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野英一先生访谈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访谈录论文,星野英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渠涛(以下简称渠):非常感谢星野英一教授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杂志的采访。星野教授曾经为本杂志2001年秋季号主题研讨“日本民法百年”中的“专家评说”栏目惠赐大作,在此,谨对先生以往对本刊的支持再次表示感谢。下面,能否请先生先简单地介绍一下自己的经历。
星野英一(以下简称星野):1926年,我出生在日本的大阪,祖籍是神奈川县小田原市。在我两岁的时候,父亲为了准备参加律师考试(当时叫做“高等文官司法科考试”)遂辞去了当时在大阪银行的工作,来到东京。从那以后,我们一家就一直住在东京。1943年考入日本旧制高中,即东京第一高等学校,由于当时是战争时期,本来要读3年的高中,学制被缩短到两年,1945年考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大学期间,因患肺结核,曾休学3年,1951年在更名后的东京大学毕业,然后进入了研究室(即作为教师留校——采访者)。1954年就任副教授,1964年就任教授,1987年从东京大学退休后到千叶大学做教授,1992年又从千叶大学退休转到放送大学做教授,1997年从放送大学退休。另外,在教学之余,自1955年在日本法制审议会(这是一个为法务大臣提供咨询的机构,主要工作是起草和准备内阁向国会提交的法案和法律文件等)任干事以来,1970年以后任委员,1996年至2000年任该审议会民法部会会长。1962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1996年被选为日本学士院院士(在日本称为“会员”,是为终身制)。
渠:经常听到有些日本学者评价星野教授是当今日本民法学界的“第一人”,我非常想知道,先生为什么选择了学者这条人生路,而且为什么选择了民法。还有,先生关于民法研究的研究成果堪称著作等身,您认为最能代表您学术思想的是哪一部或哪一些著作,您对民法学的最大贡献是什么。
星野:先说说选择学者的道路和选择民法的理由。从上高中开始,我逐渐懂得了学问是对真理的探求,而对真理的探求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工作。因此,从那时起,我就非常憧憬有一天能去做学问。但同时我又常常怀疑自己:像你这样的人怎么可能具备当学者的能力?但是,最终决定我走上学者这条道路的应该是,可能你会笑话,肺结核。具体地说,我本来应该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但因为患上了肺结核根本没有参加考试的体力,而且还听说国家公务员也不采用得过肺结核的人,因此,我就留在了能录用得过肺结核的人的大学。这就是我选择学者这条人生道路的最直接理由,因此,我选择学者这条人生路根本没有任何值得自豪和骄傲的理由。但最后还是进入了自己曾经憧憬过的世界,可我当时却对自己的能力没有任何自信。至于说到对民法的选择,那要比对对于学者的选择较为理性。第一,民法比其它部门法律涉猎的范围更广,它几乎对人和社会中所有的关系都无所不包,因此我对它很有兴趣;第二,也是决定我选择民法的关键是,在一年级听到的我妻荣教授的讲义和讲座。因为我妻先生关于“要重视民法的社会性职能”,以及民法对“弱者保护”重要作用的阐述曾经深深地打动了我。
再说说我的“代表作”和“对学界的贡献”。关于这一点,恐怕我自己的看法与别人的看法之间会有差距,所以是一个比较难回答的问题。让我们先划定一个框架,然后在这个框架中添上我自己的研究内容。第一,作为研究的对象,也可以称之为领域的大致有:民法各论、民法总则、民法总论。第二,就研究取向而言,我认为,一种是集中在少数课题上进行深入研究;一种是在比较广泛的领域中进行探索性研究;当然,还有撰写论文、体系性著作和教材(其中有的是以专业人员为对象的专著,有的是以学生、初学者或业外人士为对象的普及读物),以及重视判例研究等等。第三,研究的基本方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重视解释论、立法论等实践性结论的研究,以此区别于纯粹的对法律认识的研究;另一种是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法律内部的理论构成和理论的体系性方面,重视法律的历史沿革、比较法、社会和经济背景以及思想背景的研究。第四,至于具体的研究方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多采用归纳式的方法,一种是多采用演绎式的方法。
