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的几个问题_企业破产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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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些地区刮起一股“破产风”,由政府出面采取行政指令的方式,让大批国有中小企业“破产”。一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市,有200家国有工业企业,竟有51家“破产”,破产面达25.5%,另一个试点市不到200家国有企业,“破产”48户,破产面达24%。有的地方违背《企业破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限于试点城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抵偿到期债务”国有工业企业的规定,竟提出“真正资不抵债的不破,规模小、贷款不多的不破,无望再生的不破”;还要求“先破国有、后破集体,先破大的、后破小的,先破好的,后破差的”,等等,使企业破产成为一种假破产,真逃债,侵蚀国有资产和掩盖落后的手段。如此“破产”,不仅不利于淘汰落后,激励先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深化改革,而且会扰乱企业之间的正常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破坏性,是很危险的。

一、破产的必要性和负面影响

破产是淘汰落后、调整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调整,有的淘汰、破产,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从总体上说是在不断发展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必须保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保持国有经济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因此国有经济必然发展,国有企业也将逐步增加。比如,1980年我国有国有企业8.34万家,1995年增加到11.8万家,15年增长了41.5%,平均每年增加2206家,每月增加183.8家。从实际规模看,增长得更快:国有工业总产值1980年3928.4亿元,1995年上升到26840.5亿元,增长了5.8倍,平均每个企业的生产规模也扩大了。但就一个企业来说,它又是在不断发展变化、新陈代谢、有生有灭的,绝大多数是在巩固、发展、壮大,部分可能规模不变或者有所缩小,局部的则必须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客观需要进行调整、淘汰。调整、淘汰有多种形式,通过法律程序破产,是其中一种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发挥国有经济的优越性提供了生产关系的基础和前提,但并不是任何一个国有企业都能充分发挥这种优越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能否办好,还取决于一些其他因素,特别是取决于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管理,取决于是否能够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办企业。如果班子不强,不善经营,乱搞一套,挫伤了工人阶级的积极性,拿不出产品,拿不出技术,以至债台高筑,又无望扭转,那么这类企业就不能发挥国有经济的职能,就会失去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属性,也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对这类企业进行必要的治理直至淘汰破产,是对其违背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的必要否定,是避免更大损失、制止资源浪费、防止落后经营方式继续发挥作用的手段,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适当地和正确地运用破产方式,有利于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的一个作用是结算和偿债。当代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企业之间联系广泛,相互依存。这种依存是建立在按比例生产及正常经济往来和及时结算基础上的。在按比例生产的基础上,企业之间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清算,买进原材料要付款,借的债要按期偿付,社会再生产才能正常进行。如果有的企业长期经营不好,合同不执行,债务不偿付,必然拖另一些企业的后腿,以至引起连锁反应,影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确实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等于除掉了再生产过程中的赘瘤和血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相互拖欠等连锁反应,减少某些对再生产过程的损害,保持社会生产健康发展。

适当地和正确地运用破产,对调整产业结构是有利的。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是办得比较好的,但有的中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重复建设,上马时就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上马以后,又没有按照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的需要调整生产方向,以至很难办下去,淘汰这类企业,可以制止重复生产,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使产业结构更加合理。

适当利用破产形式,对激励其他国有企业,加强管理,深化改革,也有好处。企业破产,直接地看是法律对企业的制裁和否定,实际是市场和经济规律对企业的制裁和否定。它表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国有企业绝不是一劳永逸的,如果经营不善,照样有被淘汰的危险。

