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与善后会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胡适论文,会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胡适出席善后会议,是他一生中的一件小事。然而,对于这样一件小事,胡适本人却讳莫如深,后世论者亦涉猎不多。本文试对胡适出席善后会议的动机及其在善后会议中的活动作一客观的论述。
一、胡适出席善后会议之动机
胡适在受聘为善后会议代表之后,即致信善后会议筹备处秘书长许世英,表明自己态度。“隽人先生:执政段先生的东电、先生的豪电,都接到了。我是两年来主张开和平会议的一个人,至今还相信,会议式的研究时局解决法总比武装对打好一点;所以我这回对于善后会议虽然有许多怀疑之点,却也愿意试他一试。”(注:“胡适致许世英(稿)”(1925年1月),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上)中华书局1975年5月第1版。)
从这封信中,我们可以看出,胡适出席善后会议,主要是基于如下两个方面之考量:第一,胡适主张召开和平会议来解决时局之纠纷,在他看来,善后会议即是和平会议;第二,胡适出席善后会议的主要动机是要“试他一试”,至于善后会议是否能够开成和平会议,他对此持“怀疑”的态度。
胡适留美八年,对美国式的民主有过切身之体验。同时,他师承杜威,深受其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回国以后,胡适又将杜威的思想发展成为实验主义的理论,并以之作为自己一切行动(学术的和政治的)之指南。胡适主张政治改良。1922年,他与李大钊等人一起发表了“我们的政治主张”,支持罗文干组织“好人政府”。“好人政府”垮台后,胡适便失去了改良政治的机会。不料,1924年10月,冯玉祥发动兵变,囚禁贿选总统曹锟,推翻了直系政权,由段祺瑞出任临时执政。11月21日,段氏通电全国,表示要“与天下人相见以诚,共定国是”,并决定召开善后会议,以“解决时局纠纷,筹备建设方案”。善后会议之后,再召集国民代表会议,“拟援美国费府会议先例,解决一切根本问题,以三个月内齐集,其集议会章,俟善后会议议定后,即行公布。”(注:段祺瑞通告全国之“马电”(1924年11月21日),见《善后会议公报》第1-2期。)毋庸置疑,如此“重要”的善后会议对胡适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可以断言,即便不被邀请,胡适也会极其关注会议之进展。
此外,对于胡适来说,能于众多的名流硕学当中被段祺瑞聘为善后会议之代表,亦为莫大之“殊荣”。根据“善后会议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注:见《善后会议公报》1-2期。)会议之代表将由以下四类人员组成:第一,有大勋劳于国家者。符合此项条件的代表,只有孙中山、黎元洪二人(均未到会,也未派代表与会)。第二,此次讨伐贿选制止内乱各军最高首领。第三,各省区及蒙藏青海军民长官。以上两项之代表人数最多,约130余人。第四,有特殊之资望学术经验由临时执政聘请或派充者,但不得逾30人。据考证,关于第四项之与会人员,在原邀请电中,曾列有章太炎、梁启超、严修、饶汉祥等人,而会员录中则无。会员录中之唐绍仪(曾任国务总理、外交总长、广州军政府总裁)、岑春煊(曾任广州军政府主席总裁)、李根源(曾任陕西省长、农商总长)、于右任(曾任南京临时政府交通次长)、张嘉森(时任上海吴淞国立自治学院院长)、杨宇霆(奉军总参议)、朱启钤(曾任交通总长、内务总长)、杨庶堪(曾任广东省长、时任农商总长)等始终未出席会议。除胡适(时任国立北京大学教授)外,其余出席会议的第四项人员有:王士珍(曾任国务总理、陆军总长)、黄郛(曾任外交总长、教育总长、摄阁总理)、熊希龄(曾任热河都统、财政总长、内阁总理)、赵尔巽(曾任奉天都督、清史馆馆长)、潘大道(拒贿参议院议员)、乌泽声(曾任安福国会议院议员)、杨永泰、汤漪、冯自由等共计28人。(注:沈云龙“段祺瑞与善后会议”,载台湾《传记文学》1985年第46卷第2期。)由上可见,在与会人员中,绝大多数为现任军政长官之代表。在特邀代表中,亦以昔日政界要员与国会议员居多。胡适能以知识界的代表出席善后会议,实在是凤毛麟角。对他来说,能与军政要员们齐聚一堂,共议国是,尚属首次。因此,他十分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决心把自己的学识与智慧贡献给大会。
