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分配调节与增长促进的双重任务_收入分配论文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分配调节与增长促进的双重任务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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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不单是一个人均GDP 水平在1000 美元水平向3000美元过渡的增长问题,而是一个物质层面和社会层面全面发展的概念;不仅包括人均总量的增长,更包括结构的变动和制度的变迁;不仅是一个人均收入水平的概念,而且具有努力“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分配调节的要求。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避免20世纪70、80年代拉美国家曾经出现过的“有增长无发展”、分配差距过大、社会矛盾激化的扭曲现象。为此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和协调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和协调提高人均收入水平与改善分配结构之间的关系。本文仅就提高收入水平与改善分配结构之间的双重的任务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全面小康:协调增长与分配间冲突的内在要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在国家层面上所提出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全方位发展的新范畴。当中所包含的一个重要的命题是必须正确处理和协调提高人均收入水平与改善分配结构之间的关系。其中,提高人均收入水平是经济有效增长的代名词,而改善收入分配结构,则更多地与分配的制度结构变迁和提高发展水平相联系。

增长不等于发展。发展还要求进行结构性改革。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为增长和利益分配制定适宜的制度基础。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增长与分配之间的关系可以描述为“做大蛋糕”与“分配蛋糕”的关系。在没有增长的条件下对分配制度进行调整,必然是“你赢我输”的零和争夺,社会矛盾必然加剧;只有在增长的条件下的分配结构调整,才有可能实现相对最优的改革,才能刺激经济增长的有效增长。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既考虑了做大蛋糕的要求,又考虑了分配蛋糕规则的调整。我国在市场取向改革的过程中,从“总体小康”阶段提倡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目前“全面小康”阶段鼓励全国人民共同富裕,再往基本实现现代化、进入中等发达国家的行列迈进,不仅经济增长要以年平均7%以上的速度递进, 而且还要正确地处理增长与分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否则现代化建设的成就极易被不合理分配所激化的社会冲突葬送。

增长与分配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发展经济学讨论的热点问题,从库兹涅茨和卡尔多开始,人们就比较注意揭示它们之间的纯经济联系,认为这种经济性联系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变,会引起各个国民经济主体支出结构的改变,也即总需求结构的变化,从而从需求方面支撑某些产业部门的优先增长和快速发展。某些得不到足够需求的产业部门在这种分配结构的改变中,就有可能萎缩和逐步被淘汰。在这个过程中,收入分配状况支持着某些主导产业部门通过产业间的前后关联关系,拉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同理,畸形的分配结构也会从需求方面促使产业结构的畸形化,如当代某些海湾石油国家畸形的产业结构。

二是收入分配状态通过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某些生产要素质的改进,影响经济增长的现实和潜在的可能。如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可能会使普通民众也具有接受各类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机会,从而能够提高整个社会中人力资本的质量,更能为发展提供优质的熟练的劳动力。与此相反,那种金字塔式的收入分配结构,只能让那些处于塔尖的贵族接受良好教育,绝大多数处于塔底的贫困阶层,因人力资本投资不足而始终处于贫困的恶性循环中。

三是收入分配状态的改变,在各个经济主体的消费倾向不同的条件下,会影响社会的储蓄构成和储蓄总量,通过资本形成率的变动而影响经济增长,即如果“资本收入/劳动收入”比率高,或者在一个社会中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大,在消费倾向不变的前提下,支持经济增长的储蓄率就有可能稳定地提高,否则用于发展投资的资源就可能被大部分消耗掉,经济增长率就可能低。

收入严重的不平等,会全面地影响到经济增长过程,从而制约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在发展中国家,使这二者之间发生联系的机制主要是政治机制。概括来看,主要有三种渠道:

第一,法制不健全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收入分配过程受到许多非要素分配因素的左右。寻租活动的猖獗,就是其中重要的表现。这种活动会极大地、迅速地改变一个社会的原有收入分配结构,引起社会的公愤和不稳定。如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有过至少五次规模宏大的寻租机会,即价格双轨制、高通货膨胀率与官方利率之差、土地批租制、股票交易以及国有资产的不正常流失,在极短的时期里就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要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形成类似富翁的情况产生十分强烈的对比。非要素活动所得的收入分配越不平等,就愈会变相地助长对公有财产侵犯的非法活动,寻租活动也就越猖獗。

