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会展的专利侵权风险及其应对
——以在内华达州经验为例
文/子浩
摘要: 中国企业在走向世界市场的过程中可能会选择会展,但会展本身可能带来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风险。本文力图给赴美参加会展(以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为主会场为例)的企业一个清晰的指引,以规划和应对赴美参展的可能的专利侵权风险。本文首先对我国企业赴美参展中遭遇的专利侵权指控下的禁令案件进行梳理和回顾,然后对美国法院体系的禁令手段(尤其是临时限制令和扣押令)以及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阐述,最后进行简要总结,并为赴美参展企业提供一个详细的风险防范清单。
关键词: 会展;专利侵权风险;临时限制令
一、引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企业正逐步走出国门,拥抱全球市场。而开拓全球市场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参加全球商务会展(Trade Shows)。会展虽然时间短,一般不过三到七天,但是吸引众多企业和人流。根据国际展览业协会(UFI)1 . UFI源于欧洲,是具有较长的历史渊源会展联盟。 的统计,2012年,全球商务会展的次数已达31000次,这些会展吸引了0.44亿户企业,2.6亿观众2 . 参阅https://www.uf i.org/wp-content/uploads/2016/01/2014_exhibiton_industry_statistics_b.pdf 。到了2017年,全球的展会地点已经多达1217个,展会地的面积已经达到3500万平米。3 . 参阅https://www.uf i.org/wp-content/uploads/2018/06/UFI_World_Map_of_Venues_2017_revJune18.pdf
在全球互联网发达的今天,会展仍然保有其独特的魅力,企业通过会展,不仅能发现行业的最前沿动态和最新产品,搜集竞争对手情报,还能推销自己的产品,寻求合作伙伴。当然,会展也同样充满法律风险,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会展通常都是发现和搜集竞争对手侵权证据的绝佳场合,因而不少国家利用会展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陷阱”。美国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是全球著名的会展举行地。根据当地法院的统计,2014年到2016年,法院颁发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简称TRO,后文还将对美国的这一制度进行介绍)的案件共有44起,而其中的16起与会展相关。4 . Trimble, Marketa,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s to Enfor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t Trade Shows: An Empirical Study"(2018). Scholarly Works. 1096.http://scholars.law.unlv.edu/facpub/1096 而这16起案件中11起涉及专利侵权。5 . 参阅上文图7。 16起案件中,中国企业在其中7起是单独的被告,在5起中是联合被告。换句话说,中国企业为被告的占了其中的四分之三。6 . 参阅上文图13。 可见美国针对中国企业使用TRO的频繁。会展上的TRO禁令不仅使企业通过展会进行产品展示的计划受挫,而且会对其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影响其日后的参展和海外进军计划,甚至对于母国的声誉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因而,企业对于参展进行谨慎规划和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不仅仅是自身需要,也是行业发展乃至国家战略层面的要求。
4.3 双边合作是武术对外教材“走出去”的重要保障语言障碍造成了多年来武术对外教材“走出去”的主要问题,而丰富武术对外教材,冲破语言障碍,则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做出努力,两国间的双边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东西方文化的交融需要双方国家共同做出努力,在教材内容的翻译工作中,中国人更加了解武术专业内容,而国外学者则能够更好地解决语言翻译问题,如此,双边的合作是促成武术对外教材标准化提升的关键因素。与此同时,文化的交融还需要持久地,潜移默化地发展,双边合作能够促成更多的两国合作,有效促进两国文化交流在潜移默化中发展。
本文力图给赴美参加会展的企业一个清晰的指引,以应对赴美参展的可能的知识产权风险。限于篇幅,本文集中于专利侵权风险防范,地域集中于拉斯维加斯所在的内华达州。
二、中国企业赴美会展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情况
近年来,中国企业赴美会展因涉嫌专利侵权遭遇重创的报道时有曝光,部分企业受到临时限制令(TRO)和扣押令(Seizure Order)的双重打击,导致会展无功,业务受挫,甚至退出美国市场。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山东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典的呈现了我国企业在海外参会遭遇的诉讼陷阱:
The system structure of fault mode is shown in Figure 8. Firstly, the system will determine the system status through the self-test. When in the fault mode, the system will make responses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fault situations automatically.