二、胡适在善后会议中的活动之评析
就在胡适决定应邀出席善后会议之后,许世英立即回函表示:“先生对于善后会议愿意与会,具见热忱爱国,良用忻佩。此次会议纯取公开主旨,勋耆名宿,会集一堂,理想事功,自可融剂。先生当代学者,知识明星,尚望移其许多怀疑之点,预备充分贡献之案,国家前途,实利赖之”(注:“许世英致胡适”(1925年1月13日)《胡适来往书信选》(上)。)。不知胡适对许世英的这封回函作何感想,但他确实预备了诸多提案,准备“贡献”给大会。观其在善后会议中之活动,主要有如下数端:
第一,参与制订“善后会议议事细则”。1925年2月1日,是原定善后会议开会的日子,结果,由于与会会员不足法定人数,遂改为谈话会。会上,胡适等6人被推举起草“善后会议议事细则”,胡氏欣然应允。却不料,当该“议事细则”于2月9日提交大会讨论时,胡适的意见遭到了与会多数会员的反对而未获通过,颇令其难堪与失望。
“议事细则”第一条对议长、副议长候选人之推举方法规定如下:(一)议长、副议长候选人由会员7人以上之连署,分别推举之,但同一会员不得连署两次;(二)推举终了后,临时主席应依姓氏笔划之顺序,将候选人名单榜示会场。当代表们对此进行讨论时,有人提出:以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产生议长,必致同时选出许多议长。而且,议长、副议长候选人用推举法推举,必致耽误时间,并将于议事上发生窒碍。对此,胡适解释道:“鉴于一般选举,多无候选之人,致投票时往往发生许多纠纷,甚有一百余人投票而可以三票五票比较多数当选者,以如此少数当选之人,如何能代表全体……是以起草员注意此点,特将全世界公开的最新之推举制度,介绍于本案之内,藉以减少前此之种种流弊。”他指出,以7人推举1人计算之,则全场人数亦仅能推出十余人之候选人,以三分之一为当选人,决无选出许多议长之弊。况且,当议长、副议长之候选人得票不满三分之一时,则由临时主席宣告就得票较多者二人决选之,票同,则抽签定之。此法之妙用,则能“使大众先认清候选人,欲选何人,便选何人,既不能秘密运动,又可免党派垄断之弊。”胡氏还反诘:推举之法,“既经主席宣告推举议长、副议长候选人后,当然由会员开具名单送交主席,再依笔划之顺序标于会场,循其程序,层递进行,宁有阻碍耽误之理?”然而,当会议对该条文进行表决时,胡适的主张遭到了否决(是日,到会116人,过半数为59人,表决结果,赞同删除者63人)。(注:“1925年2月9日预备会速记录”,《善后会议公报》第1-2期。)这对胡适来说,不啻当头一棒。
第二,胡适呼吁停止内战。善后会议伊始,胡适便与赵尔巽等57人一起向执政府提交了一份“通电全国停止军事行动意见书”,提出:“本会议以消除各方意见解决时局纠纷为任务,应请临时执政于本会议开议以前,明令全国所有各方一切军事行动及其他敌对行为均须完全停止,各方如有争执意见,均应由各方正式提出善后会议,听候解决,不得擅用武力,以滋纠纷而长祸乱。”(注:见《善后会议公报》第1-2期。)胡适希望各军事实力派停息干戈,给国内建设创造一个和平的环境,俾中国能真正步入民主共和之大道。然而,此时的段祺瑞已失去了往日的威权,根本无法号令全国,大小军阀各自为政混乱不堪。就在善后会议开会以后不久,河南又爆发了一场新的战争——胡(景翼)、憨(玉琨)之战。这场战事的发生,对胡适的心理打击很大。他非常气愤,对善后会议的信用也因此产生了怀疑。2月27日,胡适与马君武一起致函赵尔巽、汤漪,指出:河南战事关及善后会议之信用,应予制止。此外,胡适还在电话中与汤漪讨论过此事。为此,汤漪专程前往执政府询问有关情况。段祺瑞表示:“决不致发生战事”。(注:见《善后会议公报》第4期。)然而,河南战事不仅发生了,而且战况愈演愈烈。胡适见和平无望,便愤然退出了会议。他的试验失败了。
第三,胡适对善后会议最大之贡献,就是向大会提交了“国民代表会议组织法修正案”共5章32条。(注:见《善后会议公报》第6期。)
善后会议开会后,段祺瑞向大会提交了“国民代表会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段案”)。(注:见《善后会议公报》第1-2期。)“段案”提出后,与会代表们即对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胡适不甘人后,也向大会提交了“国民代表会议组织法修正案”(以下简称“胡案”),对“段案”进行了全面修正。
