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关系”还是“阶级单位制度”?_劳动关系论文

“集体劳动关系”还是“阶级单位制度”?_劳动关系论文

“集体劳动关系”还是“类单位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单位制论文,劳动关系论文,集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16)03-0210-05

      劳动关系是工业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我国三十多年来最重要的变革领域之一。学界普遍认为,“市场化”与“法治化”是这场变革的主要趋势[1]。不过近年来,基于观察案例和分析角度的差异,劳动关系学者对这场变革的认知产生了根本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延续及深化将催生以“劳工三权”为核心的集体劳动关系,另一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类单位制”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获得了相当大范围的推广,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越来越偏向行政色彩浓厚的“软性调控”。作为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形态,“集体劳动关系”与“类单位制”,哪一种更恰当地刻画了当前中国劳动关系的复杂局面?集体谈判与软性调控,哪一种将在改革中成为主要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在这些问题的讨论中,我国劳动关系学者提出了一些颇具影响力的理论观点,如“集体劳动关系转型论”“集体劳动关系生成论”和“软性调控论”等。本文首先对两种观点及其论证过程加以述评,接着在批评的基础上提出一个考察劳动关系变革的互动视角。

      一、集体劳动关系:转型抑或生成

      2013年,常凯教授在一篇论文中系统阐述了“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观点。他认为:(1)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型是带有普遍意义的历史进程。其中,个别劳动关系是个别劳动者与雇主结成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集体或团体一方(通常以工会为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以及有关劳资事务进行协商交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2)就我国而言,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在法律建构上的初步完成(以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标志)是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起点。《劳动合同法》既为集体化转型提供了基础,也对集体化转型提出了要求。前者意味着《劳动合同法》提升了全社会的劳动法治意识,提高了劳工的权利意识,使劳动关系法治化调整的思路渐入人心,而且其个别条款的设置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实践提供了基础;后者意味着以规制个别劳动关系为主要目标的《劳动合同法》不能改变劳资双方的从属关系,只是通过国家公权力从外部对劳资失衡状况加以调整,因而在实践中无法真正解决劳资矛盾。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只有与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相结合,才能实现劳资力量平衡,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3)“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建构”和“劳动者自发的自下而上的促进”两条路径相互补充,构成了我国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途径和力量。前者指党政主导的、以工会为主体的、以行政手段推行的工会组建和集体协商。工会组建率和集体合同签订率是考察集体劳动关系发展的重要指标,这一路径的问题是容易流于形式而缺乏实效。后者是劳动者意识的觉醒和主动的集体行动。其典型案例为“南海本田事件”,这些集体行动具有利益争议、经济主义、自发组织、理性协商等特点。(4)因应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社会现实,中国需要尽快出台和完善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建立以劳工三权(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为核心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只有政策和法律的完善才能保证集体化转型稳妥有序,避免出现严重的社会冲突。

      “集体劳动关系转型论”浓缩了常凯教授对我国劳动关系数十年变革历程的观察和思考,也蕴含了他对劳工阶级的深切关怀。尽管在之前的著作[3]中,常凯曾多次提过类似的观点,但这篇文章的出版还是在劳动关系学界引发了轰动和激烈争论。段毅和李琪提出的“集体劳动关系生成论”[4]和游正林提出的“软性调控论”是其主要的论辩对手。

      生成论的基本观点是,集体劳动关系的发展可以分为生成、发展和成熟三个阶段,而目前集体劳动关系正在企业的层面上生成。集体劳动关系有其生成和发育的规律,工人一方始终是自变量,而资本和国家始终是因变量。在生成阶段,国家对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是不完善且不必要的。现行法律并没有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实践创造足够的规则,反而因为法律体系自身的问题在某些时刻阻碍集体劳动关系的生成;另外,法律规制应当建立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待实践经验成熟后才有法治化的必要。

