVA时,需要对净利润和投入资本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正如思腾思特公司所认为的那样,对公认会计原则的调整基于以下三个目的:对稳健会计影响的调整、防止盈余管理的发生和消除过去会计误差的调整。通过调整,EVA在以下两个方面区别于传统的会计指标:一是EVA考虑了包括负债资本和权益资本在内的全部资本成本,即全要素成本;二是通过对税后净营业利润和投入资本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克服了会计准则对价值创造的扭曲。即从本质上看EVA是一种剩余收益,从量上看EVA等于经过调整后的税后净营业利润与调整后的全部资本成本的差额。理论上,会计调整使得EVA比任何其他指标更接近公司的真实经济利润,但会计调整也使得EVA的计算变得非常复杂,从而增加了EVA的采用成本。尽管思腾思特公司给出的会计调整共有160多项,但后来的实证结果和实践经验表明:一般情况下只要进行5~15项左右的调整即可得到较为理想的结果。基于以上原因,选择的会计调整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数据易得、易于理解和可控制性,且遵循重要性原则。正如杨雄胜(2004)所认为的那样,“EVA会计调整的调整原则是有实质性的、对管理行为有影响、容易理解并对企业的市场价值有显著影响的项目”。总之,EVA会计调整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可操作性原则,即易于理解且数据易得,方便员工理解和操作;(2)重要性原则,即显著影响管理行为;(3)可控制性原则,即调整项目是企业能控制的事项;(4)平衡性原则,即一般情况下调整项目既要对税后净营业利润进行调整也要对投入资本进行相应调整;(5)相对灵活原则,即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调整项目的选择有所不同,但在一定时期内又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EVA会计调整乱象

      计算EVA时,究竟应该调整哪些项目主要取决于绩效评价的需要及企业特征。根据EVA的本质及会计调整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当前我国会计实务中盈余管理的主要手段,本文确定我国的EVA会计调整主要项目有财务费用、研发费用、广告费与员工培训费等资本性投入、非正常损益、各种准备金、在建工程、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当然,企业在实践中计算EVA时,不一定全部包括以上调整项目,但对每一个调整项目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应该是唯一的,然而,现有文献却乱象一片。

      (一)财务费用 之所以要对利息支出或财务费用进行调整,是因为在EVA看来,股权资本和负债资本一样也是有成本的,因而利息支出作为负债资本成本一并在资本成本中扣除,以避免重复计算。关于此点,刘晓英(2009)、翟华明等(2009)、宋金斐等(2012)、李建丽(2012)认为只调整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罗红梅(2010)则认为此调整项目应包括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因为汇兑损益非企业所能控制。占军华(2011)认为此调整项应为财务费用,理由是按照EVA理论,经过会计调整后计算得到的税后净营业利润是指企业的经营性收益,而财务费用的主要部分是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损益和手续费,其中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手续费对企业来说都不是经营性项目。且刘晓英(2009)、宋金斐等(2012)的论文中只提及到对营业利润的调整而没有提及投入资本的调整;翟华明等(2009)、罗红梅(2010)和占军华(2011)认为此调整项目既要调整净利润又要调整投入资本,但具体调整方法也不尽相同,而李建丽(2012)则认为只调整净利润、不调整投入资本。显然,对于此调整项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二)研发费用 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EVA基本思想的一部分。根据EVA理论,企业的研发费用是对未来的必要投资,是一种消耗性资产,应该全部资本化且在一段使用时间内摊销,而不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研究开发活动的收益在未来取得,如果不将其资本化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就会使当期利润严重偏低,由此可能导致研究开发投入不足,严重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新会计准则把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只有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才予以资本化,并在以后一段使用时间内摊销计入损益。因此,在计算EVA时,需要对研发费用进行调整。但对研发费用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也存在不同的看法。翟华明等(2009)认为:应将研究阶段的费用加回到投入资本中,且在今后的5年内平均扣除。宋金斐等(2012)、刘晓英(2009)也认为:应将研究费用作资本化调整,并根据资本化金额和当期摊销额调整税后净营业利润,同时调增投入资本。显然上述观点忽视了会计准则规定中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也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形,且没有具体指明调整金额的内涵。罗红梅(2010)认为:研发费用对营业利润调整额=本年度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以前年度研发费用本年摊销额;研发费用对股东权益调整额=本年度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以前年度研发费用累计未摊销额。占军华(2011)认为应该在净利润的基础上加回“(当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按照EVA方法应予摊销的研发费用累计摊销额)×(1-所得税税率)”,在投入资本的基础上加回“按照EVA方法应予摊销的研发费用累计摊销余额×(1-所得税税率)”。该方法与罗红梅(2010)观点不同的地方有:(1)费用化的研发费用资本化后开始摊销的时间不同,罗红梅认为研发费用在发生当年不摊销,而占军华则认为发生当年就开始摊销;(2)对投入资本考虑了所得税影响,这样将导致投入资本低估。刘建丽(2012)认为对研发费用的调整方法应该是:(1)对当期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的研发费用,应调增税后净经营利润;(2)对当期发生额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应将分期摊销额调减税后净经营利润;(3)对累计未摊销额调增投入资本;(4)不考虑所得税影响。此观点不足之处在于未考虑所得税对净经营利润的影响。

