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家族地区退耕还林后的发展_土家族论文

土家族地区退耕还林后的发展_土家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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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五年(1727),清政府对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开始进行改土归流,到乾隆初年,这一工作基本结束。改土归流后,清政府随即对土家族地区进行大规模的全面开发。

一、开发概况

(一)经济开发:土家族地区农耕经济的全面发展

改土归流后,中央政府对土家族地区的经济开发主要体现在大力进行垦殖、全面发展农业经济上,具体有以下三方面。

1.推广先进的生产工具。生产工具的先进与否直接影响着农业开发的效率。改土归流之前,土家族地区生产工具较为简单,铁制农具和牛耕不太普遍。改土归流后,为加速土家族地区的经济开发,土家族地区的各级官员纷纷将汉族地区先进的生产工具引进并推广于土家族地区。他们一方面从汉族地区购回大量铁制农具,另一方面在土家族地区就地设厂制造农具。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土家族地区生产工具基本上与汉族地区相同,汉族地区的锄、犁、水车、筒车等生产工具和灌溉工具在土家族地区得到广泛运用。如,“筒车,就溪河低洼处塞坝,以竹为广轮,准溪为度,钳空两重如本制外壳。匝置竹筒,两木夹持,侧没水中,水冲轮转,筒水倒流,周回不息,日计一车可灌十亩。”(注:同治《来凤县志·食货志》卷15。)

2.开荒垦殖。广泛开荒垦殖是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开发土家族地区的主要内容。为加快土家族地区的垦殖步伐,土家族地区各级官员对开荒种植进行多方督导。鹤峰州知州毛竣德发布文告,要求所属民众“踊跃开垦荒土,随地播种籽粒”。(注:乾隆《鹤峰州志·文告》卷首。)保靖县令王钦布晓谕民众道:“平地坡地可以垦植杂粮,自应勤耕稼,至于土埠高岗,尽可种桐。”“凡尔民人,务遵教导,急为遍植,此乃尔民成家之法,根本之事,各宜踊跃,奉行毋违。”(注:雍正《保靖县志》卷4。)在各级官员的督导下,土家族地区大批荒地得到耕垦,经济作物广泛种植,如油桐“沿山种之,自上而下,行列井然”,“伞形桐树,星罗棋布,比比皆是”。种桑也十分普遍,在政府的督导下,“民间闻风兴起,求桑植之”,“古丈妇女多以养蚕为事,近城养蚕者十之六七”。(注:光绪《古丈坪厅志》卷3。)

在这一时期土家族地区垦殖大军中,还有从汉族地区进入的流民。清康熙以后,全国人口显著增长,在人口密集的平原地区,土地已不能养活众多的人口,以致康熙皇帝都询问:“今人民蕃庶,食众田寡,地尽垦种,此外更有何应垦之田为积谷之计耶?”(注:《清圣祖实录》卷259,康熙五十三年六月丙子。)为了生存,人口密集地区的一些人们只得向人口稀少的地区移动。当时,湘鄂川黔交界的土家族山区,“地广赋轻,开垦易以成业”,(注:《三省边防备览·民食》卷9。)这块相对“空旷”的土地成为流民们进取的目标,加之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废除了“汉不入境,蛮不出洞”的禁令,使得进入土家族地区的汉族地区流民愈来愈多。对此,各类史籍均有记载。同治《利川县志》载:“自改土以来,流人麇至”。(注:同治《利川县志·物产》卷7。)同治《宜昌府志》载:“设流以后,常德、澧州及外府之人入山承垦者甚众”。(注:同治《宜昌府志·风俗志》卷7。)同治《恩施县志》载:“各处流民挈妻负子”,“接踵而至”,流人“遍满乡邑”。(注:同治《恩施县志·风俗志》卷7。)面对大量外地流民进入土家族地区,当地土家人发出“非我族类”(注:同治《咸丰县志·典礼志》卷7。)的感叹。流民进入土家族地区后,大部分人开荒种植粮食作物,如“开山种苞谷”,一部分人种植经济作物,少部分人则以采集土特产品、伐木烧炭为生。

