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农业经济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必要性和相对合理性_小农经济论文

论中小农业经济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必要性和相对合理性_小农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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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677(2000)04—0137—07

作为生产组织形式的个体小农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延续了两千多年。这种以一夫一妻小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组织形式,作为封建农业经济的载体,无疑对中国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那么,这种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在中国历史的进程中究竟是起了积极促进作用还是消极阻碍作用,探讨这个问题,对宏观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正确揭示中国古代资本主义萌芽增长缓慢之原因,均有着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社会实践意义。

一、小农生产组织形式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历史发展的规律早已告诉我们:一定的劳动组织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在中国古代历史进程中,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经历了氏族公社阶段的集体劳动、农村公社时期的父子孙三代大家庭父子兄弟小规模协作、战国以后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小家庭生产三个阶段。

在父系氏族公社阶段,以同一个男子祖先所生的四五代子孙及其配偶组成的父系家族公社(家庭公社)为农业生产基本单位,采取家庭公社成员集体劳动组织方式。这时,一夫一妻制个体小家庭已经伴随着父权制的确立而产生,但只是作为消费单位和副业生产单位附着于父系家族公社内部。关于这种家族公社集体劳动、分一夫一妻个体小家庭消费的生产生活组织方式,在民族学、考古学中都有反映。考古学家在河南淅川下王岗遗址发现一座长达100多米的长形大房基址,共有32 个单间,每间都有一个用以烧火做饭的火塘。这座长形房屋已被认定为一个父系家族公社的住宅。[1](上,P18)在新中国成立前四五十年,居住在我国西南的独龙族,也保留着较多的父系家族公社的残余。农业生产以父系共产制大家庭为单位集体进行,在这种大家庭里,凡已娶妻的男子,便在屋里另置火塘,或紧连着父房加盖新屋,被称做“火塘分居制”[ 2],这种父系家族公社集体劳动组织形式,在世界许多民族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过。如罗马时代的日耳曼人、西班牙入侵前、13世纪时中美洲的阿兹特克人等等[3],说明中国历史发展在此阶段的一般性。

因为父系家族公社组织包括了若干代(至少四五代以上)成员,所以,家庭公社内部父子之间的供养义务关系不很密切,上一代共同承担着下一代的抚养责任和义务,基本上不存在孤独无依情况,恩格斯曾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中得知:氏族公社阶段“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庭经济和氏族都知道他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4](P93)。因此,只有在集体劳动的家庭公社组织形式下,才能做到:“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5]。

这种家庭公社集体劳动、平均分配、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个体消费的生产、生活组织方式,无疑是由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简单的石器、木器、蚌器等工具,要求人们通过集体协作来获取生活资料。同时,又由于产品没有什么剩余,于是人们沿用着古老的传统——平均分配和消费,以保证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

但是,家庭成为消费单位后,产生了引导家庭副业生产、促进家庭私有经济产生的作用。在我国原始社会后期,马牛羊等家畜饲养已有较大发展,养猪之风尤为盛行。在我国原始社会后期的墓葬中,普遍地存在着用猪头或猪下颚骨随葬的风俗。在山东泰安大汶口,考古发现此种墓葬约占1/3。由此表明,在氏族公社时期,家庭公社集体劳动形式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个体一夫一妻制家庭作为副业生产单位已经产生。

就人类的一般发展规律来看,原始社会末期,当长期作为人类主要生产工具的石器逐渐被金属器具所取代、进入铁器时代后,随着个体劳动能力的增强,一夫一妻小家庭便从父系家族公社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也就是说生产组织形式由原来的集体劳动转换为个体劳动,土地分配给一夫一妻小家庭使用,即由“公田共耕”变为“公田私耕”。同时,随着个体家庭的迁徙流转,氏族血缘关系逐渐松弛,一个村庄可能居住着不同姓氏的成员,于是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成为基本社会组织。这时,人类社会已处于文明时代的前夕。在希腊历史上即是荷马史诗记述的英雄时代;在罗马人那里,乃是所谓的“王时代”;在德意志民族史上便是“塔西佗时代”;在中国则是尧舜禹部落联盟时代。但农村公社组织在中国一直延续到春秋时期。

