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均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资源论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知识经济兴起、新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当代信息领域两大世界性潮流。高新信息技术为信息交流开辟了广阔道路,使信息共享成为信息交流、公共传播、图书情报界文献资源建设的基调。信息经济的发达,促进知识价值升值,扩大了维护、保障知识所有者权益的法制需求。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专有,反对信息垄断,代表现实社会公众利益。而知识产权则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产生的权力,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保障社会知识创新、表达社会发展利益。显然,二者对立统一,相互促进,同时内在地存有一定的矛盾性和关联性。对于信息的共有与专有,加强此方,就相对削弱彼方,反之亦然。法制作为公共选择的制度安排,是对社会矛盾的权利主体的利益调整和行为规范,需要对其所保护的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协调,以达到制度安排的均衡目标(公正)。以版权为主深刻全面地影响信息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法制安排,亦需求得平衡。当然,不是绝对的摆平,而是政策取向上有所侧重,有所倾斜。换言之,如何达到制度均衡,取决于制度安排偏好的选择。
一 建立在多重对立之上的选择偏好
1.法制权益的差异。知识产权维护的是一种私权,即知识产权人之民事权利,在激励社会知识创新的同时,对知识成果的社会公共传播与使用有所制约。如果相关立法权衡失当,或过泛、过苛,使私权过度扩张,则易导致公众信息用户侵权,动辄得咎,或经费短缺,也给信息使用带来支付困难,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信息流通和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因而,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方是产权人,一方是公众用户、图书情报机构,法制需求殊分。前者要求切实保护其所享有的人身权,实现财产权,倾向于强化知识产权所赋予的权利。后者要求限定信息专有保护范围,法定许可使用,扩大非营业性合理使用,拓展信息公有领域,制约权力人的垄断。所以,知识产权制度不可避免地在不同发展阶段选择方向有所不同,或加强私权保护,强化对用户的法制限制面,抑或相对约束信息专有,相应扩大社会公益。
2.信息市场角色的区别,表现为买方立场与卖方立场的对峙。所谓卖方立场,即知识产权人在市场中作为卖方的利益要求。其合理性在于:a.智力劳动成果无形化、创造难、传播易,其权益易受侵犯,在市场交换中需要法律赋予其专属所有权。b.智力劳动成果转化为效益即价值实现,需凭借市场的交换。为此,须进行制度安排,界定权力,减少交易费用,否则无法规范交易人的行为。c.知识经济发展趋势要求为信息流通环境设置法制保障,以促进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繁荣发展。所谓买方立场,即市场买方(含公共用户及中介方)作为消费者的主权要求,表现在:a.追求信息效用最大化,以较少支付,容易、方便、较多地获取信息,为此要求信息广泛流通,减少制约,消除障碍。b.在卖方市场条件下打破信息垄断。c.对信息消费者权益亦提供法制保障、纳入立法议程。因而建立、维护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忽视角色所引致市场行为定位的不同,须统筹兼顾,协调信息市场各方的利益需求,避免畸轻畸重。
3.制度标准的差别。即更大市场范围买卖方对立的延伸,目前聚焦在以发达国家为主体的国际卖方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同发展中国家所能接受的合理适度保护标准之间的分野。西方国家及代表其利益的跨国公司,在国际法制领域极力推行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力图淡化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要求后发国家放弃从国情出发自主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水准的权力,向其高保护标准看齐。发展中国家则因信息经济滞后,市场弱势,知识产权法制甫建,不能超越经济许可和法制发展阶段,需要有制度建设过渡期,需要有选择地适度地与国际标准接轨,尤其不能设置过高门栏,可是,是从本国国情出发,还是顺同发达国家,就低还是就高,不可避免地存在制度标准分歧。
4.政策导向的冲突,体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受经济利益驱动不断升级与信息资源共享呼声日高这两种趋势并存,构成当今信息世界泾渭分明的一道风景线。近年来,随着Trips协议草案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通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升温趋势,这与发达国家作为当今世界信息商品主要产出国占据垄断地位、卖方优势密切相关,使国际信息市场呈不完全竞争特征。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交易,显然对卖方不利,尤其对信息生产弱势国具有不平等性质。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步调整以往对知识产权较为被动的姿态,尤其是我国在近一、二十年不长的时期内对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成效卓著,举世瞩目。