在这个框架下,第一,我的研究领域很广,上述三个方面都在我的研究之列,这在日本民法学界比较少见。第二,拿围棋作比方,我的总体设想是先在棋盘上各处布下棋子,逐渐使之形成一个大模样,在具体的做法上,我一方面将撰写论文作为重点,一方面也撰写判例研究的文章以及面向各种读者群的各种教材和书籍,因此可以说我的所谓“研究轨迹”并不是一条单纯的直线。如果将这个“轨迹”排一个顺序,大致如下,①在年轻的时候主要考虑扎实地掌握民法的技术,因此一直致力于包括判例研究在内的民法解释论研究;②到了40岁左右,在研究有了一定的积累之后,开始涉足一些总论性的课题研究。第三,根据研究内容和对象再采用各种形式不同的研究方法。因为就法律研究而言,更应该重视人和社会的存在,及其它们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所以,我考虑的是从各个角度出发,立体地刻画出民法的整体形象。可以说,我追求的并不是“作为科学的法学”,而是“作为人间学的法学”,“作为人文学的法学”。第四,虽然两种研究方法我都用,但我在日本的学者中应该属于归纳式方法的一派,至于解释论,我一直认为,与其采用在甲说和乙说之间二者取一的选择方法,更应该将以往的学说作为当然存在的前提,并对此提出根本性的疑问,并以此为切入点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出新的观点,这才是学问上最为重要的。从总体上说,如果用一种浅而易见的语言给自己画一张像的话,那我就应该是“一个满场飞的运动员”,即作为学者应该更广泛的、更深入的、更有前瞻性地面对所要研究的问题。
说到“代表作”和“对民法学界的贡献”这一点,从上述我的自画像中即可以看出,我自己很难做出判断。正是因为我对民法的研究具有上述特点,所以在自己的研究业绩中没有一部可以作为特别突出于其他业绩的“代表作”这一点才是我的“特点”。但是,应该说在我的研究中还是有一些论著对后来的学说产生过某种程度的影响,这一点恐怕是能够得到学界承认的。
这些论著是:①判例研究共出版5册,收集了对150个判决的评析。②作为对民法各论的研究,关于法人、无权利能力社团、法律行为的生效时期、时效、契约思想、遗产分割、信用保证等方面的论文应该说对后来的学说产成了很大的影响。③我在民法总论方面的论著比较多,作为对以往民法学基本上未曾研究过的问题的研究,主要见诸于以下几部著作:《民法是什么》、《民法中的“人”》、《爱与法律》、《日本民法的起草者们》、《日本民法学史》、《博瓦索纳德的日本民法及其对民法学的影响》等。尤其是关于《法国民法对日本民法的影响》的论文,据说曾经让日本的民法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都为之感到震惊(因为以往民法学界都认为日本民法主要是受德国民法的影响——采访人)。④我一直在不断地探索民法学的方法论和民法解释的方法论。在民法学方法论方面,我提出的关于民法学研究中应该重视思想性和哲学性背景的观点与以往的研究相比具有特色;在民法解释方面,提出了一种被人们称之为“利益考量论”的理论,而自己更愿意将其称之为“价值判断法学”的解释论,我自认为这是自己在解释论方面的实践。自从这一命题提出后,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不断,至今已经引起过两次大的论争,而且第二次论争仍在继续。⑤作为教科书有两套值得提及,一套是《民法概论》,目前出版到第4卷,还有几卷没有完成;另一套是放送大学用的教材(共三册)。前者是以一直被学界奉为通说的我妻荣的观点为出发点,但在书中各个部分都对此通说提出了疑问,当然,作为教科书只有问题的提出还是不够的,但这一点从出版的年代上看,还是应该说它是具有一定特色的;而后者在教科书的形式上是日本前所未有的。⑥作为二种普及读物我写了一本《民法劝学篇》(岩波新书),在这本书中,尽管可能还有需要完善之处,但它毕竟是尽我自己所学为民法描绘出的一个整体画像。
渠:请先生按照自己的看法介绍一下明治维新编纂民法典以采日本民法学界各个时代的代表人物。
星野:这个问题同日本民法学史的划分有关,我一般将其划分为四个时期。第一是民法典实施后,对民法典进行说明和注释的时代。第二是根据德国民法学和德国民法的体系解释日本民法,从而构筑逻辑体系的时代。第三是1921年由末弘严太郎博士对这种德国法一边倒倾向提出批判以后的时代。末弘先生强调,法律研究不能只靠法典和外国的法律书,更应该注重现实的存在;同时他也主张判例和地方习惯研究的重要性。第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时代。第一个时代的杰出人物首举民法典起草人梅谦次郎(1860-1910)和富井政章(1858-1935);第二个时代是石坂音四郎(1877-1917)和鸠山秀夫(1844-1946),这个时代是日本民法解释论成型的时代。第三个时代首先是促使时代转变的末弘严大郎(1888-1951),他的论文和著书数量并不多。其次是我妻荣(1897-1973),他接受了末弘对民法学研究的批判后,在“资本主义发展下的民法变迁”这一宏大的课题下,撰写出了诸如“近代法中债权的优越地位”等数篇划时代的论文和概括性地讨论私法学方法论的著作,并以这些研究为基础,继承了鸠山的民法理论,撰写了一套《民法讲义》系列书。