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保护:家内性侵害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益保护论文,儿童论文,家内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 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446(2009)04-0028-06
儿童性侵害是儿童被侵害事件中儿童受伤害最为严重的事件,特别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侵害事件,不仅儿童受到的伤害十分严重,而且带来的恶性影响往往长久而深远。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和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性”持回避态度,少年儿童的性保护意识淡薄,加之很多家庭,特别是母亲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往往对此采取消极隐瞒的态度,致使很多发生在家庭里的儿童性侵害得不到披露,也给关于家内儿童性侵害的研究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尽管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儿童权利保护意识的普及和宣传,儿童性侵害已渐渐得到社会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相关的研究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
当然,我国对儿童性侵害的研究还是非常有限。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分别以“性骚扰”、“性侵犯”、“性侵害”、“性虐待”和“乱伦”为检索词,我们共搜集到从2000年-2008年发表于国内各学术期刊上100多篇学术文章。但是其中关于家内性侵害的专题研究少之又少。因此本文献研究大多以港台研究为主,借以西方文献作参考,并结合国内相关研究综合分析而成。
关于儿童的界定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未满18周岁者,一概称为“儿童”,不分性别给予同等保护。但专家进行实证调查时大都限定儿童性侵害中的儿童指16岁以下的儿童,这与16岁在法律上的意义相关联。
一、儿童家内性侵害的定义
研究“性侵害”,首先需要确定其概念。在以往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使用“性侵害”、有的用“性侵犯”、还有的是“性骚扰”、“性虐待”等等。本文用“性侵害”来概括以上种种词汇,以强调性行为对儿童的危害。
对儿童性侵害的定义不同国家或不同学者有不同界定。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儿童性侵犯是指儿童卷入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性活动,或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的性活动,或因发育程度限制而无法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破坏法律或社会禁忌的性活动。对儿童进行性侵害的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年龄较大或相对比较成熟的其他儿童;他们相对于受害者在责任、义务或能力方面处于优势地位[1]。美国是儿童性侵害案件发生较高的国家,这方面的研究也较为深入。在美国,大多把性侵害称为性虐待。美国国家虐待和歧视儿童中心对儿童性虐待的定义为:成年人对儿童施以性刺激以满足自己性冲动的行为。包括:带有性刺激目的的亲吻、拥抱、调戏儿童身体;玩弄儿童性器官;其中最严重的是强迫性交、乱伦和逼迫儿童卖淫[2]。还包括故意使儿童处于一种不愿接受的性环境之中,从而迫使儿童参与一种能使成年人获取性满足的活动。比如,在儿童面前讲色情下流话、做一些淫荡动作;引诱儿童观看色情片或录像;绘制或拍摄儿童的裸体画或照片;观看裸体等。
