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族因素社区管理的群体突发事件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_社区管理论文

基于民族因素社区管理的群体突发事件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_社区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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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1)10—0032—04

按诺瑟·姆城镇化水平增长的“S”型曲线理论,我国已经处于城镇化的高速发展阶段。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少数民族同胞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提高生活质量进入到城镇生活和工作,一部分成为城镇的常住人口,一部分成为流动人口。由于宗教信仰、民族文化、生存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他们不能很好地融入到城镇这个生活实体当中,正是这种差异和疏离导致了他们心理上的不平衡,缺乏安全感、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一些分裂势力和组织也借机利用,致使近些年来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频发并呈不断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给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首先从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进行探析,然后从少数民族生活的基本载体—社区的管理角度,提出若干如何预防和控制这些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一、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分析

城镇化背景下,各民族同胞之间交往日益密切,由于语言、风俗习惯、文化水平、经济状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差异,在沟通和交往中容易出现脱节和不畅,进而导致损害民族团结的事件发生。文化水平、经济状况、民族意识和社区融合在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文化水平与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呈一定程度的相关关系

据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得知,乡村的少数民族同胞的文化水平远低于城镇中少数民族的文化水平。在城镇化这样一种背景下,大量来自偏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流动到城镇。进入到城镇中的一部分少数民族同胞由于语言不通,文化水平相对偏低,对城镇的规章管理制度不甚理解,在言行上可能给城镇居民造成负面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缓了少数民族融入城镇生活的速度。部分群体文化水平一定程度的偏低,决定了他们接收信息速度慢,风险认知相对偏低。有研究表明,在我国坚决和境内外的敌对分裂势力做斗争,对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的人予以严厉的打击这样一种背景下,少数民族同胞的风险认知和风险行为呈一定程度的相关关系[1]。即这些文化水平相对偏低的少数民族同胞发生风险行为的可能性偏大,文化水平与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呈一定程度的相关关系。

(二)经济状况是发生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

来到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同胞,在经济上也处于相对劣势,他们大都比较贫困,大部分少数民族同胞还在为温饱问题而奔波,他们在城镇中可以归类为弱势群体。经济上的拮据,导致了他们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力不从心。再加上他们的文化信仰与大众文化可能存在某些的冲突,不能被大众所接受,这种不能被接受甚至被排斥的氛围,致使这一群体产生了自卑感、挫折感和孤独感,他们迫切地希望在经济上有所提高。同时经济地位的低下,也使得这一群体在发生重大事情时,不能考虑周全,他们大部分精力全部用在了提高自己的经济状况,改善自己的生活上,使下一代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上。工作上、生活上都不能很好地融入到社会当中,他们追求安全的需要就更加强烈,这种强烈的安全需求,促使这一群体寻求避风港,这样他们就形成了一定的生活、社交范围,抱成一团。这种抱团行为使得这一群体和其他民族之间的交往、沟通的机会有所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一群体和其他民族的隔阂。所以一旦有涉及本民族权利、利益方面的纠纷时,很容易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社区融合是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

社区作为少数民族同胞生活的载体,是发生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之一。少数民族同胞的社区融合度越高,就表明把自己作为社区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他们愿意并经常和社区的其他成员进行交流、沟通,当他们在以后无论是生活还上还是工作上遇到问题时,就会找与他们生活贴近的邻居、社区或者街道等相关的政府部门寻求帮助,而且在此时他们不会把自己看成是孤独的个体,而是把自己看成是社区大家庭的一分子,他们的归属感和认同感非常强烈。反之,社区融合度低,就表明他们把自己看成是城镇中的一个过客而已,认为城镇并不属于他们,城镇的发展与己无关,他们的社交范围狭小,只限于老乡、同族人员,这样就与城镇形成了隔离态势。如果少数民族同胞与他们所住社区融合度低,那么他们对身边的人和事就比较漠视,形单影只,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实体生活中都比较边缘化。他们在城镇中缺少的不仅仅是物质,在社交和精神上都缺少城镇的支持,他们的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很低,那么遇到事情的时候他们不会找社区等相关部门寻求解决,而是去寻找属于他们这一类的群体来寻求精神上的抚慰,如有共同信仰的本民族同胞或者群体,有共同境遇的群体。这些游离于城镇边缘的少数民族群体很容易被打着民族平等旗号的分裂分子或反动组织所利用,对国家对社会带来危害。

