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散失在国外的档案的收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在国外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收集散失在外的档案是许多国家档案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这项工作不仅存在于发展中国家,而且也存在于发达国家。不过,相对来说,曾经有过被侵略历史的发展中国家,这项工作更为紧迫。
中国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有过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历史,同时由于晚清以来的国力孱弱和统治者的无能,导致了外国“探险家”在中国进行了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文化掠夺,以致大量的档案散失到国外。因此,收集散失在外的档案,是中国档案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档案散失及档案争议产生的原因
就国际档案界的情况来看,造成档案散失的原因大概有如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的原因在中国也基本上都有体现。
一是战争的破坏。因为战争而导致档案失散的例子有很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时候,德国的档案被占领国瓜分。一部分档案被运到了美国,另有一部分档案被运到了苏联。2003年初,美英发动伊拉克战争并推翻了萨达姆政权,导致伊拉克的档案、图书、文物遭到严重破坏,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散失到了国外。
战争也使中国的档案大量流失。在1858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法侵略军攻陷广州,劫掠了广东督抚衙门的大批档案,约有40箱之多。1900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礼部和理藩院所藏的200多年的重要档案被侵略军劫走;翰林院丢失包括玉牒在内的珍贵经史载籍4.6万余册;皇史宬收藏的实录、圣训等皇家档案被劫走50函,计235卷……沙俄侵略者还从东北地区劫走了黑龙江将军衙门、宁古塔副都统衙门、阿拉楚喀副都统和珲春副都统衙门200多年间形成的全部档案。”(注:《当代中国的档案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第20页。)抗日战争中,中国有大批的档案、图书、文物被转运到日本。
二是殖民掠夺。20世纪开始以前,世界很大一部分地区被西方列强控制。从20世纪上半期开始,在世界范围的民族民主解放运动中,一些殖民地脱离宗主国,成为独立的国家。但在非殖民化的过程中,宗主国和殖民地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档案移交问题。殖民政权完全根据自己的态度来处理档案,大部分档案没有被移交给新的政权。由于缺乏档案,这些国家的历史要么成为一片空白,要么就是不完整。于是向原宗主国收集有关自己历史的档案成了许多新独立国家档案工作者的一项重要工作。
殖民掠夺也使中国不少的档案流失到了国外。威海曾长期被英国占领,1930年英国撤离威海时,有关威海的档案也被运到了英国。1997年威海市档案查取小组在英国公共档案馆查阅档案时,发现该馆保存有大量的有关威海的档案,如英国殖民部的大英威海卫行政公署行政管理档案(大约有800多卷),外交部的威海卫对外交涉档案(排架长度约为20多米),海军部的军事档案(主要是英国皇家海军占据刘公岛时期的档案)。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威海卫原始通信、威海卫法令、威海卫政府公报等。(注:杨机臣:《拯救威海的记忆》,《报告文学》2003年第8期。)
三是“文化考察”中的巧取豪夺。这种情况以在中国发生的情况最为典型。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亚和中国西北地区是各国探险家光顾的热点,各种名目的探险队、测量队和考察队纷至沓来。仅1876—1928年间到达中国西北地区的“考察队”就有42支之多。这些“考察队”都以考古或文化考察为名,在未经中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在中国西北地区肆意盗窃、发掘,造成了中国文物和档案的大量流失。在这些人中,斯坦因曾三次来到中国的西北,盗掘了地方官吏的报告、命令、传票、契约,西汉的木简、佛经写本等。仅1906年在甘肃敦煌千佛洞一次就盗走珍贵档案文献29箱,其中包括完整的经卷3000卷,残片(篇)7000件。1913年他在千佛洞再次盗走大约600多卷的经写本。(注:李树成:《盗走我国历史档案最多的外国人——斯坦因》,《档案与建设》1995年第5期。)这些档案目前都保存在大英博物馆。有档案记载,1895年,沙皇俄国的罗孛罗斯科一行来新疆古城“游历”,其副领队“随带骆驼三只,马二匹,跟丁一名”,其正领队“随带骆驼四十一头,马十七匹,跟役十一名回吐起程,绕道新疆省城仍回本国。”(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日本佛教大学尼雅遗址学术研究机构编:《近代外国探险家新疆考古档案史料》,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2001年6月,第103页。)档案史料没有明确说明他们以庞大的驼马队运出去的是什么,但从他们“游历”的动机来看,“档案”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四是本国人在外国形成的档案。本国人在外国形成档案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某一个人在国外开展了某种活动,从而形成了档案;另一种情况是,本国人在设立在国外的国际组织中开展活动,从而形成了档案。这两种情况形成的档案往往都具有很强的历史重要性。收集这些档案已经成了一些国家档案工作者的强烈愿望。甚至在澳大利亚《档案法》中这类档案被规定为“联邦档案资源”的一部分,要求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担负起收集之责。