我国学者大多将儿童性侵害界定为这样两个层次:一是接触性侵害,包括抚摸、亲吻和生殖器接触及性交等;二是非接触性侵害,如露阴、窥阴、观看色情影视片、目睹成人性交行为等[3]。并认为儿童性虐待还应有严重程度之分,分为3个等级:(1)重度性虐待。包括以各种暴力的或非暴力的生殖器或肛门性交,以及生殖器和肛门的口交,不论是否成功;(2)中度性虐待。包括各种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对生殖器的触摸、或裸体接触乳房等,亦不论是试图如此还是业已成功;(3)轻度性虐待。包括暴力或非暴力的带性色彩的亲吻、抚摸大腿、臀部,或者抚摸乳房和生殖器等,以及非接触性的性活动。在法律上,儿童性侵犯是指以任何目的,采用任何手段,侵犯不满18周岁的儿童受到法律保护的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学者细致地予以分析认为,儿童性虐待是指由一位成年人或年纪较长的人与儿童发生性接触,即使受害者本身亦主动参与,但由于儿童本身对于他们此种参与行为所可能产生的长远影响缺乏了解,因此仍不被允许。由于孩童间常常会互相探索性方面事物,故要区别是虐待还是性探索,视双方的年龄差距而定,一般而言,此种年龄差距为5岁[4]。还有观点认为,凡是违反儿童意愿的性交行为及利用儿童从事色情表演、拍A片或裸照,即为儿童性侵害。
从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看,性侵害的类型可分为家庭外的性侵害与家庭内的性侵害两种。前者指侵害者为非家庭成员,如陌生人、邻居、朋友或师长等;后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性侵害事件,包括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父母、寄养父母或继父母等,以及旁系血亲,如叔伯或兄弟姊妹间的乱伦事件。家族是家庭的集合体,在家族内家庭关系复杂。虽然当前家庭的规模越来越小,核心家庭越来越多,但是亲属关系或亲戚关系仍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关系纽带。“亲戚”在法律上叫做亲属。亲属是指由血缘、婚姻和收养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我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禁止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许多学者认为家内性侵害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是权威关系的控制,尤其体现在长辈对晚辈的性侵害之中。父亲对子女的性侵害就存在一种权威关系。还有学者根据家庭权力的差异,将家庭性骚扰分为报复性的性骚扰、威胁和交换式的性骚扰以及情境式的性骚扰3类[5]。
家内性侵害有多种情况,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乱伦。乱伦一词(incest),来源于拉丁文incestus,意思是不贞洁(unchaste),用来指法律或风俗习惯不允许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不能产生合法婚姻的两个人之间发生性关系。亲属关系越近,乱伦罪恶越深,最严重的乱伦罪恶是直系亲属间发生性关系,如父母和子女之间。尽管各个文化对于乱伦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但是所有的文化均有乱伦禁忌,亦即所有的文化均认定家庭成员间亲密的性接触为乱伦。“乱伦是一个基于特定文化传统之上的贬义词,是指违反文化传统习俗所禁止的或法律所不允许的近亲间发生的性行为。”[6]一般而言,在人类普遍的性观念中,乱伦通常指发生于同辈或非同辈的亲属及家族成员之间的性行为。例如:父亲与女儿、母亲与儿子、兄弟与姊妹、舅舅与外甥女之间的性交等。在这中间违背意愿的性侵害是经常发生的。
家内性侵害还有一种较普遍的形式,即非性行为的性侵害。前面所谈到“乱伦”主要是指带有性含义的身体接触,比如抚摸身体、抚摸生殖器以及体腔插入等,但性侵害还包括裸露身体、观看裸体、拍摄裸照、观看色情录像或图片等非身体接触。当然,各地对身体接触的衡量标准各有不同,因此在各方面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文化差异性。例如,当一位未自立的儿童生殖器发炎时,在美国其异性父母不能为其上药,否则视为性侵害;而在中国则认为理所当然并无忌讳,只有到了一定的年龄时才会自觉地忌讳起来。另外,有学者指出,扼杀儿童与其年龄相称的性愿望和性活动(包括获得性知识、与异性恰当交流等等)的行为,也是一种虐待,可称之为“剥夺性的性虐待”[7]。
总的来说,儿童家内性侵害是指由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对未满18周岁的儿童实施的自愿性或非自愿性的性侵害事件,其中包括乱伦的性行为、非身体性接触的性侵害以及性剥夺等。
二、儿童家内性侵害的发生状况