但必须看到,国有企业破产与其他经济形式破产是有区别的,与西方资本主义企业破产更有根本的区别。其他经济形式破产,主要是依据法律规范,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关系,一般不存在什么历史遗留下来的包袱。非公有制和乡镇企业破产,没有安排职工的任务。西方企业破产,则只是从维护资本家的利益出发,不会关心工人,不会考虑破产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影响。我国国有企业破产则不同,首先必须安排好职工,考虑每一个职工的出路。劳动者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我们不能像资本家那样,一句话把工人辞退了事。其次,国有企业破产是破国家的产,主要是破银行的产。银行损失,最终是国家损失、社会损失和老百姓的损失。而银行的承受力是有限的。因此,必须极其慎重地对待,把破产控制在绝对必需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某些国有企业破产是必要的,但同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和消极作用。第一,会带来一大堆矛盾需要处理。企业破产,最先受到冲击的是工人。工人失去劳动条件,失去生活来源,失去依靠,通常难以忍受。做好职工工作,安排好职工出路,是必须处理好的第一件大事。目前我国城镇失业人数达700万人左右,城镇停产半停产企业涉及职工600万人左右,企业已下岗职工200万人左右。数字已经不小,社会接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是有限的。安排职工重新就业,并非轻而易举。因此,企业破产必须考虑社会接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第二,会对企业无形资产和信誉造成巨大破坏。有些企业历史悠久,产品有信誉,企业破产,把这些有巨大价值的无形资产也破坏了。这种损失是难以弥补的。第三,破产企业一般债务偿付率很低,高者50%,低者为0,平均不超过10%。企业破产,除大部分是破银行的产以外,还涉及到一系列的相关企业,使若干家、上百家企业的债权化为乌有,严重的会连带引起一批企业破产或经营困难。山西有家中型国有企业破产,除银行贷款3000万元不能偿付外,还涉及十几个省市262家债权单位,引起6家企业破产,14家企业停工,1家倒闭,16家企业资金周转不灵,6万名职工的生活直接受到影响。国有经济是一个整体,必须考虑它的全局影响。

二、严格破产条件,把破产限定在必需的范围

应该看到,破产是一种代价很高的经济调整方式,是不得已而采取的特殊法律形式。企业破产处理得好,会促进国有经济更好地发展,但同时也会遗留下一大堆矛盾需要处理,这是无法回避的。因此,国有企业破产,应认真论证破产条件,限定破产范围,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办事。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属于那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不是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不在此列;亏损有些属于暂时性的,亏损不一定不能清偿债务,严重亏损,确实无法清偿债务的,才能破产。有些企业尽管亏损,但不是因经营不善引起,也不能破产。虽然理论界对《破产法》有不同看法,但从实践上看,这一基本规定是完全必要的,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还必须严格掌握以下界限:1.考虑到工业以外行业的资产结构及债务甚为复杂,目前国有企业破产,只限于国有工业企业,不能在国有商贸流通企业进行;2.国有企业破产,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城市;3.破产国有工业企业的债权人,如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冲销债务须在总行核定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的比例内;4.破产企业必须真破,职工妥善安排,企业除名关门。

实践告诉我们,有的国有中小企业办不好,办不下去,确应破产淘汰,但这类企业从全局看毕竟是少数。原因在于我国国有企业已有40多年的历史,由于缺乏经验和原有体制的束缚,在经济体制、企业规模结构等问题上,积累了一些矛盾,需要认真解决。但从根本上说,国有经济在生产关系方面客观上优越于其它经济形式,在生产力和技术基础方面强于其它经济形式。消灭剥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符合最广大劳动者的愿望。生产资料公有是与消灭剥削联系在一起的,而消灭剥削、为自己劳动是与发挥劳动者的最大创造性联系在一起的。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国有经济又是一个整体,可以组织起来发挥社会性全局性分工协作的优越性,集中优势力量打歼灭战,抓最重要、最必需、最基本、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经济命脉和国家全局长远发展的东西,因而它必然有强大的生命力。国有经济体制上的弊病同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的性质根本不同,不属于生产关系上的根本性矛盾。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按照社会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组织经营好社会化生产,使国有经济更快发展。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不合理,属于次一类性质的矛盾,完全能够依靠国有经济自身的力量逐步解决。经营粗放,管理不严,与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不适应,是国有经济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解决。从总体上看,在国有企业中,真正领导班子不好,不会经营,又不思进取,欺压工人,乱搞一套的是极少数。只有那些在体制、结构、经营和领导班子方面都存在突出矛盾,且严重激化,又不可能用其他方法解决的企业,才会进入破产行列。

