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_中国宗教论文

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_中国宗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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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爱国主义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有着内在的联系。坚持爱国主义,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才能更好地坚持爱国主义。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一、爱国主义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

爱国主义是对自己祖国深厚而美好的感情,是动员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巨大动力,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团结各族人民为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而奋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坚持爱国主义,必须树立正确的历史观。中国的历史是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各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如何,居住在什么地域,都有光辉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都为祖国的形成、巩固和发展作出了贡献。我国自秦汉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虽然曾有过冲突乃至短暂的分裂,但祖国统一、民族和谐始终是历史的主流。通过不断的统一过程,各民族的融合和互相交流日益增进。祖国的壮丽山川和灿烂文化养育了各族儿女,中国是各族人民心目中不能割舍的家园。“祖国啊,母亲!”这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

坚持爱国主义,必须发扬光荣传统。在中国历史上,各民族涌现出许多杰出人物,出现过许多热爱祖国的动人事迹,这集中体现了各民族人民爱国的高尚情操。在近代,各民族人民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进行了英勇的斗争,用鲜血守卫国土,抗击强敌。18世纪,有东北各族人民抗击沙俄入侵的海兰泡战役;本世纪初,有西藏人民抗击英帝国主义侵略的江孜战役,云南各族人民抗击法国殖民者入侵的斗争,等等。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那场关系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抗日战争中,各族人民义无反顾,共赴国难。东北抗日联军、中原的回民支队、海南的琼崖支队……各族人民用血肉之躯筑起新的长城,使侵略者葬身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其后为了推翻三座大山,开创和建设新中国,各族人民表现出崇高的爱国热情和为祖国赴汤蹈火的伟大精神,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翻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史,各个历史时期都有各民族的仁人志士为了党的事业,为了民族的解放,视死如归,英勇搏杀。这种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是宝贵的精神财富,要永远地珍惜并不断发扬光大。

坚持爱国主义,必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的历史、现实充分表明,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能动摇,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任何政党都无法替代的。只有共产党,才能忠实地代表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才有能力把各民族统一起来,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去克服艰难险阻,获得光明与进步。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探索而作出的历史选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不会有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发展进步。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族人民才能在统一的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里,和睦相处,共同建设自己的国家,共同求得民族的发展进步。所以,在现阶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就应当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爱国主义,必须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我国现阶段各民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历史任务,也是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议并经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我们描绘了一幅美好的蓝图,为各民族的发展繁荣展示了美好的前景。“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广阔的大舞台,为各民族提供了大显身手,施展才华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机会,努力奋斗,建功立业,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把我国早日建设成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

坚持爱国主义,必须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在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维护民族团结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爱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搞好民族团结。我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要搞好国家建设,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维护各民族的团结,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条件。发挥爱国主义精神,搞好民族团结,才能把各民族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统一起来,大家才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图大业。

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就要坚定地与一切有损团结和统一的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制造民族分裂的破坏活动。有人说什么:清朝建立新疆省以后,新疆才成为中国的地方。这完全是无视事实,歪曲历史。两千多年前,西域就和祖国其他地区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公元前60年,中央政府设立西域都护,作为代表西汉王朝统辖西域的最高军政长官管理西域。清王朝平定阿古柏的叛乱后,于1884年将西域改称为新疆,意思是“故土新归”,原有的土地又回来了,而决不是“新的疆土”的意思。清朝政府随后又设立新疆省。

民族语言和宗教特点不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也不能成为分裂、独立的借口和依据。不同民族的区分是以不同的人们共同体存在各自的特点为前提的,民族的存在,就表明彼此之间在语言、习俗、文化、经济生活等许多方面存在差别,各有特点。如果各个民族都借口自己的特殊和不同而要求独立的话,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还能存在吗?世界上有2000多个民族,但国家只有100多个,绝大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所以,把民族特点作为搞独立的理由,显然是荒唐的。

披着宗教外衣,进行民族分裂活动,是分裂主义分子行动的特点之一。他们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煽动宗教情绪,利用宗教旗帜,常用的口号就是“圣战”。我们有理由问:现在是人民的江山,人民的政权,搞“圣战”者向谁开战?为谁而战?说穿了,“圣战”就是以宗教为幌子,与人民为敌,反对人民民主专政;或是利用宗教情绪挑起对抗,制造事端。对此,必须坚决揭露和反对。