对性侵害严重程度的说明一般使用发生率这个指标,发生率(incidence)是指每年出现的新个案的数量,由官方报告得出。官方统计数据来源于3方面:社会服务机构的报告;儿童保护工作者的调查;通过司法程序起诉的案件。大多数情况下,从官方机构得到的数据被认为只是冰山一角,特别是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性在人们心目中充满着神秘感和隐蔽性。目前对于儿童性侵害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采用定量研究的问卷收集的方式进行调查分析,其主要的研究对象是在校的大学生、大专生或中专生,以调查他们遭受性侵害的经验为研究内容。龙迪女士开创性的运用质性研究的方法对校园性侵犯儿童作了深入的研究,并编写为一本书。孙言平、段亚平等学者对606名成年男性儿童期性虐待发生情况调查显示,侵害者中亲戚占4.5%、师生占14.6%、邻居占21.3%、同乡占46.1%[8]。李长山、段亚平、孙言平等对701名成年女生儿童期性虐待发生情况的调查显示侵害者中熟人占47%,其中亲戚占21.3%[9]。李成齐的研究表明侵害者中熟悉的人占62.1%[10]。从收集的资料中可总结出,犯罪人相当多是儿童被害人的家庭成员、老师或所熟悉的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非常容易接近被害人,再凭借其体力上的优势和对被害人的特殊身份或地位,使得对儿童被害人的侵害容易得手。可以说,我们要十分准确地评价儿童性侵害的发生率相当困难,但是一些基本的问题已经很清楚,不会受到后续研究的质疑:(1)性侵害发生于相当一部分儿童身上;(2)在每个已经进行过研究的地区,普通群体中受过性侵害的人群数量比预想的大;(3)女性受性侵害的风险高于男性,但男性也容易受到伤害;(4)以当局已知案例为基础的估计值不能涵盖受害的全部范围[11]。
根据不同学者有关性侵害的论述,我们可以归纳出家内性侵害的如下特点:
第一,家庭性侵害是经常发生的。许多人误解,父母毕竟是爱自己的子女的,虽然有时一时鬼迷心窍,伤害了孩子,但这种情形绝对不会常常发生,而且父母也会小心的保护孩子,不会造成太大伤害。事实上,家内性侵害者处于对儿童相对熟悉的“优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儿童的生活习惯,有的负责照料儿童的饮食起居,有的可以提供吸引儿童的物质财富,有的是从小一起长大的玩伴,各方面的这些因素结合起来,为侵害者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第二,女孩在家内遭受性侵害的概率比男孩大。根据媒体家内性侵害的报道案例的统计,发现绝大多数的受害者是女孩,但也有个别的男孩。他们应该和女童受到同样的保护;第三,家内性侵害者一般采用非暴力的手段。侵害者可能用金钱贿赂、礼物、甜言蜜语、哄骗、关爱等手段来诱骗儿童;第四,家内性受害儿童将受害经历告诉他人的可能性很小。Russell(1983)的社区研究显示:平均只有4%的受害女童曾向人报告侵害事件,而且大部分不是在事发后立刻报告。有研究发现,约30%~80%的儿童受害者在成人前不会自觉地表露曾遭受的性侵犯,个体平均延迟表露的年限是3~18年[12];第五,家庭性侵害持续时间长、次数多。侵害者与受害者生活在同一个空间里,因此更容易亲近受害者。家庭性侵害行为往往不止于一次,这对于受害者来说伤害更大;第六,人们对乱伦家庭也有很多误解。如,家庭乱伦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亲生父母绝不可能性伤害自己的孩子,这种伤害一定是继父母或养父母所为。家庭乱伦真是羞耻的事,不应该拿出来公开讨论,否则会带坏社会风气。家庭乱伦是家务事,外人根本无法插手介入等等。这些误解往往使我们忽视了家内性侵害问题的存在。
三、儿童家内性侵害的影响
家内性侵害的影响和危害大致可以从3个角度来分析:受害儿童的角度、家庭成员的角度和整个家庭的角度。
首先是对受害儿童的影响。对儿童来说,性侵害的影响幅度涉及近期和远期;影响范围涉及生理、心理、行为和情感等各个方面。如情绪问题:焦虑、抑郁、恐惧、紧张和情绪不稳,最常见的是恐惧。再如行为问题:有些受害者可能出现学习困难、逃学、离家出走、吸毒、斗殴及攻击行为,或发生自残自伤、自暴自弃、酗酒、厌食、暴饮暴食、遗尿及自杀等行为。这些行为常在受害后不久突然出现。还有的受害者可能会过早发生性行为,包括手淫、性好奇及暴露外生殖器等,甚至从事色情服务或活动,有时会发生同性恋行为。对于受害者来说,躯体问题也是不可忽略的。包括不明原因的腹痛、胃痛和头痛等;咽喉、肛门及生殖器官附近出现疼痛、流血或淤血现象,甚至感染性病等等。儿童期性侵害对受害者的危害不仅在于受害者直接或急性短期伤害,而且它对受害者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功能会带来长期而久远的不良影响。许多有童年受虐史的成人常将与性侵害有关的痛苦内化,同时也将其外化。内化则产生情绪症状,如焦虑、抑郁等;外化则产生行为和人际关系等问题;男性常以外化痛苦的方式应付虐待,如愤怒、攻击他人等;女性则多用内化痛苦的方式应付虐待,如抑郁、自杀等[13]。
其次是对家庭其他成员的影响。家内性侵害容易引发家庭冲突,破坏家庭的稳定,恶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对其他成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创伤。对家庭其他成员的影响往往出现在性侵害事件被暴露之后。以父女之间的性侵害为例,当其他成员知晓这一噩耗时将有不同的反应。配偶的可能反应有:否认、震惊、悲伤、自责、愤怒、害怕和对孩子有敌意等;其他家人的反应有:不敢相信、同情、愤怒、怀疑、不安和不知所措等[14]。