部分国有企业资不抵债,出现亏损,原因很复杂。有的是经营不善造成的,并且很难用其他方式解决。这类企业破产比保留好。有的虽然一时亏损,帐面上资不抵债,但设备完好,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有序,只要客观环境变化,解决某些生产经营上的具体问题,就可望扭转亏损,偿付债务,走上正常轨道。对于“资不抵债”,也要进行分析。有些企业不会经营,贷款乱上项目,上了项目不能投产,钱压死了,坐吃山空,发展无望。有的则不是这样:资产低估少估,大量非经营资产不算资产,土地不算资产,经营性资产经打折扣也所剩无几了。债有些属于正常借贷,有些属于国家应拨未拨而不得不进行的借贷,有些属于一时经营不善的借贷。此类企业,只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不是“资不抵债”,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是一种暂时性的过渡性的“资不抵债”。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1986年不到30%,实行“拨改贷”后几年一下子上升到70%以上,这并未真实反映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不说明国有企业一下子变坏了,退步了。它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经济效益有了转移,资和利转化成了税、息和债,也说明“拨改贷”的实际效果如何尚值得研究。所以,夸大“资不抵债”,或者一说“资不抵债”就要求破产,是不对的。

调整和淘汰落后企业,可以有多种方式:重整、兼并、托管、重组、租赁以及注入资金,加强管理,都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调整、重组、兼并,按经济规律和市场原则办事,不伤筋动骨,又能促使落后向先进转化,发挥国有经济的整体优势,是应首选的调整和淘汰方式。深化改革,调整领导班子,在内部管理上下硬工夫,辅之以必要的资金注入,尤其是更新改造落后企业的必经之途。对于那些经营不善,产品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缺乏市场,设备技术严重落后老化,严重高消耗高成本,以至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拖欠债务二年以上,无偿债能力和生存能力,用其他方式不能改造的中小企业,方可进入破产。后一类企业破产,是从法律上认可和结束已经发生的事实,是对落后的积极否定,是应该肯定的。

三、当前破产中应注意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破产要真破,防止假破。

假破产、真逃债在我国有越演越烈之势。过去人们视破产为畏途,不敢轻言,企业破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的很少。自1988年11月正式试行《企业破产法》以来,到1993年底,全国有1385家企业进入破产,其中绝大多数是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国有企业仅占1/10。但1994年以后国有企业破产迅速增加,当年受理1625件,1995年上升到5128件,以年翻番的速度增长。这一方面说明一些企业的困难和矛盾开始暴露和激化,已经达到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另一方面,也表明有些同志把破产看得太简单,企图利用这一带有很大负作用的形式解决复杂的矛盾,没有看到弄得不好反而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矛盾。别的不说,如果像某些试点城市那样,把占25%的国有企业都破了,把国有经济多年经营劳动的成果和信誉都一笔否定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要作用还表现在哪里呢?社会主义制度最重要的生产关系基础还能存在吗?

有的地方搞假破产花样百出,什么“分立破产”(把企业大部分资产转移出去,改名换姓组成新的企业,把债务全部留给少量病残职工,申请破产)、“整体兼并破产”(低估资产,提高职工安置费用,抬高资产负债率,造成名义上“无产可破”,使接受企业无偿接受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却不承担任何债务)、“分体破产”(把有用的设备、厂房等当废料分别卖给另几个厂,破产逃债后原班人马作为另一些厂的分厂照常生产)、“边生产边破产”,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笔者调查了几个试点市的破产企业、除少数是必须破产并处理得较好的外,相当大部分属于此类假破产企业。一个市破产企业48户,破除债务24亿元(仅核销1.9亿元),真正关门走人的却只有2户,而全市预算内工业企业累计亏损为5.17亿元,破除债务总量与两项资金总额和银行短期贷款余额相当,可见其破产所得的“效益”了。