中国上古时期的农村公社和西方相比,有着明显的特殊性。诸如中国是在青铜时代而非铁器时代进入农村公社阶段、保留着氏族的残余等等。而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却被人们忽略了,即生产单位是父子、兄弟协作的父系大家庭,而非一夫一妻小家庭。一个父系大家庭一般包括自己的父母、兄弟及其配偶、未成年的子女等三代人。一旦父死,诸兄弟分离,各自又组成若干个新的父子兄弟大家庭,当然不排除四世同堂的情况,甚至到西周时期还残存着家族公社集体劳动组织[6]。 这是必然的,因为在任何时代都会并存着多种经济形式。上古农村公社时期,三代规模家庭成员数量多则百口,少则十口。

关于中国农村公社时期生产组织形式是父子孙三代规模父系大家庭的考证,我们认为可依循以下线索,即首先以尧舜禹时代部落联盟首领及夏商西周王位父子继承制为切入点。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反映,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众所周知,在我国原始社会末期的尧舜禹时代,虽然当时还保留着部落联盟首领选举制的残余,实行“禅让制”,但父子相传的世袭制已经产生。相传中的尧之子丹朱、舜之子商均,都是因为“不肖”才没有被四岳认可,否则,尧之子、舜之子就完全可能像禹之子启那样,变禅让制为世袭制。

对于世袭制,通常认为是父权制确定、财产私有制的产物,事实上,应该说是当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父子关系成为社会组织内部的中心线索、私有制有了较充分发展之后才会形成世袭制的。如前所述,父系家族公社包括了若干代成员,上一代共同承担下一代的抚养义务,父子关系和叔侄关系几乎处于同等地位。商代前期大概还处于父系家族公社时期,家庭结构中伯侄或叔侄关系和父子关系没有严格的区分,如武丁对自己父亲小乙的兄弟阳甲、盘庚、小辛等统称为父,对自己生母以外的庶母、伯母、叔母等统称为母。因为父子关系不占主导线索,于是在商代前期王位继承上采用兄终弟及。对于兄终弟及制度的意义,有人认为是商代前期母系氏族公社阶段,子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父不知其子的表现,但实际上是父系家族公社集体劳动生产方式在上层建筑领域里的反映。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中原地区在尧舜时代父系家族公社就已解体,而商族居于东方发展落后于中原,故在商朝前期还保留着家族公社集体劳动组织形式,盘庚迁殷之后,就转入农村公社阶段,关于此段历史虽无文献资料直接证明,但商王由兄终弟及转变为父死子继应该说是父子关系加强和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反映。

在三代同堂的家庭中,叔伯及从兄弟等均分离于家庭之外,伯侄、叔侄之间几乎没有什么义务和责任。《诗经·小雅·伐木》篇清楚地表明了这一情况。诗云:“伐木许许,酾酒有藇,既有肥羜,以速诸父。宁适不来,微我弗顾”,篇中的“诸父”指的是伯叔,因为伯侄、叔侄之间没有供养关系,不是一个生产单位,所以只是礼节性地请叔伯来品尝美酒佳肴。由于三代同堂的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生活单位,由此而产生两种社会现象:第一,儿子出征时期父母生活无靠;第二,社会上出现了鳏寡孤独无依靠者。《礼记》上记载,对此四种困苦之民,西周时期由司徒专门负责抚恤。随着父亲大家庭的建立和发展,孝悌观念也逐渐加强,并受到国家的重视。

那么,为什么上古时代活动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部族,能在使用非金属工具的情况下进入农村公社阶段、劳动规模缩小到父亲三代大家庭、组织形式采用父子兄弟之间的协作?笔者认为,无疑是因为长期的农业经济生活使劳动者积累了较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具有较高的技术,使当今社会剩余增多、人们的家庭观念增强。同时还由于当时黄河中下游地区土质疏松,易于开垦和耕种,即使是原始农业工具也能实现小规模的耕作,于是家族公社的集体耕作形式被废弃,父子孙三代父系大家庭成为生产组织单位。虽然后来商周时代,青铜工具逐渐较多地使用在农业领域,但一般农村公社的成员是没有条件去使用当时最先进的工具的,即便有一些父系大家庭使用了青铜器具,但因生产工具没有质变,因此直至西周时期,仍然盛行的是父系大家庭生产组织形式。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上古时期的一个重要转折,由于铁器、牛耕的使用和国家、贵族控制的公田之外的私田的大量开垦,商周时期集体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形式就变得越来越不适应,于是以齐国为先导,各国都先后进行了赋税改革活动,“均田分力”、“与民分货”,改劳役剥削为实物租税剥削,土地定期重新分配制度也变为一次性分配、永久性使用,农村公社随之瓦解了。同时更重要的是,随着土地的私有和铁器牛耕的使用,个体劳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到了战国初期,中原各国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已是李悝、孟子所说的“治田百亩”的“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了。秦国较为落后,但到商鞅变法时,也“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 倍其赋”[7](《商君列传》)。表明当时秦国在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成熟的个体小家庭从父子兄弟大家庭中分离出来。至此,个体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完全形成。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土地私有制,封建地主制社会确立。

