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成因及控制措施研究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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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2X(2001)-02-0031(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很大提高。从1978年到1999年,人均年生活费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由134元增长到2210元,增长了15.5倍;城镇居民家庭从316元增长到5854元,增长了17.5倍,全国城乡居民收入总额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增长了近4倍。在城乡居民收入增加,生活质量大大改善的同时,储蓄存款也大幅度提高。1978年城乡居民储蓄额为210.6亿元,人均不到22元,1999年底已达59622亿元,人均约5000元,尤其是近几年居民储蓄增长越来越快,1999年存储款与1993年的15203亿元相比增长了近3倍。然而从整体上看,全国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个人收入的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并且呈继续加速扩大趋势,这种状况正影响到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对此必须予以高度关注。本文拟对收入差距的现状、差距过大的原因及缩小差距的宏观调控措施予以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可从多个方面、不同角度体现出来,它不仅反映在基尼系数这个总量指标上,而且也体现在收入分配的各个结构方面。

1.从基尼系数看收入差距

衡量居民收入差距有多个指标,而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公认的判断收入平均程度的最基本指标。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统计学家基尼,根据美国统计学家洛伦兹发明的洛伦兹曲线而提出来的。根据基尼的测算,基尼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1间,其数值越小,表明收入分配状态越趋于平均。一般经验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明收入分配处于高度平均状态;基尼系数在0.2~0.3时,为相比平均;基尼系数在0.3~0.4时,为比较合理;基尼系数超过0.4时,即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比例超过40%时,收入差距偏大;基尼系数超过0.5时,表明收分配出现两级分化,它会引起众多的社会问题。根据世界银行测算,1978年我国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3,这说明当时我国属于个人收入差距比较小的国家;而到1995年基尼系数已达0.445,1998年上升到0.456,(注:常兴华:《个人收入差距:历史演变、基本现状、调节思路》,载《经济研究参考》2000年第36期。)不仅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中等合理差距水平,而且已超过了美国1990年家庭收入0.43的基尼系数。由此可见,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相当快。

2.从城乡收入看差距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部门调查,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为2.36:1,1985年为1.72:1,1999年为2.65:1,(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计算。)从这3个比值上可以看出,1978年至1999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先缩小后又扩大的趋势,1985年和1978年相比,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国家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85年和1978年相比,农副产品提价幅度达166.8%,农副产品大幅度提价增加了农民收入;二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和农村组织结构的根本变革,极大地激发了农村的综合生产力,而在这一阶段,城镇职工工资提高幅度较小。1985年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重新扩大,主要是由于自1985年开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移到城镇,企业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在分配上实行了灵活多样的工资奖金制度,城镇经济快速发展,而在同一时期,农业制度变迁的作用逐渐减弱,农业的增长速度相对放慢。这种工农业增长速度的差异,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增速不同,从而使收入差距随之又逐渐扩大。

3.从地区收入看差距水平

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分析,可从3个层面上考察:一是东中西部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不同省份之间的差距;三是某一省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差距,而且每一层面又可分为农村和城镇两个方面。这里仅对东中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状况进行分析,就可看出无论城镇或农村收入差距都在扩大。就城镇来说,1980年以前,由于政府计划分配机制的主导作用,国家鼓励人口向西部流动,对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实行高工资政策,东部地区职工收入低于西部,三大地区职工收入的高低排序为西——东——中;80年代以后,政府政策向东部倾斜,东部发展迅速,大约到1989年前后,东西部居民收入基本持平。进入90年代后,差距迅速拉大,到1997年东西部地区职工收入比达1.4:1;东西部地区农民的收入差距扩大更为明显,从1980年的1.46:1扩大到1997年的2.5:1。(注:《先富,后富?——中国转型期的收入分配》,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页。)

4.从行业收入看差距水平

从全国整体看,据统计,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煤气和水生产供应业,职工年均工资为850元,收入最低的行业为社会服务业,职工年均工资为392元,二者绝对差距为458元,相对差距为2.17:1;到199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保险业,职工年收入为10633元,收入最低的行业是农林业,职工年均工资为4528元,二者绝对差距已达6105元,相对差距扩大到2.35:1。(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计算。)

