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视域下犯罪原因的整体性研究论文

价值观视域下犯罪原因的整体性研究论文

价值观视域下犯罪原因的整体性研究

葛 雷1,宋海山2

(1.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 2.四川警察学院 警察管理系,四川 泸州 646000)

摘要: 当前,人们对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可谓细致和深入,但由于缺乏相当的系统性,在许多问题上依然令人困惑难解,因而有必要对犯罪原因进行整体性研究。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价值观是社会组织结构和规则体系的指南;个体价值观则是组织和协调人格各种要素的核心。价值观为我们提供了考察犯罪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一个相对完整的视角,通过研究社会规则体系所依据的社会价值观的合理性及其与个体价值观之间矛盾运动的成因和表现,我们就会对犯罪原因有更加清楚和完整的认识。

关键词: 价值观;犯罪原因;整体性

要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必须先弄清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然后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提高遏制犯罪的实效。所以犯罪原因的研究是整个社会控制犯罪工作的核心与重点。然而,目前学术界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却不能让人满意。犯罪学家们从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心理等各个方面对犯罪原因进行了探讨,但这些研究分散孤立,缺乏系统性。对犯罪原因进行分类深入研究当然是必要的,但我们更需要对人类的犯罪现象及犯罪原因有一个整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否则,就会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

价值观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意义的根本看法,在宏观上是社会文化的核心,在微观上是个体行动的动力。犯罪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和具体个人的行为,有其深刻的价值本质。从价值观的视角对犯罪原因进行整体性研究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从价值观的视角整体上认识犯罪原因,并不是说所有的犯罪都只是因价值观引起的,而是要从价值观的理论维度,分析和说明隐藏在犯罪现象发生中的关键、核心的价值观因素。犯罪的发生是复杂的现象,是诸多因素交合、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某一具体的犯罪中,各个因素所起的作用和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但这不影响我们从某一角度揭示犯罪原因系统中的关键性的致罪因素,从而可以更好地在这一领域内对犯罪有宏观的、前瞻性的认识和把握,发挥其应有的犯罪预防功能。

蒙田在《随笔集》的第三卷第九章中曾写道:“我写此书只为少数人,而且不图流传久远。如果此书的题材足以耐久,那就应当使用一种较为稳定的语言。”中世纪前期的法国在语言上是‘雅’与‘俗’的杂烩……凌驾于这些方言之上的是拉丁语[8]。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作为法兰西民族语的法语也仍处于形成阶段,蒙田及其同时期的作家如龙萨、杜贝莱等人,以法语书写篇章,使法语脱离中世纪的贫乏、停滞不前的状态。到了17世纪,现代法语基本形成,历经几百年,法语也成为世界上最为稳定而严谨的语言之一。正如蒙田所言:“有意义的优秀作品起到稳定语言的作用……”

我们一般把犯罪原因分为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自然原因是人类社会以外的原因,显然处于次要的地位,毕竟犯罪的原因主要应从人类自身即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中去寻找。从价值观的视野,这里主要分析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二者的辩证关系,是对犯罪原因进行整体性研究的又一重要目的。

一、犯罪社会原因关键是社会规范的价值合理性问题

犯罪现象受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的发展与平衡。 这些因素一方面遵循自身发展的逻辑,另一方面又彼此影响、相互干扰,使犯罪社会原因呈现出纷繁复杂、难以捉摸的情形。要从整体上进行梳理和把握,需要找寻出贯穿于这些社会因素中的共通的和核心的东西。从根本上说,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规现象,因此,我们应该把社会规则作为研究犯罪社会原因的基点和中心。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是一种规范的存在物,其原因深深根植于人性和客观现实之中。人性是人的活动规律性。人性一方面可以从需要来进行说明,需要构成了人的本性,需要构造了人们活动的动力和方向。人的需要的内容是无限的,有生物性的成分,也有社会性的成分。但由于人类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每个人的需要都不可能完全得到满足,都会与他人或社会的需要产生一定的冲突。所以,社会便会形成一系列规则体系,如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和民俗禁忌等,来协调与缓和这种冲突。

通过加强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工序,抓紧落实土地整治及植被恢复,减少地表裸露时间,以减少施工过程中因降水和风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产生的水土流失。