      (三)广告费、员工培训费等资本性投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环境的加剧,广告费、员工培训费等的投放额已经占到企业资金投放总额的一个很大的比例。不可否认,企业做广告的短期目的是为了迅速打开市场、促进产品销售,但其长远目标还是为了提高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树立品牌效应,进而获得长期超额利润。同样,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的长远目的,也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因而,在EVA理论看来,广告费和员工培训费的投入是对未来的一种投资,应该资本化,并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逐年摊销,而不是像新会计准则那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现有文献对广告费和员工培训费的调整涉及较少。翟华明等(2009)认为在计算EVA时,用营业利润加上当期员工培训费用,并减去员工培训费用累计摊销额,计算投入资本时应加回税后员工培训费用累计未摊销额;应将广告费加回到投入资本中,并将其在以后的摊销期内平均扣除。这一做法存在的问题是:(1)对累计摊销额的具体涵义未做说明,容易产生误解;(2)对广告费的调整方法不明确,没有说明如何调整及调整金额。实际上,广告费、员工培训费等资本性投入的作用如同研发费用,因而,在计算EVA时,对于此类资本性投入的调整方法应该与研发费用的调整相一致。

      (四)非正常损益 EVA理论强调企业价值创造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以准确反映管理层的经营业绩,从而排除非正常损益对EVA的影响。在新准则规定下,非正常损益主要包括资产处置损益、债务重组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对外捐赠和接收捐赠的损益、政府补贴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同时,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信息可知,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利用非正常损益人为调节企业利润的情况。因而,在计算EVA时,需要对非正常损益进行调整。现有文献对非正常损益调整的具体操作基本相同。如翟华明等(2009)、罗红梅(2010)、占军华(2011)认为应在净利润基础上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税后值或加回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税后值,在投入资本中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税后值或加回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税后值;在净利润基础上扣除营业外收入税后值和加回营业外支出税后值,在投入资本中扣除营业外收入税后值和加回营业外支出税后值。

      (五)各种准备金 各种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各种减值准备等。从会计角度,准备金提取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的实际值,以防止人为调节资产价值和利润。而EVA的支持者认为,提取准备金的做法是在损失还没有实际发生之前就确认了损失,结果使得会计利润和现金流量出现较大偏差,并为管理者操纵财务报表大开方便之门,因而,在计算EVA时应该就准备金对净利润和投入资本的影响做相应的调整。然而,对准备金调整的具体操作,现有文献也是“百花齐放”。如孟静怡(2007)认为:在调整税后营业净利润和投入资本时,都只需要考虑当期提取的准备金。此观点忽视了当期确认了坏账且后又部分收回的情形,仅把当期提取的准备金加回到投入资本也低估了投入资本总额。宋金斐等(2012)、刘晓英(2009)认为:在计算EVA时,应将减值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变化加回到税后净营业利润,并将减值准备金余额加回到投入资本。这一观点也忽视了当期确认了坏账且后又部分收回的情形。翟华明等(2009)则认为:应在营业利润中加回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额,并在投入资本中加回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的税后值。这一观点在调整投入资本时,考虑了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税收影响,从而导致低估投入资本。罗红梅(2010)认为:应将当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加回到营业利润中,并将各项准备金余额的税后值加回到股东权益中(不包括在建工程本年度计提的减值准备)。该观点同样忽视了当期确认了坏账且后已确认为坏账又部分收回的情形,同时仅仅把减值准备余额的税后值加回到投入资本中,使得投入资本偏低。占军华(2011)认为:应在净利润基础上加上资产减值损失的税后值,在投入资本中加回各项准备金合计数的税后值。这一做法实际上与翟华明等(2009)的观点相同。李建丽(2012)主张把准备金的税后变化值加回到税后净经营利润中,同时在投入资本基础上调增准备金余额(不包括在建工程的)。其缺陷也是未考虑当期确认了坏账且后又部分收回的情形。