第二,按照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的财政支出和税收水平的决定,是一个投票过程。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由于富人在高税收制度下支出较多但从政府财政支出中得益相对较少,穷人则支出较少但相对得益较大,所以,在一个收入不平等的社会里,占人口比例较大的穷人和其代言人会偏爱高税收制度,他们将会投政府的高税收和高财政支出票,其结果将削弱投资能力和增长潜力。进一步看,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均等,会促使政府把大部分税收收入用于再分配调节而非基础性投资,对资本收入的征税直接转化为对劳动收入者的补偿,所以高税收一方面降低了投资者的税后的边际产品收益,另一方面也会降低投资和增长。根据这种理论,在收入分配政策上就是要设法在一个社会中形成中间收入状态的阶层占有较大比重的格局,使这些人的“财富/劳动”收入比率提高,从而使分配问题的冲突转化为对现代化过程中的经济增长的支持。

第三,联结收入分配与增长的政治机制,还有收入分配状况与不稳定的关系。众所周知,收入分配不平等会导致一种非常不稳定的社会利益结构,占人口绝大部分的低收入者面对一小部分非常富裕的高收入者,必然会对现行的社会经济状态产生不满和抵触,并期望通过某种制度变迁得到彻底改变。在制度变迁呈刚性状态的情况下,更大程度的收入分配不平等,往往可能导致各种影响增长的不稳定事件,如社会骚乱、民族或利益集团对抗、群体暴力、非法侵权等等,从而干扰国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我们协调增长与分配之间的冲突,即尽可能避免它们之间的负向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其正向关系。

二、全面小康:要最大限度地激励生产要素的活力和抑制非要素参与分配趋势

我国实现总体小康的目标,其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在全面实现小康的经济发展阶段,可能就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这种收入分配政策的转型,需要考虑许多影响因素。

根据国际经验,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承认各类生产要素对利润的分享权利,提高资本、技术、管理收入对劳动收入的比率,是塑造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路径。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对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可以极大地刺激各类生产要素的活力,激发其所有者更加努力地投资于这些生产要素形成的热情。

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我理解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中最主要指的就是这种资本、技术、管理等所带来的收入,另外还有一部分是指出于社会义务和道德等因素所产生的合法的转移支付收入。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提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它可以有效地激励创业投资,有效地遏制资本外逃趋势,增加社会就业量,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加快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应该重点指出的是,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就是合法的要素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它与非要素分配收入的概念之间具有重要的联系和区别。其联系主要包括:(1)两者都包括合法的转移支付收入;(2)非要素分配收入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如在某些特定的制度下,非要素分配收入也是合法的,典型的例子是某些国家垄断权力所带来垄断收入。

但是除了转移支付收入外,非要素分配收入绝大部分具有非合理甚至非法的特征。最大限度地抑制各种非要素因素参与分配的趋势,是经济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任务。

1.平均主义的非要素分配。平均主义是按人平等,而不是按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贡献的分配。因此平均主义是对贡献大的人的最大的剥削。平均主义与共同富裕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共同富裕要求每个人都要努力投入发展并按贡献大小分享发展利益,而平均主义则会坐享其成。

由于当代联合大规模生产中(即队生产),个人贡献、个人业绩评价的困难,个人生产性努力(即增加财富的努力)与个人所得难以建立起一种一致性的关系,会出现所谓的外部性,因此往往会导致企业内部个人的分配性努力盛行(指不增加财富、你争我夺的努力)。这种分配性努力是平均主义在企业层面的重要表现,如果不得到有效的控制,企业发展就会失去目标并发生混乱。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分配性努力,增加劳动供给,必须抑制平均主义的文化氛围和机制环境,建立一套个人业绩评价体系和相对合理的分配机制,在这一机制中,惟有个人的能力和贡献才是分配的决定因素。

2.垄断权力参与的非要素分配。垄断势力具有把价格长期保持在边际成本以上而不引发进入竞争的力量,由此获取大大高于社会平均盈利能力的利润率。因此垄断权力参与的非要素分配,会把消费者的剩余利益转移给垄断者,影响社会的公正分配。这种市场势力效应经过多年的累积,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社会财富的分配状况。

美国经济学家康马诺和斯麦勒(Comanor and Smiley,1975)估计了市场势力在1890-1962年之间对美国财富分配状况的影响。他们发现,在1962年,最富有的美国家庭(占0.27%)是那些至少拥有净财产50万美元的家庭,它们控制了所有家庭财产的18.5%。康马诺和斯麦勒估计,如果没有垄断利润,这些家庭至多只能控制所有家庭财产的10%,可能小到只有3%那么一点。另一方面, 在康马诺和斯麦勒的样本中,最贫困的28.25%的家庭的财产是负数,他们的债务超过了其资本。 如果没有因市场势力所造成的收入转移,这些最贫困的家庭财产净值至少达到占所有家庭财产的1.39%,最大可能达到占所有家庭财产的2%。