纵观上古时代生产组织形式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个体小农经济是生产工具进入铁器时代的必然产物。当生产工具为铁器制作且由于掌握了炼钢技术而轻巧锋利便于单人操作时,尤其是当一个人可以使用畜力拉动铁犁耕地时,农夫有一锄一镰一犁便可进行生产,因此人与工具结合进行生产的形式,只能也只需要如此简单。这种简单的个体生产组织形式,适合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自战国以后至近代,在中国历史上盛行了几千年。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农村经营形式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正是普遍低下的生产力对生产组织形式的客观要求。

二、合理的自耕小农经济和具有进步性的佃耕小农经济

自耕农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农民阶级中采取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的重要阶层之一。它是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确立,由原来的农村公社成员转化而来的。虽然中国的自耕农和西方的自耕农相比,是在不同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而且中国的自耕农由于受到强有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支配,承受着种种义务,自由程度在明清时期也比较低下,但他们都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实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紧密结合,使劳动者得以直接支配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由于生产效益与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封建时代的自耕农具有很高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马克思曾高度评价过自耕农经济,他说:“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8](P910)。 欧洲历史上的自耕农存在发展于两个重要时期:“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它又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8](P909)。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重要信息,即希腊罗马古典繁荣的经济基础不是奴隶制劳动而是自耕小农经济,这就纠正了我们长期存在的误识——奴隶制劳动带来了希腊罗马奴隶制经济的繁荣。虽然没有史料说明他们如何的努力勤恳,但既然被马克思界定为古典古代极盛时期的基础,已表明他们在当时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中世纪封建领主制解体后,由原来农奴转化而来的自耕农,其生产积极性和在历史上发挥的伟大作用则是有口皆碑的。李普森在《英国经济史》中曾称赞道:“所有的农事改良都是由这些人精心作成……他们排干了他们所有的水浸地,他们的篱笆总是修整得令人羡叹,他们的土地得到精耕细耙,尤其重要的是,在任何时候他们都有足够的财力,买得起高效率的牲畜。”显然,自耕农在欧洲历史上,始终是一支生机勃勃的,富有创造力的劳动阶层。而且,他们还是埋葬封建制度的主要力量。在17、18世纪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中,无论是英国和法国,自耕农无不站在新兴的资产阶级一边,反对封建统治。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史,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哪个时期自耕农占据农民阶级的主体地位、土地向自耕农手中倾斜,哪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就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战国时期是史学界公认的中国经济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其根本原因固然是由于铁器牛耕的广泛使用,但从生产关系、阶级结构来看,不能否认的重要因素就是: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刚刚确立,土地兼并尚未盛行,农民中占绝大多数的是由原来农村公社成员转化而来的自耕农。自战国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兴衰,无不与自耕农的多少、消长紧密相联。著名的汉代“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明代“仁宣之治”、清代“康乾盛世”,无不是以自耕农队伍的增长为基础。在考察明代中期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原因时,以往都没有重视到和明朝初年朱元璋推行的佑贫抑富政策的关系。明代初期,朱元璋在土地占有关系的调整上做出了历代帝王中绝无仅有之举,即限制地主对土地的兼并,保护贫苦农民的利益,培植自耕农。具体措施,如在中原地区计民授田、对逃亡复业的地主只依丁拨田不许多占等等,从而使明代前期再次出现类似唐代均田制推行时的大量的自耕农,而且超过唐代极盛时期。