他是日本民法史上至今为止独一无二的学者。关于第四个时代的代表人物,首先列举已经过世的几位著名学者:第一个是川岛武宜(1909-1992),他是作为日本的法社会学创始人闻名于世,同时他也是民法学家,他撰写的《所有权法的理论》与我妻的名著可以齐名。接下来是,来栖三郎(1912-1998)、矶村哲(1914-1997)。其次作为现存的学者可以参阅加藤雅信编著的《民法学说百年史》(三省堂,2000年)的学者索引部分。这本书列举的日本民法学研究,截止到1990年左右,而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包括这本书的执笔者们在内的年轻学者们又对民法学展开了新的出色研究。从方法论上看,这些研究开始对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利益考量论”等提出批判,相对而言,更加关注法律理论的学者正在增多。将来这个时期是否会成为日本民法学的一个转换期,还有待观察和总结。我的“利益考量论”虽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目前还有它的生命力,因此它与上述对它的批判并列构成了目前日本民法学研究的两大流派。
渠:先生在民法学的比较法研究上精通法国法是学界众所周知的事,您同法国法结下不解之缘的契机是什么?
星野:在日本旧制的高中里,作为外语必修课,除了英语之外,也可以选德语或法语。我当时第一外语选的是德语。选择德语的理由一个是有当时作律师的父亲劝我选择德语,另外更主要的是当时要选择学习法律人一般都选择德语。但是,当时教我的高中外语老师说,最好能学会三门外语。听了他的话,我从一年级的秋季就开始了法语学习。进入大学以后,特别是进入研究领域之后,我越来越感觉到日本民法的源流不应该在德国,而更应该在法国;因为西欧的文化中心不是德国而是法国。正是出于这种想法,在当上副教授之后得到两年留学机会的时候,我选择了去法国留学。
渠:请允许我向先生提一个与学术无关的问题。从先生的年龄看,您年轻的时候应该经历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我听说在战争末期,包括当时的东京帝国大学的学生也被征了兵,当时有一个词,叫“学徒出阵”吧?星野教授也有当兵经历战争的经验吗?
星野:您说的“学徒出阵”是1943年末的事,我是在这之后被征兵的。日本征兵年龄本来是20岁,但到了战争后期,先是降到了19岁,到1944年又降到了18岁,我到了18岁就立即被叫去接受征兵检查,最后是1945年6月进的兵营。我是在这一年的4月进的大学,从6月参军到9月复员经历了3个月的兵营生活。当时接受的训练主要是假想美军登陆时,向美军坦克投掷炸药。当时的伙食极差,而体力消耗又极大,所以我后来患上肺结核可能主要就是源于这段经历。
渠: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速度很快,最近正在制定民法典。据我所知,先生曾出席过中日民商法研究会今年(2002年)6月在广州举办的《中日民法典编纂比较研讨会》,又在今年8月参加过在早稻田大学举行的《日中法学家关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共同研讨会》。我很想知道,先生是从什么时候起对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以及对包括民法典立法在内的民事立法开始发生兴趣的?另外,在参加这些会议后,对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以及今天的民法典制定工作有何感想。
星野:社会主义国家引入市场机制以后都纷纷开始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编纂,随之而来到日本进行考察的法律家也急剧增多。为了对应这种局面,日本于1996年设立了财团法人国际民商事法中心,这个中心经常同法务省法务综合研究所、JAICA(亚洲文化交流协会)联合举办一些研讨会和组织一些进修。我被聘请作这个中心的学术评议员,所以经常出席他们组织的会议,有时还受托做报告人的评议人。我对中国民法典编纂发生浓厚的兴趣就是从这里开始的。因此,从1996年参加第一届《日中民商事法讲演会》以来,我一直都在努力做到每届会议都参加。在2000年召开的第5届讲演会上,我曾经作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先生的评论人;在今年(2002)9月的第7届讲演会上作过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先生的评论人。在您提到的今年6月的广州会议和8月的早稻田会议上,我看到了中国民法典各编的“建议稿”原文和日文译文,以及中国出席会议的各位先生的论文译稿,他们高水平的学识令我钦佩。特别是他们在会上的高水平提问,常常让我感到无力招架。这一点,想必出席了这两次会议的渠涛先生也是记忆犹新吧。总而言之,我衷心地期待中国能够制定出一部无愧于21世纪这个时代的民法典。