人类社会规则虽然有自然自发的因素和成分,但根本上是一种文化现象,属于制度文化的范畴。文化是一定社会共同体整体的生活模式和规则体系,而其深层的精神实质在于价值观,价值观是社会文化体系的核心。社会价值观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文化传统的影响下,社会共同体基于群体共同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对于善恶、利益等的基本观点和态度。其从总体上持久稳定地约束着共同体内部成员的心理倾向、行为模式,是社会群体组织生活的指南和灵魂,在社会稳态运行中发挥着重要调节作用。一个社会共同体如果没有被大多数人所信奉的社会价值观,就无法正常有效地组织建构起来。正是社会价值理念把人类的各种规则、法律进行协调和整理,形成了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系统整体。价值体系是规则体系的调节中心,一切规则都能在价值中找到基础。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社会价值观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规则。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说:“法律本身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价值,而是用来实现某些价值的规范体系。”[1](P196)在阶级社会,社会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主流价值观,是特定历史时期内统治者所倡导的决定和支配社会文化系统和个体行为方式的价值观。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体系集中体现着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是有自己独特需要的特殊个体,个体与他人、群体的冲突是必然和经常性的。人类制定规则的目的就是要协调各种不同的利益,协调各种不同的价值观,使社会能在必要的秩序中和谐发展。如果规则本身的价值理念不合理,社会必然会呈现更多的矛盾和危机,这又将进一步影响到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需要的满足。当社会问题发展到严重危及个体基本需要和迫切需要的时候,个体有时便会采取与社会要求不一致的极端方式,也就是犯罪。由于社会规则的不合理所导致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刑法的不道德性(如古代的“腹诽罪”)、经济政策失误、政治弊端、性禁忌等。

在阶级社会,犯罪是由国家刑法条文直接规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刑法就没有犯罪。刑法是对其他各部门法律所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保护,集中体现了各个领域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刑法理念的变迁,刑法内部构造的变化,体现着国家对某一类行为的法律态度,也导致了某一类犯罪的存在和消失。如我国1997年新修订《刑法》设立“重大环境污染罪”,说明了社会环境价值意识的增强;同时取消了“流氓罪”,加强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刑法的道德性,也即是刑法规范的价值合理性问题,是犯罪形成的关键性因素。当立法者脱离社会现实而基于阶级利益、政治愿望而设置罪名时,这种立法不仅是制造了犯罪的诱因,甚至是直接创造了犯罪。如三十年前中国的“投机倒把罪”,是由于商品短缺和商品流通不畅引发的,又将导致进一步的商品短缺和流通不畅。而且,由于“投机倒把”合乎买卖双方民众的切身利益,人们并不以犯此罪为耻,政府屡禁不止。因此,一部不道德的刑法往往会比道德的刑法产生更多的犯罪。

经济政策是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表现,其主要通过法律实施体现在生产组织、就业、分配等各个方面。如果国家的经济价值观念出现偏差,就会在经济政策方面出现失误,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两个结果:贫穷和分配不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贫穷与犯罪的关系有过精辟的论述,他们认为:贫穷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马克思在评论《“模范国家”比利时》一文指出:“犯罪行为也‘随着赤贫现象的增长而增长’,人民生命的源泉——青年日益堕落。”[2](P367~368)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明确指出,贫困给工人的选择只有“慢慢地饿死,立刻自杀,或者随便什么地方见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只要有可能就拿走,干脆说就偷”。“产生违反公共生活规则的极端行为的根本原因是群众的受剥削和群众的贫困。”[3](P400~401)物质生活资料的满足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旦人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铤而走险,走向犯罪。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也有“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之说。贫穷不直接导致犯罪,但贫困会使人特别是贫穷家庭的青少年失去教育机会,不能培养起主流社会价值观;而且贫穷会使人产生被抛弃的感觉,容易使青少年形成反社会人格。反社会人格不只是与主流价值格格不入,它是个人社会化的失败,缺乏人之为人的基本情感和情操。不公正同样会引起犯罪。人类天生就有寻求对等性的本能,追求平等可以说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需求,其在经济方面的表现更是如此。分配和机会的不平等使人无法公平地享受应得的公民权益和国民待遇,并进一步导致他们能力的削弱,处于被边缘化的困境,同样使人在价值观和人格上与主流社会相疏离,从而走向犯罪。据研究,相对于主流社会,被主流社会排斥的所谓“边缘群体”,犯罪率较高。