中国革命战争时期也有不少档案产生或散失到国外,这些档案主要在原苏联。据调查,在原苏联档案馆中保存的共产国际档案中就有许多中国产生的或与中国有关的档案,如共产国际领导机关和共产国际执行机构的文件、东方部远东局文件、共产国际执委会驻华代表的文件。共产国际的中国代表团的文件、中共“六大”的文件也都保存在原苏联的有关档案馆中。(注:晓光:《俄罗斯各档案馆所藏中国问题史料》,《百年潮》2002年第8期。)2001年5月,俄罗斯文化部长什维德科伊宣布俄罗斯将要把二战期间的外国文物、档案归还原主。据什维德科伊透露,“目前在俄罗斯境内保存着13个国家650个档案馆的35万份档案和25万多件文物及100万册书刊。到目前为止,已向俄罗斯提出归还文物请求的有英国、希腊、卢森堡等8个国家。”(注:http://www.chnmus.net/information/W-news/w2001-5.htm.)很明显,这些档案中也包括有中国的一部分档案。
实际上,1999年10月17日至28日中国档案代表团访问俄罗斯时也见到了不少有关中国的档案。如从18世纪中叶到1938年的中俄关系档案,其中仅修建中东铁路(1896-1935)的档案就有1.1万卷。代表团在回国后所写的报告中说:“这些与中国有关的档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本来就是中国的档案,与俄罗斯没有关系,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流落到了俄罗斯档案馆;另一类则是在中俄、中苏两国交往中形成的。”(注:孙刚:《中国档案代表团访问斯洛文尼亚、俄罗斯的情况》,载国家档案局外事办编《外国档案工作动态》,2000年第1期。)
除了以上原因之外,领土的变更常常导致档案的流失。苏联和南斯拉夫解体并产生了许多个新的国家后不久就产生国际间的档案争议,即为一例。
二、解决档案纠纷的档案学和国际法律依据
在国际档案界,收集散失的档案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对此也讨论了几十年。在国际档案界所讨论的问题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收集散失档案、解决国际档案纠纷的档案学理论基础和国际法律依据。
(一)解决国际档案纠纷问题的档案学理论基础
1.“来源原则”或“全宗完整”原则。来源原则是国际档案界对档案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基本原则,许多国家都依此原则对本国的档案进行了组织和管理。按照这项原则,“由政府当局整理过的所有档案应完整地予以保存”(注:Disputed archival claims.Analysis of an international Survey.A RAMP study.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1/001134/113472eo.pdf.)。“由一个政府部门积累的全部档案,应作为一个单独的、不可分割的和有机的整体,保存在该部门或法律指定的继承者的手里。”(注:彼得·瓦尔纳主编:《现代档案与文件管理必读》,档案出版社,1992年,第141页。)在解决国际档案纠纷时,“全宗的完整性也必须得到尊重。”(注:ARCHIVES OF THE SECURITY SERVICES OF FORMER REPRESSIVE REGIMES,REPORT PREPARED FOR UNESCO on behalf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chives by Antonio Gonzalez Quintana,UNESCO Paris:UNESCO,1997.)巴基斯坦曾经以此为依据,向英国提出了归还有关文件的要求。他们已经与英国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一部分档案的副本。
2.职能所有权原则。提出这一原则的主要依据是国际档案界对“档案”本质的理解。国际上有关“档案”的定义五花八门,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定义都承认,档案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被制作和积累的。既然档案是一个主体履行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它的所有权就要随着职能的转移而转移。
根据“职能所有权原则”,有人提出,“权力、职责和权限向新生国家的转让必须伴随着所有凭证、证据和信息的转让,它们将为履行这些权力和职责提供根据。关于档案,必须把那些具有职能联系的档案一并转让,以便保持有关各方行政管理的持续性。”(注:彼得·瓦尔纳主编:《现代档案与文件管理必读》,档案出版社,1992年,第141页。)以此为基础,“任何国家都有权收回对其行政职能运转来说所必需的档案的所有权。”(注:(葡萄牙)玛利亚·马达莱娜·加西亚:《政治转型中的档案》,载《第十四届国际档案大会文集》,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5月,第310页。)
3.主权追溯原则。“主权追溯”概念是由联合国提出来的。这个概念“允许新国家的档案管辖范围扩展到独立之前的时期”(注:(葡萄牙)玛利亚·马达莱娜·加西亚:《政治转型中的档案》,载《第十四届国际档案大会文集》,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5月,第310页。)。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的宣言》(1514号决议)和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2625号决议),规定“新生国家的法律地位应该追溯至他们独立之前的时期。”(注:彼得·瓦尔纳主编:《现代档案与文件管理必读》,档案出版社,1992年,第140页。)按照这一规定,新生国家独立之前产生的档案也应该为这个国家所有。