2015年10月6日,中国山东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Luhua Biomarine (Shandong)Co., Ltd.,下简称“鲁华公司”)在赴美参加位于拉斯维加斯的2015医药及保健品原料展会(SupplySide West Trade Show)时(展会期间为美国当地时间10月5日到10月9日),收到了内达华州立法院所下达的临时限制令(TRO)。理由是美国Neptune公司认为鲁华公司的参展产品侵犯了其拥有的两项产品专利,分别是含有多不饱和脂肪酸A的天然海洋源磷脂(美国专利号8,278,351 ),以及含有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天然海洋源磷脂及其应用(美国专利号8,383,675)。
TRO并不易被美国法院通过,即便通过,通常也还需要走听证程序或者公开。但是该案中的TRO经过法院同意而秘密颁发,且日期在会展的第二天,可以说这是原告对中国企业发动了突然袭击。从禁令内容看,原告Neptune公司用以下的理由打动了法庭:
1鲁华是磷虾油的中国制造商,除了在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的2015年10月5日至9日在SupplySide West贸易展期间临时存在外,鲁华在美国没有任何已知的正规营业地或资产;
2如果不准予单方扣押令,鲁华存在在司法管辖范围内移除任何侵权证据(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文件)的重大风险。该证据可能在会展上展示,如果鲁华收到Nepture的申请通知,相关证据可能被鲁华销毁、移动、隐藏、或带到美国境外,导致原告无法获取。
3鲁华的会展以及许诺销售以及之后的销售行为,可能导致原告产品的市场流失,并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
位于上海市南端、东海之滨杭州湾北部的上海化学工业区,是一块由围海造地而得的土地,横跨金山和奉贤两区,规划面积29.4 km2,管理面积 36.1 km2。
4 Nepture向法院书记官处呈交了50000美元保证金,作为支付鲁华可能因非法扣押或非法企图扣押而有权追偿的任何损害的保证。
事实上,法院不仅同意了临时限制令的颁发,还同时发出了扣押令(Seizure Order),以帮助原告保全可能被毁灭的证据。该扣押令的规定非常详细,授权美国法警对于参展展位上的所有的产品以及相关证据(如计算机、DVD、展位广告等)进行扣押,原告可以随行进行录像拍摄,而被告鲁华公司甚至被要求必须配合法警提供计算机的密码,以获取相关的侵权证据等等。7 . Neptune’s Mot. for T.R.O. at 3, Neptune Tech. ﹠ Bioressources, Inc. v. Luhua Biomarine (Shandong) Co., Ltd., Case 2:15-cv-1911, ECF No. 5 (D. Nev. Oct. 6, 2015).
2016年10月3日,鲁华公司重整旌旗,再次参加拉斯维加斯2016医药及保健品原料展。结果该公司在展会上遭遇了如出一辙的对待:收到了临时限制令,被要求立即撤展,并被美国内达华州州立司法机构裁定扣押产品。不同的是,这次被指侵犯的,是名为“具有特定数量的磷虾油组合物磷脂、虾青素酯和/或ω-3脂肪酸”的9,320,765号美国专利。而该专利的所有人,也是临时限制令的请求人,是另一家名为Aker的美国公司。8 . Aker Biomarine Antarctic, AS v. Luhua Biomarine (Shandong) Co., Ltd. and Infiniti Marketing Group, Inc. d/b/a Infiniti Nutraceuticals, Case No. 2:16-cv-2314, ECF No. 3(D. Nev. Oct. 3, 2016)
鲁华公司两次参展被禁,名声被完全毁坏。而且两次参展都起因于专利侵权指控,毫无抗辩之力,其公司法务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几乎与鲁华公司赴美会展遭遇侵权指控同步,2016年1月6日,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CES((International Consumer Electronics Show,简称CES)会展上,中国常州菲思特公司涉嫌侵犯美国Future Motion公司的外观设计与实用专利而被封。9 . 详情可参阅http://www.hongdungov.com/view-291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 此次会展1月9日结束,而法庭确定该纠纷的首次听审时间是1月14日,由于猝不及防,菲斯特公司请求推迟到2月5日,法庭准许了这一请求。但是在2月4日,Future Motion公司请求撤诉,而法院同意美方的撤诉。
菲斯特公司后来就禁令所导致的损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认为美国公司的产品外观与自己的产品外观相距甚远,不可能构成侵权,而美国公司的实用专利也因为其在先的公开而应该被无效。菲斯特因此求偿保证金10万美金以及律师费用21.76万美金,并要求对方在媒体上公开声明其已经撤诉。但是,法院在分析了案件进程之后,认为原告的临时限制令(TRO)有正当理由,不能证明其存在恶意,而且原告的撤诉也并非对诉讼的轻慢,而仅仅是基于其对诉讼成本的考量。因而,菲斯特的求偿以及额外的请求美国Future Motion公司公告声明撤诉的要求被法院拒绝。
从案件进程看,美国公司的专利是否能被无效是关键,但菲斯特即便在延期之后,也不能成功无效美国专利,只能说诉讼准备并不充分。
三、与会展禁令相关的美国专利侵权制度
