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与“相对剥夺感”——官员腐败的社会心理机制透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社会心理论文,透视论文,官员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中国社会中存在的被称之为腐败的现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腐败者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另一类是以非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前者的表现形式最突出的有权钱交易,即以掌握一定公共资源为一方,以金钱占有者为另一方的合谋交易,在他们间的合作中,腐败官员以手中的权换取金钱持有者手中的钱,金钱占有者亦以手中的钱买通本无法实现的目标或通达目标的途径。在此种交易中,交易双方获得各自的私利,国家或公众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另一种突出的表现形式是官员以非交换形式直接或间接对公共资源进行贪污挥霍,或巧立名目的变相占有。这两种现象是目前腐败在经济领域中存在的基本形式,行为者在进行这些活动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加以伪装。另有一种赤裸裸的毫不加以掩饰的行为,即公开收受贿赂,或者通过权力以强制手段进行敲榨勒索。非经济类腐败行为主要表现有:各种形式的权权交易;官官相护;在非公平条件下为家庭成员和亲信提供优惠机会,袒护其以不合法手段谋取较高社会地位和经济收益;引发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等等。
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社会心理方面透视,官员们存在的“相对剥夺感”是个重要原因。所谓“相对剥夺感”,通俗地讲,指的是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而被他人或社会“剥夺”了这样一种主观心理感受,是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后的不满与积怨的结合。不言而喻,这是一种否定性感受,它来自于人们对自身利益得失的判断和评价。
人们评价社会现象,是观察者在一定的参照系中选定某一参照物进行对比,从而形成各自态度的过程。“相对剥夺感”就是个体或群体在将自己的利益得失与他人或他群进行对比中产生的,比较中选定的他人或他群,是人们评估自我利益得失的参照物。比较过程中若认定自己比参照物得到的少,就会有不公平感产生,认为自己之所以比他人少,是因为自己本应得到的东西没有得到,被剥夺了。
当前,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职业群体中普遍存在着强烈的“相对剥夺感”,主要社会群体的人都觉得将自己的所得与贡献相比,获得的太少。自己获得的与其他人相比,自己获得的太少;这种本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被“剥夺”了,这一社会心理现象,已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最突出的社会特征之一。国家体改委社会调查系统历年所作的改革社会心理环境调查,都显示出这一现象的严重与突出。90年代以来的调查研究显示,中国城镇几大主要职业群众——国家干部、工人、专业人员(知识分子)、工商业服务人员——其“相对剥夺感”强度都很高。
任何社会改革的客观效果,都涉及到对社会现存利益结构的调整。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产生了这样的效果。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在个体层次上,表现为社会成员个人身份所具有的声望的上升或下降,收入的增加或减少,这些变化,有绝对方面的,也有与其他群体成员对比而产生的相对方面的。“相对剥夺感”就是人们对这一相对变化的心理反应,它是人们将个人或个人所属群体在社会改革中的利益变动与其他群体的人进行比较后产生的。从个体角度讲,这是一种不愉快的心理体验,可以直接导致消极行为甚至反社会行为。官员的腐败亦是这种心理动机所驱动的不良行为之一。
中国的改革已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动,涉及到社会角色地位的重新组合。相应地,各职业群体的角色地位以及在社会资源分配格局上的地位亦随之变化。这种变化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社会声望,经济收入。前者表现为对某些群体社会身份和社会作用的重新评价,后者表现为一些群体的经济收入明显高于其他群体。人们将自己目前的相对地位状况与改革前比,与周围其他群体的人比,就产生了相对剥夺感。以1992年度国家体改委社会调查系统的调查资料为例,将城镇居民分成十个职业群体,“相对剥夺感”强度排在前五位的人群分布如下:(由高至低)
社会地位的相对剥夺感强度:
1.工人
2.行政事业单位干部
3.商业服务业人员
4.专业人员(知识分子)
5.企业干部
经济地位的相对剥夺感强度
1.行政事业单位干部
2.专业人员(知识分子)
3.企业干部
4.工人
5.商业服务业人员
上述资料极为清晰地表明,中国城镇五大职业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均极强,而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在经济地位方面的“相对剥夺感”最强,在所有被调查人群中居首,社会地位方面的“相对剥夺感”强度在十大职业群中具第二位。这一调查结果所隐含的意义是十分明白的,即国家机关干部对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状况强烈的不满意,这一不满意程度较之其他群体的人来得更强。而正是这些人掌握着政府各部门大大小小的权力,决定着整个社会各方面资源的分配。
依心理学的推理,不满意情绪将导致人们产生挫折感,而挫折感将引发两类行为:一类以回避矛盾为特征,或牢骚满腹,或消极遁世;另一类行为则将不满直接指向他人或社会,以攻击方式渲泄,以至作出有损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的消极以至反社会行为,其基本心理动因即为这种相对剥夺感。同理,具有上述心态,掌握国家各种短缺资源、有资格行使这一分配权力的群体,在行使与运用权力过程中的一些不尽合理行为就得以解释了,在这样一种心态驱动下,自然有人利职务之便,不依“公认的行为准则”行事,以牺牲或损害公众和国家利益来换取个人私利,以缓解不满意情绪,获得心理平衡。
当然,在有“相对剥夺感”的人中,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去作有损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如上分析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官员人人必定腐败,它只是腐败行为的一种内在动机。实际的腐败行为还要受其他条件制约,如官员个人价值观念及道德意识对其行为的内在引导、控制作用,社会规范及法律等有形制度的外在监督、约束。
作为腐败行为的内在诱发因素,“相对剥夺感”对腐败者发生实际作用,还表现在这些人对自身角色及其变动的认知与认同方面。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新的社会结构逐渐、有效替代旧有社会结构的过程。在之一结构变迁交替时期,原社会结构中的各个角色其位置及作用都已发生了重大改变,最明显的角色位置改变莫过于政府官员这一社会角色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使得中国人普遍缺乏现代公民意识,在一切旧的社会制度中,广大人民群众是奴仆,官僚皇族是主人;社会主义制度下,理论上人民当家做主,国家干部为人民服务、是人民公仆,然而在实际运作上,干部即领导,领导就意味着教育人、控制人,意味着行使权力。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使干部群体原有的牢固权力地位不断受到挑战,在经济地位已受到来自那些先富起来的高收入者的冲击的同时,职业角色权威也不断下降,这对于政府官员来说,无疑于雪上加霜,使他们对自身角色地位现状的认同感大为降低,一部分人感到失落,更有一部分人感到吃亏,从而寻找补偿机会。南方某城市,一位离休老干部,与市政府有关人员讨论一桩房地产交易,希望得到特权与优惠,理直气壮地声言:老子革命几十年,出生入死,除了一身伤之外什么也没得到,如今别人都富了,我不要别的,就要点儿地皮。这一例子具有的意义在于,十几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结构性角色地位变动,并非使个别官员产生这种“丧失感”也就是“相对剥夺感”,由此而引发的寻求补偿,滥用特权与优惠的活动也不在少数。很多腐败行为正是上述心理促成的。
本文无意对如何制约官员腐败行为、促进政府廉洁作全面探讨,仅从本文分析问题的角度阐述如下结论性观点:
腐败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现象,只不过有程度之分而已。目前,中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时期,社会结构、价值体系、各项制度都处于新旧交替阶段。此时,规范不明确、规则不一致是一种常态社会现象,政府官员在这一时期的腐败——不遵循原有的公认行为准则——是社会失范的一种表现。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应有针对性地设立补偿机制,使官员的相对剥夺心理有所缓和,并不断弱化,从而消除引发官员腐败的内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