3.向土家族地区移植汉族农耕生产方式。为使经济开发直接有效,清政府在土家族地区广泛推行中原汉族地区先进的耕作技术、耕作经验和耕作方法。

第一,大力提倡施肥。肥料在农业生产中居重要地位。改土归流前,许多土家族地区“农不知粪,圃亦不知粪”。(注:乾隆《石柱厅志·物产志》。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各级官员在本辖区向农民传播施肥方法,要求农民种地施肥。鹤峰州知州毛竣德发布《劝民蓄粪》文告,要求辖区农民“多收草粪,春耕和土”。针对鹤峰州“家家务农,查大池蓄粪之所,百无一二”,他“与居民约,限两月内,远近居民,无论宅之旁,家家开一蓄粪之池,摭以棘木”。对于不照规定办理者,予以惩罚,“有二月后并未开池蓄粪者,题索顽惰,大加责惩,决不姑宽”。(注:乾隆《鹤峰州志·文告》卷首。)在政府的督导下,土家族地区的人们注意用各种肥料增加地力,“地之肥料用桐枯、茶枯、柴薪之灰三种,冬间杀草铺于田内,俟其腐烂为粪”。(注:同治《永顺府志》卷8。)此时,土家人还认识到,不同的作物应当使用不同的肥料,如“治园者使用施料,与治田者不同”,“治茶者使用肥料与治土者不同,独取人畜之粪。”(注:光绪《古丈坪厅志》卷8。)

第二,重视农田水利。水资源对于稻作农业十分重要。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官员注意发展水利事业。鹤峰州知州毛竣德要求农民“一要高培田塍,雨水任我蓄放。二要开塘引流,庶几稍旱不妨”;“水田旁开水塘,并备车戽沟油,倘遇雨泽愆期,水塘可资救济。”(注:乾隆《鹤峰州志》卷首。)施南府来凤县“西南及东南沙坨坪、桐梓园、牛车坪等处,地平无泉,旧皆荒废,故有茅草滩之名。前令张公董公开凿为渠三道,一引红岩溪水灌沙坨坪,一引龙洞桥水灌筒子园,其西南则自伏虎洞导流,牛车坪得溉焉”。土家人根据不同的地理条件,使用不同的灌溉工具和方法,如“就溪壑近水平衍之处,间用水车、筒车吸引,以资灌溉。”“岩谷之间,随地生泉,筑坝深挖,上承下接”,以此灌田。(注:同治《来凤县志·水利》卷15。)

第三,加强田间管理。田间管理在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各级官员将中原地区农田管理技术和方法向土家族地区推广。鹤峰州官员要求人们用“石灰暖地,辟除洞水寒凉”;“旱田时锄薅”;“勤拔草稗”;“收拦牲畜,毋许践踏田庄”。(注:乾隆《鹤峰州志》卷首。)

第四,按农时耕种和收获。农业生产季节性较强,错过时节会影响收成。各级官员要求“社前下种种荞,谷雨下秧,以及植白露芽,八月蒜,九月麦”,“随时留心”。(注:同治《保靖县志》卷2。)在采摘茶叶时,应注意掌握时节,“采茶最佳者,在社前,其次则雨前,计稍老则茶粗”。(注:乾隆《鹤峰州志》卷首。)