5.从阶层收入看差距水平

我国80年代以前,几乎没有阶层,而只有阶级。改革开放之后,由于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阶层的划分开始出现,于是阶级分析让位于阶层分析,比如以职业划分可分为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退休层等。与这种阶层出现相伴而生的是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了。就拿企业家和下岗职工这两个新生阶层来说吧,其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从企业家收入看,在国有企业里,虽然国务院于1984年颁布的《承包经营条例》对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限制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3倍之内,但据劳动部门调查,他们的实际消费水平和财富积累已达到较高的水平。至于那些没有明文限制的非公有制企业业主的收入就更高了。据温州市的一项调查,在一般的私营企业中,企业主的年收入为一般职工的21倍;在具有百万资产以上的私营企业中,业主的年收入为一般职工的79倍。(注:《先富,后富?——中国转型期的收入分配》,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页。)从下岗职工收入看,其状况令人担忧。湖北省统计局、劳动厅、计委联合调查组对湖北省50家停产半停产企业1258名职工的调查显示,他们的平均月工资只有66元,仅相当于上述私营企业主月生活费1827.56元的3.6%。(注:《先富,后富?——中国转型期的收入分配》,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页。)

二、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体制原因,也有政策原因。认真分析差距扩大的原因,有助于针对性地寻找缓解和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措施。

1.分配原则改革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按劳分配被看成是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唯一原则。改革开放之后,我们逐步放松了对其他分配方式的限制,个人分配原则超越了单一的按劳分配,而先后经历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同时并存”、“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改革过程,无论是“主体——补充”、“主体——并存”还是“结合起来”;其改革的真正用意不仅在于使分配原则不断接近市场经济通行的分配法则,而且更在于它承认了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不同阶层经营的积极性,促进效率提高。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这种改革也使得非劳动收入在居民个人收入中的比重迅速膨胀,而非劳动收入的获取是有条件的,诸如居民选择职业的自由度、经营能力的大小、占有资产或资金的多少、文化程度的高低等,这些条件并不是每位居民均等拥有,因此,每位居民得到的非劳动收入的多少也不均衡,拥有条件相对较多的居民收入就多一些,反之则少一些,甚至没有。由于拥有获取非劳动收入条件的差异性,从而造成收入的多寡不一,无疑拉大了居民间收入差距。

2.国家政策效应

政策效应在任何时候都是显而易见的。改革开放以后的政策效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东靠西移,梯度推进”政策效应。国家在实施这一政策时,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发区等东部地带,在税收、信贷、投资等方面,实行了区别于中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加之该地区的经济和地理优势,使这一地区率先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吸引内地人才和资源为其所用而迅速发展起来,东部地区的人均收入也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第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分配上的表现是,土地承包户在完成生产任务后所得到的最终成果中,除去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上交集体提留的公共积累和其他费用之后,全部归承包户所有。这一政策的实施,使那些经营有方的种田能手和种田大户收入大幅度提高,而那些无力经营、不善于经营的农户则相对贫困,从而造成农民收入水平的悬殊;第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配政策的变革。在企业和非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单位效益挂钩;在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中,职工个人的工资水平与工作岗位挂钩,这些改革政策也成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3.市场自发倾向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市场配置资源比计划配置资源更加合理有效,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必要条件。但市场经济本身还包括一种难以抑制的自发倾向,即自发地使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收入趋于分化。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不但不能消除贫富悬殊,相反有可能扩大这种差距。我国要建立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发倾向必然显现,因此,需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措施来矫正市场主体的自发行为,建立规范和约束市场在收入分配方面自发倾向的法律制度和其他分配措施。但由于当前仍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政府矫正市场自发性的宏观调控措施还不到位,致使一些人利用侵吞国有资产、偷税漏税、走私贩毒、制黄贩黄等非法手段暴富起来。就关税而言,每年因走私就损失约150亿美元,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流入私人腰包。少数人利用分配机制不完善的机会非法暴富,不仅削弱了人们对分配制度改革的信心,也加剧了居民间收入差距的扩大。

4.竞争起点不公平

我国市场取向改革,为不同经济主体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提供了体制保证。这种同一起跑线的公平竞争,不仅包括进入市场的时间平等,而且包括在政策尺度、自然资源、资金投入等条件的拥有上大体平等。但由于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各经济单位对公有资源的不同垄断程度和各经济主体对国家投资的不同受惠程度等原因的影响,使得各经济主体进入市场竞争时所拥有的初始条件不公平、不均等,从而使得占有这些优势的企业“效益好”,职工收入自然就高。从价格体系上看,多年来,石油、煤炭、重型机械等产品价格偏低,使这些行业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而石化、电子等产品价格偏高,这些行业持续保持着较高的盈利水平。从对公有资源的占有程度上看,由于邮电、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行业垄断经营,使公有资源成为这些行业获取本该归国家所有的垄断性收入的手段和条件,形成了部门间公平竞争初始条件的重大差异,由这些差异性因素产生的地租性收益,必然使占有、支配和使用该资源的部门、地区、行业的效益较高,职工收入也必然大幅度提高。从各经济单位对国家投资的不同受惠程度上看,差异也相当大。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型特大型企业,因使用国家几十年巨额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庞大固定资产,使得这些企业和其他企业相比,在同等经营水平和经营环境下,获利成本较低,企业收益明显,职工收入较其他企业丰厚。

