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建筑工程项目数量和规模逐渐扩大,为了有效提升质量控制机制,在社会监督的基础上,政府也应该对工程的质量采取必要的监督控制措施,这就要求政府不仅要对各关键验收节点进行统筹性监督管理,而且更要完善程序上的监督,有效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质量监督
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的必要性
近几年,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也出现了良莠不齐的种种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要想从根本上提升管理效果,最主要的是要逐步完善建筑项目各方自身项目管理。同时,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强化自身的质量监督工作水平,完善检查制度和加强监督力度,提升监督工作的水平。确保监督到位以及管理落实,完善细节管理效果的同时,有效发挥政府公信力优势,从而真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监督的效率,促进建筑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和监督存在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处理机制,确保质量监督管理流程的完整性。
第一,近几年,尽管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的监督力度在不断提高,但是,许多常见通病还是时有发生,比如钢筋绑扎细节处理差、混凝土表面质量差等问题,无论是定期检查还是抽查,基本每个项目都存在类似的问题,最终导致不能有效落实质量控制目标。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各方主体对施工的各个流程环节把控不够,而由于民工数量缺乏导致现场工人的技术未达到相应的水平也客观上限制了工程质量有效提升[1]。
第二,部分建设单位往往更关注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为了尽快完成建筑项目,在某些建设单位的压力下,质量监督部门迫于上级政府压力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有时在个别程序上被迫作出妥协,使得某些环节尤其是基础部分施工的质量监督大打折扣,而在此背景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也为了加快进度不按标准流程工艺施工,甚至偷工减料。
三、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和监督流程
在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中,要合理性完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建筑主体的作用,整合管理机制和管控监督体系。在目前简政放权背景下,在适当简化项目事前监管的基础上,往往重点关注和加强事中监管。
(一)施工前质量监督
在监督工作开展进程中,政府监督机构要注意督促建筑各方完善各自工程质量控制机制并形成正式文件,同时合理制定自身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对各个工程进行相应的技术、程序交底。尤其是在工程项目开工时,参与工程建筑参与方和各方利益代表的工作会议,并且提出相应的监督要求,确保相关方可以落实质量保证计划。在实际检查工作开展后,要将检查重点落实在参与工程建筑的各方主体方面,确保能提升质量监督行为的有效性[2]。
第一,要检查参与工程项目建筑的各方质量保证体系,尤其是对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方案等进行判定,有效落实精细化管理机制,确保各方的终身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到责任人。
第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要审查建筑项目的各方责任主体、中介机构的企业资质拥有情况及人员执业资格情况。确保企业具备相应的承接建筑项目的资质;保证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
第三,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开工的合法性进行核查。主要是对建设单位履行建筑程序情况予以监督检查,确保相应工作的合法性,并对施工方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进行判定和分析。质量监督部门也要同时将监督过程中的相关审查档案集中记录和保存,以备后续更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3]。
(二)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主要关注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保证文件情况,并保证监督各重要节点的验收情况。同时按照监督计划对平常隐蔽验收进行巡查、抽查,切实保证工程的实体质量及建筑程序合法。
第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施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并合理整合相关检查记录以及数据,从而提出阶段性纠正方案,为后续施工项目的全面进步奠定基础。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抽查工作中,要对参与工程建筑的各方建筑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对各方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予以分析,保证各方可以切实履行其对工程质量的承诺及质量控制文件。在具体检查工作中:基础工程施工主要监督桩基日常施工质量及相应的检测合理合法性;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关注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按图施工,并在达到一定条件后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而在装修阶段主要监督各种装修材料的性能及保证安装工程尤其是消防设施有序的开展。
第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做到对建筑工程项目建筑的重要验收节点的全面监督,确保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的优化。要对地下室、第一个标准层、屋面、钢结构、幕墙工程、保温节能工程、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进行重点监督;对地基与基础、中间结构验收、预验收等几个重要验收环节必须参与监督。另外,除加强对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检查外,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履行对中介机构尤其是检验、检测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桩基检测机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机构、消防检测机构等机构的检测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检测机构可以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结论,保证工程质量。不仅如此,要利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检的工作机制作为重要补充,确保监督不留死角。同时,相应的检查记录应进行登记,以备后续对工程进行综合质量评价[4]。
第三,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质量事故予以查处。在发现相关问题后,通过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者告知函件等形式通知工程各主体单位,并限期整改,从而确保各方主体按照各方质量保证计划要求施工和管理管理,最大程度的减少质量隐患,并为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质量水平的优化奠定基础。另外,若是质量隐患问题较为严重,则要通过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或者工程整体停工通知书等形式,待问题整改到位后再恢复施工。对情节比较恶劣的,要报送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者诚信扣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任主体,则可以通知相关部门立案处罚,从而在保证相关工程施工质量的同时,对其它在建工程的相关责任主体起到震慑作用。对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或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完之后,在后续工作中应继续加强监督,杜绝相关质量问题重复出现。最终保证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满足实际要求[5]。
(三)竣工阶段质量控制
在工程项目竣工阶段,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从建筑程序、工程资料、实体质量、完成设计任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
第一,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工程的质保资料进行最后的审查,并对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前置条件作核对,同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最终的竣工验收会议成果作出评价。
第二,竣工验收过程中,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会议,并且对竣工组织形式以及程序等进行监督,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结合前期监督工作的成果对竣工验收情况作出评价。
第三,竣工验收通过后,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法规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提交到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同时对竣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为项目早日投入使用作好准备。
第四,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要按照要求及时整理,待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存档,以备查询,待达到规定年限后方可销毁[6]。
结束语
总而言之,若是从政府监督角度对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措施进行分析,就要更加强化监督力度和监督机制,利用抽查和巡查工作模式,着重在几个重要的验收节点方面进行统筹分析。并且,相较于施工企业或者监理企业,政府部门要侧重于程序上的监督,以保证施工项目顺利开展,维护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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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侯杰,苏振民,金少军等.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信息协同系统构建[J].土木工程与管理学报,2017,34(4):148-153.
论文作者:张文广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
标签:质量监督论文; 建筑论文; 工程项目论文; 质量控制论文; 工程论文; 质量论文; 政府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