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国的“贵族民主”到“等级君主制”_威廉一世论文

从英国的“贵族民主”到“等级君主制”_威廉一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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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56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91(2003)03-0066-04

一、盎格鲁——撒克逊时代

从公元5世纪中叶,正处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的3个日耳曼人部落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入侵不列颠,形成若干小国争雄称霸长达近300年。公元597年罗马教廷派遣奥古斯丁到不列颠的肯特王国传教,受到王室的热情接待,并在坎特伯雷建立了第一座教堂[1](P4)。此后,不列颠的许多居民都成为了基督教徒。基督教的传播统一了大多数不列颠居民的宗教信仰,成为凝聚不列颠人思想的纽带。9世纪中叶,不列颠人联合打击丹麦人入侵,公元871年5月,威塞克斯国王阿尔弗雷德率军在爱丁顿与丹麦人展开激战,取得决定性胜利,迫使丹麦人退居北英格兰。为此,阿尔弗雷德被英格兰人公认为领袖。阿尔弗雷德死后,几代继任者征伐不止,终于在10世纪中叶赶走了丹麦人,并迫使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称臣,威塞克斯国王成了整个不列颠的统治者,英吉利统一国家终于形成。

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s)时代,是不列颠国家产生和统一形成时期。此前,盎格鲁——撒克逊人正处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建国之后,人们的思想冲破氏族观念,出现了阶级,以往的氏族民众会议也不复存在。然而,由于受原始社会氏族军事首领公选制的影响,在新国家中产生了特有的中央机构,即“贤人会议”(Witenagemot)。“贤人会议”的成员主要是教士、贵族和地方官员,会议由国王主持,会期不定。“贤人会议”职权范围广泛,他们与国王共同商讨国家税收、外交、防务和分封等重大决策问题。此外,“贤人会议”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庭,有权审理各种讼案,包括涉及王室和达官显贵的要案。可见“贤人会议”作为民主性机构,它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它不仅是国王的助手,又能制约国王。由此可见,“贤人会议”是在封建社会初期,在继续保存原始社会的群体表决,多数通过的原则基础上,演变成的一种新型的民主制。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晚期,在地方形成了以郡、区、村3级管理为主,城镇为辅的半自治性的管理制度。郡政府是半自治式的非常设的地方会议,每年开两次会,出席者主要是教会上层人士和大小土地所有者。郡政府职权广泛,主要负责贯彻国王命令,维持地方治安和管理地方公务,但更主要的是为国王管理税务,行使司法等职能。各郡划分为若干百户区。由于各郡面积不等,所辖百户区数目也不等。在百户区内设有百户长和百户会议。百户长由郡长任命,百户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其成员构成和职能与郡会议类似,但它更偏重于处理民众财产讼案和维护地方治安。

百户区下属的村庄是在农村公社基础上演变而成的社会最基层组织。村长由百户长指定或由村民推选,负责召集村务会议,处理邻里纠纷,缉捕盗贼等,重大事务或案件需交上层机构处理。

自治市也是地方一级政府单位,其自治程度比郡要大一些。自治市主要是盐、铁、毛织品以及其它产品的出产地和造币点。自治市的政权机构是市政会,每年召开3次,其职能类似郡、区会议。在大城市里又划分为若干区,设有区会议和区法庭,主要处理商业诉讼等案件。各城、区会议成员大多由市民推选,实际上都被贵族富豪控制着。

由于历史的原因,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使英格兰人跨越了野蛮的奴隶制社会阶段,并很快结束了封建割据状态,他们带着原始社会末期极为珍贵的民主制的遗产,适应着社会的需要,逐步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国家。在这个国家中,国王与社会上层人物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并形成了以郡、区、村为主,城镇为铺的半自治性的地方行政和司法管理体系,在地方政权中也充分体现了贵族民主制的特点。