5.社会保障面狭窄

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社会保障的功能在于它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运作,具有相对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面太窄,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大集体企业职工享受,而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却很少享受,尤其是占我国人口75%以上的农民几乎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非均等性,使国家长期执行工业偏向政策而形成的城乡居民间、党政机关、全民企事业与其他企业职工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上述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中,有一些是合理的,今后应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如分配原则的渐进改革,它承认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既符合市场经济分配法则的要求,也是对过去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思想的否定。中央在改革中采取的许多政策也是合理的,只不过今后应随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政策的着眼点。还有一些原因,如市场自发倾向、竞争起点不公平、社会保障非均等化等,是不尽合理的,需要我们通过体制改革和健全法制来逐渐解决。

三、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宏观调控措施

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主要是对分配结果的调控,而分配结果调控的关键是对国民收入再分配关系的调整。当前对再分配关系的调整,应以调节高收入、反贫困、依法规范分配行为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重点。

1.运用税收手段调节过高收入

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控重点是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它主要表现在对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遗产赠予税、个人财产税、存款利息税、特别消费税等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节体系的运用上。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优质税种,因为它是按照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征收的,体现了公平税赋的原则,无疑优于人头税、流转税。同时,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可以大大减缓社会财富分配的过分集中,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比重,缩小收入差距。然而,各国的税收实践证明,越是优质税种,征管难度越大,成本越高。同时,由低质税种向优质税种转变是一个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过程。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长,因而在征管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征收的税款十分有限。据统计,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数额占整个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3.96%;而亚洲各国平均占12.7%,非洲各国平均占11%,美国占43%,日本占38%,澳大利亚占55%。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与世界各国相比的征收差距之大。

为了加快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根据低质税种向优质税种过渡时间较长、难度较大的特点,当前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一是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把纳税人的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为目前公民的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普遍淡薄,加之我国簿记和稽核制度还不健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面一下子铺得过大,容易形成法不责众局面,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难度。提高起征点后,使税务部门能集中力量加强征管,并逐步积累经验,为若干年后大规模劳动者队伍陆续跨入纳税人行列铺平道路。二是积极推行存款实名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推行银行存款实名制,不仅有利于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而且能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限制非法收入。三是强化代扣代缴制度,从源头上对个人所得税加以控制。在纳税人自核自缴的基础上,大范围采用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代扣代缴制度不仅能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而且可以减轻税务机关工作负担,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真正体现从源监管的原则。

对过高收入的调节,除了运用个人所得税外,还要借鉴国外经验,尽早开征遗产赠予税、大额财产税、存款利息税、特别消费税等进行调节。这些税种的开征,实际上是从收入的最终形式上征收,用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遗漏。它不仅能有效防止财产过多地向个人集聚,大大缩小贫富差距,而且能使财富更多归社会所有,有助于公民个人价值的更好实现。根据当前我国的征管水平,遗产赠予税税种设计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总遗产税制,即只就遗产或捐赠总额课征,暂不考虑继承人或被继承人间的亲疏关系。以后随着我国整体税制的不断完善,可在总遗产税制的基础上实行混合遗产税制。

由于金融资产收益会对居民收入差距带来不可忽视的“马太效应”,即收入越高的居民,积蓄越多;积蓄越多,投资的方式越多;投资越多,资金收益也就越多,因此,政府对存款征收利息税势在必行。但目前按比例税率征收利息税,对调节收入差距的力度较小,应随着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实行,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向累进税率过渡。

根据目前一些垄断性行业获取国有资源垄断性收入,从而使本行业职工收入畸高现象比较严重的现状,应通过征收资源税、补偿税等特殊税种,将这些行业获取的超额利润收归国家所有,以逐步实现各经济主体竞争起点的公平性。

另外,还应适时开征特别消费税,对部分需要特别调节的商品和高档消费品,在个人购买时,由销售单位代扣代缴。这样,既能满足不同层次个人消费的需要,又能通过消费形式合理调节过高收入。

2.运用财政政策调节过低收入

财政政策的调节重点是低收入者。就缩小收入差距的角度来看,财政政策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区之间的转移支付;二是阶层之间的转移支付。

如何缩小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最根本的途径是以市场为基础,依靠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来实现。就目前来说,应在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条件下,依靠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援助。这种援助既可以是中央政府直接进行,比如提高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收入返还比例,拨专款修建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也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的协调建立地区发展基金,基金由发达地区按一定比例缴纳,由中央政府统筹用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还可以在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来完成,比如“一帮一”工程,即一个东部省市帮助一个中西部省区,一个东部县镇帮助一个中西部县镇,一个东部企业帮助一个中西部企业,这种帮助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互惠互利的,既可以是资金的,也可以是技术的。通过这种帮助来启动中西部地区生产要素的合理组织,增强中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自强自立的能力,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缩小不断拉大的差距。