(四)民族意识也是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人们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精神生活的追求不断加强。近些年,民族意识呈现出复苏的态势。民族意识是综合反映和认识民族生存、交往和发展及其特点的一种社会意识[2],民族自尊和民族的凝聚力是民族意识的核心内容,民族认同感是民族凝聚力的前提与表现。民族认同感可以增强民族成员间的联系,使民族个体之间能够相互合作、相互帮助,提升民族的凝聚力。但当本民族与他民族群体之间发生冲突时,这种民族认同感就表现出排他性及盲目性的消极方面,影响问题的顺利解决。[3]当民族个体发生矛盾时,由于潜在的民族意识中的民族自尊、民族认同和其他情境因素的作用,很容易在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下使个别问题上升到民族问题高度,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基于社区管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对策

加强社区管理是预防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非常重要的举措。社区是城市中流动人口居住和生活的主要场所,社区层面上的居住地管理方式,显然与流动人口居住分散、构成复杂、无固定的所属组织等特征更加匹配[4]。社区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事发区域及隐患存在之地。因此,将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放到社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镇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数量已经成为城镇中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础因素。流动到城镇中的少数民族人口形成“大杂居,小聚居”,这种居住形式增加了社区的管理难度,如何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件,如何使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能够融入到社区生活中来,如何准确及时的掌握他们的生活、思想、行为动态,成为社区建设和治理需要面对的几大核心问题。通过深入调查分析,提出如下预防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建立社区专门的少数民族管理机构(部门)或增加相应管理功能

首先建立专门少数民族办事机构,落实责任。社区中建立专门的少数民族办事机构,组织社区内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少数民族力量,对社区内的少数民族进行管理,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少数民族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在流动少数民族管理上,应该由各省的民宗局牵头,各区、街道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机构,有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增加财政投入,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配备专门的管理协调人员,最好是我党的少数民族骨干或者是懂得少数民族语言并且对少数民族政策了如指掌的我党人士,加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沟通、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少数民族办事机构或部门,应该对辖区内的少数民族状况有详细的了解,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除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文化水平、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居住状况、现居住地址等常用信息外,还应包括流动人口的迁出地信息,并且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进行网络化共享,以便辖区民警与迁出地进行联系,进行共同管理[5]。这种机构应该为辖区内流动少数民族同胞提供办理各种证件、就业技术培训、子女入学等服务举措,通过各种活动丰富少数民族同胞的业余生活,加大对辖区内少数民族同胞的法制教育力度。定期与辖区公安、工商、市容、卫生等执法部门联系与沟通,及时对辖区内少数民族同胞状况进行反馈,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全面覆盖的工作格局。

在少数民族人员居住较少的社区,若不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也应在社区管理中增加相应的少数民族管理功能,并有专门的含有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建立相应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管理措施及工作流程。

(二)动员少数民族骨干参与社区管理,搭建信息网络平台

社区内有常住的少数民族人口,也有大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单纯依靠社区管理部门的力量是无法承担的,这样就要依靠社区内的居民联合行动,保障社区稳定与和谐。城市中各少数民族中都有代表性人物,他们社会地位高,信息灵通,影响力大,往往是行业的专家学者,在其同民族的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声望。因此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参与到少数民族人口管理中来,利用他们的知识对少数民族同胞包括流动的少数民族进行引导、教育[6]。通过少数民族骨干,了解少数民族同胞的要求、疾苦以及近期的思想动态,并将了解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发现问题,并向社区反映,层层汇报,尽快解决少数民族同胞困难,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通过少数民族骨干和积极分子搭建起少数民族同胞间的信息网络,把他们作为中间人,广泛收集信息,密切注意涉及民族时的一些不和谐的行为、思想、生活等方面的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防止事态蔓延。还可把他们作为国家政策的传达者,协助政府部门做抚慰工作。充分发挥积极分子和少数民族骨干的作用,通过他们来实现对有少数民族同胞的社区管理。