      转型论和生成论都认为集体劳动关系是一种理想的劳动关系形态,也应当成为我国劳动关系变革的方向。其分歧主要集中于实现集体劳动关系的路径或方法,具体来说,其分歧主要有两个:劳动关系变革中法律的价值,以及推动变革的主体。转型论高度重视法律规制和国家政策的意义,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为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型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转型呼唤国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生成论虽然不否认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个别劳动关系法律的意义,但是法律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工人的实践:一方面工人的实践将法律从文本变成现实,另一方面工人将以更丰富的实践为立法创造条件。转型论认为推动改革的主体包括国家和劳动者两方,但没有说明两者的主次或者彼此的关系,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条路径是彼此割裂的;生成论旗帜鲜明地尊崇劳动者的主体价值,认为劳动者是变革中主导性的行动者。

      虽然转型论和生成论都对其观点展开了相当丰富的论述,但从其依据的实证资料和其论证逻辑来看,它们的不足之处是明显的。

      从实证资料来看,集体劳动关系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实践活动。转型论所依赖的实证资料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全国总工会的主导和推动下,我国企业广泛推行了组建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运动。不过,有研究指出,行政主导的组建工会和集体协商,存在形式化、指标化和数字化问题[5],影响了论证的说服力。另一种是数量极少的案例,如“南海本田事件”。这些案例与生成论所依据的实证资料类似,工人的意识和组织水平比较高,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基本上是理性与平和的,劳资双方的力量和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平衡,案例本身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而且社会评价往往是正面的。不过,这样的案例数量太少,分布很散,其进程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这些案例可以表明社会现实中出现了一种萌芽式的劳动关系新形态,但在将其推论为劳动关系变革的方向时,需要更加谨慎。我们还需要更深入地挖掘案例中各种因素的关系和交互作用,发现其生成(或转型)的逻辑以及在推广时可能面临的内外制约。如对于生成论所征用的案例,一旦分析深入进去,我们会发现当前的劳动法律对集体劳动关系生成(更直白一点,对工人集体行动)的意义:一方面它的部分条款为工人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合法性支持,另一方面它规定了工人的法定权利,为工人建立主体意识和统一利益诉求提供了坚实基础。在这里,法律的价值是显著的,国家(劳动法律和劳动监察行政)与工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但绝不是单向的。

      在论证逻辑上,转型论与生成论各有其执着之处:转型论过分强调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变必然性;生成论过分强调了工人的能动性以及国家妥协和制度吸纳的逻辑。两者不约而同地以“线性历史观”分析制度变革问题,都带有强烈的“目的论”色彩:“转型”在概念上包含了从一种状态向另外一种状态的转变,其目标往往是确定的;“生成”虽然在概念上并不预示某种目标,但相关论述展望或推演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发展与成熟。

      具体而言,转型论的转变逻辑实际上是两种理论演绎逻辑,即“理想历史演变轨迹”和“理想劳动关系模型”。前者认为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是一种历史进程,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一般轨迹。在市场化不断深入的当代中国,在劳动关系的个别调整已经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将是必然的。后者认为法治化的集体劳动关系是市场化劳动关系成熟的标志,因而也成为中国劳动关系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各国劳动关系的变革历程差异性很大而且往往是曲折的,其实践形态也多种多样,并不存在理想劳动关系的类型[6]。

      由于缺乏对案例中各主体行动逻辑和互动模式的分析,生成论很难回应一些深入的质疑。如以工人集体行动为分析案例可以看到工人的能动性,其权利意识、集体意识和利益意识的觉醒,其组织能力和驾驭集体行动的能力,但在那些没有集体行动的大多数案例中,工人为何缺乏这种能动性?以成功案例展示“为什么成功”,揭示其内在机制,也不是不可取,但这需要对“事件—过程”中的运作逻辑加以深入分析。另外,为什么国家和资本以一种极为复杂的心态对待工人的集体行动?这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影响着集体劳动关系的生成与发展?如果不能解答这些问题,人们对集体劳动关系的生命力就会抱持怀疑态度。