与犯罪的社会原因相比,犯罪个体原因似乎更为复杂,这是因为犯罪个体因素属于更为微观的层面,我们同样需要整体性地看待犯罪的个体原因。犯罪个体原因综合表现为人格系统的整体状况。“人格是心理特征的综合统一体,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组织,在不同时空背景下影响人的外显和内隐行为模式的心理特征。”[5](P475)人格的重要特征是独特性和稳定性。个体也有极强的维护其独特人格的倾向及欲望,不会轻易否定自己的人格。这是一种原生性的心理动力,自尊、自爱、自强等心理体验和行为正源于这种动力。人格的独特性会使个体可能出现不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情况;同时,人格的稳定性也使其始终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变化,个体总是面临着适应社会的问题。犯罪个体原因表现出和社会原因相区别的独立性,也正是人格具有独特性和稳定性的缘故。如果人格千人一面、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动不居,就无所谓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的区分了;研究犯罪的个体原因就是研究个体某些独特、稳定的人格原因。

统治阶级政治理念的确定决定了社会制度及其体制的构造,由于其自身阶级利益的狭隘性以及认识方面的缺陷,政治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最基本的是导致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压迫与剥夺,造成利益和价值观上的对立。而制度的弊端和不完善首先会表现为权力寻租,权力寻租必然导致腐败,一旦国家惩治不力,腐败就会蔓延滋生,这又会使其他社会成员心理严重失衡,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产生对立和冲突情绪,有时就会采取过激行为,甚至犯罪。另一方面,自由、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任何社会都存在自由正义的奋斗之士。当社会对立和政治腐败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正义遭受严重侵害时,这些人就会为正义而战,实施政治犯罪。人类的历史更替无不说明了这一点。另外,不适宜的政治理念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政府政治决策的失误,也会催生犯罪现象的大量产生。例如我国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的“大跃进”、人民公社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严重违背了客观规律,造成国民经济的衰退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急剧下降。这种状况带来60年代初刑事犯罪大幅上升。1961年刑事立案42.2万起,立案数比1957年增长41.6%。[4](P216)

第五种,个体价值追求手段不符合社会价值要求。社会价值观是由一系列利益诉求、理想信念等构成的目标体系。它有目的,也有手段。罗基奇于1973年提出的价值系统理论认为,各种价值是按一定的结构层次构成的价值系统,价值系统是按各种价值的重要性程度而形成的层次序列。他提出了两类价值系统:一是终极性价值系统,用以表示人生存的理想化终极状态或结果,其内容有舒适的生活、成就感、和平的世界、自由、幸福、自尊等;二是工具性价值系统,是达到理想化终极状态所采用的行为方式或手段,内容包含有抱负、有才能、勇敢、诚实、理智、自控、仁慈等。但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或集团为这目的不择手段,或不顾程序正义,高尚的目的不能使罪恶的手段得到辩护,社会有更高的价值理想,个人或集团的价值追求手段因损害社会更高的价值而走向罪恶。

这样看来,犯罪作为独特的文化现实和严重的违规现象,其社会原因总体上表现为一定社会价值观念指引下的规则问题。如果规则所确认的价值理念为社会最大多数人所认可,就会得到较好的执行和遵守,否则就可能出现违规甚至犯罪现象。为了减少和预防犯罪,人类需要不断审视社会规范的价值合理性。

二、个体价值观是犯罪人格的主导

通过具有较高实效性高的土壤采集方法对土样进行采集操作,结合不同类型作物和土壤的研究结果证实,不同区域土壤的实际肥力也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为了满足大豆种植所需要的肥力水平,需要对化肥的调配比例、使用时间和品种也进行针对性的选择。依据农家肥料的具体情况,选择实际使用的化肥量,一般每公顷大豆种植区域可通过分层法施加15t左右的农家肥,其中,首先的施肥深度为5~10cm,再次施肥深度为10~15cm,经适当的施肥方式,能够最大限度提高化肥的使用效果,保证肥力提升3~5%左右。

人格的核心依然是价值观,它是整个人格系统的主导因素。人类作为万物之灵长,其生理活动和精神生活远比其他动物复杂,而生理活动和精神生活的复杂需要对人格的各种要素进行整合和协调,具有统一的方向性、确定性;个体心理的完善与人格结构体系的协调统一密切相关,总的来说,只有价值观才能统一各种复杂的人格元素。现代心理学证明,有无明确而坚定的价值观是一个人心理是否成熟、人格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