在发现和培养少数民族骨干的同时,社区还应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管公司的作用。对小区内租住房屋的少数民族同胞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三)为少数民族同胞开发就业岗位,开展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

城市中现有的社区有提供给流动人口的就业培训和提供岗位信息等服务,但是却没有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同胞的就业服务措施,由于少数民族同胞语言及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特殊性,社区应分析现有辖区少数民族就业特点,为他们开设相关语言的就业课程,传授给他们更多的就业技能,如可以请相关民族高校专家,用少数民族自己语言来上课,增加他们的接受能力。社区应大力开发家政服务、餐饮小吃、学生接送等便民服务岗位,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组建保洁、绿化、治安巡逻队伍等措施为少数民族同胞开发就业岗位[7]。同时社区可以建立劳务中介机构,为少数民族同胞提供就业信息,并对他们的就业情况予以跟踪,提高少数民族同胞就业率,提高他们经济收入,改善经济状况。生活有了保障,这样他们对社会、对自我的认同感就会逐渐上升,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几率自然就下降了。

(四)培育社区参与机制,提高少数民族社区参与意识,增强认同感和归属感

居民参与是社区良性运行重要构成要素,积极培育社区参与机制,扩大社区管理主体范围,鼓励少数民族同胞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一些少数民族进入城镇后,由于文化上的不适应,与当地社区和居民的交往并不密切,几乎独立于社区生活之外,与其他民族心理上的隔阂并未消除,加之语言的障碍等,使之与城市社会生活很难相容[8]。为了改善这种状况,社区可以将辖区内少数民族社团纳入到社区管理主体当中,把少数民族社团作为政府和社会与少数民族利益群体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社区可以通过开展各种集宣传、教育、普法为一体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娱活动和送温暖活动,丰富社区居民生活,加深少数民族和当地群众之间的友谊,使当地居民更加了解少数民族,也使少数民族融入到城镇化的生活当中来,并且让少数民族同胞感受到党和人民对他们的关心,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降低他们的预防心理,提高他们的民族自信心,增强他们的社区认同和归属感。另一方面,在提高了少数民族同胞的社区参与意识的同时,也加强了社区对少数民族同胞的管理,使社区在处理少数民族同胞事务性工作上可以得心应手。

(五)对社区所辖的企事业单位常态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宣传力度

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涌入到城市中寻求发展。各大型组织如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的少数民族职工也不断增加。但是目前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对这一状况并没有太多的意识,他们对少数民族风俗、少数民族政策等还知之甚少,企业其他职工也是如此,所以不尊重或者歧视少数民族同胞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从社区管理角度入手,社区应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并不定期地开展民族政策的培训活动,要求企业做好少数民族同胞的日常管理、与其他民族沟通以及抚慰工作。

(六)社区建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机构

社区可以成立专门的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机构,为少数民族同胞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也可以对他们进行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提高辖区内少数民族同胞的法律意识。

社区可以从大学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专门人士来组建法律援助机构,这个机构可以为经商的少数民族同胞提供法律咨询,为少数民族涉案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根据社区内少数民族的就业等实际状况,在社区不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少数民族同胞遇事诉诸法律的维权意识,使法律观念深入少数民族同胞的心里。这种模式在上海普陀区开展的效果比较明显,该地区于2003年初在各社区建立了为少数民族提供法律援助的通道,近年来让256名外来少数民族人员得到了帮助,对构建和谐社区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9]。

结语

从社区角度来开展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还需要政府给予政策、财政和技术的支持。另一方面,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要到位,竭尽全力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多为少数民族同胞办实事,办好事,达到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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