第五,推广先进的耕作方法。土家族地区的传统耕作方法较为简单,为了提高收成,汉族官员将中原地区先进的耕作方法推广于土家族地区。区种法是汉族地区盛行已久的先进耕作方法,其具体作法是:“每田一亩,广一十五步,每步五尺,计七十五尺。每行占地一尺五寸,计分五十行。其长一十六步,每步五尺,计八十尺。”“隔一行,种一区”。采用这种生产方法“一亩所收,可加常田六倍或十数倍”。(注:同治《来凤县志·艺文志》卷30。)来凤等县官员便将这种方法推行于本地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对土家族地区的经济开发以引进、推广生产工具为先导,以开荒垦殖为重点,在垦殖过程中,全面推广中原汉族地区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生产方法,这一时期的经济开发主要是发展农业。这次农业开发有两个特点:一是农业开发的起点很高,农业开发中所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都是汉族地区最先进的。如前所述,汉族地区铁制工具、牛耕方法、灌溉工具、施肥方法、种植方法等先进工具和生产方法在土家族地区得到广泛运用,它们为土家族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农业经济开发主要是发展种植业,开垦的荒地主要是种植粮食,经济作物较少。养殖业、畜牧业则没有涉及。清政府之所以在土家族地区大力发展粮食作物,是因为生计问题是当时最大的社会问题。在全国人口膨胀,不少地区人多地少的情况下,许多流民进入土家族地区,维持生计是当时最为主要的问题,因此,以粮食作物为主的农业开发在土家族地区大规模展开。

(二)文化开发:用汉族文化改造土家族文化

清政府对土家族地区的开发并不局限在经济领域,而且还渗透到文化方面。他们对土家族文化进行改造和变革,同时向土家族地区广泛推行汉族文化。

1.移风易俗运动。由于汉族文化与土家族文化在价值观念上有差异,为了统治需要,清政府在土家族地区开展移风易俗运动,采取强制措施,强行中止与汉族文化价值体系不符的土家族文化事象,同时广泛推行汉族文化。

(1)禁止摆手舞。摆手舞是土家族所喜爱的一种文化活动,“土司向年每逢岁时令节及各委官舍把下乡,俱令民间妇女摇手摆项,歌舞侑觞”。对于土家族这种男女相聚而歌的民族文化,清统治者认为是“恶俗”,“有不可名言之事”,决定“严禁以正风化”。(注:乾隆《永顺府志·檄示》卷11。)

(2)禁止土家族传统信仰崇拜。土家族有许多信仰崇拜,清政府对其中不少拜祀加以禁止。一是禁止土家族的原始鬼神崇拜。土家族人信巫鬼,巫风很盛。“查土俗旧例,凡遇疾病死丧,必杀牛祭鬼,抑或互争不明之事,亦杀牛饮血”。对于这种鬼神崇拜,清政府加以禁止,“今既改流,凡一应陋俗俱宜禁绝”,“杀牲饮血,宜严禁也”。(注:乾隆《鹤峰州志·义馆示》卷首。)二是禁止土家族传统的傩崇拜。土家族信仰傩神,每年都有许多祀傩神的节日。对于这种傩崇拜,清政府认为是“端公邪术”,严加禁止。规定“凡巫师假降邪神,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注:乾隆《鹤峰州志·禁端公邪术》卷首。)

(3)改变土家族服饰。土家族有自己的传统服饰,“男女服饰均皆一式,头裹刺花巾帕,衣裙尽刺花边”,(注:乾隆《永顺府志·风俗志》卷10。)“不拘男妇,概系短衣赤足”。清政府认为,“服饰宜分男女”,土家族传统服饰有伤风化,“应加严禁”。在除去土家族传统服饰的同时,清政府引入汉族服饰。“尔民岁时伏腊,婚丧宴会之际,照汉人服色,男子戴红帽,穿袍褂,着鞋袜。妇人穿长衣、长裙。”(注:同治《保靖县志》。)

(4)改变土家族传统交际方式。土家族男女交往公开,没有清规戒律,并喜欢相互对歌。“凡耕作出入,男女同行,无拘亲疏,道途相遇,不分男女,以歌声为奸淫之媒。”清政府认为,土家族男女相歌,有伤风化,应“革除唱和,应加严禁”。同时规定“严肃内外,分别男女”,“凡一切不经之言,对女无轻出诸口,女子说不应说之话,即戒惩之。毋令与男子同坐,以礼约其身。”(注:乾隆《鹤峰州志·文告》卷首。)