渠:您出席了这些会议,想必也了解到在中国民法学界在民法典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以及民法典的整体体系等问题上,学者之间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些甚至形成对立。比如,物权变动的制度选择问题;采用德国的5编制还是打破5编制的问题;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的问题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您怎么看?当然,要彻底讨论这些问题恐怕需要很大的篇幅,能否请您简单的谈一谈您的意见。
星野:民法典中各种制度的选定以及编别的设计,一般说,要由各国的历史、社会状况、国民的意识、学说的历史、以及顺应时代展开的民法教育上采用的意义概念等诸多因素决定。我作为一个外国人,对此很难做出取舍的判断。但是,作为一般性的意见,我可以谈一谈我对一些问题的认识。
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制度选择上,正如我当年在为孙宪忠先生所作的评论中所说的那样:我认为1954年我曾经参加过的登记制度研究会做出的结论,今天仍然是正确的,即以登记作为所有权的转移这种方法是好的,但绝不能采用赋予不动产登记簿以公信力。当时,作为结论的前提,我们强调的是,完善登记制度本身有诸多课题需要解决。在做过这个评论之后,我在日本读到了渠涛先生关于这方面研究的论文,让我又重新考虑了这个问题。在日本,因为租税征收的原因,土地的登记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但建筑物的登记却很难保证准确。这主要是因为日本对原因关系进行确认的制度不够完善。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这个问题也应该从各国的财政预算与人员配置之间的政策取向、社会状况和国民意识等方面进行考虑决定。
关于编别的设计,我的基本想法是没有必要过于介意,因为更重要的是各个制度的设计和条文的内容。但是,在8月早稻田大学的会议上,我听到了许多有趣的构想,由此引发了一些思考。例如,将契约和侵权行为分别成编;将人的制度以外的制度分属于其他编中;成立担保编,将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放在一起等等。如果说,将总则中人以外的制度分别放到契约或侵权行为编中,将物的取得时效等放到物权编中,这些都还可以做到的话,那么,债权总论中的债务履行与不履行、债权人代位权和取消权、债权的让渡、多数人之债等制度是契约和侵权行为双方共同的制度,当然也可以说只要在其中一编中制定即可以在另一编中准用,但最终恐怕这些制度还是作为单独的一编存在为好。我期待着中国的民法典能给世界提供一个崭新的出色的编别设计。
渠:星野教授现在已经完全离开了各种公职,但仍然继续从事着民法学的研究,令人感动,在这次访问的最后,我希望先生站在前辈学者的立场上,谈一谈您对年轻一代的日本和中国的民法学者有怎样的期待?
星野:我将在自己身体状况允许的期限内继续研究工作。近期目标是完成《民法概论》这部教科书第5和第6册的撰写,即侵权行为和亲族·继承法部分和对已经出版的第1至第4册加以修订。另外,放送大学的教材又有别的出版社要求出版,正在改写。此外,还在准备写方法论方面的论文。今天,在我们两国都是优秀的年轻学者辈出的时代。我本人不懂中文实在是一件遗憾的事,但每次在各种场合同中国的年轻学者相识,我都感到了他们有能力、以及面向未来的进取心,常常为之感动。我对我们两国年轻的民法学者都抱着极大的期待,而且希望他们之间的交流日趋深入。但是,我本人的衷告是: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对学问的敬畏!
我们衷心地感谢星野教授接受采访。作为采访人,本应在访谈录的最后抒发自己在采访后的感慨,无奈篇幅有限,就到此为止吧。
[56]参见Gowll and Debbas,The Right to Life and Genocide:The Court and an Int ernational Public Policy,载于L.Boisson de Chazoumes and P.Sands(eds):Interna tional Law,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nd Nuclear Weapons(199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