上述案件中,赴美参展的公司显然没有预料到其中的凶险,这可能与对美国的专利保护制度的了解不充分有关。尤其是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禁令”以及专利法中关于“进口”、“使用”、“允诺销售”的规定。
(一)美国法院体系的禁令
在美国,法院就专利侵权案件颁布禁令的主要依据有《专利法》中的相应规定,《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以及地方法庭关于禁令的特殊规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3条,具有管辖权的若干法院可以根据衡平原则授予禁令,以法院认为合理的方式防止侵犯本法赋予的保护专利的任何权利。这一概括规定给了审判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规定,法院可以颁发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TRO)。
所谓的初步禁令,是相对正常的在诉讼中的法庭禁止令。法院必须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可以将初步禁令与庭审环节结合在一起。
与之相应,临时限制令(TRO)则可以不经通知擅自发放(称之为单方临时限制令,或单方TRO)。法院可以在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情况下,向被诉方或其代理人发出临时限制令,但必须证明如下事实:
1)在通知之前,申请人已经受到即刻和不可弥补的损害、损失;
2)律师以书面形式解释没有必要进行通知的理由;
每份未经通知而签发的临时限制令,都必须包括签发的日期和时间;说明损害情况以及无法补救的原因;说明为什么签发临时限制令而不予通知;并迅速提交法庭立案庭并记录在案。该命令在不超过14天内法院设定的日期内过期,除非法院出于正当理由,将其延长同样一段时间,或者对方同意延长一段时间。延期的原因必须记录在法庭文档中。
不管是初步禁令还是临时限制令,申请人都必须提交一定量的法院认为适当的担保,以支付被认定为被错误地禁止或限制的当事人所承受的费用和损害。
此外,第65条还规定,初步禁令以及临时限制令的内容,必须包括:
1)其发出的原因;
2)具体表述其条款;
3)合理详细地描述被限制或要求的行为,而不能通过参考诉状或其他文件。
由此可见,TRO威力更大,适用也更严格,其内容也更为格式化。因为TRO可以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发布而不举行听证,所以许多法院通常拒绝发布TRO,而是在听证后授予初步禁令。但是由于会展时间短而又影响力大的特殊性,当事人如果证据确凿,法院又很倾向于在会展中间同意单方TRO。
除了联邦法院的第65条,对于禁令的颁发实际上还有各州的法庭规则来约束。而内华达州地方法庭关于禁令的规定,在2017年之前,都由地方规则的7-5规定。
这一规定的内容为:
但是法庭认为,在没有销售的意图的情况下,将产品带到美国本土的行为不构成“进口”。至于允诺销售,一般至少应该包括对于产品的描述以及相应的产品价格,这样相关公众才可以购买,而这些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因而不能认为是构成了“允诺销售”。
1)单方面动议
这么寻思着,险些与一个收破烂的瘦子撞在一起。附近街道上几乎每天都能听到收破烂的那长声吆吆富有节奏感的唱腔。天热的时候,他们就在街边一棵巨大的黄桷树下铺几张报纸小睡,也有一些依在背筐上打纸牌的。每人面前散放一堆皱巴巴的小面额纸币,常为着一两毛钱的输赢争得面红耳赤。
单纯的在芝加哥会展上进行产品展示不能使得芝加哥所在的伊利诺斯州法庭具有管辖权。
1“进口”
2)所有单方面的动议、申请或请求应包括一份为何不通知其它相关方的合理理由的声明。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纯为在美国参展,而没有在美国进行产品销售目的的“进口”,不是专利侵权意义上的“进口”。10 . 参阅下面 Black ﹠ Decker, Inc. v. Shanghai Xing Te Hao Industrial Co., Ltd., 2003 WL 21383325 (N.D. Ill. 2003)案 2001年,在特拉华州的Creo Products案中,联邦地方法院裁定,“外国制造商为促销目的进口设备并在芝加哥的贸易展览会上展示该设备而不操作该设备不能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将该设备进口到美国是有意出售它,广泛地解释‘进口’可能‘将展会的例外限制变成直接侵权’。如果单纯的将产品带到美国境内的行为会构成直接侵权的话,外国公司将对带产品到我国参展开始警惕。”11 . Creo Products, Inc. v. Presstek, Inc., 166 F. Supp. 2d 944, 976, 45 U.C.C. Rep. Serv. 2d 397 (D. Del. 2001),aff'd, 305 F.3d 1337, 64, 64 U.S.P.Q.2d 1385 (Fed. Cir. 2002) 同样,加州Cybiotronics案中,法庭认定向美国寄送产品样品并没有使被告从出口商变成进口商,因此不能适用专利法。12 . Cybiotronics, Ltd. v. Golden Source Electronics, Ltd., 130 F.Supp.2d 1152, 1176 (C.D.Cal.2001) 此前,在1998年的伊利诺伊州的Quantum Group案中,法院认为专利法中的销售和进口两种侵权“并驾齐驱(go hand in hand)”。“毫无疑问,这些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是在多伦多生产,并进口到美国。在某种程度上,被告Klesman在产品‘销售’中的作用事实不清,因此其在这些产品‘进口’中的作用也存在问题。”13 . Quantum Group Inc. v. American Sensor Inc., 48 U.S.P.Q.2d 1436, 1998 WL 766707 (N.D. Ill. 1998)