(5)改变土家族婚姻习俗。土家族传统婚姻有两个特点:一是盛行“还骨种”,即姑婊亲,也就是姑家之女必嫁舅氏之子。二是婚姻自由,“不凭媒妁”。另外,少数地区还有同姓为婚习俗。清统治者认为,“婚姻为人伦之首”,土家族婚俗中的上述事象“不惟礼出无名,实乃寡廉鲜耻,亟宜速改,不得因循”。在改变土家族传统婚姻模式的同时,全面推行汉族婚姻模式。一是强调婚姻须凭媒妁,“如有议婚者,请凭媒妁,两家通知明白”。二是要求婚姻由父母作主,“至于选婿,祖父母、父母主持之,不必问女子之愿否”。此外,土家族“迎娶,令人背负而行”。清政府认为,这种作法“殊属鄙陋”,应予变更,以汉族轿娶代替之。如鹤峰知州毛峻德于“本州捐帏轿六乘”,供“附近居民亲迎取用”。(注:乾隆《鹤峰州志·文告》卷首。)

2.建立学校,广泛推行汉族文化。与其他文化传播方式相比,学校在传播文化上更为有效、更为直接。为了系统推行汉族文化,使“人心正,风俗厚”,改土归流后不久,清政府就着手在土家族地区设立各级各类学校。

土家族地区的学校有两类,一是由政府主办的府、州、县学,这类学校到乾隆后期在土家族地区基本建立;二是由各地方及宗族建立的义学、乡学、书院。为使学校教育取得更好的效果,清政府对学校教育的内容、学校的管理进行较为详细地规定。在教学内容方面,学校以传统儒学及程朱理学为内容,传播忠、孝、节、义观念。在管理方面,制定了严格的学规,如要求生员对于“书史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究讲,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生员应当“居心忠厚正直”,“不可干求官长,交接势要,希图进身”。“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委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注:同治《咸丰县志·建置志》卷5。)

3.实行科举制度。在封建社会,学校教育的重要目的是参加科举,为封建政府培养人才。科举制度则强化学校制度,使教育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清政府在土家族地区建立学校的同时,也在土家族地区实行科举制度。

改土归流不久,清政府就在土家族地区建立考棚,进行科举考试,如“永顺府城建考棚一所,照例岁科两试。府学各取十二名,县学各取八名。”(注:乾隆《永顺府志·学校志》卷5。)土家族与汉族相比,文化水平较低。土家族地区很早就有汉族人口进入,改土归流以后,汉族进入土家族地区者更多,为了在科举考试中保护土家族人的利益,清政府对科举考试的录取名额有明确的规定,即实行“多取土童”政策。如“桑植县取八名”,“其于六名,俱取土民。”“永、保、龙三县,亦多取土童,少取客童。以土三客一为率”。对于土籍、客籍的标准,清政府也有明确规定:“在前朝入版籍者为土,在本朝入籍者为客。”(注:乾隆《永顺府志·学校志》卷5。)针对桑植县科举过程中,汉人冒充土籍,影响土家族人利益的情形,永顺知府张天如在《桑植县客童应考详》中提出保护土家人利益的办法:“除实系土人于册卷上填明土籍外,所称新土者,应照永、保、龙三县之例填为客籍,于土童取不敷额之外,即于军、民、客三项内酌取敷额。”(注:乾隆《永顺府志·檄示》卷11。)

学校教育和科举制度的实施大大促进了汉族文化在土家族地区的传播,土家人学习汉族文化者增多。史载:“雍正间设学额,乾隆间设庠生额,由是人知响学。富家以诗书为恒业,穷苦子弟争自摊磨,亦不以贫废读。”(注:光绪《龙山县志·风俗志》卷11。)土家族“乡村四时,诵声不绝”。(注:同治《来凤县志·建置志》卷8。)