      综上所述,转型论与生成论在实证资料和论证逻辑上都存在一些不足,这对后续研究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提醒——将注意力更多分配在对转型(或生成)过程的分析上。虽然两者在集体劳动关系转型(或生成)路径上存在分歧,转型论强调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路径相结合,生成论主张以工人的集体行动为主要(如果不是唯一)路径,但是两者都将集体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关系变革的主要特征,其共识大于分歧。对集体劳动关系的方向判断形成真正挑战的是游正林提出来的“软性调控论”。

      二、类单位制:软性调控的综合结果

      软性调控论的影响力远不及集体劳动关系转型论,但游正林对转型论提出了强有力的质疑。游正林认为,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既非一种事实性的历史进程,也不是一种普遍性的发展规律;而且在我国,集体劳动关系从未在政策法律和效应规模上确立主导地位,局部的、短期的、零散的工人集体行动虽然常见,但“并未在整体上对我国的劳动关系产生根本性影响”[7]。

      基于浙江诸暨的调查,游正林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变革提出了一种替代性解释,即党和国家以“软性调控论”的方式直接干预企业的劳动关系,致使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综合结果是形成了“类单位制”的体制。

      所谓“软性调控”是相对于劳动法律和行政措施的硬性调控而言的,党和政府通过出台各种红头文件、推动党组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进入私营企业、对私营企业主给予政治安排,以及开展各种活动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评比奖励等手段,以积极引导、正面激励为主的方式调整劳动关系。

      软性调控的综合结果是“在不少私营企业,尤其是那些规模较大的制造企业,已具备了类似单位性质的特征”[8]。游正林认为,单位制是党和政府在新中国成立后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制度,在政体、权力和主导意识形态连续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类单位化”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很难成为我国劳动关系变革的主要面向,而软性调控及其类单位制的结果很容易获得国家认可,并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广,可以称得上是一种全国性的大规模的转型。

      从游正林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1)类单位制是党和政府调整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一种主动作为,虽然没有国家总体性的认可,但它反映了一种国家(在地方政府的层面上)意志;(2)软性调控的行政色彩极为浓厚,党和国家对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直接介入以及行政干预的普遍应用是其主要特征,但国家与(私营)企业之间关系的一元化程度与计划经济时代无法比拟,因此其与单位制存在本质性的差别,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能力值得怀疑;(3)类单位制蕴含着私营企业主对国家意志的理解与迎合,并非单方面行动的结果;(4)类单位制“管资本家,不管工人”,与个别劳动关系类似,实质上也是一种父爱主义的表现。

      虽然游正林在浙江诸暨的调查资料很丰富,但其论证逻辑上的局限仍然限制了其理论的说服力。如他以硬性调控(劳动法律与劳动行政监察)为参照定义了软性调控,然而很多软性调控的措施是以劳动法律为基础的。在对浙江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评价办法”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绝大部分评分标准都是以劳动法律为基础。如“企业依法与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无违约现象;依法实施集体劳动合同”项目,满分可得15分。在分项目中还设置了更精细的评分标准,如“依法推行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的内容合法、程序规范、续签及时的,得5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程序不到位,扣2分;没有协商会议记录的,扣1分;没有进行充分协商,合同内容没有企业特色的,扣2分”[9]。这样的材料比比皆是。

      游正林的调查主要在地方工会和私营企业主之间展开,他用了大量的篇幅来展示红头文件,但是却没有来自劳动者的调查资料。虽然有数据表明浙江私营企业的劳资纠纷在全国属于较低的水平,但这是不是真正的“和谐稳定”?在“和谐稳定”的表面现象下面,是否蕴藏了深沉的怨恨和愤懑?由于缺乏来自劳动者的研究视角,我们很难了解劳动者对利益分配的认知和认同情况,也很难对类单位制调整劳动关系的效果做出稳健的结论。

