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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沟通的目的和方式
1.沟通的目的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是审计工作中不可少的一部分,它体现于审计的整个作业过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其主要目的是:
(1)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审计人员在遵守审计纪律的前提下,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有利于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加强相互间的协作与配合,保证各种必要的审计程序得以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审计目标。
(2)划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双方的责任。审计人员通过与被审计单位进行适当的沟通,可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增进彼此问的了解,促使双方认真履行职责,从而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3)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与被审计单位进行适当的沟通,可以使审计人员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有助于审计人员对各种复杂、疑难问题进行正确分析,作出合理判断,从而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审计人员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还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
(4)为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对国家政策、法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在审计实施的过程中间,审计人员一般会发现被审计单位在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问题。对此,通过与项目执行单位进行适当的沟通,可以协助项目执行单位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帮助其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和管理效果。为项目执行单位提供服务,可以赢得项目执行单位的信任,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
2.审计人员与项目执行单位的沟通方式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采用口头方式进行沟通的情况很多。如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询问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增加对该单位的了解;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等。这种口头沟通非常重要,不仅可以澄清事实、弄清问题。还为该审计人员创造了提供更多信息的机会。但对于某些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面沟通文件统称为沟通函,包括管理建议书等。由于沟通函是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的书面文件,对外不具有公证性,因此,为了明确责任,审计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应对沟通函的使用加以限制,既通常应在沟通函的最后一段说明,沟通函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因本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审计人员无关。
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的事项
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均需要与被审计单位沟通。
1.审计准备阶段的沟通事项
(1)首次接受上一级审计部门授权时或接受本级审计部门委托审计的沟通。审计人员在首次接受上一级审计部门授权时应当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与上一级审计授权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这些基本情况包括审计总目标、具体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等。
(2)编制总体审计方案时的沟通。在编制总体审计方案时,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就以下事项进行沟通。单位有关情况及其最新变化,新的法规或审计准则等对单位的新要求。评价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所需的资料,被审计单位所采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式。
2.审计实施阶段的沟通事项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的主要事项包括:
(1)在总体审计方案中确定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协助的工作。如存货盘点与询证函的函证,将存货盘点计划告知项目执行单位,以使其按照审计人员的要求安排盘点工作;而告知询证函的发送,主要是为了及时索取询证对象的通信地址等。
(2)被审计单位对有关事项的解释、声明及提供的其他证据。如要求项目执行单位声明其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声明应当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该年度所有交易事项均已记录在会计资料中进行沟通。
(3)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的会计报表认定。如影响被审计单位所在区域的环境因素,审计人员就应当与项目执行单位管理人员就某一账户以及其他账户产生重大错报、漏报的可能性进行沟通。
(4)已发现的重大错误、舞弊或违反法规的行为。对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错误、舞弊或违反法规行为,按照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要求,审计组除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外,在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5)审计工作中受到的限制与阻碍。对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收到的阻碍与限制,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告知因限制或阻碍而导致的审计意见等。
3.在审计报告阶段时的沟通
在完成审计工作时,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的主要事项包括:
(1)有关财务报表的分歧。主要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就财务报表编制与会计核算办法存在的不同意见。如:在某些交易和事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财务报表披露的内容以及审计范围、审计报告的措辞等方面。双方可能发生分歧,需要沟通。
(2)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即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审计人员认为需要调整的事项,需要沟通。
(3)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审计报告的措辞。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其所确定的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报告的措辞,并使其理解其含义。需要明确的是,审计人员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这里的沟通仅仅是向项目执行单位告知和解释,绝不意味着对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审计报告的措辞需要与项目执行单位商讨。
(4)审计人员拟提出的关于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议。审计人员应就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对会计报表将产生影响的、被审计单位在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向项目执行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
(5)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的沟通。如:认为已审财务报告和与其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认为其他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审计人员应当及时与被审计项目执行单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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