4)要求司法协助解决紧急争端的书面请求应用抬头为“紧急动议”并附有一份证书说明:
(1)突发事件的性质;
(2)动议人和受影响各方的办公地址和电话号码;
每逢农历二月初二前后,便是廿四节气之一的惊蛰,微微细雨伴随着滚滚春雷润泽大地,神龙睁开眼,抬起头,世间都苏醒了。在那天,古人们多会举办赛龙舟活动,焚香水畔,以祭龙神,民言:二月二,龙抬头。
(3)动议人的声明,在个人协商和真诚证明努力之后,没有法院动议人仍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该声明还必须陈述其他相关受影响方被通知该动议的时间和方式。或者,如果另一方没有得到通知,为什么通知是不可行的。如果紧急情况的性质妨碍了与另一方协商,该声明应包括详细描述紧急情况的内容。使法院能够评估是否确实排除了磋商。法院有权决定任何此类事件,是否事实上是一种紧急情况。
法庭分析:
(二)美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进口”、“使用”与“许诺销售”
那么,如何提高心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如何强化心理矫治工作的系统性?如何提升社矫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又如何发挥社会心理服务的优势性?一个个发人深思的问题,都说明北辰区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还有很高的山要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同样以图1为例说明,采用电动机惯例,设定A相参考的电网基准电压在t=0时刻上升沿过零点。此时,如果在电压上升沿合闸,将产生正向的暂态直流偏置磁链,若此时剩磁方向为正,将加剧合闸后变压器A相工作磁链的正向偏移,引起励磁涌流的增加;若剩磁方向为负,将抵消掉部分变压器A相工作磁链的正向偏移,进而减小励磁涌流。
为会展目的而将涉嫌侵犯美国专利的参展产品进口到美国虽然是事实上的进口行为,但是否构成美国专利法意义上的“进口”侵权,则是一个复杂而有趣的问题。从既有的美国案例看,美国法庭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对立的意见。
3)单方提交的动议、申请或请求应基于强有力的原因,而不是对方不反对或者是对方的紧急动议。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美国专利法中第271条(a)中的“进口”侵权,并不需要有销售或者允诺销售的目的。2011年的加州Athena Feminine科技公司案中,14 . Athena Feminine Technologies Inc. v. Wilkes, 2011 WL 4079927, *4 (N.D. Cal. 2011) 被告抗辩其没有将涉嫌侵权的专利药品在美国销售和允诺销售的目的,因为还没有获得FDA的上市批准。但原告认为进口行为本身已经足够触发271条(a)中的“进口”侵权。法庭支持原告的意见。
此后2015年加州的Largan Precision案延续了这种观点。该案被告将涉嫌侵权的产品在美国贴牌后出口到第三国。法庭认为,被告确实没有在美国销售和允诺销售的目的和行为,但是被告将产品运输到美国后进行贴牌加工的行为构成“进口”侵权。尽管在先案例认为,第271条(a)条“进口”侵权,必须以销售或允诺销售为目的,但第271条(a)的明文没有这种限制。相反,“进口”的意思是“把货物从另一个国家运到一个国家”。15 . Largan Precision Co, Ltd v. Genius Electronic Optical Co., Ltd., _ F. Supp.3d _, _2015 WL 1476902, (N.D.Cal. 2015) 可以认为,该案事实上推翻了加州之前的Cybiotronics案。
作为美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国际贸易委员会ITC(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337调查的主管机构)在这个问题上也发表过论断,不过其论断同样模糊。在2002年的惠普案中,ITC拒绝将进口禁令(exclusion order)延及参展的展品。但ITC也没有说参展的展品就完全不能被禁止进口。16 . Ink Jet Print Cartridg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Inv. No. 337-TA-446, Commission Opinion, May 8, 2002, p. 8. ITC注意到尽管它有权对于“任何形式的进口,而不单纯是为消费目的的进口(all types of entry, not just entries for consumption)”进行排除,但其不会在该案中针对会展的进口进行排除。因为,ITC认为,在排除禁令颁布之后,没有证据表明将涉嫌侵权的墨盒进口到美国并在会展上展示的行为会(对美国产业)带来任何负面的影响。17 . 同上,P7
可以认为,纯粹为参展目的而进行的“进口”行为,在早年并不认为构成专利侵权法中的“进口”。但随着时间的延续,这一论断受到挑战。即便如此,美国的司法实践还没有机会就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阐述。原因可能在于,美国专利人无心就单纯的参展行为进行打击,因为这除了打草惊蛇,并不能带来更多的救济。而如果将参展及展会上的展示、操作行为作为侵权证据,在后续指控中作为证据使用,会给专利权人带来更大的利益。