透过清政府的文化开发举措,我们可以看出,清政府对土家族地区的文化开发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清政府对土家族地区进行文化开发的目的是通过在土家族地区全面推行汉族文化,用汉族文化改造土家族文化,从而使土家族人民全面接受汉族文化的价值观念,以汉族文化的价值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此,清政府便从移风易俗、发展学校教育、开科取仕等多方面来推行儒家文化中的忠、孝、节、义观念。第二,清政府对待土家族文化的标准是看土家族各文化要素是否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凡是不利于封建统治的土家族文化事象,即予以取缔和严禁;与封建统治不相违背、对清政府统治不构成威胁的土家族文化事象,则允许其存在。这样做的结果,是在剔除土家族落后因素的同时,也破坏了土家族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如摆手舞本是土家族的优秀文化,千百年来深受土家族人民和其他民族人民所喜爱,但清政府却认为,土家人跳摆手舞,众人相聚而歌,容易聚众闹事,故予以严禁。第三,清政府的文化开发手段多种多样,既有强行手段,如移风易俗,强制推行汉族文化,变革土家族文化;也有平缓手段,如通过发展学校教育,推行科举制度,使土家人逐渐接受汉族文化。这种软硬兼施的办法产生了强大的效力,土家族的汉族文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二、开发的积极意义

(一)推动了土家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在清政府开发之前,土家族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刀耕火种在部分地区还存在,农业经济在土家人的经济生活中所占比例还不高。经过清政府的大规模开发,土家族地区经济得到空前发展。一是土家族地区生产方式与汉族地区已基本相同。土家族地区“所使农具铁器亦同内地各处”,(注:光绪《古丈坪厅志》卷3。)汉族地区的各种“农器诸类”,土家族地区“悉俱”。牛耕也普遍得以推广,“高低田地,皆用牛耕”,(注:同治《恩施县志·风俗志》卷7。)“民间全恃牛力”。二是垦殖面积大量增加。各地都新开辟了不少土地,如:道光《施南府志》载,乾隆十九年到三十九年(1754-1774)的20年间,该府六县共新垦田地553.9顷;来凤县乾隆三年到四十三年(1738-1778)共开垦土地7090亩。鹤峰州,乾隆四年到三十年共开垦土地139.52顷;宜昌府长乐县(今五峰县)乾隆十二、十七、四十一年共开垦土地91.24顷。同治《酉阳州志》记载,该州乾隆九年到五十年(1744-1785)共新增田地2100亩;秀山县乾隆初年到五十年共增加土地7300亩。经过土家族地区人们的辛勤劳动,到嘉庆、道光时期,土家族地区荒地基本得以开垦。“从前所弃为区脱者,今皆尽地垦种,幽崖壑谷亦筑茅其下,绝崖穷巅亦播种其上,可谓地尽其利焉。”整个土家族地区可以说是“地无遗利,人无遗力”。(注:同治《恩施县志·风俗志》卷7。)三是农作物品种空前增多。在大规模开发以前,土家族地区粮食作物品种不多,主要为荞麦、豆类、粟、旱谷。大规模开发后,农作物种类增加不少,新增农作物品种主要有玉米、土豆、红薯、哈密瓜、莲藕、烟草等。如:“玉蜀黍,释名玉高梁,土名苞谷,旧惟蜀中种此,改土后,土人多开山种植。”“哈密瓜,雍正年间出兵西路者拾种园,今种之,味颇甘美。”“近年农人多于水田塘堰内栽白莲藕,五六月即可食,细嫩而大,清香甘美,遂为佳种。”(注:同治《宜昌府志·物产》卷7。)值得一提的是,经过大规模开发,土家族地区谷物种类已相当齐全,“种田者以水稻为正粮,稻谷有多种,其通行者,一曰粳,土人呼为粘谷,曰白脚粘,曰大小贵阳粘,种者最多。曰麻粘,曰百早粘,熟较早而子粒稀少。曰马尾粘,最迟收而实较多。又有托粘、青粘、沙粘等,皆可相土宜种之。白脚粘熟期得中,壳薄多米,种者尤多。一曰秫,土人呼为糯谷,有寸谷糯、矮子糯之别”。(注:民国《咸丰县志·财赋》卷4。)四是土家族人民的生活得到较大改善。粮食作物的广泛种植使许多土家人衣食有着落,经济作物给不少土家人带来可观的收入。