4.历史连续性原则。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的历史都是连续的,维护历史的连续性是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应有的权利。这个原则规定了“一个国家收藏的所有档案应按照与其历史进程中档案产生的方式进行管理”。(注:(葡萄牙)玛利亚·马达莱娜·加西亚:《政治转型中的档案》,载《第十四届国际档案大会文集》,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5月,第310页。)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的某一个历史进程中产生的档案应该成为这个国家档案馆的馆藏,为这个国家所有。
(二)解决国际档案纠纷问题的国际法基础
解决国际间档案纠纷的国际法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在解决国际间档案纠纷的问题上,联合国曾经通过过多个决议。自197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026A(XXVII)号《人权与科学和技术发展》提出要归还各国被掠夺文物、艺术品和档案之后,在1973-1997年的20多年的时间里,联合国至少有17个决议涉及到各国包括档案在内的被掠夺的艺术品、文化财产应送回或归还本国的问题。例如,在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文化财产送回或归还原有国》的决议中,“重申归还一国的艺术品、历史文物、各种珍藏、档案、手稿、文件和任何其他文化或艺术珍品。”(注:《文化财产送回或归还原有国》(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ga/52/a52r24.htm)。)
2.相关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这些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制订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和《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等。此外,还有200多条有关档案转让和移交问题的协议、规定、条例和协定。这些国际法为各相关国家追讨散失的档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这些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中,《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最具代表性。该公约于1970年10月被通过,至2003年10月包括中国、法国、日本、俄国、英国、美国在内的10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制定该公约的动机是因为国际上已经“考虑到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作为文化机构应保证根据普遍公认的道义原则汇集其收藏品,考虑到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阻碍了各国之间的谅解”;“考虑到只有各国在国家和国际范围上进行组织,密切合作,才能有效保护文化遗产”。公约中的“文化财产”指的是“有关历史,包括科学、技术、军事及社会史、有关国家领袖、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之生平以及有关国家重大事件的财产”;“稀有手稿和古版书籍,有特殊意义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学等)古书、文件和出版物,不论是单本的或整套的”;“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的票证,不论是单张的或成套的”;“档案,包括有声、照相和电影档案”。显然,档案是该公约所要调整的重要内容。
为避免档案的流失,并为各国追回已经流失的档案创造条件,公约宣布:“本公约缔约国违反本公约所列的规定而造成的文化财产之进出口或所有权转让均属非法”,并规定:“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被视为非法”;该公约的缔约国应“采取与本国立法相一致的必要措施防止本国领土内的博物馆及类似机构获取来源于另一缔约国并于本公约在有关国家生效后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本公约对两国均已生效后,尽可能随时把自两国中的原主缔约国非法运出文化财产的建议通知该原主缔约国”;“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禁止进口从本公约另一缔约国的博物馆或宗教的或世俗的公共纪念馆或类似机构中窃取的文化财产,如果该项财产业已用文件形式列入该机构的财产清册”;“本公约对有关两个国家生效后,根据两国中的原主缔约国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并归还进口的此类文化财产,但要求国须向不知情的买主或对该财产具有合法权利者给予公平的赔偿。”公约的第十三条第四项还规定“承认本公约缔约国有不可取消的权利规定并宣布某些文化财产是不能让与的,因而据此也不能出口,若此类财产已经出口务须促使将这类财产归还给有关国家。”(注:Conven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 Preventing the Illicit Import,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http://www.unesco.org/culture/laws/1970/html-eng/page2.shtml.(2004年9月))