我国首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份在十余年的探索中也形成了自己的模式和特色。例如,北京市的司法系统垂直管理模式和 “中途之家”、上海市的立体管控模式、安徽省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模式、云南省“裁前评估、全员接收、分类管控、有效施教、解教跟踪、全程监督”的24字工作流程等。外国和我国发达省份社区矫正工作的优秀经验对于我国西部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弗洛伊德曾提出著名的人格结构理论。他把个体人格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本我”充满原始本能的欲望和冲动,处于潜意识中;“超我”是道德之我,包括良心和自我理想,它们来自儿时接受惩罚和奖赏而内化了的经验;“自我”是现实之“我”。协调社会环境、“超我”和“本我”三者之间的矛盾,既借助“超我”抑制“本我”的过度放纵,又要根据社会环境满足“本我”的合理要求,以免导致过分的人格压抑和精神病态;同时,“超我”引领整体人格朝着健康、完善的方向发展。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说明:个体心理的完善、健康状况与人格结构系统是协调统一密切相关的。那么,“自我”和“超我”依据什么来协调和引导人格系统呢?答案是价值观。

价值观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系统,其中道德价值观处于主导地位。很多人把价值观仅视为由世界观决定的某种人生和生活的观念,这种观点未免过于理性化了。人身体的差异是导致价值观差异的一个因素。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说:“个体的体质差异,导致有关自我、文化和世界各方面的偏爱,也就是说,产生价值观。”[6](P72)个体是基于自身的整体人格特质确立一定的道德价值取向,并形成相应的行为模式的;价值观本质上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态度,个体的先天遗传素质、气质、经历等都会对其产生影响。它并不都是由世界观决定的理性行为,很多情况下,是一个人长期习惯下的潜意识取向。社会生物学创始人之一爱德华·奥·威尔逊认为,人类的社会性行为具有非常深刻的生理和潜意识基础。“我们大脑中固有的潜意识稽查机构和动机深深地、然而又是无意识地影响着我们的伦理前提。以此为基点,道德作为本能得到了演化。”[7]( P5)

我们不但要研究犯罪的社会因素和其他各种社会生活中的不利因素对犯罪人的价值观产生的消极作用,比如社会不公平现象、教育方法不当等,而且应该重视犯罪人的先天遗传因素对其价值观的影响。犯罪学鼻祖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观点虽然令人诟病,但他对犯罪人生物性原因的研究至今仍发人深思。现当代的犯罪学家借助新的科技手段继续进行着犯罪生物学方面的研究工作,比如性染色体异常、内分泌异常、孪生子与犯罪的关系等。心灵之初并非是一块纯净的白板,先天生理特质为每个个体都打上了自身特有的人格底色,预设了个体的某种个性倾向性和个体的潜质、潜能,使其能够根据其自身的先天条件对周围环境进行有倾向性的选择和适应。个体人格和价值观的独特性、稳定性与个体的先天遗传因素有密切相关。个体的先天生理特质作为一种非理性或潜意识的因素和力量深刻地影响着个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当然,个体的先天生理特质作为一种人的潜能,它是否成为现实、其发展的程度和形态,则取决于后天的社会生活,和他所处的时代、社会关系等,会带上时代和社会、文化的因素。

犯罪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双方的相互作用和矛盾运动构成了社会的犯罪现象,二者的对立则具体体现为社会规则统一性和个体适应性(包括不能适应和不愿适应)的矛盾。在这个矛盾中,社会因素无疑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因素体现为宗教信仰、社会习俗、教育教化、国家暴力等社会力量。社会力量是强大的社会能动性。人类个体的高级理性和自由意志使其成为最具能动性的动物,犯罪的个体原因可以看作是个体能动性的一种体现。作为无数个体能动性的集合体,社会能动性先于并强于个体能动性,进而引导和决定着个体能动性。从根本上说,很多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社会的各种弊端造成的,是个体在强大的社会环境压力下身不由己的结果,如个体经常无法控制自己的愤怒而杀人、官员无法抵制诱惑和官场潜规则而腐败等。