      与此不同,无论是转型论还是生成论,集体劳动关系对于其调整劳动关系的效果是充满信心的。虽然在集体劳动关系生成阶段会出现一种紧张和对立状态,但这只是纠正失衡劳动关系时的副产品。原秩序背后隐藏着严重的不平等,对其揭露和颠覆恰恰是实现产业和平的必要步骤。转型论以“南海本田事件”为代表性分析案例,这个案例以其理性组织和稳妥解决成为中国劳资关系调整的“典范样本”。在生成论的案例中,以工人为主导的集体协商在实践中形成了劳资政三方基本认可的纠纷协调规则和“惯例”。正是这些短暂冲突中形成的规则和惯例,为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了经验性知识,其在实践中的成熟和完善是集体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基础。

      在游正林看来,软性调控所形成的类单位制,无疑是一种完全不同于集体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形态。集体劳动关系建立在自主工会和集体谈判的基础上,类单位制则建立在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基础上;集体劳动关系虽然需要国家的法制建构,但国家只是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者,主要的行动主体是劳资双方,在类单位制中,国家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是劳动关系调整的主导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法治化调整路径不断深入的结果,意味着劳动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法治秩序的深化,而类单位制是一种以行政弥补个别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缺陷的应对措施,它有深远的制度和历史根源,并不排斥法律,却以行政干预的方式扭曲了法治的严肃性。从某种意义上讲,集体劳动关系和类单位制都是对个别劳动关系低效运行的补充方案。以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制建构为出发点,集体劳动关系和类单位制意味着两个完全不同的变革方向,一个是将法治进行到底,另一个以行政弥补法律不足。不过,对于劳动关系研究者而言,重要的不是指出两个方向,然后在两个方向中选择其一作为信仰,而是就每一个鲜活的案例,系统地考察劳动关系变革的机制。

      三、考察劳动关系变革的互动视角

      劳动关系研究素来重视关系主体的界定及其互动模式的考察。但在考察劳动关系的变革时,我们看到的是主体关系的断裂。

      转型论虽然强调“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路径和动力的结合,但是两个路径是独立的,毫无干系。在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建构过程中,劳动者的反应如何?在劳动者自发的自下而上的促进过程中,国家的应对策略和治理逻辑是什么?对这些问题常凯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软性调控论和生成论只强调劳动关系中国家的一面或者劳动者的一面,没有将两者的互动考虑进去。在强调一种主体的行动逻辑和能动性时,软性调控论和生成论不约而同地忽略了另一方的反应。上述三种理论的分歧主要由此引发。转型论既重视国家规制的价值又把劳动者的自发主动抬得很高,生成论坚持劳动者的主导作用而轻视劳动法律,软性调控论则把国家意志的执行视为平坦大路。

      不过,通过以上理论的评述,我们可以重申一种考察劳动关系变革的互动视角:一方面在抽象的层次上以简明的主体关系给出一个整体性的结论,另一方面在案例分析中详尽考察多元劳动关系主体的互动过程。

      虽然在具体分析中,我们需要详尽考察各种关系主体的互动过程,但在总体性的理论判断中,我们需要一个简明的分析框架。笔者认为,这个简明框架由国家和社会能动力量组成。其中,国家是一个抽象概念,是一种整体性的意志。在不同的分析中其边界是可以移动的,如工会和地方政府在不同的考察层次中角色定位是可变的。社会能动力量泛指国家之外的社会行动者,包括了劳动者、劳工机构、劳工学者、社会组织等多元性主体。

      从国家与社会能动力量的互动来看,国家是劳动关系制度与基本规则的制定者,在劳动关系的制度设计上表现出相对稳定的偏好或导向,如倾向于以法治还是以行政手段规制劳动关系?抑或在两种路径的选择上举棋不定?社会能动力量是国家意志的响应者和反馈者,他们从现实利益和价值追求出发,解读、理解国家规则,在具体时空条件下有选择地实践国家规则,并在实践中创造出异质于旧规则的新规则,并通过各种反馈渠道促使国家改变旧规则。响应并不意味着完全遵从,而是包含了从反对到倡导的广泛可能性。从国家制定规则到规则在实践中落地,还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社会能动力量将劳动关系制度转化为社会实践,也有以社会实践影响国家规则的能力。而制度和实践的匹配和差距,是实证研究中分析的重点。“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并非独立并置的两个路径,也不是非此即彼的替代方式,而是一种“顶层规则与基层实践的有机结合”。