长期以来,在史学界有一些片面认识,总认为资本主义农业是一种规模生产,而规模生产就必须实行土地集中,因此把土地集中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前因,甚至埋怨“中国古代的农民起义,总是中断土地集中的过程,使土地一次次被重新分散在自耕小农手中”。事实上,资本主义的规模农业经营是以城市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农具的改良和机器的采用为前提的。前者是外部必要条件,后者是内在本质因素;前者能够为破产的自耕农提供谋生的新途径,后者则是规模农业经营的根本依据。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整个历史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城市工商业发展程度低下,生产工具又没有质的突破,因此,每个王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的后果,都只能是产生一大批失去土地但又滞留在农业领域里的租佃农民,或依附性很强的奴婢。在深重的地租压迫下,最后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爆发。因此,不能把新的生产方式寄托于由土地兼并带来的大土地所有制发展上。总之,在封建时代,在没有进入机器生产阶段以前,自耕小农的小块土地占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都是合理的。不仅如此,相对于劳役地租,中国封建社会的佃耕小农经济及其产品地租剥削形式,都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和相对的合理性。

春秋战国之际,由于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个体劳动形式已完全成熟,于是当战国时期封建地主制经济确定之后,不论由原来贵族庄园里转化而来的依附性很强的“隐民”,还是伴随着土地兼并产生的佃农,大都采取个体家庭劳动方式,分散经营以实物产品形式交纳地租。

这种实物地租剥削形式是和劳动组织形式紧密相联的,在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采用集体劳动组织形式时,劳动者必然受到剥削者的监督和控制,劳动者为剥削者提供的是劳役。但当个体劳动增强时,采取实物剥削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要。因此,我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当铁器牛耕广泛应用,个体家庭成为生产单位之后,不论国家的赋税剥削还是地主阶级的地租剥削都由劳役形式转变为实物形式了。

实物产品为主的地租剥削形式,相对于劳役地租来说,不论从理论上抑或实践上,都明显地表现出历史的进步性。

在劳役地租剥削形式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被明显地分开,劳动者无权支配剩余劳动成果,因此就根本不会去关心剩余劳动量的增长,其结果,必然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众所周知,我国商周时期“助耕公田”,其实质就是国家劳役赋税剥削形态。到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铁器牛耕的使用,私田被大量开垦出来,其结果出现了“公田不治”的情况,最后迫使各诸侯国“均田分力”、“与民分货”,采取产品赋税剥削形式。与此同时,周朝贵族原来直接控制役使的劳动者也不断逃亡,于是迫使周朝贵族和新兴的地主阶级,一并采取产品地租剥削。

产品地租使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混一于租地产量之中,因此使产品地租形式下的劳动者更关心提高租地产量,力求扩大扣除一定份额地租后余下的产品量,这就有可能诱发劳动者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

马克思在评析产品地租形式时,就曾给予历史的肯定。他首先指出:“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有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又说道:产品地租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向资本主义地租的过渡形式”,这是马克思给产品地租的定位,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因为,只有商品货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农村和城市有了较多的联系时,封建剥削者才由对劳动者的控制转向对财富的格外重视。其次,马克思还阐述了产品地租形式的本质,“在这地租形式上,体现剩余劳动的产品地租,根本不需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吮吸殆尽,相反,和劳动地租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不必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8](P896)。 从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产品地租形式的两点进步性:第一,剥削者不可能占有劳动者的全部剩余劳动时间,从而使劳动者有了获取必要劳动以外较多剩余劳动的可能;第二,劳动者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和自由,使他有可能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时间和机会,去谋取剩余劳动。因此,产品地租相对于具有严密人身控制的劳役地租,不仅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还为劳动者获取剩余劳动提供了可能,中国封建时代的佃农就是如此,无不常在农闲时节从事副业生产。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产品地租只是为农民取得剩余劳动提供了可能性,而能否实现这种可能,还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制约。如地租剥削量的高低、自然环境的优劣以及产品总量的多少等等,尤其是剥削量的高低,它“所达到的程度,可以严重威胁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8](P897)。 这就是说,产品地租蕴含着两种可能:一方面,它可能使劳动者取得必要劳动之外的剩余劳动,从而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使劳动者丧失自己的部分必要劳动,遭受到比劳役地租更沉重的剥削。中国封建社会的产品地租,由于自然环境和高额地租率的作用而侵蚀到农民的必要劳动,两千多年间,世世代代,佃农几乎都始终处于“终岁勤功,不得自养”的极端困苦之中,但是,这并不是佃耕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的过错,同时也不能因此而否定中国封建社会盛行的产品地租的进步性。