三、犯罪原因根本上在于个体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的对立

迪尔凯姆指出:“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犯罪的恶性在于所有形式的犯罪与特定集体感情之间的对抗。换句话说,我们不该说一种行为因为是犯罪才会触犯集体意识,而应该说它正因为触犯了集体意识才是犯罪。社会中罪恶之所以成为罪恶,是因为它遭到了社会的排斥。”[9](P43)在这里集体意识就是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社会价值观之所以形成就在于多数人的认同和信奉,但是某些个体根据其自身人格形成的价值观会与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及某些规则发生冲突,使其不愿适应或不能适应现有规则,从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美国学者索斯坦·塞林在犯罪学上提出了文化冲突理论,而文化冲突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同价值观念的差异,其中主要就是个体价值观和处于统治地位的社会价值观的分歧和对抗。塞林认为,在社会的各种调控手段中,刑法作为主流文化规范占据着重要地位,它集中保护统治权力在握的社会群体所珍惜的社会价值。同时,在社会中还存在着下层阶级群体、少数民族群体、外来移民群体等不同于主流文化的边缘文化。这些边缘文化内含有不同于主流文化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从而使个体的心理和行为显现出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的极端表现就是针对社会主流文化而进行的犯罪。艾伯特·科恩等人的犯罪亚文化理论,表达了大致相同的观点。该理论认为,社会中存在许多不同的亚文化群。其群体成员基于共同的生活处境和思想观念聚集在一起,相互支持、相互保护,寻求一种与社会正统价值观不同的但能够使自己感到有价值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包括参加犯罪团伙和实施犯罪。

任何偏离于主流社会价值观的个人价值观都意味着某种差别。差别就是对立,这种对立呈现“一”对“多”的关系。个体的人格、价值观复杂多样,在此列举以下几种由于个体价值观与居于统治地位的价值观之间的对立而引起犯罪的情况。

更为严重的是,在社会转型和动荡时期,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价值观濒临崩溃,而新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尚未最终确立,个体价值观缺失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大多社会成员丧失高尚的价值追求、社会理想,感到无所适从,转向寻求物欲刺激、放纵自己。另一方面,社会价值观的崩溃使法律体系名存实亡,违规处罚呈现出偶然发作的 “间歇性”状态,所谓“隔墙扔石头,砸着谁是谁”,机会主义大行其道,侥幸和冒险心理疯狂滋长,犯罪现象会大量增加。英国经济学家奥墨罗德研究发现,在一个具有稳定的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中,仅当社会经济条件严重恶化时,犯罪率才会急剧上升;而在没有稳定的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中,经济条件的轻微恶化就可导致犯罪率迅速上升。现代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很大程度上是工具理性膨胀与异化、信仰缺失、灵魂失居、过度追求物质利益却又规则混乱、不择手段的必然结果。

八九年前吧,那时她也幸福,幸福地和许峰谈着恋爱,但他们在一起连两人租房子的房东都不看好。原因是,李莉看起来太安生了,淳朴而无辜,整天乐颠颠地跟着许峰;而许峰英俊的脸上一双桃花眼里飞扬着的尽是不安分,住着廉价的出租屋,每天打扮得像个贵公子。他们这样的组合在外人看来,像个一眼能看到头的玩笑。

第二种,人格的异常使个体的行为偏离社会价值观。某些个体理智上并非不认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及其规则体系,只是由于自身人格的缺陷而难以遵从和适应。他们的犯罪是无法控制自身非理性需求而违背自身社会价值取向的犯罪。“价值观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统一体。人们对一种价值观的接受不仅需要理性认知,还需要情感接受、内化为潜意识。个体的某些人格异常会使个体在理智上认同但在情感、潜意识层面难以接受某种社会价值观。”[8](P111)他们的价值观因此处于矛盾或分裂状态,失去了统一性而与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及规则不能协调,发生对立。这种对立是一种非理性的对立。在一个视同性恋为非法的社会,那些同性恋者既从事同性恋行为又视同性恋为罪恶,其内心的痛苦和矛盾可想而知。其他如性格暴躁、性变态等,他们明知自身的行为不为社会所允许却往往难以自制。

温室气体的产生和排放是生态系统复杂的生物化学过程。CO2的排放包括植物根系呼吸、土壤微生物呼吸、土壤动物呼吸以及含碳物质的氧化作用,其中土壤微生物的异养呼吸和植物的根系呼吸是土壤呼吸的重要组成 [34]。CH4排放是产甲烷菌及甲烷氧化菌共同作用和传输的综合过程。N2O是通过硝化作用和反硝化作用完成的,该过程离不开微生物的参与[4]。因此,温室气体的产生和排放与土壤微生物是密不可分的[35]。

社会主流价值观及规则体系与犯罪的其他社会原因构成了概念上的矛盾,统一于犯罪社会原因的整体概念,但在这个矛盾中,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人格之于犯罪的个体原因,价值观之于人格。