      在具体的实证研究中,研究者需要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辨别劳动关系主体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通过考察案例中国家与社会能动力量的互动过程,揭示劳动关系变革的内在逻辑和具体机制。这种视角意味着抛弃对某种变革方向的期待,着重分析变革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实践形态。

      1935年之前的大半个世纪里,正是美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和工人及其他社会力量的互动,才催生了以“劳工三权”为核心的“商业工会主义”[10]。而且有很多文献从互动维度出发考察某种制度的历史进程,如卡兹尼尔森从国家组织及公共政策与工人阶级的互动分析了英美工人阶级形成模式的差异[11];萨默斯从“生成过程”而非“既定状态”中考察公民权的制度演变,她发现,人们在不同类型的社区中与法律和政治文化的互动差异导致了公民权生成过程的复杂性[12]。

      如果仔细审视生成论和转型论的个案,可以发现国家与社会能动力量之间的互动过程。“南海本田事件”和“佛山工艺总厂维权案例”是转型论和生成论重点关注的案例,在这些具体案例中,劳动者、地方政府、工会、资本家、社会知名人士和劳动关系学者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其交互过程可谓精彩纷呈。遗憾的是,这些案例本身的理论潜力并未得到有效开发,其丰富而生动的细节常常被忽略。类似案例大多分析简略而粗糙,要么笼统地描述一番事件过程,要么直接拿来作为某种劳动关系模式的佐证。

      陈峰以大连开发区的劳动争议解决为例,阐述了四方主体的互动方式,同时指出了这种模式对于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制度化的影响[13]。孟泉和路军将“南海本田事件”放在“国家与工人的互动关系”中考察,讨论了“在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劳工三权何以实现”的问题,即“有限的劳工意识和地方政府在经济、政治发展的原则之间的互动作用,导致了权利实现的政治空间的形成。”[14]这一研究与本文所研究原则类似,其不足在于,仅仅讨论了国家和工人两种参与者,而忽略了事件中其他参与者,从而降低了理论的解释力。笔者所定义的能动力量是一个多元主体的组合,如劳动关系学者、公民社会等。在“南海本田事件”中,常凯教授作为谈判顾问深度介入到事件过程中,对事件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若不将其纳入到分析框架,分析结论必然是不完整的[15]。常凯教授的介入还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劳动关系学者或更广泛意义上的知识分子,在劳动关系变革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如何看待其价值?是不是不可或缺的角色?除了劳动关系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抑或公民社会力量的介入对劳动关系变革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的解答依赖于对案例过程的深入剖析。

      新千年以来,建立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大致成为中国劳动关系学者的主导声音。在理论期待和价值导向的共同推动下,劳动关系学者醉心于寻找带有集体劳动关系色彩的案例,以案例研究(通过强调劳资纠纷解决的效果)作为政策倡导和社会呼吁的工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学术探索活动已经成为知识分子积极干预社会的一种路径。转型论和生成论是这种学术探索活动的结晶,然而论证过程中的缺陷限制了其对劳动关系变革历程的解释力。

      本文在文献评述的基础上重申,无论是集体劳动关系还是软性调控,重要的不是评判劳动关系变革的方向,也不是带着理论预设从大千世界中寻获理想的案例,而是以案例分析为基础,从国家与社会能动力量的互动过程中发掘变革的逻辑。事实上,这种详尽的分析和理论发掘,加深了人们对制度变革的理解,使人们的预期建立在坚实的研究基础上,在喧嚣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对过于悲观和过于乐观的判断都会产生一定的免疫力。

      “国家与能动力量的结合”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实践的原则,需要研究者在国家和社会之间不断穿梭,以发现实践过程中蕴含的微妙逻辑。我国劳动关系的实践形态可谓一个劳动关系的博物馆,包含了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样式,充满了产业、区域和文化的特色。笼统地断言哪一种是主要的,哪一种代表了未来,并非社会科学研究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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