首先,从对国民代表会议职权的规定上看,“段案”规定,“国民代表会议以议决中华民国宪法及关于宪法施行之附则为其职权。”“胡案”则提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为征求全国国民公意,解决国家根本大计,及建立国家根本大法,召集国民代表会议。”可见,“段案”所规定的国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只是议决中华民国宪法及其施行附则,而不含起草权;“胡案”所主张的“建立国家根本大法”,似应系制宪之意。
其次,“胡案”与“段案”之最大区别在于国民代表会议代表名额的分配与产生问题。关于国民代表会议代表名额之分配问题,“段案”提出,国民代表会议应由下列人员组成:1、京兆4人;2、各省区每道3人;3、内外蒙古8人;4、西藏6人;5、青海2人;6、华侨16人;7、全国各大学区每区1至2人;8、全国各商业区每区1至2人;9、全国各实业区每区1至2人;10、拒贿议员之当签者及任宪法起草委员者。(第七条)“胡案”则主张,国民代表会议应由下列人员组成:1、各省区依人口之多寡,每一百万人选出议员一名,其零数过五十万者,以百万计。依民国十一年(1922年)邮政局调查人口约数计:京兆4名;山西、贵州各11名;陕西、黑龙江、吉林各9名;四川50名;湖南28人;安徽20名;直隶30名;河南31名;山东31名;湖北27名;江西24名;江苏34名;甘肃6名;新疆3名;奉天、福建各13名;浙江22名;广东37名;广西12名;云南10名。2、内蒙古4名;3、外蒙古4名;4、西藏6名;5、青海2名。共计449人(第七条)。关于选举方法,“段案”主张,采取初、复选制,初选以县为选举单位,每县选出候选代表1人,复选以道为选举单位,每道选举代表3人。“胡案”则提出,以省为选举单位,实行普选制。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段案”所提出的国民代表会议代表之分配方案与产生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姑且不论其对蒙古、西藏、华侨应当选议员之规定是否合理可取,仅就其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款而论,于情于理,均甚为不妥。由于各省区人口与道之比例相差很大(如江苏、浙江、安徽、四川等省人口众多,设道较少;而甘肃、宁夏等省区人口稀少,却设道甚多),若按“各省区每道3人”之规定分配议员名额,显然有失公允。此外,关于拒贿议员(即未参与1923年10月5日贿选之议员)为国民代表会议当然代表之规定,也与公意相去甚远。众所周知,国民代表会议之代表本应由选民选举产生,若拒贿议员以其拒贿故便为国民代表会议之当然代表,则显然有违民意。“胡案”摈弃了“段案”的上述缺憾,规定各省应当选之议员数额以各省之人口约数计算并以普选方法产生之,对于拒贿议员,亦不认为其有当然代表之资格。从表面上看,“胡案”似较“段案”为优。然而,“胡案”也有其不切实际之处,难以付诸实际之运作。(注:胡适提出,以1922年邮政局调查之人口约数来分配各省区议员之当选名额,而邮政局一般设于交通较为发达之地区,至于那些偏僻的山区,则一般未设邮局,因此,该项调查之人口约数与实际人口相比,便会产生相当之出入。此外,以普选方式产生议员,也与当时中国的国情不符。)因此,当以上二案交付联合专门审查委员会审查时,均未被采纳。审查会决定,依1912年众议院议员之数减半计之。(注:1912年众议院议员之选举方法,是根据当时人口估计,参考地丁漕粮租税及晚清考试学额计算而来,较有根据。)这一审查决定在最后交付善后会议讨论时,为大会三读通过。(注:见《善后会议公报》第9期。)
此外,“胡案”与“段案”还在国民代表会议的会期及议事方法等细节问题上存有分歧。关于会期,“段案”主张以三个月为期,但得延长一个月;“胡案”则提出以四个月为期,但得延长一个月。关于议决方法,“段案”规定,“国民代表会议非有议员总额五分之三以上之出席不得开议”;“国民代表会议之议事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议决”。“胡案”则主张,“国民代表会议议员已满五分之三以上时,即行开议”;“国民代表会议之议事规则,由会员自定”。
三、结语