      (六)在建工程 在EVA理论看来,在建工程是企业对未来的投资,由于其投资金额较大且在当期不产生收益,如果在计算EVA时将其计入投入资本,则会大幅降低当期的EVA值,从而影响管理层的投资积极性,进而影响企业未来的价值创造和可持续发展。因此,EVA理论坚持,在计算EVA时把在建工程从投入资本中扣除。现有文献对此项调整也存在差异。如翟华明等(2009)认为在计算投入资本时减去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即可。此观点忽视了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余额的影响。罗红梅(2010)、李建丽(2012)认为对在建工程应做如下调整:不调整净利润,对投入资本则扣除在建工程净额。此观点忽视了在建工程本期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对净利润的影响(因为作者在“各种准备金”的调整中没有包括在建工程计提的减值准备,所以此处应当考虑)。占军华(2011)没有考虑在建工程对净营业利润的影响,并认为应在投入资本中减去在建工程平均数。这样处理同样忽视了在建工程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及其减值准备余额的影响。

      (七)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不同,导致了企业部分所得应纳税时间的差异,从而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而根据EVA理论,企业可以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是当期实际要缴纳的所得税,不包括未来可能要缴纳的所得税。所以,在计算EVA时,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从而剔除通用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支出的影响,使其得到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与实际应付给税务局的税款更加接近。现有文献对此项调整的具体操作基本取得一致意见,但调整金额有所不同,根据调整金额的不同可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投入资本需要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和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同时,在净利润基础上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和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或者调减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额和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额;如宋金斐等(2012)、刘晓英(2009)、李建丽(2012)。第二种观点认为调整额中不包括前文已经扣除了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避免重复调整。即在投入资本中调减不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公允价值变动影响额的调整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并调增相应调整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同时,在净利润基础上调增相应调整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和调减相应调整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或者调减相应调整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额和调增相应调整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额;如翟华明等(2009)、罗红梅(2010)。

      (八)商誉 EVA支持者认为商誉是企业的一项非消耗性资源,不需要摊销,即一直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由于新旧会计准则对商誉的确认、计量和会计处理方法都有较大的不同,因而,在计算EVA时,现有文献对商誉的调整更是一片乱象。孟静怡(2007)认为:进行EVA会计调整时,虽然对商誉不论是摊销还是计提减值准备,最终结果都一样,但在会计调整时,需要区别对待。其缺陷是没有说明具体应如何操作。刘晓英(2009)、宋金斐等(2012)认为:在计算EVA时,应将以往的累计摊销额加回到投入资本,并把本期摊销额加回到税后净营业利润。此观点没有考虑新准则对商誉会计处理的变化,也没有考虑所得税对税后净营业利润的影响。李建丽(2012)认为:用税后减值额调增税后净经营利润,用减值准备余额调增投入资本。此做法存在重复调整,因为作者在各种准备金调整项目中没有特别说明包括还是不包括商誉提取的减值准备,则按常理认为应该已经包括。罗红梅(2010)则认为:应将当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加回到营业利润中,并将以前年份的累积摊销额(2007年以前)和计提的减值准备额加回到股东权益中。罗红梅此处的调整也存在重复,且对商誉以前年份的累积摊销额不容易取得不具有操作性。