二、诺曼征服后的封建化时代

1066年,位于欧洲大陆诺曼底的威廉公爵率军征服了英国,称威廉一世。威廉一世为了笼络人心,保持社会稳定,征服英国后曾在形式上保留过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贤人会议”和各郡的地方组织,只是剥夺了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将其按功劳大小分赐给随他出征的诺曼底的骑士,使他们成为英国社会的新贵族,成为威廉一世统治英国的主要社会基础。在意识形态方面,威廉一世更换了英国教会的主教,改任法籍的僧侣为主教,这是威廉一世统治英国的思想基础。此外,威廉一世还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清丈”,加速农民的农奴化。威廉一世虽然保留了“贤人会议”,但其成员却是从效忠他的新封的贵族中选派的,所以,此时的“贤人会议”已经蜕变成只是贯彻国王意图的“大会议”(TheGreatCouncil)了。这种“贤人会议”已经没有任何能力限制国王的权利,原始社会末期古老的民主遗风也已经尽失贻尽。为了加强王权,威廉一世还建立了一个由其近臣组成的顾问会(CuriaRegis)[2](P23)。顾问会实际上是代理国王执行司法、立法和行政的中央行政机关。威廉一世还建立了司法与财政机构,这两个机构是封建统治的两把利剑。司法和财政机构都是由宗室大臣执掌,并由专门人才辅佐。司法部内设有法院,财政部内设有国库,管理审判事务则有大法官,管理财政事务则有度支大臣,法官要巡回各地组织法庭。郡长由国王任命,每年要两次向财政大臣呈报本郡收支账目。郡长成为国王控制地方的真正代表。由于建立了法院和财政机关,中央政府也相应增加了许多行政部门和各种大臣。根据统治的需要,中央政府机构比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扩大了。威廉一世就这样地在英国逐渐地建立起一整套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机构,从而加强了王权。诺曼征服使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贵族民主制遭到破坏。但在威廉一世统治时期,各地方组织基本上还保留了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形式,只是民主的遗风已经不复存在。

三、威廉二世到亨利二世的统治时期

英国封建化时代主要经历了4代君王的统治,即威廉一世、威廉二世、亨利一世、亨利二世的统治。在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统治时期,由于国王要对地处欧洲大陆的诺曼底和英国本土两地跨海统治,需要经常离开本土,所以在中央政府设置了宰相一职。宰相职务是一种类似摄政的高级官吏,在国王离开英国本土时,代行国王职权,主要处理司法、财政等重大事宜。

在威廉一世和威廉二世统治时期,中央政府和王室依然混为一体,王室官员多由一些贵族世家成员出任,逐渐形成了世袭的贯例。官职的世袭限制了人才的选任,导致官员基本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下降。亨利一世即位后采取了有效措施革除政弊,广泛选择忠实可靠,才干出众的人担任要职,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亨利一世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还对传统的郡、区进行改造。首先改变过去只任命大贵族为郡守的作法,而将忠于王室又有才干的中、小贵族也纳入挑选之列。此外,亨利一世还经常调换郡守的任区,以防止他们久居一地结党营私,形成反叛势力。为了强化统治,亨利一世还任命近臣兼任重要地区的郡守,甚至管辖数郡,使各郡的统治权牢牢掌握在国王之手。此外,亨利一世还建立了王室法官巡回审判制度,检查郡守工作,发现玩忽职守,假公济私者,即由王室法官代行郡守之职。对统治势力较弱的北部地区,亨利一世则派遣精兵强将,修建城堡工事,并委任可靠的军政长官镇守。

亨利二世即位时正值英格兰在斯蒂芬(Stephen)时期经历了10多年的动荡,许多大贵族藐视王室,大势营造城堡,拥兵自重,攻伐兼并,扰乱乡里,致使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司法体制失效,政令不通,岁入不继。其中地方司法体制更是混乱。领主法庭和庄园法庭几乎包揽了对地方治安、农村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权,中央鞭长莫及。中小贵族和民众都渴望加强中央政权,清除旧弊。

有鉴于此,亨利二世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改革措施:(1)下令拆除所有未经王室同意而建造的城堡;(2)要求贵族补交在斯蒂芬时期拖欠的捐税,并无情地镇压那些抗税或企图骚动的封建领主;(3)收回内战中被大贵族侵占的王室地产,恢复中小贵族的原有封地;(4)从社会上广选政治精英,逐步擢用提拔,使之成为当朝新贵。

亨利二世的改革涉及到行政、军事和司法等许多方面,但重点是司法改革。自1163年起,亨利二世多次推行新法,其措施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扩大王室法院的管辖权,削弱领主法庭和庄园法庭的权限;其二是加强巡回审判制度,扩大王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巡回法庭的工作使案件审理明显趋于公正。加强巡回法庭的作用也促进了后来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和推广。