三、小农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是相容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

史学界在寻找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增长缓慢的原因时,大都把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作为首要因素。如云:明清时期“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象汪洋大海一样包围着资本主义萌芽,使其不能顺利成长。”[1](下,P452 )又如“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有相对的稳定性,这种一家一户的男耕女织的社会经济组织细胞,顽强地抵制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地阻碍着商品市场的发育,使得旧经济结构解体缓慢。新的经济结构也难以破土滋生,郁郁成长。”[9 ]从论述中可以看出,论者都把自给自足的自然小农经济和商品市场经济以及资本主义萌芽对立起来,并视两者为互为消长的关系。其逻辑推理就是:因为男耕女织已满足了个体小家庭的需要,所以不去参与市场交换,从而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增长。

事实上,小农经济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可以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可以是半商品生产、半自然生产双重性质的经济,满足家庭生活需要的那部分生产是自然经济,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之外的那部分生产就是商品经济,自然经济可以和商品经济共存于一体。这种双重性质的小农经济在中世纪乃至中国近现代都存在过,而决定其半商品生产的是除了满足自己小家庭需要之外的剩余产品。

西欧中世纪的农奴,就英国而言,占有全份地的农奴户,除去口粮、种子、租税外,还有26%的剩余率,占有半份地的农户,也有19%左右的剩余率[10](P118)。农民把自己的剩余产品投入市场,换回自己需要而不能生产的其他生活资料,自然不再需要家庭纺织业生产。因此可以说,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尤其是英国,绝大多数都是具有半商品生产性质的个体小农。

这种双重性质的小农经济在中国存在于封建社会乃至近现代各个时期。如盛唐之世,在均田制下,五口之家若受田50亩,除口粮、种子、租税外,可拥有1880斤的剩余[10](P146)。北宋以后,随着土地自由买卖制度的完全确定,在农民阶级中也形成一批占地数量较多的富裕自耕农。如北宋时期,占地50~30亩的四等户,按当时的粮食单产计算,六口之家,亩产2.5石,若40亩,可获粮10000斤,除口粮3000斤,二税3000斤,种子800斤外,可剩余3200斤, 这些剩余投入市场应该是无疑的。直至近代还是如此。1927年,山东胶县李村附近,土地肥沃,20亩中户农家,一年收支情况是,耕作收入可得452元,支出339元,收支相抵,余银113元[11](P471)。由此可见, 自然小农经济不仅不排斥商品经济,反而十分拥护商品经济,非常愿意参与市场交换,但能否参与市场交换、参与市场交换能力的大小,则取决于自身产品剩余的有无和多少。

但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间,最大多数的、占地数量不多的中下层自耕农、半自耕农,几乎都处于温饱或温饱不足境地,没有剩余。

战国时期的李悝和孟子都曾就当时的自耕小农生活状况作过估计,但不是“常困”,就是在正常年景平安之世下“可以无饥”。西汉晁错所描绘的当时的小农经济情况是:农夫五口之家,耕田百亩收获也只是150石左右,太平年景男耕女织尚能温饱,但一旦遇到“水旱之灾, 急政暴虐,赋敛不时”,就难于避免“卖田宅,鬻子孙”的命运。近代一般自耕农的境地也未改变。根据当时人董成勋的记载,1933年,江苏无锡一个普通自耕农的生产生活状况如下:耕地10亩,五口之家,收入合计为234元,但支出总数,不包括医药费和衣着费,就已亏欠10 元[11](P474)。至于自宋代以后到新中国成立以前,占农户30—40%的佃农,更是处于缺衣少食的极端贫困境地。对此,庞卓恒先生曾作过精辟的概括:“从战国到明清,两千多年间,中国的农民在大多数时期里,大约都处于仅能勉强维持产品和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处境之下……没有剩余基础参与市场交换,只能辅助于家庭纺织业维持简单的生存条件。”[10](P149)