2“使用”与“许诺销售”
在注浆前,应先开展压水试验,据此检查管路之间的连接是否牢固;管路的耐压是否合格,是否存在漏水等情况;并对注浆参数进行检验,确认是否合理,对岩层的吸水量进行测定,明确浆液指标,如初始浓度与凝胶时间;预先测定压力损失,并确定最终的注浆压力。通过注浆,使岩层裂隙当中的填充物质排出到作业范围之外。
在美国,“许诺销售”行为很晚才被列为专利侵权。很长时间内,美国的法庭认为“许诺销售”合法,只有实际的销售才构成专利侵权。这一情况持续到关贸总协定(GATT,WTO的前身)乌拉圭谈判过程中。美国发现他们的这一规定与世界许多其它国家的规定不符,最后美国国会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WTO以后的1年内,修改美国国内法以与Trips中的第28条(b)保持一致。这一修正主要体现在对美国专利法的第154(a)关于专利授权的期限以及271条(a)关于专利直接侵权的定义中,也包括其它相关条款。1995年1月1日,美国入世,1996年1月1日,将许诺销售正式列为侵权行为的经修正的美国专利法正式在美国生效。
或许和其传统有关,美国法庭早期对于许诺销售的理解,在认定中比起欧洲大陆的同胞要严格得多。通常,展示销售的必须是在保护期内的专利,必须不是方法专利,18 . Acts of infringement— Offers for sale, 4 Moy's Walker on Patents § 14:45 (4th ed.) 而且必须是商业性的承诺,而对于商业性的承诺的认定,必须与传统的合同法中的分析一致。19 . 10:13.Def i ning “offer for sale”, 2 Annotated Patent Digest § 10:13 但是对于商业会展上的许诺销售的认定,近年来似乎有所松动,从而在会展上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有所提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案例感受美国法官裁判思路的变迁。20 . 这几个案例并非刻意局限在伊利诺斯州,而是搜索会展相关侵权案例的自然结果。可考虑再扩展。
Black ﹠ Decker, Inc. v. Shanghai Xing Te Hao Industrial Co., Ltd.,(伊利诺伊州北区法庭,2003)21 . Black ﹠ Decker, Inc. v. Shanghai Xing Te Hao Industrial Co., Ltd., 2003 WL 21383325 (N.D. Ill. 2003) 案。该案中,被告上海新特好(音译)公司经营地为中国上海,主要生产电源产品。其所有的产品,包括本案争议产品,都在上海制造生产。公司售卖产品,都是在上海接单。其生产产品并没有销往伊利诺伊州,从证据看,被告的主要产品销往美国纽约。
从2001年起,被告开始出现在芝加哥Mccormick宫举办的“国家硬件展览会”及同时举行的“国际硬件展览周”上,被告作为参展者,展示其生产的主要产品,其中包括本案争议的“18伏无线5合一工具包攻略”以及“5星18伏无线电源工具”,原告认为展示这些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因而提起本诉。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
由此可见,内华达州在2017年之前的庭审规则中是把单方面动议和紧急动议两者结合在一起规定的,而在2017年8月之后,内华达州的庭审规则进行了修订,导致中国企业在拉斯维加斯会展上受挫的7-5规则,被新规中的7-2和7-4吸收,单方动议和紧急动议被分开规定。这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规则更为一致。
要确立管辖关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被告是否有意向管辖地居民采取行为;2)诉讼是否源于以上被告所采取的行为;3)行使管辖权是否合理公平
被告仅仅是参加了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的芝加哥展会。而且仅仅在2001年8月那次,展示了一个5合一的产品,而且这个产品是与其它诸多的产品混在一起,被告在展会期间并没有对其进行任何特别的说明。
当然,根据在先案例Scovil案22 . Scovil Mfg. Co.v. Dateline Elec. Co., 461 F.2d 897, 900 (7th Cir.1972), ,进行商业谈判以及合同之后的讨论本身可能构成管辖的理由,但这并不适合本案。因为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本州没有任何销售、使用以及允诺销售行为。
原告坚持认为:1)被告将产品带入芝加哥展会上的行为构成了“进口”;2)被告在展会上展示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允诺销售”
7-5单方面和紧急动议
(6)患者所有的狭窄节段主要分布于各冠状动脉主要分支,其中31处位于右冠状动脉,6处位于左主干,41处位于左前降支,21处位于左旋支。
判决结果:
单纯在展会上进行产品展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允诺销售。
单方面的动议或申请是向法院提交的动议或申请书,但不通知对方或其他当事人。
2012年3 月,小岗村开始筹建小岗村九年一贯制学校。2013年6月学校正式成立,名为凤阳县小岗学校。如今的小岗学校,占地面积2.2万m2,2栋教学楼建筑面积2 200 m2;小学部12个教学班、中学部6个教学班。
原告提出进一步提供证据的请求。法庭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证据收集上给了原告四周的时间,并且四周之后,被告可以抗辩:
1)被告是否具有销售的意图,以至于其将产品带到芝加哥构成“进口”专利产品行为;
为了进一步扩大小麦抗逆稳产高品质栽培技术的普及范围,先后组织了4次技术培训和6次现场观摩会,培训技术骨干和农户337人次。正如我国“先富政策”一样,让一少部分人先富起来,形成示范带动其他人后富。这个推广过程就是通过“先行带后行”,让一部分人先了解,从而带动更多人来采用该种植技术。2年来,淮安市级媒体《淮安魅力乡村》报道3次,《新华日报》报道1次,《江苏农业科技报》报道1次、宣传15期,《安徽农业科技报》报道1次、宣传1期,《安徽农资市场》宣传4期。对小麦抗逆稳产高品质栽培技术起到了宣传效果,也提升了核心示范基地的知名度。
2)被告是否对其5合一产品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且提供售价,以至于构成“允诺销售”行为;
2.对比法。把形声字中形符或声符相同的形声字进行比较分析的教学方法。例如可以将“青、精、睛、情、晴、清、请”这一组声符相同的形声字进行对比分析,也可将形符相同的形声字进行对比,例如“祝、福、视、神、社、礼”。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凸显彼此之间的差别,加深记忆。类似这样的形声字均可按照对比法进行分析。
3)被告的接触行为是否构成了管辖权的基础(可参考Beverly Hills的商业流理论)
因而,法院作出了缺乏管辖权的裁定,并且可待后续进展。
Medical Solutions, Inc. v. C Change Surgical LLC, 541 F.3d 1136, 1141(二审,联邦巡回上诉法庭2008)23 . Medical Solutions, Inc. v. C Change Surgical LLC, 541 F.3d 1136, 1141 (Fed. Cir. 2008) 案,原告MSI是一家弗吉尼亚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与医疗流体与器械的温控相关的产品与技术。被告CCS是一家北卡罗莱纳有限公司,经营地局限于北卡,致力于对提升手术效率以及病人安全的技术的市场化工作。被告CCS开发的移动手术间侵犯了MSI的两项专利,被告CCS后来也了解这一情况。
2006年3月19日到3月22日,在华盛顿特区由手术期注册护士协会(Association of perioperative Registered Nurse,简称AORN)组织的会展(大约有600位展出商家)上,CCS很醒目地显示其侵权专利产品,CCS的代表与潜在客户讨论了他们的产品并且展示如何让其产品工作。宣传其产品的小册子也可以随意领取。MSI称,由于CCS在展会上的努力,后来他们在两个医院安装了他们的产品,一个在马里兰州,一个在格鲁吉亚州。被告CCS对此并不否认。
该案主要争议点:
被告CCS主张,哥伦比亚特区法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其没有在哥伦比亚特区注册经营。也没有任何雇员、联系电话、代理商、办公室、生产工具,银行账号与哥伦比亚特区有何关联,也没有向哥伦比亚特区定向营销或者获得任何收入,其官网虽然可以为哥伦比亚特区居民所浏览,但没有互动的特征,而且也并没有有意指向哥伦比亚特区居民。
CCS解释格鲁吉亚州的医院是通过网站在展会两个月之后联系的被告,而马里兰州的医院则是通过参展者的二手信息传递而了解被告的情况。在格鲁吉亚州的设备是为了进行诊断评估,CCS也没有为此收费。CCS坚持,谈判以及接触导致的侵权产品的安装都发生在哥伦比亚特区之外,而且在华盛顿特区的展会上,CCS并没有进行任何销售,也没有获得任何订单,也没有向参展者提供产品的价格。
原告则认为,被告在华盛顿特区的展会上不仅“使用(USE)”还“允诺销售”(Offer to Sale)了侵权专利产品,因而构成了专利侵权,哥伦比亚法庭具有正当的管辖权。
某村的百姓得知秀容兵驻扎在村头谷场,就煮了一千根玉米棒子送过去,秀容月明实在拒绝不了,就收下了。天亮,百姓到谷场上一看,秀容兵早走了,只有棒穰子整整齐齐地堆在那里,棒穰上,没一丁点棒粒,都被啃得干干净净。
一审法院认为仅仅在展会上进行展示并说明其产品并未构成专利法上的“使用”专利,至于“允诺销售”,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原理,认为被告在展会上都没有标示价格,在传统的合同法分析中不构成要约,因而不构成“允诺销售”。原告不服,上诉至联邦上诉巡回法庭寻求翻案。但是在二审中,原告放弃了“允诺销售”的诉因。
二审判决结果:
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就上诉人提出的被告是否“使用”了专利进行了讨论。
首先,法院驳回了上诉人MSI援引的在先案例Trintec案,法院认为那个案件讨论的是“允诺销售”理由是否充分,以至于可以行使管辖权的问题,那个案件由于一审事实情况不明而难以进行判断被要求发回重审。而本案讨论的是关于“使用”的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
而既有的诸多案例表明单纯的在展会上对于产品进行说明和展示,即便是在商业氛围中,也不属于美国专利法下的271条(a)中的“使用”行为。法庭认为在展会上的“使用”行为极其特殊,在既有的一个1988年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不仅仅对其刀切机进行了展示,而且还有其他相关行为。24 . Gerber Garment Technology, Inc. v. Lectra Systems, Inc., 699 F.Supp.1576, 1580-81 (N.D.Ga.1988) 而本案件中,除了展示之外似乎并没有其他行为。