(二)促进了土家族文化的进步

改土归流后,土家族文化较前有大的发展,土家人的文化素质普遍提高。一方面,通过移风易俗,土家族传统文化中的不少落后因素得以剔除,如“姑家之女必嫁舅氏之子”的“还骨种”、同姓为婚、土司初夜权等陈规陋习被废除,不少迷信色彩浓厚的巫术被革除,这些都促进了土家族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学校教育的广泛推行,使大批土家人受到教育,文化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这时期涌现了以彭秋潭、彭施铎等人为代表的一大批文化水平较高的土家族文化人,他们创作了大量思想性和艺术性都较高的文艺作品,土家族文化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三)土家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联系得到加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更加巩固

改土归流后,“汉不入境,蛮不出洞”的禁令被打破,土家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文化联系进一步加强。随着开发的深入,汉族丰富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源源不断地进入土家族地区,土家族对汉族有了更多地了解。同时,汉族人民对土家族也有了更多地认识,土家族地区的物资产品大量进入汉族地区,如土家族工艺水平极高的织锦“西兰卡普”、“拭汗不臭”的洞巾、品种十分广泛的药材等产品进入汉族地区后,深得汉族人民的喜爱。汉族地区与土家族地区经济文化联系的加强,促进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三、开发的负效应

(一)造成土家族地区经济结构单一

改土归流前,土家族地区经济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猎相结合的多元经济。改土归流后,汉族官员将汉族地区的农耕生产方式大量向土家族地区移植,土家族农耕经济片面发展,林业、畜牧业、渔猎经济成分大大下降。在农业中,种植业比重过大,渔业、牧畜业没有能够发展。在种植业中,粮食作物占主导,经济作物比例太小。可见,土家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十分单一。单一农耕经济的畸形发展,与土家族地区地理生态环境不相适应,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二)土家族地区的生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破坏

1.动物资源减少。改土归流前,土家族地区动物资源较为丰富。史载:“草木畅茂,荒郊旷野,道路俱系羊肠小径,崎岖多险,兽蹄鸟迹,交错于道。山则有熊、豕、鹿、麂、豺狼、虎、豹诸兽,成群作队,或若其性。水则有双鳞石鲫、重蜃诸色之鱼,举网即得,其味脆美。时而持枪入山,则兽物在所必获;时而持勾入河,则水族终至盈笥,食品之嘉,虽山珍海肴,龙脑凤肝不有能出其右者。其间小鸟若竹鸡、白雉鸡、野鸡、凤凰、锦鸡、上宿鸡、土香鸡真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之慨。”经过改土归流后大规模的垦殖,丰富的动物资源急剧减少。“众来斯土,斧斤伐之”,“昔日青山为之一扫光矣。禽兽逃匿,鱼鳌罄焉。追忆昔日入山射猎之日、临渊捕鱼之时,取之不尽,用之不竟,不可复得矣。”(注:湖北鹤峰县《甄氏族谱·山羊隘沿革纪略》。)“设县初,山深林密,獐、麂、兔、鹿之类甚多,各保皆有猎户。今则山林尽开,禽兽逃匿,间有捕雉兔狸獾者,皆农人闲时为之,而饲鹰畜犬者罕矣。”(注:同治《长乐县志·风俗志》卷12。)