可是,这样破产,局部受益,全局受害无穷。这一点上面我们已经说到。需要指出的是,搞假破产,真逃债,不仅破坏了一个企业的信誉,也会破坏国有经济的信誉。西方有的国家拼命攻击我国国有企业,唯恐我国国有企业不垮。搞大量国有企业假破产,正好给他们以口实。采取假破产,使企业的一切改革都停止了,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这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水平,有百害而无一利。逃银行的债,严重时可能引起金融危机,这是不能不高度警惕的。再说,如果逃了债,企业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能够创造出更多财富,对社会作出更大贡献,尚情有可原;而如果逃债后体制不变,经营不变,产品不变,照常重复生产、高消耗、高亏损,这对企业、职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会有什么好处呢?

因此,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限定在严格认定的范围内;必须真破,停止生产,关门走人,而不能借破产的法律形式搞别的。

(二)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科学分类,区别对待。

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要作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对那些可以经过整顿或通过其他改革形式救活的企业,要通过改革整顿救活;有一些企业办不好,不要马上破产,要缓一缓,看一看,进行帮助;有的企业整体不行,局部可用,则应想办法把局部办好;有的分解或兼并可以办好,则应分解兼并。只有那些确实无法救活,而破产有较大成功把握的企业,在政府同意、统一规划安排、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的条件下,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破产。

破产法定程序是既定的,破产能否顺利进行,取得损失最小、坏事变好的效果,要看工作做得如何。根据一些省市的经验,企业破产过程中要重点抓好几个环节:一是做好破产决策。要把握破产是否唯一出路,能否通过其他形式搞活企业;无把握者即使符合破产条件也不能轻易宣布破产。二是搞好破产方案,核心是能够安置好职工和有人收购、收购方向对。安置职工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国家规定安置安排,尊重职工意见,与群众商量办事。收购企业要经过公开竞价选择,发展方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破产方案要经当地政府组织包括银行、财政、税收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写出会议纪要和审批意见,意见取得一致后再由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时要开好职代会,取得职工的谅解和支持。三是要组织好清算组。这个组很重要,负责保护国有资产、安排职工、清偿债务等全部破产结束工作。清算组如果能力强,懂政策,能依靠、团结群众,工作一般就能进展顺利。四是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组织好债务清偿。债权人要有银行参加。债权人会议主要是审议清算小组报告,审议资产审计评估报告,审议债权和清偿方案,最后按人民法院裁定的清偿比例偿债。

(三)安置好职工。

职工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国有企业破产,国家不能对职工不关心。必须看到,许多老企业的职工对国家和企业是做了贡献的。过去我国长期实行高就业、低工资,劳动者创造的积累大部分上交给了国家,劳动者生老病死和生活水平提高主要依靠企业。企业办得好,职工生活水平可以稳步得到提高;部分国有企业经营遇到困难,职工生活也会遇到困难,但经营好转,职工生活也会好转;少数企业破产,职工失去劳动岗位和生活来源,我们不能不管不顾。

为解决好这个问题,国务院特地作了规定,提出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不足部分要从处置其他财产所得中拨付。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借款实际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破产资财分配首先必须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另外还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宅、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政府接受处理。还就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等作了暂行规定。这就为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生活安定,提供了基本物质保障。重新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是对这部分职工负责,对社会负责,也是对其他企业负责。这是国家和社会应负的责任,对社会稳定、社会生产发展和其他企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我国各地为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如由收购企业安置,由原系统企业安置,由新生企业安置,带资安置,由市组织安置委员会统一培训后安置,交私有个体企业安置,以土地代工资务农务林务渔安置,发给退职金,自谋职业等。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是有难度的,但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发展,要办的事情很多,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就业潜力。