3.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双边或多边协议也是国家之间进行档案交流的重要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出版的《档案争议:国际调查分析》介绍,在起草该报告前所调查的国家中,共有11个国家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向其他国家提出了档案要求。1993年3月10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和英国图书馆理事会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根据《谅解备忘录》达成的意向,中国国家档案局和英国图书馆理事会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促进两国档案机构之间历史文献的交换,对各自的馆藏进行调研,提供有关文件目录和内容简介,并在国际档案信息交流方面,特别是在国际档案理事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活动中进行广泛合作。(注:华夫:中国国家档案局、英国图书馆理事会签署《谅解备忘录》,《档案工作》,1993年第4期。)中国外交部与俄罗斯外交部也有一个双边协议,双方可以互相交换档案材料。现在外交部档案馆保存的由周恩来总理签发的第一号国书就是根据这个协议从俄罗斯交换来的。
4.国际档案界的共同立场。将散失档案归还原有国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间的广泛关注。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了《档案转让双方和多方协议及公约模式》,这个模式提出了解决档案所有权问题的种种方法。作为这个文件的补充,国际档案理事会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形成了两个报告,即《关于建立外国档案中国家历史原始资料数据库的可行性研究》和《关于创立国际筹集和管理缩微胶片援助基金会以促进档案的国际转让和利用外国档案馆中国家历史原始资料解决有关问题的可行性研究》”,并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可。(注:中国档案学会外国档案学术委员会编:《文件与档案管理规划》报告选编,档案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122-123页。)
1995年4月,国际档案理事会在广州召开执委会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解决有争议档案归属问题的观点》的立场性文件,表明了国际档案界要求尽快解决散失档案移交问题的立场。
经过多年的努力,国际已经产生了转让和利用档案的一系列政策和程序,这些程序包括现在国家间的领土割让的情况下转让和利用现行文件的政策和程序,战争期间或军事占领时期疏散或转移的档案的归还政策和程序,关于过去独立或自治国家档案遗产的重建问题的政策和程序。(注:彼得·瓦尔纳主编:《现代档案与文件管理必读》,档案出版社,1992年,第141页。)
三、收集散失档案的成果与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收集散失在外的档案的成果
新中国档案事业建立初期,档案工作者就已经注意到了对散失在外的档案的收集问题。1956年,中国档案工作者就开始去苏联收集档案。1956年,苏联政府决定把1901年沙俄军队从齐齐哈尔运走的、保存在苏联中央古代历史档案馆中的我国黑龙江、吉林两省各衙署1675-1900年的档案归还给我国,并于9月18日莫斯科苏联档案总局举行了交接仪式。这次归还的档案共有610箱17071卷。(注:明诚:《苏联政府已将清代黑龙江、吉林省档案移交我国》,《档案工作》1956年第12期。)
1988年12月12日,英国环境事务大臣、英国皇家历史手稿委员会委员尼古拉斯·里德利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向国家档案局转交散失在英国的中国广东清代档案缩微复制件25卷(包括档案1954件)。(注:外事:《我国收回部分散失在英国的部分档案复制件》,《档案工作》1989年第1期。)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加大了档案“开放”的力度。中国国家档案局和中央档案馆于1991年、1994年和1995年先后几次赴俄罗斯收集散失的与中国有关的档案,并且收获颇丰。例如,1992年中央档案馆代表团在王刚同志的率领下赴俄查找有关中国革命的档案资料,这次在俄共查出档案数万页,这些珍贵的档案资料填补了国内档案馆藏的空白。(注:李明华:《邓小平自传发现记》,《中国档案》,1997年第3期。)到1998年召开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时,“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已经)对从国外征集回来的10万多页档案进行了翻译和著录标引。”(注:王刚:《在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的讲话》,《档案工作文件汇集》(第七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9月,第86页。)
从国外收集档案回国的不仅有中央档案部门,而且也有地方档案部门。
1930年国民党政府在收回威海时对于档案的处理曾有明确的要求,当时中英双方签署的《交收威海卫条约》第四条规定:英国在撤离威海卫时,要将威海卫行政公署所有之一切档案及其他文卷移交给中国。但是英国撤离时这部分档案并没有移交。1997年威海市档案馆派出代表团到英国收集档案,这次出国成效很大,复制档案12000多页,缩微胶卷248米,还查回了一些历史照片。(注:杨机臣:《拯救威海的记忆》,《报告文学》,2003年第8期。)
历史研究部门和历史研究者也从国外收集了一部分中国档案或与中国历史有关的档案。如号称没有学历、没有职称、没有单位的“三无人员”沈志华自1996年5月开始到俄罗斯、美国收集档案。2002年8月,他收集到的档案有1.5万件,利用其中一部分档案编纂出版了34卷36册共计1800万字的《苏联历史档案选编》,其中相当一部分档案是与中国历史有关的。(注:冯玥:《让历史露出真相》,《中国青年报》2004年7月28日。)