当前,我国形势很好,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各项建设事业不断发展。但也必须看到,还有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进行分裂破坏活动。这些人是人民的敌人,民族的败类,历史的罪人。他们的行为,违背宪法和法律,违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违背历史潮流,理所当然地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反对,理所当然地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理所当然地要以失败而告终。一小撮民族败类分裂民族、分裂国家的活动并不新鲜,新中国成立前就有人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搞过,结果以失败而告终。现在又有人妄图借助外国势力进行分裂国家的罪恶活动,在社会主义祖国空前强大的今天,这些人只会失败得更惨。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正确处理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在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就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树立正确的民族观。民族观就是人们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根本看法,是人们的世界观在民族问题上的反映。对于一个阶级和政党来说,民族观集中体现在解决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的理论、纲领、原则和政策上。它包括:什么是民族,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民族问题的产生和特点,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等。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以下几个问题十分重要: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民族,是依附于国家的人们共同体。任何一个民族都必须生存在一个具体的国家里,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才能获得发展。国家是一个民族存在的必要条件。有了国家的统一与强大,才会有民族的兴盛和个人的幸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中国,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爱民族应当首先爱国家。在各民族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各民族也会有自己的利益。比如谁都企盼自己的民族能更快地进步繁荣,谁都希望自己的民族跻身先进行列,谁都愿意自己的民族享有荣誉和尊严,等等。但这一切都不是孤立的,都有赖于国家的统一、独立、发展和尊严。只有国家安定、独立、富强,才能有各民族的发展、繁荣、进步;只有各民族团结、和睦,才能使国家有稳定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因此,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民族的利益、局部的利益必须服从于国家的整体利益。爱民族更应爱国家,任何时候都应当是国家利益为高为重,各民族要服从于、服务于它。热爱民族与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是公民的高尚情操。这两种情感相容共存,是国家独立、统一、富强的巨大精神支柱。在实践中,要正确地对待国家利益和民族地区利益之间的关系。国家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建设大型企业,不论是从长远的眼光看,还是从现实看,不仅是国家建设的需要,而且对民族地区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民族地区要服从国家的利益。

二是始终不渝地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平等已载入我国宪法。在我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达程度如何,在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一律平等。民族平等还要求各民族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不歧视。各族公民每时每刻都要交往,都要发生各种联系,平等相待这一点十分重要。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的方便,各民族之间的交往空前扩大,并将是不断发展的趋势。交往多了,摩擦的可能性也就会增加,所以要特别提倡各民族的互相理解和尊重。不管是哪一个民族的公民,在社会交往和生活中都不要忘记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要以宽广的胸怀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抛弃任何轻视、歧视及偏见,防止自觉或不自觉地表现出来的民族优越感,不做任何可能伤害其他民族感情的事情。

三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选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中国的国情决定的。这不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历史的必然。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经济生活中形成了紧密的互补互依的关系。在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并肩战斗,统一国家的格局已经被各民族人民确认,这记录在书籍中、地图上,更深深地刻在各族人民的心中。无论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还是从历史、现实和未来的角度来观察,结论都是“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用周恩来总理的话就是:中国各民族“合则双利,分则双害”,“历史发展给了我们民族合作的条件,革命运动的发展也给了我们合作的基础”。事实已表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无疑是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正确选择。在当今世界一些多民族国家,民族冲突造成了深重灾难,这更加显示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邓小平同志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许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为巩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法律,它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当然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并要做好。

四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建国以来,国家为帮助民族地区的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包括物力、人力和财力的支持。国家的帮助,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使各民族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进步,有的民族跨越了几个社会形态,进入了社会主义时代。各民族也为国家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未来15年将是民族地区面临大好机遇、更快更好发展的1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中关于民族地区的发展有着丰富的内容。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实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通过自力更生和国家的扶持、发达地区的帮助,使民族地区发展得更快更好,使各族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共同富裕。对于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问题,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差距是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它的消除需要一个过程。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差距。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要十分重视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的产生、发展有其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宗教无小事。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惊慌失措是不对的;忽视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必须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宗教问题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实践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要正确认识国家和宗教的关系。宗教是一种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国家对于一个人是最重要的。一个人可以信仰不同的宗教,但首先应是一个爱国者。这是共产党人和宗教信仰者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宗教教义中也有要热爱国家的内容。热爱祖国,是做一个好的宗教徒的前提,一个不爱国的人,决不可能真正爱教。在我国,只有有了国家的强盛,只有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才能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这里不能不指出,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把国家和宗教的关系严重颠倒了,把宗教置于国家之上,把宗教看得比国家还重要。比如,对宗教教义严格遵守,对国家法律、政策却不能够很好遵守;对宗教方面的一些事情,十分热心,对国家要求办的事情却不很热心。许多地方,学校破烂不堪,寺庙教堂却修得十分壮观;有的人不仅热心参加宗教活动,甚至还以宗教干预行政和社会事务。

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保护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两个方面。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使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意志和力量都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强国这一共同目标上来。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坚决反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长期的政策,要认真全面地贯彻执行,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要坚持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妨碍教育、婚姻、家庭的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干预政府事务,不得妨碍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不得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宗教界可以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关系,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但又要坚决抵制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稳定的活动。

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这是主权国家的权力。在我国,必须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在宗教事务方面已制定了一批法规。其内容包括: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宗教活动依照法律进行,宗教场所的设立及其活动必须依法办事,要把正常的宗教活动同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迷信活动区别开来,同超出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的非法活动区别开来。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同时,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

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矛盾。广大宗教信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要求宗教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来,做到宗教活动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应当看到,在一些地方,还存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兴建寺庙的规模和数量都超出了实际需要,增加了群众的负担;有的地方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影响党和政府政令畅通和权力的行使甚至有的基层支部改选也要听教职人员的意见;一些教派之争,导致人员伤亡,危害社会治安和地区稳定,影响经济建设;有的地方私设经文学校,传播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内容等。因此,在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上,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并要努力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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