2.植被受到破坏。改土归流以前,土家族地区森林密布,良材众多。改流后由于大规模的垦荒,“散木良木一同炬,年年十月便烧山”,(注:同治《来凤县志·艺文志》卷30。)使大量森林被毁,林木稀少。如鄂西建始县“木植甚繁,惟香楠瘿为上,从前人不知贵,今则岭岑丛林剪伐殆尽,不特香楠瘿木甚少,即成材之古杉、古柏亦不易见”。(注:同治《建始县志·典礼志》卷3。)大规模的垦殖,也使土家族地区丰富的药材资源受到极大破坏。如鄂西长乐县,改土归流以前“人户稀少,药材遍满山谷之间,惟黄柏最多”,改流后“渐次招来,居民日繁,近日伐木开垦,以种洋芋,黄柏殆尽”。(注:同治《长乐县志·风俗志》卷12。)丰富的森林、植物资源“皆以开垦日久,渐次销耗”,不少人因此发出“爨桐新桂知多少,不信来年草值钱”的感叹。(注:光绪《鹤峰州志·物产》卷7。)

3.水土流失,地力下降。改土归流以前,土家族地区地广人稀,土地生产能力较强,“初垦时,不粪自肥”,“老林初开时,苞谷不粪而获”,“开垦易以成业”。改土归流后,森林植被的破坏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使地力急剧下降,“迨耕种日久,肥土为雨淹洗净,粪种亦不能多获”,“阅年既久,浮土为雨潦洗尽,佳壤沿可粪种,瘠处终岁辛苦,所获无风。”(注:同治《长乐县志·风俗志》卷12。)地力下降后,直接影响到人民生活。“瘠处终岁辛苦,所获无几,故贫民于农隙,户挑负,乃可赡生。”“民遇岁歉,则挖蕨捣粉,并采可食野草和饮充腹,然亦辛苦备尝矣。”(注:道光《鹤峰州志·风俗志》。)

4.各种灾害增多。改土归流后,由于环境受到破坏,土家族地区水旱等自然灾害增多,《来凤县志》载,改土归流后“山水泛涨,无岁无之”。鹤峰州许多地方“盛夏大雨,往往山崩地裂,甚至冲塌民舍,人畜俱有损伤”。“乾隆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廓外西街冲去民舍数十间。”(注:道光《鹤峰州志·风俗志》。)

(三)土家族文化的某些要素受到破坏

清政府向土家族地区大量输入汉族文化,在促进土家族文化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土家族文化。土家族传统文化中积极成分受破坏,如自由恋爱方式、自由交往方式、民族信仰等受到限制;土家族语言在汉族文化强烈冲击下,消失不少。土家族文化与汉族文化在有限的范围内还产生了冲突,如为反抗汉族包办婚姻,土家人创作了这首歌谣:“人家丈夫像条龙,我的丈夫像毛虫,为了毛虫早早死,金鸡跳出花米笼。”

四、开发的启迪

(一)清前期对土家族地区的开发是一种政府主导型全面开发

透过土家族地区开发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清政府在开发中起主导作用。表现为政府组织垦荒,政府组织发展经济作物,政府出面推广先进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生产方法,政府对文化进行全面调控。另外,此次开发涉及面十分广泛,除经济领域外,还有文化领域,并且经济开发的深度和广度,文化变革的力度都是空前的。与同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的开发相比,土家族地区开发力度要大得多。

(二)此次开发利大于弊

此次开发既有积极因素,也有负面影响,但总体上积极因素居多,是一次成功的开发。它大大推动了土家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了土家族的进步,使统一多民族国家更加稳定。而同时期其他一些民族地区的开发没有如此明显效果,如清政府对千里苗疆改流,置六厅,进行开发,积极作用不太明显;清政府对东川茫部罢禄氏土司而改流,损失较大,东川茫部经济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四川大小金川改流,清政府先后两次用兵,损失惨重,置厅后,当地经济发展较慢。(注:参见杨庭硕、罗康隆:《西南与中原》,云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三)土家族地区开发成功有多方面的原因