第四种,个体因价值观缺失而与社会价值观发生对立从而导致犯罪行为。价值观缺失没有严格的概念界定,笔者所理解的个体价值观缺失并不是说个体没有任何价值观,而是指价值观的片段性、不完整性,价值观缺失包括两种情况,它们往往相伴而生。一是指个体没有完整、统一的价值观。其原因主要在于个体理智因素发展欠缺所导致价值判断能力的不足。理智的欠缺使个体对于是非善恶的判断可能出现错误,但更多的是产生无力感而放弃。他们的价值判断或者经常前后矛盾、凌乱破碎,没有统一性,或者容易盲从别人的价值判断,把某些恶行劣习视为英雄之举。很多少年犯都表现出思维逻辑混乱、语言能力差、缺乏良知等某些理智方面的缺陷,即使他们成年之后,这种状况也无太大改观。二是指缺乏对高级社会价值的追求。人类的心灵远比动物丰富,人和动物的区别体现在各个方面。人类不仅具备高级的理性,其非理性因素的发展也远高于其他动物,这些高级的非理性因素使人类心理的需要也更为丰富,比如高尚的爱情、受人尊重、实现自我等。这些高级价值追求对低级的动物性需要有重要的排斥和抑制作用。这种排斥和抑制作用不仅来自个体因追求高级需要而轻视低级需要,而且高级需要的实现有时必须以牺牲低级需要为代价。但是,某些个体自身的非理性因素却明显发展不足,他们缺乏高级情感体验和需要,没有责任感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意识,时常听命于自身动物性本能的驱使,为满足低级趣味而置道德、法律于不顾。我国有关方面进行的实证调查证明,许多犯罪人具这种低层次价值需要的特点。1986年,某省对在押的100名少年犯的调查结果表明,在回答“最令你羡慕的是什么”时,选项依次为:“吃、喝、玩、乐”“有钱、有权势”“过时髦舒适的生活”“玩女人”等。[10](P204)

第一种,个体理智上反对居于统治地位的价值观。人类社会不可能完美,总是被贫穷、暴力、腐败、不公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弊端所困扰;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碰撞也更加频繁。这些都会推动人们经常反思现实的价值体系及其制度,并去探寻自认为合理的新的价值理念和规则系统。这样一来,某些个体的价值观念就会与居于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发生矛盾,他们抵制和反抗现行规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因这种价值观对立而导致的犯罪始终动态性地存在着,并成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某种动力。即使某些个体的观点并不比当下的主流价值观更优越,也会给予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弊端以警示。这种情况引发的犯罪也叫确信型犯罪,即犯罪分子坚持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正确性,现实中的政治性犯罪是这类犯罪的典型表现。

这样推算下来,从17点离园到宝宝入睡之前,宝宝要吃到全天能量的20%、蛋白质的50%以及维生素和矿物质的25%。其实幼儿园的三餐和我们通常意义的三餐不一样,成人吃到的三餐能完全满足我们的能量需要甚至更多,孩子在幼儿园吃的食物即使都吃了,也只是按照大多数宝宝平均需要量的80%来设计的。所以宝宝回家以后不但要吃东西,而且要吃一餐一点,不能只吃零食。

第三种,个体价值观中缺乏真诚的利他因素从而与社会价值观产生偏离。任何社会价值观都必然包含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要真诚地为社会整体和其他成员利益有所作为的善的因素,正是这种善的因素把社会成员团结组织起来。如前所述,法律是倾向于善的一方、在人性善恶之间进行的协调。然而,社会上总有这样的人,他们虚伪奸诈、强取豪夺,无时不在寻找法律上的漏洞和投机获利的机会,这其中包括有成就、有地位的人。他们缺乏良知良能、不能忠诚于任何人或社会职守,自私冷酷、不负责任,缺乏同情心、没有悔过感,为满足一己之私,视规则和别人权益为障碍,甚至将规则和他人作为满足自己私利的工具。他们既没有人格缺陷,也不是因为社会价值观崩溃而无所适从,但他们确实存在,并且在功利主义价值观弥漫的现代化工业都市社会中,似乎具有更强的适应力。