胡适出席善后会议,在当时引起了较大反响。袁伯谐在《敬告胡适之先生》一文中指出:胡适的尝试只可应用于文学,而不可运用于政治。他说:参加善后会议之人三分之二以上为军阀和政客,因此,“假使可决某一事为不当,胡先生虽欲以‘唯实主义’不惜掉三寸之舌与恶魔战,乐得而否决之,到此恐亦无现身说法之余地矣!”他还指出,胡适“从政于善后会议之门”,实属“对牛弹琴”之举,于国于己,皆不“经济”。他说,“胡先生直欲以国家大事而实验其所谓尝试者,胡先生则经济矣,可怜中华国民不堪诸君之尝试何耶?!胡先生主张‘有计划的上台’者也,……设不幸胡先生有计划,以不能贯彻其计划而履行其所谓‘有计划的下台’之一语,……恐其下台之计划,仍免不了懊丧,免不了出会,免不了‘不合作’,是在胡先生自身而言,亦不经济矣。”(注:“邵飘萍致胡适·附一”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上)。)
如果说袁伯谐对胡适的批评是善意的规谏的话,那么,董秋芳的下述言论就颇含几分误解与挖苦了。董秋芳在《致胡适之先生的一封信》中指出,善后会议是分赃会议,“实在不值一试,不能一试”。他说,“向来因为仰慕先生那种‘自古成功在尝试’的精神,所以看到中国民族之日就沉沦,便望着以好人自负的先生之东山再起,在言论方面,给麻醉似的中国民众,指出一条生路。等到现在,不但我们所期望于先生者,一无所有,便是我们认为丧心病狂的军阀政客们底分赃的行径,先生竟也兴高采烈地预备大踏步前往参加了!恭喜先生,数年来埋首书丛的结果,构成了名流学者的资格,运会所至,居然得了临时执政的段芝泉先生底宠招,行将和许多达官贵人们握手谈心,讨论所谓军国大事,孔二有云:‘富而可就(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先生真能阐悟儒家哲学的精髓了。”由此,董秋芳指责胡适过去所提倡的思想革命、文学革命等等新文化运动,只不过是“窃猎浮誉,以为现在活动的一种步骤”。在他看来,胡适已经落伍,再也不是“打破恶势力的急先锋”了,“‘胡适之’三个字上,已沾满了灰色的尘点。”(注:“邵飘萍致胡适·附二”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上)。)
胡适在接到邵飘萍转致的袁、董二函之后,表现得甚为平静。他说,“青年界对我的议论,乃是意中的事。生平不学时髦,不能跟人乱谈乱跑,尤不能谄事青年人,所以常遭人骂。但八年的挨骂已使我成了一个不怕骂的人;有时见人骂我,反使我感觉我还保留了一点招骂的骨气在自己人格里,还不算老朽。”然而,对于邵氏认其为段氏之“同乡”,把他和当局“拉在一块”,胡适感到颇为“诧异”和“不愉快”。他说,“今读来书云云,盖知先生真疑我与‘当局’有何关系,或疑我之参加善后会议是为‘同乡’捧场。如先生果有此意,那就大错了。我与今日之‘当局’毫无关系。”(注:“胡适致邵飘萍”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上))从胡适在会议中的表现来看,此言不虚。
对于胡适参加善后会议,也有人表示了认同。任鸿隽致函胡适说,“此次会议中,真正以学者资格加入的,恐怕只有你一个。很希望你尽力替大局做一点事,以间执外间奚落者之口。你在文学上的尝试已成功了,政治上的尝试想来不会失败,这是我们可相信的。”(注:“任鸿隽致胡适”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上)。)陈彬和则向胡适提议:既然参加了善后会议,就应该“在会场里积极的试一试”,“写些大文章,发表坚决的主张、远大的计划(虽唱高调,也是有价值的)”,否则的话,就“消极的退出,不必再试了”!(注:“陈彬和致胡适”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上)。)事实上,胡适之与善后会议,也正是如此,主动地参与,积极地试验,最终又消极地退出。
总之,胡适出席善后会议,与他对中国国情的模糊认识和对民主政治的向往是分不开的。正如他自己所说,他一向认为以和平会议的方式解决国是比武装对打要好得多。所以,尽管他对善后会议心存疑虑,但仍欲“试他一试”。在他看来,不“试他一试”,焉知善后会议不能开成和平会议?!所以,对于胡适出席善后会议一事,我们不应一味地强调其“反动性”,更不能简单地认为,胡适出席善后会议,就是“窍时乘势”或为“同乡”段祺瑞“捧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