(二)收集散失在外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最近一些年,中国的档案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收集散失在外的档案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在这项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就其主要的来说,大致有如下几个:
1.对档案散失情况没有进行全面的调查。对散失在外的档案进行收集,一个重要前提是对自己的馆藏和外国的馆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这方面,我们许多地方的工作还不够深入,以致于我们缺少什么,缺少多少,国外有什么,有多少,基本上是心中无数。目前收集工作只是个别档案馆进行的个别工作,见到什么,就收什么,没有轻重,也没有缓急。在1998年2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召开的收集散失在国外的历史档案座谈会上,会议代表提出“收集工作的第一步是进行档案馆藏和散失情况调查。一方面要摸清国内档案馆馆藏的缺口和社科院、清史所等科研单位近年来收集收藏情况;收集整理出一份尽可能全面的几个重点国家保存的我国历史档案资料的目录。”(注: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编:《档案工作文件汇集》(第七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9月,第390页。)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思路。但是要把这一正确的思路贯彻下去,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2.国家缺乏对此项工作的整体协调。对于收集在国外的档案,我国各级档案馆和有关机构已经进行了多年。针对收集散失在外的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曾经召开会议进行过研究。例如,1988年3月,国家档案局、国家教委、文化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家谱档案对外交换协调小组召开扩大会议,针对当时一些地方对外档案交流时偏重于换回外汇的倾向,提出了一些政策性的指导意见,会议要求“各单位同外国团体交换家谱档案复制件,仍应以换回我国散失在国外的和我们所需要的档案、图书、资料为主,但也可适当将一部分用于换回设备、外汇或由其培训技术人员等。”(注:《国家档案局、国家教委、文化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家谱档案对外交换协调小组扩大会议纪要》,载《档案工作文件汇集》(第四集),档案出版社,1992年,第141页。)1998年2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召开了收集散失在国外的历史档案座谈会,会议提出收集散失在外的档案的工作“应以收回原件为重”,并且要把相当的精力放在收集缩微复制件上。“收集目标先放在美、英、日、俄、法、德、荷、瑞士等国家的档案馆、博物馆和图书馆。收集范围包括我国历代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工商企业及知名人士形成的档案资料,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有关我国历史的有价值的档案资料。”(注: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编,《档案工作文件汇集》(第七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9月,第390页。)
但是从整体上说,对于收集散失在外的档案的工作,国家一直没有一个总体的、宏观的指导政策。1992年国家档案局在制订《档案法规体系方案》的时候,曾经考虑过要制订一个有关散失档案收集工作的中央档案行政规章,即《关于收回散失在国外的我国历史档案资料的规定》,并且在《档案法规体系方案》中将这个规定列入到两个“近期需调研论证的档案行政规章项目”之一。但是10年过去了,这个行政规章一直没有制定出来。不但如此,《档案法规体系方案》中提出的“近期”需要制订的、直接或间接地与收集散失在外的档案工作有关的其他一些档案行政规章,如《关于档案复制件交换、转让的若干规定》、《关于档案出境的若干规定》、《关于对海外交换、出售档案缩微品的管理办法》等,似乎到现在也没有一件被制订出来。
由于没有一个宏观的指导政策,中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有关部门在收集这些档案的时候,呈现出各自为政的特点。档案馆之间、档案馆与历史研究部门之间没有联系,导致一些重要的档案没有收集,重复收集也在所难免。
3.没有国家资金的支持。到国外收集档案,没有充分的资金是寸步难行的。交通、吃住的花费不说,仅档案复制费就相当可观。据山东省威海市档案局的张建国介绍,在英国国家档案馆,复制A3幅面的档案,每页需要0.4英镑;在苏格兰国家图书馆,也需要0.36英镑。如果复印的档案是在很厚的案卷里,那么价格会更高。如果要翻拍一幅7×5的黑白照片,在格林威治海军博物馆需要15镑,在牛津大学则需要18镑;翻拍一幅8.5×6.5的黑白照片,在帝国军事博物馆只需6英镑,而幅面基本相同的照片在伦敦大学则需要30英镑。目前在档案部门的经费中,几乎都没有档案收集方面的经费。由于经费的不足,档案部门对散失在外的档案的收集,几乎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也正主要是由于这个方面的原因,俄罗斯档案开放后,中国的档案部门没有及时收集相关的档案,以致于后来去收集时,俄罗斯已经收紧了外国人查阅、复制档案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