      三、EVA会计调整乱象纠偏

      笔者以净利润和投入资本为基础,对以上主要调整项目和调整方法作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表1。

      (一)财务费用 基于EVA的基本思想和调整原则,笔者赞同占军华(2011)的观点,认为此调整项的调整范围应该是财务费用。因为负债资本成本不仅仅是利息支出,还应该扣除负债资本的存款利息收入,同时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手续费等不是企业经常性损益,且企业无法控制汇兑损益。对于此调整项的具体操作是:在净利润基础上加回财务费用的税后值,同时在投入资本中也要加回财务费用的税后值。因为财务费用不仅影响到税后净营业利润,同时也影响到股权资本,所以对净利润和投入资本都要进行调整。

      (二)研发费用 根据EVA理论并结合新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本文认为对研发费用调整项的操作方法应该是:(1)费用化研发费用在发生当期就开始摊销;(2)在净利润中加回本期费用化研发费用税后值并减去费用化研发费用(包括本期费用化研发费用和以前年度费用化研发费用)本期摊销额税后值;(3)在投入资本中加回研发费用累计未摊销额;(4)而对本期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不用做调整,因为会计处理已经符合EVA原理。

      (三)广告费、员工培训费等资本性投入 实际上广告费、员工培训费等资本性投入的作用如同研发费用,因而,两者调整的方法应该相同。即在计算EVA时,对广告费、员工培训费等资本性投入也应做如下调整:在净利润中加回当期发生的广告费、员工培训费等税后值,并减去广告费、员工培训费等(包括本期和前期累计)的当期摊销额税后值;在投入资本中加回广告费、员工培训费等累计未摊销额。

      (四)非正常损益 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外,其余的非正常损益都体现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两个项目中。因而,在计算EVA时,只要在净利润和投入资本中扣除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本期金额税后值和加回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本期金额税后值即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体现在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项目中。同样,在计算EVA时,只要在净利润中扣除或加回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本期金额税后值,在投入资本中也扣除或加回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本期金额税后值。

      (五)各种准备金 根据EVA调整的基本原理和调整目的,同时结合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文认为,对各项准备金调整的具体操作应该是:在净利润基础上加回利润表上“资产减值损失”本期金额税后值,而不是本期各项准备金变化额税后值,因为如果在本期先确认了坏账后又部分收回的情形下,利润表上“资产减值损失”本期金额与本期各项准备金变化额两者不相等;同时,在投入资本中加回本期末各项准备金账户的期末余额。调整所需的相关数据都可以从财务报表的附注中直接得到或通过简单计算得到。

      (六)在建工程 结合前文“各种准备金”调整项目中已经包括对在建工程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对净利润的影响及其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对投入资本的影响,因此,对在建工程进行调整时,不再调整净利润,也不再考虑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对投入资本的影响,只要在投入资本中调减在建工程净值即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即可。另外,如果企业的工程物资中存在为在建工程而准备的工程物资,则要对此部分工程物资做相应调整。

      (七)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由于前文已经调整了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和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因此,本文坚持前述的第二种观点。即在投入资本中调减不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公允价值变动影响额的调整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并调增相应调整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同时,在净利润基础上调增相应调整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和调减相应调整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或者调减相应调整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额和调增相应调整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额。

      (八)商誉 EVA支持者将商誉看作是企业的一项非消耗性资源且不摊销。这样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实践中商誉可以在很长时期内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二是不摊销商誉,可以使管理者不必担心并购活动会影响企业当期利润,从而鼓励管理层开展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并购活动。而我国会计准则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如下:2007年前的旧准则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内容,会计处理是将商誉在一定期间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同时直接减少无形资产;2007年开始,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且只有在企业合并时,当合并日合并方的合并成本大于被合并方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才确认为商誉,且作为独立的一项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并规定商誉不需要摊销但每年末要结合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时要计提减值准备。根据EVA的主张,并结合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在计算EVA时,由于在“各项准备金”的调整中已经包括了对商誉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税后值对净利润的影响和商誉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对投入资本影响的调整,此处不再调整,以免重复;对于2007年前无形资产中商誉的累计摊销额对投入资本的影响,因数据不容易得到也不再调整,即对商誉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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