由于广大中下层农民都处于极少剩余、或没有剩余、或不得温饱的贫困状态,市场交换能力和购买能力极其低下,因此使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不能充分发展,资本主义萌芽不能顺利和迅速成长。所以,资本主义萌芽增长缓慢问题,实质上也就是自然小农经济不能解体问题,两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都根源于广大农民阶级整体贫困。也就是说,广大农民的极端贫困,既是男耕女织自然小农经济长期稳固存在的根本原因,又是资本主义萌芽增长缓慢的症结所在。因此,在寻找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增长缓慢的原因时,或在探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根源时,应该排除男耕女织的自然小农经济因素,只有这样,才符合历史事实,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

至于在小农生产组织形式上能否增长资本主义,应该说早已从事实中得到肯定:农业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的增长点是农村中的富裕自耕农及中小地主。在中国封建社会,由于广大下层农民占地较少或没有土地,所以农民中的少数上层和中小地主遂成为农业商品的直接提供者,当然大地主的地租收入也用来投放市场,但其经营不带任何资本主义性质。

中国封建社会,从战国到近代,占地40~100 亩的富裕自耕农和小地主,一般都采取家庭自耕并辅助于雇佣劳动的直接经营方式。战国秦汉时期,关于农业生产中家庭雇佣制就多有记载,如“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7](《陈涉世家》)。汉代循吏第五访“少孤贫, 常佣耕以养兄嫂,有闲暇则以学文。”[12]封建社会的前期尚且如此,宋代以后的情况就不言自明了。

为什么小地主及富裕自耕农大多采用自营兼雇佣剥削方式,而大地主则不然呢?主要原因还是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的缘故。依靠手工操作,生产效率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本身的能力和积极性的发挥,而劳动者的自然能力和积极性的发挥,依靠强制和监督是不行的。此外还因为农业劳动的特殊性——分散的田间管理,都不适应大规模地劳动。所以大地主一般采用租佃制的剥削方式。于是只有占地数量不是太多的小地主及富农通常采取自营方式。这些自营性的小地主及富农应该说是农业资本家的前身。一旦具备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三大条件——机器的采用,土地经营规模扩大,自由劳动力的提供,小商品生产性质的家庭经营就会自然转入资本主义家庭农场式的经营,走上美国式的农业资本主义道路。对此,中国共产党早在1928年7 月通过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土地问题决议案中就已明确指出:“中国农村的资本主义化的道路是资本主义式的小农家庭经济的发展。”[11](P447)

但是,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另一种观点,认为小农生产形式规模小、经营分散、妨碍多种经营等等。其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对小生产者的批判:“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是排斥社会劳动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8](P910)但论者应该看到,这是马克思站在19 世纪大农业历史高度对小农经济局限性的反思,而且还肯定它是历史的必经阶段。实际情况也如此表明:小商品农业生产是资本主义大农业生产的必然阶段,而且小农生产形式也并不排斥科学的应用、资本的社会积聚。

英国在14世纪末,农奴制实际上已不存在,尤其是15世纪,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而且富裕自耕农占2/3。许多富裕自耕农购买破产农民的土地并租进地主的土地,扩大经营,剥削雇佣劳动。正是在这些自耕农小商品生产充分发展分化的过程中,伴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毛纺业的需求,而出现了资本的社会积聚、圈地运动。在美国,也是在个体农业劳动的分化中,富裕农民成长为资本主义农场主,并同时发明、改良着农具和机器。1820年发明马拉的耕田机,1831年发明刈草机,1833年和1834年,前后由胡瑟和麦克·考尔密克二人试验成马拉收割机,正如马克思所说:“小农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造成了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13]。但当它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它就合理地存在着,发挥着他的历史作用。事物普遍地存在着肯定→否定→肯定的辩证关系,每一个阶段都是在前进过程中的必然。

在中国明清乃至近现代,自然经济仍占据统治地位,社会内部的商品小农经济远远没有达到充分发展阶段,我们有什么理由责备小农经济、抛弃小农经济组织形式呢?而且,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实践和发展的情况也已证明,个体小家庭经营方式并不阻碍科学的应用,农业机械化工具、良种、化肥、科学种植、养殖手段等,都可以应用在现代家庭生产之中,尽管从人类社会的一般规律来看,中国农业经营也必然在未来一定阶段走上社会化,大规模化,但由于受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人均耕地面积相对狭小等因素的制约,中国农业生产将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以小规模家庭经济为载体,行进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

收稿日期:199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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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农业经济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必要性和相对合理性_小农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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