因此市场势力的初始分配效应,表明它会加剧收入分配中的所谓的“马太效应”现象,即让富有的家庭进一步增加其财富,让贫困的家庭进一步减少其财富。这说明市场势力会增加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等。从社会的观点看,从消费者向生产者转移的一部分收入,这可能被垄断者用于反竞争的目的,或者被浪费性地用于创造和维持市场垄断地位方面。

3.行政权力参与的非要素分配。行政权力的寻租活动,是影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收入分配结构的重要因素。这种分配绩效与个人努力和要素投入不仅毫无关系,而且会降低个人努力和要素投入的积极性,把社会资源引导到不正常的非生产活动中,在挫伤生产性努力的同时,使腐败活动蔓延,极大地降低社会的经济增长率。

4.制度创新滞后所带来的非要素分配。如中国社会阶层中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过低、中低收入阶层比重过高的原因,表明社会资源分配处于较大的不平等状态。这种状态与社会制度创新滞后有密切的关系。最突出的是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在土地、经济、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了严格的城乡分割政策,大大延缓了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进程,阻碍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对自由地流动,使广大农民陷入了机会极其不均等的状态,不仅不可能享受城市化发展的利益,而且阻碍了中国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全面小康社会中稳定的政治经济力量

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将是全面未来小康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力量,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

中等收入阶层是那些具有相近特征特别是收入水平接近于中等以上的阶层的总称。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总体收入状况不同,应当有不同的标准和范围。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有固定的财产、稳定的收入来源、实际收入水平高于低收入群体若干倍的中等偏低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中等偏上收入者,都可以算做中等收入群体。目前它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中小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富裕的自耕农,称为老社会的中间层;二是专业技术人员、经理人员、行政与管理人员、商业服务人员和技术工人等,称为新社会的中间层。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崛起,将使转型中对收入分配问题的冲突,转化为对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增长的支持。

第一,在政治上,中等收入阶层是既有政策的受益者,他们喜欢稳定、反对动荡,因此是现有政治结构坚定的拥护者。

第二,在经济上,他们是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储蓄群体,既可以有利于扩大需求,又可以是支持增长的储蓄的来源者。

第三,在教育上,他们注重自身以及家庭成员的人力资本投资,是全社会高素质人力资本的主要供给者。

目前,我国的全部劳动人口中,农民所占的比例为70%左右,由此制约了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崛起。根据社会学家陆学艺的估计,我国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只有18%左右,而西方国家该比例一般为40%左右。在收入群体的概率分布图上,我国是明显的“左偏斜分布”,而西方国家一般为两头小、中间大的“钟形正态分布”。

扩大中国中等收入群体队伍,不可能完全在工资报酬递增的制度环境中形成。因为首先,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来自于资本的收益会比来自劳动的收益增长的更迅猛,劳动者可能会出现更加的相对贫困,从而扩大收入分配中“左偏斜分布”效应;其次,如果劳动收入增长大于或者等于资本收入增长,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就可能用资本代替劳动,形成宏观上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恶性循环格局;第三,如果收入分配政策对再分配领域进行过度的调节,即对资本收入者课以重税支持劳动者收入提高,就会促使资本外逃和降低资本所有者创业的热情,不仅难以实现增长而且会影响就业;第四,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一个重要的比较优势是工资成本,持续地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和公务员收入,必然要进一步增加企业的费用和税收负担,降低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竞争力。因此主要的可行办法,一是要承认劳动者人力资本所有权,对现有的产权制度进行调整,改变分配上的单一的物质资本导向和对剩余的索取权,承认劳动的剩余索取权,实行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对利润的分享制度。通过调动劳动者投身于人力资本的发展来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二是要大力发展以员工持股在内的劳动者投资企业、分享企业发展利益的参股制度,发展民众参与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改变单一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否则,扩大中国中等收入群体队伍的目标很难实现。

四、创造比较充分的就业机会:共同致富的最现实途径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中国也逐步陷入经济增长率降低、价格总水平紧缩的发展格局。这不仅使原先既存的就业矛盾(如国企改革精简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等)趋于激化,而且还叠加了新的深层次矛盾。在今后的5年中, 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将是就业这一制约变量。因此,从现在及此后3-5年的一个中期范围内,我国经济政策的取向应该在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制约下及时转换,要在进一步改革开放、较快经济增长的基础上,把缓解城乡就业压力的政策放到发展政策的第一位。