虽然价值观是人格的核心,但试图用价值观去解释和涵盖个体犯罪所有原因的想法则是不现实的,比如,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相当数量的激情犯罪表现了个体情绪反应极端化的人格特征,关涉人性中非理性因素的作用,只用价值观去解释未免牵强。价值观和人格中的非理性因素就像家长和家庭中不服管教的家庭成员,这些家庭成员难免会干些逃避家长监管的事情。不得不承认,对于非理性因素诸如情感、意志的研究,我们的理性认知明显有一种无力感,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非理性因素的存在并不能动摇价值观作为人格核心的地位。价值观对人格整体和构成要素都有统帅和影响作用,包括对人格中非理性因素的控制和调节。”[8](P111)价值观对激情犯罪的影响体现在犯罪人的价值观以何种方式和程度抑制或放任了自身激情的释放。而且,激情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犯罪原因,激情犯罪背后必有某种更为确切的原因;它是某种原因的动力。没有价值观作为主导和灵魂,个体人格将会处于支离破碎的状态,行为方式杂乱无章,而这正是人格的最大危险和悲剧。

四、个体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对立的人性根源

犯罪是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原因根本上说是个体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的对立,作为社会中人的行为,这种对立,有着深刻的人性根源。在人类历史上,中国与西方的古代思想家都用人性恶来解释犯罪的根源,如中国性恶论的代表荀子以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等。然而,这一结论本身是思辨的、抽象的。所谓人性的善恶实际是思想家们的偏见,善恶源于某种价值观,在传统思想中,追求欲望的满足、自我利益的实现等被认为是恶,但在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看来,这是人的自然本性、自然权利,根本不是恶。人性善恶之争实质是价值观和利益的冲突。

马克思主义承认人的自然性,但认为人的根本属性在于其社会性。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P60)人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人的自然属性,也称之为人的生物性,它是人类作为物质组织结构在自然的进化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性,诸如食色欲望、基本的安全感与舒适感等。人的社会性就是人性中符合人类整体运行发展要求的基本特性,如服从性、利他性以及更为高级的自觉性等。

自然性与社会性是每个人属性中不可或缺又相互矛盾的两种倾向。每个人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每个人都有自然性,有生存繁衍和发展个性的愿望与倾向。但把人的自然属性发挥到极致就会出现反社会的倾向,利己到极致就会损人、损害公众、损害社会,自我保护到极致就会残害其他生物,甚至伤害其他的人,形成犯罪。而另一方面,人是社会的人,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他人和社会,一个人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成长起来的,由此发展起来的对人类整体运行发展有利的基本特性,即人的社会性。将人的社会性发展到极致,就会失去个人的特性和独立。二者相互对立又相互制约,使人利己而不害人,利人而不丧己,犯罪打破二者平衡,致使人的自然性片面发展,人的社会化失败,人的社会性缺失。

对个体社会性和自然性的分析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犯罪的价值观因素。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是价值观上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立论基础。利己主义的立论基础是人的自然属性,而利他主义的论证基础是人的社会性。人的自然性倾向于保存自我,维护自己固有的利益和价值,可能会与社会价值观发生冲突,甚至根本对立。而人的社会性使个体倾向于认同社会价值观,遵守社会规则体系。二者是社会化和反社会化的对立。犯罪原因根源于人性内部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冲突。

五、重视价值观问题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从价值观角度研究犯罪原因,要求我们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价值合理性研究,培育科学的社会价值观念,构建我国社会主义的良法体系,通过制定良好的社会政策以改善社会的生活条件,尽量满足和协调人们不同的需要和利益,减少和消除引起人们心理失衡的犯罪之源。另一方面考察个体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的互动机制,探寻正确的个人价值观形成的合理路径,通过塑造健康人格、培育正确价值观,使人们能够用社会责任感和良心控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一是,以合理的价值理念为指引,打造以良法体系为基础的制度环境是预防犯罪的根本。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2](P199)价值合理性是良法的核心要素,价值合理性有不同的视角,中外学者的论述也各有侧重,但平等、自由、人权、民主、秩序等标准,在理论界是达成了广泛共识的。良法立足于社会基本现实,反映社会发展基本要求,能切实维护最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法治的基础,也是人们守法的前提和条件。要发现和选择合理的社会价值观念,形成道德共识,以此为指导,制定良法特别是良善刑法,构造法律的实体正义即外在道德。良法还包括内在道德即法律形式方面的要求,如一般性、公布、明确、不矛盾、非溯及既往等。内在道德是法律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条件和保证。就我国而言,在社会改革过程中,着重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健全公正的利益分配等制度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防止和减少犯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螺栓在拧入螺孔的过程中,出现咬死、损伤螺纹是工程机械常见的问题。螺栓在旋入过程中,螺纹之间产生摩擦和切削,因此产生一些细小的碎屑,这些碎屑随着螺栓的旋转跟随移动,并且不断积累,随着碎屑的积累变大,对螺纹表面的切削也逐渐增加,当碎屑累积到一定大小后,形成积屑瘤,并在摩擦产生的热量的作用下,钎焊在螺栓的螺纹表面,最终使得螺栓咬死。