与此同时,为了建设常备军,亨利二世取消了由威廉一世创建的封建骑士的军役代之以纳税即交所谓“盾牌钱”抵充军役。所以,自1159年起,亨利二世使用骑士交纳的“盾牌钱”,招募雇佣军,从而加强了军队的战斗力,加强了王权,削弱了国王对地方贵族、封臣的依赖。

四、从“贵族民主制”到“等级君主制”

13世纪,英国的城市涌现并有所发展,出现了市民阶级。在农村中,由于亨利二世时期取消了各封建主骑士的军役,以纳税代之,从而使封建骑士们致力于经营农业和牧羊业,专心追逐盈利,其经济势力日益增大。久而久之,他们的利益便同工商业者的利益日趋一致。这些新兴的阶级势力都是纳税的基本群众,他们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

13世纪初,英国在约翰国王统治时代,经常同法国作战,屡遭失败,并丧失了许多在法国的领地。另外,这时期约翰国王反对教皇也没有成功,反而每年需向教皇交纳一千镑贡税。在约翰统治时代由于连年战争和纳贡,国库日益空虚,约翰为了增加收入,横征暴敛,肆意违反封建贯例,经常额外征服大贵族的捐租,甚而没收他们的土地。此外,约翰还任意增加城市市民的新税,因此引起社会各阶层的极大愤懑。1215年,在大贵族的领导下,骑士和市民联合举行一次大暴动。暴动者包围了伦敦,迫使约翰于6月15日签署了著名的《自由大宪章》(MagnaCarta)。暴动者在《自由大宪章》中提出了某些保障城市市民的若干权利,初次把市民阶层视为一种政治力量。大宪章也给予了自由农民某些法律保障。尤其重要的是大宪章肯定了王国的“大会议”的权力,强调了国王只有取得这个“大会议”的同意才能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临时税或附加税。这说明了“大会议”有决定国王征税的权力,从而限制了王权,置王权于“大会议”所制定的封建法律约束之下。由此可见,大宪章体现了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国王必须遵守法律;第二,如果国王违法,臣民有权强迫他遵从。《自由大宪章》所体现的这两条原则,为后来在英国形成的议会,提供了议会限制王权的理论根据。

1258年,亨利三世为他的儿子谋取西西里的王位,急需筹款。为此他不惜破坏《自由大宪章》,强迫贵族和骑士交纳其收入的三分之一作为税款。于是,以西门德·孟福尔(SimondeMontfort)为首的一些大贵族和骑士与市民联合,俘虏了亨利三世及其子爱德华。之后以孟福尔为首的贵族集团便成了英国的实际统治者。1265年,孟福尔召集了有产者各阶级的联合代表大会,这次大会打破了先例,不仅邀请大贵族封建主和骑士,也邀请了市民代表参加,这是城市市民代表参加国家召开的政治性会议的开始。

孟福尔贵族集团统治不久,就为拥护国王的另一批贵族推翻。1272年亨利三世之子爱德华即位,在爱德华统治时期,由于连年战争,缺乏经费,贵族反对派又有东山再起的危险。在这种内外交困的形势下,爱德华一世想像孟福尔那样,召开一个有国王、贵族、骑士和城市富裕市民代表参加的各阶层组成的议会,以便解决征收新税问题。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议会,出席人员共约400多名,其中有大主教、主教、教士、修道院院长、伯爵、男爵、骑士和城镇市民的代表[3]。从这些代表的成分来看,他们分别代表着社会上的三个阶层。第一是贵族(Nobility),第二是教士(Clergy),第三是平民(Commons)。显而易见,这次议会已不是纯粹的封建贵族的“大会议”了,它是封建社会中代表各有产阶级的,具有全国规模的一种“等级议会”。此后议会就以1295年这次议会为榜样经常召开,所以1295年的英国议会被称之为“模范议会”(ModelParliament)。从1295年议会召开起,议会便成为英国封建国家的一种固定的政治机构,它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因此亦就从“贵族民主制”演变成“等级君主制”的封建国家了。

收稿日期:200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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