(四)资产变现。

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才能偿付债务,并使现实生产力得到合理利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资产变现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拍卖,整体收购,谁出价高,谁能最合理利用,对企业职工做出最佳安排,就卖给谁。但在同样条件下,要首先向优势国有企业转让,这样才能壮大国有经济。目前有的破产企业变现遇到困难,有的根本不变现,而将国有财产低价私下转让,使国有财产受到重大损失,这是不能允许的。

四、总结破产的教训

从发展趋势看,国有中小企业破产的数量还会有所增加。1996年,国务院划出200亿元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用于破产,1997年增为300亿元。若按一个破产企业冲销5000万元债务计算,200亿元可有400个企业破产,300亿元可有600个企业破产。如果1998年能拿出400亿元,进入破产的企业可达800个。这样,3年合计达1800家,加上原有破产企业,可能超出2000家,这个比例将超过国有企业总量的1%。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用于一些企业破产是必要的,但呆坏帐准备金怎么用,是完全用于破产,还是以其他形式支持企业、行业、城市,通盘对老企业进行调整改造,需要认真地进行比较研究。

少量国有中小企业破产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毕竟是经营不善的一种表现。它对社会、职工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种实际损失;破产越多,震动越大,损失越大。我们要认真总结一下,是什么原因使一些企业走向破产?这里有些什么经验教训呢?

实践告诉我们,一些企业破产的直接原因,是盲目借债铺摊子,乱上项目,决策不当。一个企业的生产方向、生产规模最终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企业再生产的能力和企业的技术进步速度。一定时期内市场对某种产品的需要量和原材料供应量,决定这种产品的实际生产量和产品可实现量。企业必须接受这一现实。企业的建立、企业的规模、企业的投资改造必须符合这一前提,才有可能成功,否则必受惩罚。仅仅遵守供求规律还不行,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设备改造多少,还必须看自己的能力,量力而行。国有经济是要发展,但发展规模和速度要看可能和需要。什么企业借债都必须还。以假设的偿债力借贷经营,还不上,最终害人又害己。有些国有企业之所以破产,就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关系没有处理好,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

一些企业破产的另一个根本原因,是经营管理不善。这些年来,通过改革,企业有了自主权,实行厂长负责制,但相当多企业缺乏制约机制。有些厂长不尊重群众,不重视客观规律,随意决策,重大事情一个人说了算。有的不懂市场,又不认真研究市场,不是按社会主义社会化生产的要求,下苦功夫踏踏实实地抓企业管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是用资本主义企业“胡萝卜加大棒”的一套办法管理社会主义企业,把职工的思想搞乱了。有的个别领导人甚至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把国有企业当作私有企业办。这样企业怎能不垮呢?

实践告诉我们,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宏观管理和加强企业管理两个方面必须相互结合,缺一不可。国有经济是个整体,企业是整体的基础和局部。单个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对全局状况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企业利益、地区利益加剧了这种局限性。只有加强宏观管理,发挥国有经济的整体作用,才能使这种局限性降到最低限度。宏观管理的根本任务是进行综合平衡,从行政上、经济上和法律上指导、制约和控制国民经济包括国有经济按比例稳定协调发展。国家既有这项重要职能,国有经济也有能力发挥这一职能。可是这方面我们有点削弱了。宏观失控,必然导致大片企业失控。这也是一些中小企业破产的重要原因。

我们还缺乏企业经营预警制度。目前一些企业帐目不清,家底不清,对外一本帐,对内一本帐。有些企业和行业清楚地看到遇到的矛盾,也能提出克服矛盾的原则办法,但又无力实行。这说明,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运行规则的掌握还是不够的,对国有经济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和创造有待于加强。企业自主权扩大了,但如何通过深化改革,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建立国有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如何建立加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改善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制度,保证企业有一个好的领导班了,使之权、责相适应;一句话,如何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真正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办企业,还是一个有待认真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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