2)无人机航测数据获取速度快、影像分辨率高,在稀土开采监测中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已成为稀土开采动态监测的重要手段。

二是,有效实现个体社会化,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自控能力是预防犯罪的屏障。所谓社会化,主要是指每个新生成员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从自然人过渡到社会人的成长过程,是人获取社会属性的过程。通过社会化,获取社会生存最基本的劳动技能、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角色意识,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现代社会,由于文化的冲突碰撞,也出现了重新社会化问题。“社会化的实质在于社会文化的内化,即把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主观信念和道德修养的过程。当人们完成这一过程,成功社会化以后,就会形成一种主体道德体系和良心。在以后的社会行为中,当人们要进行某种不符合社会要求的行为时,这种道德体系和人格良心就会在内心发挥作用,形成自控能力,阻止人们去从事越轨、犯罪行为。”[13](P25)

个体社会化是个体和社会环境互动的结果,其中社会因素是主导和关键的方面。要使个体实现正常的社会化,要求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配合,多管齐下,采取有效措施,形成有利于培养正确价值观的优良育人环境。另一方面,正确价值观的形成还在于个体自身的价值选择。价值选择表现了个体的主体特征和能动力量。在价值选择中,重要的是要处理好真理和价值、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三方面的关系。

结 语

社会价值观作为社会意识,是社会整体状况的反应,表征着社会的矛盾和发展趋势,并同时反作用于社会现实,是犯罪社会原因的核心。以社会价值观及其规则体系为中心的社会因素最终主导着个体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个体在接受客观世界的影响时不是完全机械、被动的,呈现出一定的主体性、能动性。个体价值观对于个体的意义在于它是个体行为的动力和导向。个体的价值理想、价值信仰构成重要的自控能力,是个体犯罪人格产生的主导。犯罪是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影响犯罪的最根本、最普遍的原因始终是社会性因素,任何预防犯罪的对策必须在正确的价值理念指导下,针对现行社会结构、运行机制和各种制度的缺陷或不良采取改革和完善的措施时,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犯罪的强大诱因。

推荐理由:全书以中国历史时序排列,分为史前、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辽、宋、西夏、金、元、明、清(1644~1840)、清(1840~1911)、中华民国共15卷(25册),1700万字。全书各卷均以综述与治乱兴衰、经济、国家控制、社会结构、精神文化、社会生活等六编构成,以专题形式叙史,后附主要参考史料、历史纪元表。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从价值观角度分析犯罪也只是一种理论抽象。由于人性和人类社会的多重矛盾性和犯罪原因异乎寻常的复杂性,任何用一种理论模式来概括所有犯罪因素的做法都可能是徒劳的。本文只能是对犯罪问题研究的一种视角和探索。同时,理论的抽象也无法代替犯罪因素的具体化研究,只有二者的相互结合、相互补充,才能全面、深刻认识人类的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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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谢甫成.大学生越轨行为研究[D].重庆:西南师范大学,2003.

An Integrated Research on the Causes of Crim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Values

GE Lei1,SONG Hai-shan2

(1. Shool of Law,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35, China; 2. Department of Police Management, Sichuan Police College, Luzhou 646000, Sichuan, China)

Abstract :Nowadays, the study of crime causes has been done carefully and thoroughly. However, because of the lack of adequate systematization, many issues regarding the crime are still puzzling u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view the crime causes as a whole. The social values which hold dominant status are the guidelines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rule system, and individual values are the souls which govern and coordinate every element of personality. Thus, the values could be a relatively thorough perspective for us to investigate individual crime cause. By studying the rationality of social values which is the basis of rule systems, and the situation and reason of conflicts between individual values and social values, we can form a clearer and more complete understanding about crime causes.

Key words :values;crime cause;integration

基金项目: 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TJFX16-003)

作者简介: 葛 雷(1970—),男,河南许昌人,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哲学和刑法学研究;宋海山(1968—),男,河南许昌人,四川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副教授,主要从事犯罪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11. 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723X( 2019) 05-0047-08

〔责任编辑:李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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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视域下犯罪原因的整体性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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