政府在阶层之间转移支付的作用,主要是在对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遗产赠予税、存款利息税等税种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道德习俗标准确定贫困线,对贫困线以下的居民可以通过实行负征税来提高其生活水平。办法可以是直接向贫困人口支付补助金,让他们按市场价购物;也可以发放购物券或实行低价免费制度;还可以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但不管采取哪种方法,都应以激发贫困阶层积极性为前提,帮助和促使这部分人口尽快摆脱贫困。

3.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分配行为

依法规范分配行为是指用法律制度和规则去规范、约束个人收入分配行为,而不直接介入分配过程,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法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具体表现在立法调节和司法调节两个方面。

立法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包括工资立法、最低工资立法、公务员工资立法、各种社会保障立法等。

针对个人收入分配立法不健全不完善问题,今后应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加快立法步伐。首先,应抓紧制定《最低工资法》。制定这一法律时,需考虑国民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全国就业水平、工资水平、生活费用指数、保障水平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要与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畸高畸低。其次,应把制定《公务员工资法》放在议事日程上,加快推进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逐步扩大货币性收入,减少实物发放,增加收入的透明度,扩大国家对工资的宏观调控范围。再次,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内容单一,保险业务还未全面实施的情况,可考虑先出台《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单项法律,以后随着保障内容的不断扩大,再制定较为完整系统的《社会保障法》,以统一的法规,强制性的约束和规范社会及其成员的社会保障行为。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保障。收入分配司法主要是监督检查收入分配方面已制定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解决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中发生的争议,调解裁决有关案件。针对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分配司法的重点应是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

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入发展,不仅使人们的竞争意识、效益意识、进取意识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而且也造成一些人价值观念的扭曲和错位。一部分人为了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或以权谋私、寻租投机、贪赃枉法,大肆侵吞国有资产中饱私囊;或偷税漏税、走私贩毒、制黄贩黄、制假贩假大发其财;或欺行霸市、黑心宰客暴富起来,形成了被社会关注的高收入群体。虽然这部分人在社会总人口中比重不大,但其危害性不可低估,人们对分配不公的痛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非法收入者的反感。非法收入的产生和发展,即削弱了人们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信心,又拉大了居民间收入的差距。非法收入为什么屡禁不止并且愈演愈烈呢?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执法不严、监督不力。

从执法的角度看,当前我们对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惩罚过轻,这不利于遏止非法暴富。近年来,经济领域内的多数违法犯罪行为与法盲无关,他们都是在清楚地知道其违法行为将引起怎样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种特殊条件下的预谋犯罪,如果惩罚过轻,难以起到警示惩戒作用,相反,在某种程度上还成了助长一部分人犯罪的因素之一。为此,应加大打击力度,从重处罚和惩处非法暴富,使其违法行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经济上、政治上、心理上的收益,提高违法犯罪行为的受罚概率,以法律的震慑力遏止非法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为公平分配创造条件。

从监督的角度看,当前应健全分配监督机制,在加强国家对个人收入监督的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分配活动实行监督,形成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党的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层层监督、上下联动的分配监督体制。当前尤其应严格监督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对《劳动法》、《最低工资法》的执行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收入,控制不合理分配差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各项分配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才能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大量的非法暴富行为,从而真正鼓励一部分人靠勤奋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并鞭策后富的人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4.运用社会保障兼顾公平分配

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里,市场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起基础性作用。但由于市场的自发倾向和劳动者个人天赋与能力的差别,难免造成收入的悬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实现公平目标,社会保障将对个人收入差距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我国面临人口结构日益老化和企业结构性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的压力下,以国家包揽为特征的单一型社会保障制度,因其覆盖面小、资金渠道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的存在,而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新体制需要。为此,应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改革和过渡相衔接的原则,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经济体制要求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应在对企业职工实行养老、医疗等保险的社会统筹,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者提供物质帮助,对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某些社会成员及家庭实行安抚和补偿的同时,最紧迫的应解决好企业改革过程中失业、待岗、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结构优化升级、企业优胜劣汰的新阶段,企业兼并、破产、停产半停产在所难免。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和完善,水平也很低,致使这些企业的很多职工生活水平处于贫困线以下。然而,从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这一战略要求看,这部分人员将在相当长时期内有增无减,因此,他们的生计必须予以保障,否则将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进程。基于此,妥善安置下岗、待岗、失业职工的生活问题,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使进入服务中心的职工确定能领到基本生活费、对那些不具备破产、兼并条件而其生产经营又十分困难的特困企业,确实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可采取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地方财政贴息、其他渠道调剂一部分资金的办法来解决,为这一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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