二审法院指出,“使用”的基本意思是“使其处于工作或者服务状态”,在展会上,CCS展示了产品模型,建立了展区并且有工作人员在内,分发关于产品的宣传小册子。但所有的这些活动都不是让产品进行运作。上诉人认为CCS在展会上向客户介绍了产品的具体功能,甚至告知一些参会者如何将产品底座卸下,但二审法院认为即使如此,也不能认为这是使得产品运作,从而不能认为这构成了271条(a)下的使用。构成“使用”,需要实现专利权利要求里的每一个元素。
由于不构成“使用”,一审法院认为哥伦比亚特区法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是正当的。一审审判受到维持。
Marposs v. Jenoptik Automotive North America案件(伊利诺伊州北区,2017)25 . Marposs Societa Per Azioni v. Jenoptik Automotive North America, LLC, 2017 WL 1304110, *4-*5 (N.D. Ill. 2017)
案件事实:
原告Marposs是实验场所碾碎机技术开发者,是美国专利6,298,571号(简称571专利,2001年授权)、7,607,239号(简称239专利,2009年授权)、8,286,361号(简称361号专利,2012年获得专利)、8,667,700(简称700号专利,2014年获得授权)四个专利的所有人,原告的四个专利都含在其名为“芬纳尔曲轴加工测量系统”的产品中。
原告诉称,被告的产品DF500,侵犯了其专利。被告在芝加哥的2010年的国际制造贸易会(International Manufacturing Trade Show,简称IMTS)上,曾展示过该产品,事后原告联系被告,被告同意停止在美国销售DF500,并在网站上进行了修正,明确产品不在美国销售。
2014年,被告继续在芝加哥参展IMTS,并且还向潜在的客户讲解如何使用该产品,会展后,原告再次联系被告,但之后是否有沟通双方都说不清。
2016年,被告继续参加IMTS会展,并在该展会上,向特定的公司Five Landies 公司销售DF500,原告称被告有意以低于原告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原告不得不再降价销售;
原告称,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被告请求驳回起诉。
法庭分析: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使用”专利:
被告认为2010年的使用已经过了6年的诉讼期限,因而不能追究。而且被告拥有产品本身并不能认为就是“使用”专利。法庭在这一点上赞同被告,而原告也没有再追究被告2010年的行为。
被告认为2014年的参展行为也不构成使用,依据的是MSI案件(本节的第2个案例)。不过,法庭与MSI的立场并不完全一致,法庭认为:“被告似乎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在会展上的展示都不可能构成使用,法院拒绝进行如此认定”
与MSI案不同,法庭认为,在起诉阶段,原告并不需要进行完全的证明被告的“使用”。如果被告在2014年展会上有向客户展示其专利产品的行为,从推理上看,应该展示了其设备的运行,则有理由认为构成了“使用”;
被告还认为,轻微侵权(De Minimis)不构成侵权,被告的行为仅仅是2014年的一个意外,法庭否认这种说法;
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允诺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在展会上向Five Landies公司进行展示,并在马里兰州的Hagerstown进行产品宣讲的行为构成了“允诺销售”。
被告则认为应该依据传统的合同理论进行“允诺销售”的分析,由于被告并没有进行标价,不可能构成允诺销售。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必须要有价格才构成许诺销售的说法不能让人信服。法庭援引几个案例(不过这些案例不是伊利诺斯州的案例,在判例法国家,这些案例的权威性其实可以商榷),说明宣讲本身可以构成“允诺销售”,因为有一些技术性比较强的产品的谈判过程非常长,26 . Rudolph Techs., Inc. v. Camtek Ltd.,No. CIV. 15-1246 ADM/BRT, 2015 WL 5039295, (D. Minn. Aug. 26, 2015) 而在一些商贸会上的洽商行为也可能构成“允诺销售”,因为参会人员可能无权定价,而且在一些行业,传统上在展会上就不会进行议价。27 . C.R. Daniels, 2011 WL 6026293, at *12 因而,法庭的理解是,标示价格固然表明了销售意图,但是没有价格不能说明就没有成交意向。
法庭还就被告是否可能构成间接侵权进行了论述。因为是针对被告的驳回起诉的诉由,法官最后的判定是,被告的驳回没有信服力。最终被告的请求被拒绝。
以上三个案例,固然可以有不同的解读。比如,可以认为第三个案件中的被告是屡教不改导致的法庭倾向于认定其侵权。但是第三个案件中,法官拒绝接受在第二个MSI中已经确立的“没有价格就不构成允诺销售”的惯例,而这一惯例与传统的合同法的要约的构成要件紧密联系在一起,因而可以认为,美国的司法裁判正在朝着更为宽松地认定“允诺销售”的方向发展。对于赴美参展企业来说,这种方向值得警醒。
四、对中国企业的建议