与国际知识产权强化趋势呈鲜明对照的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信息资源利用的规范,意味着知识是有价的,需要付费的,有钱才能共享。而发展中国家受经济水平的制约,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萎缩,有的连温饱都尚未解决,严重影响到信息资源共享,愈加举步维艰。有鉴于此,在近年国际图联有关知识产权的会议上,发展中国家代表普遍表示担忧,如果严格执行版权法,那么公共图书馆在订购资料上就要受到有限资金的限制;如果所有的知识都需要付款,那么今后知识领域将会出现剥夺他们合法使用知识产品可能性的局面。一种危机已摆在发展中国家图书情报界同仁面前,迫切需要回答:如何在适应知识产权国际秩序中通过合理适度的法制调整,努力解决文献资源建设与共享受到限制性障碍的矛盾,以求得制度均衡,促进科学文化公益事业的进步。当然,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面对两极分化趋势,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取向上无疑应有所抉择。
二 制度选择的界定
概而言之,分歧广泛存在,指向鲜明,特征显著,选择偏好的区分点,也是多层面的。
1.强与弱。即对社会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人合理权益的平衡,侧重于对权利人专有权的保护,抑或对其施以抑制,由合理使用、法定使用、强制许可及限定时效、地域等法规来体现,反映了对私权保护力度的强弱之分。
2.宽与严。即法制规范的确立,如对复制、编译、公共借阅等行为设限尺度的把握,是放宽还是从严,余地留得偏多或偏少。
3.高与低。即同国际接轨取较高的保护标准,追随知识产权升级趋势,还是从国情出发,认同国际性公约有关最低限度要求所表达的国际标准,注重保留制度选择权。
4.快与慢。即立法进程对法制发展阶段超前还是取中,对法制新课题,诸如公共出借权、侵害知识产权无过错责任,涉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与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保护等,是加快立法,扩大保护范围,还是根据经济建设和法制发展实际需求,成熟一个,确立一个,解决一个。宁可等等看,不怕慢半拍。
凡此种种,基本立场可划分为两类,即强、严、高、快取向,有利于扩展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可归结为卖方偏好选择;而弱、宽、低、慢取向,总体多着眼于协调社会公众信息利用与共享,顾及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信息市场的利得,可视为买方偏好选择。
三 选择偏好的经济分析
不同制度安排方向孰优孰劣,将取决于选择偏好效益的高低。就公共选择理论而言,任何制度安排,都是一种成本收益比较之下的较优选择,能够在社会技术条件不变时对经济和社会运行减少交易成本,有所促进。要寻求知识产权制度均衡,立法适度,执法适中,则须从经济人的角度权衡这一公共选择的效益性,评估其合理性,把握其适度性。
由于国内国际信息市场条件下制度安排效益状况有所差别,姑设对应于国内市场的卖方偏好选择为A'型,买方偏好选择为B'型;对应国际市场的卖方偏好选择为A'型,买方偏好选择为B'型。A、A'型选择相对私权的保护具有强化特征,为加强型,可称之为强制度选择。B、B'型具有弱化特征,为减弱型,可称之为弱制度选择。
1.从国内市场看(如图1所示),强制度(A)选择条件下,设卖方收益为N[,1],买方收益为H[,1]。由于强制度安排,卖方收益有较为充分的法制保障,买方则须增加支出。从市场等价交换买卖方收益均衡的角度看,卖方收益增加,则买方成本增加,收益相应减少,因为N[,1]>H[,1]。在弱制度(B)安排下,没卖方收益为N[,2],买方收益为H[,2]。由于卖方收益缺乏强有力保障,易遭受侵权损失,因而N[,2]<N[,1]。且买方在法制调整较有利、合理使用范围较宽时,收益较强安排下为多,即有减少支付所带来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有H[,2]>H[,1],H[,2]>N[,2]。同时,弱制度安排卖方收益较强制度安排买方收益的保障亦差,故N[,2]<H[,1],即有H[,2]>H[,1]>N[,2]。但在弱制度安排下,由于市场存在无序竞争,买方权益也缺乏一定保障,或有相应损失,因之,买方收益H[,2]相对弱化,无法达到强制度安排下卖方所得收益(N[,1])水平,所以有N[,1]>H[,2]>N[,2]。从以上条件可知,N[,1]>H[,2]……①,H[,1]>N[,2]……②。①与②式两端相加,不等式方向不变,则有N[,1]+H[,1]>H[,2]+N[,2],也即(N[,1]+H[,1])-(N[,2])+H[,2]>0。从制度安排的社会总体收益,即卖、买方收益之和的角度观察,该式表明强选择(A)条件下买、卖方收益之和与弱选择(B)买、卖方之和的差大于0,为正值,说明对应国内市场的制度选择取向,强选择(A)优于弱选择(B)。
2. 国际市场条件下(见图2),如前所述,存在强弱两类制度偏好选择策略。强选择(A')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同知识产权强化方向步调一致,加速同国际高保护水平接轨。弱安排(B')即从现有条件出发逐步与之靠拢,但被西方国家列为知识产权观察国,可视为弱保护。一般意义上,与国内市场状况同理,当强制度安排(A')时,设卖方收益为N'[,1],买方收益为H'[,1]则有N'[,1]>H'[,1]。弱制度(B'[,1])安排下,设卖方收益为N'[,2];则有N'[,2]<N'[,1],买方收益为H'[,2],则H'[,2]>H'[,1],H'[,2]>N'[,2],H'[,1]>N'[,2],即有H'[,2]>H'[,1]>N'[,2]和N'[,1]>H'[,2]>N'[,2]。
四 结论
分析表明,现阶段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为亦强(国内)亦弱(国际)相结合的偏好选择策略,即国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取卖方偏好,而针对国际潮流不盲从升级趋势,以买方偏好为宜。总之,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中,一方面切实加强产权人合法的保护,另一方面以有利于信息流通、推动资源共享、扩大社会效益为基点,注意避免私权过度膨胀,以寻求制度均衡,使两方面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还须指出的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卖方权益保护需求会不断上升,国际市场竞争实力的增强,逐步达到抗衡不平等待遇的程度,国际弱制度取向收益之和将不能继续大于强制度安排收益之和,反而要求于之,即N'[,2]+H'[,2]<N'[,1]+H'[,1]。届时,国际国内制度安排就需要同步化了,(A+B')方式将宣告结束,取而代之以双强制度(A+A')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