第三是对整个家庭的影响。对家庭的影响一般也出现在性侵犯披露之后,家庭创伤将给家庭支持功能带来负面影响。表现在几个方面,如家庭关系恶化,主要体现在亲子关系、婚姻关系、家庭角色的缺失3个方面;家庭生活被打乱,乱伦的父亲可能会判刑,家庭经济因而受影响,儿童及其家庭可能成为邻居谈论的话题,造成困扰与压力;家人可能须长期面对心理康复、处理受害儿童情绪等问题;家庭荣誉受损。事情暴露后,家族或家庭将会长期遭受外界流言飞语的议论和指责。
四、儿童家内性侵害的对策
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来讨论儿童家内性侵害的对策问题。
首先是预防策略。从根本上说,一是要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美满的婚姻将会有助于减低性侵害的出现,所以促进婚姻关系的工作应予加强,包括提供婚姻辅导、夫妻沟通技巧训练等。预防家庭性侵害最基本的方法是从父母入手,主要是加强教育他们为人父母的责任、子女的心理发展知识的了解及如何与子女建立互相尊重的关系[15]。家庭中的亲密关系必须以尊重为出发点,不应以权力地位为主要架构。家庭成员之间应建立起健康的沟通方式,父母要时刻关心子女的生理、心理、行为及情感的变化。儿童与家长或其他重要成员之间顺畅的联系沟通管道,将有助于使孩子透露生活事件及内心世界,为孩子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二是要完善性教育。儿童性教育,家庭是主要的启蒙场所,夫妻对子女的性教育负有直接的责任。夫妻在生活中的理解、沟通和爱恋的具体方式时刻都在影响着孩子的性心理发育。同时,家长应关注孩子身体的成长及变化。强调安全的重要性,让孩子知道侵害者可能使用的手段及策略,提醒孩子注意身体的隐私。同时,预防性侵害教育要和中小学生的性教育结合起来。学校要尽快开设性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儿童性知识的教育与性安全意识的培养。在内容设置上应该从儿童的实际出发,分阶段、分年龄讲授相应的性安全知识。如对小学生来说,可以明确地告诉他们我们身体的哪些部位是我们的“隐私”,不能让其他人随便摸或看,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亲人。并清楚地告诉他们别人对自己做了什么就属于侵害了自己,如果有人侵害自己要及时地告诉父母、亲人或老师。有学者更明确地提出性教育应该公开化和科学化。青春期性教育只讲生理知识有失偏颇,还应包含性别教育、性健康教育、性法律教育、性美感教育、性道德教育等。应该让孩子学会怎样尊重和关心异性,懂得怎样正确对待性活动,懂得怎样保持性心理的健康[16]。
其次是监督策略。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内性侵害是不为人们所知的,也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性侵害自然而然就成了一个家庭的黑色秘密。家内性侵害的透露就是一个困难的过程,侵害者也总是逍遥于法外而多次伤害受害儿童。如何防止其发生,以及不断的恶性循环,来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家人和社区需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如,加强法制建设与宣传,提高居民性侵害监督意识。特别是作为立法机关,要加快儿童性保护的法律建设,为儿童的性安全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屏障。更重要的是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一是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法律,知道对儿童性侵害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可以对有企图的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二是提升受害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让社区居民了解性侵害的现状、危害和相关法律知识。打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维模式,鼓励和培养大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意识,树立他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特别是在发现性侵害事件以后,要勇敢地站出来,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在这方面建立举报网络,完善监督机制显得格外重要。孩子受到了侵害,向谁求救?邻居发现了问题,如何举报?有什么样的机构,通过什么样的程序给予受害儿童以精神抚慰和后续服务?等等问题都需要全面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设。