就业压力凸现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并不是我们的杞人忧天和过度夸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的理性判断。

1.按照“十五”计划安排的数字,我国在此期间将要有40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事实上5年转出4000 万剩余劳动力还是远远不够的。从农村城市化和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发展要求看,我们需要在未来5到10年左右的周期内, 每年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出1500-20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就是说在10年左右的周期内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出的总规模需要达到1.5-2亿人。只有实现这样一个转移速度,我们才能保证留在土地上的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跟上国民经济扩张的速度、跟上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才能保证城乡之间的利益矛盾不致进一步激化。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按照世界平均的农业生产率大致推算,我国的种植业最多只需要4000-5000万人就够了,而2000年末我国乡村就业人数为近5亿人。

2.市场导向下的竞争性就业,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就业岗位配置的基本原则,户口制度的松动、歧视性就业政策的清理,城乡劳动力对有限就业岗位的直接竞争已经不可避免。城乡劳动力群体中最先相互“碰撞”的,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中年轻力壮、流动性强、具有一定文化基础的相对强势群体和城市劳动力中年龄偏大、劳动技能单一、文化素质较差的弱势群体。如何协调城乡劳动力对就业岗位的竞争,避免城乡两大劳动者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激化,将成为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政策的严峻考验。

3.在近几年国民经济年增长速度保持在7%左右的态势下, 我国政府税收的增长与全社会的就业岗位增长的停滞状态呈鲜明的对比。从1996-2000年的整个“九五”期间,我国城镇从业人数的增长率是11.42%,职工人数的增长率是-24.58%;而政府税收的增长率为108.2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两种增长速度的反差表现为政府利益(以税收为代表)与劳动者利益(以就业岗位为代表)的摩擦加剧。虽然政府从资本要素所有者那里收取了税赋之后,要通过各种形式把一定比例的利益再分配给劳动者,但政府与劳动者之间在经济规模扩张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是不能否认的事实。

4.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全球化意味着有限就业岗位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配置。中国将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内在含义之一,在于中国正在参与对世界范围内有限就业岗位的竞争。发达国家虽然占据更有利分工领域、从高科技产业中获取更多的国际比较利益,但是其正在逐步丧失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中包括制造业的就业岗位的竞争能力。就业岗位向后起的工业化国家转移已成明显趋势,就业岗位正在成为最稀缺的资源。这必然会导致全球就业利益的新争夺,从而进一步加剧中国就业政策选择的困难。如当前国际上“中国威胁论”的新表现之一,就是夸大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对发达国家劳动者利益的影响。

未来几年内,我国国民经济年增长速度要力争保持在7%左右。 在这种增长态势下,对缓解全社会就业的难度是相当困难的。撇开总体增长率相对较低对就业增长的不利影响不论,看一看增长的结构结论就十分清楚。民间投资不旺而政府站在前台的投资模式,主要以资本密集型的基础设施、大型项目为主,这对劳动力就业的拉动作用十分有限;消费不旺、长期低迷的现状已经持续多年,因此消费对就业牵引作用在下降;进出口活动旺盛、外向依赖度高,对就业的作用虽然是正向的,但是这一正向效应的程度:一是取决于外资对中国就业的关联度;二是取决于外资对中国企业市场份额的替代程度;三是取决于中国正在参与对世界有限就业岗位的竞争中,外国政府和企业的反应程度。

在这种形势下,有效的经济政策必须在取得较快经济增长的基础上,把缓解城乡就业压力放到发展政策的第一位。只有先解决就业问题,然后才谈得上致富。因此在政策上要鼓励富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鼓励他们带动更多的人富裕起来,这是全国人民共同走向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因为仅靠分配调节的办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只能打击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实际上不利于更多的人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具体的途径是要全力启动民间的投资热情;政府要通过给民间腾出投资空间、放松或撤除投资壁垒、补贴中小企业投资等方式,让民众参与分享经济增长中的一部分利益;要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力启动民众的非物质性消费增长,给吸收劳动力较多的第三次产业以发展动力;要抓住机遇大力推进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建设,以更加积极的开放姿态参与对世界就业岗位的竞争,等等。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解决城市问题在于进一步城市化和再城市化,解决农民的问题只有让其不当农民,可持续地提高农民收入的办法只能是减少农民。从时间上说,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已经没有了后退的历史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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