如果我们回溯历史,会发现巴黎当年的全球会展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渊源。如今,会展本身已经成为全球一大产业,中国企业组织展会和参加展会的机会越来越多,利用会展宣传推介产品可能已经为中国企业所熟知,但利用会展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同时防范其中的知产保护风险,对许多企业来说可能还很陌生。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大国和科技强国,赴美国参加会展本身是我国企业逐渐走强的一个明证。但2016年以来发生的几个案件,表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对于如何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也缺乏经验。尤其,会展可能成为被搜集证据以及舆论打击的一个陷阱——企业不可不知,不可不防。笔者的忠告是,企业应该分参展前、参展中和参展后三个阶段,对赴美参展风险进行防范:
(一)参展前周密准备做好知识产权相关调查工作:
对外要做到:1.联系会展组织者,了解会展规则,了解会展是否设置了专门的知产纠纷程序;2.了解会展所在州(比如内华达州)的法庭禁令颁发规则;3.对会展所在州的与会展有关的专利侵权案例进行检索(依企业能力量力而行);4.考虑聘请域外应急律师(依据企业能力量力而为);5.了解我国政府在会展国是否有会展知产纠纷专项帮助(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通过部分重点展会,与美国拉斯维加斯、德国柏林、汉诺威三地的司法机构、展会主办机构建立了现场合作的工作机制,也就是,在这些地方参加重点展会可以获得中国政府的帮助);6.请美国律师帮忙监控法院禁令的申请情况(可以稍微提前知道是否存在投诉情况);7.了解参展竞争对手名单;8.如果有选择空间,考虑以美国分公司的名义参展以规避舆论风险;
同时企业内部应当做到:1.了解整个企业是否收到过境外知产侵权告知函;2准备参展产品的知产权属证明文件;3查询参展产品在美国的授权专利情况;4了解有无正在进行中的与参展产品相关的专利诉讼;5对于存在风险的产品,请美国律师出具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书,以供后续抗辩用。
(二)参展中采取措施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如果要为打击竞争对手做准备,则在会展中应1搜集会展上的竞争对手的新产品的资料;2搜集可能的竞争对手的侵权证据;3如发现侵权,发动展会的禁止侵权程序
从防御被竞争对手打击的思路:1尽可能防范产品样本以及产品展示被拍摄取证;2尽可能防范产品被索要或者流失成为侵权证据;3检查计算机、手机、USB内的文档,防止可能的搜查令(seizure order)导致的公司机密外泄;4如被举报侵权,配合警方行动;5联系律师处理侵权抗辩事宜;6如决定应诉,借助媒体声明抗辩;7避免透露产品的技术细节。
(三)参展后及时总结
1将会展中所搜集的证据转移给法务以及知产部门分析处理;2注意统计在会展期间以及会展后收到的侵权指控;3复盘总结,累积利用会展进行知产保护和争端抗辩的经验教训。
以上对企业赴美参展进程的风险防范进行的梳理,仅仅是抛转引玉。期待众多方家能够群策群力,提出更多建言,以便中国企业的出海。
Patent Infringement Risks and Its Prevention for Attending Trade Shows in the US
Abstract: Chinese enterprises may choose to attending foreign trade showes when planning to enter the foreign market,but attendinng trade showes itself may bring legal ris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This article seeks to give chinese companies a clear guidence on responding to possible patent infringement risks when attending trade showes in the United States(in Las Vegas, Nevada, for example). It firstly sorts out and reviews the injunctions under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allegations encountered by Chinese compan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n explains the special injuctions such as TRO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and Seizure Order in the US court system, and elaborates the legal def i nations such as “importation”, “offer for sale”, and “sale” under the US patent Law, and finally give a brief conclusion by providing a detailed list of risks and its prevention.
Key words: Trade Shoes; Patent Infringement Risks;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作者简介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本文成文过程中得到焉君、廖珊、李爱兵的诸多意见和建议的帮助,谨此致谢。
标签:会展论文; 专利侵权风险论文; 临时限制令论文;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