再次是具体应对策略。应对策略是指在家内性侵害事件被公开以后,家庭成员、当事人、警察、社会服务机构等所要采取的危机干预措施。由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家族荣誉感,且家内性侵害的侵害者是儿童自己的亲人,因而在处理上往往障碍很多。一是家人的应对策略。在家内性侵害中,家人也是事件的受害者。一般情况下,家人在处理家内性侵害事件时更多的是采用非理性的情绪,要么谴责侵害者,要么责备受害者。还有一种可能是保持可怕的沉默,极少数会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为避免二次受害,家人必须积极行动起来,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理性地面对这一问题。二是警方的介入。很多时候,警方办理此类案件可能更多的是关注案件能不能破,能不能成功地判决,常常不自觉地把未成年被害人当作破案的线索和证据,较少关注性侵害案件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和影响,较少关注遭受性侵害后未成年人的心理感受和生理影响,因此,不免在侦查及办案过程中给未成年人带来新的伤害和不良影响。香港警方办理未成年受侵害案件的理念和原则很有借鉴意义。他们主张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遵循一次会谈原则(为了避免被害人因多次反复地回忆和描述遭受性侵害过程而加深精神痛苦)、保密原则。此外香港警方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基本模式是“保护未成年人为本,多专业多机构共同合作”[17]。三是司法单位的介入。司法单位的介入的首要任务是进行司法评估。司法评估主要通过访谈形式进行,因此可以称之为司法访谈[18]。美国儿童侵害专业协会(American Professional Society on the Abuse of Children,APSAC)认为[19],司法访谈的目的是“尽可能从提出申诉(alleged)的儿童或青少年身上得到完整的、准确的报告。这是为了确定儿童或青少年是否已经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如果受到侵害,侵害者是谁。”访谈一般由执法人员,儿童保护机构人员,专业司法访谈者来操作,医疗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士也经常参与其中。最后是专业机构的介入。受到侵害的儿童需要长期的心理和社会治疗,因此专业的救助机构和组织就十分重要。目前我国有关儿童性侵害的救助机构非常少,只有个别的援助性的公益网站如中国性侵害预防网、春风网等,但他们也不是专门应对儿童性侵犯的。对此,有学者建议救助机构由学校、社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联合成立,并设有法律室、心理室、医疗室,具备法律帮助、心理帮助和医疗帮助等职能,为受到性侵犯的儿童提供专业的、综合的服务。孩子遭受到家庭内性侵害,那么当家庭的秘密被公开后,保护受害者的安全以及避免让受害者二度伤害或加深心理上的创伤,就成为重要的处遇方向。对于遭受家庭内性侵害的孩子来说,家已不是孩子原本心目中那个温暖的家,反而是造成他们危险、伤害事件发生的恐怖经验场所。所以这个时刻,将这些孩子安置到寄养家庭,成为目前国际上处理此类问题时最常进行的处遇方式策略。
保护儿童是全社会和每一个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侵犯是《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一项主要内容。预防儿童受到性侵害,不仅需要儿童自身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还需要家庭、学校的保护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但家内性侵害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议题,相对于境外,有关大陆地区家内性侵害的本土研究还非常欠缺,很多地方还是空白,如家内性侵害的成因、危机干预策略和机构服务等等。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开放和融合,家内性侵害问题日益会成为一个值得注意的社会现实,也必然会引起更多的学者予以特别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