清政府能够成功地实现对土家族地区的开发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开发之前,土家族文化与汉族文化已有较为全面深入地交流,土家族对汉族文化已有相当强的认同感。土家族地区与中原汉族地区直接相邻,汉、土家文化交流一直较为频繁。土司时期,大批汉人自发进入土家族地区,与土家族共同生产和生活,互相通婚,彼此间已有相当的了解。加之这时期中央政府规定,土司子弟必须学习汉族文化才能承袭司位,各土司掀起了学习汉族文化的高潮。不少土司“不辍寒暑”地学习汉族文化,“有不学者,咤以与犬同系同食”。(注:湖北鹤峰县《田氏族谱》卷3。)土家族地区出现了容美田氏诗人群。这些都表时土家族对汉族文化有相当的认同。正因为如此,当清政府对土家族地区进行全面开发,向土家族地区大量输入汉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之时,土家族文化能够承受住汉族文化的冲击,两种文化基本上能够调适。第二,清政府实行的开发政策较为符合土家族地区的实际。一是以当地土家族民众为开发主体,没有向土家族地区进行移民开发。虽然外地自发进入土家族地区的流民在开发过程中也起了积极作用,但他们毕竟数量有限,并且他们不是在同一时间集中进入土家族地区,而是逐渐进入的。清政府既没有向土家族地区移民,屯驻土家族地区的军队也没有参加开发。与此相反,清政府在开发云南、贵州、四川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时,采取了大规模移民的政策,依靠汉族移民和驻军进行直接开发,结果导致与当地民族发生冲突,直接影响开发效果。二是注意处理好土家族与自发进入本地区汉族间的利益关系。改土归流后大量汉族流民进入土家族地区,由于他们的文化水平、耕作技术高于土家族民众,双方客观上存在着利益冲突。对此,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土家人的措施。例如,汉族流民进入土家族地区后,为了多得利益,纷纷在当地购买土地,从而使得土家族地区“田土价值较前已不啻倍蓰”,土家族的生存利益受到损害,“土苗生齿日繁,将来势必难以资生”。(注:乾隆《永顺府志·檄示》卷11。)为了保护土家族民众的利益,清政府发布《禁汉人买地土详》,对汉族流民在土家族地区买卖土地进行严格限制。第三,清政府吸取了以前有关地区开发的经验教训。清政府对土家族地区开发稍晚于西南民族地区,云南、贵州、四川等地改土归流工作在雍正九年(1731)基本结束,土家族大部分地区改流从雍正八年(1730)开始,到乾隆初年才基本结束。在西南民族地区开发过程中,中央政府着力从国家稳定的角度对这些地区进行改土设县,但在开发的方式方法方面探究不细,以致出现不少问题。土家族地区是在全国改流进入尾声情况下进行改流和开发的,清政府吸取了其他地区开发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如以和平方式对土家族地区进行改土归流、以当地民众为开发主体。当实行的文化政策受到阻力时,便实行“修其教而不改其俗,齐其政而不易其宜”政策,中断执行不妥的措施,如当清政府禁止摆手舞遭到土家族强烈反对时,便停止执行这一政策。

通过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开发的过程,笔者认为,当今土家族地区的开发应该借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如下:第一,土家族地区的开发是全面的开发,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应该发展文化。第二,发展经济是土家族地区开发的重要内容。为使经济开发取得成效,要注意采用先进生产工具和生产方法,引进汉族地区先进技术。同时必须注意,经济开发的方式方法必须与土家族地区实际相结合,要充分考虑到土家族地区的实际,注意国民经济各种部门协调发展,不能畸形发展,在发展种植业的同时,注意发展畜牧业。要注意经济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平衡,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三,在文化开发中,一方面要在土家族地区传播先进文化,改革当地落后观念,同时要注意充分保护和利用土家族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切忌对土家族文化中重要因素作出不合时宜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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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地区退耕还林后的发展_土家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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