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婚姻法的舆论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婚姻法论文,舆论论文,误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婚姻法修改涉及每个公民,加上一些学者对修改方案存在较大的分歧,于是也成为传媒报道的热点。然而,由于婚姻法涉及法学和社会学的综合学科知识,是一门严谨的学问,尽管它与人们的家庭生活密切相关,但并非人人都可以驾轻就熟地论说是非。
近来发现不少对婚姻法一知半解者在调查、评论和报道婚姻法的修改,其中存在不少与法律或社会学基本知识相悖的硬伤。当然,对于一般读者的众说纷纭,自然不必认真,但对于一些有较大影响的群众团体、知名人士和传媒的误导,则有必要予以指出。
将已有明确规定的法律与须修订的法律相混淆
最近一项被国内外广泛引用的《修订〈婚姻法〉全国民众意愿调查》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计划生育,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以及结婚年龄等均列入婚姻法“最需修订的内容”,但实际上,上述条文在现行婚姻法中都早有明确规定而无须修改。
其中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行计划生育还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而调查结果却显示,分别只有23.8%、27.5%、27.0%、3.2%、2.8%和4.2%的人认为新婚姻法最应当规定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行计划生育。这样的选择题和调查报告在实际上对读者起了误导作用。
另外,不少传媒都特别强调,修改婚姻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家庭暴力,“中国立法、司法部门官员,法学专家和婚姻家庭问题专家在讨论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时,普遍提出应该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将使“禁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但实际上中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制裁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只是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受害人较少寻求法律保护或执法人员不愿介入家庭私人领域,以至这类案件受到处理的很少。但这并不是说,禁止家庭暴力无法可依。
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混淆
如何对待“婚外恋”也是婚姻法修改的一个热点。上海一家有影响的报纸6月15日在“修改《婚姻法》:半数人要求刑事处罚通奸”的标题下,报道了某民意调查的结果,即在回答对通奸、搞婚外恋和重婚纳妾的惩处问题时,54.8%的人选择了“追究刑事责任”;也有报纸在“约束第三者,法律最有力”的标题下,报道了某市妇联妇女权益部部长提议在婚姻法中增设“破坏他人家庭关系罪”,以法律来约束第三者。
上述观点和立法建议不仅将不同性质的行为如“婚外恋”、“通奸”和“重婚”相提并论,而且将道德谴责和不同的法律制裁(如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相混淆,以为婚姻法与刑法一样可以确定犯罪和规定刑罚,甚至要求立法者“将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诱导人们赞成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以反映、表达所谓的“民意”。但是,这在实际上既表明了自己的无知也误导了公众。
将特殊群体样本与一般群体样本混淆
对中国家庭现状的正确估计是修订婚姻法的客观基础,但不少记者常根据某种需要,将特殊群体样本与一般群体样本相混淆。继而作出片面的估计。
如为了说明婚姻法修改在禁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意义,不少报纸和网站在“我国8000万家庭存在暴力”的标题下,报道了这样的调查结果,即“根据调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但我们在核实了该调查数据的出处后,才知是前来某群众团体投诉的妇女有33%是出于家庭暴力原因。可见,这是对特殊的妇女投诉群体样本的资料统计结果,而根本不能推论总体。
还有一则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报道,“中国修改婚姻法解决重婚纳妾和家庭暴力问题”。其中谈到“据专家统计,在离异家庭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也存在上述的将特殊群体样本与一般群体样本相混淆的问题。这直接导致立法者将离婚后父母“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文写上婚姻法修正案,以至被认为是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歧视性条款。
其实,父母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并非如一些传媒所渲染的那么严重。这首先是因为,大多父母无论在发生冲突时或在离异后都能顾及子女利益并设法愈合子女创伤,其中一些监护人很快组成了和谐的再婚家庭,加上相当一部分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尚年幼,因此实际上所受到的消极影响不大。
据我们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无论是离异家庭的孩子,还是他们的父母或班主任都有较一致的认同,从总体上讲父母离婚对孩子有很大负面影响的仅在5%-10%,有一些负面影响的约为20%左右。统计还表明,父母离婚的挫折对10%-15%的子女有积极影响。一些孩子由于家庭经历曲折而变得更成熟,如自理能力较强、富于同情心、更懂得尊重体贴长辈,为了争气而奋发向上或生活较检朴等。一些在父母吵吵闹闹的家庭氛围中战战兢兢生活的孩子,因为父母间糟糕关系的结束而如释重负。上述统计结果与国外学者的一些研究结论类似。
其次,我们还须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33%以上的离异夫妻无未成年子女”,因此,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其实并非如人们所担忧的那么严重。更何况,即使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有较大的不良影响,我们也不应单纯要求婚姻当事人为了孩子而忍受痛苦,事实上父母婚姻生活的不幸福也难以给孩子带来持久的、真正的快乐。社会更应关注的是如何减少婚姻冲突对孩子的不良刺激、保障单亲家庭子女的生活福利和弥补其心理创伤。
此外,以典型案件、个别现象来以偏概全地推论总体的做法也时有所见,如一些权威婚姻法专家常以“某地一对男女领了结婚证出去买衣服时,因为意见不统一大吵起来,竟又马上返回办理离婚手续”、“在南方甚至出现了包六奶的丑恶现象”之类的典型事件、特殊个案,来证明离婚率上升与草率离婚、婚外恋盛行的直接相关关系。
上述新闻报道不仅误导了内地的一般公众,对正在修改中的婚姻立法也有负面影响,同时,还对海外舆论起了误导作用,如台湾报纸连篇累牍报道“近年来大陆重婚纳妾和家庭暴力案件上升,离婚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家庭不稳定诱发青少年犯罪等问题丛生”,“大陆人民婚姻关系中充斥着重婚纳妾、性别歧视、包二奶和婚外情等问题”、“大陆婚姻关系亮红灯”、“姻缘短诱惑多,九成民众赞成修法”。
其实,内地重婚纳妾、家庭暴力、婚外情、性别歧视、离婚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以及父母离婚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现象,远非如一些传媒和妇女团体所渲染的那么严重,其中相当的现象描述和统计数据因有较大的水分而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中国大陆婚姻的高稳定曾为多项研究所证实而成为不争的事实。
前不久刚完成的一项全国性大型科学研究也表明,中国已婚男女对双方关系评价较高,平等、互信与和谐是目前夫妻关系的主旋律,经常吵架、动武、威胁离婚或自述夫妻感情已淡漠、破裂的比重甚低,大多数婚姻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和稳定性。
文/徐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